企业破产中税收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破产中税收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破产中税收法律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a10004876.html,

企业破产中税收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袁正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33期

摘要:目前我国税收在破产法中还存在很多的模糊和争议,对于我国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不利的影响。本文首先对我国税务机关与破产企业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开展了研究,然后重点对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以及我国的税收保障制度进行了论述,最后对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相关制度完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破产;税收;法律问题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企业必然会被市场所淘汰,而企业破产便是市场淘汰失败者的主要方式,大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以及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发生破产。同时企业破产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要面对的法律问题。基于法律层面对破产进行分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于法律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随着我国与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出台了新《破产法》,对破产赋予了更深层次的含义,新破产法对企业的破产清算制度进行了明确,同时进一步对企业的破产和解以及重整等进行了法律规定1。本文选取企业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作为研究课题,对我国现阶段破产程序中存在的税收法律问题开展研究,对于规范我国税务机关与企业破产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税务机关与破产企业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务机关与破产企业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直学术界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但是目前学术界关于税务机关与破产企业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还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认识,整体来说当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权力关系和债务关系,每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依据。坚持权力关系的学者认为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是执法者,因此与破产企业是一种权力关系,具有强制性、固定性以及无偿性的特点。权力关系学说较为符合中国传统观念,中国的税收从古至今均充分体现了权力的内涵,因此权力关系在中国国情下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债务关系是将税务机关单纯的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2。债务关系学说并不否认税务机关在国家地位上具有优越性,但是该学说更强调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实体法律关系。因此,该学说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民意的集中体现,对于促进现代法治精神税收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2 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

2.1 税收债权优先权原因分析

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岗位练兵比武试题

×××地方税务局岗位练兵比武第二次模拟考试 (征管评估岗) 姓名:科室: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合计20分) 1.以下各项中,不属于纳税评估特点的是() A.针对同一纳税人或同一涉税行为可以进行多次评估 B.在评估过程中,征纳两方都负有举证责任 C.评估在法律上没有时效限制 D.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灵活多变、因人而异 2.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环节包括:纳税人申报、税收机关纳税评估、税款征收及欠税追征、违法调查、税收争议处理等。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必须环节的是() A.纳税申报 B.纳税评估 C.税款征收 D.欠税追征 3.纳税评估的检查告知,是指接收评估任务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检查告知)》,告知检查事项。 A.纳税人 B.涉税人 C.参与评估纳税人 D.被评估纳税人 4.对风险识别结果指向分析,应该() A.按照“分析、排除、细化”的步骤进行 B.按照“摸底、排除、分析”的步骤进行 C.按照“分析、排除、评估”的步骤进行 D.按照“细化、分析、排除”的步骤进行

A.纳税申报分析 B.涉及税收政策分析 C.发票使用分析 D.以往纳税评估情况分析 6.电话检查是指通过电话向纳税人询问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检查方式。其业务流程正确的是() A.预约-确定-询问-记录 B.预约-审批-询问-记录 C.申请-审批-实施-记录备案 D.申请-审批-询问-备案 7.资料检查是指纳税评估中需要纳税人进行举证的,现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的检查方式。其业务流程正确的是() A.预约-审批-发出检查通知-资料接收-资料检查 B.申请-审批-发出检查通知-资料接收-资料检查 C.申请-审批-发出检查通知-资料接收-资料退还 D.申请-审批-发出检查通知-资料接收-资料检查备案 8.第三方调查是指纳税评估中需要对被查纳税人提供涉税资料加以佐证的,可向有关单位调查与其纳税相关的各种信息的检查方式。其业务流程是() A.预约-审批-调查实施-调查结案 B.预约-审批-调查实施-调查备案 C.申请-审批-调查实施-调查报告立案 D. 申请-审批-调查实施-调查报告备案 9.提请实地检查是指在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机关认为通过案头检查尚未能排除的涉税风险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实地检查申请报告》《实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a10004876.html,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作者:王天天孔红 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17期 摘要:《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法规在很多方面规定不尽一致,破产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立法应当在税收债权申报、债权审核、债权确认方面给以确定性意见。 关键词:破产法;债权审核;立法建议 目前,在我国破产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税收债权申报和审核《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和其他很多方面规定不尽一致,笔者认为,一个完善的破产税收债权应该从税款债权的界定关于附加税收的认定,关于罚款的认定以及、税款滞纳金与税款本金的比例问题、税款债权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间问题、担保债权与税款债权的优先权问题方面进行系统化地规定。 一、关于滞纳金优先权的认定 税收债权分为“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三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滞纳金的优先权认定分歧较大,税务部门根据国税函[2008]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含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认定税收滞纳金在征管时视同税款管理,另外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十五条中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的规定,认定税收滞纳金等同于税款也享有优先权,在债务清偿时可以优先清偿。税务局的上述规定与最高法院发布的法释[2012]9 号规定有冲突,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产生的税收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属于优先债权。笔者认定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执行,即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认定为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没有优先权。 二、关于附加税收的认定 关于附加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歧也很大。税务部门视同税款认定有优先权。另外深圳中院2017年颁布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将欠税款对应的各类附加都归于税款债权优先清偿。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除了负责征收税款收入外,还要征收两类非税收入:一类为本应该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包括征税的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另一类是税务机关代其他政府部门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这个规定认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征收的税金的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属于税款征收的范围,故税收附加应属于破产债权中的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权。 笔者认为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将征收的税金的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列入税款征收的范围外,据此规定附加税收应视为普通债权清偿,不享受优先权。 三、关于罚款的认定

税收优先权初探(一)

税收优先权初探(一) 优先权是民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就其种类而言,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优先承包权等等。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出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收优先权制度与企业破产清算相关法律、《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的规定都存在矛盾冲突和不合理之处。因此,对当前中国税收优先权制度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优先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存在冲突。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法律赋予某些无担保的私法之债以特殊地位优先于税收之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了税收之债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该条规定以欠缴税款发生时间与担保物权产生时间的先后为依据确立了优先顺序。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是在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税收都享有优先权。与之相对立的则是,《企业破产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企业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设定的担保权将优先于其他所有债权得以实现,这当然包括优先于税收债权。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中并没有区分该担保权的设定时间是否先于或后于欠缴税款发生的时间。成立于担保权之前的税收之债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然而《企业破产法》则赋予有担保的债权对担保物行使别除权,从而就特定物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得到清偿,这就使得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之债与有担保债权就担保物谁优先受偿的问题产生了冲突。 其次,税收优先权欠缺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例如当担保物权人通过法院实现其担保物权时,法院并没有法定义务通知税务机关,也没有义务查明该债务人是否欠缴税款,从而确保税收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再次,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优先权理论研究尚不深入,相关立法也不成熟的情况下,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了税收一般优先权,这无疑加剧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所幸,由于立法上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税收优先权认识不足,且没有足够的动力去使用,故在实践中并没有引起大的问题。 二、税收优先权的相对性 税收优先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不意味着它的绝对性。在公共财政理论的支持下,税收的公益性特征是十分明显的,而公益在各种法益中的一般优先性依然是成立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公益的一般优先性是有条件和有限制的,它并不是一种任何场合的绝对优先性,而应当受制于一系列的公法原则,如保障基本人权的原则、比例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等等。因而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税收优先权同样不是绝对的,其优先效力的强度和层次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历史性”和“政策性”。 税收优先权的“历史性”强调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阶段税收优先权的效力是不一样的;“政策性”强调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不同因素的考虑可以赋予税收优先权不同的效力。税收之债与私法之债的优先劣后顺序并不都是逻辑演绎的必然结果,而往往与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历史阶段以及政策选择相关联的。考察相关国家的立法演变,我们会发现税收之债与私法之债的关系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如日本1897年的旧国税征收法中规定,国税劣后于其法定缴纳期限1年前设定的质权或抵押权所保护的债权,但优先于此外所有的公租、公课及私债权。而在1959年修订其国税征收法时,则以税收法定缴纳期限为基准来决定税

企业破产清算的税务问题.doc

企业破产清算的税务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确立和巩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或麻烦势必难免。特别是在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难以继续的情况下,企业自身或者债权人等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申请破产,这也是它们命运发展的必然。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由于它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需要我们特别予以关注。 一、破产、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重组的关系 (一)破产和破产清算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法院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从狭义上理解,破产一般是指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但从广义上理解,破产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挽救债务人、避免其破产为主要目的的破产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 具体到破产清算问题,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对企业破产清算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此时,企业应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税务登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并依法进行税收清算。 (二)破产重整和重组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中的概念,税法中则只有破产重组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进行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股权、经营、资产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使企业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 而税法中对破产重组的规定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该文件对企业重组的规定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为企业重组。 由此可见,当企业经营具备破产重整的基本条件时,可以将企业重组六种形式,作为破产保护或者破产重整的主要手段。 二、税收债权的申报、确认和处理 (一)税收债权的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由此可见,税收债权并不属于“不必申报”的债权行列,其必须经过申报,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也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也就是说,当企业发生破产情形时,应主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且申报时间限定在清

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傅松苗 一、优先受偿权的种类及法律依据 (一)基于特殊考虑而通过法律规定的优先权 1、基于保护为保障船舶、飞机正常安全营运发挥重要作用的债权人利益的考虑而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2、基于解决长期拖欠工程款问题、使建筑企业解困的考虑而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考虑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司法费用优先权 4、基于维护职工基本利益考虑而规定的工资、社保费用优先权 5、基于保护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利益而规定的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 6、基于保护生存权的考虑而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 (二)基于保留所有权或未转移登记而产生的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基于担保物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四)基于先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一)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的范围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范围 1、承包人为建设工程的垫资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2、预期利润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所涵盖的工程款债权范围? 3、工程款的利息能否优先受偿? (三)税收优先权的范围 (四)担保物权的范围 三、优先受偿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 (一)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与留置权、抵押权竞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抵押权竞合时 1、法释〔2002〕16号批复第二条所说的“大部分款项”应如何界定? 2、法释〔2002〕16号批复第二条所称的“消费者”应如何界定? 3、是否应将预售登记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与抵押权竞合 (四)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时 (五)司法费用优先权与其他优先权竞合

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a10004876.html, 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提到,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而各种类型的企业清算中,企业破产清算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往往更加复杂。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 我们先来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09]60号提到企业清算需要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包括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但是,这里,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需要在被清算的企业层面和投资者层面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吗?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里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破产清算中的一个核心要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们知道,在企业资产的清偿顺序中,债权人是优先于企业投资者受偿的。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企业的全部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了,这就意味着企业的投资者已经无法得到任何清偿了。因此,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其该项投资已经全部发生了损失。此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 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单。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被投资方企业的破产公告,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确认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对于个人投资者,该项投资无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 下面,我们来关注企业破产清算中企业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抵押优先权的例外情形总结

抵押优先权的例外情形分析 我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可见,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受偿性是法定的,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并非绝对或不受任何限制。 一、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另外,该司法解释还对享有优先权的款项及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二、购房消费者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税收优先权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收与其他未清偿债务同时存在,且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税收可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税收优先权仅指优先于普通债权。而我国《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四、部分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以后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或破产案件仍在审理中,对2006年8月27日(即《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形成的上述部分破产债权,职工

【理论】企业破产清算涉税问题在税法与破产法上的差异

【理论】企业破产清算涉税问题在税法与破产法上的 差异 清理“僵尸企业”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环节,对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央多次提出,要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加大支持国有企业解决历史包袱,大力挖潜增效,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据统计,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比去年同期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由此可见,破产清算作为“僵尸企业”的“出清”措施之一,推行力度之大。 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2016年12月20日,财政部专门制定印发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于历史原因,“僵尸企业”主要属于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沉重,承担的社会责任重大。同时,这些“僵尸企业”大多还是欠税大户,普遍存在欠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其它各项税费的问题。因此,对“僵尸企业”的破产清算,必然涉及的欠税的清缴问题。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涉税问题 (一)欠缴税款的债权申报 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在欠税企业破产清算中,税务机关是一种特殊的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中规定:“(九)参与企业清偿债务。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 欠税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应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一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的规定,纳税人或管理人应清算前报告税务机关。

税收打印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增值税的类型划分,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属于( B )。 A. 生产型增值税 B.消费型增值税 C. 收入型增值税 D. 产出型增值税 2.依据现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 C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A. 发出商品 B. 预收货款 C. 合同约定收款 D.实际收到货款 3.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有( D )。 A.某商店将外购水泥捐赠给灾区用于救灾 B.某工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服装用于职工福利 C.某企业将外购的钢材用于投资 D.某企业购进一批饮料用于福利发放 4.甲公司销售产品每件售价440元,若客户购买200件(含200件)以上每件可得到40元的商业折扣。某客户2015年4月8日购买该企业产品200件,折扣额在该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于4月24日收到该笔款项时,该项业务实际计提的销项税额为( D )元。 A. 13 328 B.14 960 C.13 464 D.13 600 5.甲公司2015年5月销售已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取得收入164800元(含税价),设备账面原值300000元(2008年购入,当时未抵扣进项税), 该项业务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A )。 A.3200 B.23945.3 C.4800 D.28016 6.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销售应税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万元,税额34万元;销售免税产品100万元。当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万元,甲企业无法划分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耗用原材料的数量,假定无其他进项抵扣项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为( C)。 A.34 B.22 C.26 D.28 7.在我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的某非居民企业,本年度发生了下列所得,其中不应当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有( D )。 A.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B.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C.来源于中国境内,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D.来源于中国境外,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8.采用下列销售方式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正确的是( B )。 A.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一律按售价确认收入 B.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C.商品销售涉及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D.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赠送的商品应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9.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表叙中不正确的是( A )。 A.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准予扣除 B.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C.未履行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准予扣除 D.除国家有关规定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_田学伟

·主题研讨·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 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 田学伟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了税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属性,并确认其优先受偿的地位,但是税收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以及纳税担保在破产程序中如何适用等问题,依然需要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已有淡化,税收债权应当与其他债权一样在法院确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申报主体以市级国家税务机关为妥;破产税收债权应以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发生的"所欠税款"为限;破产法中的撤销权规定不适用于纳税担保,而有关别除权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应适用于纳税担保。 关键词:税收债权;破产债权;税收优先权;纳税担保 中图分类号:DF41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9-0016-06 如何处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与税收优先权,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涉及《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尽管我国新破产法将“税款”列入破产债权的范畴,但关于税收债权的地位、申报,税收优先权的适用以及纳税担保权如何处理等问题,仍然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探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地位、税收债权的申报以及纳税担保的适用等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层面,探求破产法与税法的衔接与协调适用。 一、税收债权在破产债权中的地位 长期以来,我们在提及“债权债务”的概念时,都是指“私法之债”。但随着债权理论的发展和“公法之债”也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其中,税收之债即是典型的公法之债。根据观念的更新, 税法学者的理论, “税是把私有性部门所产生的财富的一部分为了筹集公共服务资金而被强制性地转移到国家手中的手段”, “税的法律关系的中心是国家和纳税义务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关系”,但是, “税法上的这种债务关系同私法上的债务关系具有种种不同性质。第一,税债务是法定债务,而诸如私法上的债务是由当事者的合意来决定的。第二,在现行法的框架中,税债务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围绕税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上的诉讼均作为行政案件而适用行政案件诉讼法。第三,税是作为筹集公共服务资金的手段,所以它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其确定和征收反映出必须公平、确实、迅速的原则。因此,在税债权者—— —国家手中掌握着在私法上的债权者那里所见不到的种种特权”。1 由此可见,税收之债作为“公法之债”,符合债的形式属性,与私法之债具有相通之处。在法“税收和私法之债的作用领域不同,相安无事地遵循各自的逻辑”2。但是,一旦进入破律实践中, 产程序,税收之债就和普通债权人的私法之债发生了冲突,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的适用出现了竞合,由此引发了税收债权在破产债权中的地位问题。对此,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即使在同一国家也因不同历史时期而有所区别。有的国家将其列为共益债权,如日本破产法第47条规 作者简介:田学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稽查局立案科副科长;徐阳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16

税收论文选题

纳税人 纳税人权利论 纳税人权利研究 纳税人权利保护研究 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程序的权利保护 论纳税人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税收征管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纳税人权利实现机制研究 我国纳税人权利若干问题研究 纳税人权利实现机制研究 纳税人知情权保护研究 纳税人秘密权保护研究 政府用税监督 监督政府用税机制研究 试论监督用税权——一项不应被忽视的纳税人权利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研究 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权问题研究 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中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关于我国税收执法监督机制的研究 完善税收执法权监督问题研究 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的两点思考 中国现行税收执法权研究 税收执法程序研究 论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 论增值税征管中税务检查的执法完善 纳税人救济 纳税人权利救济研究 纳税人救济权研究 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研究 纳税人诉讼制度探究 论纳税人诉讼制度 我国税务行政争讼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探讨 对《税收征收管理法》救济程序方面的思考 行政机关 税务行政强制制度研究 税务行政强制研究

论我国税务行政强制的立法完善 税务机关的准司法权 论我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研究 论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内部控制 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制度研究 税务行政处罚浅论 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研究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税收征管程序的研究 我国税务稽查体系建设的研究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立法监督宪政 论税收的宪法监督 我国税收立法监督机制问题探讨 论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司法监督制度的建立 我国征税权的法律分析 论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制度的构建 宪政视角下的纳税人权利研究 正义的征收——税收正当性的法理分析 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构想 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研究 论税法中的人权保障机制 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研究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 网络贸易税收征管立法研究 个税 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研究 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探析 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研究 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我国工薪类个税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税收征管具体程序

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 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收管理,加强财源建设,保障税收收入,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现就建立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综合治税的现实意义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各级地方政府行使职能必不可少的财力保障。各项税款能否及时征收到位,关系到各级政府职能的履行、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面对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实体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创新,深化综合治税工作,积极推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及部门间涉税信息的资源共享,保障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地获取涉税信息,对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进一步加大税源控管力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有效增加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相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统一思想,扎实工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把综合治税工作推向深入。 二、把握原则,努力实现综合治税的根本目标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就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建立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运用信息化手段和无所不在的人力资源构建起严密的税源监控网络,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坚持依法征税提高收入质量,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三、加强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成立综合治税领导组 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领导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破产企业人身损害侵权之债清偿顺序的优先性探讨

破产企业人身损害侵权之债清偿顺序的优先性探讨

————————————————————————————————作者:————————————————————————————————日期: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破产企业人身损害侵权之债清偿顺序的优先性探讨 从三鹿破产结石病患儿零清偿谈起 一、(一)三聚氰胺事件显示企业明显缺乏社会责任 有关注者在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对比《经济日报》与《华尔街时报》对该事件的报道所着力讨论的问题:《经济日报》评论所着力讨论的问题为企业的道德与信誉、企业的道德建设、奶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奶业振兴、扶持奶农与奶企工作、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奶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华尔街时报》着重探讨投资中国的风险、中国贫富悬殊与财富分配的正义性、中国企业事故的承责与产品质量监督、民事伤害赔偿的司法机制、中国新闻管制的后果、中国的食品安全恐慌、中国的新闻监督与司法赔偿机制、中国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中国食品监管部门的责任。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较之于《经济日报》着重关注的宏观方面,《华尔街时报》关于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性、中国企业事故的承责与产品质量监督、民事伤害赔偿的司法机制等微观问题的探讨更为值得

我们关注。 (二)三鹿企业破产结石病患儿零清偿 尽管三聚氰胺事件促成了《食品安全法》的迅速出台,但是关于三鹿奶粉的侵权行为尚未进入尾声。三鹿人身侵权中的患儿能否在破产清偿中得到补偿成为了大家唯一关注的焦点。 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如此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三鹿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普通破产债权。可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三鹿企业破产清偿中侵权责任之债是被列为普通破产债权来清偿的。 2009年11月29日,全国各大报纸均刊载了这样的文章,《三鹿破产已裁定终结, 30万结石患儿无望获得赔偿》,细节内容如下:石家庄中院日前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裁定中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按照法律,企业宣告破产

税法离线作业

期末作业考核 《税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税法的规制功能又称固定税额,是按单位课税客体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或某一税种的某些税目,如消费税、印花税的某些税目。 13.课税客体,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对象,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2.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把课税客体的一定数额作为一个计税基数,以这个基数为一倍,不同超倍数额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计征 3.营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传统税种,是以纳税人经营商品销售和各种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人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在征收过程中,营业税一般不区分商品或劳务,而着眼于营业行为,只要纳税人发生了营业行为,就要对其营业额全额征税。 4.税收饶让制度税收饶让制度是指居住国政府应收人来源国的要求,将其居民在境外所得因享受来源国给予的税收优惠,而实际未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在居住国应纳税款中给予抵免。 5.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税法要素的内涵及分类如何? 1)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税法解释过程中,对于一项税法规范是否应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 (2)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根据传统税法理论,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因此偏重于“有利于国库”原则。随着纳税人权利的勃兴和私有财产保护的盛行,税法解释的原则逐渐转向“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价值取向。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价值。 2.零税率和免税有什么样的区别 免税是指属于征税的范围内,国家应该征税而与以豁免,可能部分免也可能全免 而零税率是指税率为零,其他规定同税率不为零的情况, 3.如何区别不征税收人和免税收人?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除此以外不交税的收入都是免税收入。 4.如何运用有效措施防止通过纳税主体的转移避税? (1)税收具有中性,不会干扰资源配置。(2)有利于保障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3)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由于只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因素,且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4)具有相互钩稽机制,有利于防止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三、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

破产案件中工程款优先权问题

破产案件中工程款优先权问题 一、破产案中有关工程款优先权是否适用的观点及理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合同法》对工程款优先权的特别创设,虽然对这工程款优先权的定性不同,比如有人将该权利定性为特殊留置1,有人该权利定性为法定抵押权2,也有人将该权利定性为法定优先权3,但是他们有其共同之处,就是承认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其在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由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一优先权是可以得到普遍适用。问题在于其能否在破产案件中适用呢?以下笔者将总结出正反两方面比较典型的观点,并对其理由进行简要介绍。 (一)支持破产案件中工程款应该享有优先权的观点及理由 支持破产法中工程款优先权应该适用的观点和理由比较多,以下笔者例举比较有代表意义的观点供参考: 1、工程款优先权属于执行案件的范畴。比如梁慧星教授4认为《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规定的不是提起诉讼而是申请法院依法拍卖,立法意图是改变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方式,由“对人诉讼”改为“对物诉讼”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权。在民诉法专门规定抵押权执行之前,应当准用民诉法第三编规定的执行程序。”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1条中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规定。原最高法院李国光副院长认为5工程款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依法产生,不依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产生,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与设定的担保物权相似的基础上,参照破产法关于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也不列入破产财产。此处的法定优先权应包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3、根据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6认为合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

2018年第2期总第351期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 史素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基于税收的特殊性质,我国法律赋予税收优先权。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我国也对税收债权的优先性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均有涉及。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滞纳金是否享有优先权、税收债权与有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等问题产生了争议。由于《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宗旨不一,司法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出发点不同,围绕争议问题产生了对立。法律上的冲突,引起了理论界的探讨,也导致了司法审判中的困难。本文对当前司法现状及理论争议进行总结,通过法律解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化解法律冲突,加强税务部门与司法部门沟通达成共识合作,完善税收欠缴公告制度等建议,使税收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破产清算程序中更好地适用。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滞纳金;担保债权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8.02.05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8)02-0041-07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所谓破产债权,是一种财产请求权,成立于破产程序启动前,依法申报确认后以破产财产清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主要存在四种债权: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其中,由于税收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税收债权作为法定之债、公法之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被法律赋予优先权。税收优先权是民法中的优先权制度在税法中的延伸。税收优先权即当债务人同时承担税收债务与其它主体的债务,且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时,税务机关或海关等征税主体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由于税收优先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适用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不一致,司法审判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理论界也就此争议进行了讨论。 收稿日期:2017-12-30 作者简介:史素英(1992-),女,河北邯郸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41

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预防和减少欠税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科学监控、全面清缴的原则,从欠税分类、欠税防范、欠税监管、欠税追缴、欠税核销、监督与考核,全方位、多角度对欠税人欠税情况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欠税管理工作。 (一)征管部门负责欠税管理的组织、监督与考核; (二)税政部门负责具体税种的欠税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欠税监控管理过程中涉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问题的界定与处理; (四)计划统计部门负责欠税的核算; (五)信息中心负责欠税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管理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追缴、核销;各级稽查局负责税务检查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追缴。 第二章欠税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四)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七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欠费视同欠税进行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欠税人是指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第九条按照计统核算口径,欠税分为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呆账税金。 第十条按照征管统计口径,对呆账以外的欠税,按照纳税人的状态分为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 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包括一般非正常纳税人欠税、长期非正常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长期停产企业欠税和筹办(建)期纳税人欠税。 第十一条第九条、第十条所称各种欠税之间的关系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