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文号:黔府发〔2013〕17号

颁布日期:2013-07-24 执行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集中式供

应生活饮用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溪潭、地下河(泉)、地

下水井等水源,供水人口原则上1000人以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

护负责,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证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情况纳入政府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饮用水水源责任政府名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规划项目布局,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七条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依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非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河(渠)道应划为一级或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根据技术规范可以只划分为一级保护区。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类别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

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按类型分为河流型水源保护区和湖库型水源保护区,按级别分为中心城市水源保护区、县城水源保护区、乡镇水源保护区以及农村水源保护区。中心城市为

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凯里、都匀和兴义9个城市建成区。县城为县级政府所在镇(办事处、社区)。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省级有关部

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批准后确有需要调整的,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中,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划分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原有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规范和标志技术要求,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建设规范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设置饮用水取水口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和水质安全要求,已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开发房地产、建设宾馆、餐饮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矿井水氢离子浓度指数(pH值)低于3以下的煤炭采选以及其它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它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禁止装载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的车辆驶入一、二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

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确实需要且符合规定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审批前须征得饮用水水源责任政

府和批准保护区的政府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要项目还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黔中、夹岩等大型水利枢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须征

得当地县级政府以及省级水行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

第十七条规划和建设公路、铁路等交通项目和输油、输气等管道项目,应尽量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穿越保护区的应编制施工和营运期间的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严格按照方案建设环保应急设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时,应把应急设施建设情况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优先考虑和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水量、水质要求。对多功能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应划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保证饮用水水源功能需要。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功能区

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饮用水水源流域内的排污总量,制定流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提出产业发展和布局要求。

直接或间接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符合排放水域的总量

控制要求。

第二十条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流域内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质。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易地发展,引导和扶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农业种植的,应当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综

合整治,撤除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消除污染隐患;完善保护区和流域内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清运机制,因地制宜处理村寨生活污水。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投入。

第二十三条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污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卫生、水利、交通运输、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要求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

源水质开展监测,县城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在3年之内建设完善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其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也要逐步建设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在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

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水源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备用饮用水水源。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流域内有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

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饮用水水

源环境安全评估机制,统一汇总和定期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对饮用水水源存在环境问题和污染隐患的地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对全省饮用水水源水质实施达标考核制度,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标准为全年所有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频次100%达标。对一年中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频次有30%以上(含30%)超标的责任政府实行预警通报;对有40%以上(含40%)超标的责任政府实施领导约谈制度,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谈责任政府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责任人,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必要时可报请省政府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问题,也可执行领导约谈或诫勉谈话。对问题较重的地区可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第二十八条若发生重特大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负责管理饮用水水源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造成污染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行使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 第七条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协调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部分的制定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治工作; (四)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节 贵州省的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

第四节贵州省的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 一、教学目标 1.运用地图和其他资料,了解贵州省的自然地理特征。 2.根据资料,分析贵州省存在的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 3.根据资料,了解贵州省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 4.根据资料,了解贵州省资源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 二、教材分析 本节教材包括“自然地理概况”、“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4部分内容,知识结构如下: 本节所对应的课标内容主要是“根据资料,分析某区域内存在的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了解区域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 自然灾害是自然环境中对人类生命安全或财产构成危害的极端事件或条件。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还是人类为了生存而利用地球资源的过程与自然界的天然过程相互作用的结果。自然灾害对任何人类社会都是负资源。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了变化,并对人类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影响和破坏的问题。环境问题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是严峻的。环境问题源于自然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及人类行为(如气候变暖、荒漠化、污染等)。不同区域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存在差异,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也不相同。掌握区域自然灾害和环

境问题的发生和分布规律,才能提出应对自然灾害和整治环境问题的有效措施。本条“标准”要求学生既要了解当地有哪些主要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还要学会根据资料分析某一类或几类自然灾害和环境问题出现的原因。 根据环境问题的类型、产生的原因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同区域会制定不同的环境保护措施,获得不同的成功经验。一个地区的环境保护措施往往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系。本条“标准”的要求不高,只要求学生根据资料了解当地环境保护的一些成功经验,并不要求学生综合分析当地所有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例如,贵州省从生态环境的恢复入手,通过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区保护与恢复、森林抚育、林业绿色产业、绿色通道等十大工程,促进生态建设,减缓水土流失、石漠化等灾害的危害,学生对上述十大工程没有必要作全盘了解,侧重了解其中一种即可。 一个区域的资源有很多类型,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不同。本条“标准”要求学生根据某一类或几类资源利用的资料,了解当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例如,贵州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水能资源和旅游资源,但水资源利用较为困难。在长期的区域发展实践中,贵州积累了许多合理利用这些资源的成功经验,促进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的良性发展。 按照“标准”的设计思路,在“自然地理概况”这部分内容中,教材正文扼要介绍了贵州的地理位置及地形地势、气候、资源特征。为配合正文内容,安排了“贵州在中国的位置”、“贵州地形分布”2幅地图。教材P.93~94安排了一组“活动”,引导学生进一步把握贵州的地理环境特征,分析贵州气候特征的形成原因。 在“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这部分内容中,教材正文介绍了贵州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和自然灾害,重点讲述了石漠化现象及其产生原因,扼要说明了影响贵州的主要地质灾害和气象灾害。为引导学生进一步了解石漠化现象,分析石漠化现象产生的原因,特别是人为原因,教材P.94安排了一组相关“活动”。 在“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这部分内容中,教材正文介绍了贵州正在实施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工程和区域发展方式转变等措施。为引导学生了解贵州石漠化地区应如何促进生态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教材安排了“贵州的石漠化治理”的“阅读”材料;为引导学生了解生态移民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影响,教材P.96安排了一组相关“活动”。上述“阅读”和“活动”内容都是紧扣课标要求安排的,有助于学生了解贵州省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 在“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这部分内容中,教材正文从水资源、煤炭资源、水能资源、旅游资源等方面,介绍了贵州省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为配合正文内容,引导学生走近贵州著名的旅游景观,教材安排了“黄果树瀑布与织金洞”的“阅读”材料。教材P.98安排了一组,“活动”1引导学生分析贵州水资源短缺的原因,了解贵州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成功经验,这个“活动”也是对“自然地理概况”中的“贵州喀斯特地貌广泛发育,暗河众多,给水资源利用带来困难”和“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中的“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贵州建设了一大批水利基础设施”这两个内容的呼应;“活动”2引导学生了解贵州探索立体农业开发模式的成功经验,立体农业的“五子登科”既很好地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合理地利用了土地资源,也有效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活动”3引导学生了解贵州丰富的旅游资源,以及合理利用旅游的成功经验,巧妙地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革命传统教育。 三、教学提纲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doc

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 10月 28日(从2000 年 3月28日起) 瑞士联邦立法委员会根据1991 年 1 月 24 日水资源保护法1第 9,14 条第 7,16,19 段第 1,27 段第 2,46 段第 1 ,57 段第4 和 62 段特此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原则 一.本条例将有助于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使之不受有害的影响并使之能够可持 续地利用。 二.为此目的,根据条例令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考虑水体(附件 1 )的生态目标。 第二条范围 一.本条例规定了: 1.水体的生态目标; 2.水质要求; 3.废水的排放; 4.污水淤泥排放; 5.畜牧业的要求; 6.区域规划中的水体保护; 7.适当的剩余水流量的维护; 8.防止其他对水体有害的影响; 9.联邦政府补贴的给予。 二.本条例适用于对那些其化学性能产生生物影响的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如果这些 物质的辐射会对生物造成影响,则应按照辐射保护和核能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废水的处置 第一款:污染和未污染的废水的区别 第三条 1.有关当局应按下列因素评价经排放或渗流进入一个水体的废水是否应被视为 污染的或未经污染的废水: (1)废水中含有并能够污染水体的物质类型,数量,特性和暂时存在; (2)废水排入其中的水体的状况; 2.有关当局还应考虑废水在渗流过程中是否: (1)由于受到损害的土壤或非水浸润的底土的存在而使废水被污染; (2)废水在土壤里或在非水浸润的底土里得到足够的净化; 1 SR 814.20

( 3)可以长期保持1998年7月1日法令2 中规定的被损害土壤的标准值(VBBo ),渗流进入一个为达此目的设施,或靠近道路进入路基或中 央草地专用地者除外。 3.从建筑物表面或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一般来说认为是未经污染的废水,如果: (1)是源于屋顶面层; (2)源于道路,小径和上面没有大量的水污染物质卸下、加工和存贮的区域或者 这些物质已经通过渗入地下或进入非水浸润的底土而得到足够的净化。在 评价污染物质的量是否大时必须考虑事故风险。 ( 3)源于轨道设施,根据1986 年 6 月 9 日物质法 3 附件 4.3( StoV )4保证已经长期放弃使用杀虫剂。根据StoV 附件 4.3,如果杀虫剂已经被土壤的生 物活性层挡住并降解,这一条也适用。 第二款:排水计划 第四条地区排水计划 一.二. 各州应确保制定一个地区排水计划(RDP )以保证对一个限定的,与水力有关的区域内的水资源予以适当的保护。在该区域内市政当局的各项水资源保 护措施必须互相协调一致。 地区排水计划特别应确定: 三. 四.五.1.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和将要加入其中的区域; 2.那一种地表水和到什么程度的地表水适宜于作为废水处理,特别是降雨带来的地表水。 3.那些排放要求必须增强或增加的污水处理厂。 制定地区排水计划时,除了废水处理外当局应考虑水体所需空间,防洪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市政当局规划和制定水资源保护措施时必须制定地区排水计划。 地区排水计划应向公众公开。 第五条城市排水计划 一.各州应规定制定确保充分保护城市水资源和住宅区有效的排水的综合排水计划。 二.该综合排水计划至少应规定: 1.污水处理厂位置; 2.从建筑物表面或加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须与其他废水分别排放的区域; 3.允许未经污染的废水渗流的区域; 4.未经污染的废水排入一个地表水体的区域; 5.使未经污染的不断补给的废水远离污水处理厂的程序; 6.要建立污水处理厂的地点,和使用何种处理系统及多大容量; 7.使用系统而不是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及在这些区域如何处理废水。 2SR 814.12 3SR814.013 4根据 1999 难月 1 日起生效的1999 年 6 越 3 日颁布的工厂处理物质法规(SR916.161)附件2表4打印本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农村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制定保护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用于集中式供应生活饮用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溪潭、地下河(泉)、地下水井等水源,供水人口原则为1000人以上。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饮用水水源责任政府名单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实行最严格保护,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证水质水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调整产业结构和规划项目布局,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七条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依照国家相关划分技术规范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非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河(渠)道应划分一级保护区或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根据技术规范可只划定一级保护区。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类别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按类型分为河流型水源保护区和湖库型水源保护区,按级别分为中心城市水源保护区、县城水源保护区、乡镇水源保护区以及农村水源保护区。中心城市为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凯里、都匀、兴义9个城市建成区。县城为县级政府所在镇(街道、社区)。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省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政府协商提出划分方案,协商不成的,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提出划分方案,征求省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可以依法委托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对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批复。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所在地政府应当对拟选水源地进行现场踏勘,核实确定水源地范围、水源补给供水水量、拟划定保护区内的自然生态地理地貌、水文水利、污染源分布等情况,制定污染源整治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需由所在地责任政府严格审核,明确审核责任,提出明确意见后上报省政府。 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取消和替换,确有需要调整、取消和替换的,应当充分论证调整、取消和替换的必要性,严格按照第九条、第十条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在水功能区划中,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第十三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

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5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贵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贵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筑发[1991]40号 颁布时间:1991-12-12 00:00发文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事业单位改进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和省有关征收排污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个体商户。 第三条凡排放含有污染废水的单位,应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的单位,应缴纳超标排污费。 排污单位在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应承担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章排污费的征收 第四条排污费按下列分工征收: (一)云岩、南明区范围内的市属以上企业单位,由市环境污染源监督管理站征收; (二)云岩、南明区范围内的市属及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由区环保站代收; (三)花溪、白云、乌当区范围内的市属及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由区环保站代收; (四)各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由区环保站征收。 第五条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超标污染物质时,应按缴费额最高的一种作征收基数,其余每超一种按基数的5%合并计收; 第六条排放废水含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规定的一类有害物质,应按车间或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污口超标浓度计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应按总排污口超标浓度计收排污费。病原体污水,应按卫生部《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七条超标排放电镀废水的厂(点)每月计收基数500元。排放二氧化硫和超标排放烟尘的炉、窑、灶,在使用期内每月除按锅炉和茶水炉一蒸吨及一蒸吨以下30元(每增加一蒸吨增收30元)、窑炉一台60元,营业炊事炉一眼10元为基数计收排污费外,还应按实际耗用量计收超标排污费。 第八条排污费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规定执行。乡镇企业按《贵州省乡镇企业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 第三章排污费的缴纳 第九条排污单位应于每季终后10日内,分别向市、区环保部门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经核实后,发给缴纳排污费通知。缴费单位应在20天缴纳;逾期不缴的,每天增缴滞纳金千分之一。 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核实后如有变化,排污单位应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重新核实。 第十条缴纳排污费,企业单位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部队等,从结余包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如有不足,可从事业费中列支。 提高征收标准费、滞纳金、加倍征收费、炉窑灶、电镀废水基数和补偿性罚款(以下简称“四项收入”),企业单位从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的从缴纳所得税后的企业留利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部队等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租赁、承包企业,须将污染防治计划和应缴排污费列入租赁、承包合同。前款所指费项均在企业留成中列支。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后,经过治理或加强管理,已达到排放标准或显著降低排污量和浓度的,可向市、区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经核实后停止或减少收费。未治理或治理不力继续超标排污的,应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费5%。 第四章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征收的排污费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作为环保补助资金,专项管理,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先收后用,不得超支挪用,如有节余,可转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市、区环保部门应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征收排污费专户”,用于排污费收入的存储和解缴,不得用于其他款项的收支。征收排污费不收现金。缴款单位无开户银行,或所缴费额达不到支票起点,确需缴纳现金的,环保部门收取后应及时存入专户。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09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 版本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与任务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的自然环境。公司的环境保护是公司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环保和防治污染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公司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在生产、科研、建设中合理利用资源、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优美、安静的科研、生产及生活环境。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做到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协调发

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单位要切实把环境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即从计划、原材料定额、能源、设备管理一直到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环保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环保责任制,明确每位员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环保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环保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公司的环保工作,各二级单位、部(室)和人员按各自的职责条例搞好单位的环保工作,形成完整的环保管理体系。各有关单位、部(室)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环保员,由技术人员担任。

水资源保护措施

一、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从四个方面抓好落实。 1、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今后新、改、扩建项目,先向水务部门报送节水措施方案,经审查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才批准建设,项目完工后,对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2、大力推广节水工艺,节水设备和节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批准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时,以生产工艺达到省规定的取水定额要求为标准;对新建居民生活用水、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用水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通过多种方式促进现有非节水型器具改造,对现有居民住宅供水计量设施全部实行户表外移改造,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供水企业和用户承担,对新建居民住宅要严格按照“供水计量设施户外设置”的要求进行建设。 3、调整农业结构,建设节水型高效农业。推广抗旱,优质农作物品种,推广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农艺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高效节水农业配套技术,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计量管理,总量控制,实行节奖超罚的制度,适时开征农业水资源费,由工程节水向制度节水转变。 4、启动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工作。突出抓好水权分配,定额制定、结构调整、计量监测和制度建设,通过用水制度改革,建立与用水指标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大力开展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 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1、严格限制自备井的开采和使用。我市已被省政府划定为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今后除为解决农村饮水困难确需取水的,不再审批开凿新的自备井,市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要于年底前全部关停;对于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自备井,安装监控设施,实行定额限量开采,适时关停。 2、贯彻水资源论证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项目取水先期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通过后方能由项目主管部门立项。调整我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空间布局,切实做到以水定产业,以水定规模,以水定发展,确保用水安全,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 3、做好水资源优化配置。鼓励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汛期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优先利用浅层地下水,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综合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三、加大污水处理力度,改善水环境 1、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登记,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档案。此后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合理设置。 2、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区、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再生水设施建设。建筑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及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设施,都必须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没有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也要完善再生水配套设施。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环境保护条例 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保证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征收排污费。环保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转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区、县环保部门的监督。对区、县环保部门作出的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决定,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区、县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事项不予处理的,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条公安、交通、港口、海洋、海事、渔政、铁路、民航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条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完整word版)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

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污染防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他主管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产业持续良性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投入,加强水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的目标以及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制

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

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5.02.12 【实施日期】198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 (1985年2月12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体和水质的保护 第三章防洪与水电 第四章发展航运 第五章水产资源的保护 第六章水土保持与森林保护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多目标地开发利用闽江水系(简称闽江,下同)的水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的闽江流域内从事与水资源有关的任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闽江流域规划开发管理委员会和地、市闽江流域规划开发管理机构(简称省和地、市闽江委员会,下同),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是保护和开发利用闽江水资源的综合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省闽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督促本流域内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本条例的实施;编制本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并下达任务;审查各有关部门的规划成果,统一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规划方案;协同省计委安排本流域内开发治理的年度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对地、市闽江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闽江流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水利水电、交通、卫生、水产、林业、水土保持等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各司其职,积极协同同级闽江委员会,共同实施本条例,做好闽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水体和水质的保护 第五条凡直接或间接向闽江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进行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向闽江排放污染物;经批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准排污,除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外,并负责

贵州省的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说课稿

《第四节贵州省的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说课稿 说课人:杨涛一、教材分析 第四节贵州省的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包括“自然地理概况”、“自然灾害和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和“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四部分内容。“自然地理概况”主要介绍了贵州的地理位置及地形地势、气候、资源特征。 “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这部分内容,介绍了贵州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和自然灾害,重点讲述了石漠化现象及其产生原因,简要说明了影响贵州的主要地质灾害和气象灾害。 “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这部分内容,介绍了贵州正在实施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工程和区域发展方式转变等措施。引导学生了解贵州石漠化地区促进生态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效措施,有助于学生了解贵州省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 “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这部分内容,教材从水资源、煤炭资源、水能资源、旅游资源等方面,介绍了贵州省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 在“自然地理概况”中“贵州喀斯特地貌广泛发育,暗河众多,给水资源利用带来困难”,在“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这部分知识中“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贵州建设了一大批水利基础设施”,这两部分内容遥相呼应,学生通过分析贵州水资源短缺的原因,了解贵州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成功经验。学生通过了解贵州探索立体农业开发模式的成功经验,让学生知道立体农业既很好地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合理地利用了土地资源,也有效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了解贵州丰富的旅游资源,积极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革命传统教育。 二、课标要求及教学目标: 本节课对应课标内容:根据资料,分析某区域内存在的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了解区域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了解贵州省的地理位置、范围。了解贵州省丰富的资源和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过程与方法:分析贵州省环境问题的成因及石漠化治理。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掌握贵州省的自然特征、环境问题以及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学会合理协调人地关系。 三、学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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