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是一项重要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

管理行为,引导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提升企业、组织的运营效率和治理水平。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全面介绍“问责管理

办法(试行)”的相关内容,包括其背景、意义、实施步骤、影

响等。

一、背景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是政府、企业、组织为提高行政效

能和管理水平而采取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在过去,管理者的责任并不明确,行政效能和效率也不够高效。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涌现,政府、企业、组织开始尝试采用“问责管理”方式,

对管理者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而实现管理责任的明确、清晰,管理效率的提升和晋升。

二、意义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规范管理行为。通过设立问责制度,可以让管理者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加强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问责制度也可以引导管理者正确行使职权,减少因为权力过大、滥用职权等不合理或违法的行为,维护良好的管理秩序和运营环境,推动管理体系的现代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实施步骤

1、明确问责的对象和范围,设立清晰的管理职责和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组织、政府等机构的规章制度中。

2、建立问责机制,明确责任人的问责方式和责任范围。

在机构内部,建立问责机制,落实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分解工作任务和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规定工作标准。

3、落实措施,设立考核和奖励机制,激励责任人积极推

动工作、认真地履行职责。设立考核和奖励制度,将考核结构化、制度化,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利用奖惩激励机制,鼓励更多优秀人才加入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4、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制定相关规章

制度和政策,提高管理者的从业素质和工作能力,通过工作审查、考核结果等多种方式,持续推进工作改进和创新。

四、影响

从长远来看,“问责管理办法(试行)”制度的实施,将会对

企业、组织的品牌形象及声誉产生极大的影响。这种管理方式是一种全面有效地约束和规范行为的方式,能够遏制那些不合理或不当的行为,从而确保企业、组织的公正、公正的经营,并为其提供坚实可靠的基础。

总之,“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

意义和影响,能够引导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在今后的运营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完善这种管理方式,加强对管理者和企业或组织的管理,最终实现将公司走上良好发展的道路。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漳政办〔2018〕107号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政办〔2018〕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各类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实施; (二)职责相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检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减轻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六条村(居)委会在履行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乡镇船舶管理职责不到位,台帐不清、责任不明、日常管理不落实等;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 (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

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 (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 (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 (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 (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 (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第六条在作风效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2014年7月18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 行)》 (2014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公务员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据湖北省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属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公务员,依照该规定执行。不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其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履职问责,依照本办法执行。其中,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履职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应当与公务员的考核、任用、奖惩工作相结合;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公务员受到履职问责,同时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问责代替纪律处分和刑

事处罚。 第二章履职问责情形 第五条公务员有下列未完全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履职问责:(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二)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应付或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因工作质量不高或者服务态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四)经评议或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 (五)未完全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务员有下列不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履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的; (三)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 (四)违反机关(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是一项重要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 管理行为,引导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提升企业、组织的运营效率和治理水平。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全面介绍“问责管理 办法(试行)”的相关内容,包括其背景、意义、实施步骤、影 响等。 一、背景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是政府、企业、组织为提高行政效 能和管理水平而采取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在过去,管理者的责任并不明确,行政效能和效率也不够高效。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涌现,政府、企业、组织开始尝试采用“问责管理”方式, 对管理者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而实现管理责任的明确、清晰,管理效率的提升和晋升。 二、意义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规范管理行为。通过设立问责制度,可以让管理者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加强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问责制度也可以引导管理者正确行使职权,减少因为权力过大、滥用职权等不合理或违法的行为,维护良好的管理秩序和运营环境,推动管理体系的现代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实施步骤

1、明确问责的对象和范围,设立清晰的管理职责和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组织、政府等机构的规章制度中。 2、建立问责机制,明确责任人的问责方式和责任范围。 在机构内部,建立问责机制,落实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分解工作任务和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规定工作标准。 3、落实措施,设立考核和奖励机制,激励责任人积极推 动工作、认真地履行职责。设立考核和奖励制度,将考核结构化、制度化,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利用奖惩激励机制,鼓励更多优秀人才加入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4、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制定相关规章 制度和政策,提高管理者的从业素质和工作能力,通过工作审查、考核结果等多种方式,持续推进工作改进和创新。 四、影响 从长远来看,“问责管理办法(试行)”制度的实施,将会对 企业、组织的品牌形象及声誉产生极大的影响。这种管理方式是一种全面有效地约束和规范行为的方式,能够遏制那些不合理或不当的行为,从而确保企业、组织的公正、公正的经营,并为其提供坚实可靠的基础。 总之,“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 意义和影响,能够引导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在今后的运营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完善这种管理方式,加强对管理者和企业或组织的管理,最终实现将公司走上良好发展的道路。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组织内部管理,促进工作效能,规范工作行为,特制定 本问责管理办法。 第二章问责原则 第一条依法问责 依法问责是问责工作的根本原则。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 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条公正公平 问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于同等违规行为,不分亲 疏关系,实行一视同仁。 第三条有错必问责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错误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相应问责。 第四条责任到人 问责工作必须追究责任到人,不能模糊追责,确保责任的明确性。

第三章问责程序 第五条提交问责报告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错误行为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问责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违法违规或错误行为的事实、责任人员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问责审查组成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成问责审查组,对问责报告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问责决定 问责审查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相应的问责决定,并书面通知被问责人。 第八条问责措施 问责决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撤职、开除职务、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四章问责权限 第九条上级部门问责权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错误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条各级问责权限 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级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错误行为进行问责,问责权限应明确界定。 第十一条问责合法性审核 从属部门对上级部门或领导的问责决定有权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问责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 第五章问责结果公示 第十二条问责结果公示 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后果推动机制 对于问责决定导致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六章问责效果评估 第十四条问责效果评估 对于问责决定的执行效果,应当进行评估,并及时修改和完善问责管理办法。 第七章问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第十五条问责制度宣传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建立“履职尽责、务实高效、奖罚分明"的管理机制,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职务犯罪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在完成工作指标、经济合同、安全生产、销售服务、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及日常行为规范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公 司和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上述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合 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责任问责依据:公司所制定的工作指标、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指引、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 责任问责范围:公司所有决策、研发、采购、生产、品管、质量、物流、仓储、销售、营管、财务、信息技术服务、工程、行政、人事、培训、审计、监察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 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 第六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依据: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监、总经理助理(二)中层管理人员:各部门正副职、项目经理、各二级公司负责人 (三)基层主管人员:部门主管、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 (四)普通员工:一般职员 第五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 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责任问责的形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八条职责划分 (一)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工作负总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公司成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公司问责制》的管理运行。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组员:公司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问责执行部门由公司审计监察部牵头,企业管理部配合 第十一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或公司审计监察部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领导小组或公司审计监察部核查确认后,按本制度规定提出责任问责处理意见和方案,再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问责管理办法

问责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问责管理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 角色。问责管理是指对于管理者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职责未尽、犯错、滥权等不当行为的追责和问责措施。问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推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高效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本文将重点介绍问责管理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常见的问责管理办法。 一、问责管理的重要性 问责管理是一种对于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首先,问责管理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推动社会进步。在社会发展 过程中,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权力和职责,而问责管理能够确保权力得 到合理运用,职责得到有效履行。这有助于推动社会公正、公平、公 开的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次,问责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到公共服务质量。通过问责管理,能够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和监督,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最后,问责管理有助于提高管理效能。在现代社会中,高效的管理 是组织和机构成功运行的关键。通过问责管理,能够对管理者和工作 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追责,促使他们更加注重工作细节,优化管理 流程,提高管理效能。 二、问责管理的常见办法

1. 审查调查 审查调查是问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发生职责未尽、不当行为 或犯错等情况时,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调查和审查来了解事件的真相,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审查调查的目的是公正客观地查明问题的责任主 体和事实真相,为后续的问责提供依据。 2. 职务调整 职务调整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问责管理措施。当管理者或工作人员的 工作表现不佳或存在较大失误时,可以通过职务调整来实现问责。职 务调整可以是降职、停职、留职待审等形式,这种措施能够让相关人 员对自己的错误进行反思,并通过适当的惩罚来约束其行为。 3. 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是一种常见的问责管理手段。通过设定合理的目标和指标,对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估,可以激励和约束相关人员的工 作行为。绩效考核的结果可以直接影响到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晋升和 奖惩,对于提高工作质量和促进工作动力起到积极的作用。 4.追究法律责任 在一些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中,问责管理的手段可以直接转化为法 律制裁。相关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如果犯有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法律制裁能够起到震慑和示范作用,有效防止管理者 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腐败等行为。 三、问责管理的不足和改进

省市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省市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储备管理与监督,确保权责一致,切实依法履行粮食储备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含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从事粮食储备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行为的问责,适用本办法。其他政策性粮食管理问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应当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责任清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四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工作,负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上级批办处置的需要问责的问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

直管理局按照权限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粮食储备问责工作,并定期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有关情况。按照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本辖区涉及中央储备粮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处置的需要问责的问题。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职权范围内以及上级交办的储备粮管理工作中需要问责的问题,并定期向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粮食储备管理问责情况。 第五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调查范围、职责、程序和纪律要求。加强对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储备管理问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强化调查取证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管理部门(单位)进行问责处理;对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给予问责:(一)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违反规定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发现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不责成相关承储企业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导致事态严重恶化的;(五)接到

银行问责办法(试行)

银行问责办法(试行) 近年来,银行业发展迅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是,在一些企业和个人“假借业务需要”、“管理漏洞”等各种手段,在银行之间的大规模网络犯 罪活动中,银行比较被动,受到了较大的损失。为了规范银行业的行为,保护银行业 的利益,银行问责办法应运而生。 一、概念和作用 银行问责办法是指对银行内部相关人员(尤其是高管)在行使职责中的不当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约束的管理措施。 银行问责办法的实施可以保证银行业的稳健运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健康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银行问责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责任追究标准 责任追究的标准是指在银行中工作的员工如果发生了错误或其他不当行为,就要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问责。这些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银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责任分级、企业文化、行为准则等方面的规定; (2)市场价格失控、泄漏机密,个人得利等方面的责任区分; (3)不同岗位对异地风险的应对能力、应对机制的完善程度等方面的绩效评估。 2.问责程序 问责的程序主要包括质量核查、问责决策、纪律处理、行政追究和法律诉讼等几个方面。 (1)质量核查:当检测到某员工工作存在问题时,银行要通过调查、核查等手 段进行事实查明,了解其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2)问责决策:银行要根据事实核查结果,作出责任认定和问责决策。根据不 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决策,例如诫勉、批评、降职、辞退等处置。

(3)纪律处理:对于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方式,并按照程序和标准予以执行; (4)行政追究:对于涉嫌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要及时启动行政追究和 立案查处程序,实行机关间合作,加大严打力度。 (5)法律诉讼:当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保护银行权益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程序,不得出现违法行为。 3.问责执法机构 问责执法机构是指负责维护银行业健康发展和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的执法部门,主要包括: (1)监管机构:负责银行业监管、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对违规行为予以纠 正和处罚的机构。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等。 (2)審計部門:负责对银行内部的会计核算、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3)诉讼机构:负责依法处理涉银行违法犯罪案件及相关民事纠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4.问责对象 银行问责的主要对象包括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信贷人员、审计部门、风控部门等。这些人员在银行业务中承担重要职责,在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时,就应 该受到相应的问责。 5.问责效果 问责效果是银行问责办法实施的重要目标之一。问责效果的实现可以使银行制度更加健全,规范银行业行为,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提高业务风险控制能力,从而实现 银行业跨越发展。 三、结语 银行问责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银行业利益、规范银行业办法、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银行要根据自身情况,完善 问责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做好防范和应对风险,推动银行业跨越发展,以服务实体 经济和社会卓越表现回报社会。

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

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环保过程监管,加大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力度,确保安全环保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的有效落实,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中,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在安全环保检查和HSE体系审核中发现较多,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发生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包括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XX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较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XX公司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工作由公司机关、二级单位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属地责任。 第五条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对HSE体系审核、安全环保检查、专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负有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失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履行职责不力。未及时发现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未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的,治理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治理整改项目变更没有及时上报的,治理整改后又出现新事故隐患的。 (二)失职失责。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形成的或者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导致重复出现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存在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治理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 (三)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责令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深刻检查或在会议上做检查。 (三)约谈。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

问责管理制度

集团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问责情形…………………………………………………2 第三章问责方式与适用 (3) 第四章问责权限和程序 (4) 第五章罚则 (4) 第六章申诉………………………………………………………6 第七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全面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强化工作责任制,促 进中高层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渎职等 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

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集团执行总裁为问责工作决定人,根据本制度规定,视具体情形,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审计监察中心为问责工作执行机构(下称“问责执行机构”),调查、核实问责事实,提出问责意见并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 第四条ﻩ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五条ﻩ问责情形的具体运行 (一)决策严重失误或违反程序和权限规定决策的; (二)为完成经营考核指标弄虚作假、虚报数据,导致当期数据出现重大错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 (四)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致使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连续(3次及以上)发生一般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致使发生群体性、突发性、重大性事件,造成公司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的,或对以上事件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六)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公司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处罚或批评的; (七)对特别重大事项或问题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八)招投标活动出现内外勾结、串通招投标,被监督部门查处的; (九)出现员工多人罢工、辞职或上访的; (十)招录、任用、选拔人员失察、失误,致使一年内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十二)出现被公司辞退、开除等离职人员在集团及其所属公司较长时间内承揽业务未发现或者制止的; (十三)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数额较大的; (十四)本系统或本单位年度内出现3人次以上吃拿卡要违规行为或一人以上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问责管理办法

问责管理办法(总1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

责任问责依据:公司所制定的工作指标、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指引、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 责任问责范围:公司所有决策、研发、采购、生产、品管、质量、物流、仓储、销售、营管、财务、信息技术服务、工程、行政、人事、培训、审计、监察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 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各工作岗位人员。 第六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责任问责的形式: 1、责令书面检查或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公司或他人损失的,依法代扣工资用于偿付损失);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问责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九条 职责划分:

淮安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淮安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淮安市各级党委、政府、纪委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从严要求、实事求是、依法有序、简捷高效、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决策、决定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实行问责: (一)在职权范围内应当决策、决定而没有决策、决定,或者超越职权擅自决策、决定,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重要事项处理、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决定的; (三)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决定,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论证、听证、咨询、公示、报批的; (四)不按照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原决策、决定,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相违背的文件、规定的; (六)违法违规设定审批项目、增加审批环节或者前置条件、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工作失职、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实行问责: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政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工作部署,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完成应该承担的工作任务,或者完成任务质量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不按照规定报告和妥善处理的; (五)对群众检举、控告、申诉、投诉等,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决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