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问责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草稿)

第一部份问责的定义及合用范围 (1)

第二部份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 (1)

第三部份责任追究处理细则 (4)

第四部份分则 (7)

第一节基本规范 (7)

第二节财务管理方面 (9)

第三节研发采购体系方面 (13)

第四节营销及市场管理方面 (15)

第五节质量管理方面 (17)

第六节投资管理方面 (19)

第七节安全责任方面 (19)

第五部份问责处理权限与程序 (20)

第六部份其他事项......................................................... 2 1

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

授权经营、监管有效”的原则奖优、治庸、罚劣,实行程序化管理,减

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员工合法权益造

成严重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属部门、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单独、共同或者与公司外部第三

者共同实施的,给公司经济利益已带来事实上伤害、或者给公司带来

重大不良影响的事实和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受到问责。

问责是在工作过程、各部门自查过程、公司内外投诉、举报、申诉及

违规、违法责任人检讨过程等所发现,通过正当合法的调查、审计、

监察手段取证,证实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行为责任,并责令其按照公

司的相关制度单独或者合并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的工作过程。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责任界定的普通原则: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未尽职责、或者违反常规常识、或者滥用职

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授权人因授权不当或者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

担连带责任。

(三) 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溺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 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一环节责任人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

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彻底是因其上一环节责任人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者拯救损失或者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一环节责任人全部承担。

(五)责任追究时以对责任人个人的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为主,有重大损失或者有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主体。

除以公司所有规章制度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绩效考核协议书、各岗位

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

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

责任界定的依据:

(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溺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

(二)对不按公司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者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务未进行有效分离等导致公司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者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三) 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公司实际损失或者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四)项目发展中浮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虽未造成明显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无法量化,但对公司整体利益存在潜在风险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行为及表现:

1、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2、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

3、借职务之便向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

4、假借他人名义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

投资;

5、借职务之便向假借他人名义实际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投资行为;

6、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服务或者因自己的投资行为可能影响到

工作;

7、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者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者不按常理操作业务,

影响业务的公正性,给公司带来损失风险;

8、有业务处理权的敏感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部、质检部、市场部等)

或者个人利用职权,存在收受外部业务单位或者个人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者有主动索取各种物质利益以及其他行为,伤害外部业务单位利益;

9、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发出合同要

约的;未经审核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者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或者擅自对外发放“有效" (已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者直接参预公司业务操作;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者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风险;10、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者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11、使公司的价格、成本资料、物资招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

等内部资料私自泄漏给外单位;

12、选择上下游客户时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

为合格供应商或者经销商;

13、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存在重大风险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损失无法

化的行为。

问责处理分损失可量化问责和损失无法量化问责,处理方式主要有经济

赔偿与行政处罚两大类,其中行政处罚分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降级、降职、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问责追究,以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相结合方式处理。

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轻重、当事人对责任事故的认识态度,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责任追究,或者通过并行使用处理方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的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或者消除影响,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且取得实质性发展的.

(二)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者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三) 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发展的。

(四)因意外和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五)公司鼓励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允许失败, 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与责任事件损失不同,对技术创新失败的损失免责任追究.但前提是技术创新操作流程必须符合公司内部有关技术管理规定、新产品开辟程序等管理制度, 因违反操作流程或者相关制度导致的损失要进行责任追究.

(六)其他有必要从轻处理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

(一)采取诸如拒绝接受管理监督、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

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调查工作的.

(二)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吓唬、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三)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拒不退赔,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

(五)其他有必要从重处理的行为。

损失可量化责任事故损失金额的确定: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

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

及费用,损失由负责处理该责任事故的机构确认。

责任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实际挽回的损失额可以从

已确认的损失金额中扣除,由处理机构或者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

的除外。

损失可量化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损

失分为“普通损失”(2000 元[含]以下);较大损失(2000—5000 元[含]);

重大损失(5000—20000 元[含]);特大损失(20000 元以上)。经济赔

偿标准也按照损失情况分档采用超额累进比率的计提原理予以确定。对

于损失无法准确测算的责任事故,比照“普通损失"、“较大损失" 、“重

大损失”、“特大损失"等相对应的赔偿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损失不可量化,但界定为责任追究事项的责任人 (本制度第二部份第五条第五点罗列的行为表现),主要赋予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停职、撤职、开除、辞退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依据责任事故的成因以及责任人管理职位、个人薪酬水平可并行赋予责任人

50—10000 元的责任追究。

根据对责任事故的结果和责任界定的不同,确定承担比例如下:

分类

责任事故

损失总额

2000 元以下部份

2000-5000 元的部份5000—20000 元的部分赔偿基数 (A)

超额累进

比率

25%

20%

15%

承担比例

主要责任

A 的30%—60%

A 的30%-60%

A 的30%-60%

领导责任

A 的30%-60%

A 的30%-60%

A 的30%—60%

次要责任

A 的10%以下

A 的10%以下

A 的10%以下

有损失责任事

【举例】赔偿总额的确定采用超额累进比率进行计算,如:损失为 30000

元时:其赔偿总额为 4350 元;计算如下:

2000 元合用25%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 2000*25%=500 元;

2000-5000 元合用 20%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 3000*20%=600 元;

5000—20000 元合用 15%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 15000*15%=2250 元;

20000 元以上合用 10%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 10000*10%=1000 元;

损失 30000 元时,共计赔偿: 500+600+2250+1000=4350 元;

(一)本制度中规定的“赔偿基数”为公司范围内经济赔偿基准。在责任承担时, 酌情考虑责任事故中各个当事人的管理职位、个人收入以及对事故的影响权重等 情况适当调整承担比例。

(二)根据公司下属各层级单位不同的处理范畴 , “领导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 责任制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也可以是产生责任事故部门的部门负责人、 相关监管 领导。

(三)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 故而给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

(四) 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如有违法所得, 该违法所得应全额追缴, 不受上述赔偿 比例的限制。 依据责任事故的情节严重程度及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在进行经济赔偿的

同时,可以酌情并行适度的行政处罚;由于责任事故原因被施以行政处

罚辞退的员工,不得在公司内部再次聘用.管理人员因责任事故原因受到

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 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被判处刑罚的,

予以开除。

经济赔偿的执行来源:当事人及连带责任人拒绝履行赔偿,其应承担经

济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

接扣除。

A 的 30%-60% A 的 30%—60%

—60% 赋予相关责任人 50— 10000 元处罚,处罚的上限为高管月薪的30%, 经理及主管月薪的 20%,基层员工月薪的 15%,并依据实际情况予 以行政处罚。

2 万- 10 万元的部份

10 万元以上的部份 经济损失不可量化 A 的 10%以下 A 的 10%以下 A 的30%—60% A 的 30% 损失不

可量化 责任事

项 10%

5%

经济赔偿款项的缴纳:责任赔偿损失采取通过现金缴纳或者工资扣除的方

式。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扣除工作。经济赔偿款项作为单位内部奖励基

金,主要用于表彰举报人员、审计调查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以及积极挽

回损失、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部门或者个人。

对有以下行为者,除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以经济处罚外,此外赋予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造成利益损失的,对直接经办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赋

警告处分;造成利益损失的,赋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或者违反基本常规,处理业务事项的;或者在处理同类业务事项时, 因存在不正当关系、或者其它不可告人

的事实、理由而对不同外部单位赋予超正常范畴的差别待遇的。

(二)违反回避与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处理业务事项时,有应回避的事实与理由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者授意业务操作人员的正常业务操作,影响业务的公正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四)违反公司用人制度规定,利用个人关系,在公司内部为自己的亲朋好友介绍或者安排工作,隐瞒不报的、或者岗位安置违反回避制度的;当被介绍人浮现责任事故时,介绍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者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出合同要约;或者不按权限与程序规定签订合同;或者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者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者串用、错用合同文本类型;或者以口头合同代替书面合同且事后不及时补签书面合同的;或者对外实际履行内部尚未审批的合同且不补办有

关手续的;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者直接参预公司业务操作的.

(六)违反印章管理规定, 印章保管人单独或者与第三者串通以公司名义出具虚假的各类法律证明、担保文件,或者于虚假合同、协议文本上加盖印章,或者于

加盖印章

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而浮现严重过失的.

有业务处理权的、重要敏感的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研发、供应采

购、质量检验、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总经理办公会等)或者个

人利用职权,收受或者主动索取外部业务单位或者个人的吃请、回扣、

好处费,或者以其它方式接受不正当利益,以致影响业务处理的公平

和公正,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对直接参预人至少赋予记过处分.

敏感岗位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研发、采购、行政、总经理办公

会等岗位)在离职或者调动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者工作交接不完整,

导致资料遗失,相关工作无法衔接或者受到严重影响的,赋予移交人、

接交人及直接上级领导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如果接交人不积极接收相

关资料导致工作无法衔接或者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的责任可以减

少或者免除,赋予接交人、接交人的直接上级领导记过以上处分.

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本岗位前任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不积极处理的,对直接

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分别赋予记大过、记过处分。但是以书面的形

式向上一级领导汇报过的,责任可以降低或者免除,该责任由接受汇报

的领导承担。

违反公司竞业限制等方面制度规定,利用职权,为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单

位在公司内招揽业务,且业务条件明显低于其它竞争者,导致公司利益

受到伤害的;或者不正当地运用公司在投资、生产、销售等方面政策,

为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违反政策地占有、占用公司资产、资金提

供便利,并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伤害的。对直接操作人员赋予辞退处分,对授意操作的人员至少赋予降级处分.

对属于处理权限范围内各类重大责任事项隐瞒、虚报情况、迟延调查处

理或者消极补救致损失或者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对单位负责人至

少给予记过处分;对不属于处理权限范围内,应按本制度有关时限规定

上报指定部门调查处理, 隐瞒不报、延误上报导致损失或者事态严重性

进一步扩大的,或者擅自越权处理的,对部门负责人至少赋予记过处分。

违反公司文件、档案以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导致生产定单、合同、

财务凭证、票据、重要机密文件、重要经营数据等企业内部经营档案资

料浮现遗失、错乱、被泄露等情形的,赋予直接经办人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工资、奖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克扣他人工资或者伤害

人正当内部利益的,或者弄虚作假、擅自截留的,或者不按照既定的程

序办理手续的,对直接经办人、审批人分别赋予记大过、记过处分.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亲身采购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零星采购、

大型活动采购、业务消费等)时的操作便利,以虚开消费发票金额、以

少充多、以假充真、以无充有等违规操作方式从中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私利,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视情况,赋予停职或者辞退处分。知情不报

且从中接受利益的,与经办人等同处分。

向上级部门领导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数据、文字)导致经营决策延误、失误或者骗取各种奖励、荣誉的,故意

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过失的,赋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如未造成利益损失的或者损失额在2000 元以下的,对直

接经办人、业务负责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别赋予记大过、记过、警告处

分;如损失额超2000 元的,分别赋予降职、降级、记大过处分,情节严

重、性质恶劣的,最高可赋予辞退处分:

(一)违反信息报送规范的有关规定,严重延迟、拒绝报送或者报送虚假财务信息与报表,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延误或者失误后果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

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 元以下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 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财经纪律,在成本复核、价格审查、费用审核、结算付款等财务业务活动中,利用职权,为他人和自己谋取私利,伤害公司利益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 元以上罚款,或者视情节,赋予停职或者辞退处罚。

(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者严

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会计记录信息、报表不能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 影响正常经营决策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

理予以处罚200—50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 元以上罚款。

(四)违反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制度,在会计凭证、票据处理业务中,收取错、假

财务凭证票据或者连续三个月(含)不按照规定要求装订、保管和处理财务凭证

票据并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或者遗失财务凭证票据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

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

办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 元罚款,财务负责

人予以处罚

200 元以上罚款.

(五)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在资产收、发、存及记账业务中,忽视对资产安全与质量的管理监控,浮现资产收、发、存或者资金收支

管理混乱、或者资产账实严重不符、或者对应收款项未能及时履行跟踪及催收

义务而导致“呆账、坏账”损失、或者因对企业内资源投入部门监控不力而造

成企业资产非正常受损或者超指标积压,加大企业经营风险的。造成直接损失

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

5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10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00 元

以上罚款.

(六)在自行组织的或者参预其它业务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成本核算、供应商审查、代管物资的收、发、存等,不能坚持财务独立工作原则,对以不正当手段侵占公

司财产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不正确履行对招投标结果、合同条款、出口定单审核、免招标价格审核等业务的监督执行职能,导致公司利

益造成损失。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

罚100—15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50 元以上罚款。

(七)违反公司规定及收货、退货管理制度的规定,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串通以“白条"抵库或者其它违规方式,擅自发货或者承诺客户退货;指使仓库按未经审

批的手工单发货的;对不按审批权限的发货不予制止,或者不及时向上级财务

部门汇报的;对不按审批权限审批的价格发货,财务人员不予制止,或者不及

时向上级财务部门

汇报。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200 元以上罚款。

(八)违反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不与经销商、供应商对账或者不催促业务部门

对账,导致无法真实、及时反映与经销商、供应商的业务往来,增大经营风险,或者造成遗留问题。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

经理予以处罚100-15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50 元以上罚款。

(九) 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商品的销售价格提前向外界透露,或者违反职业

操守,将材料的采购价格私自提供或者泄漏给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将

产品成本资料、物料招投标报价、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泄漏给外单位的,从

重处罚。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3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50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 元以上罚款。

(十) 人为调节财务数据、预算执行数据、业务台账数据及其明细资料据以骗取

小集体利益行为;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调整和更新标准成本,直接影响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相关部门的判断与决策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

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15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50 元以上罚款.

(十一)为了达到逃避审批等非正常目的,采取化整为零等违规操作方式,不经上

级部门审批的款项支付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 元以下罚款,业务

经理予以处罚50—10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上罚款。

(十二)记账浮现明显错误,造成财务信息不许确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

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第一次对直

接经办人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5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

以处罚50-80 元罚款;第三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5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

罚50—8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80 元以上罚款。

(十三)不良资产处理、不良债务处理、资产保护等不按流程规定执行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

节严重的,第一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00-200 元罚款;第三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2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 元以上罚款.

各级财务人员对业务部门、经办人提出的各项付款、费用报销、代垫款

转货款、验收票证(发票、汇票、支票等)、实物领用申请,故意放松审

查或者浮现严重过失,使“违反预、结算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费用报销

制度规定的支出申请"得以通过财务审核,导致企业资产、资金不必要

流失且损失难以收回的,对直接经办人、业务控制经理、财务负责人分

别给予记大过、记过、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最高分别可

赋予辞退、降职、降级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

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

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

以处罚200 元以上罚款。

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定,不通过财务中心私自开设账户或者私设

金库,挪用、私分企业资金、实物的,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侵吞、

盗窃、诈骗等手段侵占企业资产的,对直接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单位

负责人分别赋予辞退、降职、降级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

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 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

办人予以处罚5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0—100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000 元以上罚款.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对账实不符的资产未履行应尽监督职责,不

及时如实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反映情况,对部门负责人赋予记大过以上处

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

予以处罚100—20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200 元以上罚款.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与职权之便,进行各项原材料、生产设备、物资及服

务采购业务的操作、审查、批准时,以高于同期市场价格5%以上的价

格(按照材料订价原则)购进且无足够证据证明质量与价格比符合市场行

情的,无论何时,一经确认,对直接操作者及其上级领导按失职论,赋予记

过以上处分;损失金额巨大的,还同时追究该部门最高领导责任。对未

直接参预,但有其它证据表明,在决策过程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人员,一并

追究其责任。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

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 元以上罚款.

选择或者评审供应商时,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使严重不符合资格

要求

的单位成为合格供应商,导致零配件、材料、成品等产品质量无法达到要

求,给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或者潜在威胁的,视情况,对直接经办人、

最后审批人分别赋予记过、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

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 元罚

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 元以上罚款。

违反品质保证等职能部门考核指标要求,下达采购计划时,擅自改变供

应商之间业务量,或者由于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以各种不合常规的操作

方式故意刁难供应商,对直接经办人赋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

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 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

100-3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 元以上罚款.

供应链体系的建立、维护和发展严重滞后于企业的发展规划要求,导致

企业生产、销售计划或者产品品质受到较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直接

上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分别赋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 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 元罚

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 元以上罚款.

采购计划或者生产通知单编制不当,造成不合理物料或者成品积压(包

括已

接收和未接收但物料已根据采购计划或者生产通知单备料、生产但尚未

送货的积压) ,造成跌价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部门负责

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

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0—8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

800 元以上罚款.

生产组织不当,导致延期交货或者库存积压造成损失的,对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赋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

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

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

罚300 元以上罚款。

供货不及时,导致生产停工待料,造成延期交货的,对直接上级领导、部

门负责人赋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

经济处罚. 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

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

罚300 元以上罚款。

对不符合免招标条件的采购予以免招标,对不符合免检资质的供应商予

以免检,造成损失或者潜在损失风险的;对让步接收不进行采购价格折

让的,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赋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部门负责

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

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

罚300 元以上罚款.

产品开辟论证不充分导致批量生产的产品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造成损

失或者潜在损失风险的,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赋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 虽未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

以处罚100—3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 元以上罚款。

对于因无法满足新品开辟需求,造成新品推迟销售。对直接责任人、直接

上级领导赋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

经济处罚. 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

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

罚300 元以上罚款。

违反产品定价政策的有关规定,越权审批销售价格,或者利用客户对政策

的不了解故意隐瞒客户应享受的价格政策,不经总部审批,以个别客户

的名义在某一区域操作产品的销售,为个别客户谋取政策差价利益而损

害公司长远利益。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分别赋予辞退、降职处

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

予以处罚200—5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 元以上罚款.

违反销售政策与操作程序规定,或者违反回款计算与奖励办法等规定,利

职权,为经销商不正当占用公司存货资产、挪用公司回款资金、不合理

地享受政策奖励等违规操作提供便利并构成事实,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分别赋予辞退、降职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

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 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 元以上罚款。

违反发货及退货管理制度规定,营销、财务、售后、仓管人员一方或者

方或者与客户共同串通以“白条"抵库、不按规定审批流程或者操作程序

擅自发货退货的,或者虚假退货、违规换货的,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

级领导给予降职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

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

2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

以处罚500 元以上罚款。

业务人员消极履行催收货款职责导致货款难以收回的,对直接经办人、

直接上级领导分别赋予辞退、降职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

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

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 元罚款,部门

负责人予以处罚300 元以上罚款.

违反顾客服务管理制度,对客户、消费者投诉不及时协调处理并报告,

导致地区投诉事件升级为危机事件,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对直接经办人、

直接上级领导分别赋予辞退、降职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

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

办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 元罚款,部

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 元以上罚款.

违反营销中心业务提成发放管理的规定,将业务人员提成实行“发放后索

回再分配"的二次分配操作。违反公司规定,授意或者暗示相关业务合作

单位赠送财物、礼品以及其它不正当要求.对直接经办人、产品中心负

责人分别赋予记大过、辞退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

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

予以处罚2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 元罚款,部门负责

人予以处罚

500 元以上罚款.

营销部门由于销售计划的更改或者定单无法落实,导致物料呆滞的;商务

门由于与客户或者运输公司沟通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运输费用增加等损失。

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赋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

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 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 元罚款,

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 元以上罚款.

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擅自向客户做出书面或者口头承诺,给公司造成损

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经办人赋予降职处分,对直接上级领导赋予

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

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

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 元

以上罚

.

市场部门对营销资源、广告资源、公关资源等的投放不按规定报批(或

审查) 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手段逃避项目审批或者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对广告投放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者弄虚作假逃避招标的;在合同谈判、签定、实施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放松对项目的过程监控;发现广

告商(或者承办商)的不合理行为,未能及时予以制止;广告活动结束

后不按规定管理或者有效处理、私分或者变卖公司广告活动财物,给

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或者产生重大风险。对项目经办人及项目负责人赋

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项

目责任部门负责人赋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

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

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 元罚款,部门负

责人予以处罚300 元以上罚款。

市场部门对市场危机事件处理的组织、协调(包括与当地公共关系部门)

不当或者不及时,使公司损失未得到有效控制,或者使普通事故升级为危

机事件,或者使雅士品牌受到不良影响。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赋予降职

处分,对直接上级领导赋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

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0—10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1000 元以上罚款.

对于由于人为原因、计划失误造成仓库库存过大,造成积压。对相关直

接责任人员赋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

以经济处罚. 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

罚2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

以处罚500 元以上罚款。

质量事故分类:按照公司内部体系文件的定义划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赋予记

大过以上处分。

造成普通质量事故,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赋予记

过以上处分.

质量管理体系不按要求建立、完善和实施的;不按要求对关键零部件供应

商进行正式的质量审核和对管理水平落后、供货质量差的企业不按规定

进行淘汰的;擅自降低质量验收标准或者质量验收时不负责任,导致不合格零配件、成品通过验收,构成质量隐患或者引起质量事故的;质量

信息瞒报、故意迟报的。对直接责任人赋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直接上

级领导、部门负责人赋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质量事故处理不当或者处理不及时,使公司损失未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导致

普通质量事故升级为危机事件的.

产品品质明显低于目标水平、行业水平,导致产品竞争力削弱,造成不合理

的质量损失,对直接领导、部门负责人赋予记过以上处分。

未充分平衡质量与成本的关系,盲目推行技术降成本或者技术降成本方

案论证不充分而予以实施,给公司造成较大质量损失的,对直接责任

人、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赋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对于因思想重视程度不高、准备不充分造成第二方、第三方审核未通过,

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赋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

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

对于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客户投诉或者取销合作,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

级领导、部门负责人赋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

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 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

人予以处罚3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5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400 元以上罚款。

对于因检测设备、工具等原因无法对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督、测量,导致出

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份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

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3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5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 元以上罚款.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投资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

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者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者

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投资项目经办人员未按《北京北大先锋科技有

限公司资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利益

造成伤害的, 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全部责任。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

定赋予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向负责部门发出警告:

(一)对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指示、文件、规定落实不及时、不迅速的;

(二)没有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处理安全工作事项,造成工作延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不扎实,现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四)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

安全生产工作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向责任部门、车间提起问责:

(一)对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知识、文件、规定没有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相互推委扯皮;

(三) 对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基层和基础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规划目标及要求没有按期实现的;

(四)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浮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久提不除,整改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未遂非伤亡事故的;

(七)虚报、瞒报、迟报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行为。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成员以外的管理人员发生负面行为,责任追究由总经

理办公会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总经理以外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发生负面行为, 由企业总经理组织

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做出处理决定。

企业总经理发生负面行为, 由企业董事会组织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报企业股东会做出处理决定。

董事长以外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负面行为,由企业董事长组织,企业监

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予以配合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股

东会做出处理决定。

企业监事会成员发生负面行为,由企业董事长组织、企业总经理办公会

配合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股东会做出处理决定。

企业董事长发生负面行为,由企业监事会组织、企业总经理办公会配合

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股东会做出处理决定.

企业的国有法人股东的股东代表发生负面行为,按国有法人股东单位的

相关制度处理,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包括提供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上述的管理人员负面行为如果涉及到国资管理事项并造成实际损失的,

由原规定的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供责任认定材料,

报企业的国有法人股东单位或者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问责对象对问责追究方式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申请复议。

问责对象浮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书面说明及避免今后工

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问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及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公司问责人员或者问责主体行使问责职权时,应按照遵循先例的原则,

做到同一事实或者行为受到基本相同的处罚后果,以确保公司管理文化

最新企事业单位对党员员工不当履职行为实施问责规章制度模板

企事业单位对党员员工不当履职行为实施问责规章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规范党的问责工作,加强对公司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严格自律、恪尽职守,杜绝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分级负责。 第三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严肃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倒逼责任落实和压力传导,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管党治党常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x。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党组织受到问责处理的,应当根据履责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责任。错误决策由集体决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

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个人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严格执行“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在查清当事人违规违纪事实的同时,应当查清相关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问责范围确定的必要前提。 第八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都要严肃问责。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直接管理的下属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的; (二)任职期间,领导班子成员多人或者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反复发生的; (四)需要整改的问题经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内再次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九条对其他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当履职行为实行问责。不当履职行为是指党员干部未按岗位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造成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

国有企业问责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草稿)

第一部份问责的定义及合用范围 (1) 第二部份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 (1) 第三部份责任追究处理细则 (4) 第四部份分则 (7) 第一节基本规范 (7) 第二节财务管理方面 (9) 第三节研发采购体系方面 (13) 第四节营销及市场管理方面 (15) 第五节质量管理方面 (17) 第六节投资管理方面 (19) 第七节安全责任方面 (19) 第五部份问责处理权限与程序 (20) 第六部份其他事项......................................................... 2 1 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 授权经营、监管有效”的原则奖优、治庸、罚劣,实行程序化管理,减 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员工合法权益造 成严重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属部门、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单独、共同或者与公司外部第三 者共同实施的,给公司经济利益已带来事实上伤害、或者给公司带来 重大不良影响的事实和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受到问责。 问责是在工作过程、各部门自查过程、公司内外投诉、举报、申诉及 违规、违法责任人检讨过程等所发现,通过正当合法的调查、审计、 监察手段取证,证实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行为责任,并责令其按照公 司的相关制度单独或者合并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的工作过程。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责任界定的普通原则: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未尽职责、或者违反常规常识、或者滥用职

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授权人因授权不当或者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 担连带责任。 (三) 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溺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 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一环节责任人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 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彻底是因其上一环节责任人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者拯救损失或者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一环节责任人全部承担。 (五)责任追究时以对责任人个人的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为主,有重大损失或者有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主体。 除以公司所有规章制度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绩效考核协议书、各岗位 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 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 责任界定的依据: (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溺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 (二)对不按公司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者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务未进行有效分离等导致公司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者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三) 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公司实际损失或者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四)项目发展中浮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虽未造成明显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无法量化,但对公司整体利益存在潜在风险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包括但不

某国有企业工作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办法.doc

工作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集团干部员工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强化集团广大干部员工拼争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南昌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为政不廉”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集团干部员工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效率不高,执行不力,推诿扯皮,庸懒无为,纪律松弛,索拿卡要,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团利益和形象的,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需要问责的情形或事项,属于主要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分管领导责任的,除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外,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视情况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受到问责的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集团各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集团干部员工有下列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执行集团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拒不执行,消极抵制,管理混乱,贻误工作的; (二)对集团领导或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的; (三)对集团领导或有关会议确定的需由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工作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四)违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政策、业务规定,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给国家和集团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未制止、纠正的; (八)其他执行不力的行为。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追责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部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实行问责追责,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严治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防并举,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追责的情形、方式与适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追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拒不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的; (四)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本单位(部门)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或者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需要问责追责情形的。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实行问责追责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降职、责令辞职、调离岗位、免职等。 (三)党纪处分是指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四)政纪处分指解除劳动合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是一项重要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 管理行为,引导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提升企业、组织的运营效率和治理水平。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全面介绍“问责管理 办法(试行)”的相关内容,包括其背景、意义、实施步骤、影 响等。 一、背景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是政府、企业、组织为提高行政效 能和管理水平而采取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在过去,管理者的责任并不明确,行政效能和效率也不够高效。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涌现,政府、企业、组织开始尝试采用“问责管理”方式, 对管理者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而实现管理责任的明确、清晰,管理效率的提升和晋升。 二、意义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规范管理行为。通过设立问责制度,可以让管理者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加强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问责制度也可以引导管理者正确行使职权,减少因为权力过大、滥用职权等不合理或违法的行为,维护良好的管理秩序和运营环境,推动管理体系的现代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实施步骤

1、明确问责的对象和范围,设立清晰的管理职责和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组织、政府等机构的规章制度中。 2、建立问责机制,明确责任人的问责方式和责任范围。 在机构内部,建立问责机制,落实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分解工作任务和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规定工作标准。 3、落实措施,设立考核和奖励机制,激励责任人积极推 动工作、认真地履行职责。设立考核和奖励制度,将考核结构化、制度化,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利用奖惩激励机制,鼓励更多优秀人才加入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4、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制定相关规章 制度和政策,提高管理者的从业素质和工作能力,通过工作审查、考核结果等多种方式,持续推进工作改进和创新。 四、影响 从长远来看,“问责管理办法(试行)”制度的实施,将会对 企业、组织的品牌形象及声誉产生极大的影响。这种管理方式是一种全面有效地约束和规范行为的方式,能够遏制那些不合理或不当的行为,从而确保企业、组织的公正、公正的经营,并为其提供坚实可靠的基础。 总之,“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 意义和影响,能够引导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在今后的运营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完善这种管理方式,加强对管理者和企业或组织的管理,最终实现将公司走上良好发展的道路。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作责任制,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有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问责制度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媒体曝光、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3、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 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问责对象 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责任问责的内容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或盗窃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及公司质量手册,造成质量事故或投诉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消防盗窃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或工作目标的. 六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运输计划或工程设计、施工、工程验收或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运输计划或工程进度的; 七工作推诿扯皮或遇工作职责交叉的事情推卸责任,对出现的问题不处理也不上报而放任自流,导致贻误时机或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法律纠纷,造成公司名誉或经济受损. 九、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

深圳国企问责方案

深圳国企问责方案 1. 背景介绍 在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深圳市下属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起到了重要的经济支柱作用。然而,由于管理体制的局限性,一些国企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廉政风险、低效率等。为了提高国企的管理水平和效能,深圳市制定了国企问责方案。 2. 目标和原则 2.1 目标 通过实施国企问责方案,深圳市的目标是: •提高国企的管理水平和效能; •促进国企与市场的密切结合; •加强国企的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2.2 原则 国企问责方案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透明:国企问责的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各方权益受到公正对待; •全面考核:国企问责的对象应包括企业领导者、管理层和相关责任人员,全方位考核工作绩效; •制度化管理:将国企问责制度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3. 问责主体 3.1 国资监管机构 深圳市国资监管机构是国企问责的主要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国资监管机构在国企问责方案中扮演以下角色: •监督国企的经营状况和运营管理; •审查国企的绩效评估情况; •制定国企问责的具体标准和流程; •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合作,促进国企的改进和发展。

3.2 国企领导者和管理层 国企领导者和管理层是国企问责的主体,他们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履行好管理职责,确保国企的运营顺利进行; •推动企业改革和创新,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依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3.3 相关责任人员 除了国企领导者和管理层,国企问责还将涉及到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如:•企业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监事会成员:应履行良好监督职责,保障企业利益和社会群众的权益; •股东:应行使股东权利,关注企业治理和运营情况,并参与公司决策。 4. 问责流程 国企问责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4.1 信息收集 国资监管机构收集国企的运营信息、经济指标、绩效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为 后续问责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4.2 绩效评估 根据国企的绩效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国资监管机构对国企的经营状况和 运营管理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问题。 4.3 问责决策 在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企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国企进 行问责,并确定问责的方式和程度。 4.4 问责执行 国资监管机构组织实施问责行动,对国企领导者、管理层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调岗、降级、解职等措施。 5. 问责效果评估与反馈 国企问责方案的实施后,国资监管机构应对问责效果进行评估,并对问责结果 进行公开和反馈。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及时发现问责方案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

国企纪检问责制度

国企纪检问责制度 在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背景下,国有企业纪检问责制度 被认为是保障国企廉洁经营、防止腐败问题发生的重要措施。纪检 问责制度是指建立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国企内部工作人员的行 为进行监督和问责,以确保国企的廉政建设和规范运营。 纪检问责制度的意义 国有企业纪检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进国有企业的廉 洁经营和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纪检问责制度可以加强国企内部监督,提高企业的整体 管理水平。通过建立纪检问责制度,可以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 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国企内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 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开展工作。 其次,纪检问责制度能够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保证企业的 廉洁经营。国有企业作为公众财产的管理者,其内部工作人员必须 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建立纪检问责制度,能够对违 纪违法行为进行追责,为企业创造廉洁透明的经营环境,提高企业 的信誉度。 第三,纪检问责制度能够提高国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纪检问责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可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敬业奉

献,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同时,它也可以通过评定和激励制度,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纪检问责制度的内容 国企纪检问责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纪检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纪检机构是国企建立纪检问责制度的主要承担者,应该明确其职责和权力范围。纪检机构应当负责内部监督、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廉洁教育培训等工作。 2. 违纪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纪检问责制度应当明确国企内部违纪违法行为的范畴和标准,对不同程度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措施。 3. 举报和投诉渠道的建立。为了确保国企内部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纪检问责制度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渠道,并对举报和投诉人员的保护机制进行规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 纪律教育培训的开展。为了提高国企员工的廉政意识和职业道德,纪检问责制度应当规定纪律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 5. 问责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纪检问责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未能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问责,确保国企内部纪律的严肃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企业行政问责追责实施办法模版

行政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和风险防控,规范员工从业行为,促进员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正确履职,提升员工职业素质,保障企业健康运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问责追责办法》(建发〔2015〕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城市)事业部、办事处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实施问责追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平等公正的原则; (四)及时准确的原则; (五)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追责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公司设立行政问责追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人力资源主管领导、纪检审计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成。其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企业规章制度宣传贯彻活动。 (二)负责对严重及以上等级的违规行为进行处

理。 (三)负责追究对问责追责事项隐瞒不报或拒不执行问责追责制度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主任由人力资源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负责对违规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二)负责对违规人员的违规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负责对违规人员一般及以下等级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负责指导、督促下级单位的行政问责追责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人员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工会组织应参与调查核实。 第六条调查、处理违规行为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调查、处理人员应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被调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员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章行政问责追责的范围与违规行为分级第七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问责制度

国有企业问责制度 引言: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推动经 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责任。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监管不力、缺乏问责机制等问题,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出现了一些突出 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因此,建立健 全国有企业问责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国有企业问责制度的意义 1. 提高国有企业的绩效 国有企业问责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推动国有企业提高经营管理 水平,提升绩效,增强市场竞争力,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和增值 效益。 2. 保障国家利益 国有企业问责制度的健全能够实现对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及时 监控和干预,防止国有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3. 促进公平竞争 国有企业问责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国有企业的特权和垄断现象,改善市场环境,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二、国有企业问责制度的构建原则 1. 法治原则 国有企业问责制度的建立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对国有企业的 问责是有据可依、符合法律程序的。 2. 透明原则 国有企业问责制度的建立应保证信息公开透明,让监管机构、 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都能及时了解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问责情况。 3. 公正原则 国有企业问责制度的建立应确保公正、公平,对企业的问责不 能过于苛刻,也不能过于松懈,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4. 追责原则 国有企业问责制度的建立应确保对责任人的追责,对违法违规 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提高问责制度的实效性。 三、国有企业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审计监督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内 控制度和财务数据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2. 监事会监督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依据: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监、总经理助理(二)中层管理人员:各部门正副职、项目经理、各二级公司负责人 (三)基层主管人员:部门主管、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 (四)普通员工:一般职员 第五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 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责任问责的形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八条职责划分 (一)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工作负总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公司成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公司问责制》的管理运行。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组员:公司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问责执行部门由公司审计监察部牵头,企业管理部配合 第十一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或公司审计监察部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领导小组或公司审计监察部核查确认后,按本制度规定提出责任问责处理意见和方案,再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定稿)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定稿)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依据: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监、总经理助理 (二)中层管理人员:各部门正副职、项目经理、各二级公司负责人

(三)基层主管人员:部分主管、工程部管理班子人员 (四)普通员工:一般职员 第五条义务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查过错与义务相结合,义务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义务问责的形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经济惩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查时应根据义务人的过错水平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义务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增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成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按照“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进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依据: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职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记要、专题会会议记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领导、副总领导、总工程师、总监、总领导助理 (二)中层管理人员:各部门正副职、项目领导、各二级公司负责人(三)基层主管人员:部门主管、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 (四)普通员工:一般职员 第五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良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需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置不放过、整改办法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

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进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责任问责的形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经济惩罚(包括:罚款、扣除部份或全数绩效奖金、一次性部份或全额补偿);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罢免、留用察看、辞退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时应按照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肯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归并适用。 第八条职责划分 (一)公司总领导对公司工作负总责; (二)副总领导、总领导助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部门领导、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各工作职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公司成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公司问责制》的管理运行。 组长:总领导 副组长:副总领导 组员:公司部门领导、分支机构负责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8.12 •【字号】博州政办发〔2021〕36号 •【施行日期】2021.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21〕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2日

自治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州国有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国有独资企业、绝对控股企业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和自治州法规规章、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坚持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㈡坚持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

企业问责制度

精品办公文档 问责制度 (试行) XXXXXXXXXXXX公司201X 年 XX月 XX日

精品办公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 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 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 地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 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计划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 公司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研发、生产、品质、采购、仓管、车间、销售、技术维修服务、 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的主要原则 1、权责一致的原则 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仅行使 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 2、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 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 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3、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现不作为、失职、渎职、贪腐行为的人员,将严格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 责。 4、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制达 到改进和促进管理工作之目的。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时机成熟后进行)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 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第六条责任落实方式 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副 总主持、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公司部门经理责任的由总经理组织召 开问责领导小组分析会。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七条职责划分 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工作负总责。 副总经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公司设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问责制度》的管理运行工作。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国有企业问责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草稿)

目录 第一部分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2) 第二部分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 (2) 第三部分责任追究处理细则 (4) 第四部分分则 (8) 第一节基本规范 (8) 第二节财务管理方面 (10) 第三节研发采购体系方面 (13) 第四节营销及市场管理方面 (16) 第五节质量管理方面 (18) 第六节投资管理方面 (19) 第七节安全责任方面 (20) 第五部分问责处理权限与程序 (21) 第六部分其他事项 (22)

第一部分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授权经营、监管有效”的原则奖优、治庸、罚劣,实行程序化管理,减 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员工合法权益造 成严重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部门、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单独、共同或与公司外部第三者共同实施的,给公司经济利益已带来事实上损害、或给公司带来重大不良 影响的事实和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受到问责。 问责是在工作过程、各部门自查过程、公司内外投诉、举报、申诉及 违规、违法责任人检讨过程等所发现,通过正当合法的调查、审计、 监察手段取证,证实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行为责任,并责令其按照公 司的相关制度单独或合并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部分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 第一条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授权人因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一环节责任人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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