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效问责实施办法

问效问责实施办法
问效问责实施办法

汉中市汉台思源实验学校

问效问责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提升办学水平,汉台思源实验学校依据《学校章程》和《陕西省问效问责办法》制定《问效问责机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务会议是办法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为全校教职工。

第三条:学校推行“任务清单式”管理,以《汉台思源实验学校绩效考核方案》《汉台思源实验学校教师综合考评体系》作为落实机制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学校党支部履行同级监督责任,上级教育部门拥有监督指导权利。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校务会议制定并修订,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第六条:以任务为导向,注重过程管理,实施一事一督。

第七条: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下列工作应纳入问效问责范围:

一、师德师风

1、不按要求参加师德师风各类学习活动;

2、在师生中宣扬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的思想和言论;

3、经常违反劳动纪律或有重大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学校决议;

5、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阳奉阴违损害学校或师生利益;

6、有不同意见不按正当渠道表达;

7、私下传播谣言,造成严重后果;

8、校务会议成员违反会议纪律私下传播不允许公开的决定或在决议作出之后私下传播不同意见;

8、教师师德师风评比中连续两学期评为末位。

二、常规教学工作

1、教师未按要求做好教学常规,经学校指出仍无改善;

2、课堂教学效果差、教学秩序混乱、教学成绩未达到学校要

求;

3、发生教学事故;

4、未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

6、违反规定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

7、违反规定有偿补课或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的;

三、德育工作

1、未按规定履行德育职责;

3、班主任班级管理混乱;

4、班级发生不安全事故;

5、班级教学设施设备损坏严重;

6、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情况;

7、受到家长投诉,经学校查证属实的;

8、未达到控辍目标的;

9、班主任管理的班级连续两学期评比为末位;

四、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问效问责的主要方式包括:

1、督导

对在工作中发生的尚未引起严重后果或违反相关规定但影响较小的行为,由相关处室对责任人进行督促检查,限期改进。

2、约谈

由于责任人违反规定造成工作失误的,由分管副校长对责任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约谈内容应记入问效问责清单。约谈事项原则上不做出处理意见,不计入教师考核成绩。

3、通报批评

责任人因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督导约谈后仍未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由校务会议决定对责任人进行校内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的形式以教工会口头批评、校务公开栏书面通报批评为主。通报批评应记入教师问效问责清单,并按相关规定在学期考核中予以扣分。

4、警告

责任人违反劳动纪律、发生教学事故、工作失误造成较大影响的,应由校务会议做出决定给予校内警告处分。形式以教工会公开宣布、校务公开栏书面警告为主,学期考核成绩降一等级,记入教师问效问

责清单。

5、严重警告

责任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违反规定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违反规定有偿补课或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的,应由校务会议做出决定给予校内严重警告处分,记入教师问效问责清单,并按规定上报教体局做出组织处理。个人学期考核按最低档次确定,停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6、停职反省

责任人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学校决议、在师生中宣扬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法律的思想和言论、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情况、因个人工作疏失造成班级发生重大不安全事故等问题由校务会议做出停职反省决定,记入教师问效问责清单,并按规定上报教体局做出组织处理。停职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和各类福利待遇,学期考核按不合格结论,当年职称晋升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予考虑晋升。

第九条:问效问责处理时效

1、督导、约谈、通报批评,对相关整改事项以督导约谈确定的时限为准。其中督导、约谈不记入教师问效问责清单。

2、警告、严重警告的整改时限最长为一个月,超过时限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分即时生效。

3、停职反省最长为一学期,到达停职时限由责任人写出书面复职申请,并由校务会议考察后做出复职决定。

4、以上处分涉及到停发绩效工资和各类福利待遇的,不予补发。

第十条:以上处分如与教育主管部门精神相抵触,以教育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为准。

第四章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之处以学校校务会议决议为准。

第十二条:学校校务会议拥有对本办法的解释及修改的权利。

汉中市汉台思源实验学校

2017年7月

关于制定党内问责条例的几点思考

关于制定党内问责条例的几点思考 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黄新国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提出的2016年工作要求中强调,“党的责任重如泰山。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这表明了中央将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建设,以党内问责规范化和法治化更加有效的举措压紧压实“两个责任”,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和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本文拟就制定党内问责条例谈点个人思考。 一、党内问责的基本含义及主要特征 党内问责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及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党内权力和公共权力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的执政宗旨和法定职责而影响执政秩序和执政效率、损害党员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给党和国家造成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的行为,依照程序受到执政党内部相应责任追究的制度。建立党内问责制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要求,着眼于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着眼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通过党内问责机制的约束和具体责任的追究,进一步唤醒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意识,唤醒党员党的意识,唤醒党员领导干部对权力来源、权力本质、权力行使的深刻认识并内化于日常工作中和转化为对人民负责的自觉行动。

党内问责的主要特征体现可以体现在“四个有机结合”上:一是全程提醒和全面问责的有机结合。党内问责覆盖全部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把监督管理寓于党执政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具有明显的教育和警示作用,虽然问责牵涉极少数人,但教育、警示、影响的却是多数人。二是制度约束和道德自律的有机结合。党内问责既注重严明纪律,又突出提醒教育和自我约束。三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有机结合。党内问责既包括执政党系统如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党员群众的问责,又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等方面的问责。四是“有过”失职问责和“无为”行为问责的有机结合。党内问责既对违反自身职责要求承担不利后果,又对不作为和不良行为追责,通过纠正“无为”倡导“有为,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持续推进党的事业向前发展。 二、制定党内问责条例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当前党内问责在有关的党内法规及党内诸多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涉及,其问责规定较为零散、问责标准不尽一致、问责内容不够聚焦,顶层设计的不足也导致对安全生产事故等公共行政领域的行政问责居多、对管党治党不力的党内问责较少等问题。尽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6月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提供了充分的规章依据和有力的制度保障,但该规定的问责对象范围过于窄、问责适用情形和问责方式适用规定不具体、问责启动程序主体明显缺位、问责具体操作程序不完善、问责处理期限不明确等问题,这与党的十八以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应当与时俱进将现有问责办法规范整合、重新梳理,将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 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 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 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A.由主要领导 B.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C.由分管领导 D.经上级领导机关研究 二、多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______。(ABCD) A.停职检查 B.引咎辞职 C.责令辞职 D.免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______。(ABCD) 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______(ABCD)

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集团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关于印发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集团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不履行职责)、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致使其分管的部门不能履行职责、分管的工作效能低下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集团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和集团各

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严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不良后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上级决策、决定和交办事项,特别是执行力不强、效能低下、态度消极、工作作风漂浮、服务意识差,影响总体工作部署和相关工作进度的。 2、管理不当,致使所承担工作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 3、在对重大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的。 4、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失职渎职或发生重大失误,出现严重 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分管人员发生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信访举报件不受理、不调查、不处理、敷衍塞责的;对重大案件不报告的。 7、因管理不善,造成商业机密泄露的。 (二)违反规定滥用权力、盲目决策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重大损失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总工程师工作责任管理制度

总工程师工作责任制度 □职务 1.在厂长领导下,主管工厂的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不断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领导总师办、研究所(含试制车间)、工艺科,总管全厂技术系统。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支持工程技术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协助落实好知识分子政策。 3.组织编制企业长远和近期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科研规划、技术改造规划,负责科研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技术改造计划实施中的技术工作。 4.领导有关部门制定技术攻关计划和产品质量升级创优规划及质量改进措施计划,组织解决产品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质量管理的技术业务指导,协助厂长督促检查各项质量规划的实施。 5.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发展需要,领导编制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定期主持召开生产技术准备会议,检查督促并组织确保新产品计划和生产技术准备计划的实现,以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 6.负责审批科研、新品及技术革新和工艺等的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总图、工作图设计及产品技术条件、关键件的工艺规程、专机设计总图,主持厂内各种技术鉴定会议。 7.领导年度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并负责组织,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8.组织做好设备管理、节能技术、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技术工作。 9.负责建立健全全厂技术管理、科研和新产品开发管理等规章制度,协调技术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组织解决生产中的技术关键和重大技术问题。 10.审批全厂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的推广计划,组织科技、革新成果的鉴定,审查技术改进奖励方案,负责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领导科技情报档案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组织审批工厂标准,组织编制技术服务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目录、产品广告宣传和技术问题解答等)。 11.领导科技外事活动,负责组织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合资、合作生产项目。 12.组织主持技术工作例会并督促检查和考核例会决议执行情况,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中技术工作的完成。 □职权 1.对工厂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问题有决策权。 2.受厂长委托有权,代表工厂签订技术经济合同。 3.有权组织制定技术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责任制的建立、修改。 4.对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引进技术、年度技术措施和设备修理、更新计划有审定权。 5.对不执行技术管理制度、违反技术规范的行为有权制止。 6.对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工的使用、调动、晋升、调资、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应事先征求总工程师的意见。 7.对技术任务书、工艺平面布置和设计总图及技术标准有审批权。 □职责 1.对未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工作方面的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负责。 2.对由于领导不力、预见性不足,未进行可行性分析、价值分析,导致新产品开发技术工作(包括产品品种、产品质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缺乏竞争能力或技术决策失误造成工厂重大经济损失负责。 3.对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计划、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设备进口、技术引进、非标准设计和技措计划,未按计划完成负责。 4.对未能协调工厂技术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技术标准、管理制度混乱,技术文件不完整准确、归档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负责。 5.对引进设备与技术未能及时组织消化投产,造成重大损失负责。 6.对科技外事活动有失国格、人格,失、泄国家机密及使工厂形象受到影响造成重大损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企业主管级人员问责制度

企业主管级人员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 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 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制度依照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 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 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监等; (二) 中层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经理及主管等负责人; (三) 基层人员:各职能部门员工; 第五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 经公司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非因客观原因,而是

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二) 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 或决定事项;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 (三) 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 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四) 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 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 不按照公司制定办事,或者直接干预具体工作行为,不采纳下属正确意 见,导致工作过错的。 (六) 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七) 在日常工作中,由于表现欠佳,工作不力,不能做好自身职责工作。 (八) 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部门员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九) 商务活动中违反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 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 (十一)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招聘、采购、引进不符合公司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公司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 (十三)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违规发放签证、评估报告;对应当及时输的审 批或决策事项因主观故意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出具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第六条上述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2000元以内的损失属工作失误; 10000元以内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第 七条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员工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

盾构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机械设备管理员工作责任制

机械盾构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机械设备管理员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盾构施工与设备管理的连续性,保证盾构操作、维护和管理人员的相对固定,将盾构机与关键岗位人员绑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属盾构项目部(工区)和盾构专业公司。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 工程部、设物部、人力部:指系统部门。 第四条 使用单位:指所属使用盾构的项目部(工区)和专业公司。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人力部:负责盾构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设物部、工程部:负责盾构关键岗位人员及顶岗人员的审核。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盾构关键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及顶岗人员的培养。 第四章 盾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定员、条件、确定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 每台盾构关键岗位人员共九人,包括: (一)盾构施工:土木技术1人。 (二)盾构维护:机械技术2人(机械1人、电气1人)、维保技工2人(钳工1人、电工1人)。 (三)盾构操作:盾构主司机2人、管片安装司机1人、注

浆司机1人。 第九条 盾构关键岗位人员确定条件: (一)土木、机械技术人员:掌握并参与盾构施工与维护的技术人员。 (二)盾构主司机:掌握并参与盾构操作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 (三)管片安装和注浆司机:掌握并参与本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 (四)盾构关键岗位人员身份不限,如是劳务公司短期劳务派遣人员,在技能考核合格后,可转为长期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盾构关键岗位人员的确定程序:由使用单位初选上报人力部,由人力部会同设物部、工程部审核确定后统一公布,以后人力部不定期公布盾构关键岗位人员更新表。 第十一条 盾构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 (一)盾构关键岗位人员由人力部统一进行监督管理。 (二)使用单位不能擅自调整盾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岗位。 (三)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岗位时,由使用单位报告人力部,并经系统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调整的同时需明确顶岗人员。 (四)盾构调转时,盾构关键岗位人员随机调转,由人力部以人事命令形式明确。 (五)盾构闲置或调出股份公司,盾构关键岗位人员由人力部统一安排,使用单位不得直接安排盾构关键岗位人员待岗或转岗。 第五章 附则

某公司关于下发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儿庄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下发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杜绝严重失职及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研究,制定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31日

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现象,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和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问责概述 责任问责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部门互相推诿、工作计划失控、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游客投诉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问责依据 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即副主管及以上管理层人员。 四、责任问责原则

1.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管理人员一旦出现失职,渎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2.权责一致原则。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凡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内出现管理失误、严重失职、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都要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3.问责与整改并重原则。通过问责对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问责只是方式,有效整改才是最终目的。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五、责任问责事项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 2.不执行或不积极执行公司有关决策决议的;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禁止性条文的; 4.不纠正下属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的; 5.部门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屡禁不止的; 6.公开和公司高层管理者唱反调的;

中共问责条例明确6种问责情形种问责方式(活动za)

中共问责条例明确种问责情形种问责方式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作为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律法规,条例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都在问责范围之内,对于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同时强调,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关键少数”,即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条例约字,共计条,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明确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 种问责方式规范为种 党组织问责有通报、改组等形式 条例注重简明实用,共条,包括追求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 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条例明确了问责内容和情形。条例要求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条例明确了问责方式方法。现有各类问责要求中,共有种问责方式。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在实践中经常使用。 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条例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要求,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 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突出党规特色,概括提炼,明确责任。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要求,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要求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要求。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进程安排,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 条例注重与其他党内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条例是对党章要求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要求的归纳提炼。将制定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与现行党内法律法规中有关问责要求相互衔接。党内法律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要求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不再重复。 据新华社 ■背景 现有规章对治党不力问责少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月底,全国共对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责任追究。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2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质量管理问责制度

质量管理问责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医院管理,进一步提高业务、行政、后勤管理水平,促进医职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岗位问责制 第一条管理岗位问责制。是对医院各类管理岗位相关负责人,主要包括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人等,在所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影响医院管理质量、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损害患者合法权利,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岗位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管理岗位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管理岗位责任: 1、不认真执行院部、院党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通畅,对科室(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不务实,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2、重要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在行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或超越权限违规办理或对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普遍性意见不认真研究、答复、处理造成工作损失的。 4、管理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事故后果严重、发生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 5、虚报、假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在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7、违反医德规范,服务态度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行业“八不准”纪律,在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中存在不正之风的; 在诊疗过程中出具虚假的报告、诊断及伤、病、残证明等; 工作不合作,互相推诿,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闹不团结,互相诋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私自到院外参加诊疗活动的。 8、违反<<首诊负责制>>的规定,不履行医院向社会承诺,造成严重后果。 9、不严格执行<<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不认真执行医院会计核算、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致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失于监控的。 对于医院重大投资的医疗经营活动跟踪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反物价政策,不执行<<医疗服务价格>>,严重损害病人利益,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应追究管理岗位的行为。 第三条病人及家属投诉、职工检举、反应工作考核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应进行管理岗位问责行为。由院纪委,人事科调查核实并对管理岗位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追究问责对象管理岗位责任时,应当区别初犯、重犯、屡犯及责任轻重等情况,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政策。根据管理过错事实和职责情况,准确界定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依法对直接负责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绩效考核扣分、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纪律处分、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建议免职或辞退等。 第五条被问责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不配合、干扰、阻碍对其管理岗位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基层水务工作责任制及奖励管理办法

基层水务工作责任制及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 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生态之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是世界上最宝贵的资源。水利是民生之基,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水利向统筹城乡水务转变,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务转变”,以优化配置水资源为核心,水务管理为重点,增强基层水务服务体系服务水平的建设。便于对水务站及管水员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层水务工作责任制 1、水务站责任制 ⑴农村水务建设工作 按要求配合水务局协调施工方、业主及辖区居民事务,保障农村水务建设工作的顺利完成。 ⑵农村水务规划工作 按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资料、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⑶农民用水协会建设和管水员队伍管理工作 促进辖区各分会、管水员业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⑷水务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做到无农民上访事件、无水污染事件、无供水事故等问题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⑸综合年报统计工作 按照市、县有关部门要求,认真按时完成年报统计工作。 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辖区内供水、排水、蓄水、水资源、防汛抗旱管理工作要落到实处,加强水利工程日常管理。 ⑺水量计量工作

对农业灌溉用水每次有记录,记录要准确,记录本保存完好。月统月报工作落实到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⑻内部建设 各项制度公开上墙,认真开展业务学习,加强职工继续教育。 ⑼宣传管理 积极组织本站职工及辖区内管水员投稿,每年投稿不少于5篇;组织宣传节水知识。 ⑽其他 监督控制辖区内非法建设水利工程等现象的发生。 2、管水员责任制 ⑴水源地保护 每天巡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源地安全。 ⑵供水设施维护 负责供水设施的管护和维护保养,管网巡查和检修。 ⑶用水计量管理 做好农村用水月统月报工作。 ⑷农业灌溉机井管理 负责本村机井及首部设施管护。 ⑸河道、排水沟道管护 每天对河(沟)道进行巡查和管护。 ⑹节水管理 做好本村村民的节水宣传工作,落实村分会的用水计划,做到用水有记录。 ⑺完成本村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洪利用等工程设施的管护工作。 ⑻水利工程管护 联村水厂、塘坝、截流、蓄水池、渠道、扬水站等工程的管理。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以下领导干部:(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省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

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 第四条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经济处理、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第五条经济责任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经济责任问责情形 第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者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试卷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问责及追究制度

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违法违规行政。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

工作问责制管理办法

匚“问责制"实施管理办法 作 、目的:为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 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特制定“问责制”实施 办 法。 二、定义: 问责制: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 和工作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扯皮推诿,耽误工作,导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二、问责原贝y : 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问责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决策责任追究1公司部门负责人制定工作计划或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时,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事后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明显、低级错误或严重过失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 ?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对待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决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工作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本部门工作职责中的尖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矢,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 ?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4 ?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废旧物资的管理办法》,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2?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尖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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