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

关于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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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

若干意

【颁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鄂政发[2010]23号

【颁布时刻】 2010-04-02

【实施时刻】 2010-04-02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产业进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金融业作为联系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纽带,连接着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联系着每个社会成员和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成为国家治理、监督和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杠杆和手段。为进一步改善金融业进展环境,做大做强我省金融产业,促进经济金融和谐进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产业在经济社会进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对经济社会进展起着重要的促进和支撑作用。金融业进展的规模、速度和结构不仅关系到自身的运行,也阻碍着整个经济的进展。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对国民经济连续、快速、均衡增长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湖北正处于经济转型进展的关键时期,金融业的健康进展,不仅对推进中部崛起和“两圈一带”进展战略,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县域经济进展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保民生、保稳固、保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深化对金融产业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金融产业进展观。各级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金融产业进展战略规划,积极制造良好的金融业进展环境,推动我省金融产业健康快速进展。要通过全方位的政策支持,将金融产业建设成为促进我省经济进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形成适应我省经济进展需要的多层次金融市

场体系、多样化金融组织体系和立体化金融服务体系,推动我省金融产业竞争力在中部地区保持领先地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加快推进我省金融产业改革进展

(三)支持金融业在服务地点经济中做大做强。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和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舞金融企业加大对地点经济的支持力度,并通过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完善体制机制、创新产品服务,形成自身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在促进经济进展中实现金融业自身健康进展。

(四)鼓舞金融企业加大支农支小力度。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加大农村信贷扶持力度,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保证保险推进力度,整合支农金融资源,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促进金融业与“三农”共同进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确保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款要紧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鼓舞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方式,改进中小企业信用评定标准,推动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评级和抵押、担保物的互信互认,减轻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益。支持金融机构设立县域分支机构,建立高效的信贷审批流程,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合作。推动建立小企业贷款补助制度和风险补偿制度,对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和对不良贷款缺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五)支持银行业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都市商业银行改革重组,组建一家省级法人银行。积极支持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做大做强,实现跨区域进展并择机上市。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各市、县政府应通过划拨优质资产、增加地点注资等方式支持农村银行机构组建。大力进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单独设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在小企业密集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专营机构,或将现有具备条件的支行改建为中小企业专业支行。

(六)支持证券期货机构健康进展。积极支持省内证券公司不断提高资本实力,拓展业务范畴,强化中介服务能力,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证券公司成为治理有效、风险可控、资本充足、诚信合规、专业精深、服务优良的现代金融企业。积极支持全省证券期货机构新设网点并合理布局,不断扩大业务规模。积极引导辖区期货机构增资扩股,扩大资本实力,规范进展,做优做强。积极培养证券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提高证券期货市场进展水平。

(七)加快培养和进展保险市场。积极与保险公司总部开展战略合作,支持具有创新能力的市场主体加快进展。培养一批品牌信誉好、专业技术强、治理水平高的专业化保险公司。鼓舞保险机构创新农村业务进展方式和服务模式,对县域乡镇保险机构提供扶持,促进保险机构下乡。适时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鼓舞保险机构探究开展棉花、生猪等新型涉农保险业务。探究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和农业再保险体系。大力进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类责任保险、意外损害保

险、城乡养老和健康保险等。积极进展出口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和科技保险,着力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广度和深度。

(八)提高直截了当融资比重。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进展的形势,加大全省上市和债券融资后备资源挖掘力度,切实做好后备企业培养指导工作。在企业改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用地、奖励机制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快全省企业上市和债券融资步伐。支持引导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不断扩大再融资规模。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全省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支持和鼓舞企业利用债券市场直截了当融资,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优化投融资结构。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和中小企业集合贷款信托工作,开拓中小企业共同利用资本市场新的途径。

(九)积极推动股权投资市场进展。贯彻国家《创业投资企业治理暂行方法》及其配套政策,支持多种形式创业投资机构在湖北设立和进展。做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拓宽引导基金来源,拓展使用方式,引导和带动创业投资企业加快进展。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制度和科技投入对创业投资的跟投制度,引导创投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建立武汉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等产业基金。鼓舞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湖北落户,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健康进展。

(十)鼓舞开展金融创新。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支持银行机构开展“两林一权”贷款等支农新业务。扩大信贷抵押物范畴,拓展抵押方式,积极探究进展各种适应多层次、多元化要求的金融服务方式和工具。鼓舞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直截了当投资、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开展业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大胆探究集团化经营模式,实现专业化经营治理,推动跨境业务进展。支持期货公司服务现货产业、服务企业套期保值,探究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推动期货交易所在湖北设立稻米、玉米、水产品等相关农产品交割仓库,促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实体产业的深度融合。积极进展消费金融、融资租赁等适应消费增长的金融服务。鼓舞进展市场主导、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共同参与的消费信贷。

(十一)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展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以国务院批准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鼓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完善扶持政策,推动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支持资本市场建设,推进企业在海内外上市融资;探究开展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规范私募股权交易;鼓舞上市企业并购重组,整合产业进展资源。积极开展股权投资探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各类资金支持处于创业期的企业;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设立股权投资进展基金,拓展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投融资平台。推进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积极探究信贷与保险的结合,鼓舞保险公司对贷款项目进行承保;优化科技保险政策支持机制,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

(十二)加快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为入驻武汉的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人文环境、治理服务和综合保证,吸引金融机构在武汉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机构和后台服务中心,支持武汉本地金融机构做大做强,鼓舞武汉都市圈内金融机构按照“先行先试”原则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力争2020年初步将武汉建设成为融资功能齐备和辐射带动力较强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十三)强化金融监管,为金融业改革进展制造良好条件。建立完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与地点相关部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协作。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运用延伸调查权等监管手段,及时发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创新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爱护金融业进展良好环境。支持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金融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三、加大促进金融产业进展的扶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税务部门对金融机构依法收回的抵债房产、土地按我省现行税收政策征收契税;对金融机构处置抵债房产或土地,以处置房产或土地的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房产或土地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给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所得税、营业税减免优待政策,村镇银行比照享受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待政策。省财政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银行小企业贷款缺失类预备金在2010年前按100%计提,并在税前扣除。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认真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担保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进一步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待政策,支持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加快进展。

(十五)鼓舞新设金融机构。对在鄂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后台服务中心和新设的市级机构,由所在市州政府制定相应的鼓舞政策。金融机构在鄂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所在市州政府对其自用部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等额一次性补助;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部分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

(十六)培养和引进高级金融治理人才。积极推进省委、省政府《关于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大型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细则》的贯彻落实,大力从海外和国内引进我省建设区域金融中心、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急需的金融技术和治理高级人才。金融机构为引进高级治理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运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引进金融治理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优待和便利;建立金融专家咨询制度,加强与省内外金融科研教育单位和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加快建设中高级金融治理人才培训平台,把武汉建成全国重要的金融人才培训基地。

(十七)提供优质行政服务。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主体在经营进展中需要行政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各级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要将金融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爱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不得以开展检查或其他名义向金融机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减免各项行政审批治理收费,降低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收费标准,对金融机构收回、处置抵债房产需要缴纳的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对以国有土地

抵债的,承诺金融机构在抵债资产处置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一次办理过户手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登记等涉贷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内容,取消不合理收费和重复收费,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产业进展的社会环境

(十八)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各级政府要把信用环境建设作为政府工程来抓,完善对各县市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工作考评机制,评判结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大力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社区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守信鼓舞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商年检、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待和便利。对不诚信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和社会公示制度予以披露。

(十九)优化金融司法环境。各级政府要积极和谐司法部门,着力改进部分金融案件审理效率不高、胜诉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提高执行效率,为金融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制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十)营造有利于金融产业进展的舆论环境。各级政府要积极和谐宣传部门加强对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引导。新闻媒体对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的宣传,应立足客观公平报道,严禁不实报道误导公众,损害金融业社会形象。除省政府金融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牵头组织的金融评比活动外,其它任何单位、组织不得开展对金融业的评比活动。

(二十一)健全和规范金融中介组织。积极进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担保、评估评级、保险经纪和公估公司等信用中介机构,适时引进外资信用评级机构,积极推行企业外部信用评级,鼓舞银行机构相互认可评级结果,鼓舞开展风险投资中介服务和消费信贷咨询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业务监测体系,规范中介市场和中介经营主体行为,引导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平地提供中介服务,排除中介机构业务垄断以及信息失真、虚假报告、虚假认证等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公信力。

(二十二)严格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导下的金融监管、公安、税务、工商、广电、电信、新闻、城管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和谐机制,联合开展反洗钱以及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交易、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和非法托付理财、保险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各类违法金融活动,坚决打击金融欺诈、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加强对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清理整顿,对无金融业务经营权而公布金融服务广告以及公布虚假违法金融业务活动广告的机构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加强对网络和移动通信涉及金融的广告经营业务的监督、治理和指导,严禁公布非法金融广告。加强对从事贷款咨询、担保等业务的中介机构日常巡查和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中介机构,依法查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

(二十三)加强公众金融教育。构建党政部门支持、金融治理部门统筹、金融机构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四位一体”公众金融教育体系,将其作为我省公共

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组织宣传、新闻、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共同行动,加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力度。鼓舞在各类学校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支持金融业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金融知识进社区”和投资者教育等活动,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坚持与“一行三会”联合办好武汉金融博览会,扩大阻碍,办出特色,使之逐步成为区域性、全国性的金融博览会。

五、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强化政府的领导和谐职能。建立健全与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和各金融机构的和谐配合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人才交流机制等制度,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积极和谐涉及金融进展的各项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为我省金融产业进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十五)建立金融服务办公室。各市、州和省直管市(区)政府要尽快组建金融服务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个部门具体负责金融业服务和谐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金融服务办公室尽快理顺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加强内部建设,增强专业素养,关心金融机构解决进展中的实际问题。

(二十六)积极处置地点金融机构风险。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地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积极和谐金融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加大风险防范和处置力度,爱护地点金融秩序稳固。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治理和信息披露,严格规范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和担保行为,严禁超越地点财政承担能力的过度举债和担保。

(二十七)加大对支持金融业进展工作的考评力度。各级政府要对在促进地点经济社会进展等方面做出突出奉献、要紧业务指标增长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金融企业,以及积极引领金融业改革进展、支持地点经济建设的金融监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八)开展金融业进展环境评估。省政府金融办每年组织相关部门从金融业进展状况、金融运行情形分析、金融进展环境评估以及重大工作成果等方面,对全省和各市、州、县金融业进展情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湖北省金融业进展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3]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03 【实施日期】2013.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3日 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和“五个湖北”建设目标营造最优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坚持简政放权与提高效能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审批事项最少与发展环境最优的关系;坚持转变职能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科学管理与强化服务的关系;坚持规范权力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和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将湖北打造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发展环境最优省份。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体系。按照依法设定、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权力科学化和目录化管理。 1.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进一步精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应减必减、能放则放”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

未来中国金融行业创新发展趋势

未来中国金融行业创新发展趋势 2016年以来,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受到了比较严格的监管,在资本市场的表现也不如前一段时间火热,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平台开始换上科技金融(Fintech)的外衣,希望借此绕开严苛的监管条件。然而,无论如何装扮,都无疑希望套上金融业务的光环,尤其是要注意的是,在一轮又一轮的热词概念炒作的背后,监管套利的风险不可忽视。但什么是Fintech,什么是Fintech企业,在概念上还存在一些分歧,而导致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金融与科技的本质认识有所偏差。可喜的是日前央行强调要划清互联网金融和Fintech的界限,指出Fintech企业要与持牌机构合作才能从事金融业务,明确了“技术是技术,金融是金融”,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管奠定了基础。同时,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金融行业未来创新发展的趋势,是寻求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在新科技与专业性中寻求平衡与发展。 从技术提供者到金融行业的创新者 在新技术运用与金融专业的结合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概念在国内风光无限,而“金融科技”则是国外较为普遍的提法。显然,金融科技的范畴远远超过了互联网技术,还包括智能机器人、VR、生物验证技术等新科技的方方面面。同时“金融科技”概念强调在金融体系中更积极地更多地融入现代科技元素,提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互联网创新技术进行风险控制和平台管理。 单纯从字面上看,金融科技(Fintech)可以理解为金融服务和科技的结合,而所谓的金融科技企业的本质,则更应该体现为面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系统开发和技术提供者。金融科技(Fintech)并不是一个从天而降,从金融行业外部突然冒出来的特殊领域,追根溯源,可以说是过去数十年金融机构不断进行大规模IT投资而催生领域。 从美国专业杂志American Banker近年来公布的Fintech企业情况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变化趋势就是,该类企业逐渐从金融行业的技术提供者变身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早期的Fintech企业主要是指向金融机构提供具有更强金融专业功能的,更高安全度和信赖程度的IT系统供应商。然而,最近越来越多的Fintech企业更加倾向于向用户直接提供金融服务。服务的领域覆盖了家庭账单管理、会计软件、贷款、结算等诸多方面。以前站在金融科技前沿的这些IT企业,悄然变身为金融领域的创新者(或称为搅局者),以至于到目前来看,在人们的视野中形成一种错觉,就是认为“Fintech企业”就等于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 追求新技术与金融专业性的平衡发展 从曾经集中于系统的研发,为金融行业提供金融技术支持,到现在开始面向用户直接提供金融服务,反映出现代金融的发展趋势的特征是在IT技术与金融专业性之间寻求平衡。 以银行业为例,全国性结算系统的开发和运营,自动取款机(A TM)的普及,以及近年来的网络银行,智能手机应用软件等等的发展,无论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还是从金融服务提供方的角度,都要求金融行业不断导入新技术新知识,更新金融行业服务的形态和内容。比如,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消费者对信息的“检索”能力大大增强,而智能手机的

当前世界金融发展的十大特征和趋势

当前世界金融发展的十大特征和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及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当前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已明显呈现以下十大特征和趋势:一是金融管制放松化;二是金融创新化;三是金融市场全球化;四是融资证券化;五是银行经营国际化;六是银行业务全能化;七是银行资本集中化;八是金融业电子网络化;九是国际货币结构多元化;十是金融监管国际化。 一、金融管制放松化 20世纪80年代以前,西方国家普遍对利率实行管制,如制定存款利率最高限,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等等。虽然这些管制对稳定金融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到80年代以后,这些早期形成的金融法规实际上已很难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金融管制对金融业的某些消极作用,也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西方各国金融创新的热情。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西方国家纷纷掀起了以“自由化”为特征的金融改革浪潮。首先是价格自由化,即取消存款利率限制,放开汇率管制,取消证券交易中的固定佣金制度;其次是扩大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权力,使其公平竞争;三是改革金融市场,放松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限制,丰富金融工具和融资技术,加强和改善金融市场的管理;四是实行资本流动自由化,相继放宽外国资本、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限制,以及本国资本和金融机构进入国外市场的限制。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提出了新的金融改革方案,逐步放松

对存贷利率的管制,力图改革其旧的金融体制。1999年底,美国还颁布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最终废除了形成于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的主要条款,消除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行业壁垒;改革跨州银行法,统一国内金融市场;允许工商企业对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所有权,以此拓展金融机构的资本来源。在日本,放开利率的存款(包括大额定期存款、货币市场证券、大额存单和外汇存款等)在银行和其他金融储蓄机构吸收资金总额中的比重。从1989年起,日本对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确定方法也进行了改革,以前主要根据贴现率确定基准利率,现在则考虑融资成本和其他多方面的因素。在逐步放开利率的同时,日本还对其银行法第65号条款进行了改革,取消了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业之间的行业限制。日本《1981年新银行法》和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可以经营公债,同时允许证券公司从事大额可转让存单的交易,允许其设立中期债券基金,并用这些基金开设现金管理账户。此外,证券公司还获准向顾客发放以公债为担保、不限用途的贷款。在英国,1986年10月27日,伦敦股票交易所允许外国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允许交易所以外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甚至外国公司100%地购买交易所会员的股票,此次改革被人们称之为金融“大爆炸”,其核心就是利率的自由化和金融业务的自由化。在1985年,欧共体推出了“银行业协调第二指令”的金融改革方案。该方案规定:一是欧共体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在本国获得营业执照以后,均可在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母国所批准的诸如存款、租赁、参与股票发行、投资管理等广泛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11〕6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此外,由各州(市)、县(市、区)安排农村危房加固改造10万户。 三、完善建设管理模式 (一)实行“两房并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今年起我省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各州(市)、县(市、区)可将省下达的“两房”指标及补助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套建设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要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努力做到环境优美、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二)政府主导,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由各州(市)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一是政府主导建设。继续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为建设主体,由政府安排和筹措资金建设。各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一般应占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50%以上。二是可以按照“政企共建”的方式建设。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企业出土地和配套资金建设。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超出部分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出租。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以及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的教师和职工周转房可以参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和管理。三是可以由政府安排优价土地和优惠政策,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继续按省下达各地的指标和补助政策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五是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六是以农户为实施主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增村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政策供给,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对引进或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落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引进或设立的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于引进和设立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管理总部,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对引进或设立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风险管理能力匹配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总部机构在外地设立分行、分公司,对增设分行、分公司并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款的,每设1家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和“三农”发展。对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在县域地区新设分支机构(支行、支公司),按开办费用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设立和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并参照内资法人机构、区域性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同等补助资金。 二、促进新兴金融业态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七)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对隶属于大型金融企业总部或上市公司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金融创新能力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和金融研究院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和成果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由相关单位提报,市金融发展局组织专家论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重大金融科技项目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最高1000万/ 年的资金补助。 (八)支持发起设立金融后援服务机构。对符合产业金融发展战略、有利于防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票据中心、灾备中心、数据中心等金融后援机构,按照业务范围分别参照区域性管理总部和一级分行、分公司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新引进或设立的征信公司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 三、积极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管理机构 (九)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进行核算,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所得比照经营所得征税,并按照市、区县(市)分成税收分别给予80%的奖励。 (十一)以公司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0.5%给予补助,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最高补助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5 【实施日期】2016.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筒称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考勤台账;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实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休假,鼓励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

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各地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订全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反规定滥发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2017-01-2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巴曙松 金融科技(Fintech)是当前金融界十分关注的话题。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到一个阶段性的调整时期,在这样的氛围下讨论金融科技,能提供一个反思和总结的机会,客观分析一下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金融科技通常被界定为金融和科技的融合,就是把科技应用到金融领域,通过技术工具的变革推动金融体系的创新。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对金融科技的界定是,金融与科技相互融合,创造新的业务模式、新的应用、新的流程和新的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形成非常大的影响。金融科技的外延囊括了支付清算、电子货币、网络借贷、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智能投顾、智能合同等领域,正在对银行、保险和支付这些领域的核心功能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三个发展阶段 如果从IT技术对金融行业推动变革的角度看,目前可以把它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可以界定为金融IT阶段,或者说是金融科技1.0版。在这个阶段,金融行业通过传统IT的软硬件的应用来实现办公和业务的电子化、自动化,从而提高业务效率。这时候IT公司通常并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的业务环节,IT系统在金融体系内部是一个很典型的成本部门,现在银行等机构中还经常会讨论核心系统、信贷系统、清算系统等,就是这个阶段的代表。 第二个阶段可以界定为互联网金融阶段,或者叫金融科技2.0阶段。在这个阶段,主要是金融业搭建在线业务平台,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终端的渠道来汇集海量的用户和信息,实现金融业务中的资产端、交易端、支付端、资金端的任意组合的互联互通,本质上是对传统金融渠道的变革,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融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互联网的基金销售、P2P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 第三个阶段是金融科技3.0阶段。在这个阶段,金融业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这些新的IT技术来改变传统的金融信息采集来源、风险定价模型、投资决策过程、信用中介角色,因此可以大幅提升传统金融的效率,解决传统金融的痛点,代表技术就是大数据征信、智能投顾、供应链金融。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 7〕7号,以下简称国发7号文件),现就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大力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 服务业发展水平是体现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扩大就业、解决民生问题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抓紧抓好加快发展服务业这项重大任务,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际竞争力整体跃升,推动国民经济走上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轨道。 金融系统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学习国发7号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要求上来。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把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作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狠抓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充分考虑服务业特点和自身实际情况,坚持重点支持与统筹发展相结合,市场导向与政策扶持相结合,抓紧研究制定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要建立健全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机制、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宣传教育机制,科学制定指标,完善考评程序,努力为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逐步形成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为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 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整体实力。积极培育银行类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提高银行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发挥银行业在促进服务业加快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鄂政发[2011]63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小企业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增加 就业、推动创新、催生产业、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为抓手,以加快市场主体培育为核心,着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引导,推动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新的发展优势,促进小企业快速成长和骨干企业发展壮大,实现全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今后5年,要围绕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在数量扩张的同时更加注重质量提高,重点培育一批创业型、创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总量规模不断壮大,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质量效益不断提高,发展速度高于全省经济发展平均水平,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省的比例逐年提高,新创办中小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持续增长;要着力构建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重点扶持培育一批综合服务机构、创业辅导基地、融资担保机构、人才培训机构、信息服务与管理咨询机构,创建一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形成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省、市、县三级贯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切实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特别是优化中小企业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加大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2018年中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分析发展趋势分析

2018年中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分析【图】 一、中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分析 2017 年7 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三大任务,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被视为中国金融界最高规格会议,1997 年以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2017 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指引未来多年金融业的发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等原则将会在金融监管中得以落实。 2017 年12 月出台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提及,规定的出台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资管新规象征着融监管正式进入到一委一行三会框架的新阶段,金融业进入到了统一协调监管的新时代,金融监管趋严方向不改。当部分市场参与者认为金融去杠杆去的差不多之时,2017 年12 月中下旬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却再次定调,防范化解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位列今后三年三大攻坚战之首。而防范化解风险重点是金融风险,根源是高杠杆率,目标是使得宏观杠杆率得到有效管控。金融去杠杆不是结束,而是开始。 2018 年是今后三年的开局之年,预计会比2017 更严,2018 年去杠杆尤其是金融去杠杆将进一步推进。2018 年上半年可能仍有较多 监管政策出台,且监管协调性大幅提升。 1、金融防风险,任重道远 自2012 年以来,监管机构相继放松了对保险资管、券商资管、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专户的监管限制。在此过程中,部分资管机构逐步演变成为影子银行产品的通道,商业银行资金借助各类通道追逐高收益资产。期限利差驱动之下,商业银行通过同业存款、同业存单等短久期负债去对接期限3-5 年的资产,期限错配情况严重。 老16 家上市银行同业负债规模(含应付债券)规模仍达24.7 万亿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

文件5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154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 (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

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第六条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先从地表取水、后从地下取水,先从江河取水、后从湖泊取水的原则。 江河、地下的取水许可,按照《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用水的先后顺序实施。 湖泊的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可供本省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州(市)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践行三铁精神共促金融行业发展三铁教育有感

践行三铁精神共促行业发展 重温“三铁精神”有感“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的提法,最早源于银行业,后来不断传播至整个金融界,是金融业不断传承的精神财富,也是金融机构赖以生存发展的信誉基石。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社会经济亟待转型的新常态下,金融机构仍需坚守优良传统,继续弘扬“三铁精神”,唯有如此,我国的金融事业才能不断焕发生机与活力,社会大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和托付才能持久和稳定。 结合信托工作的日常,以下谈谈我对三铁精神的认识理解,以及“三铁精神”对信托业及信托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 一、建立信托项目“铁账本”,时刻牢记“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宗旨,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 “铁账本”,就是要求真实反映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具体到信托项目中,就是要求信托公司及经办信托经理能够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这一点与“一法两规”中对信托计划的目的及管理要求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一个完整的信托计划的管理工作,即包含发行前的项目准备,也包含成立后的项目管理,具体到资金运用领域,就是贷(投)前尽职调查、贷(投)中放款及贷(投)后管理。受托人应勤勉尽职地完成信托项目的调查及审核工作,在项目发行阶段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项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信托计划设立后,能及时、完整地

向受益人披露信托项目的有关信息,如遇重大风险情况,还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提出应对措施。 二、紧握风险管理的“铁算盘”,重视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遴选优质客户,甄别项目风险 “铁算盘”,就是要求增强成本及收益核算意识。对信托公司而言,“铁算盘”的意义更多体现在,信托项目的管理既要注重效益,也应强调风险管理。 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其中“打破刚性兑付”的征求意见,更是引爆一时。“打破刚性兑付”,表面上信托公司的兑付压力减小了,实际上其管理压力更大了,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形势下,信托公司应坚持“铁算盘”的优良传统,摒弃“利润优先”的粗放式经营方式,更加注重风险管理的内功修为。在目标项目的筛选上,宁缺毋滥,严格把关;全面评估项目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谨慎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将风险管理贯穿到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受益人价值最大化保驾护航。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档案服务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鄂办文[2002]5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中共湖北省委 【发布日期】2002.10.30 【实施日期】2002.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全省档案服务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办文[2002]55号2002年10月30日) 《关于加强全省档案服务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档案服务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档案部门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不断实现档案服务机制的创新,以档案工作优质服务,带动全省档案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湖北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做好档案工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事业服务”的重要指示,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档案服务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建设,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 依托综合档案馆,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免费提供现行文件阅览眼务,是档案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档案服务机制的重要举措,在向人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目前,我省部分市、县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欢迎。今后,凡有条件的地方都要积极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档案部门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授权各级档案部门建立现行文件资料送交制度,帮助解决好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的困难;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配合,及时将能公开

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银行产生和发展的主要过程及现代银行体系建立的途径 银行是在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易逐步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因而是经济发展的产物。 在金属货币出现以后,就出现了早期的金银兑换、保管和汇兑业务,形成了早期的货币兑换商和钱在银号等机构。如在欧洲的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就有了大量的金银保管兑换与放贷的记载。但一直至漫长的中世纪结束前,这种钱庄业务一直停留在传统的形式上。 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工业革命,是传统的货币经营业向现代金融业转变的主要动力。到16世纪中叶,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工商业与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与存款。贷款的要求,出现了最早的商人银行,这些商人银行既办理存款与贷款,也从事转帐结算业务。但他们的贷款往往带有高利贷性质,使一般工场手工业主和商人很难获得贷款,即使获得也会因高额利息而无利可图。这显然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资本主义的银行。 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推动下,真正现代意义上的银行在17世纪末至明世纪中逐步发展起来了。现代银行体系的建立并取代传统的货币经营业、高利贷商,是通过两条途径实现的:一是旧式的高利贷银行在新的经济条件下,调整放款原则而逐渐转变为现代的银行,主要特征是较大规模地吸收社会资金,同时以较低的利率发放贷款;二是按照资本主义原则组织的股份制银;行,其一开始就具有现代商

业银行的性质,并从事大规模的融资与贷款活动,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因其资本雄厚、融资能力强,贷款利率低,所以逐步成为现代信用领域的主导形式,银行成为整个社会信用的中心。1694年,英格兰成立了第一个现代银行——英格兰银行,其建立标志着高利贷在信用领域的垄断地位被打破。从此以后,现代银行在欧洲就广泛地发展起来了。 二、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如何理解? 银行是一种金融机构,也是一种企业。说它是企业,是因为它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共同之处。企业的共同特征是: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资金,独立核算,并通过经营活动获取利润。银行具有企业部门的一切特征,它是实现资本循环周转的一个必要环节。 与其他企业相比,银行又具有一般企业所不具备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银行的特殊利益。银行的特殊利益大致可概括为两个:①从行业特点得到的好处,即不需投入很多的自有资本即可进行经营活动,并可赚取可观的收益。②从国家的干预以及与国家政权的密切关系中得到的好处。 2.银行的特殊风险。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它与客户之间并非是一般的商品买卖关系,而是一种以借贷为核心的信用关系。这种关系在经营活动中表现为以信用为基础,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即银行以存款方式向公众负债、以贷款方式为企业融资。银行经营活动的这种特殊性,在激烈的竞争中产生特殊的风险:①信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政务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布信息、办理业务、处理公文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各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公务员法的各级各类机关及单位。 第四条电子政务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服务便捷、讲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重大决策和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技术服务等技术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子政务的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制订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业务规范,报省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 省级各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州(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及系统(行业)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第七条符合发展规划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电子政务基本建设、应用推广等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依据。 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其中电子政务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的依据之一。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立项。 第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条全省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京发改〔2005〕2736号 一、为落实《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首都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其他金融企业,经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三、对为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下称一次性奖金),可按12个月分解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五、金融企业职工取得的股权、期权奖励按下列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直接取得股权奖励的,根据职工在本企业任职年限或与企业协定的任职年限(超过五年的按五年),按年分月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行使股票期权认购股票,行权价低于股票实际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最长可分解12个月计算纳税。 六、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2005年2月1日以后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和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任职时间以申报人在申请时已实际任职时间为准;连续在同一金融企业集团所属在京不同金融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专项奖励申请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通过所在单位于每年的5月至9月间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证书原件、复印件、监管部门颁发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书; (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中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经济发 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我国经过十几年改革,金融业以空前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在成长。一,我国金融业现状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所占比重下降,金融业逐渐提升份额,形成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占主要份额的局面。 我国自从加入WTC后,不断完善多层次多功能金融市场体系,银行交易与信息系统服务日臻完善。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实现主体多元化的发展,包括商业银行,社会保障基金,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 1999年之前,国际金融业主要有两种经营模式:(1)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经营的欧洲模式;(2)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美国模式。 1999年11月12日,美国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代了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严格分开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混业经营是金融企业为了实施多元化经营,加强综合竞争力所采取的重大变革。 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这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也预示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80 年代,我国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等业务,实质上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 1995 年5 月《商业银行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国有银行分业经营的

制度。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中央银行金融调控手段的市场化改革有了实质性突破。 如借鉴国际经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取代贷款规模指令性管理;大幅度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适时多次降低存款贷款利率,扩大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稳步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努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发展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等等。 2017 年以来,我国经济在加速增长中收到通货膨胀等压力的阻碍,我国政府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扩大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持金融行业稳定和提高金融服务等。 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科学性和预见性,根据国内外的金融形势变化适时调整货币政策,运用宏观调控的方式来调整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方向。 而中国人民银行在1984 年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同时, 建立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我国历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控情况自从我国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近三十年来, 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四十五次调整, 存款准备金制度经历了从初创到逐步成熟的发展过程, 成为了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之一。 二,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问题整体上看,我国金融业仍然实行分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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