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土地制度创新研究

珠三角:土地制度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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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土地制度创新研究

珠三角:土地制度创新研究

2001-08-22

近年来土地制度变革的实践和产权经济学的理论研究都表明,过去那种基于强调土地所有权归谁,强调生产资料的归属决定生产关系性质的立场上探讨土地制度变革的主张,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为主要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创新,无疑为我们进行土地制度的变革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

一、制度创新的动因与方式

经过整个80年代的发展,珠江三角洲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一个地区。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迅速进程,使原来隐藏在以“均包制”为特征的土地制度背后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在珠江三角洲变得异常突出。

第一,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珠江三角洲普遍出现了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经营基础的农户兼业化。农户的抛荒,土地的分散使用,经营规模的狭小在资源配置上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由此,按照效益原则配置土地资源,改变现有分散的、狭小的、低效率的土地使用格局,造就土地集中机制,从而实行规模经营,使土地流转制度的创立提到了议事日程。

第二,随着农村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珠江三角洲每年都有大最的农地转为工业用地,地价及土地资本收益也随之提高。尤其是1992年4月广东省粮价放开,取消合同定购任务,过去隐含在粮食平议差价中的“暗税”随之取消,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得以强化,加之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土地的机会利润大幅度上涨,从而进一步刺激了土地价格的倍增。农户原来视土地为不可或缺的福利保障,现在却进一步视土地为增殖手段。在此情形下,土地的集中与流转对土地的管理使用制度提出了重新调整的要求。

第三,由于土地资源增值收益的直线上扬,如何合理地分配列益,处理好政府与农民、农民与社区集体的关系,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直接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产权安排问题。

第四,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角度而言,在产权所包含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中,转让权是最重要的。从产权界定是为了促成交易的角度说,对转让权的不当限制乃至禁上就会导致产权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首先,在转让权受不当限制的条件下,资源不时能流向对其评价最高的地方,资源配置效率不能不受到损害,其次转让权受不当限制必然导致有效竞争的缺乏。若产权主体相互间的冲突不能通过竞争性的转让(即“你不合适,再找别人”)的方式解决,而只能“吊死在一棵树上”,就是容忍低效率的存在成者陷入无休

止的“内耗”。最后,转让权受不当限制以会导致收益权受限制。应该说,家庭承包制的产权残缺,尤以转让权受限制(这种限制既来源于产权界定上的原因,因为农户出卖土地是违法的,也起因于土地的福利保障功能)所导致的后果最为严重。

基于上述背景,珠江三角洲沿着“农地集中--使用权流转——规模经营”的线索,拉开了土地制度创新活动的序幕,进而推动了整个广东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在广东农村,尽管土地制度创新活动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基本的思路是:将土地所有权以宪法规定为基准,置其于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并规范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以及与之相应的收益权利转让权,进而对平均地权(均田问承包)的资源配置低效率格局进行修正,从而以产权制度建设为中心,培育土地流转的集中小机制,逐步推动土地的规模化与企业化经营。从1993年开始,顺德市、南海市、番禺市、龙岗区、宝安区等地尝试土地使用权入股进而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尤以南海市最为典型,南海市作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建设试验区之一,在这方面的变化利制度安排格外值得注意。

二、制度创新的价值

1、制度安排与环境的相容性。南海市在土地制长和社区产权构造出现的变化,至少满足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克服土地的细碎化与分散经营,从而使土地集中与规模经营成为可能;二是既促导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又充分保障了土地的福利功能:三是为农业的企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2、产权运作成本的节约。从产权界定成本来看,南海的土地用权入股,使产权的界定与调整由实物对象转为价值形态,不仅降低了技术难度,而已操作相对简单。第一,使原来的实物形态上无法确立的排他性产权能够在价值形态上顺利得以确立;第二,农户使用权入股,社队所有权折价,使集体与农户的产权关系异常明了,从而界定费用大大降低;第三,价值形态上分散的独立产权可以在实物方面合并起来,从而提高了规模经济与资源配置效率。

3、节省内部管理成本。南海市的土地使用权入股,也使其内部管理费用大为节约:第一,单个农户的经营决策转为董事会决策,决策成本降低;第二,减少了农户之间在土地利用方式的摩擦,降低了均包制条件下农户转包发生的交易费用;第三,土地的集中招标与投标,避免了集体与多个农户承包合同的反复签订;第四,集体由对众多分散农户的组织管理转为对专业化农业公司的监督,也大大降低了管理运作费用。

三、制度涵义及启示

珠江三角洲的土地制度和社区经济产权构造的新变化,对于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推动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制度涵义与启迪意义。

第一,产权的可分解性造就了产权结构的多样性,从而使得人们可以根据

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选择出交易费用最小,运行效率最高的产权制度形式。产权经济学的研究结果表明,不管产权属于何方,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人们就可以通过自愿交换的合约行为来达到资源配置的满意效果。这表明,过去那种单纯地强调土地归谁所有或改变土地所有者的变革主张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此,从土地所有制改革转向土地产权形式的选择安排,为我们进行土地制度的变革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珠江三角洲的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实践表明,土地制度进一步变革和新的激励机制的培育,并不意味着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家庭经营权的基本界定格局要重新选择。相反,在此基础上强化农户经营权并进而对平均分配的资源配置低效率进行修正,促进土地产权流转市场的发育,恐怕是土地制度变革最为现实而有效的选择。

第二,土地使用权入股形式的土地集中机制与投资激励机制,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新的线索。应该说农户在耕种其占有的承包地时,其土地产权是相对(但绝不是充分的)明确的,但当土地需要转包时,产权的不确定性就表现出来了。首先,原承包者转出承包地所获地租具有不稳定性,而且面临着与新承包者可能是高昂的谈判费用:其次,由于没有新的福利手段替代作为福利均包的土地,退包土地使农户面临着机会收益的损失和风险成本的增加;最后,出让土地使原承包者在土地投入的资本和分动未必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因缺乏规则保障)。由于这些原因,出让土地将是农户产权的严重侵蚀。正因为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农户宁肯将土地抛荒也不转包或退包的现象普遍存在。

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既为农户提供了福利保障,也保证了对土地经营和增值收益的获取。更为重要的是,珠江三角洲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既不同于农户之间利用土地使用权市场转让土地,更是与前些时候一些地方的社区集体强行收回农户土地位用权有着原则区别,而是由集体出面以入股方式集中使用权,使农户稳定地分享一块地租,从而有效地集中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

另一方面,把集中起来的土地分片投标承包,从而在平等竞争中有效地保证土地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增加了集体收入,使农村承包利更具积累功能和激励功能。

第三,珠江三角洲土地股份制的试验,有着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一是区域经济高度发达,二是农业劳动力大幅度转向第二、三产业,三是地价的上升促导了土地要素的重新配置。那么对于经济发展尚处于一般水平的地区,有何借鉴意义呢?我们认为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仍是一条有效的路子。具体操作办法与南海市基本相同,差别主要表现在(1)农民是将部分承包地还是将全部承包地入股。入股土地是肥沃地还是贫瘠地以及入股的时间选择等,完全取决于农民的自主选择;(2)股份按不同类型的用地折算为标准面积单位,一个标准单位一股;(3)根据土地集中的情况分类划片采取招标发包的方式进行专业化的租赁经营。其他方面则完全可以采用南海市的做法。

第四,改革以来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标志着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非农产业的高速扩张。伴随着农村工业化,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也得到

了相应的推动,由此工业开发及城镇扩大在土地问题上必定引发一系列的利益冲突,珠江三角洲的实践或许在某种程度上找到了答案。其一,土地的占有必定影响到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发展,而通过使用权入股来集中土地,使得土地的统一划与征用成为可能,既能做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也有利于将来的城乡一体化。其二,将股份制引入社区经济的资产构造之中,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在要素流动情况下(劳动力转移,土地集中与转为非农用地)土地产权的界定、运行和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这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也促进了农民身份的彻底转换,从而对农村要素市场的培育与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摘要]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本文解读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背景,全面介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演进过程,旨在总结其经验,从而探出一套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实际的土地制度。其经验主要有: 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制度内的农民受益; 必须尊重农民的创造性选择; 必须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史经验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这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成功转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发挥了巨大的制度效应,它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彰显了中国农民的创造力,可以说,中国农民创造了世界的奇迹: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了22%还多的人口。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它是伴随着上世纪50年代后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大跃进运动”而诞生的,这种土地制度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在当时生产力水平有限的国情下,这种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唯一的正确的制度选择。其在实施的20年间, 确实比那种“个体的、分散

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有活力,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为了适应国家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历史过程中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1978年国家初步工业化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人民公社制已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使命,其弊端也日益暴露。 人民公社制本质上是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并建立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安排生产、统一调配劳力,彻底废除农村土地私有制,彻底剥夺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从而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统一经营。由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到1978年,全国尚有2. 5亿农民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因而,一轮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迫在眉睫,一种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呼之欲出。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的分田单干,包产到户,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土地政策的变革成为农村改革乃至中国改革的突破口。[1]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且带有鲜明的渐进发展的特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新的农地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历了两大历史时期: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1978-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期(1993年-至今),具体可分为四个阶段[2]:

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

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 而经济发展的环境条件与制度有直接的相关性。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规范人们行为的系列准则,它的基本功能是在一定的框架下鼓励人们积极地、放心地去干什么,约束人们不能去干什么。对于经济发展而言,制度也有优劣之分,那些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系列行为准则属于好的制度,否则就是属于坏的制度。好的经济制度能够减少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所处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强人们对未来的预期,降低 交易成本,保护产权,促进生产性活动。不利于经济发展的系列环境条件,往往是与坏的制度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更直接地说,是由坏的制度直接造成的。例如,坑、蒙、拐、骗的市场交易环境,要么是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要么是制度执行不力导致的,更有可能是坏的制度激励的结果。因此,优化经济发展的环境,首先得优化制度,从一定程度上,两者是等价的,优化了制度也就等于是优化了环境。 能够起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制度无外乎来源于三条途径:一是相关制度的继承,即对历史上形成的有利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制度安排让其进一步发扬光大;二是制度移植,将别的国家或地区形成的相关制度安排移植进来;三是制度创新,就是制度发明。从维系市场经济发展的系列制度来说,能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主要是创新了的制度。这

主要是因为,各国、各地区在不同的阶段经济发展所处的经济条件和人文社会环境不同,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的安排需要在创新中继承;对于外来的制度安排,也要在改造的基础上借鉴,而不是简单地全盘照抄照搬。 那么,如何通过制度规范和制度创新来优化相关的经济发展环境呢? 第一,规范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府政策是决定和影响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政府政策对经济发展的阻碍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有的政策与经济发展相抵触,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二是政府政策朝令夕改,缺乏基本的稳定性;三是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在各个环节被曲解或任意塞进人为意志;四是激励经济发展的政策难以制定和落实;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创新,规范政策的制定程序、强化政策的实施程序、监督政策的落实程序。 第二,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由多方面的内容构成。首先是管理服务,它是由政府提供的,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取决于行政管理体制的制度安排;其次是商业性服务,它是由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性组织提供的;第三是社会服务,它是由社会非政府性、非商业性的公益性组织提供的,取决于社会公益性组织的发展状况。它们共同构成经济发展所面对的服务环境。服务环境的优劣关键在于管理服务的水平。优化管理服务,就必须切实推

农地制度创新与家庭经营

农地制度创新与家庭经营 "三农"宏观政策如果没有微观改革的配套将很难长久发挥作用,从而影响"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根源于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设计和安排中的矛盾,现在到了该对其进行反思和改造的时候了。 农地制度的现实困难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需要继续完善。中国农业科学院教授牛若峰认为,这项改革没有解决土地所有权问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含混不清;没有把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宅基地所有权归还农民;没有给予农民以长期永久经营使用权和土地处置权,承包农户只是半自主的经营主体;另外没有将农村集体组织改造为名正言顺的合作经济组织如土地合作社。我们还应该看到农民组织和农村治理结构严重滞后与家庭承包经济制度不配套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家庭经营是对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的根本性改革,而农民组织和农村治理结构仍然沿袭了人民公社三级体制,公社体制的"遗留"与家庭经营的经济制度的磨擦是现实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根源。 其次,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没有真正形成。我们认为, 当前农村许多地方,集体经济已成为空壳,事实上只剩下农户家庭经营这一个层次;在一些地方,仅有的集体经济不是集中在为农户

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领域,而是集中一部分土地和资产由少数人承包经营,以此作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集体经济和农户经营"两张皮"的现 象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重建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势在必行。 再次,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导致当前农村愈演愈烈的土地矛盾和纠纷。近几年,我们对国内近20多个省的农村问 卷和实地调查表明,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设计和安排中有两大矛盾无法解决:其一,在集体内部,成员边界不稳定,而且新增成员具有”天赋资源权"和法定的" 公开、公平、公正"承包权,因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与" 承包土地关系变更”的矛盾始终存在。现代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农业资源转移的过程,与农地、农民增减变化相伴随,必然不断改变人地关系,"稳定"与"变更"之间的冲突始终不可避免;其二,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制度设计,无法屏蔽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致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极其弱小,这恰巧给一些地方无度征用土地的乡村干部乘机攫取土地资源配置权留下了空档。 肖屈农地制度的几大因素 、农民承包土地承担了太多的功能,已不堪重负。在 经济意义上,承包土地是集体成员平等获取生产资料 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在政治意义上,承包土地是农民获 得民主权利的基础;在社会意义上,承包土地还担负着 稳定乡村社会结构的重要作用。因此承认农民的土地 财产权,将提高农民的社会归属感并有利于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49-1998(1)

认为能够遵照人的意愿而控制社会进化过程,这似乎是一种 奢望。 [1]、分析框架 本文用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对 1949— 1998 年 50 年间中国土地产权制度 [2] 变迁作以系统的分析和阐述。 制度变迁理论告诉大家,制度安排 ( institutionalarrangement )总是由起始时的均衡态势向非均衡态势过渡的,即均衡是暂时的,而非均衡则是常态; 非均衡的出现预示着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制度变迁 ( institutionalchange ) 分 为 诱 致 性 制 度 变 迁 (inducedchange )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 compulsivechange )。 结合我们讨论的主题——土地产权制度,每次土地产权制度 非均衡都会引起产权的重组。制度非均衡( institutionalnon-equilibrium )及变迁 理论构成了 本论文的主要架构。我们将 1949— 1998 年以来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看作是由制度均衡到非均衡而引起变 迁的过程。 1949 年前的土地制度安排相对于新掌握政权的共 产党要“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治意志来说,是非均衡的, 于是便开始了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 迁: 1949-1998(1)

1952 年的土地改革。而此后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相对于工业化等的制度安排,又显得非均衡。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集体化便随之而到。1958 年以后的人民公社制度安排,并没有使它的创制者如愿以偿。制度的非均衡依然显现,60 年代初大饥荒的痛苦经历教育了农民及政府必须在现行制度安排之外寻找生存机会,来自底层的制度创新——“包产到户”又引起短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然而由于意识形态、统治者的有界理性和政治偏好等的作用使得这一短暂调整的流产,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得以重演:人 民公社体制得以保留。低下的n 集体经济效率的长期徘徊,引起农民的再次“反抗” ,在现存的制度安排下,已不能满足农民收益的要求,他们不得不在现存的国家认可的制度安排的边界之外寻找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有了60 年代初期的经验,“包产到户”作为制度选择集合中一个又应运而生,于是又一波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到来,即70 年代末始于安徽凤阳小岗梨园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然而,故事并不因此而结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又引起新的非均衡、制度创新及产权的重组。 二、土地改革: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社会、经济绩效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经济社会绩效

制度创新的重要性

企业制度创新存在的必要性 2010-04-14 清华领导力培训无忧论文网企业制度创新比技术创新更重要。民营企业为了能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十分重视企业自主创新,但是,存在着重技术轻制度的倾向,导致企业发展出现了人员不稳、速度不快、寿命不长等不良现象。因此,民营企业要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企业制度创新。 企业制度创新是企业创新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一种更有效的约束本企业职员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的产生过程,为企业技术创新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提供支撑和保障。它通过激发企业职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从而推动企业进步。企业之间的制度及相关知识基础的差异,使得企业很不容易模仿。 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制度创新比技术创新更重要。民营企业为了能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十分重视企业自主创新,但是,存在着重技术轻制度的倾向,导致企业发展出现了人员不稳、速度不快、规模不大、创新不足、寿命不长等不良现象。因此,民营企业想要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协调发展。 一、企业制度创新理论的发展综述创新概念自1912年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1912)中被首次提出之后,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按照熊彼特的观点:“创新是指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这种新组合主要包括引进新产品、引进新技术、开辟新市场、开辟原材料新来源、实现工业新组织等多个方面”。由此可见,创新理论是一个被纳入经济学范畴的概念,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经济行为的分析和研究领域。创新理论经过不断的丰富和发展,目前已形成两大主要分支:一是创新与技术经济的结合,形成以索洛、阿罗为代表的技术创新经济学;二是创新与产权制度的结合,形成以科斯、若思为代表的制度创新经济学。 熊彼特首开技术创新研究之先河,包括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在内,虽然对企业制度创新有一定的意义,但早期对创新问题的研究重点集中在技术创新领域,如熊彼特关于创新的定义,主要是从技术创新的角度来对创新进行类型划分的;此外,希克斯将创新分为“节约劳动型”、“节约资本型”和“中性”三大类;门茨则将创新划分为“基础创新”和“二次创新”两大类(常修泽,1994)[5]。由此可见,他们对创新问题的研究偏重于技术创新,对企业制度创新问题的研究是很有限的。 二、企业制度创新理论的发展综述 (一)企业制度创新理论发展概述 20世纪5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对人的行为的分析取得了重大进展,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尽管仍假定人是理性的,但已用效用最大化替代了传统的利润最大化假定,理性被理解为人能根据各种约束作出一系列欲望、期望与偏好的选择;二是认识到按传统理论的观点,整个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组织受“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会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这样实际上是假定了市场的运作不存在为达成交易而搜寻信息的交易费用。事实上,任何一项交易的完成,都需要进行合约的议定、对合约进行监督和讨价还价等,因而必然存在交易费用,正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才产生了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不同制度安排;三是完全竞争模型要求完全界定私产制度,认为这样是最有效率的,但事实上这只不过是一种理论期望,实际上是很难做到的,现实生活中产权结构的多重特征也证明了这一点。基于这些认识,产权学派企图揭示产权制度的功能及其对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的作用;新制度学派认为制度是内生的,并探讨了制度的基本功能、影响制度变迁的各种因素以及作出不同制度安排选择的原因等多个方面。 (二)关于制度的研究 兰斯·戴维斯(,,1971)和道格拉斯·c.诺思(,1989)率先在制度创新领域展开了实质性的研究,根据诺思的定义,制度是指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务程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具体包括企业的组织方式、产权结构、管理体制及市场规则等;.舒尔茨认为,制度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某些服务的供给者,是应经济增长的需求而产生的,需求的不同也会导致制度安排的不同;林毅夫认为,人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一个理性人能力的有限性,他在做出决策时要支付信息费用,以及人生活环境与生产中的不确定性。因此,一方面是

成都市创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主体的选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等重要环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和吸引各类资金投资实施农村土地整治。一是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农民集体和农户可持立项批复到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融资,寻求投资者。二是实施整治项目整理出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可进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各类需求者均可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竞购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三是实行"持指标"报征和"持指标"准入制度,即区(市)县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必须持有等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暂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竞买者,必须持有不少于拟竞买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方可参与竞买。 (四)建立收益返还制度。一方面,规定实施整治项目整理复垦的建设用地面积,扣除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必须无偿预留不低于5%给当地农民集体,以为当地农村和农民集体留足建设发展空间;同时鼓励实施整治项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本乡(镇)、村范围内就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使用。另一方面,节余建设用地指标

初始交易所得的收益,缴纳10%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全部返还给农村,由农民集体和参与整治项目的农户按照体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原则自主决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政府收取后,返还给整治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整治项目整理出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初始交易实现的收益,也全部用于农村的田、水、路、林、村整治。 二、积极意义 (一)构建了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机制。成都市实行"持指标"准入制度,实质是将城市土地收益中的一部分反哺到了农村。因为开发企业参与竞买土地,关注的是取得土地的总成本,实行"持指标"准入制度,开发企业购买指标"入场"就支付了部分成本,因而在拍卖土地时土地成交价格必然会下降,政府土地收益会相应减少。而这部分减少的政府土地收益,通过指标这个载体转移到了农村用于土地整治及新农村建设,有效解决了新农村建设"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可以说"持指标"准入制度,是成都市自2008年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制度以来,在构建城市

珠三角:土地制度创新研究

珠三角:土地制度创新研究 珠三角:土地制度创新研究2001-08-22近年来土地制度变革的实践和产权经济学的理论研究都表明,过去那种基于强调土地所有权归谁,强调生产资料的归属决定生产关系性质的 立场上探讨土地制度变革的主张,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为主要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创新,无疑为我们进行土地制度的变革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一、制度创新的动因与方式经过整个80年代的发展,珠江三角洲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快, 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一个地区。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迅速进程,使原来隐藏在以“均包制”为特征的土地制度背后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在珠江三角洲变得异常突出。第一,随着 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珠江三角洲普遍出现了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经营基础的农户兼业化。农户的抛荒,土地的分散使用,经营规模的狭小在资源配置上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 由此,按照效益原则配置土地资源,改变现有分散的、狭小的、低效率的土地使用格局, 造就土地集中机制,从而实行规模经营,使土地流转制度的创立提到了议事日程。第二, 随着农村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珠江三角洲每年都有大最的农地转为工业用地,地价及土地 资本收益也随之提高。尤其是1992年4月广东省粮价放开,取消合同定购任务,过去隐 含在粮食平议差价中的“暗税”随之取消,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得以强化,加之农村产业结构 的调整使土地的机会利润大幅度上涨,从而进一步刺激了土地价格的倍增。农户原来视土地为不可或缺的福利保障,现在却进一步视土地为增殖手段。在此情形下,土地的集中与 流转对土地的管理使用制度提出了重新调整的要求。第三,由于土地资源增值收益的直线上扬,如何合理地分配列益,处理好政府与农民、农民与社区集体的关系,并保障农民的 合法权益也直接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产权安排问题。第四,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角度而言,在产权所包含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中,转让权是最重要的。从产权界定是为了促 成交易的角度说,对转让权的不当限制乃至禁上就会导致产权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首先,在转让权受不当限制的条件下,资源不时能流向对其评价最高的地方,资源配置 效率不能不受到损害,其次转让权受不当限制必然导致有效竞争的缺乏。若产权主体相互间的冲突不能通过竞争性的转让(即“你不合适,再找别人”)的方式解决,而只能“吊死 在一棵树上”,就是容忍低效率的存在成者陷入无休止的“内耗”。最后,转让权受不当限 制以会导致收益权受限制。应该说,家庭承包制的产权残缺,尤以转让权受限制(这种限 制既来源于产权界定上的原因,因为农户出卖土地是违法的,也起因于土地的福利保障功能)所导致的后果最为严重。基于上述背景,珠江三角洲沿着“农地集中--使用权流转――规模经营”的线索,拉开了土地制度创新活动的序幕,进而推动了整个广东农村土地制度 的变迁,在广东农村,尽管土地制度创新活动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基本的思路是:将土地 所有权以宪法规定为基准,置其于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并规范农户的土 地经营权(使用权)以及与之相应的收益权利转让权,进而对平均地权(均田问承包)的资源配置低效率格局进行修正,从而以产权制度建设为中心,培育土地流转的集中小机制 ,逐步推动土地的规模化与企业化经营。从1993年开始,顺德市、南海市、番禺市、龙 岗区、宝安区等地尝试土地使用权入股进而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尤以南海市最为典型,南海市作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建设试验区之一,在这方面的变化利制度安排格外值得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国英 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中国整体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大量观察表明,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可以断定,从2004年开始,中国农村土地政策乃至一般的土地政策将发生重要变化,变化的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取决于高层决策者远见卓识和行动魄力。本报告将集中分析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并对一些具体政策的影响做出评论。 一、2004年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背景 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这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国政府要执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 2004年中央政府出台的与土地有关的最重要的政策调整,体现在10月21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这个决定发布之前,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两项通知,意在稳定和回复农业播种面积。这两项通知分别是3月20日的“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和4月30日的“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通知”。28号文件责成有关政府机构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本着这个要求,国土资源部很快出台了两项决定,分别是11月9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随后发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 本年度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加大了对违反土地法规行为和行政渎职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的精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

创新七项机制 推进重点建设

创新七项机制推进重点建设 近年来,我市在重点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注重坚持体制机制的研究、创新和不断完善,寻找一切管用办法,督促和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着力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重点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XX年市发改委被省政府授予全省重点建设立功竞赛优秀组织单位,被市政府授予“项目推进年”先进单位,被省发改委、省重点办评为全省重点建设信息工作先进单位;20XX年度在全省重点建设工作考核中名列第三。 一、建立和完善项目推进机制 我市率先在全省建立和完善了重点建设项目推进七项制度: 坚持落实市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对市区34个重点建设项目落实了27位联系领导,真正做到落实职责,明确任务,强化领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督促、协调和推进作用。 坚持落实专题协调制度。市重点办每月将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上报给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分管市长、秘书长或项目联系领导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20XX年共发出市领导联系重点项目联系单45份,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基本上得到及时有效地

协调解决。 坚持落实季度汇报分析例会制度。市重点办按季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发改局负责人召开重点建设工作例会,及时掌握重点建设进展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存在困难,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建立检查督查和难点问题交办制度。市效能办、市重点办和市委、市政府两办督查室和项目推进年督查组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手,强化督促检查和协调。在20XX年6-7月份组织全市重点工程大检查的基础上,就17个重点项目存在的难点问题先后召开了三次交办会或督查会,×××、×××等市领导亲自参加会议,推动了市区重点工程难点问题集中整治攻坚月活动的深入开展。同时,就×××××工程、××××迁建、××××迁建、市××××、城市道路工程等多个重点项目存在的难点问题开展了专题跟踪督查,多次召开协调会,有效推进项目的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政策处理和项目建设工作。市效能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对10个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督查,为重点建设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和办事效率。 建立效能监督员联系重点建设项目制度。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聘任了51位效能监督员联系重点建设项目,并要求效能监督员及时反映和帮助协调重点工程实施中

对当前农地制度创新的几点看法

对当前农地制度创新的几点看法 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观诸历史,王朝更替、 社会生产力的兴衰,莫不与之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查考现实,新中国成立前 后的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这些引发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剧烈变革的重大事 件都缘自于土地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翻天覆地的变化,也正是肇始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无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 立,极大释放了我国农村生产力,对我国农业增长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必须明 确的是: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并没有也不可能穷尽农地制度创新的极限,制 度的成功的同时也包含着其缺陷因素,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仍遗留了若干 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不断创新。而且,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的一系列 深刻变化,不仅改变了农地制度变迁的外部环境,也对农地制度的变革提出了 新要求,农地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日益凸显。本文拟就当前农地制度建 设有关问题作一些概要的评述,并对土地制度创新作出框架性的简要分析。 一、家庭承包经营仍然是我国农村最重要的基本制度土地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和生产经营方式下,承载着向农民提供收入、满足就业、稳定预期和社会保障等几大功能。近年来,随着农业农村经济 的发展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在不同区域和不同的农户经营水平的约束下,土地 承载的收入、就业、保障和预期几大功能有消有涨,产生作用的机理和表现形 式也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制度的重要性有所降低。事实 上,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安排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次级农地使用制度,目前 仍是我国农村最具生命力、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农村其他相关制度的产生、变 迁及其效率无不受制于此。1.土地提供了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解决农民、农业、农村等“三农”问题,是当前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但“三 农”问题的解决绕不开土地问题。就农民收入问题而言,农民增收缓慢的根本 原因在于农业就业结构的变化滞后于农业GDP结构的变化,农民经营土地规 模狭小,较少的土地承载较多的农业劳动力,相对于非农产业农业的劳动生产 率过低,使从事农业经营的收入功能弱化。就农业增效而言,在数量众多的农 民从事小规模经营土地的情况下,土地细碎化程度高,而且土地流转难以大规 模推进,农业科技、农机装备无法全面推广应用,难以达到规模经济状态,土 地和劳动力的配置效率低下导致农业效益无法大幅度提升。简言之,农业劳动 力数量众多,家庭经营规模有限,致使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土地产出效率不 高,从而使土地承载的收入功能弱化。尽管如此,由于农村尚未建立完备的社 会保障体系,目前,土地还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保障,甚至大量转移到 城市的农村劳动力也因无法获得稳定的就业,并享受到城市的社会保障,因而 无法割舍与土地的联系,农村土地以凸现的保障功能为城市的发展做出另一种 形式的贡献,仍然具有社会“稳定器”的功能,短时期内这一功能还无法被完 全替代。2.农地制度制约着农村改革发展多种制度安排。纵览改革开放二十 多年我国农业、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农地制度的创新 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在确立了以土地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双层经营体制,重 塑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后,农村基本资源要素的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使得农村 非农产业发展、劳动力流动转移成为可能,推进了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和 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而又推动了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持续稳定增长。迄今为止,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地制度依旧是影响和制约其他多种制度安排的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石河子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院(系): 专业: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7年5月14日

目录 一引言 (5)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5) (1)土地改革(1949-1952年) (5)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 (5)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 (6) (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 (6) 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7) (1)现有法律制度 (7) (2)存在的问题 (7) (3)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9) 四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解析 (10) (1)承包权改革目的 (10) (2)土地改革中承包权的方向 (10) (3)土地改革中经营权的方向 (11) 五结语 (11)

中文摘要 1978年以来,经过进30年的演变和发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下的时代巨变中逐渐展现出其不适的一面,2014年中央拉开了土地改革的帷幕。本文从建国开始探讨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当代土地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优势和缺陷,探讨2014年土改的出发点和目标,预判其未来走向。本文认为:现阶段,土地改革依然要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为考虑,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护承包权的稳定发展,实行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从远目标是要实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完善土地法律体系。 关键字: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土地改革

Abstract Since 1978, after 30 years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Household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showing its discomfort side gradually in the current era of changes. In 2014, the government opened the curtain of the reform of land. This paper started from 1949 to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nd system,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contemporary land system, analyzing it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to explo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goals of land reform in 2014, and predicting its future direc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at this stage, agrarian reform is still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easants, to maintain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ly and protect the right of contracting, and to carry out the orderly circulation of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e far goal is achieving the free flow of contracting right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institutional levels to improve the land legal system. Key wor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Sepa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思路

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思路 农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稳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根本因素。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社会主艾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却未能对产权主体的界定进行系统的考虑,而主要体现为对集体化生产方式的改革,由此导致产权主体多重化。因此认为,必须明确界定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国有永佃制是可行的一种制度安排。 标签:农地;产权制度;国有永佃制 1对现有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与评价 (1)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所有者缺位”严重。 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是运行了近30年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家庭所有。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我国许多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是,“集体”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较为含糊。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内涵着一种矛盾和冲突,集体是什么,边界不清楚。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土地产权主体必然导致产权主体为争夺所有权而发生冲突,造成对农民土地产权的随意侵害,不利于农地产权的稳定,农民也形不成有效的、稳定的预期,不利于产权主体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短期行为之风盛行,必然降低农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大量的调查也表明,多数农民对农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农民的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也是很模糊的。 产权主体的不明确导致集体成员的边界确认不合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农村集体是一组动态的人的集合,其成员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升学招工、参军提干等自然和社会原因而不断地发生变化。按现行政策规定,凡因上述原因户口不在农村集体的成员,其土地的一切产权便自然无偿地取消,凡新增人口只要落上户口就可成为集体的成员,同时获得与其他成员一样的土地产权。由此,土地产权的获得或转出,不是按照商品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的原则来进行,而是由户籍制度来决定。这不仅违背了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也很不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更严重地,集体成员的不稳定会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从而会影响农户对承包土地的长期投资。 (2)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产权残缺。 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农村土地产权的权能构成缺乏明确的界定。各部重要法律条文都使用了“集体所有”这个极为笼统的定性规定,没有揭示土地产权的内涵、结构与各项权能的边界,这与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以实现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董祚继 “地者,政之本也”——孟子 “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马克思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这段精辟论述,对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三项试点工作去年初启动,目前已进入“下半场”,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范围确定等一些重大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改革推进既需要有关地方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也需要加强理论研究,用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掌握群众”、推动实践。 一、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利益调整,利益调整的关键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都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原用途还是规划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取得的出让收益与实施土地征收转用的补偿费用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置,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或有偿退出产生的土地收益如何安排,归结起来,都是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问题。这就是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涨价归公”“涨价归私”还是“公私兼顾”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非农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些规定实际上遵循了“涨价归公(国)”的原则。 但“涨价归公”的理论和实践并非社会主义中国所独创。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较早提出这一主张,在1848年出版的经济学著作中,他提出应把土地自然增长的价值收归社会所有,“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无时无刻不在增长;……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验,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得愈来愈富。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原则,他们究竟有什么权利获得这种自然增加的财富?如果国家从一开始就保留有权利,可以根据财政上的需要对地租的自然增长额课税,又有什么对不起地主的呢?”[1]其后,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发展了这一思想,指出:“土地价值不表示生产的报酬,……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坚持制度机制创新

坚持制度机制创新 加快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田筱虎 在市纪委五次全会之后,我们紧接着召开全市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经验交流会。主要目的就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和市纪委五次全会精神,通过总结交流全市“5+2”制度创新经验,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机制创新,把我市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惩防体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刚才,渭滨区、市财政局、陈仓区、陇县分别进行了大会交流,凤翔县、扶风县、麟游县、市环保局、市交通局等单位经验进行了书面交流,这些经验反映了我市制度创新的成果,其做法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性,值得各个县区和市级各个部门加以学习和借鉴。今年以来,各县区、各部门按照市纪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和“把握立意、大胆实践、完善提高、务求实效”的总体工作要求,精心部署,抓点带面,扎实推进“5+2”制度创新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果。截止目前,全市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254个,弥补了现行村民自治组织缺乏监督的体制性缺陷,初步形成了村民权益自我保障机制,强化了对农村基层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制约。10名县处级和141名乡科级领导干部分别向市、县纪委全委会进行了述廉述效,现场公布测评结果,首次在纪委全会上进行质询和评议,强化了纪委全委会的监督职能,增强了党政主要领导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履职守廉的

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全市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1225人(次),解决信访问题1100多件,办结率近90%,反映农村基层突出问题同比下降75%,重复访、越级访下降21%,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县区和市级机关共有375名新任领导干部参加了任前廉政法规考试,3人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被暂缓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学习党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明显增强。“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在市级部门和5个县区全面推开,7个县区选定的53个单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强化了对决策权的监督制约。市级部门有21家单位、县区有76家单位进行廉政风险防范制度试点,积极探索反腐倡廉以来“发现难”、“屡纠屡犯”,以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约束防范的新途径,同时通过设定程序、关注细节、加强管理,把制度建设推向机制约束,在预防腐败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今年,中纪委、省纪委先后几次到宝鸡调研制度创新,对我市制度机制创新给予了充分肯定。通过今天大会交流,概括起来,我市制度创新有四个显著特点:第一,对省纪委提出的“五项”制度的落实,基础工作做得好,尤其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办法,因此整体推进起来比较顺畅。第二,制度创新紧紧抓住了惩防体系建设这条主线。以述廉述效、廉政风险防范和“一把手”末位表态三项制度为支撑,形成了我市制约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基本骨架;通过基地阵地建设、师评队伍建设、廉政文化“六进”和主题教育,尤其是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的推行,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形成;通过推行县乡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村民监督委员会等制度,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促进干部作风转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三,通过“权力界定、程序制约、关注细节、加强管理”四个环节,把制度建设推向机制建设上进行了大胆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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