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启示

国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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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启示

[作者:袁铖转贴自:《经济与管理论丛》点击数:154 更新时间:2011-1-27 文章录入:admin ]

一、美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美国独立以前,当时英国等西欧国家迅速兴起的现代工业在美国基本上是空白,美国殖民地主要是为宗主国提供棉花、烟草等农产品。建国初期,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就主张美国应发展为一个小农经济。而发展农业经济,美国当时除了丰富的土地资源外几乎一无所有。为了取得建设新国家所需要的资金,政府除了征收关税以外,只能指望出售公有土地。这些约束条件促使美国政府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30年代长达140余年期间,将大量公共的公有产权变成农民的私有产权。政府主要通过赠送、出售等措施处理公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1785年土地法令》和《1787年西北土地法令》规定政府以较低价格出售公地。公地购买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挂欠,在一定时间内交清,所购买的土地可以继承和转让。在1862年以前,美国主要是以拍卖的形式低价出售公有土地。1862年《宅地法》通过后,土地分配的重点转向免费赠送方面。例如,《宅地法》规定凡没有持械反抗过合众国的美国公民,每户交纳10美元登记费即可申请取得160英亩西部公地,连续耕作5年后,可免费获得土地的所有权。政府免费赠送土地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军人的土地奖赏。1855年国会提出,在1790年以后任何一次战争中服过役的士兵,均授予160英亩土地作为奖赏,1856年国会把这个范围扩大到独立战争后任何战争的所有退伍军人,即使这些士兵已经死亡,其继承人仍可继承这个奖赏。到了20世纪30年代,美国可耕种的公有土地基本上已经分配完毕,由于大量的开发、砍伐森林,大量使用化学制品,加速了水土流失和土壤破坏的程度,这样政府土地工作的重心就从单纯的公有土地的分配转移到土地资源的保护方面。① 从30年代初到80年代末,美国土地资源保护最主要的办法是采取立法形式,通过农业支持项目来实行。例如:1934年6月底通过的《泰勒放牧法》,就是专为公有林地放牧区制定的法律,目的在于限制过度放牧造成水土流失;1936年2月通过《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通过补贴的方法鼓励农场主种植增强地力的作物,从而把土壤保护和控制生产的政策结合起来;1936年的《农业调整法》采用价格支持和直接补贴的方法削减耕地面积;1956年的《农业法》则通过土壤银行计划短期与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达到保护土壤

与减少过剩农产品的双重目的;1985年的《食品保障法》是美国历史上提出的保护土壤的最大计划之一,通过地租补贴鼓励农民参与该法的实施,从而达到保护土壤的目的;1996年通过的《农业完善和改革法》终止了自30年代以来一直沿用的通过补贴来限制生产和保护土地的做法,改为通过立法特别是土地分区法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土地分区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定和限制土地使用权利,处理好土地的相邻关系的矛盾。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政府的土地使用规划,使土地资源的利用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效果。当农地改变用途时,农民必须考虑是否对本地经济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造成损失的,政府要进行惩罚。

从产权角度分析,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对农地始终享有三项权利,即土地征用权、土地管理的规划权和税收权。当然,政府这三项权利并非是无限制的。比如,即使是用于公共目的的土地征用,也需征得社区成员的首肯,并给土地所有者以市场价值的补偿,如果社区成员坚决反对,土地征用也是很难实现的;土地分区法包括土地使用综合规划的制定,也必须召集社区所有成员参加,在社区成员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才能颁布土地分区法,土地税和其他税收一样,税率必须有章可循,而且征税者必须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农场主对农地具有完备的产权。土地所有者在分区法规定的范围内有充分的自主经营和使用的权利;土地收益除了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交纳比较固定的土地税、农产品销售所得税、房产税等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税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继承等各方面也都具备完全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正因为土地所有者具有明晰的土地产权边界,所以在美国,私有土地的侵权行为和土地纠纷的案例是罕见的。美国农地买卖市场和租赁市场较发达。美国农业以家庭农场为基本生产单位,实现规模化经营。据美国农业部1992年一份有关农业特征的调查,全国土地面积的41.8%和96%的耕地属于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有如下三种类型:完全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场,占全部家庭农场总数的57.7%;土地部分自有、部分租用的农场,占家庭农场总数的31%;土地完全租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11.3%。几乎所有的农场不仅都能够完整地保持原有的土地不被分割,而且能够得以扩张和发展。这主要与宽松的人地关系和稳定而且有保障的土地私人所有权有关。美国地多人少,全美土地总面积936.3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8514.2万公顷,1991年底人口2.6764亿人,非城市人口0.5428亿人,人均可耕地面积10.4亩,为中国当时人均耕地面积1.66亩的6.27倍,这为美国农村新增人口和新增劳动力提供了充足的耕地资源。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详细的农地产权制度立法保证了农场土地的完整性。② 家庭成员可以拥有或者继承农场土地股份,但土地股份不能退也不能抵押,只允许

在家庭成员内部转让。这些法律规定保证了农场土地在代际传承中不被细分碎化,使家庭农场有长年积累起来的足够资本进行扩张。

二、俄罗斯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俄国从中世纪伊始沙皇推行封建农奴制到20世纪初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关系在农村逐渐成长起来,其土地制度走的是一条最典型的“普鲁士道路”,即资本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是在封建农奴制的土地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封建统治者本身自上而下的缓慢改良而形成的。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没有机械地照搬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虽然宣布土地国有,但又充分保证广大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事实上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个人占有;虽然没收了资本主义农场,但没有将其直接改为国营农场,而是将绝大部分土地都直接分配给了农场的农业雇佣工人。当时全国私营农场中的67万多农业工人中有50万人分得土地,成为了小土地所有者。③从1919年开始,为了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相适应,苏维埃政权大力推动国营农场、农业公社、劳动组合和共耕社等公有制农业经济组织的建立,并且把农业公社的建立摆在了十分突出的地位。斯大林上台后,加快了农业集体化的步伐。1929年4月联共(布)十六大以后,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全苏联加入集体农庄的农民达50%以上。仅1929年7—9月内,就有100万农户加入集体农庄,相当于十月革命后12年的总数。由于农民的抵制和农业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集体化步伐一度不得不有所减慢。但是两年后又急剧加快,1934年加入集体农庄的农户上升到75%,其播种面积占全部播种面积的90%。1937年底,苏联全国有集体农庄243700个,集体化的农户达1850万,占总农户的93%,集体化的耕地占总耕地面积的99.1%。在整个斯大林时期无论农业总产量还是农业的单位面积产量都很低。除极个别年份外,直到50年代初,苏联的粮食产量还低于沙皇时期1913年的水平。1933—1940年粮食平均年产量为45.63亿普特,而1913年的粮食产量是47.7亿普特。④ 地广人稀、土地肥沃,曾经有欧洲粮仓之称的俄国,由粮食出口国变成了长期依赖粮食进口的国家。

俄罗斯的农业改革从苏联时期就开始了。戈尔巴乔夫上台后,全面学习中国农业改革的经验,通过了以中国农业改革经验为蓝本的改革决定,其主要内容就是允许农民家庭租赁国有和集体农场的土地,试图从农民家庭的土地使用权入手重建农业生产的激励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后,俄罗斯为土地产权改革建立了一个远比中国完备的法律框架,承认并规范土地的私人占有、出售、购买、入股、

租赁和抵押等行为。到1995年,俄罗斯国家和集体农场的土地已经通过法律途径分配给俄罗斯农民家庭和农场工人。⑤

俄罗斯的农业改革始终没有取得中国式的早期成功。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土地租赁政策出台后,当时只得到不足总农户2%的农户的响应。即使到1994年,在大规模的土地私有化法律通过之后,个体农场也只拥有6%的农户和5%的农用土地。由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农场发展缓慢,俄罗斯才转向推进国家和集体农场的股份制,即让农场工人成为国家和集体土地的股份持有人,并因此将国家和集体农庄所有的土地改造成为股份制农场。1995年俄罗斯国有农场所有的土地从1991年的58.2%降为16.5%,集体农场从40%降为17.2%,股份制农场从0.3%上升为53.9%,个体私有部分(包括私人农场、私人的联合农场和家庭自留经济)从1.8%上升为12.5%。换言之,目前只有很小一部分俄罗斯土地真正由农民家庭经营,而绝大部分土地(87.5%)由国家、集体和股份制农场进行企业式的经营。俄罗斯的农场实行超大规模经营,平均每个农场的规模达到6000公顷。而在1987年,美国也只有3%的农场超过840公顷。⑥ 俄罗斯农地产权改革不但没有能够扭转其农业生产长期停滞的局面,而且农业总产出在激进的地权结构改造之后大幅度下降。例如,1994年俄罗斯农业总产出只相当于1990年的75%,其中畜牧业减少29%,种植业下降16.8%。⑦ 同中国农业总产出在改革早期年代里每年平均递增10%相比,俄罗斯农业经历了一场严重的衰退。

三、印度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印度在殖民统治以前为莫卧儿(1526—1761)封建帝国,土地所有权主体有国家(帝王)、扎吉尔(军人)和柴明达尔(地主)。18世纪中叶,英国征服印度后,对印度的土地制度进行了调整,土地的所有权有所分散,农民掌握了一定的土地,但土地过于集中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占农村人口15%以下的地主、富农占有85%的农地,地租率一般高达50%,有的甚至高达70—80%。印度独立的时候,土地产权集中在少数几个地主手中,土地耕种者没有土地权利,即使有,也非常有限。事实上,这也是印度农业生产不景气、农村贫穷的主要原因。自印度独立(1947年8月)以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土地改革措施,取消封建土地关系,为向以农民为基础的土地关系转移铺平道路。这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废除中介。20世纪50年代,各邦政府分另外通过法律,废除在农业耕种上的中介行为。因此,将近2千万耕种者与邦政府建立了直接的关系。谁耕种,谁拥有。此

外,法律还规定了“回收权”——被地主滥用以保持他们许多半封建的特权,而且这也是佃农自愿退回土地的一项余款。(2)废除或规范土地租赁。在20世纪50—60年代,各邦政府都通过了本质和内容各异的租赁法。有的邦禁止农业租赁体制(没有任何例外),如南部的喀拉拉邦;有的规定除了某些弱势群体如寡妇、未成年人等外,不能租赁土地,如安哈拉邦的部分地区、比哈尔邦、喜马偕尔邦、卡那塔克邦,但在以上提到的邦中,还是存在着隐蔽的租赁;有的邦对出租土地没有任何限制,如奥里萨邦、拉贾斯坦邦、泰米尔纳德邦,有的邦没有禁止租赁,如旁遮普邦、哈里亚纳邦、古吉拉特邦、马哈拉施特拉邦和阿萨姆邦。(3)规定持有土地的最高限额。1961年底,印度政府宣布各邦实施“土地持有最高限额”法令,规定超出限额以外的土地由国家交给“村评议会”,由“村评议会”分给少地或无地农民,或交给农民合作社,从而限制了大地主对土地的垄断。在最高限额法下,有290万公顷的土地过剩(农业土地的总面积为14500万公顷),其中有220万公顷的土地在500万无地和半无地家庭中进行重新分配。(4)禁止部族土地的转让。在安得拉邦、比哈尔邦、拉贾斯坦邦部族地区,对土地从部族社区转让到非部族社区,法律有限制或禁止的相关条文。

印度上述土地改革措施使地权有所分散,但地权集中的状况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到1981年,占有耕地10公顷以上的大农占农村人口的22.4%,其耕地所占比重为22.8%;占地4.10公顷的富农占农村人口的9.1%,占有耕地的比重为29.7%;占地3—4公顷的中农占农村人口的14%,占有耕地的比重为21.2%;占地1.2公顷的农户占农村人口的18%,占有耕地的比重为14.4%,占地1公顷以下的农户,占农村人口的56.5%,占有耕地的比重为12.2%。⑧ 在人口压力的冲击下,土地的持有会朝着更加细分的方向发展。土地持有的平均规模已经很低,缺乏规模经济。如果小块地再进行细分,把人力、物力从一个农庄转移到另一个农庄,会造成极大的浪费,更加不经济,而且使得灌溉管理、土地改良和对不同地块的监督更加困难。在平均土地分割数量比较高的东部和中部地区,情况更甚。印度独立后,几乎所有的邦都通过法律对小块土地进行合并,可是,到2000年9月,只有6600万公顷的土地得到合并。85%以上的农场规模不足2公顷土地,只有约1%的大农场拥有10公顷以上的土地。每个农场的土地非常分散。研究结果表明,一些相对大的拥有10公顷以上土地的农场,其单位面积的土地产出能力与小农场相差不大。总的来说,印度土地改革的执行情况难尽人意。

四、日本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日本在德川幕府统治时期,土地所有权掌握在封建领主手中,土地不得买卖,农民通过租佃关系取得土地使用权,靠出卖劳动维持自身的生存。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政府宣布农民和市民可以分别在乡村和城市占有土地,并解除了土地买卖禁令。二战后,为了改变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在美国操纵下,日本进行了资本主义各国中最为彻底的土地改革。以1946年实施的农地制度改革为起点,日本至今的农地制度改革大致可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从1946年10月《农地调整法修正案》及《自耕农创设特别法》的通过到1970年5月第二次修改《农地法》为止。日本农地政策和法律在这一阶段的重点是保护耕作者的利益,保证土地由农民所有,目的就是铲除农村中封建主义的经济关系,实现“耕者有其田”,为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创造条件。法律规定,不住在农村的地主的出租地和住在农村但超过三町步的土地必须全部出售。为了防止产生新的地主,法律规定农户拥有土地的数量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三町步。1947年—1950年,先后有191万町步的土地转卖给农户,转卖的土地相当于租佃土地的80%,在全国617.6万户中,自耕农民已占到61.8%,佃农、半佃农占37.5%,其中纯佃农从1947年占28.7%减少到只占5%,此外尚有其他农户5%。⑨ 日本现代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主要由所有权与使用权构成。所有权的产权主体主要有三种,即国家、公共团体、个人和法人。国家和公共团体所有的土地多为不能用于农业和建筑业的林地、原野、河川、海滨等,占农村土地主体部分的农地及宅基地属于私人所有。日本《民法》规定,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直接的、全面的支配性权利,是一种重要的物权。私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交换、租佃,但必须到法务省的不动产登记所进行登记,否则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第二阶段从1970年《农地法》第二次修改至今。日本经历了战后经济的高速增长。工业化、城市化一方面占有了大量的农业用地,使农地总面积不断减少。1960年全国有耕地面积607.1万公顷,到1970年耕地减少到579.6万公顷,1992年只有494.9万公顷。37年间共减少耕地112.2万公顷,减少了17%。另一方面也创造了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农民兼业化现象十分普遍,甚至兼业收入占农民收入50%以上。在此背景下,农业生产者高龄化,农业劳动力短缺,农地抛荒现象严重。农地法律和政策的重点发生了变化,突破了土地占有和使用方面的限额,以土地使用权转移为中心内容,鼓励土地的租借和流转,其目的在于促使土地向真正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且有能力的农民手中集中,扩大农户经营规模,改善农地的规模结构和经营结构,提高农地的使用效率。围绕这一目的,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1970年5月通过的修改后的《农地法》取消了对取得农地上限的限

制,废除了对地租最高额的规定,使农地的租赁、借贷在法律上获得承认,从而为大规模借地农的形成提供了法律依据。1975年《农业振兴区域整备法》的修改,旨在促进农业发展和农地的有效利用,用法律确保农民安心贷出土地,促进农地流动。从1970年至今的30多年间,日本农地制度和法律一直是以农地集中和规模扩大为中心而展开的。但总体来说,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进展十分缓慢,到目前为止,分散农地的集中和规模经营仍是政府农地工作的重点。

五、台湾地区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在日本占领台湾前,台湾的土地产权制度同大陆一样是以地主所有为基础的土地产权制度。在农村,农民虽大多拥有宅基地权和少量土地的所有权,但大量土地仍然集中在地主手中,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进行土地交易、租佃、抵押、典当等。日本占领台湾后,殖民统治和封建统治的双重压迫使得大量农民破产,土地进一步向少数地主手中集中。1920年的调查数据显示,耕地面积在1甲(约合14.57亩)以下的农户有25.96万户,占农户总数的64.08%,所拥有的耕地仅占总耕地的14.35%,10甲以上的农户8303户,占农户总数的2.03%,拥有耕地的比重却高达35.8%。为了缓和紧张的土地关系,达到增加生产、实现政治稳定的目的,从1949年开始,台湾政府进行了第一次土地改革。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步是“三七五减租”,即将农地地租控制在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37.5%以内。地租率超过37.5%的,必须减为37.5%,地租率低于37.5%的,仍按原地租率,不得因此而增加。政府在限租的同时,还对租佃权进行了规范和保护。如规定租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定,租期不得少于6年,地主不得非法或任意终止租约,若以暴力强迫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佃户连续两年未交地租,地主可终止租约,租约格式由政府统一拟订,一式三份,主佃双方各执一份,乡镇公所存一份备查。1951年起,实行改革的第二步“公地放领”,就是政府准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对公有耕地进行购买,将国有耕地的所有权陆续转移为农民所有。公有耕地主要是日本在台占据的土地及政府开垦的土地,其地价按照耕地正产物收获量的2.5倍估计,分10年平均摊还,每年连同田赋负担,以不超过一般佃农的地租的37.5%为准。1953年台湾政府颁布了《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实物土地债券条例》等法令,实施土地改革的第三步“耕者有其田”。凡水田超过3公顷或旱地超过6公顷的地主私人出租地必须全部卖给政府,然后由政府将这部分土地转卖给佃农。其收购按照公地放领办法以正产物的2.5倍计算。其中70%由当局付给实物土地债券,征收水田付给稻谷债券,征收旱地付给甘薯债券,年利

率4%,本利在10年内分20期均等偿还。另外30%付给公营事业股票,这些公司在股票发行后即转为民营公司,归股票所有者所有。

台湾政府的第一次土地改革深受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的影响,是一种“农地农有”制度。所谓农地农有,是指“农地归农民所有、所耕,耕作所获的成果归农民所享,是即‘耕者有其田’,不耕者不得有其田也”。⑩现在台湾地区农村土地有公有与私有两种。公有土地是指国有、省有、市县有或乡镇有的土地,但土地所有权都属于“国家”。农村土地中占主体的农地和宅地,一般是农民依法取得,农民拥有对农地和宅地的所有权。台湾对土地权利的设置采取法定方式,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以契约或习惯设立土地权利。50年代的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佃农合法地取得了耕地。一方面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有了快速的发展,进而带动了工业化;另一方面法律对农地的拥有面积和转移的对象作了严格的限制,导致了土地的分散和零碎。农业经营规模过小,不仅使经营成本过高,而且分散的农户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迟钝,使产销调节工作增大了难度。进入70年代以后,农业发展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土地、资金、技术方面对农业的制约作用日益突出,农村人口老龄化,农业劳动力短缺,农户兼业比例较高。从1983年开始,台湾政府进行了第二次农地改革,这次改革的目的主要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地的规模经营。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银行放宽贷款条件,刺激农民购买土地,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组织农民扩大农场经营规模;加强推行农业机械化,加速办理农地重划。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相关法令的修订。如对“三七五减租”的有关条例作了修改,希望农民能以委托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倡一个农户的几个子女中一般只留一人务农,防止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因为子女的增加而无限细分的趋势;通过发展非农产业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让更多的农村劳动力从农业中流动到非农业部门就业。总之,政府用各种经济、法律的手段保证了台湾农户的经营规模没有随人口的增加而缩小,台湾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一般维持在1公顷左右,几十年来基本上没有改变。若以每个农业劳动者经营的土地规模而论,从1952年的0.57公顷上升至1996年的1.03公顷。

总结美国、俄罗斯、印度、日本和台湾地区农村产权制度的变迁规律,对设计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目标模式无疑是有帮助的。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也是农业发达国家和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国,美国现在的农地政策和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讲,对中国农地制度目标模式的选择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俄罗斯和

中国同为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俄罗斯在农业改革中所碰到的难题,有些也是中国在农业转型中还没有解决的一些要害问题,“落后的”俄罗斯农业改革的教训往往可以成为“先进的”中国以后的经验。印度和中国同为人口众多、耕地稀缺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印度的农地制度改革的执行情况难尽人意,却同样可以为中国的改革提供反面的教训。日本同样是在人多地少的基础上,成功地进行了农地制度改革,对战后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这又为中国的改革提供了正面的经验。台湾与大陆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相同,在20世纪50年代,各自进行了不同的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截然不同的经济绩效,大陆确实也有虚心向台湾学习的必要。

综观上述五个国家(地区)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农地制度的变迁具有以下三个规律性的特征。

第一,农地产权制度的所有不同安排,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化解农业生产中的人地关系矛盾。马尔萨斯(1798)和李嘉图(1817)曾经揭示过人地关系矛盾在工业化初期对经济增长的制约作用。诺斯和托马斯(1973)通过研究发现,英国成功地摆脱17世纪的危机,可以直接归因于农地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美国和俄罗斯由于土地资源十分丰富,人口增长对农业生产的制约作用不太明显。印度法律禁止土地租赁,导致了农村人口无法流动和穷人不能通过租赁市场获得土地,另外,国家不是通过行政方式而是通过赎买方式征收地主的土地,但在转卖给农民时,没有考虑到农民的收入状态,最终又重新产生了土地分配上的苦乐不均。由于印度不能成功化解农业生产中紧张的人地关系矛盾,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不彻底,新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要素进入不了农业,导致了印度农业发展缓慢。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在二战刚结束后所进行的土地改革,把几乎所有属于不从事耕作地主的土地分给了农民,导致了农村结构的高度平均化。这个改革极大地缓解了人地关系的紧张矛盾,建立起了由同质的小土地所有者组成的平均化的农业社会,提高了社会和政治的稳定性,构成了这些国家和地区以后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日本自二战后实行土地改革一直到1961年《农业基本法》的制定,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法律不仅严格禁止法人进入直接的农业生产领域,还规定非农业生产者不得拥有农地。日本的法律至今对公司进入农业直接生产领域有着一系列严格的附加条件。

第二,农地产权有沿着排他性方向运动的趋势。上述五个国家或地区的农地

产权都呈现出公有产权——排他性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的变动轨迹。无论是美国早期通过赠送、出售等措施将公有土地变成农民私有土地,还是俄罗斯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通过大规模私有化将国家和集体农场改造成股份制农场,抑或是台湾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通过“公田放领”将国有耕地的所有权转变为农民所有,农地产权都随着排他性增强而变得逐渐清晰,虽然在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农村都存在一定数量的公有土地,但那多是一些不能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占农地主体的耕地和宅地一般归农民所有。公有农地与私有农地的产权边界是十分清晰的。农民拥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独享权和自由处置权等完全的土地产权。农民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私有产权可以促进农民对土地长期投资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第三,在农地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小农经济有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客观发展要求。美国建国初期拥有广阔的土地资源,美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和规模经营的实现都是在把公地处理给私人的过程中完成的,加上从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以后长达190多年的和平环境,使美国家庭农场不仅保持了原有规模而且能不断扩张和发展。其他国家是先完成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然后再在私有产权基础上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印度独立后,几乎所有的邦都通过法律,企图通过合并小块土地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在旁遮普邦、哈亚纳邦和Uttar Pradesh邦,法律规定对小块土地进行强制性合并,而在其他邦是自愿的,主要取决于该地区大多数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土地合并计划只在强制实行的邦获得成功,在安得拉邦、比哈尔邦、加姆和克什米尔邦、卡纳塔喀邦、马哈拉施特拉邦和拉贾斯坦邦合并计划被迫中断,其他已经合并过的地区则有必要对小块土地进行再合并。在印度拥有10公顷以上土地的大农场尽管数量很少且投入了更多的现代技术如化学肥料、杀虫剂等等,在20世纪60年代绿色革命前,其生产效率远低于小农场,70年代后有些地区的大农场比小农场要强一些。然而,在多数情况下,跟拥有不足1公顷土地的微小农场主和拥有10公顷或更多土地的农场主相比,中型农场主显得更有进取心和效率更高。日本二战后初期的农地制度改革实现了建立和巩固自耕农制度的目标。在个体农民的基础上,50年代日本农业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工业品销售市场和农产品供应有了扩大,从而为工业资本的积累创造了有利条件,在20世纪60—70年代日本工业加速发展的情况下,农地分散经营、规模狭小与现代化生产力的矛盾暴露出来,日本政府采取了在确保耕者有其田和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用政策引导和法律规范,通过巩固租赁关系,解除借贷双方后顾之忧等手段,促进农地集中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农地规模经营尽管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汪洋大海

般的小农经济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但国内主要农产品的供给量也一直在扩大。广泛建立的农协等中介组织,克服了小农经济的局限性。经过30余年的不懈努力,农地整备、集中和规模经营有了较大的发展。从1960年到1995年,经营规模小于一公顷的农户由41.81万户、占总农户的71.8%,下降到23.42万户、占总农户的69.6%,经营3公顷以上的农户由3.6万户增长到13.7万户,构成比例由0.6%上升到4.1%。北海道地区的规模经营发展最快,经营面积小于3公顷的农户比率由1960年的47.3%下降到1995年的23.3%;经营3—5公顷面积的农户比率由1960年的34.4%下降到1995年的16.9%;经营5—10公顷的农户由1960年的17.1%上升到1995年的32.6%,经营10—20公顷的农户比例由1960年的1.2%上升到1995年的22%,经营20公顷以上的农户由1960年的0%上升到1995年的5.2%。很明显,日本的农地规模经营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1)与日本鼓励农户进行规模经营一样,台湾也出台了一些鼓励农户进行规模经营的措施。除了采取促进土地流转的措施以外,还鼓励农户进一步购买公共用地以扩大土地规模。台湾土地规模经营的实施效果远比日本显著。每个劳动力经营的土地规模大于日本,使台湾成为了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地区。

第四,农民土地产权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

过去我们习惯于以私法精神与理念来评判农民土地产权,认为土地私有制就是私人可以对土地进行任意使用和处分等,赋予私人绝对产权。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也是有害的,农民拥有土地完全产权是以不违反法律、不妨碍他人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的。二战后,伴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加强,发达国家政府纷纷对土地进行管制,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地规划。美国是土地规划最详细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通过土地分区法规定每个地区的土地使用类型、范围及其规章、地面建筑的地点、高度和体积、停车场的要求、每块地开发的程度,并配有分区图。二是土地征用。只要是政府用于公共目的的征地,并且以适当的市场价格给予原土地所有者以补偿,征用土地就是不可抗拒的。例如,台湾地区《土地法》规定因国防设施、交通、公用事业、水利、公共卫生、教育及慈善事业、国营事业以及其他由政府兴办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政府机关可以征用私有土地,但征用的范围应以其事业所必须者为限。三是农地用途管制。所有国家都规定农业用地不经许可,不可改为非农业用途。此外,还有强制性的水土保护。

第五,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离不开一场必要的商业变革。这是因为,

离开了市场交易,界定产权本身并不能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界定产权是为了市场交易,同时也只有在市场交易中,产权才能够真正得到清楚和明确的界定。产权束中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都离不开充分的产品交易权。离开产品的交易权,土地的使用权就只有在自给的范围内才有意义。产权制度改革只是解决农地问题的必要条件,绝不是充分条件。俄罗斯农业改革的例子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为什么中国采取家庭承包制获得成功,而戈尔巴乔夫全面学习中国农村改革经验,让农民租赁公有土地的政策却失败了?正是在推行农地家庭租赁制得不到响应之后,叶利钦才转向农场的股份制改造。然而,俄罗斯农地股份制产权量化到个人的政策又失败了。通常的解释是,俄罗斯农产品需求的剧减导致了农业严重的衰退。农产品需求减少的原因是,俄罗斯丢失了原先受保护的经互会农产品市场,国内需求因为居民收入减少和国家的食物补贴取消也大大减少,部门间和国家间贸易条件的改变等。(12)世界银行1996年关于转型经济的发展报告指出,俄罗斯农业衰退也有供给方面的原因,主要是超大规模的农场无法得到有效的管理,过去之所以生存下来,是因为可以轻易地得到国家银行的贷款和国家给予的大量补贴(包括消费者补贴)(13),其实,俄罗斯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中所碰到的难题并不在于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本身,而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环境,俄罗斯不但平均的农场规模大,而且由于地广人稀,农场与农场之间距离很远,农村地区没有密布的居民点、集镇和城市,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较高,无法依托“一放就活”的农村小集市作为其投入和产出服务的“支持系统”,而必须要依靠“大量分配”。20世纪80年代俄罗斯农民对土地的家庭租赁反应不积极,主要是由于农民在得不到有效的投入产出服务的预期下对产权和经营组织形式的一种合理选择。90年代后,俄罗斯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全面改革农业的投入产出服务体系,由于农业供给还不适应制度环境的新变化,供给出现下滑局面,但综合要素生产率却有了提高。(14)总之,产权改革不是可以孤立进行的。

注释:

①Economic Research Servic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Agriculture, 26-jun-98.

② 制约和规范美国农村土地产权的主要法律有:《野生动物法》、《国家环境政策法》、《国家森林管理法》、《联邦环境农药控制法》、《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联邦水污染控制修正法案》、《露天开矿管理和开垦法》、《海岸带管理法》、《水土资源保护法》、《森林地和草地牧场可更新资源计划法》、《林地和草地牧场资源推广法》、《资源保护和复原法》、《国有草地牧场改良法》等。

③ 《苏联社会主义经济》,三联书店出版社,1979年版,第379页。

④ 周尚文:《苏联兴亡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2页。

⑤ [英]麦德维杰夫:《让历史来审判——斯大林主义的起源及其后果》,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3页。

⑥Prosterman, Roy, Leonard J. Rolfes, Jr & Robert G 1995.“Russian Agrian Reform:

A Status Report from the field”, Communist Economies &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vol, 7, No.2,1995, PP.175—193.

⑦ 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81页。

⑧ [印度]哈克:《印度的农地关系》,见迟福林主编的《把土地使用权真正交给农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⑨ 日本农业统计协会编:《农业水产业累年统计表》,1977年,第102页。

⑩ 林元兴:《地政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年初版,第32—39页。(11)王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世纪变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第420页。

(12) Sedik, D. Foster & W. Liefert, 1996,“Economic Reform and Agriculture in the Russian Federation, 1992—1995”, Communist Economies &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V ol.8, No.2, 1996,PP.133—147.

(13) WB (the World Bank), 1996. From Plan to Market-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1996.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59.

(14) Wegren, K. Stephen 1996.“From Farm to Table: The Food System in Post Communist Russian,”Communist Economies &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vol. 8, No.2,1996.^

土地确权改革宣传标语

耕地资源宝贝篇 1、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 2、土地是最基础的资源,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 3、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坚持深化改革篇 1、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 2、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确保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 3、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激发群众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积极性和创造力! 4、群策群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齐心协力共建秀美乡村! 5、支持群众探索创新,调动群众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 6、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的土地权益。 7、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凝聚社会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 8、推进宅基地改革试点加快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1、实施土地登记,明晰土地产权。 2、实行土地权属登记,加强土地产权管理。 3、土地产权承千秋,保障权益兴万代。 4、土地产权明晰,农村农民受益。 5、土地矿产明产权,科学利用到永远。 6、土地确权,利国惠民。 7、土地生命线,产权是关键。 8、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禁止乱占滥用土地。 9、规范土地登记,保护土地财产。 10、国土资源是民生之本,产权制度是管理之基。 11、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12、加强土地产权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13、禁止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颁发土地证。 14、开展集体土地登记,保护土地财产权益。 15、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16、明晰土地产权,共建和谐家园。 17、明晰土地产权,维护农民权益。 18、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利国惠民。 19、农村宅基地确权调查,人人有责。 20、农村宅基地确权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措施。 21、农民有了土地证,好比人有了户口。 22、凭证用地管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3、让每一块土地都拥有合法的“身份证”。 24、人人支持,村村配合,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25、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积极搞好农村集体土地调查。 26、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27、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夯实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基础。 28、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29、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0、严格土地登记,明确土地权属。

关于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助力乡村振兴的思考

关于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助力乡村振兴的思考 摘要:土地是经济开始、是财富之母、农业的基础、农民的根源。土地制度是 国家生产关系重要部署和所有管理制度中最基本的制度。21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的农村地区的土地管理更加严重。为了管理农村土地,需要继续完善综合管理战略,不断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从而落实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的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措施 引言 在现代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是重要的物质资源,我国国土辽阔,但是 由于人口基数较大,人均占有土地量较少,为了保障土地资源能有效应用,当前 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在现阶段土地工作开展过程中,土地管理战略 能保障各项土地工作有序开展,对全面提升管理工作效率以及扩大管理范围具有 重要意义。但是从现阶段我国部分区域土地管理工作现状来看,仍旧存在较多问题,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各项管理工作能落实到实处,推动我 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 1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各项问题 1.1耕地保护面临的挑战 当前我国人口约有14亿,粮食自给量不足60%。如果继续降低我国农产品的占比,必将对我国粮食安全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制定了严格的耕地面积红线。但在具体工作中,1.2亿hm2的耕地红线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首先,在计 算耕地面积的过程中,我国将实测面积作为具体的考核标准。但依据传统的统计 标准,土地的实际产量是基层计算耕地面积的主要计量方式,因此,我国的耕地 面积有虚高的成分。其次,我国部分地区在补偿占用耕地的过程中,存在以次充 好的现象。近年来,城市发展占用了大量的农业用地,这部分土地的质量普遍较好。在耕地补偿的过程中,部分地区开垦了对等的贫瘠土地,但是这些土地的产 量远低于被占用的耕地。 1.2监管不合理,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对农业耕地、林业用地不合理监管与保护,受到自然条件 等要素影响,土地会发生不同程度荒漠化与水土流失问题,致使土地质量不断降低。其次城市发展过程中各类废水废气不合理应用,不通过处理随意排入土地中,将会导致区域土地资源与水资源受到污染。从现阶段土地管理工作发展现状来看,国家已经拟定了各项土地管理政策,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地方管理部门难以 重视。加上部分管理人员自身缺乏良好的责任意识,专业素质有待提升,需要更 新管理思想,致使各项管理政策未能全面实施。 1.3土地强制征用情况的存在 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在几十年内可以迅速发展,这其 中的原因就有征收农村土地,且征用土地基本上都是强制征用,这一行为严重损 害着农民利益以及相关权益,这由两个方面可以体现:(1)由于土地征用后农 民目前的补偿制度不完善,补偿只是根据征地后的土地效益制定的,没有考虑到 土地成本,对农民进行补偿。(2)一直以来,我国土地征收范围一直很广,不 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阻碍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进。 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探索

我国土地所有权变迁

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在中华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制度是在衔接清末现实和参照西方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限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使农民在强化土地继承权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土地兼并的保护,从而使得丧失土地的流民、贫民和流氓无产者成为加剧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国民政府后来丧失政权的主要经济原因之一。 1949年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四次变革。1950年起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国民政府实行土地私有制所形成的土地兼并,实行与传统完全一致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到1952年,全国范围内土改结束。但这时的土地私有制一是“落地未生根”,二是依然是不完整的私有权。因此,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将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私有财产都强制性无偿收归集体所有,在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中不仅显得顺理成章,而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旗号下的变本加厉行为,也似乎被赋予了某种社会进步意义。1979年至今,全国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但1982年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等)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上依然是一个边界非常模糊的概念,自上而下的省、县、乡、村行政组织,都可能依照权力大小,通过权力影响改变这个模糊的“集体所有权”边界,这种方式虽然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损害,却并不会在法律上构成明确的侵权。近年各种开发区遍地开花、农用耕地逐年减少的现实,实际上与传统的土地产权边界不清有非常重大的关系。这种权利边界不明确的土地产权安排,使得农民在面对任何一级行政组织的事实侵权行为时,都会丧失任何形式的公力救济权,甚至连最基本的私力救济行为,也常常被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政府归结为“非法”。这样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客观上进一步加剧了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矛盾,同时也使得城乡二元结构矛盾持续恶化。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石河子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院(系): 专业: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7年5月14日

目录 一引言 (5)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5) (1)土地改革(1949-1952年) (5)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 (5)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 (6) (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 (6) 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7) (1)现有法律制度 (7) (2)存在的问题 (7) (3)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9) 四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解析 (10) (1)承包权改革目的 (10) (2)土地改革中承包权的方向 (10) (3)土地改革中经营权的方向 (11) 五结语 (11)

中文摘要 1978年以来,经过进30年的演变和发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下的时代巨变中逐渐展现出其不适的一面,2014年中央拉开了土地改革的帷幕。本文从建国开始探讨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当代土地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优势和缺陷,探讨2014年土改的出发点和目标,预判其未来走向。本文认为:现阶段,土地改革依然要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为考虑,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护承包权的稳定发展,实行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从远目标是要实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完善土地法律体系。 关键字: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土地改革

Abstract Since 1978, after 30 years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Household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showing its discomfort side gradually in the current era of changes. In 2014, the government opened the curtain of the reform of land. This paper started from 1949 to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nd system,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contemporary land system, analyzing it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to explo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goals of land reform in 2014, and predicting its future direc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at this stage, agrarian reform is still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easants, to maintain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ly and protect the right of contracting, and to carry out the orderly circulation of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e far goal is achieving the free flow of contracting right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institutional levels to improve the land legal system. Key wor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Sepa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成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水作者:尹鸿伟魏晨?来源:南风窗? 成都下辖的都江堰市柳街镇鹤鸣村,村口的巨幅宣传牌上“成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第一村”两行大字赫然醒目。新春刚过,开满油菜花的鹤鸣村表面看似宁静,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已经令其内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前,这里的农民的生活主题就是每年奔向大小城市打工。如今,随着农民对于土地和房屋确权完成,农村社区开始复活。 成都市从2008年开始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准确地触及了土地这个本质话题。“农村发展钱从哪里来?”这是成都自2003年开始城乡一体化改革就一直思考的课题。成都的改革者认为,农民实际上是端着“金饭碗”过着贫困和相对贫困的日子。改革者希望,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维护农民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进而带动“农村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为成都造就新型城乡形态的关键环节。 从试点开始的改革 2005年夏天,成都市农委对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全市集体经济年收益达到10万元以上的村占8.35%,5万元以下的村占38.11%,无集体经济收益的“空壳村”比例达到35.24%;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能分配兑现到农户手中的仅占39.33%。

鹤鸣村地处肥沃的川西坝子,2007年,连接成都至青城山的成青快速公路经过鹤鸣村,昔日的“边角地带”变成了“香馍馍”。这一年,村里40多亩土地流转出去了,“粪都不浇一下就有钱进”,过去外出打工抛荒的村民开始找村干部,想要回退耕的承包地。 这确实让鹤鸣村村干部很为难。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村里一些常年外出打工的村民不愿意种地了,原因很简单:打一天工就可以买10多斤大米。在鹤鸣村八组,长期抛荒的土地就有五六亩,组长只能把抛荒田地需缴纳的税费分摊到其他村民头上。而村委会主任余跃每年多了一个任务:挨家挨户恳求村民栽田种地。 “土地联产承包解决了农民的吃饭问题,可土地上刨不出‘金娃娃’来。”2001年开始,全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开始试点,到2006年,农民不仅不再交各种税费了,每年还有种粮补贴。土地上能够产生的好处又让不少村民心动了。 距离鹤鸣村几十公里外的大邑县韩场镇兰田社区,这些年来食用菌产业风生水起。到2009年底韩场镇流转的4000亩土地中,大部分集中在兰田社区。 成都希望土地流转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增强,闯市场的本领进一步增强。可农民闯市场的动力在哪里?早在2003年,成都部署城乡一体化战略时,就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与城市同步增收的渠道,通过土地规模经营等形式,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引导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分析 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作为农村经济制度基础和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增长的关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不仅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特定意义上说,农村土地及其产权关系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乃至城镇化发展的步伐。本文以农村土地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为主线,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及多学科综合分析的方法,较为系统地回顾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然后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进行了重点审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土地制度创新的现实基础与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未来的创新模式提出了初步构想。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制度变迁分析与启示 The history change analysis of land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Agriculture is the foundation of nation economic,land peropertiy right institution is the key of agriculture economic growth.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attracting more and more public attention, the autho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history, the reality and the future of rural land policies in China from the view of its innovation, striving to offer novel ideas to tackle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effectively. This paper takes rural land institution as an object of study,takes property rights relationship and management relationship of rural land as a main clue,uses the theory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adopts the method of combining quantitative analysis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reviews systematically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especially since 1978.analyses the innovative mechanism institutive achievement and being faced with difficult position and gauntlet of the present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 and defines the objective and following principle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novation proceeding from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on the basis of these,constructs the innovative models by stage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 a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 Key Words: rural land institution,institution change,analysis and enlightenment

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2)

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作者:肖国兴点击量:1506 发布日期:2004-3-26 --------------------------------------------------------------------------------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肖国兴) 摘要:历经40年的制度变迁,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安排发展到开发利用产权安排,从开发利用产权无偿委授发展到有偿交易,取得了一定的制度绩效。然而,只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交易的制度安排才是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市场经济历史变迁 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步伐的加快,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也发生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然而,这种变迁却是极为缓慢的,以致于中国自然资源市场尚处在“史前时期”。中国自然资源产业长期滞留在计划经济,成为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的死角。因此,对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40 年的历史变迁进行总结与评价,为产权制度创新提供制度选择是必须的。 笔者以为,作为决定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并不都是促进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制度。然而,无论其作用如何都是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基础。当制度阻碍经济增长与发展时,制度变迁就成为必然趋势。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渐进往往成为制度变迁的常态。⑴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渐进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即从单一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开发利用产权的无偿委授─开发利用产权的有偿交易。其中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特定的经济内容与制度形态。某一阶段可能并无实质变化,却有其制度变迁的客观性与必然性。从总体上看,这种制度变迁在向有利于自然资源合理配置方向渐进,但制度变迁的成本太高,以致于人们对这种制度变迁的前景并不乐观。但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制度安排的逐步到位,自然资源产权作出市场供给的制度安排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一、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初始界定 自然资源及其产权安排是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⑵因而一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安排在任何国度中都具有突出的位置。对于本世纪50 年代的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则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在推翻旧法统确立的自然资源私有产权的基础上确立的公有产权,建立产权的初级目标是“实现耕者有其田”,高级目标是实现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因而与以往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相比,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有着深刻的制度内涵。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如何安排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就已成为制度创

新农村建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新农村建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发表时间:2019-11-08T14:24:09.09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2期作者:刘洪波[导读] 摘要:作为农村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不仅关系着农民现实经济利益的维护,而且对于我国农村自治的实施以及城镇化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 黑龙江省拜泉县龙泉镇农业经济综合服务中心 164700 摘要:作为农村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不仅关系着农民现实经济利益的维护,而且对于我国农村自治的实施以及城镇化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要性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规模、成员身份及组织构成都出现了新的变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出现了许多棘手问题,需要通过政府与国家对法律和相关制度不断改革,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增强农民的生活幸福度。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要性 农村集体产权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产权形式,主要建立在农村社区基础之上,只有农村社区内部成员享有权益,不包括其他外部成员。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农村集体产权主体不完整、不清晰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在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后,很大一部分农村集体资源失去了其所属主体—人民公社生产队。有的农村集体资产归所属行政村所有,有的则归当地村民小组所有,农村集体资产到底归谁所有,在法律上尚未有准确清晰的规定,从而致使农村集体资产作用价值发挥遭受了严重的限制,对资产使用效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由于一直没有明确的归属主体,导致很多经济纠纷、侵权问题发生,对于农村社会实现和谐稳定发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措施 1.利用土地确权,保护农民土地收益分配权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即是将原先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改为集体成员按份共有,集体土地作为集体资产最为重要的资产之一,通过进行土地确权,可以有效解决一些地区集体土地使用混乱、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与此同时,还有效巩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尤其是在部分地区,村民小組、村集体调整较为频繁,致使集体土地经营权经常性的变动,而通过落实土地确权后,能够有效提升农民地权的稳定性。同时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在集体土地生产收益上,通过进行土地确权,为农民收益分配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与此同时,通过利用土地确权规范土地流转,在村民完全自主的前提之下,打破了土地界限,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率。除此之外,在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引导下,通过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与承包权分开,农民可以利用土地经营权进行贷款,有效解决了农民发展缺少启动资金的问题。 2.完善既有法律和政策 虽然我国现在有很多与农村产权制度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可是产权制度改革依旧问题重重,经常发生违法现象。尽管我国有很严格的土地审批法,但是并没有约束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无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所以,要积极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的使用、流转和补偿行为;尽快通过立法来界定各产权主体的权限和义务,规范政府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行政行为;对于《土地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就政策来讲,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该对现有的政策进行系统性梳理,废除多余无用的,完善有缺陷或弊端的,并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有效的农地补偿、土地流转交易以及收益分配政策。另外,在农村改革的过程中要支持超前性和创新性的行为,并对这些创新性和超前性的探索要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3.改进资产权益实现方式,保证农村产权增值 3.1完善建设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应针对农村产权积极搭建交易平台,在各级社会管理与服务中心的帮助下有机整合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充分发挥其市场交易、采集信息、咨询政策和流程、评估资产和一体化办公、一站式服务的功能;明确交易农村产权的范围,由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利用出租、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房屋所有权、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业知识产权、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等的流转交易;加大监管农村产权交易的力度,督促交易机构规范工作行为,杜绝暗箱操作,依法处罚违规行为;积极培育优质产权交易中介组织,为农民交易产权提供配套服务。 3.2积极探究新的土地流转模式。例如可引入股份合作、企业租赁、自愿互换、种养大户引领等模式,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或者借鉴部分地区推行的家庭示范农场、土地信托、土地银行等流转模式。 3.3针对资本下乡的行为立门槛、定规矩,包括对大众土地流转设立备案审查制度、预警机制、风险金机制等,使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断趋于规范化。 3.4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包括: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完善成员登记备案制度,保障他们的权利;集体资产应作价折股量化,按人头把股份配发给农民,同时发放股权证;农民对集体资产应享有股份占有权、收益权、有偿退出权、担保和抵押权、继承权等,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如果条件允许应进行农民享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权、有偿退出权的改革试点,并慎重进行担保权、抵押权的改革试点。 4.加快确权颁证进程 确权颁证能使农民获得土地的合法权利、保护其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的必要措施。要想使得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顺利进行,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意识到土地确权颁证的重要性。二要出台统一的政策,来指导确权颁证工作。三是通过借鉴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以此来提高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工作效率。四是要多权同确,对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滩涂、荒地等产权的确权颁证同步进行。确定农民自留地、耕地、农地等产权的所有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也要明确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以免出现权属不清的情况。五要充分依赖和发动群众,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不同历史阶段、不同政策环境发生的土地权属不清的情况,要因地制宜。六是要做好确权颁证的相关配套工作,确权颁证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要整合各方力量,保障经费,确保确权颁证规范的推进。

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析摘要: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农业活动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之症结所在。为此,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既是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现实情况,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现有问题做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土地改革模式土地制度缺陷 一、土地制度国内外相关理论综述 土地制度的概述: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是我们进行土地制度创新研究的主要理论依据,而至于什么是土地制度,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国内外理论界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简单来说,存在以下五种代表观点: 1、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下一个国家与社会因人们利用土地而产生的人地关系以及其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法定的结合形式,即由国家社会定制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土地利用法制规范与政策。 2、土地制度是一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它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3、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他要素构成的社会经济制度。 4、土地制度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侠

义的土地制度主要指土地所有、使用与政府管理三大制度。 5、土地制度包括两个基本制度,一是土地的所有制度,而是地权制度即土地产权制度。 上述的五种专家学者的观点反映出其不同的视角和思维,前四种属于广义的土地制度,后一种是侠义的土地制度。从发展的观点来讲,土地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其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人地关系的演进,因此从本质上讲,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综合以上的学者观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是农村流转与配置制度;四是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等。 二、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 是20世纪80年代初形成的。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看,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承包期不稳定、宅基地产权不清等。同时 由于土地要素配置时间长、效率低、交易成本过高, 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和稀缺并存。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 中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是哪一级,在法律规定中则较为含糊。例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指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此,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所有权的虚设造成产权模糊,“责、权、利”不清,法律赋予农民的权益,由于实现形式的模糊不清而得不到落实和保证,但农民却要承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49-1998(1)

认为能够遵照人的意愿而控制社会进化过程,这似乎是一种 奢望。 [1]、分析框架 本文用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对 1949— 1998 年 50 年间中国土地产权制度 [2] 变迁作以系统的分析和阐述。 制度变迁理论告诉大家,制度安排 ( institutionalarrangement )总是由起始时的均衡态势向非均衡态势过渡的,即均衡是暂时的,而非均衡则是常态; 非均衡的出现预示着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制度变迁 ( institutionalchange ) 分 为 诱 致 性 制 度 变 迁 (inducedchange )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 compulsivechange )。 结合我们讨论的主题——土地产权制度,每次土地产权制度 非均衡都会引起产权的重组。制度非均衡( institutionalnon-equilibrium )及变迁 理论构成了 本论文的主要架构。我们将 1949— 1998 年以来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看作是由制度均衡到非均衡而引起变 迁的过程。 1949 年前的土地制度安排相对于新掌握政权的共 产党要“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治意志来说,是非均衡的, 于是便开始了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 迁: 1949-1998(1)

1952 年的土地改革。而此后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相对于工业化等的制度安排,又显得非均衡。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集体化便随之而到。1958 年以后的人民公社制度安排,并没有使它的创制者如愿以偿。制度的非均衡依然显现,60 年代初大饥荒的痛苦经历教育了农民及政府必须在现行制度安排之外寻找生存机会,来自底层的制度创新——“包产到户”又引起短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然而由于意识形态、统治者的有界理性和政治偏好等的作用使得这一短暂调整的流产,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得以重演:人 民公社体制得以保留。低下的n 集体经济效率的长期徘徊,引起农民的再次“反抗” ,在现存的制度安排下,已不能满足农民收益的要求,他们不得不在现存的国家认可的制度安排的边界之外寻找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有了60 年代初期的经验,“包产到户”作为制度选择集合中一个又应运而生,于是又一波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到来,即70 年代末始于安徽凤阳小岗梨园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然而,故事并不因此而结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又引起新的非均衡、制度创新及产权的重组。 二、土地改革: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社会、经济绩效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经济社会绩效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探索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探 索 一.引论:历史的回顾 我国的土地制度,在新中国建立前的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随着各个朝代的更替,呈现周期性变化。每个王朝新建之初,统治者一般都采取鼓励自耕农发展的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被集中于大小封建地主的手中,此时社会矛盾会逐步激化,统治者就会进行一系列的土地制度调整。在此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整和有效的永佃制和押租制。 新中国建立后,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土地改革将所有征收和没收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统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之后1952年的大规模的初级农业合作社运动在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将使用权由个人使用变为集体共同使用。而到了1955年,开始推行的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

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也就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在当时生产力水平还很低的条件下,这种制度缺乏多样性和灵活性,无法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自1978年秋起,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农民自发到国家逐步承认的过程,最终在1984年基本完成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虽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但在土地的使用权方面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农产通过承包方式获得了独立经营集体土地的权力,他们虽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但拥有土地产出的大部分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在农业生产领域中,农户成为独立的和完整的经济核算单位,他们获得了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产量迅速上升,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1997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090元,比1978年增加14倍,数百万农产在80年代摆脱了贫困。 土地承包经营使农用土地实现了“两权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别归属于集体和农民两个不同的主体,使原来“一切土地权利归集体”的“单一产权”体制,转变为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产权”体制。这种体制使农民对土地有了的强烈归属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变迁及启示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启示 摘要: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当下,我国农村面临着新发展机遇和挑战,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史经验;启示 “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而目前“三农”问题的焦点又聚焦于农村土地问题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滞后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制约因素。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不能适应以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化为内容的农业现代化要求。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本文试图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一、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历程 (一)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49-1953年)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在旧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占农村人口不到

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和大部分耕畜、农具,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者,只占有20%~30%的土地。[1]可以看出,建国之初,我们的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大量农民只能通过租种地主土地的方式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是分离的,由于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机现象十分活跃。其结果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土地集中,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很快地开始实行了。 2.第一阶段土改的内容 根据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经验,并结合新中国成立后的新情况,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民所有、农民经营”。[2]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依法将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归国有的部分外,由乡农协会接收,按人口统一、公平、合理、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到1952年底,全国除了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集聚的地区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 (二)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53——1978年) 1.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完整版中国的土地政策变迁

实用标准文案 60年回眸与前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土地问题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 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缘起和总根源。为此,问题之一,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期具有代表性的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由于社会制度是一个渐进式的演进过程,存在必然的“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制度变迁的社所不能无视的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和提供改革路径的过程中,对于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因此,会成本”。并能提供更为可行和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选择的历史渊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 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 《大纲》确立了均分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乡村中一切地化的农民私有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第六条规定,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1950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土地改革完成后,第三十条规定,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亿多。土改运动使3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有证,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50年代,20 然而,进入世纪个不同时期: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具体可分为4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1. 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年12 以1951一3种形式: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主要有三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土地合是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二是常年的互助组;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仍然维持土地的农民所有制。逐步完成所有制转变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2.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1953 “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第一条明确指明,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地入股、。,(集体农庄)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以1956向高级形式的彻底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迈向“大集体”的人民公社。 3.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年19583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这是人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其8民公社化的前奏。同年“社的组织规模,第二条指出,“政社合一”“巨型化”本质特征是规模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一般以一乡一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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