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全面提高中小学教材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浙江省中小学选用和使用的国家课程教材、编写出版的地方课程教材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统一使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教材。

第四条地方课程教材分为通用和专题两类。通用地方课程教材是指省内中小学普遍适用的,一般为综合性的教材;专题地方课程教材是指供省内中小学选用的,国家有要求而省级通用地方课程教材没有涵盖的或体现某一地域特色的专题教材。

第五条国家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省内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负责校本课程教材质量把关。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学校课程教材工作,加强校本课程监管,构建学校间共建共享机制。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校本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得跨校使用。

第三章编写修订

第九条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应当依据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立足区域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地方特有社会经济资源,加强教育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

第十条教材编写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组建专业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教材编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或领域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

(三)有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原则上应当承担、组织或参与过市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影响。

(四)有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持。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教材编写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

主编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材编写人员不得参与同一主题不同版本的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

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

负责组织教材审核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教研人员、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当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教材的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十四条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出现以下情形,应当及时修订。

(一)课程标准发生变化。

(二)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三)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教材完成编写修订后,须按规定提交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地方课程教材应当送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审核、管理的日常事务,并组建省中小学教材专家库、学科组,承担地方课程教材审核职责。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校本课程教材质量把关机构,承担行政区域内校本课程教材质量把关职责。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六条教材审核机构应当由政策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材建设规划等,有计划地部署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工作。

教材送审工作采取网络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在网上发布公告,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

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教材审核应当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

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

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

专题审核,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

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原则上,地方课程教材实行盲审制度。

第十九条新编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每个阶段均按照个人审读、学科组审核、行政部门审定的方式开展。

(一)个人审读。由专家个人对教材进行审读,提出专家个人审读意见。

(二)学科组审核。对专家个人审读意见逐条讨论达成共识,形成学科组审核意见。

(三)行政部门审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形成审定结论。

修订后的教材重新送审,按复审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新编教材在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和时间等要求在初审意见中予以明确。编写单位应当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初审教材须提交:编写单位、主编及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审报告,出版部门对送审教材的政治把关声明,定型成品教材以及教材使用跟踪计划等。

复审教材须提交: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以及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列入《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选用使用

第二十三条教材选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第二十四条国家课程教材选用工作,要组建由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教研人员、校长、教师和家长等多方代表参与的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建立由课程教材专家、学科教研人员、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学科组专家库。

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学科教材初选工作,学科组由学科教研人员、一线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占比应当不少于二分之一;参与教材初选的学科组专家名单应当在学科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教材选用工作要制定教材选用工作方案,明确选用步骤、时间安排、组织机构、专家人员等。

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决定选用结果,会议讨论情况和选用结果要记录在案。

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省教育厅公布的《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国家课程教材选用结果须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选用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课程教材使用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国家课程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相关教材选用单位组织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课程开设的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确保课前到书。

第二十七条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按计划开展教材使用培训工

作。

第二十八条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落实。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

第六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条承担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同级科研课题。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省级教材审核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教材数据库,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七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三十三条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

家长及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当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发生教材应当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三十四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教学参考用书、校本课程教材和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等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当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促进浙江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职业院校教材必须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职业教育类型教育特点,体现产教融合发展生态,体现浙江产业发展需要,为浙江省“两个高水平”和“重要窗口”建设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条职业院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突出职业院校学生特点,加强价值引导,提升文化素养,为学生终身发展打好基础。专业课程教材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推动多方合作开发教材,更好地对接浙江产业发展。

第五条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基本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使用、服务保障、检查评价、学术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等相关工作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在省教育厅指导和统筹下,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学校、行业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七条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的规划、管理和协调,组织省级规划教材建设,指导监督市、县和职业院校教材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在省教育厅统筹下,参与教材规划、编写指导和审核、评价等方面工作,协调本行业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教材建设。

第八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契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所需的中等职业教育教材编写,指导监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工作。

第九条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

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教材规划

第十条在严格落实国家规划教材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牵头重点组织规划体现省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优势特色专业课程教材。

第十一条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面向需求,适应新时代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积累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二条在联合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进行深入论证,听取职业院校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明确省级规划教材的种类、编写要求等,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及时补充调整,定期向社会发布省级规划教材目录。

第十三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可根据本地本校实际,研究制定教材建设规划。

第四章教材编写

第十四条教材编写依据国家和省级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严格遵照国家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紧密对接当地产业发展需求,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

第十五条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当符合以下相关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为省级及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当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六条教材编写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

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七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或是省级及以上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当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教材编写团队应当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九条教材编写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行业企业意见。新编或修订幅度较大的教材,应当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三年大修订、每年小修订的教材动态更新调整机制。专业课程教材要对接主流生产技术,注重吸收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

第二十一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合作编写教材。鼓励教材编写单位开发中高职一体化教材,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等新形态教材以及与教材配套的教学资源。

第五章教材审核

第二十二条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省级规划教材由省教育厅组建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当送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其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教材审核应当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

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第二十四条教材审核人员应当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一)(二)(三),第十七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五条省级规划教材审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省教育厅发布公告,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

第二十六条省级规划教材审核一般通过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当由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具体程序由相应审核机构制定。

第二十七条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八条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纳入省级规划教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建立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省级规划教材自动进入信息库,其他教材按程序审核通过后,纳入信息库,供职业院校选用。

第六章选用与使用

第三十条省教育厅负责宏观统筹、指导监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核心课程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负责实施本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第三十一条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学生家长等,成员应当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教材初选工作。学科专业组应当由相关教研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组成。

教材编写、发行人员以及与教材选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业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学科专业组应当研读、比较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中本学科专业所有版本教材,并提出初选意见。

教材选用委员会对学科专业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决定选用结果。

第三十四条教材选用应当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中职学校公共基础选修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国家和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

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当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省教育厅重点支持省级规划教材建设,以及服务国家和省的重大战略,紧缺、薄弱领域需求的教材建设。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材管理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牢牢把握教材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引导学生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第四条高校教材要紧紧围绕国家及我省的重大战略,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特色、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学科专业优势,以“提升质量、增强服务、强化特色”为发展理念,以建设具有浙江特色的精品教材为工作抓手,助力我省加快推进“高教强省”战略, - 1 -

为我省“两个高水平”和“重要窗口”建设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政策,指导和统筹本省高校教材工作,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所属高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其他省级有关单位指导、监督所属高校教材工作。 第六条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落实专门教材管理机构,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本校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评价、检查等工作。 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教材规划 第七条省教育厅根据所属高校学科优势与特色,推进省级规划教材建设,定期发布省级规划教材目录。 第八条省级规划教材采取编选结合方式,重点组织编写和遴选德育统编教材、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以及适应国家和省发展战略需求的相关学科紧缺教材,组织建设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新形态教材。 第九条高校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4-5年为一周期的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条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应 - 2 -

浙教基[2004]172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基[2004]1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1年原省教委颁布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浙教普字[1991]第378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 附件: 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3.《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2023浙江高职院校教学能力比赛参赛材料及现场决赛有关要求、参赛资格公示模板、评分指标、报名表、专家

附件1 2023年浙江省高职院校教学能力比赛 参赛材料及现场决赛有关要求 一、参赛文档材料 所有文档材料均要求规范、简明、完整、朴实,不得泄露地区、学校和参赛教师信息,正文使用小四号字、单倍行距,禁用以装饰为目的的图片或照片,以PDF格式提交,每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0M。 (一)教案 教学团队根据提交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选取该课程在一个学期中符合规定的教学任务作为参赛作品(作品名称应为课程标准中具体、明确的模块、单元或任务),撰写实际使用的教案。教案应包括授课信息、任务目标、学情分析、教学策略、活动安排、课后反思等教学基本要素,要求设计合理、重点突出、前后衔接、规范完整、详略得当(其中课中教学活动安排占主要篇幅),体现具体的教学内容、活动及安排,能够有效指导教学活动的实施,课后对授课实效、存在不足、改进设想进行客观深入反思。原则上每份教案的教学时长不超过2学时,专周实习实训、岗位实习,以及有场地设备特殊要求的实训教学内容可连续安排3-4学时。每件参赛作品的全部教案(无需附加其他内容)按序逐一标明序号,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 (二)教学实施报告

教学团队在完成教学设计和实施课堂教学之后,撰写1份教学实施报告。报告应梳理总结参赛作品的教学整体设计、教学实施过程、学生学习效果、反思改进措施等方面情况,突出重点和特色,体现创新举措和具体成效,可用图表加以佐证。中文字符在5000字以内(文末注明正文“中文字符统计数”),插入的图表应有针对性、有效性,图表尺寸合适、文字清晰可见,一般不超过12张。 (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教学团队提交学校及时修订和实际使用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按照《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关于组织做好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9)6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2021)2号)有关要求制定或修订。参赛内容为公共基础课程的,只需提交授课班级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跨校组建的教学团队,只需提交团队负责人所在学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课程标准 教学团队提交参赛班级教学实际使用的课程标准。课程标准应依据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标准要求科学规范制定,明确课程性质与任务、课程目标与要求、课程结构与内容、学生考核与评价、教学实施与保障、授课进程与安排等,并附参赛班级授课计划表(注明授课日期、学时)。

2020年最新版 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细则(修订)

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细则 (修订)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 教学常规是教学规律的体现,是对教学过程的最基本要求。抓实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突出以教学为中心工作的重要体现。为使我县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鼓励全体教师努力实施有效教学、构建高效课堂,创建统一、和谐、奋进的教学环境,从而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县教体局教育质量建设和“1256”教学管理基本思路为指导,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部分基本内容 一、学校教学常规细则 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是学校教学管理活动的起点,建立起与教学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教学常规管理制度,以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关注教师的成长,激励教师的创新热情,实现师生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求学校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学校教学工作必须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有计划、有重点、规范地进行。 2、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首,副校长、教导主任、年级组长、学科组长等人组成的教学管理系统。教学工作的研究、决策、部署、检查和总结,

由校长统一指挥。 3、要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确保国家课程全面实施。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和实施教学工作计划,不拔高教学要求,不加快教学进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教材、教辅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4、教导处(教科室)要全力协助校长安排学校教学工作。掌握各学科教学进度,督促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指导各学科教研组制定工作计划。引导教师创新课程实施方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课堂效率。教导处要科学、合理编排课程表,便于教师进行听课评课活动,有利于同学科交流学习。 5、教导处(教科室)每学期大型业务检查不少于2次,(教案每周检查1次、作业及其他业务每月检查1次)。检查要做到“六有”:有方案、有记录、有总结、有反馈、有公示、有结果运用。召开学生座谈会组织学生评教1次,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并反馈给有关教师,及时改进教学。 6、严格建立听课评课制度。学校领导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听课、评课。到班级蹲点,加强对教学的具体指导,解决影响提高教学质量的各种问题,总结推广教师的先进教学经验,有效地管理教学工作。每学期校长听课不少于20节,副校长及中层领导不少于30节,教师听课不少于20节。听课时,必须有听课记录和中肯的评价及建议。 7、注重教师队伍专业发展。指导教师根据自身特点制订专业发展计划,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档案。学校要开展教师“三个一”活动,即保证一周一次一小时的读书活动和一日一次一展示的写字活动,定期交流学习心得,营造“读好书、写好字”的浓厚氛围,打造书香校园。教师要善于自学,积极研究,把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作为自觉行动,坚持每学期至少研究10套高质量试题,以促进自身专业水平的提升。学校要积极开展专题培训,

《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全面提高中小学教材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浙江省中小学选用和使用的国家课程教材、编写出版的地方课程教材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统一使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教材。 第四条地方课程教材分为通用和专题两类。通用地方课程教材是指省内中小学普遍适用的,一般为综合性的教材;专题地方课程教材是指供省内中小学选用的,国家有要求而省级通用地方课程教材没有涵盖的或体现某一地域特色的专题教材。 第五条国家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省内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负责校本课程教材质量把关。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学校课程教材工作,加强校本课程监管,构建学校间共建共享机制。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校本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得跨校使用。 第三章编写修订 第九条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应当依据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立足区域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地方特有社会经济资源,加强教育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与实...

附件2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切实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贯彻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建立由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成的普通高中课程体系,促进我省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规范、有序的建设,促进学生全面而又主动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普通高中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是普通高中课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或结合学校的传统和优势、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充分利用当地课程资源,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综合性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学校教育教学所必需的课程体系,对于完善基础教育课程结构,努力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普通高中课程体系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要重视提高学生综合的科学和人文素养,关注每个学生的不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

实践能力;要注重学校教师的专长,充分发挥教师在课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和实际,促进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 二、课程目标 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要根据新课程的三维目标,促进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有全面的发展。 1、加强课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学生社会生活的联系,激发学生热爱家乡的情感,增强对地方和社会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2、根据本校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资源状况,了解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要,设臵可供学生选择的、灵活安排的课程,促进学生的个性成长。 3、拓展学生知识领域,增进学生对自然、社会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发展批判性思维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引导学生关注自我生活,发展学生的社会生活能力,形成健康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 5、增强教师的课程意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6、加强学校教学文化建设,促进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 7、推动普通高中课程研究、课程管理和课程开发队伍的建设,提高课程开发与实施的能力。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教基〔2008〕10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经研究,现将《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稿) 浙江省教育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籍管理,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228号)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包括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奖励、处分等学生信息,以及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信息等。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 电子化的管理工作,由基础教育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对“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的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 工作。 第五条为促进全省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省统一采用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制,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进行系统软件的开发、培训、安装、维护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用户需向公司缴纳软件研发和维护费用。 第二章主管单位和学校信息 第六条学校和幼儿园上级主管单位一般为各级教育 行政部门或其他单位。 第七条学校和幼儿园上级主管单位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单位地址、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主页地址。 第八条学校信息包括学校基本信息和教师信息。 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施教区范围、学校代码、所属主管单位、学校名称、学校地址、所在地行政区划码、校长姓名、建校年月、学校办别、学校类别、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主教学语言、辅教学语言、班级总数、各年级班级数、本年毕业生数、本年招生数、在校学生总数、各年级学生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

检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审核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六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入学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其中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新生录取名册须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征订管理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征订管理 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材选用、征订及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号文)和XX省教育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的通知》(X教职字(20XX)1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材征订管理机构与职能 1教材选用实行责任制。教材选用实行教学部选用、部门负责人负责、教务处审批制。 2.组建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3教务处是学校教材管理职能部门,统筹学校各教学部所需教材的预订、采购、提运、发放、结算等工作。 4.教务处要全面收集教材出版信息和优秀教材目录,做好各教学部拟选教材的审核工作。 5.教务处按统一征订教材的要求制定《教材预订计划表》,及时下发教学部并回收,作为教材订购与分发的依据并存档备案。 6.教材的供应既要保证需求,又要避免积压浪费。未经教务

处同意,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订购、发放学生用书及教材。 二、教材选用要求与征订 (一)教材选用备案 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平、公正、公开,学校要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7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教材选用要求 1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专业核心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教材从国家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和《XX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选用,国家和省目录没有的教材,可以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特殊情况下,若个别学科因目录中没有所需教材,各教学部可另行选择其他目录外或本校教师主编、参编的正式出版教材,在逐级经教务处、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7.教材选用要优先选用质优价廉教材,杜绝个别教材价格畸高的问题,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普遍选用最新版本教材。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不得选用,不得选用 盗版、盗印教材。选用境外教材要按国家有关 政策执行。 8.要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同种同名教材尽可能使用同一版本。 9.订购教材时,要在预订单中注明为教师任课所需,教师不

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提升教材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教育部教材局负责人就教材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提升教材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教育部教材局负责人就教材管理办法答记者 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20.01.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提升教材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教育部教材局负责人就教材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提升教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近日,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教材管理办法)。教育部教材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教材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教材体现国家意志,是解决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的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和改进大中小学教材

建设的要求,强调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健全教材建设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推进教材建设。 近年来,我国教材管理明显加强,但仍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挑战。除中小学教材之外,其他教材尚缺乏专门管理办法,管理职责任务还不清晰,编审用标准和程序还不明确,激励保障和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中小学教材管理还不够“细”,有要求但比较笼统;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比较“松”,职业特色不明显;高校教材管理比较“弱”,学校主体责任尚未压实;境外教材选用管理“缺位”,管理责任和要求不明确。 落实中央要求,解决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健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教材委统一部署,教育部牵头制定了四个教材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堵塞漏洞,加强激励和保障,推进大中小学教材规范管理。 2.问:教材管理办法是怎样研制的? 答:教材管理办法从启动研制到审议印发,历时两年多,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是组建四个专门的起草组。组织起草组成员深入学习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材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为起草办法的基本遵循。 二是深入开展调研论证。2017年5月开始,深入各地各学校,开展现状调研,同时组织开展国际比较研究,研究确定办法起草思路和文本框架,多次召集研讨会,边研究边起草边修改,形成初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06 •【字号】浙政发〔2020〕27号 •【施行日期】2020.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 浙江省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

精神,积极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中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类型教育定位,以深化产教融合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促进高质量就业创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基本形成全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生态,不断健全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体制机制,大幅提升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我省“两个高水平”和“重要窗口”建设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 (一)高标准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打造质量高地。健全中职—高职—本科—专业学位硕士等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实施省级高水平职业院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计划。到2025年,中职毕业生升入高一级学校比重达到50%以上,全省建成省级高水平高职院校15所、高水平专业群30个,省级高水平中职学校50所、高水平专业150个,省级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20所,全国一流技师学院10所,全省职业教育综合实力继续处于全国第一方阵。 (二)高水平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打造融合高地。产教融合“五个一批”工程深入实施,校企协同育人和协同创新机制全面建立,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更趋完善。到2025年,培育10个以上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产教融合联盟,建设20个以上集聚高素质人才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产教融合实践基地,建成100个以上装备水平国内一流、产教深度融合的实习实训基地,培育3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500个以上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三)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打造创新高地。职业院校布局和专业结构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研发与技术革新服务能力显著提升,面向社会培训能力不断增强,职业院校承担社会培训规模和全日制学历教育规模比例达到1.2∶1以上。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浙教高教…2000‟1号 近年来,我省高等职业教育面临大好的发展机遇,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也对高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加强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保证其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0-2020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我省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我省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关键在科技,基础在教育,根本在人才。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专门人才,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加快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要。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办学规模、教育结构和教育质量都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高职教育,有利于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缓解高中毕业生升学压力,改善高等教育结构,改变单一人才培养模式,形成多样性、综合性的大众高等教育体系。 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我省的经济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第三产业持续上升,新兴行业迅速发展,技术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发展高职教育,顺应了这一趋势,有利于产业结构、行业结构、技术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 要充分认识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抓住机遇,开拓前进,力争通过5-10年努力,在我省形成以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主体,其他院校共同参与,职前培训与职后培训相结合,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时代特征和浙江特色的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体系。 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各类高职院校要将培养人才作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将素质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浙江省进入中小学校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细则(试行)》

浙江省进入中小学校全省性竞赛 活动管理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入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防止竞赛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教基厅〔2018〕9号)要求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8〕6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进入浙江省中小学校的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所有进入中小学校的学生竞赛活动必须经本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不进入中小学校的学生竞赛活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治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活动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直接组织或同意相关单位、团体、个人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家庭自主选择、学生个人自愿参加的竞赛活动不属于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活动范畴。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竞赛活动主要指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科技创新类、艺术体育类竞赛等活动。其中学科类竞赛的学科主要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高中为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高中为政治、历史、地理)等,以及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其他学科及其延伸的竞赛。学科类竞赛活动指的是针对上述学科的具体知识点的各种竞赛活动,不包括经典诵读、辩论演讲、科学实验、编程设计等与学科有关、侧重实践操作的竞赛活动。 第五条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六条从严控制、严格管理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学科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进入中小学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 第七条进入中小学校的浙江全省性竞赛活动坚持公益性,不得向参赛学生、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竞赛活动申报项目由浙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具体受理,委托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及浙江省教育学会相关中小学学科教学分会和浙江省学校体育协会、浙江省学校艺术协会承担相关审核工作,浙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体卫艺处等分别负责相关复核工作。

浙江省中小学设计规范

浙江省中小学设计规范 篇一:浙江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 浙江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教基[2003]5号)精神,特制订我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高级中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 初级中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 篇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减轻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 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切实执行和落实《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 一?2009?7号)精神,有效解决一些地区和义务教育段学校存在的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坚决反对和制止造成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各类办学行为

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由来已久,是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领域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尽管这些年教育系统做了不少努力,但问题没有解决,在有些地方和学校甚至变得越来越严重。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直接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学生厌学、教师厌教,妨碍了教育的健康发展。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深刻认识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担起应负的责任,以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转变教育理念,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育方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从自己做起,从身 边的事做起,坚决把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 责任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始终把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要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类违规办学行为,努力为学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小学校校长要对平衡学生课业负担负总责,严格学校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减负”要求,切实做到规范办学。广大教师要严格遵守师德师风规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三、从严管理,着力解决导致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各类突出问题 (一)严格开设课程。全面实施国家课程计划,中小学要严格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不得擅自调整教育部或省定

浙江省义务教育教学管理指南(试行)[修改版]

第一篇:浙江省义务教育教学管理指南(试行) 浙江省义务教育教学管理指南(试行) 浙江省义务教育教学管理指南(试行) 为科学实施课程,改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意见》的精神,总结各地成功的教学管理经验,特就学校课程管理、教学常规管理和教师专业发展管理等方面,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 课程管理 第一条 开齐、开足、开好规定的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和总课时数。不得增加考试课程的课时,减少考查课程的课时。因实验需要增减课程和课时,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条 重视学生自主学习和动手能力的培养,保证自修课、实验课和实践活动,教会学生合理支配课余时间。严禁以任何理由利用双休日和节假日进行学科教学。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全日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逐步提高教师依据课程标准,整合教学资源,进行教学内容处理的能力。 第四条 小学阶段各门课程要重视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习惯的培养。要尊重儿童的学习特点,尊重学科关键能力的发展规律,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和因材施教的原则,要重视对起始学习阶段学生学习困难的研究。 第五条 初中阶段各门课程须控制好教学进度,不得以增加复习时间为由,挤占其他课程,提前结束课程。非毕业班的复习课时间不超过10%。各门课程应在落实核心知识的基础上,关注学生能力发展,引导学生学以致用。要重视小学与初中知识与学习方法的衔接。 第六条 坚持“健康第一”的原则,按照国家课程计划,保质保量地实施体育和艺术课程。要确保学生每天参加体育锻炼一小时,每周参加课外艺术活动2次,让每位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能较好掌握两项健身锻炼的体育技能与一项艺术技能。

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这一中心,体现这一中心工作的两个主要方面是认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和深入开展教学研究。为使我县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鼓励全体教师努力实施有效教学、构建高效课堂,创建统一、和谐、奋进的教学环境,从而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教育部下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XXX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工作计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教学思想 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第三条学校教学工作要认真全面落实课程改革的各项要求,依法、科学、扎实实施新课程。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课程管理与开发

第四条学校应严格三级课程管理,务必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国家课程。要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地方课程,合理开发和选用校本课程。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要认真开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在开好必修课程的基础上,要认真开好选修课程。 第五条开辟利用课程资本。积极开辟并合理利用校内外课程资本。充分利用学校教具、学具展开教学活动,实现学校设施设备使用效益最大化,前进各学科课堂教学效果;积极开辟富有地方特色的校外课程资本。 第四章教学办理 第六条建立教学管理责任制。实行校长、教导主任(教科室主任)、科任教师三级教学管理责任制。校长要围绕教学这一中心开展工作,全面规划,有效组织,科学决策与评价,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发观、研究并处理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给教学工作以正确导向。教导主任(教科室主任)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充分依靠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扎实有效地安排日常教学工作及教研活动,实施对教学过程的管理。科任教师对所教学科教学质量直接负责;坚持教学工作例会制度。学校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例会,并形成记录,校长参加,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将过程考评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教师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第三条教师参加经条件审核通过的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及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转换的学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教师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也可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但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二章学分的数量要求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 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 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 学分(自主选课)。 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 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 学分。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列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 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 学分。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50% 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第五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等。其中自主选课为教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 )自主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必须参加的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教师学历提升、参加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以及教师事先报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三章学分的结构要求 第六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及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中小学教师类别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层次分为:初级培训、中级培训和高级培训;培训维度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 第七条一个周期内,教师参加各类自主选课与指令性培训不少于240 学分,其中自主选课一般不得少于190 学分;至少要参加一次基础学分为90 以上的集中培训;校本研修一般为120 学分;其他形式转换中,教科研活动转换学分一般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学历提升、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特级和正高职称教师参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转换的学分,可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也可纳入自主选课范围(必修要求学分除外);经审核认定的学分纳入自主选课范围。 第八条《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小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具体见附件,以下简称《学分结构指南》)为各类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培训规定了指导性要求,教师一般应根据所属层次、类别及从教学科,按照《学分结构指南》建议的培训维度和领域学分要求,在学校幼儿园统筹规划指导下,选择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若选择跨层次、类别、学科及培训维度、领域项目培训,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九条教师培训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三类。必修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规范教材选用工作,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推动重庆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职业院校教材应当体现党和国家意志。服务国家和全市重大战略,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突出职业院校学生特点,加强价值引导,提升文化素养,为学生终身发展打好基础。专业课程教材体现职业教育类型教育特点,体现产教融合发展,体现重庆产业发展需要,为重庆高质量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条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涉及对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市级规划教材以及校本教材的规范管理。统编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规划教材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建设。校本教材由职业院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管理程序开发建设。 第五条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统筹下,职业院校教材实行

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学校、行业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制定全市职业院校教材的规划、管理和协调,组织市级规划教材建设,指导监督区县和职业院校教材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下,参与教材规划、编写指导和审核、评价等方面工作,协调本行业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教材建设。 第七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工作。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市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学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 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在严格落实国家规划教材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重点组织规划体现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优势特色专业课程教材。 第九条教材规划坚持正确导向,与国家规划有机衔接,重点组织规划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重庆高质量发展、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紧缺和薄弱领域、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技能型社会建设等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要求的教材。 第十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联合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