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身份核对表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身份核对表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身份核对表

一、基本信息确认:

1:参保人员姓名:

2:参保人员联系号码:

3:参保单位名称:

4: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号:

5:参保类型:职工/居民/城乡居民等

6:参保状态:正常/停缴/其他

二、住院信息确认:

1:住院医院名称:

2:住院科室:

3:入院日期:

4:出院日期:

5:医疗费用总额:

6:是否存在特殊情况或特殊要求:

三、药品费用核对:

1:药品明细记录:

(列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2:药品费用总额:

(包括自费部分和医保部分)

3:药品费用是否符合医保报销规定:

(如是否纳入医保药品目录、是否超过限定金额等)四、治疗费用核对:

1:治疗项目记录:

(列出治疗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2:治疗费用总额:

(包括自费部分和医保部分)

3:治疗费用是否符合医保报销规定:

(如是否在医保规定的范围内、是否超过限定金额等)五、手术费用核对:

1:手术项目记录:

(列出手术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2:手术费用总额:

(包括自费部分和医保部分)

3:手术费用是否符合医保报销规定:

(如是否在医保规定的范围内、是否超过限定金额等)六、其他费用核对:

1:其他费用明细记录:

(列出其他费用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2:其他费用总额:

(包括自费部分和医保部分)

3:其他费用是否符合医保报销规定:

(如是否在医保规定的范围内、是否超过限定金额等)七、核对结果:

1:医保报销金额:

2:自费金额:

3:个人支付金额:

4:补偿支付金额:

附件:(如有需要,请附上相关文件、票据、报销材料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参保人员:指已在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中登记并纳入

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

2:社会保险登记号:指参保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系统中获得

的唯一编码,用于查询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信息。

3:参保类型:指参保人员的身份类型,包括职工、居民、城

乡居民等。

4:参保状态:指参保人员的缴费和保障状态,包括正常参保、停缴参保、其他情况等。

5:医保药品目录:指按照医保规定,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药

品清单。

6:医保报销规定:指医疗保险对药品、治疗项目、手术项目

等费用报销的具体规定和限定条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参保人员在京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流程规范【模板】

***件1 **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参保人员 在京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流程 规范 (试行) 本流程规范适用于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相关工作。 一、定点医疗机构 (一)入院登记 入院登记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实名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读取社会保障卡从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核实相关信息,确认参保人员身份无误后,按直接结算办理入院登记。 (二)住院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相关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就医管理。 (三)出院结算

1.出院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需通过读取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从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2.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信息上传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待参保地传回费用分解信息,打印《**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见附件3表1),与参保人员结清个人负担的费用,并提供相关纸介材料(见附件2);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应按照**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时将费用申报信息上传至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纸介材料(见附件2)报送至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参保人员因故需全额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应变更结算方式为全额结算后进行结算;结算后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纸介材料(见附件2),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本次住院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受理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记账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追回、补支)等业务。 1.业务受理岗: 受理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纸介申报材料并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材料登记后传递到相关业务岗位。对于报

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报销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报销管理的通知 各社会保险事务所、定点医院、二级单位劳资科及相关部门: 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建立投保单位、定点医院、社保部门、参保人员之间的约束机制,防止冒名顶替住院、挂床住院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现决定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报销工作做进一步规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油田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记账结算 参保人员在油田定点医院(含东营市人民医院、东营区人民医院、东营市中医院)住院,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企联名卡(以下统称社保卡)办理住院医疗费记账结算手续。 1、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须持社保卡就医并在就诊科室如实填写《胜利油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中的基本信息,由就诊科室收治医师核对住院患者与社保卡照片一致后签字确认。 2、参保人员(或亲属)持《登记表》到所在单位相关部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职职工由所在三级单位负责确认;协解续保人员由其三级用工单位管理部门负责(未参加非全日制用工的由本单位再就业办公室)确认;离退休人员由二级或三级单位老年管理部门负责确认。 3、参保人员(或亲属)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登记表》到医院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社保卡原件留存住院处,将复印件粘贴于《登记表》上随入院病历转往所住病区,主治医师核对住院患者与社保卡复印件照片一致后签字确认。社保卡损坏、丢失或尚未办理的须先到所属社会保险事务所办理无卡登记手续,在社保卡复印件粘贴处粘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时进行参保人员住院信息的查验,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完整;社会保险事务所要采取抽查、不定期实地稽核等形式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的参保人员住院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5参保人员出院后,医院要将《登记表》随其它相关结算资料报送对应结算社会保险事务所审核。社会保险事务所要认真逐项审核医院送达的各项结算资料,审核中发现问题的暂缓结算,调取住院病历进一步核查,确有问题的不予结算,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管理科。 住院登记须在入院前或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员(或亲属)办理完毕,未经过上述登记的,医院不得按参保人员进行记账结算。 为不耽误参保人员治疗,方便就医,如确因所住医院和单位相距较远等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先现金结算,但入院期间必须由收治医师、主治医师验证确认身份并签字;出院后回所在单位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到社会保险事务所报销。 二、油田外住院医疗费报销 办理了油田外住院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赴外地就医前,需先持转诊单到所在单位填写《登记表》并送达所属社会保险事务所,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审批---油田外转诊登记模块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未事先登记备案的受程序限制不能报销,以下同)。 油田外其他(如在职驻外、易地安家、异地居住、油田外急诊等)情况的住院参保人员,在入院一周内必须电话告知所在三级单位,并通过单位社保业务经办人员填写《登记表》送达所属社会保险事务所,在医疗保险系统---医疗审批---油田外其他登记模块进行登记备案

福建师范大学在榕高校大学生医保报销手册

福建师范大学在榕高校大学生医保报销手册 (2018年) 2018年度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指南 (1) 在榕高校大学生医保手工报销流程 (3) 在榕高校大学生医保报销相关表格 (7) 在榕高校大学生医保常见问题汇总 (11)

学生自己把保参父母在家才心安2018年度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指南 (2017年12月) 一、参保对象 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侨、港、澳、台大学生)。 二、参保缴费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次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医保中心申报。 三、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我市政府补助不低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并逐年提高(2017年度为每人480元),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总筹资水平的25%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占学校参保学生数20%以下),个人缴费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 2018年度在校学生的个人缴费为180元/年,2017级大学新生在2017年度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补缴2017年9月至12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60元/人。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补偿待遇 说明:参保人员办理家庭医生签约后,在签约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可享受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待遇

说明:参保人员办理家庭医生签约后,在签约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可享受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1、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医疗费用,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 例结算,不设起付线。 3、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给予一次性定额报销800元/人,但病理性产科医疗费用执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四)大病补偿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部分,保额20万元,赔付比例50%。 五、医疗费用结算 (一)结算方式 1、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大学生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福莆宁岚医保同城化的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直接刷卡结算。 2、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经批准转外就医、电脑发生故障、年度结转停机等情况,可手工报销结算医疗费。 3、在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住院就医的,若参保大学生未办理社会保障卡,也可凭本人身份证结算医疗费。 (二)手工报销 1、普通门诊、特殊门诊费用报销所需材料:《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门诊原始医疗费用收费票据、门诊医疗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复印件(需复印病历首页及就诊记录)。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住院原始医疗费用收费票据、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住院长短期医嘱单、有手术治疗提供手术记录单、《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身份核对表》。 外伤住院治疗需提供《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伤住院报备表》、门诊病历、本人身份证或代理人身份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外伤审批窗口报备审核,手工结算的除上述住院费用报销材料外还需提供入院记录。 3、生育费用报销所需材料:《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住院原始医疗费用收费票据、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一二孩生育登记表或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加盖登记机构公章)、《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身份核对表》。 ★上述涉及医院材料均需所就医的医院盖章。 (三)异地就医结算规定 1、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在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可办理异地就医结算。 2、大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统筹区外的,由所在学校向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后,方可到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保大学生在国外或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大学生因病情需要及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制,无法在福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异地住院治疗的,在转诊转院前须携带《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及就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到市医保中心窗口备案。 六、社会保障卡申领 社会保障卡首次申领及补换卡业务由海峡银行负责,可登录海峡银行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119077046.html,)查询相关信息。

医保流程

医保患者普通门诊就诊流程 福州市医保患者: 1.首次就诊的参保患者应带上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社保卡到收费处建档、预缴费。办理好后进行挂号、候诊、就诊活动,期间使用社保卡刷卡,医保范围内可支付的医疗费用达到普通门诊医保起付线后即启动相应的医保定比例报销。 2.非首次就诊的参保患者携带社保卡进行挂号、候诊、就诊活动即可。 异地医保患者: 异地医保患者应先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审批登记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参保人员可凭异地就医卡在指定的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结算医疗费用,流程同本市医保患者。 注意事项:参加福州市新农合保险的患者,普通门诊不能用医保卡,只能以自费形式入院进行就诊、购药等活动。符合参保地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范围,携带参保地要求的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中心报销相关费用。 医保患者门诊特殊病种申请流程 1.申请条件: 职工医保——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高血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规范治疗、慢性心功能衰竭和门诊危重病抢救。 居民医保成年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糖尿病、高血压。 居民医保未成年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高血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癫痫病、支气管哮喘和门诊危重病抢救。 2.申请手续: ①病历:要求门诊近期三次以上诊断;住院有入院经过及出院小结;省医保、铁路医保使用专用病例;市医保使用医院病例(封面在收费处13号窗口盖章)。 ②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患者到医保办领取“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一式两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身份核对表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身份核对表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身份核对表 一、基本信息确认: 1:参保人员姓名: 2:参保人员联系号码: 3:参保单位名称: 4: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号: 5:参保类型:职工/居民/城乡居民等 6:参保状态:正常/停缴/其他 二、住院信息确认: 1:住院医院名称: 2:住院科室: 3:入院日期: 4:出院日期: 5:医疗费用总额: 6:是否存在特殊情况或特殊要求:

三、药品费用核对: 1:药品明细记录: (列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2:药品费用总额: (包括自费部分和医保部分) 3:药品费用是否符合医保报销规定: (如是否纳入医保药品目录、是否超过限定金额等)四、治疗费用核对: 1:治疗项目记录: (列出治疗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2:治疗费用总额: (包括自费部分和医保部分) 3:治疗费用是否符合医保报销规定: (如是否在医保规定的范围内、是否超过限定金额等)五、手术费用核对: 1:手术项目记录: (列出手术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2:手术费用总额: (包括自费部分和医保部分) 3:手术费用是否符合医保报销规定: (如是否在医保规定的范围内、是否超过限定金额等)六、其他费用核对: 1:其他费用明细记录: (列出其他费用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2:其他费用总额: (包括自费部分和医保部分) 3:其他费用是否符合医保报销规定: (如是否在医保规定的范围内、是否超过限定金额等)七、核对结果: 1:医保报销金额: 2:自费金额: 3:个人支付金额: 4:补偿支付金额: 附件:(如有需要,请附上相关文件、票据、报销材料等)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XXX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异地就医备案有关事项说明 一、申请材料: 1.《XXX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收原件(1份); 2. 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 ①委托书,收原件(1份); ②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 (1)《XXX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汇总表》; (2)单位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个人或单位办理新增备案的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 (1)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的提供异地居住证明等,收复印件(1份); (2)常驻异地工作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外派证明材料等,收原件(1份)。 二、注意事项: 1.填写异地就医备案表时,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备案到就医省份。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选择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建议在就医地市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在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报销,并提供就诊医院属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 3.选择手工报销的参保人员,在就医地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需全额垫付后按规定返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并提供就诊医院属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 4.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不再支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故在参保地急诊住院治疗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除外。 5.提交备案申请,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当天生效,原则上备案后3个月以内不予取消。 6.备案终止后,再次办理备案的,按新增备案办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在省城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在省城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09.29 •【字号】晋人社办发[2009]16号 •【施行日期】2009.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员跨统筹地区 在省城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办发[2009]1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方便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在省城就医,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已开发在省城“异地就医信息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长期居住、异地安置及转诊等原因需在省城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时,都应当纳入异地就医管理服务范围。 二、参保人员在省城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因长期居住、异地安置的,需持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的异地就医登记表(或申请表)、《医疗保险证》;因病转诊的,需持由转出医院填写、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住院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及《医疗保险证》。

三、参保人员在省城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时,持相应材料及省城医保定点医院的《入院通知单》,到医院医保科进行登记、身份确认,医保科要暂时保存《医疗保险证》、《备案表》等。医保定点医院对此类病人要实行单独管理,省医保中心将纳入医疗保险工作日常检查及年度考核范围。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保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支付标准,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用药、合理收费;将基本信息及费用明细录入“异地就医信息系统”。 五、参保人员出院时,住院信息完全上传,费用全部现金结算。医保科核查出院证、住院费用明细(盖章)、票据是否齐全后,在《备案表》加注意见并盖章,与《医疗保险证》一同返还参保人员。 六、参保人员出院后,持《医疗保险证》、出院证、住院费用明细、票据和《备案表》,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VPN专线,从省医保中心数据库下载相关就医信息。 七、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经济、医疗纠纷时,医保定点医院医保科要积极协调解决,并及时通知省医保中心。 八、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委托管理的太原铁路局及省电力公司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县(市区)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好本辖区内统筹地区的实施准备工作。 附件一:省城就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二: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住院备案表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一:

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医保办〔2017〕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保障原则。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需求,兼顾普通门诊待遇,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六统一”原则。统筹区内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 (三)合理筹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确定具体筹资标准。 (四)统筹协调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管理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含以下参保对象: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本市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在校学生; (三)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侨、港、澳、台大学生); (四)持有居住证的居民及居住本市一年以上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五)原经省政府同意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的驻县(市、区)武警中队、武警森林支队官兵; (六)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参保对象不可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可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对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就业等原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07.18 •【字号】穗劳社医[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8]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本局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第二十二条的授权规定,制定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与缴费 (一)参保登记业务的办理 各区劳动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

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办公室、残联部门、托幼机构及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的城镇居民(下简称“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指当年6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入托幼机构的本市城镇户籍未成年人分别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登记资料 1、参保居民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 (1)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及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下同); (2)未成年人、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3)外国籍学生,申请参保时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 2、参保人如选择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需提供指定银行存折与复印件、存折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按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委托银行自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公布日期】2007.12.14 •【字号】沪医保中心[2007]74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07〕74号) 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44号),以及市医保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

㈠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期限与机构 1、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每年的登记缴费期(10月1日至12月20日)内,到下列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⑴ 本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当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⑵ 其他人员应当到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的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每年登记缴费期结束后,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㈡由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医保服务点领取或通过本市医保网站(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c119077046.html,)(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一),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尚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下同)、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3、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其子女(2003年8月7日前出生且未满5周岁的)另需提供出生证。

医院医保管理细则(职工、居民、离休)

XXXX医院医保管理细则(职工、居民、 离休)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促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服务协议及离休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门诊就医管理 (一)医保病人凭本人医保卡在门诊挂号就诊,接诊医生必须在处方上进行医保身份标识。 (二)门诊处方姓名、性别、年龄等填写正确清楚,门诊用药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药品和诊疗服务价格符合物价的收费规定。 (三)在为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和离休干部提供诊疗服务时,门诊开西药、中成药每次限30天内用量(精神病专科用药、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门诊处方每次用药量最长不超过3个月),门诊开中药饮片配方每次限7剂内用量。 (四)开具的处方须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书写,处方须写明诊断、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等,不允许写“自服、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五)门诊收费室,主动询问有无医保卡,根据患者出示医保卡,确定患者类别。 (六)各科室要认真执行特殊病、慢性病相关政策,按定点服务协议履行好职责,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特殊病、慢性病的就医服务工作。医生需根据参保人员的诊疗情况,按规定为申报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出具真实、有效的病情证明材料并相应填写《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申报审批表》上的有关内容,签署上医生的意见及加盖科室的公章。 二、住院就医管理 (一)出入院管理 1、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掌握入院指征,杜绝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患者收入院。 2、参保人员入院时,住院收费室及接诊的医务人员要认真核对医保IC卡(社会劳动保障卡)、身份证、单位证明是否与住院病人相符。 城镇职工须提供的资料:医保IC卡、身份证、单位证明(无 单位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临沧市区内跨县、区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单位证明须附入病历备查。 城镇居民须提供的资料:医保IC卡、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本人信息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本人信息页复印件)须附入病历备查。

医保定点医院培训资料

定点医院培训资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基础管理 1、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定点医院必须有一位院级领导主管医疗保险工作,并建立医疗保险专门管理机构-医保科,明确医保科职责、工作范畴,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接受并配合医保中心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2、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定点医院应在院内显要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屏或者宣传栏,以方便参保人员了解相关政策。各医院应设立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就医流程图,并提示参保人员就医的注意事项,如就医必须持 IC 卡、身份证等; 3、投诉处理:定点医院在院内显要位置设立投诉箱,医保科应有专人负责参保人员投诉信件的处理,要求做到件件有落实,涉及参保人员利益受损的应将处理情况上报医保中心; 4、建立登统计制度:医保科应对参保人员住院进行严格管理,对特检特治、外地转院,家庭病床建立审核登记制度;建立核查、自查及投诉来访登记制度;负责宣传落实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贯彻《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内容,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药的规定,二级以上综合性定点医院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要达到 80%摆布,中成药备药率达 50%-60%摆布,专科医院专科药品备药率达 85%摆布;药品目录以外药品费用占参保职工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要控制在 15%以内。定期 (半年一次)统计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药品备药率、自费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比率; 5、住院病房管理:定点医院住院病房应设医保监管员,医保科对监管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管员负责落实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住院,须在其“住院病人一览表卡片”、“床头卡片”及“病历”上标有明显“医保”标记,以利于医院的管理及医务人员按医疗保险规定为其用药治疗,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消费明明白白,定点医院须每日提供医疗费清单,以保障参保人员充分享受医保待遇; 二、定点医疗机构业务管理: (一) 、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办理住院,定点医院应提示其出示医疗保险 IC 卡、身份证,并对本人及其证件进行核实。参保人员住院医院应对其 IC 卡、身份证 (复印件)进行统一管理;因病情危重、急诊抢救等情况未持 IC卡办理住院手续者,入院48小时内,由所住医院医保科核实后,为其补办手续;超过48小时者,由所住医院医保科核实,并写明情况上报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根据情况处理。 (二) 、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流程 <一>、办理住院手续: 1、首诊:医保 (离休)患者需住院治疗时,首诊大夫应核对医保 (离休)患者及身份证、 IC 卡,开据《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证》。 2、住院登记:医保 (离休)患者持住院证、 IC 卡、身份证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处经办人员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并统一保管 IC 卡、身份证复印件 (离休人员医疗证) ,同时通知医院医保科。 <二>、医保 (离休)患者住院: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综〔2013〕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6日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统一参保范围、统

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福州市本级及所辖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和琅岐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马尾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别由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材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福建省医疗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福建省医疗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一、医疗保险管理类 1 参保单位登记材料。……………………………〔永久〕 1.1 参保登记 1.1.1机关、事业单位类(A类:机关\B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C类:差额拨款事业单位\D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1.1.1.1 上级批准建立的文件或编委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1.1.1.2 经年审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1.1.1.3 经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1.4 工资基金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1.1.1.5 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 1.1.1.5 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 1.1.1.6 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 1.1.2行业单位类(E类:银行、保险类等单位) 1.1. 2.1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1.1. 2.2 企业法人登记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1.1. 2.3 工资发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 1.1. 2.4 在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行业管理办公室缴交的养老保险凭证 1.1. 2.5 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 1.1. 2.6 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 1.1. 2.7 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 1.1.3企业单位类(F类) 1.1.3.1 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1.1.3.2 企业法人登记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1.1.3.3 工资发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 1.1.3.4 在企业社保机构缴交的养老保险凭证 1.1.3.5 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 1.1.3.6 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 1.1.3.7 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 1.1.4部队单位类(H类) 1.1.4.1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1.1.4.2 企业法人登记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1.1.4.3 工资发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 1.1.4.4 在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行业管理办公室或有关企业社保机构缴交的养老保险凭证 1.1.4.5 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 1.1.4.6 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 1.1.4.7 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 1.2 变更登记 1.2.1单位变更报告 1.2.2新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1.2.3新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1.2.4新的银行开户证明或银行帐号变更证明 1.2.5新的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 1.3 注销登记 1.3.1主管部门(单位)批准解散、撤销、合并、终止的有关文件 1.3.2人员安置方案

医保审核流程及具体规范操作

医保审核流程及具体规范操作 医保审核具体流程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一)申办条件: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是依法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在编医疗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符合医院登记评审标准,诊所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能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审计、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监督,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二)经办程序 (1)申请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需要定点时,应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定点机构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零售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GSP认证资格(复印件); 2.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及科室设置情况; 3.床位、大型技术设备清单,零售药店备药情况; 4.职工人数几个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5.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均次医疗费、住院人次、平均住院日、均次住院费用、均次床日费用)以及可承当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6.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市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其他需要材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1.03 •【字号】豫人社〔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2017〕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工作,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现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2017年1月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层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第三章参保登记 第四章费用筹集 第五章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七章保障待遇及费用结算 第八章基金财务管理 第九章统计分析 第十章稽核内控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三章附则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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