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XXX

XXX 号

签发人:XXX

关于印发《XXX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各分(子)公司,XXX通公司,地铁远为房地产公司,各监理、施工单位:

《XXX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公司 2007 年第12 次经营班子会审议通过并挂网公示后完善,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XXX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二○○七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通知XXX市地铁有限公司办公室XXX 年XX 月XX 日印

拟稿:XXX 打印:XXX

(共印 60 份)

XXX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保证XXX地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XXX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分公司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并委托各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驻地监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检查与管理工作。公司总工程师室质安部(以下简称:公司质安部)代表公司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大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竞赛和评比活动。同时,X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代表XXX市政府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与指导工作。

编制质量管理办法的目的:第一,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全面履行合同的质量条款要求。承包商必须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合同规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责,向业主提交合格的建筑成品。第二,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一、评价工程质量的标准

地铁工程主要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以及与工程内容有关的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规范采用的优先顺序依次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在工程施工前,承包商应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合同范围确定相关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名称、版本号),在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施工方案)中详细罗列。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即为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监理和验收依据的确认,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均以此为依据。承包商应对所报的质量验收规范的全面性(全面覆盖合同内容)、有效性(规范为施工时有效版本)、合理性(优先采用次序合理)负完全责任。

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至少备有一套完整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供现场质量检查、监督使用。

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由承包商在施工前编制相关的施工规范(含施工记录表)和质量验收规范(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报监理审核和征得市质检站后,送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批,并报建设分公司及公司质安部备案。只有经过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批,并报建设分公司及公司质安部备案的企业标准方能成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二、施工前技术准备

为使工程施工能按设计要求顺利实施,确保整体工程质量,工程开工之前相应工程的驻地监理部应重点抓紧组织该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图纸上的会审、设计交底、交桩、贯通测量与施工放线,复核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工程和放线,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等工作,这些工作是驻地监理部审核、建设分公司审批“工程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驻地监理部组织和主持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会审,设计咨询、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和建设分公司相关专业派员参加,共同核对设计文件和图纸:

1.土建工程:看其能否满足当前开工需要,收地拆迁、绿化迁移、管线迁改和交通疏解工程能否易于实施,周围建筑物的保护方案是否安全可靠,结构工程有无错、漏、碰、缺,有无与现场实际不符之处,施工工法是否可行等。

2.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看其能否满足当前开工需要,有无错、漏、碰、缺,有无与现场实际不符之处,施工工法可否操作等。

如不能满足施工需要,通过设计驻现场代表敦促设计单位尽快提供。如发现错、漏、碰、缺或有与实际不符之处,提交设计单位修正和补充。图纸会审应注重图纸的可实施性、安全性和对原招标图纸的修改可能引起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的问题。

图纸会审完成后进行设计交底。

(二)设计交底

开工前必须进行设计交底,由驻地监理部组织和主持,设计咨询、设计单位、承包商和建设分公司派员参加。设计单位介绍内容如下:

1.土建工程:建筑设计概况及设计原则、文件组成及规模、控制工程、控制座标、功能、分区及相互关系。结构专业要重点介绍采用的结构型式及相应的施工方法,结构与线路里程、线路中线、轨面标高的关系,结构总体布置及关键尺寸,建筑防水材料的技术指标,预留孔洞及预理件,其他特殊部位,施工中应遵守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技术标准,特殊地段的施工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结构与各设备系统间的关系等。

2.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设计概况及设计原则、文件组成及设备或系统的功能,施工中应遵守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技术标准、特殊地段的施工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各设备系统间的接口界面划分及配合安装、调试原则等。

通过设计交底,承包商与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明确设计意图、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保证按设计要求实施。

(三)交桩、贯通测量与施工放线复核

由驻地监理部组织测量监理单位向承包商进行交桩的各项具体工作。

交桩、贯通测量与施工放线复核工作,按公司下发的《XXX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驻地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均应将此项工作作为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

(四)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开工前,承包商必须编制完成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如确系条件所限,亦应提供将要开工项目的专项施组)送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签署意见并报建设分公司备案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按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内容编写。

施工组织设计的重点放在措施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上,可将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完善成实施性深度后送审。

(五)检查临时工程和设施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的临时工程和设施,看数量能否满足

正常生产需要,其质量能否保证人员安全、材料合格与设备完好,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如有问题必须限期改进。

三、工程材料和设备

(一)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合格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是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承包商必须按合同原则予以高度重视,做到:不合标准的不进,不合规格的不要,不经检验的不用。承包商和物资供货商所有关于组成建筑实体的材料物资的订货和供货合同,应送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应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可靠的货物质量检查依据和必要样品,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此进行审查、检验和试验,必要时可赴供货方生产地进行考察,直至做出判断认可。驻地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不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构成的建筑实物,已使用的可令其报废铲除,全部损失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对于机电设备工程,用于现场工程检测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需检定的仪器必须在有效期内。检测设备必须报监理批准方可使用,工地应建立在用设备台帐,确定设备进场及使用状态。

(二)砼工程管理

1.商品砼:为保证工程质量及环保要求,政府要求使用商品砼。承包商应提前联系供应商,并按工程需要的品质要求,将砼配合比一式叁份报监理批准后方准使用。上报资料除砼配合比设计外,还应有强度试验报告、抗渗试验报告(如有抗渗要求的话)、水泥、混合料及外加剂的二证(即出厂合格证、使用前的复验合格报告)、砂、石料的检验报告等。施工单位应对使用的商品砼质量负最终责任。因情况特殊,不能使用商品砼的必须报建设分公司批准,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2.喷射砼:因喷射砼的工艺特性,允许承包商自设小型砼搅拌站。喷射砼配合比资料(同商品砼,其强度试验报告需要由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及承包商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一式三份报监理批准后使用。

(三)钢筋工程管理

1.到现场的钢筋必须是业主招标文件中给出的生产厂家的产品,进场后承包商应会同驻地监理检查出厂合格证,并及时按规范规定的要求

做好抽样复检,经复检合格,驻地监理认可,即可用于地铁工程。

2.钢筋成品属隐蔽工程,在浇注砼前应经承包商质检人员自检、驻地监理复检、市质监站监督员认可,并填写检查证。若市质监站监督员因故不能前来检查认可,可委托驻地监理检查认可,但要做好记录。

3.钢筋焊接检验是工程成品质量性能的检验,电焊工、对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在施工前由监理指定参与焊接的电焊工、对焊工(水平较低者)按照与现场相同的作业条件(平、立、侧焊)和与成品相同焊接参数(单、双面焊、焊缝长度、熔焊厚度、焊接电流等)焊接试件送检。试件合格证明施焊者焊接工艺合格和焊接参数合理,该试件可代表其后300 个焊接接头的质量,否则,应找出原因,纠正后重新送检,送检合格才能全面进行焊接作业。监理有权对焊接成品进行抽检以确认焊接质量。

四、检测及试验

(一)桩基及基坑检测

桩基和基坑检测执行XXX市法规及XXX市现行规范。在桩基和基坑施工时,要密切注意周围建筑物的稳定情况,(按实际情况布点观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车站地基应有完整的地质资料。在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及时通知市质监站、勘测单位及设计单位,会同驻地监理、施工单位五方共同验槽。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采用触探、钻探取样等方法进行土工试验,检查地质情况与设计是否相符,完善有关资料。

(二)工程试验的监督与管理

1.工程试验与原材料品质的检验报告是工程的主要质保资料,不但要保证符合规范规定的数量,还要保证其真实性。因此工程试验必须由具备资质且有 CMA 认证的试验室完成。

2.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材料质量监控及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必须执行市建设局关于施工试验见证取样和送检及建材质量监督抽检的制度。

公司质安部委托有资质的检验试验机构承担XXX地铁建设工程原材

料及工程质量的随机抽检任务,向业主提供质量监控成果。如抽查不合格承包商对此应负全部责任。

3.由于承包商没有执行和贯彻国家的有关的施工、检验、验收规范,致使出现以下情况:

(1)材料试验频率不够;

(2)材料送检出现遗漏、缺项;

(3)结构性能检验没有进行;

承包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期验收、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采用其他非常规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费用。

五、施工质量管理

(一)质量管理体系

按合同要求,各承包商开工前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有明确的组织和人员。驻地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的到位情况及各项细节。考查人员的素质、资质、资格证书、上岗证等,发现问题,应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建设分公司备案。当问题严重到可能损害工程质量和进度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可令其停工,限期整顿,并向建设分公司报告建议解决的办法,直至更换承包商。

承包商应创造符合职业卫生与安全要求作业环境,保证施工操作人员在良好的条件下作业,有利于建造出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点,监理工程师应发监理通知责令纠正。

(二)施工技术交底

在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交底。施工设计交底是由设计单位对承包商就工程设计要点、设计意图、施工注意事项作详细介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各阶段对管理层和操作层作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施工内容与施工组织、施工工艺和主要施工参数、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容易出现的质量通病的预防、安全技术要求等。未经施工技术交底,相应的工程施工不得实施。

(三)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严禁无证作业。承包商应设立特殊工种人员名册,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进场从事相关作业。

(四)开工申请

为使工程施工开工后能顺利进行,不因准备不足造成错误,中断延误,在每个单位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商必须按要求填报“工程开工报告”,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建设分公司审批后才能开工。开工申请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交底,设计文件及图纸会审,交桩贯通测量与施工放线复核,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工程设施,材料、机具和劳动力配备,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分部分项工程第一次开工前,承包商也必须送“分部分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附上该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性方案,驻地监理工程师参照单位工程开工申请的审查要求予以审批,并报建设分公司备案。

(五)施工构筑物(基坑、暗挖区间)与地表建筑物的监测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按照工程监测的有关规范及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建立监测工作小组,制订并落实监测和报告制度,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监测工作,确保施工构筑物和地表建筑物的安全。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落实监测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不符合规定的应发出监理通知责令纠正。

(六)防水工程管理

1.每工点都要有完整的防水施工设计图并由设计单位向驻地监理、承包商作技术交底。施工前,承包商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批准后,严格按图施工。如有变更按地铁公司变更管理办法办理。

2.承包商对防水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各承包商和驻地监理应根据业主下发的防水施工要求和验收标准严格施工。防水工程的实施单位应有防水施工资质和经验。

3.各承包商按设计图纸要求的材料品种、规格和质量要求购买防水材料。各类防水材料进场都要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防水材料进场后,承包商按要求,每批送 CMA 认可的试验室进行常规指标的

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防水工程均应进行样板工序的施工,样板段工程须经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后续工程施工。每一道工序施作完毕,由防水工程责任工程师自检签认后,并交驻地监理检查验收合格签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七)样板工序管理

执行样板工序管理,对主要工序均经样板验收合格后再全面展开。样板工序需经建设分公司、设计单位、驻地监理及承包商四方的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样板的数量按照各专业特点和质量管理的需要确定,各专业样板验收数量不低于以下要求:

1.挖孔桩、钻孔灌注桩、钻孔咬合桩、冲孔灌注桩、旋控灌注桩、连续墙的第一次终孔;

2.主体结构的第一块底板、顶板;

3.顶板的第一块外防水;

4.矿山法施工隧道的第一次内衬浇筑砼(含初支基面);

5.低压配电:桥架 20 米;

6.通风空调:风管制作包括直管、三通、弯头三种结构,安装长度20 米;集中冷站区间冷冻水管安装 20 米(含保温 5 米),车站冷冻水管安装20 米(含保温 5 米);

7.给排水:区间消防水管安装 40 米;气体灭火系统高压集流管安装20 米、低压管道安装 20 米;

8.建筑装修:公共区天花吊顶,公共区墙面(含一个广告灯箱),公共区不锈钢扶手栏杆,出入口上盖;

9.设备用房结构墙:墙体砌筑一个检验批(不少于 3 个用房);

10.轨道项目:整体道床、钢弹簧浮置板、道床板、道岔、长轨焊接;

11.车辆段项目按照建筑工程和铁道工程的专业划分进行样板验收,样板验收的工程量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数量。

样板工序验收应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监理审核通过后申报进行,需

备有所有与样板验收有关的资料供查验。样板经验收合格后,相同工序即由驻地监理按样板工序的要求进行检查、监督。样板验收不仅是工程实体验收的多方检查,同时对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及监理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运作情况也是一次全面的检验。

(八)隐蔽工程的检查管理

1.隐蔽工程的检查与监督是质量管理的重点和关键。驻地监理对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经常的,重点的巡查与监督,凡无法事后检查的,均应旁站监督。

2.在该项被隐蔽工序结束,承包商的施工员、质量控制工程师确认已达到检查程度和标准时,应如实填好该项隐蔽工程检查证,并备齐有关附件资料,及时通知驻地监理进行共同检查。经驻地监理检查合格,给予签证认可,再进行下道工序。

3.凡检查不合格,驻地监理未予签认的隐蔽工程,承包商不得隐蔽和继续下一工序施工。

4.重要隐蔽工程,如车站主体结构基底,明挖区间隧道箱体基底、基础桩(含抗拨桩)、底板及顶板钢筋,结构防水层等应通知市质监站进行监督认可。

(九)性能检验

规范要求的性能检验必须要有监理工程师见证,工程没有经过性能检验不得办理验收。必须通知设计单位、项目业主代表参加的结构性能检验项目如下:

1.锚杆抗拔试验

2.桩基加载试验

3.地基承载力试验

4.管片(预制构件)抗弯强度试验

5.排水管闭水试验

6.建筑物外墙砖粘结强度试验

7.桥梁荷载试验

8.道路基床弯沉试验和承载板等等。

必须通知设计单位、项目业主代表参加的设备性能检验项目如下:

1.反映了设备或系统的主要功能的性能检测项目;

2.合同或招标文件中的特殊约定项目;

3.质量风险较大的、需要严格把关的项目。

(十)交接验收

交接验收属机电和系统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措施,是某一设备或线路安装确认质量合格所必须经过的验收程序。机电和系统应进行的性能试验和交接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建设分公司将以下试验和验收作为机电和系统工程的质量控制点,进行以下项目时应通知建设分公司:

1.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系统调试、综合效能的测试与调整

2.低压电气装置的交接验收;

3.电力变流设备试验及调试

4.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交接验收检查

5.33KV 高压电器工程交接验收

6.1500V 直流电器工程交接验收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

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电气性能测试

9.压力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调试

11.限界检查

12.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检测

13.自动扶梯整机安装验收

14.建筑物饰面砖现场拉拔实验

15.气体火系统功能验收

16.通信设备调整试验

17.信号工程的系统调试

18.牵引供电系统冷滑和热滑试验

19.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要求的鉴定试验

六、工程验收

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已全部完成,承包商应及时提请工程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验收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完成情况、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工程资料整理情况、工程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外观质量的评价、工程实测实量的结果。经审核无误,报建设分公司申请验收。承包商应提供工程质量自评报告,监理单位应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提供工程设计质量报告。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形成验收会议纪要,承包商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监理监督整改工作的落实,整改完毕应向建设分公司书面反馈整改的最终结果。

需要市质监站参与的样板分项工程验收、重要分部中间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通知。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资料审核、工程安全评价由承包商与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联系办理。

七、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及管理

(一)当基桩承载力或成桩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仅对不合格桩进行处理即予以验收,应分析原因并按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桩数加倍扩大抽检。根据全部检测结果,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一步检测的方法和数量,并报市质监站。扩大抽检应采用原抽检用的检测方法或精确度更高的检测方法,当因未设声测管而无法采用超声透射法扩大检测时,应采用钻孔抽芯法。

(二)因基桩质量事故导致扩大检测时,其增加的工程费及检测费用全部由承包商负担。

(三)其它工程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并报市质量监督机构。因此导致的补救措施费用或报废、返工费用也全部由承包商承担。

(四)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通知建设分公司项目业主代表及公司质安部。

八、建设各方职责

(一)建设方职责

1.公司质安部是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统筹工程

质量的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承包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公司质安部派出人员的工作内容之一,是检查驻地监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违反委托监理合同的行为,或者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行为,公司质安部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对因监理行为不当造成工程质量失控及工程质量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建设分公司通过驻地监理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但公司质安部派出人员在巡视工地时,发现承包商有违反合同、规范及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时,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决定通知驻地监理。

2.建设分公司项目业主代表应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负责,监督有关人员和单位按合同条款完成工程,代表建设方经常对工程质量进行巡检,内容包括施工过程,承包商的质保体系及工程质保资料等。工程质保资料应保质(符合实际情况)保量(规范、规定的检测数量)。常规检测资料(即规范要求的检测资料)主要由项目业主代表负责督促、检查。

3.公司质安部应负责经常协调检查常规检测以外的,由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种检测的实施和资料。

4.由建设分公司及公司质安部共同组织定期的全线质量大检查。

5.市质监站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书直接发至工地的,由建设分公司通过驻地监协调、督促承包商进行整改。凡书面整改通知发到公司质安部的,由公司质安部负责通过驻地监理协调、督促承包商进行整改。凡市质监站有书面整改通知的,承包商均应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经驻地监理签署意见后报市质监站,并抄报地铁建设分公司、公司质安部。

6.受地铁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的随机抽样所发现的问题由公司质安部负责协调、处理。

(二)驻地监理工程师职责

业主委托各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和管理工作。

1.驻地监理工程师检查与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施工前各项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2)对测量放样与控制测量的检查与监督;

(3)对变更设计处理与变更设计执行的检查与监督;

(4)对施工工艺技术和操作程序的检查与监督;

(5)对施工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安装设备的试验、检验的检查与监督;

(6)对施工日报表、施工纪录、试验报告、检验数据、材料凭证、变更通知等原始资料的保管、整理的检查与监督;

(7)对承包商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作用和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8)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9)对在施工全过程检查中发现承包商所存在问题,驻地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问题的轻重,发出口头通知、现场指示、备忘录、工程暂停指令、以至不合格工程通知。

驻地监理有权对承包商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1)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整改;

(2)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整改并向业主通报;

(3)签发工程暂停指令;

(4)签发不合格工程通知,并停止对不合格部位的工程进度计量;

(5)责成承包商更换称职的人员或更换分包商。

2.驻地监理工程师应通过下述方式做好施工中的检查与监督工作,实现对工程的质量控制:

(1)健全监理部监督检查制度;

(2)熟悉合同文件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检查承包商的施工图纸是否能满足施工的需要,是否按照与业主约定的合同计划按时提供;

(3)制定监理实施方案细则并报业主代表审批。针对各主要施工工艺过程中监控难点,制定相应的监理措施,明确检测措施及实施人员;

(4)加强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巡查: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上款所

列检查与监督的主要内容,在监理的工程范围,凡非节假日休息日,每日必巡必查,并将巡查情况和结果记入监理日记中。

(5)驻地监理工程师的重点抽查: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对象和工作重点,针对施工的情况,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的进行重点抽查,检查时要求承包商参加,并予以配合,遇有特殊情况,亦可安排临时抽查。

(6)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与监督:对重要的结构部位和重要的施工工序,或可能造成严重施工缺陷和隐患后果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操作,监理工程师都要进行旁站监督与检查,如发现工艺不当,操作不良,作风不好,质量不佳等问题,应予立即指出并纠正,重要情况记入施工日报表和监理日记中,隐蔽工程的检查与监督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八)点规定。

(7)矿山法施工隧道初支背部和二衬背部注浆的质量对隧道防水效果有重要作用,监理工程师应把隧道注浆作为主要工序来抓,应加强旁站,记下每孔注浆数量。

(8)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充分重视对施工原始记录和数据的记载,应经常性对承包商进行检查,要求对施工日报表按工程项目分别建立并编号,存放在工地,指令专门人员按规定内容详细记载。不得事后回忆追记。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主持一次质量专题会议,主要内容是审查承包商所报当月的工程进度质量情况(含实体与资料真实性审查),工程实体的质量必须在现场检测、测量的基础上用数据说话;对下月的工程质量控制进行交流,承包商在会上报告下月将要施工的重要工序、关键部位准备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报建设分公司备案。

(三)建设分公司对工程监理工作的检查

1.必须制止的工程监理主要的违规行为:

(1)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不明确,造成工程质量失控;

(2)对承包商所报的工程进度计量,在承包商没有提供有关的证明

材料(包括材料、检验批质量等)前,擅自同意计量和支付;

(3)对承包商所报工程质量资料,不采取旁站、同步检验、抽检等手段进行复核,任意签署核定意见;

(4)对承包商所提交的工程质量资料,既不立即复核签署又不指出原因提出纠正措施,采取滞后签署逃避责任;

(5)不及时积累工程资料,采取批量签署工程资料,造成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受到怀疑的;

(6)对承包商所报的资料有进行复核,但明知所验部位(材料)

不合格,却按验收合格签署意见的;

(7)违反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其他行为。

2.对工程监理工作检查的主要方式:

(1)抽查工程资料及《与计量相关的质量验收资料汇总》,检查是否按照“自检合格——监理复核——计量支付”的质量管理基本工作程序运作;

(2)通过资料和实体的核对,检查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形成,杜绝资料造假的行为;

(3)通过实测实量及后续工序检验核实质量资料的准确性;

(4)在样板验收等检查环节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的运作是否正常;

(5)建设分公司将在建设过程中(含工程验收前)组织针对工程实体质量的实测实量,实测实量的结果作为质量监理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所有的违规的事实都在收集取证的基础上形成记录,并在建设分公司、公司质安部备案;

(6)土建工程的质量的问题可能在后续工作(机电工程、轨道工程等)中得到反映,建设分公司将根据所发现的问题,追溯相关的质量检验和验收记录,对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判定为合格的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予以追究责任。

3.工程实测实量的实施办法

(1)建设分公司根据工程实施状况提前与需进行实测实量的工程点

联系,确定时间和部位;

(2)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要求的测量项目编制实测记录表格,报监理审批(1 个工作日完成);

(3)在预定的时间实施实测实量,实测实量的断面和数量由建设分公司现场确定,实测实量的结果(偏差)在现场予以确认,施测单位为承包商,承包商施测人员对实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施测者签名确认;监理单位对实测的过程予以现场监督,并签名确认。建设分公司参与实测的人员将所有的实测记录原件收回备案,承包商及监理可留复印件;

(4)实测实量具体实施由承包商质量负责人具体组织。承包商应有完备的质量控制体系(人员、设备、记录、制度等)监控工程质量,实测实量是工程质量检验的组成部分。实测实量是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的再现,应由承包商充分地予以表现;

(5)实测实量的资料不列入竣工资料,但作为评价工程质量和考核监理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6)承包商同时复印有关实测部位的工程质量签证资料提交建设

分公司,作为评价承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监理质量监督工作对照材料;

(7)实测实量的评价主要由以下三方面构成:

①实测实量的组织(表格编制的全面性、合理性,实施过程的合理性,质量负责人是否亲自组织实施);

②实测实量的效率(完成实测工作的熟练程度,用完成所有操作时间去衡量);

③实测实量所反映出来的工程质量状况、承包商质量体系运作状况、监理质量监督工作状况;

(8)实测实量的评价将以书面的形式由抽查部门发至承包商和监

理单位,促进相关单位对质量工作的改进。

4.对监理工作违规事实的处理:

违规事实发生后,由检查部门根据事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及事件的恶劣程度,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采取以下处理:

(1)责令监理单位整改,责成项目监理部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责成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部进行整顿;

(3)对工程实体质量造成损害的,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在XXX地铁行使工程监理工作的资格,责成监理单位派驻称职的人员完成监理工作;

(4)对工程实体质量造成严重损害的,通报批评,按照合同违约减扣监理费用;

(5)存在将不合格工程判定为合格工程的,通报批评,按照合同违约减扣监理费用,并将责任人及监理单位的违规事实向责任人所在的注册机构、监理单位所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四)与工程计量的衔接

任何涉及工程质量的计量都必须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计量:

1.承包商必须有充足的书面材料证明所申请计量的分项、分部工程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监理已在相关文件上予以确认。只有工程实体进度,没有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工程质量证明材料)的禁止计量,不得采取任何事后补签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

2.监理复核承包商所报的计量申请部位的资料是否齐备;

3.填写《与计量相关的质量验收资料汇总》办理计量手续;

4.由于水泥混凝土试件要到 28 天才能出结果,目前混凝土质量采用商品砼,质量较有保证,从减轻承包商资金压力和加快工程的建设步伐考虑,允许混凝土质量检验资料在质量自评后补填,但补填的时间不得晚于试件制作日期往后 30 天。

(五)需业主审批或备案的质量管理文件

1.需业主审批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防水材料的供应商的选用。

2.需业主备案的质量管理文件:工程质量计划、工程监理规划、经确认的用于工程验收的企业验收规范、(每月)工程质量专题会会议纪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工程样板验收纪要、工程中间验收报告、重要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质量自评报告、工程竣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九、政府质量监督

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行使质量监督的权力,主要对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工程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施工过程的质量问题和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验收程序的把关。参与建设各方均有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配合他们开展工作的法定义务。

附件: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流程图

2.混凝土配合比审批流程图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流程图

混凝土配合比审批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与规划、设计、采办、施工质量管理要求,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等。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独资、控股、负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PM-01-01,2011,总公司。 4 释义 4.1 第三方检验机构 指由项目组聘请的具有资质和诚信、经验的公司以及其他机构,依照标准、规范等要求帮助项目组进行设计文件、设备、材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等质量检验、检测的机构,包括上游项目聘请的船级社、项目聘请的监理、专业的设备、材料质检机构等等。 4.2 QA/QC 指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的英文缩写。 5 职责分工 5.1 公司的法人代表和一把手

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5.2 公司工程建设部 5.2.1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检查、监督、支持与服务; 5.2.2 建立、制订、修改和完善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程序; 5.2.3 审批报送的《项目实施策略》(PSP)等工程项目管理文件,审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的质量情况,向公司/项目组提出建议,在必要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5.2.4 协调或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的质量问题; 5.2.5 组织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及人员资质管理工作。 5.3 工程项目公司 5.3.1 负责建立本公司的关于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标准的认证; 5.3.2 编制公司内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划; 5.3.3 向公司内部各工程项目选派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 5.3.4 监督、支持和协调公司内部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5.3.5 依照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公司工程建设部定期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和突发质量事故情况; 5.3.6 及时总结本公司内部质量管理经验。 5.4 项目组 5.4.1 依照现行规范、标准、规定实施全面的项目质量管理; 5.4.2 组织编制本项目质量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采取行之有效的质量保 证、控制措施; 5.4.3 向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和突发质量事故情况; 5.4.4 及时分析、总结项目质量管理情况; 5.4.5 协调第三方检验机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地铁工程砼质量保证措施

地铁工程砼质量保证措施 地铁工程砼质量保证措施 影响本标段混凝土质量的主要因素有:拌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拌合运输、模板、灌注工艺、施工环境、养护等,保证混凝土质量的重点在于初支喷射混凝土、二衬远距离输送混凝土和混凝土接缝处理的质量。故在组织措施上、技术措施上、施工过程管理及原材料使用上配备足够的技术、管理人员及设备,保证混凝土的各项指标及成品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1)组织保证措施 (1)成立以项目总工程师为主的混凝土施工管理小组,主要负责混凝土施工的有关技术管理,混凝土连续供应,施工工艺实施,全面保证混凝土质量。 (2)喷射混凝土时,采用湿喷工艺,专人控制外加剂,尤其是速凝剂的掺量,由专门喷射手施喷以利于控制喷射质量和减少回弹。 (3)结构混凝土灌注前,首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作业人员就混凝土灌注工艺,施工技术性能特点和施工注意事项等进行技术交底。现场生产指挥人负责组织灌注施工机具、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及劳动力配置。项目的质检、技术部门及防水作业组专职负责相应部位灌筑质量检验和监督。 (4)灌注作业时,项目经理部相关的质量、技术、机电、物资、试验等部门组成现场值班小组,专职负责落实预拌混凝土供应,按施工工艺组织施工,并监督关键部位如防水结构细部的混凝土灌注质量。 (5)专职的混凝土试验人员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抽检搅拌站对配合比实施的情况,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6)混凝土灌注施工采取灌注质量责任承包,项目经理部和项目作业人员签订质量责任合同,并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 2)原材料选用控制 (1)防水混凝土水泥的选用 ①选用质量稳定的水泥。 ②选用强度等级为3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碱含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③不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不同品种或标号的水泥不混合使用。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有明显降低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在使用前对其质量进行复验,并将复验结果报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使用。 ④进场水泥有质量证明文件,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同时取样进行强度、稳定性等性能试验。 (2)骨料的选用;防水混凝土使用的砂、石技术指标除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外,砂采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大于3%;石子最大粒径不大于40mm,含泥量不大于1%,所含泥土不呈块状或包裹石子表面,吸水率不大于1.5%。砂石进行筛分实验,选择级配合理的砂、石子。 (3)拌制混凝土使用的水,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自来水。 (4)外加剂的选用:防水混凝土根据工程需要掺入适量外加剂,以改善混凝土内部组织结构,提高抗渗性。外加剂的选用和掺量由试验选定。所用外加剂具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技术资料。在不影响强度和抗渗的前提下,防水混凝土掺入一定数量的粉煤灰,降低水泥用量和水泥水化热,减少坍落度损失和混凝土内外部温差,最大限度避免裂缝出现。粉煤灰掺量通过试验确定。所有掺加外加剂、粉煤灰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配合比的选用与控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条 公司实行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公司工程项目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责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总工程师协助工程项目总经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在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输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第三章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 )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俗成和要求。 、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地铁车站装修质量缺陷及防治措施

目录 一. 工程概况 (2) 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 2.1 质量管理体系 (3) 2.2 建立质量通病治理控制体系 (5) 2.3 质量通病治理管理措施 (5) 1、事前控制阶段 (6) 2、事中控制阶段 (6) 3、事后控制阶段 (6) 三. 为确保质量所采取的检测试验手段及措施 (8) 四. 技术保证措施 (10) 4.1 组织保证、制度落实 (10) 4.2 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10) 4.3 做好施工测量工作 (10) 五.原材料质量保证措施 (11) 5.1 原材料的采购 (11) 5.2 原材料的运输、搬运和贮存 (11) 六.主要分项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12) 1、混凝土垫层 (12) 2、花岗岩石材地面铺贴 (12) 3、砖地面铺贴 (14) 4、轻钢龙骨饰面板(铝板、圆通)吊顶 (15) 5、室内墙砖粘贴 (16) 6、金属饰面板安装 (17) 7、栏杆和扶手安装 (18) 七、质量保障制度 (20)

一.工程概况 1.1车站站厅层、车站站台层、通道公共区装饰装修。 其装饰装修工程主要内容如下:车站公共区(含运营开通后必须投入使用的公共通道)(墙、地、顶、柱)装修工程;光源及照明灯具;车站公共区卫生间装修工程、站内附属设施 (地面疏散标识、垃圾桶、座椅等)采购与安装;各类型栏杆扶手、客服中心等的装修工程;车 站公共区范围内的防火卷帘门、防盗卷帘门的电源排管布线及设备采购安装;广告灯箱(含广告LED屏)、导向标识、自助设备(ATM机、广告查询机、图书机、安检设备、空气净化器、售货 机)等的排管布线;与各系统专业的配合、开孔收口工程。。 1.2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目标 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按照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一次交 验合格,争取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本工程的各分项工程质量缺陷通病治理目标见下表: 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2.1 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 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 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 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 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 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 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 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为加强工程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与任务,保证工程科学、有序地进行,根据本工程特点,在各参建单位充分酝酿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制订本管理细则。 本管理细则参照了监理规范、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及规定,如有与上述法律、规范相抵触,则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届时,本管理细则将作为参考,如没有抵触,则在兼顾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以该细则为主。 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请各参建单位在履行合同的同时,履行本管理细则。 为了更好向建设单位提供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使工程建设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监理规范及宿迁建设工程基建程序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主要控制范围是指实体控制质量,软件资料见资料管理规定。 (二)、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必须健全,以项目经理为首,专职质检员、资料员、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应配备齐全并应持证上岗。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员的变动应及时通知监理,并经监理部门认可后,方允许人员的变更。 (三)、工程施工时,相关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应在岗指挥,项目经理脱岗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委托授权相关人员暂时代替,避免工程无指挥人员施工。 (五)、工程建设中,严格遵照验收检查程序要求,提前进行三检和专职质检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工序报验。 (六)、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应及时检测并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对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禁止用于本建设。 (七)、工程关键部位(如现浇主体、防水施工部位)施工时,技术人员、各班组人员不得脱岗,无人管理的工程质量等级不予确定。 (八)、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除遵照三检、专职检,还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合格后由出具总结报告,并由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然后方可申报监理验收。 (九)、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禁止下道工序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十)、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必须服从项目部的统一管理,项目部对其建设工程应纳入正常管理,包括软件资料,实体检查、质量控制、等级认定等。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现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建议取消施工资格。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办法16380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福建省XXXX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的提高,规范质量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管理方针: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科学严谨,精益求精。 第三条质量管理理念: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对。 第二章质量管理的依据与目标 第四条质量管理的依据 1、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2、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 3、经建设单位认可的设计文件。 4、监理合同。 5、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 6、设计合同。 第五条质量管理的目标 1、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2、工程合格率100%。 3、适用可靠安全耐久。

4、争创省、部优工程。 第三章质量管理的工作原则与体系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原则是紧紧围绕“建立一个体系、强化两种签证、完善三项监督、落实四级验收”来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1、“建立一个体系”:就是在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转。 2、“强化两种签证”:一是强化对工程人、机、料、方法、环境等要素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与签证;二是强化隐蔽工程、分项和分部工程的验收与签证。 3、“完善三项监督”:就是完善政府、业主、监理三项监督机制。 4、“落实四级验收”:就是落实施工、监理、业主和政府四个层面的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反对简化验收与后级替代前级验收的程序。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 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统一组成工程项目质量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质委会”),具体组织与领导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质委会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质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建设单位分管质量的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担任,质委会其他成员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设计单位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总工担任。 质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质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质委会办公室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其他人员由建设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工程师、项目

地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工工程程质质量量保保证证措措施施
11 创创优优规规划划
1.1 创优目标 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南京市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
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优良率达到 95%以上,确保创市优,力 争成为南京市优质样板工程。
1.2 创优措施 1、本标段创优实行项目部、工区、工班三级负责制,分别由各
级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创优工作。 2、加强创优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的质量意识。各级领导高度
重视工程创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开展质量 教育,加强全体施工人员“以质创优,以优取胜”的观念,在施工生 产中严格执行保证质量的各项规定、规范和标准。
3、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 和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的创优管理小组,确保创优规划在施工现场的 贯彻执行。
4、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制定各项工程的创优措施,使各部施工 人员明确创优目标。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接受监 理工程师的监督。
5、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施工质量检查制度,根据工程进展情况,

按《验标》要求及时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检查评定。制定奖 罚措施,做到质量体系严谨、责任明确、层层把关、奖罚分明,杜绝 质量事故的发生。
6、对购进的钢材、水泥等大批材料,逐批进行抽样检查,严格 控制其质量。
7、认真贯彻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深化全面 质量管理,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执行 ISO9001 标准,提高企 业整体素质,使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步提高。
8、严格按试验规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检查程序,使生产过程 质量和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定期对各种试验仪器、计量器具和测 量仪器进行检测,确保仪器精度,加强测试和检测手段,严格执行“三 检制”,对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坚持返工重做。
9、制定创优计划,明确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目标。在编制本标 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编制创优计划。在创优计划中明确分 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的创优负责人和质量目标。
10、建立完善质量奖惩机制。 11、搞好技术培训,加强科技攻关。对员工加强“科技是第一生 产力”的思想教育,充分发挥科技在施工生产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 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以提高工程质量。 12、认真收集资料,为竣工后创优工程的申报做准备。
1.3 创优保证体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 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 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 工艺。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0000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 一、责权划分 (一)建设单位 1、协调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关系。 2、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改进工作。 (二)施工单位 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2、及时按建设单位和监理的指令改进工作。对建设单位及监理的书面指令应在建设单位及监理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书面答复。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监理不正确的指令。但必须陈述“拒绝”的正当理由,并得到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确认。在建设单位、监理坚持其指令必须执行时,其后果由坚持人负责。 (三)监理单位 1、根据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设计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违反国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行为发出整改指令。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理指令。监理可发出停工

令。复工令亦由监理发出。 2、确认施工质量。并对已确认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 二、技术质量管理方针 三全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预控为主、确保质量。 三、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一)建设单位、施工、监理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质量管理系统。 (二)管理系统的人员必须到岗,职责必须划分明确、管理到位。 四、图纸收发和审核 (一)工程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一律由建设单位档案员分发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档案员)以及监理工程师。 (二)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查图纸。 (三)图纸审查要点: 1、要尺寸、标高、位置、预留孔洞埋件是否正确。 2、重要构造是否合理。 3、图纸、文件是否互相矛盾。 4、执行标准、规范是否明确。 5、土建与安装的衔接有无问题。 6、现在施工技术、装备、供应条件是否适应技术难点的特殊要求。

地铁主体和附属工程施工方案

目录 第一章总说明 (1) 第二章工程概况 (2) 一、工程概况 (2) 第三章施工总体方案及施工组织安排 (6) 一、车站主体及附属附属结构施工方案概述 (6) 三、车站主体及附属结构施工工艺流程 (7) 四、车站主体及附属结构进度安排 (8) 五、施工设备与劳动力安排 (9) 六、施工组织管理 (10) 第五章结构工程施工方法 (15) 一、单段施工步序 (15) 二、接地网施工 (18) 三、垫层施工方法 (19) 四、底板施工方法 (20) 五、侧墙、端墙施工方法 (20) 六、结构立柱施工方法 (21) 七、楼(顶)板、梁施工方法 (22) 八、抗浮压顶梁 (22) 九、内部结构施工 (23) 第六章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措施 (24) 一、模板工程施工 (24) 二、预埋件及预留孔施工技术措施 (33)

三、钢筋工程施工技术措施 (34) 四、混凝土施工技术措施 (38) 五、车站结构抗浮措施 (44) 六、车站结构测量措施 (44) 七、顶板回填及路面恢复 (45) 第七章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47) 一、施工控制 (47) 二、裂缝控制 (49) 三、防渗漏保证措施 (50) 四、对预埋件、预留孔洞的保证措施 (51) 五、结构模板与支架施工质量措施 (52) 六、结构混凝土的质量保证措施 (53) 第八章结构工程施工工期保证措施 (55) 第九章结构工程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58) 一、施工现场规范要求 (58) 二、进入基坑要求 (58) 三、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59) 四、支架和支架工程安全措施 (59) 五、满堂支架搭设安全措施 (60) 六、支架和支架拆除安全措施 (60) 七、模板工程安全措施 (61) 八、加强监控量测,确保安全 (62)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7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质量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甘肃省、武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权,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坚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控制、等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

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手续办理、设计管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工程保修等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八条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建筑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20200420174159)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自控体系),按照投标 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 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 理制度。 二、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业主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 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质量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质量目标 1、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 资料规范。 2、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 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 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4)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职责

1. 总工程师 (1)负责对公司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建设 工程质量; (2)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 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3)组织制定、审核、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有关质量制度、文件等。 (4)组织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5)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管理专题会议,协调部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2. 项目顾问 (1)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工作。 (2)指导项目部全体工作人员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3、项目部 (1)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 (2)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审核施工监理规划; (3)参加审批咨询单位的咨询大纲; (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5)建立健全本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 咨询、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及业主现场管理人员的质量执行情况;(6)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 4、业主现场管理人员

地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方案

地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 1、任务目标 质量指标:确保建筑安装施工工程竣工交工一次合格率100%,工程质量等级符合率100%。 ①保证合同履约率100%。 ②保证单位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优良品率100%。分部工程一次校验合格率100%,优良品率100%。分项工程一次校验合格率100%,优良品率95%。顾客综合满意度评分90分以上,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争创天津市优质工程。 2、质量保证措施 2.1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1.1无论业主、监理公司、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是否对承包工程进行质量检验,都对所承包工程及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负责,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引起的。对后者我方提前预见并通知业主及监理公司。 2.1.2 工程所需的设备、器材、材料不论是由业主或我方供应,我方均对各种设备、器材、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器材、材料。 2.1.3 为确保工程质量,我方在自行采购大宗或用于重要结构的材料时,严格按图纸的设计及变更要求,必须将供货厂商、材料拟用于工程的部位、数量事先通知业主并征得业主的同意。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使用和拒付该材料工程款。 2.1.2质量方针 质量是本公司的生命,优良的质量是企业永恒的追求。 我们的质量手册和企业标准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选派业务精通,有组织能力的高素质管理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程项目班子。建立完善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程序,将工程建成高质量、高水平的建筑精品。 2.1.3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见下图)

质保体系图 2.1.4项目部管理职责 1)项目经理 ①认真贯彻本单位质量方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在本工程有效实施负总责,建立并落实本单位质量责任制; ②对本工程最终达到符合设计,满足合同要求,符合验评标准和本项目的质量目标负责; ③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保证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要求; ④对上级管理评审意见负有在本单位贯彻、执行、落实、检查的责任; ⑤对项目全体员工质量教育和培训负责。 2)项目副经理 ①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部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第六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一、大纲要求及主要内容 (一)、大纲要求: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二)、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8、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9、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内容讲解: 1Z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

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 )监督管理。 A.建设单位 B.建立单位 C.工商行政 D.政府 答案:D。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 )为主要内容。 A.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B.主体结构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D.环境质量 答案:C。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 )为主要手段。 A.行政审批 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C.竣工验收 D.质量考核与抽查 答案:B。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目的 针对项目自身特点,为了规范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创优质工程,降低工程成本,获取最佳效益,根据国家、公司、省武英高速公路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武英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及所属各施工作业队。 3、质量目标 分享工程合格率100%,95%以上分享工程质量评分大于90分,确保部优,争创国优,努力实现精品工程目标。 4、质量保证体系 4.1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以质检工程师、技术科各专业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为组员的自检体系组织机构,负责全线工程的质量监督及检查,对每个分项工程、每个工序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并遂级申报检查、监督,不经质检工程师签字、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见框图。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图 4.2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体系要素 根据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和特点,以质量目标为宗旨,以I S O9002标准为指南,遵循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合同文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项目部各级人员质量职责,正确合理地分配质量体系要素,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本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体系要素见图、表。

质量保证体系图

质量体系要素分配表 注:“▲”为主要职能部门;“△”为相关职能部门 5、职责 5.1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其主要职责为: (1)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有工程的施工质量全权负责,对工程质量实施统一领导,对保证施工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对职工进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创优工程活动。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汇编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河南省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总工程师、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司内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审定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其他各业务部门及各岗位人员,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工程管理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建设工程关系着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质量不过关,随时有倾倒或垮塌的危险,那么这种建设工程就是不合格的。在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这方面,我国是有专门的条例的,下面就让律伴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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