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管理办法.doc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doc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doc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将其所购房屋的全部法定权益抵押给信用社,由信用社按房屋交易合同价款(或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其发放贷款,借款人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分类

(一)按照所购住房交易状况,分为期房贷款和现房贷款。

(二)按照是否是市区联社所属各信用社住房开发贷款支持,分为开发贷款支持项目贷款和纯按揭项目贷款。

(三)按照借款人是否由合作机构推介,分为间客式贷款和直客式(直贷式)贷款。

(四)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分为浮动利率贷款和固定利率贷款。

(五)按照抵押物是否设定最高额抵押,分为普通抵押担保贷款和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

(六)按照按揭项目性质,分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

第四条名词释义

(一)期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已经销(预)售但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住房贷款。

(二)现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能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房贷款。

(三)间客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合作机构推介直接向信用社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四)浮动利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贷款利率随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或市场利率变化而浮动的个人住房贷款。

(五)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是指以商品房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间内,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六)个人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是指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现房是指经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产权证的所有要求或房屋产权证已办妥的商品住房;期房是指不具备上述现房条件,已取得房屋预售权证的个人住宅房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联社所辖各信用社办理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审批权限依照市区联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准入

第八条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评估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应遵循“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一)名单准入。合作机构的准入实行名单制,名单由联社核定,各信用社不得擅自与准入名单外的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二)择优增补。对符合条件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社可上报联社审核批准后将其增补进准入名单。

(三)动态监测。联社信贷管理部负责对辖内合作机构进行监测,及时提交监测报告,并向各信用社通报。

(四)适时淘汰。联社信贷管理部根据监测结果,对存在风险的合作机构实行预警或退出。

禁止向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客户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第九条申请准入的合作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三)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资金实力;

(四)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行为;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市区联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七)受理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禁止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一)已查知有金融欺诈、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的机构;

(二)有组织或协助他人制造“假按揭”贷款行为的机构;

(三)内部管理混乱或资金严重短缺的机构;

(四)已经或即将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机构。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含)以上。

(二)如为新建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公司,其控股股东在本联社或他行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级(含)或优秀级(含)以上; 对按揭项目为现房或纯按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不评定信用等级。

(三)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还要具备较强资金实力、担保能力和赔付能力,并承诺根据所担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二)有1名(含)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的经纪公司,应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

(四)对于专门从事个人贷款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管理参照房地产经纪公司操作执行。

第十三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为联社指定的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且相关险种已经保监会批准经营;

(二)已与本联社或上级主管部门签署全面合作协议;

(三)二级保险分公司的相关险种须经一级分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经营;

(四)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且理赔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经济纠纷。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

(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企业一般需成立一年(含)以上;对担保能力强、信用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可不受担保公司成立年限的限制;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货币形式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对于在信用社存入100%保证金的担保公司,不受注册资金限制;担保公司在同一时点为本联社所辖信用社个人贷款总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倍;

(六)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由信用社上报,联社最终审定。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机构的受理与调查由信用社负责,其他合作机构由信用社提出申请,联社审查批准。申请准入的合作机构要向信用社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合作机构准入申请审批表;

(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

(六)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的近三年的企业财务报表年报;

(七)相关的经营资质证书或资质资格、执业证书;

(八)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签字样本,授权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九)个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的身份证件;

(十)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一)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十二)贷款卡及贷款卡年审证明;

(十三)开户许可证;

(十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还须根据公司章程提供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相关决议;

(十五)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信用社对合作机构须实行双人调查制度,调查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调查人要通过上门调查、查询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方式对合作机构进行调查。调查要点包括:

(一)合作机构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合作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有无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诚信行为,有无骗贷记录;

(三)合作机构及其投资方是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管理是否规范,经营场所是否固定,有无金融诈骗、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行为;

(四)合作机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情况,是否存在企业分立、合并等影响财务稳定的情况;

(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合作机构,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机构及担保限额的规定,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经调查同意的,调查人要出具调查报告及相关手续,并在《合作机构准入申请审

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信用社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联社对信用社提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合作机构的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一)合作机构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合作机构经营管理是否规范,履约信用状况、从业状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是否良好,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合作机构负责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记录;

(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合作机构,资金实力是否与其承担的担保能力相对应,是否承诺在信用社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承诺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审查人在《合作机构准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要拟定合作机构申请准入名单,并将名单和相关材料交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联社贷审会)。

第十九条合作机构的审批工作由联社贷审会负责。联社贷审会收到上报的合作机构申请准入名单和相关资料,经研究签批后,向辖内贷款经办机构发布合作机构准入名单。

第二十条信用社要在准入名单内选择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信用社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动态监测与分析,具体监测内容包括:(一)合作机构经营管理状况是否正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案件,以及即将到期的贷款或其他债务等情况;其他金融机构、政府机关、新闻媒体等是否公布了相关合作机构受到处罚及投诉等信息;

(二)合作机构所推荐个人贷款的贷款户数、金额和质量情况;

(三)保证金存入情况。

第二十二条合作机构的关系维护工作由信用社负责。信用社要定期分析合作机构所在行业发展状况和竞争状况,加强与合作机构的沟通协调,督促其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一旦发现合作机构在经营资质、信用、经济实力和管理状况等方面发生异常变动,

出现负责人变更、重大经济纠纷案件和资金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事项的,要及时向联社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合作机构的预警与退出由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管理部门要根据监测、检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整理预警名单和退出名单,报联社贷审会签批后,印发到信用社执行。

第二十四条联社信贷管理部要对准入名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机构实行预警:

(一)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超过2%;

(二)管理混乱、存在法律等纠纷情况可能对信用社(支行)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涉及经济、法律纠纷而被司法、税务、工商部门提出警告或处罚,可能对信用社(支行)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的;

(四)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明显偏高,其评估的抵押物中有超过10%(含)的评估值比复评值高出20%(含)以上;

(五)担任保证人的企业未按规定在信用社(支行)存入保证金;

(六)其他需要预警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联社信贷管理部报联社贷审会同意后,对准入名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机构实行退出:

(一)组织或协助他人制造“假按揭”贷款;

(二)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个人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超过5%;

(三)存在金融欺诈、商业(合同)欺诈或涉及重大案件;

(四)未通过年审;

(五)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预警半年(含)以上仍未撤销处罚的合作机构要终止合作,且不得进入下一年的合作机构准入名单,确需与预警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须报联社审查同意,并由联社贷审会进行审批。对预警的合作机构还要采取以下措施:(一)信用社要审慎受理被预警合作机构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并跟踪调查合

作机构的整改情况;

(二)信用社审批部门要从严审查被预警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三)信用社要加大被预警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借款人的存量贷款监测力度,并跟踪监测合作机构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退出的合作机构2年内不得进入合作机构准入名单。新设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曾任退出机构控股股东或总经理且该退出机构尚未消除影响信用社资金安全因素的,2年内也不得列入本联社准入名单。对退出合作机构还要采取以下措施:(一)书面通知合作机构停止合作;

(二)信用社不得再受理、调查、审查、审批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三)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要加大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存量贷款监测力度,同时做好保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预警合作机构经过整改符合准入标准的,信用社要及时向联社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联社撤销预警处罚,并向辖内信用社公布。

第三章按揭项目的准入

第二十九条按揭项目受理

按揭项目的受理工作由信用社负责,按揭项目需在本联社辖区内。对已列入准入名单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按揭项目,需要本联社提供按揭贷款支持的,信用社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妥《按揭贷款项目准入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公司资料。

1.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2.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的近三年企业财务报表年报;

3.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资质证书;

4.公司股东会或经授权的董事会同意在借款人办妥产权证及有效抵押之前,为借款

人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

(二)项目资料。

1.申请现房项目按揭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

(3)若属合作建设的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方同意申请办理按揭业务的有效委托书;

(4)项目户型平面图。

2.申请期房项目按揭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非划拨土地出让金缴交凭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补充提供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7)合作开发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方同意申请办理按揭业务的有效委托书;

(8)项目的预算报告或投资估算表及后续资金落实情况;

(9)该期房项目开发商承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函。

合作机构准入过程中已提供的企业资料可不重复提供;对本联社已发放开发贷款的住房项目申请按揭贷款的,若企业和建设项目无重大异常变化,所需企业、项目资料可不重复提供。

第三十条按揭项目调查

按揭项目调查由受理部门负责,项目调查人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按揭项目的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项目调查人在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约见申请人,对按揭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资料进行核查与分析,提出调查意见,并在《按揭项目准入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提交调查报告。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财务状况、经济实力等;

2.企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信用等级、法定代表人素质、开发业绩及其自身具备的优势等;

3.企业与信用社的合作情况:如阶段性担保及存款、中间业务的代理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立项及报批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批文内容是否前后一致;

2.开发项目的“四证”是否齐全;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是否具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3.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房屋权证是否真实、合法,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部缴交;

4.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是否办理过其他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

5.项目总投资概算、自有资金比例、资金来源与到位情况。

(三)实地考察按揭项目,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1.考察项目地理位置、社区环境、物业管理、配套工程、市政设施及交通条件等情况;

2.了解项目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栋数、套数及户型设计等情况;

3.了解项目资金运用、工程进度、公建配套落实及项目销售情况;

4.对相临地段、同类、同档次物业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和客户群体等进行考察,并与申请的按揭项目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的销售前景、价格定位做出判断。

(四)对调查发现按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要终止调查不予受理:

1.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

2.因建设项目计划出现重大调整或企业资金严重短缺等因素可能“烂尾”的项目;

3.不能提供合法“四证”的项目;

4.存在债权、债务和产权纠纷或正处于法律诉讼阶段的项目;

5.未经主管部门预售许可,不具备合法销售条件的项目;

6.开发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按揭项目审查与审批

按揭项目的审查由本联社个人业务部负责,按揭项目的审批由联社贷审会负责。

(一)联社个人业务部收到信用社转来的《按揭贷款项目准入申请审批表》、项目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及时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按揭贷款项目准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审批。

(二)联社贷审会对上报的按揭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审查审批同意的按揭项目,信用社约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合作事宜进行商洽后,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经审查审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按揭项目,应将有关材料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

信用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应主要明确按揭贷款成数、期限、抵押、阶段性保证及资金结算等内容。

(四)经审批同意的按揭项目应建立按揭项目档案,按揭项目档案管理按照本联社有关规定执行。档案内容包括:

1.按揭项目申请资料;

2.《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3.对该项目的审查意见及贷后检查记录;

4.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对本联社已发放贷款支持的按揭项目,其调查、审查工作可以与开发贷款的调查、审查同时进行,开发贷款审批通过后,信用社对按揭项目进行准入,报联社按程序审批。

第四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

(六)提供首付款证明;

(七)在本联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八)有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九)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申请现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购房屋已建成年限不得超过15年。

(二)售房人对所购房屋具有合法处置权利,所购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须经房屋产权共有人出具同意转让的证明。

第三十五条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同时申请个人车位按揭贷款的,在车位具有独立产权,且能够设定抵押的前提下,可参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相关规定,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同时办理。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三十六条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金额由信用社根据借款人所购买的房屋的抵押率、借款人的还本付息能力和个人信用状况等各方面,并依照本联社有关规定确定贷款额度。

第三十七条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年。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可按照满足贷款条件中年龄较小的认定贷款期限;

(二)以商品住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三十八条贷款利率

(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采取浮动利率计息方式,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相应档次的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进行调整。

(三)对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及以上住房的,需按照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还款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

(三)对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个人住房贷款,应按照个人消费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按揭贷款固定还款日为每月20日。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四十一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原则上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阶段性保证担保除外)。抵(质)押担保可采用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和普通抵(质)押担保两种方式。

第四十二条以商品住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比例按照本联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以共有财产抵(质)押的,抵(质)押人为全体共有人。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并出具同意抵(质)押的书面声明且在抵(质)押合同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抵押物的价值需由信用社或本联社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物的价值一般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担保的期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抵押物价值一般为房屋的交易价格,如信用社认为抵押物交易价格偏高的,可由本联社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

(二)使用其他抵押物抵押的,由本联社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

第四十五条以房产抵押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分情况办理登记手续:

(一)以期房抵押的,信用社应协助抵押人持依法生效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到期房坐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并确保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在办妥房屋他项权证前,一般需提供符合本联社规定的阶段性担保。

(二)以现房抵押的,信用社应协助抵押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信用社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并确保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第四十六条借款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及其他保险。

第四十七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可接受的质押物范围及其相关操作与规定参照本联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原则上须在办妥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但提供以下三种阶段性担保方式之一的,可先发放贷款,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一)专业担保公司和其他法人阶段性保证;

(二)质押阶段性担保;

(三)非本笔贷款所购房产抵押阶段性担保;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人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担保条件和有关要求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和本联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贷款受理

第五十条贷款受理

借款人与售房者在达成初步的购房意向后,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信贷员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购房借款申请审批表,并要求借款人和售房人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

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近6个月来银行存款流水账;

3.借款人家庭户口登记簿;

4.能够提供税收证明的借款人需提供个税发票;

5.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无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当地单位人事部门、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证明;

6.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7.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所购房屋资料

1.所购房屋为期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首期付款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所购房屋为现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所购现房的房产权利证明;

(2)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划款账号;

(3)如抵押物须评估的,须由本联社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4)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面签的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

(三)贷款担保资料

1.抵押房屋为非本笔贷款所购房屋的须提供资料:

(1)房产权利证明;

(2)房屋全部所有权人的身份证件;

(3)本联社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4)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2.自然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须提供资料:

(1)保证人合法的身份证件;

(2)保证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

(3)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3.法人(不含专业担保机构和期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须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5)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若属于特殊行业,还须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6)税务登记证及最近年度年检证明;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房证明,以及详细地址;

(8)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须提供《担保函》;

(9)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4.质押担保的,须提供的资料按照本联社质押贷款相关要求执行。

5.采用最高额抵(质)押担保的,须签订《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合同》。

第八章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

第五十一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执行双人调查和见客谈话制度。信用社信贷人员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对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与分析,根据申请审批表内容将客户信息录入到信用社信贷

管理系统。见客谈话时,调查人员重点对客户身份、借款行为的真实性、贷款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抵押物情况及还款能力等进行核实;调查人员当面检验《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谈话笔录》中的内容,并由借款人与调查人员共同确认,认真填写,在了解借款人购房与借款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指导借款人阅读客户须知,明确借款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调查人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谈话记录和借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贷款调查人员在与客户面谈后应对申请人欲购置住房、贷款申请、工作单位情况、借款人贷款购房信息等进行核实确认。

贷款调查人员一般应在收妥申请资料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提出初审意见。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借款人借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

(三)贷款用途是否真实;

(四)借款人的负债和资信状况。通过查询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调查借款人已购房套数、负债及资信状况;

(五)贷款年限加上借款人年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六)借款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是否属实,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是否与当时、当地同类物业的市场价格水平相符;

(八)借款人的抵押物是否足值有效,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

(九)抵押物需评估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十)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是否出具了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

(十一)抵押物的权属是否明晰;

(十二)贷款用于购房的借款人是否具有相应首期房款的支付能力;

(十三)申请现房个人住房贷款的还要调查:

1.所购房屋是否对外出租;

2.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非商品房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或履行了合法批准程序;

3.所购房屋是否被政府列入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十四)需阶段性担保的,抵(质)押物、保证人应具有充足的担保能力。

最终的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年龄、学历、职业、收入状况及还款能力和抵、质押物的价值、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调查人员出具调查报告并签署调查意见,将资料转交信用社贷审小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还材料,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贷款审查、审批

(一)资料审阅。审查审批人接收贷款资料后,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阅,审阅要点包括:

1.贷款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2.贷款申请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假按揭”贷款嫌疑;

3.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借款申请人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收入状况是否合理,收入证明是否真实;

5.贷款担保是否足额、合法、可靠,是否符合所申请贷款品种的相关规定;以共有财产担保的,是否已经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由公司担保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及担保限额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6.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联社有关规定,贷款用途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所申请贷款品种的相关规定;

7.授信方案是否合理,借款申请人总贷款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和期限之内;

8.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成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贷款风险是否可控;

10.调查人是否履行了调查职责,调查意见是否客观。

贷款资料不全的,审查人要通知贷款调查人员尽快补齐。

(二)审查人对借款人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中有疑问的,要与借款人面谈并与原件核对。对无法联系借款申请人的,审查人要通知贷款调查人员联系借款申请人。

(三)签署审查审批意见。审查审批人要根据审查情况,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查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四)资料移交。审查审批同意的,有权签批人将签署后的贷款资料移交相关部门备案、管理。审查审批不同意的,将资料退回贷款受理人。

审查审批人应在收到贷款资料后及时完成审查审批工作或做出答复。

第五十三条贷款发放

(一)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

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由信用社信贷人员在贷款合同及贷款借据空白处签名确认,并将审批意见、借款合同、担保落实的证明材料及贷款借据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人应对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和担保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借款合同和贷款借据载明的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及监管银行账户(需提供监管银行账户的)等要素与审批意见书核对一致后,签署借款合同。

(二)信贷人员在借款合同和贷款借据签署生效后打印电子放款通知书,交由会计人员根据合同载明的要素发放贷款并打印一式六联借款凭据;需将售房资金转入监管银行专用账户的,会计人员应监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将贷款资金转入该企业监管专用账户。

第九章贷后管理

第五十四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贷后管理、贷款催收与清收处置等工作,按照本联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档案管理参照本联社关于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直客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办妥抵押登记前发放贷款的,信用社应紧密跟踪所购房产的预告登记或房屋他项权证情况,待房产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条

件时,信用社应督促协助借款人及时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并落实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证明材料的归档。

第五十七条对于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后发放贷款的,信用社应关注借款人所购房产的相关情况,待房产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时,应督促协助借款人及时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并落实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担保人阶段性担保责任解除。

第五十八条贷后服务。

(一)本办法所指贷款不得展期、延期。

(二)提前还款。信用社受理提前还款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部分归还或结清手续,退还相关凭证。

(三)由于房产赠与、继承、夫妻离婚或增加、减少借款人析产等原因,借款申请人向贷款人申请变更原借款人的,可在落实贷款担保的前提下办理。

第五十九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五级分类参照本联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违约及处理

第六十条在贷款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视为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甚至损失的;

(三)未经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信用社对贷款使用情况及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挪用贷款;

(六)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担保的。

第六十一条信用社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质押贷款管理,依法、合规、有效办理抵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抵质押贷款应以风险可控为原则,接受抵质押物应以易变现和处置为原则, 设定抵质押折率应以足值为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抵质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物必须办理止付、登记 等手续。 第二章 抵押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抵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条 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六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七条 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①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⑤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新发放的房地产类抵押贷款,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该宗土地上有房屋的,原则上应一并抵押。原已办理的房地产类贷款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周转过程中应予以完善或逐步压缩。 第九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进行审查,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的物品不得抵押。已发放贷款中原用动产抵押的在周转过程中应逐步压缩。在接受抵押物时,除按《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考虑以下原则:①价格比较稳定,容易变现,市场风险小;②对抵押物价值的鉴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③已参加财产保险。 第十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车旅费和诉讼代理费)。 第十一条 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必须强制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由抵押人按规定填写抵押物清单。详细填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现值、保管地点、所有权的归属等,并办理保险。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

旅行社管理条例(doc 16页)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四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五)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的边境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三)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逐步实行信誉档案制度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管理工作,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实行审贷分离、风险防范的贷款内控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建立以审贷分离为基础的贷款审批制度,公司设立贷款审査委员会负责贷款评审工作。 风险防范,是指按照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调查及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三)公司发放贷款时,要认真控制单户贷款额度上限。 (四)发放贷款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以国家扶持的产业政策为指导,扶优限劣,区别对待。 (五)公司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本公司发放及收回贷款业务。 (六)本公司的信贷业务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区(县)金融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二、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一)本公司贷款业务种类。 1.担保类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

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进行审査,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査,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具体比例原则参考如下表- 1)房产:本公司针对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评估,由本公司内部评估完成。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公司认可的专业评估公司和三个不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报价取平均值。 2)个人房产抵押率执行如下规定: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城区居民个人购买住宅用房,进一步拓展信用社业务范围,扩大个人消费贷款份额,不断降低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开发商与贷款人有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成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或期房,并将所购房产用于抵押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遵循“先存后贷,房产抵押,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在联社授权范围内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行“主任负责制度”和“审贷分离制度”。 第五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审贷分离,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对象 第六条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88两区城区常住户口及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物,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5、在信用社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所购住房价款总额的40%首期付款及预期要发生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费用的存款。 6、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期限,一般分为6年、10年、15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的同期利率执行。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1年(含1年)以内按贷款日同期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1年以后,重新确定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则于1年后次月按公布时相应利率确定新利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0号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 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 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 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 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 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

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贷款额度:每人单笔贷款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房地产企业催款管理规定定稿版

房地产企业催款管理规 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催款管理办法 总则:为加快公司销售资金回笼,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占用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非按揭欠款催收 1工作流程要求: 1.1短信催款:催款组在客户缴款日前7天内,发送短信温馨提示;每周向逾期欠款客 户发送一次催收短信。 1.2销售人员在缴款日前3天,电话提醒客户及时足额缴纳房款;并每周对逾期未缴款 客户进行电话催收,同时做好台账记录。 1.3收银组每周一将汇总的最新《逾期欠款表》发送至催款组。催款组据此更新《非按 揭催款工作台账》,并进行后续的催款工作。 1.4催款组不定时抽查收银组及销售人员对逾期客户的催收工作,监督核查收银组及销 售人员的催收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在案并上报公司相关领导。 1.5催款组对每周新增的逾期客户,于2日内发出催收函、做好台账记录,并保管好快 递凭据以作为后期可能起诉会使用的佐证。 1.6催款组每周对已发催收函客户实施后续跟进,并及时更新《非按揭催款工作台 账》。对于发出催收函超过2周仍未缴款的客户,及时提交法务岗发送律师函。法务岗于收到催款组《发律师函工作联系单》3日内通过律师将律师函发出并反馈信

息给催款组。 1.7催款组每周对已发律师函客户实施后续跟进,并及时更新《非按揭催款工作台 账》。发出律师函超过2周仍未缴款客户,及时提交《起诉客户清单》至法务岗,进入起诉流程。 1.8催款组每周对起诉客户实施后续跟进,并及时更新《非按揭催款工作台账》。 2流程简图 ◆按揭款催收 按揭款回笼受制于客户办理的时效性、资料的完整性,以及银行贷款的投放规模。针对按揭款的催收,我部将把控重点放在客户办理的时效性及资料的完整性。 1工作流程要求: 1.1催款组每周一根据签约组的《签约台账》更新《按揭监控台账》,并将台账按银行 进行分发,银行每周三前将台账更新后返回。 1.2 催款组核对银行台账,更新《按揭监控台账》并拟出问题客户清单,发给各项目销秘。 1.3 代理公司对问题客户进行第一轮电话催收并于当天将催收情况备注后反馈催款组。1.4 催款组检查核对催收情况,更新《按揭催款工作台账》,必要时与银行进行再次核对和沟通。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购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分为一手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一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近期首次办理产权登记后的新住宅或商用房贷款。 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宅或商用房贷款。 第三条严格实行信用调查制度。主要调查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状况;

(三)社会信誉状况; (四)年净收入; (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 (六)自有资金情况; (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第四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向借款夫妻详细讲解合同主要条款、借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按揭项目准入 第五条项目申请。项目开发商向法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购房贷款按揭项目准入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信用等级证明、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公司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办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作的文件; (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项目为期房销售的,需提供施工进度表及资金落实情况,项目为现房销售的,开发商要提供房屋验收合格证明;

旅行社员工管理条例

旅行社员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1.遵守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如有违反将按罚则处理。 2.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整洁、言谈举止优雅大方。 3.出入办公室不得大声喧哗、唱歌、吹口哨。进入他人办公室、办公区应有礼貌或先示意。 4.工作时间不串岗、抽烟、睡觉、饮酒,不互相搭讪攀谈、说笑、搬弄是非,不打与工作无关的闲聊电话,通话要简明扼要。 5.不吵闹、斗殴、扰乱秩序。严禁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中应通力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6.工作时间办公桌上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保持桌面整洁,维护企业整体办公形象。 7.未经同意不得任意翻阅不属于自已负责的文件、公函或随意翻看同事的文件、资料等。 8.接听电话应先问候,并自报公司。对方讲述时应留心听,并记下要点,通话结束时礼貌道别。 9.服从上级安排,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 10.尽忠职守,保守商业机密。维护公司声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荣誉的行为。 11.爱护公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不得将所保管的文件、财物等私自携出或外借。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财物、利益遭损害时,应负责赔偿。 12.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挪借财物、假借职权、营私舞弊。 13.不私自经营或兼任所在单位以外的职业,不得对外擅用公司名义。 14.执行公务时,应争取工作时效,做到善始善终。

15.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当日事务应当日办理完毕。 16.注意提高自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17.对待客人、来宾应保持热情、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待客人委托的事项应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怠慢对方或敷衍、搁置不办。 18.与客人有不同意见时,不允许大声争吵,须保持冷静,做好解释工作。当其询问公司有关业务及人员情况时,如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婉言谢绝,非本职范围内的,不得信口开河。 19.在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越权处理有关事务。属本职业务范围内的事务须对外签署时,应事先通报部门经理及公司授权批准后方可签署,非本职务范围的业务,须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20.公司各部门办公室人员(或加班)下班时,应关闭所有灯具、空调、电脑设备等电源开关,紧锁房门后方可离开。因上述原因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并赔偿损失。 21.电话管理制度 a.严禁使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 b.非业务需要严禁上班时间上网。 c.接听电话要快,必须使用普通话,吐字要清晰,语气要适中。 d.接听用语:“您好! 品尚之旅”。 e.要耐心细致的回答顾客提出的问题。 f.要认真做好电话来访纪录,明确记录访客电话、出游意向、时间、人数、工作单位及其他特殊要求,并立即向业务经理汇报。 第二章考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员工的出勤管理,严肃公司的工作纪律,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信贷手册——中小企业业务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三、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 四、玲珑透业务 五、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六、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七、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一、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的操作,提高有关业务的操作效率,切实防范有关授信风险,特制定《上海浦东进展银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治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我行分类标准的中小企业。 (三)、定义 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是指:授信客户以其自有或第三方企业、个人所有的产权清晰并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和商品化交易的住宅、办公用房、商铺、厂房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用于一定期限内经营所需的各类短期融资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的一种授信方式。 二、授信企业准入条件 (一)、差不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四)、授信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其它条件; 三、授信用途、授信期限 授信用途应真实合理且合法合规,要紧用于授信企业主营业务运作和经营需要。其中,授信用于流淌资金贷款产品的,应按照《流淌资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及我行相关治理规定进行治理。

期限最长为3年,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项下的各类授信业务,除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期限最长为3年外,其余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为1年 四、计息、还款及额度费的收取方式 (一)、贷款可采纳按季、月计息方式,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能够采取分期还款等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 (二)、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及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执行。贷款存续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利率计收利息。 (三)、采纳循环授信方式取得循环授信额度的企业,可对其一次性或分次征收额度费,原则上,额度费不低于授信金额的 0.25%。 五、授信使用 为满足中小企业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符合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条件和要求的客户或业务,可办理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用信,也可依照本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单独开展单笔单批的各类业务授信。 六、授信年审

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将其所购房 屋的全部法定权益抵押给信用社,由信用社按房屋交易合同价款(或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其发放贷款,借款人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分类 (一)按照所购住房交易状况,分为期房贷款和现房贷款。 (二)按照是否是市区联社所属各信用社住房开发贷款支持,分为开发贷款支持项目贷款和纯按揭项目贷款。 (三)按照借款人是否由合作机构推介,分为间客式贷款和直客式(直贷式)贷款。 1 / 31

(四)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分为浮动利率贷款和固定利率贷款。 (五)按照抵押物是否设定最高额抵押,分为普通抵押担保贷款和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 (六)按照按揭项目性质,分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 第四条名词释义 (一)期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已经销(预)售但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住房贷款。 (二)现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能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房贷款。 (三)间客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合作机构推介直接向信用社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四)浮动利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贷款利率随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或市场利率变化而浮动的个人住房贷款。 (五)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是指以商品房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间内,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六)个人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是指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 2 / 31

加快按揭贷款资金回笼管理办法

南充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按揭贷款回笼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的资金回笼正常,按揭贷款的放款及时性,加速回款速度,提高按揭贷款办理的工作效率,结合我公司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销售商品房银行按揭贷款的跟进工作。 第三条销售部员工必须熟练掌握按揭银行按揭贷款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商品房订购协议签订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不得超过7 天;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到银行收件日不得超过 2 天;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到取得备案文书和首付款发票不得超过 3 工作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到贷款放款日不得超过30 天。 第二章操作流程 第一条签订订购协议 1.与客户洽谈结束,双方达成协议,则业务成交,销售人员请客户签订订购协议。 2.按照订购协议要求,先收取购房者的诚意金,然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财务部向购房者收取大额定金。 3.购房者需要按揭贷款的,需在签订订购协议时及时向购房者通告 3.1 应及时与购房者勾通,向其详细说明按揭银行按揭贷款需要揭提 供的相关资料。 3.2协助购房者到房管局查询不动产登记簿。 3.3协助客户查询人民银行征信记录。

3.4要求购房者签订正式合同时提供我公司和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 部资料。 4 .要求购房者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5.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销售专员开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编制准备工 作。 6 .向按揭银行索要按揭贷款申请书等资料做好贷款申报工作。 7每时填报签订订购协议日记表报按揭专员(见附表1)该表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 按照订购协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 收齐按揭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 3. 将收齐的按揭资料交银行,并及时引领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到按揭银 行当面签署相关文书。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及时通知财务部准备合同备案及维修资料。 5. 销售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1. 到房管局获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文书。 2. 获取首付款发票。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文书和首付款发票及时交按揭银行。 1. 核实应付首付款与首付款发票金额是否一致。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订) 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76号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1日生效日期:2017年03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法变迁史】 旅行社条例[20090220]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0206] 旅行社条例(2016修改)[20160206]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20170301]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20170301] 旅行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地产公司签约、按揭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地产公司签约、按揭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公司的资金回笼正常,进一步加快回款速度,提高置业 顾问、按揭专员的工作效率,按照公司领导关于加强、加快签约及 按揭办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项目的签约、按揭工作。 第三条成立签约、按揭管理小组 一、成立各项目按揭小组 组长:项目负责人 组员:地产运营中心、地产营销部、项目营销负责人、项目财 务负责人。 1、具体职责: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及统筹 银行、房管局等职能部门关系;营销负责客户资料提交转按揭,并安 排按揭专员负责按揭办理各个环节具体工作;地产运营中心和营销 部负责过程中督办签约、按揭工作进度。 2、按揭小组设立月例会制度,每半月召开一次,重点解决问题客户。第四条签约、按揭管理原则 一、设定按揭回款前置原则 1、结合银行每年度可办理按揭放款时间及日常的正常工作日, 地产公司、项目公司需要参照“一年只有10个月,一月只有20天“的工作要求,根据项目年度到账任务要求,制定年度按揭回款计划,确保完成年度到账目标;

2、地产公司、项目公司需要项目团队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客户积累效率、力争提前开盘,为年度回款留下充足时间,保证回款目标顺利达成。并要求项目团队主动压缩月度回款时间,加强回款效率,积极和房管局、银行做好公关和协调,利用周末积极为客户按揭集中加班办理。 二、严格监督、严格执行快速签约、快速回款原则 营销部、运营中心严格监督项目案场签约情况、回款情况,严格执行“快速签约、快速回款原则”,若客户按揭资料提交不齐全或不及时,则不能享受案场相应购房优惠,且如不能按时签约购房优惠取消外,并对该房源进行另售。 第五条签约、按揭工作要求 一、签约、按揭管理要求 1、各项目按揭工作由项目按揭部负责。各项目按揭部统一归项目营销经理管理,一切按揭回款工作由营销经理负责安排落实;对不服从管理、无法顺利实现销售回款目标的按揭人员,营销经理汇报项目总后有权进行更换。 2、地产营销部不干涉现场管理,对各项目销售部门仅进行业务指导、目标把控。各项目项目负责人、营销经理均对回款工作承担责任。 二、签约、按揭工作要求 1、各项目销售部必须在自下定之日起7日内(含)完成签约,自签约之日起3日内(含)完成客户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并转至按揭部门; 2、各项目销售部、按揭部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其中营销如超出时间签约、客户资料汇总完毕时间则给予处罚(每件

加快按揭贷款资金回笼管理办法

南充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加快按揭贷款回笼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的资金回笼正常,按揭贷款的放款及时性,加 速回款速度,提高按揭贷款办理的工作效率,结合我公司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销售商品房银行按揭贷款的跟进工作。 第三条销售部员工必须熟练掌握按揭银行按揭贷款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商品房订购协议签订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不得超过7 天;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到银行收件日不得超过2 天;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到取得备案文书和首付款发票不得超过3 工作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到贷款放款日不得超过 30 天。 第二章操作流程 第一条签订订购协议 1.与客户洽谈结束,双方达成协议,则业务成交,销售人员请客户签订订购协议。 2.按照订购协议要求,先收取购房者的诚意金,然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财务部向购房者收取大额定金。 3.购房者需要按揭贷款的,需在签订订购协议时及时向购房者通告 3.1 应及时与购房者勾通,向其详细说明按揭银行按揭贷款需要揭提 供的相关资料。 3.2协助购房者到房管局查询不动产登记簿。

3.3协助客户查询人民银行征信记录。 3.4要求购房者签订正式合同时提供我公司和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 部资料。 4 .要求购房者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5. 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销售专员开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编制准备工 作。 6. 向按揭银行索要按揭贷款申请书等资料做好贷款申报工作。 7每时填报签订订购协议日记表报按揭专员(见附表1)该表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 按照订购协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 收齐按揭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 3. 将收齐的按揭资料交银行,并及时引领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到按揭银行 当面签署相关文书。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及时通知财务部准备合同备案及维修资料。 5. 销售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1. 到房管局获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文书。 2. 获取首付款发票。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文书和首付款发票及时交按揭银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令第42号 颁布时间:2016-12-12 实施日期:2016-12-12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有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2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 2016年12月12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ⅩⅩ银行向单一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金额较小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ⅩⅩ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人员 第四条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

1.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 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个人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 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 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 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 负责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七)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 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城镇居民购买个人住宅用房,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宅用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按照住房按揭项目是否竣工验收,可分为期房贷款和现房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某银行各支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含)-55 周岁(含)之间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 5、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 30%的首期付款; 6、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贷款分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7、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贷款分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 60 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用信贷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 1 年(含)以下的。执行合同利率,

旅行社管理规章制度

旅行社管理规章制度 2.导游出团前应与客户、司机、资源单位进行电话沟通,核实团队情况。 3.导游出团前应查阅团队游览涉及的相关资料,丰富讲解服务所需知识。 4.导游出团前应认真参加出团说明会,对重点内容要做记录,不清楚问题要及时提问。 5.新导游带团前,应向熟悉此条线路的老员工请教,老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新员工做好出团准备。 6.导游出团前领取团费时要认真清点并妥善保管,领取带团物品要过数,并填写领物出库单。 二、导游带一日学生团服务 旅行社管理规章制度 1.导游应当提前三十分钟抵达带车(接车)地点,如带车(接车)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部门经理或公司汇报。 2.导游在带车时应当主动热情与司机打招呼,介绍接人地点等情况,检查车辆卫生等是否符合用车标准,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汇报。 3.遇团队用车数量较多时,总负责导游应在出发前召集司机说明行驶路线和景点停车地点等事宜,避免车辆走散或停错地点。 4.导游提前组织车辆按指定地点停车,之后粘贴车号并在《团队司机联系记录单》上记录每辆车的车牌号和大潮车号。 5.粘贴车号之后与学校负责老师联系,组织学生有序上车。 6.发车前与学校负责老师一起清点各班人数、核实当天实到人数,争得学校负责老师同意后发车。 7.总负责导游应与学校负责老师一起乘座首车先行,途中照应后面车辆,确保正确线路行驶。 8.抵达景区停车场后组织学生先上卫生间,同时景区售票处办理购票手续,避免因购票中出现问题使学生等候时间较长。 9.景区游览前,导游应向学生讲解景区游览及安全注意事项,约定返程集合地点和时间。 10.导游应与学校负责老师一起在检票处检票,请学校负责老师与景区检票人员一起核实人数,并与负责老师填写《每日人数确认单》,避免因人数不清产生矛盾纠纷。 11.检票后,导游应全程陪同学校负责老师组织学生活动,不得擅自离开。 12.提前在约定的返程集合地点召集学生集合,清点人数。 13.返程前请学校负责老师填写《团队质量客人回执表》,严禁无关人员或导游自己填写。 14.将学生送至接人地点,提醒学生下车前带好个人物品,避免遗失。 三、导游带一日成人团服务 1.导游带一日成人团时,除应做好接人粘贴车号等服务外,须更加注重讲解服务,通过讲解促进与客人互动加强与客人沟通。 2.加强安全注意事项的宣讲,注意安全提示。 旅行社管理规章制度 3.注重成人团午餐准备工作。提前预订,及时解决用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客人用餐质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