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法律关系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租赁物的性质、租赁物的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情形,人民法院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售后回租)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而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特殊租赁物的法律关系认定) 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等无形财产权益作为租赁物,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另一种意见:有限允许不动产如商业地产、厂房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土地使用权、住宅等不能作为租赁物。】

第四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出租人不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另一种意见:不限制出租人经营资格。】

第五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承租人已取得该项行政许可,人民法院不应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六条(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区分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并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二)因出租人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退还租赁物,承租人有损失的,出租人应予赔偿。

(三)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原因造成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租赁物的使用和发挥效益的情况,判决租赁物的归属,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相应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七条(出租人的告知义务)出租人未告知出卖人其购买租赁物的目的是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行使解除权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虽未告知,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融资租赁关系,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上述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拒绝受领租赁物)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迟延通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由此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承租人索赔权) 承租人因下列情形对出卖人提出索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依前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受领租赁物;

(二)受领后发现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

(三)因出卖人的其他违约行为产生损失。

承租人依前款规定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买卖合同解除的除外。

第十条(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因出卖人未交付、迟延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质量存在严重瑕疵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出卖人追偿。

第十一条(租赁物风险负担)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租赁物毁损、灭失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除外。

第十二条(出租人处分租赁物) 出租人转让、抵押租赁物或者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抵押权人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存在前款行为而未及时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损失,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租赁物的善意取得)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标识其为租赁物,第三人与出租人交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标识的;

(二)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信贷征信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三)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第十四条(租赁物的灭失补偿)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附合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均可解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毁损、灭失未能修复或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六条(出租人可解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且金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承租人破产时的解约) 人民法院受理承租人的破产申请后,承租人的管理人可以选择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并通知出租人。其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出租人,或者自收到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承租人的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租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出租人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承租人解约的情形)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解约后果的释明)当事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但未对租金支付及租赁物的归属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二十条(因租赁物毁损灭失而解约的后果)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补偿租赁物购买价款的,对该价款扣除承租人已付租金的差额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因买卖合同而解约的后果)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以出卖人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其因融资租赁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时获得赔偿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妨碍租赁物占有使用)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二)无正当理由取回租赁物;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影响索赔权行使)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索赔权的;

(四)买卖合同的索赔权只能由出租人行使而出租人怠于行使的.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经验判断对承租人提供帮助,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直接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上述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事实,由承租人负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逾期付租的责任)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或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选择适用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条款。逾期利息或者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出租人的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租金及其利息等债务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逾期付租时出租人的选择权) 出租人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为由提起诉讼,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作出选择。出租人拒绝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二十七条(租金执行终结后的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承租人支付租金后,承租人仍不予履行,出租人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逾期付租提前解约的损失赔偿)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取回租赁物、承租人赔偿损失。

前款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未支付的全部租金以及其他费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第二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确定)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双方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出租人起诉请求取回租赁物,需要对租赁物价值予以确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租赁物或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租赁物价值进行评估,或者由人民法院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认定租赁物的价值。

第三十条(租赁物价值与出租人损失的抵偿) 依前条规定确定的租赁物价值,应当区分以下情形用以抵偿本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出租人损失:

(一)租赁物的价值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补足其差额部分;

(二)租赁物的价值超出该损失,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该超出部分价值归出租人所有;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或承租人有权以象征性价款留购租赁物的,该超出部分在扣除象征性留购价款后归承租人所有。

人民法院判令以评估认定的租赁物价值抵偿出租人的损失,承租人请求按该评估价值购买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擅自处置租赁物的责任)因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或者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因第三人善意取得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予折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破产出租人债权实现)融资租赁合同在人民法院受理承租人的破产申请后予以解除的,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赁物,但租赁物的处分价款、评估价值或者再次出租的租金应当用以抵偿出租人的债权。

出租人在取回租赁物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租赁物所有权的,其对承租人的全部债权均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第三十三条(出租人破产) 出租人破产时,租赁物已经交付给承租人使用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的,出租人的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承租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租赁物并履行付款义务的,或者出租人的管理人与承租人就融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的除外。

五、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 出租人、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合同当事人未对出卖人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出卖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出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五条(以买卖之外的方式提供租赁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以租赁、加工承揽、施工等买卖以外的方式取得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

第三十六条(案件审理范围) 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应审理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租赁物的交付与受领、租赁物的质量瑕疵等与买卖合同有关的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第三十七条(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应当适用承租人住所地的法律。

第三十八条(诉讼时效)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

【另一种意见:诉讼时效期间自每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因涉外融资租赁关系中的货物买卖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适用范围)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民法典 融资租赁 司法解释

民法典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1. 民法典背景 民法典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它是民事主法典,以规范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核心。中国的民法典是经过多年的研讨和修订而得出的,旨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的法治体系。 2. 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根据融资租赁双方的约定,租赁方将租赁物以租赁期内的全部或大部分租金进行支付的方式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租赁到期时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或者继续租赁的营利行为。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为企业提供融资实现了企业资本的运作和承租的资金需求,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租赁物,并在租期届满时根据租约条款选择是否购买租赁物。 3. 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 融资租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主体资格、合同制订、合同权利义务、租赁费用、风险追回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关系,适用租赁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 4. 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 为了解决和规范融资租赁领域中的一些争议和问题,司法机关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旨在针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合同条款、租金支付、承租人权益等问题进行明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的依据和指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4.1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释 根据《融资租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并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制订、成立、效力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4.2 承租人权益的保护 司法解释从法律角度出发,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享有的权益,如租金递减、租赁期限、购买权等方面。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简录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二十六条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二十七条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第二十八条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第二十九条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应当

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

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方式,它结合了租赁和融资的特点,为租赁双方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性。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方的权益,各国都对融资租赁行为进行了法规定制。本文将解读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行为的相关内容。 一、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及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当事人约定,出租人以其自有资金购买符合承租人要求的设备、机械、设施等财物,由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使用和收益,并有权选定是否在租赁期满时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业务行为。融资租赁需要具备租赁的基本要素,同时又有融资的特点,因此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地位。 二、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依据 我国对于融资租赁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相关行业的管理规定。《合同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民法总则》则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和融资双方的权益进行了规范。 此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也发布了一系列的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规定,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开业条件》,进一步规范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行为。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素 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法律约束文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以下要素: 1. 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必要信息。 2. 租赁设备的描述:应对所租赁的设备进行准确的描述,包括规格参数、数量、品牌等。 3. 租赁期限与租金支付方式:应明确租赁期限的起止日期,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和周期。 4.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等。 5.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供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等。 6. 损害赔偿及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四、融资租赁的法律效力与纠纷解决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 解释2023)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 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 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1、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 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2、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 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4、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融资租赁和保理部分的解读(2021)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融资租赁和保理部分的解读(2021)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表对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行系列解读。以下为解读全文,其中第二、三部分对融资租赁、保理部分进行了详细说明。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五 “关于非典型担保”及“附则”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一、关于所有权保留。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在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后由出卖人继续保留所有权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担保价款债权的实现,因此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被认为是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法即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合同法没有规定公示方式,因此第三人无法从外观上识别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从而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民法典为消除此种隐形担保,明确规定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641条第2款)。不仅如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担保物权时,即使其中有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也应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数个担保物权之间的清偿顺序。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发挥其担保价款债权实现的功能,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不仅规定了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的几种情形,而且于该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的情形下,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在当事人就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出卖人只能请求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并就所得价款受偿。我们认为,民法典642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不能理解为“只能”,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协商取回标的物时,民法典实际上一方面允许当事人通过非讼程序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另一方面也允许出卖人通过诉讼取回标的物。 问题在于,如果出卖人不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而是径行通过诉讼请求取回标的物,是否存在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可能从实践的情况看,出卖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取回标的物,往往是因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价款,且标的物的价值又超过买受人欠付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买受人担心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自己无力依据民法典第643条进行回赎,而出卖人又不以合理价格转卖标的物并将超过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返还自己,将导致买受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我们认为,如果出卖人不通过非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并以所得价款受偿,而是以诉讼的方式请求取回标的物,则应根据买受人是否提出抗辩或者反诉来审理案件:如果出卖人虽然有权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反诉请求出卖人将标的物价值超过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予以返还,或者出卖人虽然有权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抗辩标的物的价值大于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则人民法院对于买受人的主张应一并予以处理。 当然,无论是出卖人通过协商还是诉讼取回标的物,根据民法典第643条的规定,买受人一方面有权在合理期间回赎标的物,也有权在放弃回赎后请求出卖人以合理价格转卖标的物并将超过买受人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予以返还。如果出卖人不以合理价格转卖标的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等基本法规制度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等基本法规制 度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为满足承租人的 特定需要,向其提供一种设备租赁及融资的综合服务方式。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具体说明,下面就此展开讨论。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融资租赁的定义 及法律适用。根据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设备所有人 与承租人在设备投入使用期间,通过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转让并以租赁 款偿还设备价款的契约关系。融资租赁在法律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 等有关法律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详细解释了融资租赁合 同中的权利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设备所有人应当向承租人提 供符合约定的租赁设备,并保证租赁设备符合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及规定的用途。承租人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及时保养、维修以 及妥善使用租赁设备。此外,司法解释还对租金及利息的计算方法、 承租人违约的法律责任等细节问题作出了具体说明。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法律程序。该司法解释规定,如融资租赁合同中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争议解决程序;如没有约定争议解决程序,应当向设备所有人所在地或者合同涉及设备所处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司法解释还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可能存在的物权、合同效力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裁判标准。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为融资租赁行业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有利于保障设备所有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等基本法规制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加强风险防范,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设备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合同法规解读

设备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合同法规解读 融资租赁合同是设备租赁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既具备设备租赁的 特征,又具备融资行为的属性。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方向承租方 提供设备,并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设备,承租方则按照协议约 定支付租金。本文将对设备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合同法规进行解读。 一、设备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 设备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根 据合同法的规定,设备租赁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订 立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形式等要素。 二、设备租赁合同的主体要素 在设备租赁合同中,主体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出租方通常是设备 的所有权人,他们有权将设备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并收取相应的租金。承租方则是设备的使用人,他们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正确 使用设备,并支付租金。 三、设备租赁合同的客体要素 设备租赁合同中的客体即设备。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租赁的设备 名称、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相关信息,以确保双方对设备的了解 和认同。此外,合同中还应规定设备的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具体细则。

四、设备租赁合同的内容要素 设备租赁合同的内容要素主要包括租金、租赁期限、租赁设备的维 护与保养责任、违约责任等。租金是设备租赁合同的核心内容,通常 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租赁期限是指承租方可以使用设备的时间,合 同应明确规定租赁期限的起止日期及可能的延长方式。 另外,设备租赁合同中应规定承租方对设备的维护与保养责任,明 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而言,承租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 行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设备租赁合同的形式要素 设备租赁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书面形式更为常见且更为可靠。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纸质合同、电子合 同等来呈现,有利于保留证据、避免争议。 六、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融资租赁合同相较于传统设备租赁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资金融通: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贷款行为,租赁方通过购 买设备并出租给承租方获取资金。 2. 资产使用权转移:租赁方在租赁期限内将设备的使用权转移给承 租方,承租方可以合法使用设备,具备设备使用权。 3. 租金支付方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可以分为固定租金和浮 动租金两种,一般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市场情况来确定。

民法典下的融资租赁法规

民法典下的融资租赁法规 在现代社会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资金和设备的租赁服务。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和框架对于保障债权人和承租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融资租赁法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点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一定的租金支付约定下,将租赁期限届满时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或以承租人支付额外金额购买租赁物的权利。融资租赁不仅仅是简单的设备租赁,更是一种为租赁双方提供融资服务的合同安排。融资租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融资租赁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享有物权的相关权益。与此同时,承租人作为租赁债权人,享有租赁物使用权的相关权益。 其次,融资租赁具有灵活的支付方式。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租赁双方的实际需要进行特别约定,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平均分期支付或者不同时段的支付方式。 再次,融资租赁具有可选的购买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通常有权选择在租赁到期时购买租赁物,或者以支付额外金额的方式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一特点使得融资租赁成为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

最后,融资租赁具有租赁物的灵活处置方式。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提 前解除合同时,承租人可以选择归还租赁物或者将租赁物以其他方式 处置,这种方式为租赁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 二、融资租赁法律规定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融资租赁法律规定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自1980年代末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融资租赁的行政法规和 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金融业的深化改革,融资租赁的规模和影响力不 断扩大,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为融资租赁法律规定提供了更为统一和权威的 基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依法成立并履行,充分保障了融 资租赁双方的权益。此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合同内容、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融资租赁的法律保护。 三、民法典下的融资租赁合同要素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需要具备以下要素: 首先,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标明出租人和 承租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以便双方能够及 时沟通和解决问题。 其次,租赁物的描述和规格。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对租赁物的名称、 型号、数量、规格等进行准确描述,并附有相关的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以保证租赁物满足承租人的实际需求。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探析-民商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探析-民商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探析 【导言】融资租赁新司法解释问题探究导言 【第一章】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 【第二章】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 【第三章】融资租赁合同中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限制 【第四章】融资租赁合同双方解除权的行使

【结语/参考文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问题法律解释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 融资租赁起源于美国,繁荣于欧美日,但在中国起步较晚,且发展一直处于低潮期。自2009 年以来,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取得突破性的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融资的总金额每年以上千亿的速度增长。融资租赁特殊的运作模式使大量资金流入实体行业,促进实体经济扩大生产,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社会资金供应渠道,被誉为朝阳产业. 随着融资租赁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其引发的行业纠纷层出不

穷,加之原有立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规范不够具体、明确,对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运作模式未能及时加以规范,故融资租赁行业急需法律解决实务中的难题。法律是手段,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与保障。2014 年 3 月 1 日《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该解释集中规定了理论与实务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如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与效力问题;合同履行和租赁物公示问题;对出租人的保护问题以及合同的解除问题等。本文将以新司法解释为核心,结合解释中的相关法条,重点论述新司法解释中长期争议的若干问题,从而加深对新司法解释的理解,挖掘条文的精髓所在。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展开论述,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该部分内容是为第二、三、四部分内容作铺垫。内容主要分为两章,第一章是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功能加以明确,对其内涵外延进行梳理;第二章主要通过介绍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以及该行业出现的争议问题,从而更好地理解新司法解释的条文,发现不足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部分是探究新司法解释第一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问题。该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原有立法的梳理,揭示实务中存在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的混乱现象。结合新司法解释第一条

融资租赁解释11条理解

融资租赁解释11条理解 融资租赁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租赁方式获取资金,以满足其设备、机械、车辆等固定资产的融资需求。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解释融资租赁的11条理解。 1. 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将其所拥有的特定资产租赁给承租方,承租方按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并有权在租赁期满时购买该资产的一种融资形式。 2. 融资租赁的优点:相比其他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灵活性高、流程简单、资金利用率高等优点。租赁方案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进行量身定制,同时租赁公司也可以提供一系列增值服务,如设备维护、保险等。 3. 融资租赁的适用范围:融资租赁适用于各行各业的企业和个人,尤其是在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资的行业,如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 4. 融资租赁的分类:按照资产类型可分为设备融资租赁、车辆融资租赁等;按照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按照租赁方式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等。 5. 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包括资产评估、合同签订、租赁支付、租赁期履约等环节。在整个流程中,租赁公司会对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租赁额度和租金,并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6. 融资租赁的税务优惠政策:为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政府对融资租赁业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7. 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过程中需要对承租方进行信用评估,以降低风险。同时,租赁合同中也会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8. 融资租赁与传统贷款的区别: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资产为基础的融资方式,而传统贷款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不需要提供其他担保,而贷款通常需要提供抵押物或担保人。 9. 融资租赁的国际发展趋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融资租赁在国际间的交易也越来越频繁。一些国际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跨国合作拓展市场,为客户提供更多选择。 10. 融资租赁的未来发展前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对固定资产的需求增加,融资租赁行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随着技术的进步,一些新兴行业也将成为融资租赁的新的增长点。 11. 融资租赁的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融资租赁的具体应用和效果。例如,某制造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了所需的生产设备,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融资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融资租赁合同是指一个固定期限内,出租人将特定的租赁 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因融 资租赁合同所引起的产权纠纷、违约责任纠纷等案件。 第三条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 认定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权、所有权、转让权、抵押权等权利,在认 定承租人因何种原因不能支付相应租金时,需注意是否与损坏、毁损 等有关。 第四条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认定 租金的收取期限、金额、方式等,并注意租金的后续处理。如因承租 人违约而收回租赁物,应当注意安全、保管、出售等具体情况。 第五条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力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问题。如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 关规定,适用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第六条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 律法规认定租金、管理费、维修费等收费标准,如有明显不合理情况,应当依据法定权利予以纠正。 第七条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如有争议应当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与适用法律,并应当 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解释适用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如本解释与 其他司法解释相冲突,以本解释为准。 第九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金融债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与本 解释相冲突的部分,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全部 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以无需首次购买资产的方式满足他们的各项需求。它提供了另一种融资选择,让投资者拥有资产,同时减轻他们的现金流压力。融资租赁合同在法律上受到法院的细心审查和保护,因此有必要从司法角度解释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解释受到《合同法》和其他法规的约束。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包括租赁期限、租金费及其付款方式、代扣手续费、租赁物所有权的状态等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客体合同,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条件来调整租赁合同中的内容,适用有关法律和法规,以便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 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必须以《合同法》为基础,贯彻“保护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维护合同有效性”的原则。当事人必须务必遵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确保合同有效。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都有权终止合同,但是,如果涉及到第三方合同,双方也应遵守合同约定,才能够有效终止融资租赁合同,以免给双方带来法律纠纷。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中还需要考虑物权法的原则。《物 权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关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租赁人所有,租赁人必须照顾租赁物,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正确使用租赁物,支付款项,实现其财产担保的效力。同时,物权法还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存在生效和失效期限,在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将归还给出租人。

最后,要特别强调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必须知悉《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尤其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当之处时,司法机关必须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需要考虑解释的法律和法规,例如《合同法》、《物权法》以及《民法通则》,以确保当事人的正当 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实现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落实,为社会经济稳定做出贡献。

融资租赁的违约赔偿与重要条款解读

融资租赁的违约赔偿与重要条款解读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赁为基础的融资方式,通过租赁方将资产租给 承租方,承租方以租金支付方式获得使用权。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违 约赔偿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约束,它规定了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违约赔偿的定义与作用 违约赔偿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时,对另一方进 行经济赔偿的行为。它在融资租赁中的作用是保障各方的权益,约束 合同的履行,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具体的违约赔偿条款旨在明确违 约方的责任和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利 益起到重要作用。 二、违约赔偿方式 1. 违约金:融资租赁合同通常约定了违约金的金额,一方在违反合 同约定时,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作为赔偿。违约金的数额通常 根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能够对损失作出补偿的同时,也 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2. 滞纳金:除了违约金,融资租赁合同还常常约定了滞纳金的支付。滞纳金是指当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时所产生的费用,它通常是 按照逾期日利率计算,并以未支付金额作为基数。滞纳金的设定可以 对租赁方未能按时收到租金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3. 赔偿损失:在某些情况下,违约方除了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外,还需要对另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些损失可能包括维修费用、租金损失、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损失等。赔偿损失的计算通常根据实际损失的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三、重要的违约赔偿条款解读 1.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一项重要的违约赔偿条款,它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免除其违约责任。免责条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 2. 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一项常见的违约赔偿条款,它规定了在一方发生违约情况时,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能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当一方发生严重违约情况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解除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提供书面的通知,并确保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违约的事实,以保障解除合同的合法性。 四、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融资租赁交易是一项重要的商业合作方式,保证合同的履行对于落实交易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合同履行的主要目的是达成各方约定的交易条件和权益保障,要求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履行。只有

融资租赁合同民法典

融资租赁合同民法典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金融业务,通过租赁方式将资产租出,同时 向承租人提供融资支持。融资租赁合同的制定和执行,涉及多个方面 的法律问题。近日,我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其中涉及融资租赁合 同的相关规定受到广泛关注。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 向其提供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或者其他合适的动产,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同时,承担资产所有权转移的义务。 二、法定要素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法定要素: 1. 出租人要对租赁物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并且能够将其租赁给 承租人; 2. 租赁物必须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或者其 他合适的动产; 3. 租赁物必须符合合理期限的使用标准,且在合同期满后具有 较高的资产价值。 三、权利义务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保护租

赁物的安全和完好。承租人则有权使用租赁物并按时支付租金。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还涉及到不动产权属及转让、租金的计算、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有助于加强合同的约束力,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区别 相比传统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在租赁物的使用权上享有更高的灵活性,并且在合同期满后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的所有权。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还涉及到物权的转移手续,如租赁物的登记和抵押等工作。这要求承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协助出租人完成相关手续,确保权益的合法转移。 五、争议解决机制 民法典中还对融资租赁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当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选择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六、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 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的明确规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尤其是在保护权益和促进合同履行的方面,为市场主体间的交易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影响和效力。合同一旦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自物抵押

1. 概念解释 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等物品的使用权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将该物品以残值价值或其他方式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经济合同。 2. 融资租赁与自物抵押的关系 融资租赁通常采取自物抵押的方式,即将租赁的物品作为抵押物,在租期内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支持。 3.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重要性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对于明确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融资租赁交易的定义和特点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融资租赁的法律属性和基本特征。 (2)规定了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规定了融资租赁交易中自物抵押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和优先权,规范了抵押物的评估和处置程序。(4)规定了融资租赁交易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明确了诉讼和仲裁

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 5.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意义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推动融资租赁市场的规范发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还有利于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经营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6. 结论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对于规范融资租赁市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强合规经营,提高风险管理和经营水平,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繁荣和稳定。融资租赁指的是融资租赁公司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以获取设备或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并期望从租金中获得回报。融资租赁通常以自物抵押的方式进行,即租赁的设备或资产作为抵押物,以确保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得到相应的还款和利息。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在于为融资租赁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指导,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内容包括对融资租赁交易的定义和特点进行了详细阐述,规定了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自物抵押的程序和要求,同时还规定了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

最新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一、融资租赁行为的认定问题 虽然合同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自行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但随着交易模式的不断更新和演变,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简单定义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清晰界定新型民间金融行为的功能。 (一)普通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行为的认定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该条实际上赋予法院根据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特性,去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融资租赁行为的权力。 1、对于直接租赁行为来讲,只要满足①承租人指定租赁物;②租金总和基本相当于租赁物购买价款;③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权以象征性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三个条件,某一交易行为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融资租赁行为。 对于售后回租行为来讲,若合同签署时租赁物已经存在或特定化,只要仍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当然可以直接认定为融资租赁行为。 (二)未来物的售后回租模式的运用 但问题是,随着融资租赁行为的商业演变,出现了以未来物为标的的融资租赁行为。简言之,就是投资方与租赁公司约定,将其未来将取得的租赁物出售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现时向投资方支付转让款;待投资方届时通过购买或建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再将标的物出租给投资人使用,由投资人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交易行为。 在未来物的售后回租业务中,由于签署合同时租赁标的物并不存在,若此时租赁公司向投资方(即承租人)支付转让价款并约定投资方未来偿付租金,实际上与租赁公司向投资方提供贷款融资并由投资方在未来期间内偿还融资本息的行为非常相似。 而这种未来物的融资租赁行为已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如武汉鹦鹉洲、杨泗港、沌口和青山四座长江大桥的建设项目;天津空客A320项目总装线厂房项目;以及舟山同基*业在建船务码头项目等,都是采用未来物售后回租类模式开发的。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篇一:20X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XX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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