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保障食品安全

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保障食品安全
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保障食品安全

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保障食品安全

“两法衔接”,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两法衔接”机制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两法衔接的目标在于通过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行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的流程跟踪和监控,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基层两法衔接机制建立由来已久,但在实践过程中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却值得商榷。

2014年,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毒豆芽”案件5件11人,其中1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其余4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华蓥市人民法院对这4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9被告人(含2对夫妇)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到1年不等、并处罚金,其中2名女性被判处缓刑。从这一系列案件中我们可以观察两法衔接机制需要改进的

地方。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形成了一种在全行业、全领域广泛存在、难以收拾的局面,是因为中国的食品安全是一个结构性问题,即其形成过程是由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合谋、问题本身也受到制度性鼓励。安全管理的不规范、利益驱动和市场诱导、社会公德心的缺失共同造就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积重难返。两法衔接机制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未必是最重要和最迫切的,但却是检察机关发挥自己在保障食品安全、打击经济犯罪最有效的着力点。

一、从我市毒豆芽案件看“两法衔接”机制的不足

一般认为,“两法衔接”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架构:一是案件移送架构,指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二是立案监督架构,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三是责任追究架构,指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这三部分架构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机制体系。目前两法衔接机制还有下列不足:

一是案件信息渠道不畅。例如我市案件中反应出豆芽生产者生产好的豆芽集中在农贸市场销售,部分豆芽直接销往学生食堂,豆芽生产者的持续生产时间都在7年以上,某种意义上而言我市群众在不知不觉中已经食用了7年的有毒豆

芽,此外在我市人民法院判决的9人中除了2人被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外,其余全部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案件最终由于无法查实实际生产、销售的数量与金额,导致对嫌疑人只能在刑法规定的最低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罚当其罪,难以对其他食品生产者起到震慑作用。这表明地方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案件信息共享还停留在一般工作层面,情况通报制度特别是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导致信息相互封闭,检察机关无法全面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办案情况,立案监督也很难保证效果。实践中表现为: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对个别构成犯罪的案件不及时备案,交流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过于笼统,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案、立案、破案情况不掌握,特别是对之前行政处罚的重特大案件数量不掌握,无法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这些案件不是个例,在聚众赌博和危险驾驶的处罚中这种情况也体现得很明显。此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也存在着证据上的不同,刑诉法对证据有严格的主体规定,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收集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据,缺乏法律依据,刑事司法机关往往不予采信,需重新收集,增加了工作强度,有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未能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固定收集证据,导致有些证据事后无法再收集。

二是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规范掌握不足、执法不严。据

我市已判决的毒豆芽案件反应,多数制售毒豆芽的商贩直接在农贸市场的出租屋内自产自销,在执法机关的眼皮底下潜伏数年,这表明某些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流于形式,并不清楚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多次检查豆芽生产场所过程中都没有发现豆芽生产者违规生产。而根据已判决的毒豆芽生产者的供述,其他市面上的豆芽生产者都在违法使用无根豆芽素,只是没有被查处,这让我们对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质量感到担忧。目前我国关于“两法衔接”机制的框架主要由单一行政法规、部级规章等法规性文件组成,法律位阶较低,约束力不强,各部门之间还有冲突,缺乏可操作性,加之某些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涉嫌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的规范没有学习,理解不深透,导致移送刑事犯罪案件不及时、不主动,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获取案件信息、固定证据工作相对滞后,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此外,执法机关自己订立的工作制度和要求也未落到实处,我市“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虽然启动但却长期未召开,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运作不够规范,仅停留在纸面上的沟通、联系和协调上,未能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在实践中表现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少,或者移送时不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和提供相关材料等情况,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不及时受理,或受理后不予立案,或者在受理案件后不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逾期不予答

复,大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立案决定后,也没有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三是权力的封闭运行。我市毒豆芽案件在案发前经历了多次执法机关的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但都顺利通过,这不免让人质疑行政执法机关的公正公平。当前,基层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的影响不同程度的在执法中存在,于是在实际办案中,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办案阻力大,干扰了案件的查处,使一些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打击。有的地方以保护经济发展、保护招商引资为由,不让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查处,即使查处了也仅仅让作较轻的行政处罚,不让移送司法机关作刑事处罚。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为了部门利益,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以罚代刑”,有的公安机关受警力、经费不足等的制约,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久拖不决或不了了之,该立案的不立案,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作撤案处理;有的司法机关重罪轻判,轻纵犯罪分子。行政执法行为的封闭运行,容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部分“利益共同体”,形成腐败,影响相关案件信息的移送。近年来,虽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逐年增长,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仍旧比较少,表现为“三多三少”的特点,即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罚多、

追究刑事责任少,轻刑缓刑多、重刑实刑少。

四是监督不到位。在我市两法衔接机制实际运行三年有余,检察机关与各执法部门每年都对两法衔接机制作出工作报告的情况下,我市依然发生这一系列毒豆芽案件反应出我市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一方面,由于缺少信息来源,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缺乏有效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处理也不能有效跟踪监督。现有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均规定了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职责。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并未有效行使监督权,致使“两法衔接”工作至今未纳入行政效能检察和执法检查的范畴。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立案标准、证据标准认识不统一,加之经济犯罪案件本身复杂,涉及的新罪名较多,往往与民事纠纷、民事欺诈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主观要件等不易把握,造成行政执法机关、公、检几家常常就案件定性及证据标准看法不一,分歧较大,移送案件线索的成案率较低,行政执法机关由此产生畏难消极情绪,不少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线索最终作了行政处罚等降格处理。另一方面,基层两法衔接机制也缺乏权威领导机构,由于“两法衔接”工作是一项跨系统、跨行业、跨部门,涉及面广,成员单位多,要求较高的工作,必须有一个权威的领导机构进行组织协

调,而我市一直没有成立一个权威性的机构来负责这项工作,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牵头部门,实践中由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牵头召集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衔接机制有“一头热”之嫌,且“名不正言不顺”,没有党委及政府的强力领导和推进,检察机关以一己之力独自开展衔接工作显然力不从心,权威不够,不易理顺工作机制,衔接的各项措施也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三、如何完善两法衔接

1、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机制

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各种程序机制畅通的信息交流是两法衔接运行的基础。“两法衔接”工作涉及多个行政执法、司法部门,必须有一套沟通顺畅、协调有序、及时高效的工作机制作为保障,因此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是完善衔接机制的制度保障。一是政府要大力支持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一并建设,同步推进,力争建成具有反映执法动态、显示办案过程、进行数据统计等功能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两法”衔接工作的效率。二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执法情况及时向公安、检察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要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充分的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要定期

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查处情况,检察机关要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有关行政犯罪案件方面的情况。

2、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

建立常态的联席会议机制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针对抽象的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也有利于两者对具体行为的恰当解决。一是联席会议应当由处于衔接机制结构中心的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和主持,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采取主题明确的定期举行方式,以建立长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二是要建立“两法衔接”工作领导机构。建议本市政府尽快建立高规格的全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人力资源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负责对全市“两法衔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可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检察院。

3、倡导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提前介入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后向移送前拓展,从刑事诉讼环节向行政执法环节拓展,可以增加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也可以增大行政执法过

程的透明度。一是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证据把握的优势,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二是在行政机关查处相关的可能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时,也可以主动邀请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工作,即进行联合执法,以实现对案件的正确定性,也能保证收集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大大提高案件的衔接效率。

4、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基层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难点在于我们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很多,权责过于分散:卫生部起综合协调作用并进行风险评估;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检总局负责进出口以及监管生产加工环节;药监局管药品;流通的食品主要是工商局监管。实践中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为此要加强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一是建立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详细规定问责程序,使责任追究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将责任追究落到实处。二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向本级政府提交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中,应当包括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两级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三是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拓宽对“两法衔接”

工作的监督途径,丰富监督方式,综合运用立案监督、检察意见、纠正违法等手段,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案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四是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认真督促和指导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确保“两法衔接”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5、大力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相关立法。

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关键在于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中去规范和调整。一方面目前关于两法衔接的规定法律效力位阶较低,而且缺乏对行政机关责任的规定,国务院的“决定”属行政法规层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属内部工作规定,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规则、办法、会签的文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由于基层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难点在于我们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很多,权责过于分散,各部门出台的规定内部不统一和谐,部门规定更改过于频繁,例如关于“无根豆芽素”的成分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是否可以添加就几次更改。为此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细化食品监管和执法细则,删除各食品监管部门已经落后和冲突的行政法规、形成一套指导性准、操作性强、内部和谐统一的指导意见,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法律支撑。

论两法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监督之互动

论“两法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监督的互动 孟令战 摘要:“两法衔接”是当下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之一。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是造成“两法衔接”不畅的主要成因。行政执法监督是我国“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一方面“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离不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与制度的支持。另一方面“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完善也丰富了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两者的高效互动是实现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公开 作者:孟令战,重庆警察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重庆,401331 一引言 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人们对“两法衔接”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扩展,以至于其已经大大超越过了该问题提出之初衷。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固然有利于加深人们对该问题的理解,但另一方面也易造成理论研究的混乱且对当下现实问题关照不够。我们可从理论界对“两法衔接”概念的界定中管窥到这一点。根据某学者的统计,“理论界就两者之间衔接的概念表述不尽一致,有采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的采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的采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的采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还有的采用‘行政刑法以及行政刑罚’……但关注点都是行政与刑事之间的衔接问题,因此,只要是涉及两者之间衔接的研究都是笔者研究的对象。”① 我国实务界则多从工作机制的角度来研究“两法衔接”,将之定义为“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及时启动刑事追究程序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②在法律实践中,实务部门将“两法衔接”的构建重心集中在“联席会议”、“案卷移送”、“信息共享平台”等工作机制上。为了使理论研究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实践,我们有必要对“两法衔接”问题进行一番“正本溯源”,探究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认为“两法衔接”问题的提出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主要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之监督,

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控制食品安全的措施

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控制食品安全的措施 引言: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产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各种新型食品层出不穷,食品产业已经在国家众多产业中占支柱地位。在食品的三要素中(安全、营养、食欲),安全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首要标准。 1.1国内外研究现状 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出现了食品的安全事件,如英国“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二噁英”事件,国内的苏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使得我国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问题形势十分严峻。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和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民以食为天,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发展靠的是大家,是人,食品是人必不可少的一份子,可如今,面对着这问题多多的食品市场,叫消费者如何才能吃到自己放心的食品,这样基本的保证都不能得到,如何可以确保一个社会的正常发展。消费者处在一个危险的食品圈子里,这样那样的食品问题,究竟是中国的食品市场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还是因为其他一些鲜为人知的原因呢?这其中究竟隐藏了多少我们消费者不知情的原因啊。通过调查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我们可以对症下药,严抓食品安全问题,保证食品市场健康发展。 1.3本文的框架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二、控制食品安全的措施 正文: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原体(微生物)污染问题。早些年,食品容易在添加剂、农残和兽残等方面出现问题,但随着我国对食品中农残、兽残和食品添加剂等使用的监管力度

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清单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为了使采购的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能够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购进的原辅材料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经过验证后方可入库。 3、在进货查验原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相关文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 4、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集保存检验记录。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5、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5.1查验包装标识是否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注净含量、规格、型号等项目。 5.2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5.3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5.4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5.5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末检验、检验,是否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5.6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注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5.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6、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7、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8、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进货时原始情况,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关于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2014-4-17 14:29:54关于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2014年4月15日)各位领导、与会同志: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做如下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2013年行政执法案件查办情况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查处一般程序案件429件,涉案金额:81万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8件(平昌县麻黄草非法提毒案、巴州区网络销售假冒“芷王牌怡神胶囊” 保健食通知、两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和文件资料1500册,在3.15、3.31、12.4和6月的食品宣传周派送法规宣传资料6万余份,并且利用电子显示频、市县局互联网、市县局官方微博微信、QQ群等进行两法衔接法规宣传。三是建章立制,加强制约监督机制。市局建立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复核、决定、执行分离制度,行政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会审制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管理制度等,确保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准确移送。四是建立涉嫌犯罪案件排查机制。定期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已移送或者应移送案件,以及正在调查处理的疑似移送案件线索等进行清理、排查、审定、给予适时的移送建议。五是加强协作,先后与市检察、公安局、法制办等制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与市公安局签署执法协作协议,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突出问题。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机构改革之后,职能增加,执法风险增大、移送案件增多;二是存在一些案件移送后未达到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范的社会效果;三是一些嫌犯罪案件移送前调查处理困难(如一些农贸市场水发产品涉嫌非法添加涉案金额小、违法次数多,违法时间较长等,涉案总金额难统计),四是对涉嫌移送案件缺乏符合本市情况细化标准或操作实务,不便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中掌握和操作。五由于发现、立案、移送环节程序及机构职能、办案方式方法的原因,导致个别涉嫌犯罪大要案件最终以行政处罚结案。四、几点建议:(一)建立完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这个概念是国务院在2000年10月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中第一次提出。它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尽管从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南充市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但各县级检察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成效并不明显,笔者就营山县“两法衔接”工作为例,对“两法衔接”工作目前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近年来营山县院“两法衔接”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自“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和县监察局、公安局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了一系列文件。特别是2011年中央部署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工作以来,我院与公安局、监察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烟草局、卫生局联合签发文件成立了领导小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件23人,办理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例如2012年郭某某生产、加工“地沟油”案件、2013年董某、李某、胡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

全标准食品罪的案件、胡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等,有力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移送刑事立案案件数量少 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总量在六七百件,但每年平均移送刑事立案的案件不超过5件,移送立案率不到1%,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执法机关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 虽然我院不断地创新工作方式,主动走访、联系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并与县法制办召开联系会,强调“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但仍有很多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时上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愿主动接受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其自身权利和利益得以体现和实现的过程,而司法机关的介入可能会触及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这一“软肋”。因此,行政执法机关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往往各自为阵、暗箱操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行政处罚后不了了之。 2.“两法衔接”工作制度不健全 “两法衔接”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突发性强,需要多个执法单位的配合,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两法衔接”工作就处于松散、随意和模糊的状态,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我们走访时发现,对“两法衔接”工作,有些行政执法

(完整版)食品安全保障方案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团食品安全保障方案 为确保团来我县期间人员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及县委组织部的安排,特制定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1、详细了解供餐计划安排,包括就餐人数、就餐地点、拟供食谱(含酒水、饮料、水果)等;对所有参会人员就餐食谱一律进行审核,对易污染的食品进行必要的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2、督促餐饮单位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食品知识及卫生操作规程培训。 3、检查餐饮单位所用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含酒类、饮料)是否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是否建立了索证索票制,记录准确。 4、检查用于储存食品及原料的冷藏设备和餐饮具消毒、保洁设备运行是否正常;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能否保证用前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5、对食品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及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6、检查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有无可能出现交叉污染情况。 二、主要措施

(一)、成立组织,明确职责。 为了明确职责,对就餐点采取定人定岗定位监管,责任到人,确保饮食安全。 成立饮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局长) 副组长:(纪检组长) 成员: 期间,现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延误时机。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根据具体的分工情况,餐饮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在此期间要全面进入各自岗位,进行饮食安全全程监督管理。主要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1、督促接待会议的餐饮单位要保证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后厨,防止污染事件的发生; 2、督促接待会议的餐饮单位所供应的凉菜的加工制作必须符合操作规范,且贮存条件符合要求。禁止使用从市场购买的凉菜。 3、督促接待会议的餐饮单位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供应必须符合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禁止使用下列原料:(1)发芽、发青的土豆及四季豆等容易产生毒素的蔬菜; (2)死亡的甲鱼、乌鱼、河蟹、青蟹和各种贝类;

食品安全措施方案

货物保存环节的质量保证及食品安全措施方案 (一)食品贮存管制制度 1、原料库:库房内要分别设置主、副食品区域。仓库要整洁有序、经常保持清洁,严厉灰尘或异物污染食品,应装有精确的控制湿度、温度的装置。不得存放杀虫剂和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 2、食品保藏存放须分类分架、离墙10厘米离地15厘米以上,以利于通风和检查。建卡登记,仓库内食品与非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卫生质量有缺陷的食品与正常食品;短期存放和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具有挥发性气味的食品和易吸收气味的食品(如面料、茶叶、饼干等),均要分开存放,腐败变质的食品和非食品,不能入库。散装食品要用密闭容器保存并注明品名、入库时间。经常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特别是已经开封过的食品,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要及时处理,同时要注意经常检查库存食品的保持期。 3、冰箱或冰柜内生、熟及半成品标示清楚,冷藏、冷冻室装有温度显示装置,冰箱或冰柜保证正常运转。肉、禽、水产类原料应贮藏在-18℃以下冷库内,同一室内不得贮藏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料,冷藏室应及时除霜,定期消毒。 4、食品库房应设专人管理。食品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登记,检查感官是否正常,是否符合索证要求,凡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入

库。新鲜水果、蔬菜原料应存放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场地。特殊原料应根据不同要求分别贮藏。 5、做好防霉、防鼠、防虫、防尘和消毒工作。仓库应当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理,保持仓库室内干燥和整洁。 6、仓库应当有完善的防投毒设施,门窗必须安装牢固的防盗门窗,最好有两人管理、分别加锁。 (二)仓库管理人员责任制 1、做好食品数量、质量,进、发货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2、定型包装食品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挂牌注明食品质量及进货日期。 3、散装易霉食品勤翻勤晒,储存容器加盖密闭。 4、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储存。 5、食品与非食品不混放,与消毒药品、有强烈气味的物品,不同库储存。 6、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 7、冰箱、冷库经常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 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及时处理。 9、做好防鼠、虫、蝇及防蟑螂工作。 10、分工包干定期大扫除,保持仓库室内外清洁。

食品安全措施有哪些

食品安全措施有哪些 食品安全的问题是每个人都特别关注的,毕竟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我们的身体健康,有的时候不安全的食品还可能会引起诸多问题或疾病,包括中毒等,所以,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食品安全措施自然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那么,食品安全措施有哪些?食品安全措施有哪些? 1、一是加大对餐饮卫生的监管力度,制定并落实《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加强餐饮环节监管。 2、二是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 3、三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大案要案,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4、四是开展食品危险性评估,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和评估信息。 怎样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第一,政府应该制定高质量、安全的食品生产标准。目前,人民群众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追求吃得好、吃得安全。因此,各相关部门应该以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为原则,鼓励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业的发展,引导食品生产技术转向生态化、安全化。 第二,食品生产商应遵守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商要有社会责任,一是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高标准生产和加工食品,而不能为了追逐利润,超标、超量添加各种化学合成添加剂,甚至添加非食品的化学添加剂。二是加强培训、宣传和教育,让企业员工把食品安全放到工作的首要位置,自觉地将生产安全食品作为自己最基本的职业素养。 第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各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生产制度。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要严格执法,依法惩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执法机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 现在大家清楚食品安全措施有哪些了,在平时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必要重视自己的食品安全,首先要注意买新鲜的食物,并且注意清洁干净,如果有条件的话,也可以买一些绿色的无污染的食品,如果在网上买食物,一定要注意选择好的平台。

两法衔接贯彻落实工作汇报

两法衔接贯彻落实工作汇报 一、我镇“两法衔接”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直以来我镇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两法衔接”工作意识 由于我镇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时间短,执法人员相对年轻,执法办案经验比较缺乏,对此项工作积极性不够,把“两法衔接”工作当成临时性的短期行为,积极配合的主动性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工作存在沟通不到位,相互推诿等情况。为提高执法人员的“两法衔接”工作意识,我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开办行政法学习班,举办岗位大比武执法实践竞赛活动等,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主动协同公安机关办案,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棘手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两法衔接”工作有序开展。 我镇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严格遵守国务院提出的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捷、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成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小组,成立了案件合议小组,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确保“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杜绝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 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我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审核、合议、讨论及处罚后的评查等环节,做到调查、审核、处罚三分离,有效杜绝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二、“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尽管我镇积极开展“两法衔接”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行政执法水平有所提高,但是在个别执法领域和执法环节仍存在不规范或违法情形,主要表现为: (一)缺乏法律知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和范围不明确,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缺乏,业务素质不高,对其职责权限不明确,不敢履行法定职责。例如,我镇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对街道两旁的商户侵占道路的行为不敢进行查处,对乱停乱放的车辆也不敢进行驱离。 (二)信息不畅通。 我镇的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还停留在一般工作层面,情况通报制度特别是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导致信息相互封闭,相互监督配合效果难以保证。 (三)缺乏统一认识。

两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

两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 篇一:关于“两法衔接”工作情况的汇报 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两法衔接”工作情况的汇报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我委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 四、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秦皇岛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秦皇岛建设的实施意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创建依法行政示范机关,“两法衔接”工作得到了有效落实。20XX年以来,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起,立案处理2起,为维护全市正常的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了以市卫计委主任为组长,卫生、公安等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实施、信息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二是成立了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完善制度方案 我委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秦皇岛市打击无证行医联

席会议制度、检查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秦皇岛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方案》;联合转发了《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定期召开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执法案件,用制度保障“两法衔接”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工作机制 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卫生局开展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修订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四、开展联合执法 我委与公安部门按照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非法行医活动线索,依据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 支持;遇有重大案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两个部门共同研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密切了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了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共十条)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目录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 (二)场所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2) (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2) (四)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流程 (3)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3) (六)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4) (七)食品检验(包括入库检验和出厂检验)制度 (5) (八)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5)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6)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1、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需保证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前提下开展合作 活动。 2、在购进食品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侦查监督视野下“两法衔接”机制之完善路径

侦查监督视野下“两法衔接”机制之完善路径“两法衔接”作为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工作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 用,从侦查监督的实际出发,探索构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两法衔接”机制,充分有效发挥检察监督权,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改变监督方式,切实解决有案不移、难移,以罚代刑问题,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标签:检察机关;两法衔接;职能作用;完善路径 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要求,自2001年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各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形成衔接合力,但是,立法上对两法衔接的规定只限于抽象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对标准和程序的细化规定,实务操作性力度缺失,刚性不足,实践中,有罪难移,以罚代刑,各机关配合不协调,检察机关监督乏力的问题严重制约了现有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为形成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合力,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探索完善两法衔接的有效路径,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一、“两法衔接”机制中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 “两法衔接”机制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合力衔接的作用,但是,深刻剖析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两法衔接”机制面临着很多具体的现实问题,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于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仍存在积极性不强、部门之间配合不主动的问题,衔接机制不健全成为制约“两法衔接”工作中检察监督的瓶颈。 一是立法上,现有规范性文件实务操作性力度缺失,刚性不足。在立法上,《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2条、第28条、第61条为两法衔接提供了关键性的法律支撑,国务院以及两高也相应地出台了规定,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第52条对行政机关收集的有关当事人刑事犯罪的诉讼证据的移交予以明确规定。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领域,两法衔接有着重要的根基。部分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两法衔接的文件,在一定意义上建立了两法衔接的工作机制。比较典型的案例是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后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上如何不放纵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在公安机关处理的行政案件中,应当立案予以刑事追究的案件的处理。立法上对两法衔接的规定只限于抽象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对标准和程序细化的规定。 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证据的收集上、证据标准的认定上,以及人员的专业素养上存在差异,导致衔接工作存在现实困境。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没有完全对接,目前,我国缺乏

两法衔接会议讲话

两法衔接会议讲话 做好“两法衔接”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两法衔接会议讲话,仅供参考。 两法衔接会议讲话范文(一):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进会,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关要求,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实际问题,切实推动我市“两法衔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刚才,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烟草专卖局作了表态发言,郑斌同志围绕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讲了具体意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也是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整体合力的重要措施,对

于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做好“两法衔接”工作,事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在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批在行政执法过程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被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遏制了违法犯罪活动,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也要看到,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意识不强,在执法过程中不注意区分犯罪和一般行政违法行为,造成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无形中被“降格”处理,没有移送或及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受地方利益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利益驱动办案,造成有些涉嫌犯罪的案件被一罚了之;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不注意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片面地认为打击犯罪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对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缺乏齐抓共管的意识。这些都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执法公信力,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形象。因此,我们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不断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努力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两法衔接”终端应用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检察机关备案。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件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保护食品安全的措施【精选】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下是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食品安全的措施 (一)法律法规体系 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卫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了90余个配套规章,涉及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卫生监督处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等各方面的管理。近些年,还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等法规和规范。在加大食品生产经营阶段的立法力度的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农产品种植、养殖阶段以及环境保护对农产品安全影响等方面的立法,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食品安全法》等。 (--)技术支撑体系 为做好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我国不断加强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监测和评估等工作。全国现有食品监测机构5000余家,通过完善检测方法、加强质量控制,检验能力不断提高,部分检测机构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监测质控考核。我国高度重视危险性评估工作,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组织开展了食品中污染物和部分塑料食品包装材料树脂及成型品浸出物等的危险眭评估;加人世贸组织后,我国还专门开展了食品中微生物、食品中化学污染物、食品加剂、食品强化剂等评估。我国成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门开展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工作。通过评估,指导农民使用标准化生产技术,带动标准化生产面积超过0.3亿 2(5亿亩);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优质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稳步提高,已成为出口农产品的主体,占到出口农产品的90%。近5年来,绿色食品已得到40多个贸易国的认可,出口贸易额以年均40%以上的速度增长。 (三)监测和安全预警系统 为掌握全国食品和农产品安全状况,卫生部和农业部重点开展了食品和农产品监测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陕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卫生部参照全球环境监测规划/食品污染监测与评估计划 / D,开展了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工作。截至目前,监测点已经覆盖15个省区市8.3亿人口,重点对消费量较大的54种食品中常见的61种化学污染物进行监测。 截止到20 年底,获得化学污染物监测数据40多万个,初步摸清了我国食品中重要污染物的污染水平及动态变化趋势。膳食和营养监测是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组织

2021版国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版国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2021版国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法国 在法国,保障食品安全的重点工作是打击舞弊行为和畜牧业监督,食品总局负责保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监督质量体系管理等,竞争、消费和打击舞弊总局则负责检查包括食品标签、添加剂在内的各项指标。在销售环节,采取信息透明化,除了每种商品都要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必需内容外,法国法律还规定,凡是涉及转基因的食品,不论是种植时使用了转基因种子,还是加工时使用了转基因添加剂等,都须在标签上标明。此外,法国规定,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美国 美国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透明度,让公众参与监督;二是对食品加工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与之相配套的是涵盖食品产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及产业标准,既有类似《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这样的综合性法律,也有《食

两法衔接机制

浅谈两法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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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两法衔接”机制之构建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别清涛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两法衔接”机制建设虽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在一些行政执法领域,仍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层面分析“两法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之策,以探索较为完善的“两法衔接”机制。 一、“两法衔接”机制概述 1、“两法衔接”机制的提出2000年10月份,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4月份,国务院制定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决定秩序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第一次提出“两法衔接”机制的概念。2001年7月份,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是首次通过法规形式确立“两法衔接”机制。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以“两办”文件形式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两法衔接”机制。 2、“两法衔接”机制的内涵“两法衔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两法衔接”机制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3、“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两法衔接”机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衔接;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四是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这四部分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机制体系,其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移送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是“两法

食堂食品安全举措

食堂食品安全举措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止我院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保障师生员工身心健康和安全,我处食宿中心采取多重措施,确保食堂食品安全。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关系着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关系着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1、我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健全 我院成立了由院长赵素文同志任组长的学校食品卫生工作 领导小组,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狠抓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进行检查。学院“预防”工作制度完善,制定了一系列安全工作条例,安全教育制度等。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提高了广大师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从严要求,严防死守,杜绝食物中毒的事故发生。 2、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学习有关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使人员的配备符合食品卫生工作要求,从而增强了从业人员对食

品安全的忧患意识。同时,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查体并领取健康证书,做到了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上岗。 3、增强规范意识,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成长,为此我们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管理、监督、考核制度,学校专门指派总务处的同志专职管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把有关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环节和人员身上,做到时时、事事都有人负责、有人把关、有人检查、有人监督。在食品卫生安全检查中,我们强调不管哪一个环节责任人,决不能得过且过,敷衍了事,更不能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把强化责任意识放在安全工作的首位,使食品卫生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制订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工作环境进行清洁并保持使食堂工作环境经常性的清洁卫生。严格执行食堂“四防”,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安装了换气扇和抽油烟机,有效的做好了食堂、储藏室及制作间的空气流通。 三、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食材采购严格实行食品及原料的准入制度。坚决杜绝国家禁止使用的或来历不明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把好进货渠道关,由院纪委、财务处、后勤处联合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商定定点供应商。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及时索要其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

两法衔接调研

侦查监督视野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以博野县“两法衔接”工作为视角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李彦平魏玉兰 [摘要]本文试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我院工作实际为出发点,从中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促进侦查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两法衔接;机制;现状;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的意义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是中央为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而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 建立“两法衔接”工作长效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相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一)利于推进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交流沟通,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避免“有案不送”、

“以罚代刑”等问题,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避免触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职权罪等渎职犯罪。 (二)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服务、保驾护航,也离不开刑事司法机关的有效打击犯罪、履行监督职责。“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便于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向相关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深挖案件线索,打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二、我院“两法衔接”工作的现状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依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案件,根据省市院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1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自活动开展以来,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深入探索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支持,与全县12家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了“两法衔接”相关制度,形成了执法与司法有机融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一)高度重视,切实找准切入点。院党组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要求从服务博野“强县富民”的发展大局出发,以建立“两法衔接”机制为突破口,努力扭转部分单位主动移送案件意识不强、接受监督观念不强的局面。要求通过与各行政执法单位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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