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教案

婚姻家庭教案
婚姻家庭教案

先对重点章节介绍一下,大家重点看。

第二章(第1、3节) 第四章(第2、3、4节) 第五章(第2、3节)

第六章(第2、3节) 第八章(第2、3、4节) 第九章(第2、3、4、5节)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家庭与社会

1、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法律概念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一般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自然和社会两个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者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人口的再生产,以及由此形成的血缘关系都是婚姻家庭产生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不可分的,是社会的细胞或缩影。(简答:为什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时期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 P4)

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简答)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主要有以下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从氏族组织到古代小生产经济再到近现代工业经济中,家境始终是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的中介。(3)文化教育功能。作为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养成健全人格、培养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

5、群婚制:原始社会早期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上没有任何限制。随着原始社会的不断发展才从最初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两性关系中组建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和相应的血缘组织。它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血缘群婚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普那路亚群婚是仍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6、对偶婚:对偶婚是人类社会在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进化过程中,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国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变化,有关群婚的禁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直到最后剩下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这种结合还是比较松散的,很容易被双方或一方破坏,并且存在复合和交叉的现象,这种婚姻家庭制度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

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史(主要是选择和名词)

1、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详见于礼而略于律。

先秦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规主要是以礼为其表现形式的(婚礼和家礼),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在《礼记》《仪礼》等古籍中留下了比较系统的记载。婚姻家庭制度从属于宗法制度。宗法伦理观念试婚礼为诸礼之本。家礼是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等为其主要内容的。

户婚律:封建时代古来已有的婚礼、家里再经过改造补充后仍然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以户婚律或者类似名称出现的婚姻家庭法规体系也成为历代封建王朝制定的竹筏合体的统一法典的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战国时代,《法经》和秦简中的某些记载可资佐证。汉律、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一篇。北齐律中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分列《婚姻》、《户禁》两篇。唐律以《户婚》为第四篇,46条(中国封建时代前期户婚立法之大成)。

2、古罗马亲属法

婚姻的成立:罗马亲属法设有婚约,婚姻有市民法婚姻(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和万民法婚姻(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两种。市民法婚姻结婚方式有三种: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共食婚须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买卖婚须由男子在计量者之前以要式契约的方式买受女子为妻;时效婚姻则是以一定实施的存在(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和一定期限(1年)相结合为成立要件的。万民法婚姻则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时,以当事人的合意而成婚。

婚姻的终止:以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为终止原因。离婚方式有三:出于家父的意

思而离婚(帝国时代废除);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协议离婚);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片意离婚)

3、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习惯法(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里普里安法典》等)、寺院法(《新约全书》、《使徒教律》、《使徒约章》、宗教大会决议和教皇颁行的教令集等)和罗马法。

婚姻的成立,寺院法在实质要件方面列举了众多婚姻障碍,如欠缺结婚合意、不能人道、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受基督教洗礼等;在形式方面,要求当事人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关于婚姻的解除,寺院法持禁止离婚主义,设置了无效婚姻和别居制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

4、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主义,将以婚姻家庭法为基本内容的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在编制上分为法国式的编制法和德国式的编制法。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单行法主义,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若干相关的单行法构成的。

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胜利,其中婚姻家庭法集中于第一篇5-10章,未设专篇。意义:1804年《法国民法典》总的来说是以公民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但是其中许多条款中旧时代的痕迹随处可见(父权本位、歧视非婚生子)。在结婚问题上,有未经当事人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规定,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共诺婚制。在夫妻关系上,妻对夫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并规定的离婚的法定理由。

1896年通过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帝国主义时代过渡的产物,是大陆法系中具代表性的立法。以亲属法为名的婚姻家庭法在发电中独立成篇,该篇各章对民事婚姻、亲属、监护等制度都作了系统、明细的规定。同《法国民法典》相比,在结婚、离婚、已婚妇女和子女的法律地位等方面有所完善和进步,但其中也有一些规定受封建传统的影响。亲属编体系结构十分严谨、周密,理发技术也更为成熟,可谓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大成。

英国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历史传统,虽然也受罗马法影响,但不如欧洲大陆国家明显。自中世纪以来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后来才更多低采取了成文法形式,颁布了若干处理婚姻家庭事项的单行法。20世纪以来英国在婚姻家庭制度上采取了许多新的立法措施,如收养、离婚、夫妻财产等方面。

在美国,合法的婚姻有三种:一是依各州法律成立的民事婚;二是依习惯法成立的习惯婚;三是依宗教仪式成立的宗教婚。美国婚姻家庭立法是以州为本位的,法定婚龄高低不一,婚姻障碍也不尽相同。婚姻的解除各州均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不承认诉讼外的协议离婚。

苏维埃婚姻家庭法:1917年12月颁行《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和实施户籍登记的法令》和《关于离婚的法令》在婚姻家庭制度废旧立新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1918年颁行了《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6年棒形的《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为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法律基础。在苏联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以加盟共和国为本位的。二战后,1969年俄罗斯联邦依据68年颁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纲要》颁行了新的婚姻家庭法典。苏解体后,俄联邦于1995年制定了新的家庭法典,不再适用原纲要及法典。

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

1、1911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民法(包括婚姻家庭发)近代化的最初尝试,以德国、日本民法典为蓝本,保留了某些封建残余。

1930年12月26日公布的《民法亲属编》在形式上实现了中国婚姻家庭法从古代型向近代性的转变,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有其一定历史地位,但是它的许多规定是对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模仿和袭用,是脱离中国当时实际情况的,并不是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成果,同时其中的某些规定仍然保有一定旧的、封建的色彩。

2、1930年颁布的《闽西婚姻法》和1931年作出的《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等是革命根据地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最初的立法措施。1931年12月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经修改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从原则到具体规定都贯穿着鲜明的反封建精神,明确宣布:实行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婚姻、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对革命军人婚姻的保护是其重要特色。婚姻登记制度源自于苏区时代,虽然在内容上有其局限性,某些规定不够全面、完善,实施时间也不长,但是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法律基础。

3、1950年《婚姻法》:是建国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为其立法依据,是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在法律上的总结,又是适应着建国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内容以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为主,对家庭关系的规定比较简略,是一部不够完整的婚姻家庭法。50年婚姻法采取了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提法,将法律的锋芒指向婚姻家庭领域的封建制度和封建习俗,符合建国初期实际情况,但决不能认为50年婚姻法历史使命仅以反封建为限。废除封建注意婚姻家庭制度,只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扫清墓地。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才是真正目的。

4、1980年《婚姻法》: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它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拨乱反正起了重要作用,与50年婚姻法相比较,发展表现在以下:(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在重申愿《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规定。(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新法中提高了法定婚龄,界定了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规定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和继父母继子女等问题上,新法规定比原法

更具体明确。(4)对离婚条款的增补,其内容涉及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法定理由,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财产和生活等方面。此外,80年婚姻法在附则中增加了有关制裁和执行的条款,增加了有关婚姻家庭法案件中执行的规定。

5、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2001年4月28日9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重点:(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婚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2)在婚姻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法律对策。(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定了夫妻才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也作了适当规定。(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里又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使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在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探望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法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救助措施,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主体,有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双系兼指)和兄弟姐妹。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事项是那些需要有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的问题。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婚姻家庭法与其它民事法律的关系: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组成部分,他与其它民事法律的关系是同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民法通则》中的若干一般性规定同样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如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等。《民法通则》中还有若干直接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受法律保护”。除《通则》外,婚姻家庭法和相关的民事单行法也有密切的关系,如《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婚姻家庭法中关于亲属继承的部分。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法与其它民事法律也有区别。如,婚姻家庭法中的人身权是基于特定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人身权;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产权是依附于人身权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权等等。

2、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即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五个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概念、内容、来源、保障)

婚姻自由亦称婚姻自主,是指男女公民具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最早见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确立了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则。

保障原则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前者表现形式主要是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采取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和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法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后者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常见情形是男女双方结婚基本处于自愿,但一方却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

2、一夫一妻制(概念、要求、保障)

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按照一夫一妻制的要求,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等也是维护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必然要求。

保障原则:禁止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和禁止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不予登记,也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并且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后果,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男女平等原则(概念、表现、保障)

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内容很广泛。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不同性质的主体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在离婚、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外事项,均按照男女平等原则处理。

保障原则: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法律后果,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因,如何特殊保护)

保护妇女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千年来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造成的种种后果不可能在短时期完全消除,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尚有实际差别。应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上加强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同时妇女还有其不同于男子的特殊权益也要依法予以保护。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社会功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育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对《婚姻家庭法》作了重要补充。

保障原则: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5、计划生育原则(概念、要求)

指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人们的生育行为进行计划调节。计划生育的要求: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

6、婚姻法第4条: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

第4条是不可诉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章亲属家庭关系原理

一、概说

1、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只有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具有相应法律效力。未作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习俗上的意义。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而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近亲属关系的人也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关系。

亲属和家属的区别:现实生活中家长、家属的称谓,不具有法律意义。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不是按照家长家属关系确定的。

2、中国古代亲属制度以宗法为本,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种。明清律中另列妻族一类,确立了宗亲、外亲、妻亲三分法的体制。清末到北洋军阀时期,民律草案将夫妻单独列为亲属类别之一。

3、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配偶之间既无亲系也无亲等;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在亲属中具有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分为自然血亲(在雪原上具有同源关系,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和拟制血亲(指相互之间本无该中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过依法拟制,始具有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除外。有三种: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我国现行法律对亲属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尚无统一概括性规定,一般理解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二、亲系与亲等

1、亲系:亲属间的联系系统。分类有: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与女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与旁系血亲(相互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与旁系姻亲(配偶的旁系血亲)

2、亲等: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是以血亲为基准,通过换算而准用

于姻亲,但不适用于配偶。当代多数国家采用罗马法计算亲等,一些国家采用寺院法计算亲等,我国采取世代来表示亲等。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间隔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亲等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在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直系血亲亲等计算同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旁系血亲亲等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在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世数,如果两边世数相等,即以此数定为亲等,如不相等按世数多的一边定亲等。

姻亲的亲等计算时以配偶为中介进行换算。血亲的配偶从其配偶的亲等,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从其配偶的亲等。

中国亲等计算:直系血亲以已被为一代,相隔一世为两代;旁系血亲代数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

三、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登记)为发生原因,以婚姻的终止(配偶死亡、依法离婚)为终止原因。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以死亡为终止原因;拟制血亲关系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

3、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民间习惯是以离婚为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死亡后是否保持姻亲关系由当事人自定。

4、中国古代,立嗣、兼珧是亲属关系重复的重要原因。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一、概说

1、婚姻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成立的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2、早期结婚方式

掠夺婚:即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时期;《周易》互易婚:即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者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妻;《尔雅》

劳役婚:指男方须到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新唐书》

买卖婚: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3、中国古代聘娶婚

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男方娶妻要向女方依礼娶聘,主要是六礼(纳采、问名、纳基、纳征、请期、亲迎),宋代改六礼为四,纳采、纳吉、纳征、亲迎,《朱子家礼》将纳吉并入纳征。元增议婚一项,明清沿用《朱子家礼》。

4、近现代共诺婚

亦称合意婚,以男女双方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方式。首先采取民事婚制度的是16世纪的尼德兰(今之荷兰)。

二、结婚条件

1、必备条件

一是须有合意(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1)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二是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禁止条件

一是禁止重婚;二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出于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三是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03年《婚姻登记条例》删去了有关婚检的规定,但就法理而言,这并不是对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否定,今后仍应按照《母婴保健法》中的有关规定,大力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改进,使之更加完善。

三、结婚程序

1、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早期型婚约特征(1)订婚是结婚的先行阶段,未订婚者,婚姻无效(2)订婚职权往往不属于当事人而属于第三人,婚约由父母、长辈代为订立(3)婚约有较强大的法律效力,订婚后男女双方发生准配偶的身份关系。

晚期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其法律效力大为弱化,一些国家在法律上不设婚约制度。我国建国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均无关于婚约的规定,对婚约态度是,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是婚约并无法律效力。

2、婚姻登记制度: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出具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审查(中心环节)和登记(5种不予登记的情形:未达到法定婚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三个环节。

3、事实婚姻及其政策

第一阶段建国后至1989.11.21 承认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

第二阶段 1989.11.21至1994.2.1 仍然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但条件比过去严格,通过有关发生时间的规定,体现了过去从宽、后来从严的精神。

第三阶段 1994.2.1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4、补办婚姻登记及其效力

最高法在《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中指出,未按《婚姻法》第8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为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效力: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期算,有追溯力。

四、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1、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条:有些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院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

有权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易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程序:(1)宣告婚姻无效,应由婚姻当事人或上述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时强行性规范,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是调解方式。[一审终审](3)案件中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既可以调解方式结案也可以判决方式结案,并不适用于一审终审(4)应当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和离婚案件加以区别。

2、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1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撤销请求属于受胁迫本人,其他任何人或单位均无此权利。

3、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有人民法院根据过错方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五章夫妻关系

2、名词:夫妻同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

3、我国对夫妻关系的规定(四方面内容,每个内容还可能出简答)

4、夫妻财产制的几种分类(选择)

5、**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高法最新解释)、共同财产的行使和终止、法定夫妻特有财产范围(高法最新解释)、认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注意事项(p132)

6、夫妻约定财产制涉产范围、约定方式、内容、效力(了解)

7、扶养的概念

8、了解配偶继承权两种不同立法、我国夫妻财产继承权内容

第六章亲子关系

1、亲子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2、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含义

3、亲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4、亲权的主体和内容(选择)

5、子女婚生性的否认的涵义、否认原因和时效、限制

6、婚姻法30条

7、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及法律地位

8、继子女、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第七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1、婚姻法28、29条

第八章收养

1、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立嗣和收养的区别

3、《收养法》通过时间及修改(选择)

4、我国收养法基本原则(简答)

5、**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在法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特别规定(此部分相当重要,有可能出论述,还有案例,论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6、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选择)

7、收养的效力(拟制效力和减销效力)

8、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九章婚姻的终止

1、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2、离婚的种类(选择)

3、离婚和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4、离婚和别居的区别

5、古代离婚四种形式(选择)

6、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7、虚假离婚问题(p227好好看看,有案例的可能)

8、诉讼离婚的概念和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形

9、离婚诉权限制(简答、案例)

11、怎样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p245-246

12、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用的负担

13、婚姻法38条(对子女的探望权)

14、**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范围和判决原则及分割具体办法(最法最新解释)

15、离婚后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选择、案例)

16、离婚后的补偿请求权(40条)的要件、行使及补偿数额

17、2003年关于离婚债务清偿的高法解释(案例)

第十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p267

2、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婚姻法46条)

3、离婚时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婚姻法47条)

4、探望子女裁判的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附论

1、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简答)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作业一

题目1 正确 婚姻家庭的属性为(A) A、既有自然属性也由社会属性正确 B、既无自然属性也无社会属性 C、只有社会属性 D、只有自然属性 题目2 正确 下面关于血缘群婚制表述正确的是(A) A、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正确 B、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C、只和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 D、不和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 题目3 正确 “一夫一妻制”产生基础是(D) A、个人条件 B、自然条件 C、社会条件 D、经济条件正确 题目4 正确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C) A、只包括家庭关系 B、只包括婚姻关系 C、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正确 D、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题目5 正确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是(A) A、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正确 B、未经治愈的麻风病 C、艾滋病 D、性病

题目6 正确 甲男的祖父与乙女的祖母是同胞兄妹,现甲男和乙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应该(A) A、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准予登记正确 B、姻亲关系,准予登记 C、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D、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题目7 正确 下面哪种行为是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D) A、介绍对象 B、收取聘礼 C、订立婚约 D、包办婚姻正确 题目8 正确 “婚姻自由”是哪个历史阶段的产物(C) A、新民主主义革命 B、社会主义革命 C、资产阶级革命正确 D、封建社会 题目9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要求是(D) A、禁止再婚 B、禁止同时和多人谈恋爱 C、禁止与他人同居 D、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正确 题目10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是专指男女在哪个领域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D) A、政治领域 B、社会领域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设计

婚姻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号 学时数:30 理论环节时数:30 实践环节时数: 学分:2 适用对象:本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全校公选课 全日制专科生 开课单位:法律系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婚姻家庭法学既是一门实用的应用型法学,它独有的亲属制度理论和婚姻家庭制度理论,又是当代法学基础理论之一。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知识以及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精神实质,熟悉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条文和民事政策的规定,并能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本课程的任务是学习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结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为将来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实务工作和学术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理论,充分理解法律规则,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分析解决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同时培训学生理性思考精神,批判精神和法律思维能力。本课程以讲授为主,同时引入实践教学的理念与方法,引导学生关注婚姻家庭领域的前沿动态与学术成果,关注民生,从科学与严谨的视角探讨婚姻家庭问题。 三、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婚姻家庭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历史类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等基础知识,为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各项具体制度打下理论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 婚姻家庭的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内容提要】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理念与属性 一、婚姻家庭概念与性质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三、文明时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婚姻的概念及其含义? 2、为什么说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固有属性? 3、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社会自主选择吗?它的根本动因是什么? 4、举例说明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是什么?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发展的主要阶段,掌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国当代婚姻家庭立法。

古诗词中描写爱情、婚姻、家庭诗句整理合集

古诗词中描写爱情、婚姻、家庭诗句整理合集 经典名句: 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汉;卓文君〈白头吟〉 得成比目何辞死,愿作鸳鸯不羡仙。唐;卢照邻〈长安古意〉 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 --唐;白居易〈长恨歌〉 滴不尽相思血泪抛红豆,开不完春柳春花满画楼。曹雪芹《红楼梦》 各类诗词: 1、彼采葛兮,一日不见,如三日兮。彼采萧兮,一日不见,如三秋兮。彼采艾兮,一日不见,如三岁兮。 ————《诗经王风。采葛》 2、花自飘零水自流。一种相思,两处闲愁,此情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 ————李清照《一剪梅》 3、问世间,情是何物?直教生死相许,天南地北双飞客,老翅几回寒暑。欢乐趣,离别苦,就中更有痴儿女,君应有语。渺万里层云,千山暮几景只影向谁去?横汾路,寂寞当年箫鼓,荒烟依旧平楚,招魂楚些何嗟及,山鬼暗啼风雨。天也妒,未信与,莺儿燕子俱黄土。千秋万古,为留待骚人,狂歌痛饮,来访雁丘处。 ————元好问《摸鱼儿》 4、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棱江水为之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 5、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风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众里寻她千百度,眸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栏删处。 ————宋辛弃疾《青玉案》(元夕) 6、寒蝉凄切,对长亭晚,骤雨初歇。都门帐饮无绪,方留恋处,兰舟催发。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念去去千里烟波,暮霭沉沉楚天阔。多情自古伤离别,更那堪冷落清秋节。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此去经年,应是良辰好景虚设,便纵有千种风情,更与何人说? ————柳永《雨淋铃》 7、君知妾有夫,,赠妾双明珠.感君缠绵意,系在红罗襦。妾家高楼连天起,良人执戟明光里,知君用心如日月,事夫逝拟同生死。还君明珠双泪垂,恨不相逢未嫁时。 ———— 8、春宵一刻值千金,花有清香月有荫。歌管楼台声细细,秋千院落夜沉沉。 ————苏轼《春宵》 9、别音容两渺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夜来幽梦忽还乡,小轩窗,正梳妆,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料得年年断肠处,明月夜,短松冈。 ————苏轼《江城子》 10、妾发初覆额,折花门前剧。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同居长干里,两小无嫌猜。十四为君妇,羞颜未曾开。低头向暗壁,千唤不一回。十五始展眉,愿同尘与灰。常存抱柱信,岂上望父台。十六君远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答案说课讲解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答 案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课程形成性考核册 学校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班级: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婚姻家庭法: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C )。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B A.户籍机关 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B A.因受欺诈而结婚 B.因受胁迫而结婚 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 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ABC )。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赠与婚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3

2.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BCD ) A.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3.针对亲属,法学界的通行看法,姻亲的种类包括( ABC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4.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5.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对偶婚制: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4

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教案 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懂得婚姻是一件神圣的事情,并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重点难点: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结婚和离婚 使用教具或手段:多媒体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和讨论法相结合 教学过程: (导入):有人说:”结婚是爱情的坟墓,但是如果不结婚,爱情就死无葬身之地”。可见人人都要步入婚姻,俗语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婚姻法。这两年也有很多明星步入结婚的行列,如刘嘉玲和梁朝伟,姚明,陈慧琳,李嘉欣等。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家庭的含义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2、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自主缔结婚姻的权利。(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练习:1、以下哪种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B) ①包办他人婚姻②进行买卖婚姻③子女干涉单身父母再婚 ④干涉同姓氏结婚 A.①③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④D.①②③ 讨论:有人说婚姻是个人的私事,想结就结,想离就离?

7421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4答案

作业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0 一、多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80 分。) 1. 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 ) A. 伦理属性 B. 自然属性 C. 人身属性 D. 社会属性 2. 下列述中,关于婚姻家庭实现人口再生产职能的正确理解有( ) A. 历史上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 B. 封建社会中的人口再生产受人口相对过剩规律制约 C.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它必然通过生育实现人口再生产 D. 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3. 就法律意义而言,我国的婚姻自由包括( ) A. 恋爱自由 B. 订婚自由 C.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4. 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 ) A. 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 B. 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C. 男女双方都有各用自己的权利 D. 在祖、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 5.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B. 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C. 家庭成员一般是亲属 D. 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6. 一夫一妻制产生和存在于( ) A. 原始社会初期 B. 原始社会中期 C. 原始社会崩溃时期 D. 私有制社会 7.

原始社会中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 ) A. 群婚制 B. 杂婚制 C. 对偶婚制 D. 交换婚制 8.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说确的有( ) A. 自由婚代替了封建的强迫包办婚姻 B. 夫妻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渐趋平等 C. 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不同于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种全新的婚姻家庭形式 D. 家庭成员的、独立代替了历史上的封建家庭制 9.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 A. 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B. 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C. 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 D.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 10. 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方法,己身与表兄弟姊妹之子女属于( )。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1教学文稿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 务1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第一次任务 1.某甲与某乙在领取结婚证后,某甲因故反悔,提出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婚手续,某乙不同意,对此纠纷,应当( A ) 选择一项: a. 由人民法院按离婚纠纷处理 b. 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退婚手续 c. 不予受理,由双方单位处理 2.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C ) 选择一项: a. 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b.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c.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全部由男方偿还 3. 从概念上说,婚姻法是( B ) 选择一项: a.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b.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c.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 4. 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 A ) 选择一项: a. 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b.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 c. 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d.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5.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 C ) 选择一项: a. 缩小了调整范围 b. 完全相同 c. 扩大了调整范围 6. 重婚是指( B )的行为 选择一项: a.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 b.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结婚 c. 丧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d.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姘居 7.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D ) 选择一项: a. 一般共同制联合财产制 b. 统一财产制 c. 联合财产制 d. 婚后所得共同制 8. 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D ) 选择一项:

爱情婚姻家庭需要2个人相互努力,共同成长

爱情婚姻家庭需要2个人相互努力,共同成长 我和汪某人认识快10年,恋爱7年,婚龄2年,目前育有一女。 我俩婚前吵架比较多,很多时候感觉根本沟通不了,最后一次吵得特别厉害。当时我就知道这一架吵完要么分手要么结婚了! 最后的结果当然是结婚了,而且婚前我们基本把婚后可能要吵的架吵的差不多了,婚后也吵不起来了!其实回头想想有的时候真的没有必要吵,但是年少轻狂啊!我们最后能走到一起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兴趣爱好 汪某人喜欢踢足球看足球,我呢,在他去踢球的时候只要有空就陪他去,在现场看着他踢球,老实说其实我也看不懂,哈哈哈……不过我可以戴上耳机听音乐放松自己,可以静静想事情;他如果看球赛呢,我就会做下功课,比如哪个队和哪个对比赛,然后有时间就和他一起看,没时间就会问他比赛结婚如何,谁进的球等等。 我呢比较喜欢去‘附庸风雅’的地方玩耍,汪某人基本都是很支持而且每次把我送过去。我爱看电影,每次有什么好看的电影只要他时间安排的过来他都会约我去看。 2.工作方面 我俩从刚开始工作,创业,遇到各种挫折,相互指责(其实大部分都是我在指责他),到相互认可,相互鼓励,到并肩同行,一路走来,回头看看对于我们来说真的很不易。 3.生活方面 我喜欢吃汪某人烧的菜,他只要公司不忙都会去我公司接我然后买菜做饭(我工作6年多,汪某人上下班接送我6年多,默默点个赞)。 他不喜欢拣菜洗菜这些琐事,而我就喜欢做这些。所以我们家基本上都是我拣菜洗菜切菜配菜,然后喊他烧一下。打扫卫生我们也是一起做,他干重的,我做轻的。其实我挺享受这样的过程的,我觉得夫妻就应该一起做饭,一起打扫卫生,一起散步……这样多幸福啊! 我们结婚时间并不长久,所以目前也没有太多好的经验可分享,我真心希望,若干年后,我和汪某人耄耋之年,我还有机会把我们的故事分享给后代…… 愿天下有情人都能在一起长长久久……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课程形成性考核册 学校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班级:

婚姻家庭法: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C )。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B A.户籍机关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B A.因受欺诈而结婚B.因受胁迫而结婚 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结婚D.因出于重大误解而结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ABC )。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赠与婚 2.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BCD ) A.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3.针对亲属,法学界的通行看法,姻亲的种类包括( ABC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4.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5.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ACD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B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对偶婚制: 2.“同姓不婚”: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教研室 [首页]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授课专业法学年 级 法学院 2004级 课程编号 课程类型 必修课校级公共课();基础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选修课限选课(√);任选课() 教学目标 通过讲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阐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内容和立法理由,引导学生研讨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学生通过到法院等部门实习,以及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养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此外,教师通过指导学生撰写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思维能力,理论研究能力,以及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考核方式考试();考查(√) 课程教学 总学时数 50学时学分数 学时分配 课堂讲授38学时;实践课8学时(课堂案例讨论3次和观看教学片1次,或课堂案例讨论4次);总复习2学时;考查2学时。

教材名称《婚姻家庭 继承法学》 作者陈苇主编 出版社及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 社 2005年8 月 指定参考书 1.《婚姻家 庭继承法学案例 教程》 作 者 胡平、陈苇主编 出版 社及 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社,2005年8 月第1版。 授课教师陈苇职称教授单位民商法学院授课时间2006年-2007年第一学期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 周次第 1 周,第1-2次课编写时间2006年9月1日 章节名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关系概述、第二节亲系和辈分、第三节亲等、第四节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教学时数 4 时间分配 授课要点教 学 内 容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第一章教学重点: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2001 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教学难点:婚姻家庭的属性。 第二章教学重点: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我 国“代”的计算方法。 第二章教学难点:亲等的计算方法。 第一章2学时; 第二章2学时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作业一

题目1 正确婚姻家庭的属性为( A) A、既有自然属性也由社会属性正确 B、既无自然属性也无社会属性 C只有社会属性 D只有自然属性 题目2 正确 下面关于血缘群婚制表述正确的是(A) A、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正确 B、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C只和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 D、不和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 题目3 正确 “一夫一妻制”产生基础是(D) A、个人条件 B、自然条件 C社会条件 D经济条件正确 题目4 正确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C) A、只包括家庭关系 B、只包括婚姻关系 C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正确D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题目5 正确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是(A) A、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正确 B、未经治愈的麻风病 C艾滋病 D性病

A 、 新民主主义革命 B 、 社会主义革命 C 资产阶级革命正确 D 封建社会 题目 9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要求是 (D ) A 、 禁止再婚 B 、 禁止同时和多人谈恋爱 C 禁止与他人同居 D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正确 题目 10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是专指男女在哪个领域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A 、 政治领域 B 、 社会领域 题目 6 正确 甲男的祖父与乙女的祖母是同胞兄妹, (A ) A 、 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准予登记 B 、 姻亲关系,准予登记 C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D 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题目 7 正确 下面哪种行为是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A 、 介绍对象 B 、 收取聘礼 C 订立婚约 D 、包办婚姻正确 题目 8 正确 “婚姻自由"是哪个历史阶段的产物 现甲男和乙女申请结婚登记, 正确 (D ) (C ) 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应该 (D)

国开(河北)00696-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四-参考资料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四-辅导资料 说明:如果课程题目是随机的,请按CTRL+F在题库中逐一搜索每一道题的答案 特殊说明请仔细:课程的题目每学期都可能更换,所以请仔细核对是不是您需要的题目再下载!!!! 第1题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 a. 只包括家庭关系 b. 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c. 只包括婚姻关系 d. 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正确答案是: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2题 可撤销婚姻的申请原因有 a. 因胁迫而结婚的 b. 因父母包办而结婚的 c. 因收财礼而结婚的 d. 婚后没有建立感情的 正确答案是:因胁迫而结婚的 第3题 甲男的祖父与乙女的祖母是同胞兄妹,现甲男和乙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应该 a. 姻亲关系,准予登记 b. 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 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准予登记 d.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正确答案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准予登记 第4题 违法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法律后果是 a.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b. 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自宣告无效时无效 c.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d.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被撤销的婚姻自被撤销时无效 正确答案是: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第5题 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 a. 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 b. 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c.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d. 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正确答案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第6题 下面关于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 继父母和继子女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b. 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 c. 继父母和继子女间有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婚姻与家庭法》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02130030 (二)课程英文名称:Marriage and Family Law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婚姻与家庭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任选课程。它作为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于一体的法学课程,既是民商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特色和部门法学地位。对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使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知识更加系统化。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婚姻与家庭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婚姻与家庭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婚姻与家庭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 本课程主要包括婚姻与家庭法概述、亲属关系原理、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终止、收养、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几个部分。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32学时 学分数:2学分 学时数具体分配: (八)教学方式 以多媒体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教学要点:使学生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本质、社会职能以及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制度中的 地位、人类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及各阶段的特点等基础知识,有较为全面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法律概念;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社会职能、婚姻家庭 制度的历史类型。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要点:学生掌握婚姻家庭法从其全部历史发展来看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古代型的婚 姻家庭法,即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二是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即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并了解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的共性及各自特性。 教学内容: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古代罗马的婚姻与家庭法、近现代婚姻家庭法、1950 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婚姻法》的 修正和修正后的《婚姻法》。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教学要点:掌握婚姻与家庭法是民法的子部门法,民法基本原则对其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同时,婚姻与家庭法又以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构成了民事法律范畴中相对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方式。并理解其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而构成的一个开放的系统和内在统一连贯的整体。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 的地位、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亲属关系原理 教学要点:指导学生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亲属关系的社会结构和运行方式;二是亲属关系 的法律属性。本章所说的亲属关系,虽然没有实体性权利义务内容,但对婚姻与家庭法具有通用的整体规范效力。要求学生具体掌握亲属的种类、范围、亲系和亲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消灭等。 教学内容:亲属的法律含义和特征、亲属的分类、亲等计算、亲属身份行为的特点、亲属 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婚姻的成立 教学要点:学生在理解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的基础上,重点掌握婚姻的成立涉及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必须由法律手段加以调整。在此原则指导下,学生应把握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对婚姻成立要件、婚姻成立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等问题的具体规定。 教学内容: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成立的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

婚姻法专题讲座

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 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 1、结婚的法律意义 (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结婚之后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由于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3)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男方月收入10 万元,女方月收入100 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 (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生前的财产。 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 嫁妆,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 (1)先办席,再领证。 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 举例:一男一女是先办酒,后领结婚证。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上陪送的大约值 6 万块钱的嫁妆该归谁所有发生争议。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 应该两个人平分;而女方认为是送给自己一个人的,应该归自己一个人所有。正确的应该是归女方个人所有。 (2)先领证,再办席。结婚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还是前面的例子,如果双方是先领证,后办酒。在办酒时女方父

母陪送了6 万块钱嫁妆。如果没有指明是送给女方个人,那么就是送给两个人的。 彩礼,通常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文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婚前财产调查 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财产真实与否,房子、车子是否确实归其所有。这些一般人是无从准确得知的,律师则可以在当事人委托的情形下进行调查。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分居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这是不对的。《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这就不符合。如何证明分居。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⑥由一方婚前承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第六章继承法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继承的历史发展、继承的种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律关系等知识。 教学难点和重点:继承的种类;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遗产 教学内容: 第一节继承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即财产继承,专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安排将其生前所有、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历史发展 (一)继承的起源 (二)古代社会的继承 1、身分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并以身分继承为主。 2、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并存。 3、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并以法定继承为主。 4、男女继承权不平等。 (三)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继承

三、继承的本质 (一)财产私有制是继承产生和存在的根源 (二)继承是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更换(三)继承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对其起着反作用 (四)继承受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影响四、继承的种类 (一)以继承的对象为标准,分为财产继承与身分继承 财产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财产为继承对象的继承。现代各国的继承制度都是财产继承。 身分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身分为继承对象的继承。(二)以继承的依据为标准,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三)以继承的范围为标准,分为限定继承与无限定继承(四)以继承权人的人数为标准,分为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 (五)以继承人的地位为标准,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第二节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性质

(一)继承法是财产法 (二)继承法是实体法 (三)继承法是普通法 (三)继承法是强行法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1、男女平等。 2、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平等。 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无论辈分高低、年龄长幼,也无论职业、政治状况,都平等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四)限定继承原则 限定继承,又称有限责任继承,是指继承人仅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五)养老育幼、照顾弱者原则 第三节继承法律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爱情,婚姻,家庭论文

试论婚约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处理——谈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多角度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婚约做出明确的定性,正是由于立法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然而,由于婚姻解除而引发的财物纠纷时有发生。如果这些纠纷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必将引发更多的矛盾,这不仅无法保障法律所强调的婚姻自由原则,甚至还可能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改变。我们应当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在婚姻法中对婚约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指导婚姻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处理,建立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婚约赠与不当得利婚姻自由 婚约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自西周王朝创立“六礼”的婚娶制度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然至今日,民间的婚约依然大量普遍的存在,而我国婚姻法却对此未做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是,婚约解除后大量财产纠纷的出现严重冲击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在实务中法院陷入了两难境地。因此,将婚约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首先是依法治国和严格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的要求。 一、婚约概述 婚约(Marriage contract),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1]婚约的成立即订婚。婚约制度渊源于古代社会的买卖婚姻,当男方向女方支付了一定的金钱或实物以后,女方便负有在一定期间内与男方结婚的义务,婚约问题由此而生。 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早期型婚约与晚期型婚约两个发展阶段。[2]在古代社会的早期型婚约中,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被赋予强大的法律效力,无故毁约将受到法律制裁。在我国古代礼制中,“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婚约有关。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有“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立契约,则此妇非其妻”的规定。 晚期型婚约指近、现代社会的婚约,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渗透到婚姻家庭领域,婚约的订立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而成为一种习惯程序,婚约的效力也大大减弱,毁约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42条规定,“不能对婚约中不遵守约定的行为规定任何处罚措施。”[3]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的态度及评析 (一)从我国现代婚姻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立法对婚约采取了以下的态 度: 1.法律对婚约“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是否订婚,完全由男女双方自愿决定。男女双方没有婚约,可以依法直接结婚。男女双方订有婚约,也无必须结婚的义务,任何一方可以随时向对方提出解除婚约。 2.婚约订立者应达到一定的年龄。[4]虽然订婚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订立婚约之目的是为了将来结婚,所以婚约的订立者必须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认识到婚约的法律意义,并自愿做出是否订立婚约的决定。

婚姻家庭法1234次作业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一 1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10.:B 第2大题 D C B B C B D 第3大题 判断题 1.错误 2.正确 3.错误 4.正确 5.错误 6.错误 7.正确 8.错误 9.正确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 1.婚姻: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亲关系的人,通过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创设具有血亲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4.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第5大题 简答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2)特点:①普遍性。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②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

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些义务,即是法定义务,又是道德要求;③强制性。婚姻法中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由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二 1 第1大题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第2大题 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以上是正确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B E B C C D 4. A B C E B C D E 第3大题 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每小题1分,共10分。) 1.错误 2.错误 3.错误 4.错误 5.错误 6.正确 7.错误 8.错误 9.错误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阐述下列名词的定义。每小题5分,共20分。) 1.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一套完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案-第六章

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教学目标】 阐明职业生活、爱情与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帮助大学生培养高尚的职业精神,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践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规范;帮助大学生认清爱情的本质,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家庭美德观,履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 【教学重点】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劳动法》、《公务员法》的基本要求;大学生择业观和创业观的树立;恋爱、爱情、婚姻、家庭的内涵及其道德要求;《婚姻法》的基本内容。【教学难点】 大学生的择业观和创业观的树立;恋爱、爱情、婚姻、家庭的内涵及其道德要求。【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利用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 【教学内容】 第一节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第二节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第三节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一、爱情与人生 二、婚姻与家庭 三、家庭美德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就是为了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形成和制定的行为规范。它们广泛渗透于职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对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具有约束引导作用,同时也是保障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1.职业 职业是从业者获得生活来源、建立和扩大社会关系、发挥其在所受教育中取得的专业技能、实现其自身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专门工作活动。职业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由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社会分工的结果和表现,是一种以社会分工和劳动分工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这些关系包括职业内部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不同职业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以及职业从业人员与广大职业服务对象之间的联系。正是在这些关系中,人们对从事不同职业活动的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人也逐渐养成了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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