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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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作者:赵惊涛点击量:[201] 200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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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赵惊涛*

摘要: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本文分析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涵义、功能及法理依据;考察了公众参与的立法实践;讨论了确认公众参与权,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我国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权向纵深的进一步拓展,也表明了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深入地研究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与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尤其对西部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涵义及功能

关于公众参与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古代雅典,当时的公民大会开创了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先河,至今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当作民主政治的圭臬被普遍接受。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六十年代。1969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权的问题。此后许多国家的环境政策法律及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亦如此。但是,由于公众参与的内涵与外延都很广泛,对其概念的规定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本文认为,正是由于公众参与内涵与外延的广泛性,对公众参与必须从多种角度去认识和规定。从社会学的角度,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从公共政策制定形成过程看,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政策制定,从而确保政策符合民意及政策合法化的根本途径。传统环境法学对公众参与问题的研究,限于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或前期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讨论公众参与问题,主要是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去研究社会公众参与的内涵,这种认识过于片面与狭隘。本文认为,现代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传统的公众参与机制是消极地制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难以保证政府机关依据公共利益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现代意义的公众参与制度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让受到影响的各种利益主体参加,从而有效监督和

制约政府的权力,弥补传统监督机制的不足,[1]它的功能在于:

第一,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地解决因环境问题引起的各种冲突,在环境问题上,经济利益和环境的冲突表现得特别突出和明显,决策者就是要衡平利害,调解冲突和矛盾。公众参与为解决矛盾和冲突,衡平利害关系提供了契机,可以预先避免矛盾和冲突。

第二,公众参与是环境管理民主化与公开性的具体体现。在现代法律理念中,环境和生态是公共财物,是稀缺的公共资源。环境管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对环境这种公共资源的控制与分配,在控制与分配中,要遵循的现代性原则包括公平、公开、公正。公众参与、民主决策是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条件。公众参与可以从根本上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保障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2]

第三,公众参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参与者和创造者,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自身的进步,是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基础之上。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战略目标的实现更需要公众的正确理解和积极支持,而参与本身就是最有力的支持。公众参与的方式与参与的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行动方案,必须依靠公众及社会团体最大限度的认同、支持和参与;尤其是涉及到环境保护利益方面的决策目标更需要公众参与。同时《中国21世纪议程》也为团体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定了全面系统的目标、政策以及行动方案,如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树立了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典范。

二、公众参与的法理依据分析

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而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强调公众参与,确认公众参与权,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又有其深层次的法理学依据。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首先,民主政治的实质是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必定是程序性的,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由于各种政治主体的利益不同,必然出现政治期望和政治目标的冲突。按照既定的规则从政,可以创造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局面。[3]这正是民主的程序价值所在。公众参与就是一种民主的形式,公众参与权就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它通过公众对环境政策法律制定的具体参与,体现环境立法中的民主和民主指导下的集中,从而制定出符合公众意愿和实际情况的政治和法律。其次,民主政治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参与的政治。所谓参与是指民主政体下的决策和立法程序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更不是个别人的专断,而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原则行事。[4]公众参与本身所体现的正是民主政治的这种品格。而由于环境利益本身的特性,它既是个人的私益,也是社会公众的公益。它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以制定出科学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更好地保护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好每个公民的自身权益。同时,由于自由、平等和参与的政治为各种政见、政策和立法建议的表达和交流,以及各政治主体影响和参与决策提供了机会。使各种政策和法律既能真实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公共意志,又能够比较有效地避免出现长时期、大面积、难以纠正的政策失误——这种失误往往比少数人闹事更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和脱序,导致经济的衰败和社会倒退。[5]我们知道在环境事务中,一项决策或法律规定的失误,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所致的恶果,更是后患无穷。它不但对当代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也将会为子孙后代人的利益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更需加倍斟酌,更需要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同时, 只有民众认同为“合法”的东西,民众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价值才能充分实现。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益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对它的依赖、尊重、支持和遵守。[6]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法律对社会作用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法律的激励功能,法律的激励功

能就是指通过法律激发个体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个体受到鼓励去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待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所设定的整个社会关系模式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成理想的法律秩序。[7]法律的激励功能要正常发挥,首先要处理好的是模式问题,对于不同的主体行为要有不同的法律调控模式。就个体行为而言,法律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个体设计出不同的激励措施。[8]公众参与正是要通过承认公众参与权,确定公众参与原则,进而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形成公众参与机制,以调动不同主体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积极性,也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保障,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以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比如,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目的就是让公众了解项目,使项目建设能被当地公众认可或接受,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让公众充分发表意见,帮助分析考察项目可能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了解公众关注的保护目标和最关心的问题,以便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有效地防护。通过公众参与程序可使环境评价工作和有关部门对公众利益的关注和对其权利的尊重,使环境保护评价后制定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更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公众参与程序本身又可以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增进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以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形成理想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三、公众参与立法实践及评价

1、相关国际立法中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早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就强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此后许多国际环境立法文件中都开始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1982年的《内罗比宣言》第9条提出“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和训练,提高公众和政府对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在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每个人负起责任,并且参与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1984年在纽约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与人权》中指出,参与一切有关科技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相关领域内活动的权利,包括受到通知(寻找和收到情报)的权利至关重要。人们通过参加决策、制定政策及控制各种活动,包括以上所有领域中的那些活动在内,自觉地并民主地投入旨在于发展的努力中,是保护人权免受一切政策制定偏向的消极影响的途径之一。国际组织,特别是属于联合国系统的那些国际组织其作用之一,就是以公正和专业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提供为其科技发展和环境保护所需的一切专家。[9]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规定,当地的环境问题必须在所有相关公众的参与下才得以最圆满的解决。人人都应当有了解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的适当途径,包括有关他们所在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各国也应广泛地发布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和参与,并且应当使公众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这是最早在国际法文件中提出了公众在环境事务中的参与权问题。《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参加拟订与环境有关的决定。”1993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修改《蒙特维地区方案》,为国际社会在当时和21世纪环境法发展提出了方向和具体的领域。其中第7个领域为“环境觉悟,教育信息和公众参与”。随着全球化迅速发展,环保浪潮日益高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对环境事务的积极参与,公众在环境事务中的参与权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也有了可观的进展,因此,国际统一立法的趋势进一步加强。1998年6月25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在环境决策方面的参与权规定了三个层次:其一是对具体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其二是对与环境有关的计划和政策决策的参与;其三是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法律决策及执行过程的参与。[10]并且该公约条第3条第2项还规定:“凡签约国都应当努力确保政府和当局支持和提供公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获得环境公正等方面的指导。”从该公约的规定来看,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规定是全方位的,从具体的环境事务到环境计划决策,再到法律政策的执行,对公众参与权的认可也是全方位的。联合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也确定了环境诉讼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权,指出

“各国应当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和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当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1991年在芬兰通过的《跨国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第2条第6项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起源国应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的公众提供对相关议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参与机会,并且要保证提供给受影响国公众和本国公众的参与机会相等。”

2、外国环境立法中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在立法上确认了公众参与原则,该法第1节第3条规定:“议会认为,每个公民都有权享受健康的环境,每个公民也有责任对维护环境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并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予以落实,详细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公示制度,以及法院对环境诉讼请求审查制度。

法国1983年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和普及公众调查的法律》中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工程施工,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公众调查,并允许环境保护团体对损害环境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11]

在瑞典公众参与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制度写进法律,主要包括:环境管理机构在审查和颁发许可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任何人都可以对许可证所许可的活动就环境问题提出异议;任何人受到有害环境活动的不利影响,都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2]

公众参与也是俄罗斯联邦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3条中规定:“人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在作出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决策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对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威胁的经济活动的方案和论证文件,必须进行国家生态鉴定”。[13]并且在该条还规定“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法人和自然人,都必须参与环境保护活动”。[14]

加拿大和日本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都给予了充分重视。《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政府鼓励并促进公众参与由政府批准或协助实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且“确保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程序和监督程序。

3、我国法律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公众参与原则的确立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城市规划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土地管理法》第3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在第11条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并且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从以上国际立法及各国立法的实践看,对公众参与权的重视程度较高,在立法规定上也比较广泛,尤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并且各国已经普遍

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环境和发展领域的特殊重要性。但是,由于对公众参与问题在理论层面上研究不够,缺乏系统地理论上的论证,而且各国立法层次不一,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功能未能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尤其是在我国由于公众的法律理念还很薄弱,参与意识不强,更需要从理论实践两个方面强化公众参与的理念,探索积极地促进机制。

本文认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真正实现和落实,必须在理论上明确公众参与权,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路径分析

1、公众参与权与环境权

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公众参与权是环境权的具体化。这是我们讨论公众参与的理论前提和现实意义所在。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权,是人的一项应有权利。环境权的提出反映了新的社会价值观和生态理念。目前,虽然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在其宪法或相关环境立法中都规定了环境权,但是,由于环境权概念的内涵模糊,对其概念的确定性国际社会及法学界并未达成共识。李步云先生曾论述过人权的三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状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需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15]这种权利是天赋人权,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绝对的,不可转让的权利。环境权就是这样的一种权利,它产生于人类保护环境实际需要中,源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它是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制定或认可,使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只有存在应有权利,才能产生应不应该以及如何去保护它的问题,否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16]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其恶化,使公众产生了保护环境的要求,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发展使国家具备了保护这一权利的物质手段。因此,环境权的法律化,即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也为国家实现环境管理职能和保护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一个国家里,法律对人的应有权利作出完备规定,并不等于说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很好了。在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距离。”[17]实有权利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应享受到的权利,它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最终归宿。环境权作为人的应有权利,它转变为法定权利、实有权利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它需要国家在法律上、制度上提供切实的保障,即法律的制定认可和制度的构建同等重要。将环境权分为程序性的权利和实体性的权利分别进行研究,对保障环境权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公众参与权正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将有助于环境权逐步地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转化。因为程序性权利是实体性权利实现的途径。所以,在宪法和相关环境立法中首先确认公众参与权,将有助于环境权的最终实现。因为,当公民的环境权被侵害时,正是程序性权利的存在和良好地运转才使环境权得到维护和保障。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给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将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2、公众参与原则与公众环境意识

在环境立法中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原则,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提升公众参与意识,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现公众参与权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法的内在统一性和稳定性”。[18]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实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江泽民同志在一九九七年中国环境论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国际研讨会的讲话中指出,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并且重视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为世界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同时,实行环境民主,支持、发动和依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也是国家政府履行其环境保护职责的根本途径。因为,它可以增强政府决策和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使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更符合民心民意和反映实际情况,减少民众和政府之间的磨擦,加强政府与公众之

间的联系和合作[19]。环境民主的实现,公众参与的真正落实,还有待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认真执行加强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要增强全民族的环境意识。环境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20]它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较薄弱,1995年“全民环境意识调查”数据测算,我国城乡环境意识总体平均得分44.3分;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报告得出结论是,环境意识水平偏低。因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中重视环境意识和环保理念的灌输,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从前面的分析可见,公众参与是符合环境管理自身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它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的目标。要使公众参与制度真正落实,首先要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其次,要有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和监督机制,构建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全过程参与的法律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方法,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使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我们还应该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吸收一些富有成效的方法,如:设立网上环境登记处,提供环境信息、数据、状况,使公众对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文件从草案提议到最终通过进行全程监督。通过这些方式,让公众充分表达意见,以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吴志良.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J].https://www.360docs.net/doc/c48487727.html,/show.asp?ID=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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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74.

[4] 同上注.

[5] 同上注:175.

[6] 同上注:177.

[7] 赵震江. 法律社会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31-232.

[8] 同上注:240.

[9] 张新宝等译. [斯里兰卡]C.G.威拉曼特里. 人权与科学技术发展[M]. 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243.

[10] 那力. 论环境事务中的公众权利[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2):103-104.

[11] 王曦. 国际环境法资料选编[M]. 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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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马骧聪译. 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6.

[14] 同上注:7.

[15] 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06.

[16] 李步云. 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J]. 法学研究,1991,(4):13.

[17] 同上注:17.

[18] 张文显. 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55.

[19] 蔡守秋. 环境资源法学教程[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423.

[20] 洪大用. 当代中国环境问题[J]. 教学与研究,199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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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环境是我们生产生活的场所,环境问题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今天,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与人们的联谊越来越密切,随之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注意力也越来越强,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明显,本文分析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给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保意识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也就是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他是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的公众参与制度,又称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民主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既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都有平等保护环境事业和环境决策繁荣权利,都应积极主动的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的民众参与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调查,提出了一些提高民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举措。 一、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1、从公众参与意识和态度来看,公众的环境意识水平有待提高。据调查统计,56.7%的公众认为中国环境污染状况“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远高于认为“不太严重” 和“没有问题”的22.8%。但对面临的环境问题重视程度较低,排在社会治安、教育.人口.就业之后.位居第5。但是公众的环境保护的“知”与“行”有较大的差距.公众的环境忧患意识和环境索取意识远高于环境参与意识和奉献意识。公众虽然具有了一定的环境意识,对自身的环境问题较为关心,但是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却依然表现出“政府依赖性”.即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职责而非个人义务.对环境保护不参与、不奉献,民众心理普遍存在着想拥有一个好的环境.却不愿意为此有所付出的心态。 2、公众的环保知识水平有待提高。环保知识包括公众对环境保护、环境科学知识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理解程度.对环保政策法规,政府环保措施.公众环保权利和反映环境问题的渠道的了解情况,对生态环境和日常生活环境问题严重程度的认知度。公众的环保知识处于相当低的层次.主要表现在人们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有一定的认识,但对各地政府采取的环保措施知情率低.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概念模糊,超过1/3的人对“治理污染措施”的认知仅停留在环境卫生层面。 3、公众的环保意识及态度不高。公众在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性”特点.公众普遍认为,政府在环保方面应负更多的责任;在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的认识上,公众更倾向于在当地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建设重于环境保护认为“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地会破坏环境”;公众的道德意识较弱.只有不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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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4-10-30 作者简介:李琳(1990-),女,山东泰安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环境法研究。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研究及意义 李 琳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兰州730050)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含义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已经在环境保护法中得到确认。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决策活动,并且有权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使得环境保护相关决策更加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同时,将公众参与引入环境保护中,正是民主理念在这一领域中的延伸。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研究现状(一)国外研究现状 就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理论研究来看,国外学者的研究起步较早,形成了相对成熟且成体系的研究成果。对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研究,从整体上大致可以分为理论的提出,过程的评价和效果的反思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这一理论提出阶段学者们主要以理论研究为主,着力将公众参与的理念引入并应用到环境保护这一领域中。美国海洋生物专家雷切尔·卡逊在1962年发表的《寂静的春天》这一著作中,以大量的事实为依据,指出杀虫剂等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会对环境以及生物产生巨大的不可逆的破坏作用。这一观点成了现代环保思想的开端,引发了美国乃至全世界对环境保护的密切关注。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高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群众环保运动组织和环境保护政党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了出来,环保运动此起彼伏。1970年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萨克斯以法学中的“共有财产”和“环境公共信托伦”理论为根据,提出了系统的环境权理论,从而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学者们的研究重点从单纯的理论研究开始转向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过程的评定,逐渐引入一些实证案例。相对于前一阶段的理论研究,这一阶段的研究从视角和内容上都有了细化和深化,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在国别上的差异对比,学者卡拉森与安格尔,将美德两 国的多家制造企业中制造弹性这一系数对环境管理所产生的影响效果进行了对比得出结论:在环境过程控制上,美国注重过程的监管,而德国更注重末端循环管理。还有学者从公众参与的主体为切入点,对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效果进行研究,提出将NGO 参与引入国家环境决策。加拿大学者埃德尔等学者在《环境管理与公众参与》着眼于公众参与机会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评价与判断,专门就加拿大以及各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法律实施与执行做了全面的评价与判断。 第三阶段,这一阶段学者们开始对前期的理论基础研究和实证案例研究的实际效果进行反思,这是因为从一些实例中得出结论,将公众参与引入决策机制增加了决策的成本与效率,然而这并没有阻止将公众参与应用到环境决策过程中,相反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渗透。在2004年出版的《环境决策制定过程中的交流和公众参与》(德里卡什)一书中,作者通过研究能够从决策机制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决策的大量案例,指出公众参与问题的解决与定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政策的制定。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们对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研究首先聚焦于基础理论建设,进而引入实证和案例的研究,从而在此基础之上开始反思如何提升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断充实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研究成果与体系。 (二)国内研究现状目前,公众参与的思想已经被广泛引入环境学领域的环境政策研究和环境管理领域的协作环境管理理论,成为该领域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但整体还尚未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水平。近年来,结合我国当下正处于转型时期的 摘要:工业革命之后,人类每一次生产力的飞速发展,都伴随着资源环境的牺牲与破坏。环境问题的严峻性 使得人类对于环境保护这一共同目标达成共识。目前,公众参与的理念已经被广泛引入环境保护领域之中。但我国对此的研究与实践还尚未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水平,现实操作与应用中仍然存在诸多缺陷。由于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局限性,使得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原则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6-0053-02 F a X u e Y a n J i u ☆法学研究☆ 53

程少华:论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制度

作者:程少华 微博 @程少华律师 目录 1.引言 (1)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分析 (1) 3.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3) 4.国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5) 5.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6) 6.结语 (8) 参考文献 (9)

摘要: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很多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维护公众自身生存环境,早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来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现行公众参与制度参与的范围是有限的,除了在立法模式和公众参与内容的互操作性不强之外,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救济是非常弱的。本文首先详细解析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信息,对比研究国外公众参与制度的状况的同时,指出了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完善 1.引言 通常说的公众参与一般指公众对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参与。参与的主体是公众,一般所说的“公众”是群体概念,是指分散个人的集合,一般也指政府相对的群众。环境保护方面所说的“公众”应该强调个体的存在,因为社会经济活动真正的主体就是每个个体的人。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应当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欲使公众利益得到充分保障,首先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过程中公众广泛参与。经济发展逐渐壮大,同时生态环境污染愈发严重。随着时间变化,政府或市场已经不能解决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政府和市场调节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公众必须站在环境保护事业的前列。必须承认,环境污染是由人类一手造成的,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公众必须对环境保护承担相应的责任,公众参与是实施环境保护过程中必须要采取的措施。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分析 在当今社会,由于政府和市场的缺陷逐渐显露,伴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我们必须相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大力发挥国家的监管作用,充分提升市场调节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赶上污染程度,力挽狂澜。因此加强主体的公共意识,必须积极改善环境的重视公众参与方面。在此基础上,首先应当明确保护公众的参与权利方面,政府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大力鼓励公众投入环境保护,多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做出更为科学的决策。 2.1理论方面分析 2.1.1保障公民环境权的理论需要 公民环境权理论最初开始于20 世纪60 年代被提出来,由于环境问题日渐突出,西方环境立法理念势在必行。我国著名环境法学专家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权与人权一

《公众参与》教案设计

总第57课时第二十周星期二第三节公众参与 【学习目的】: 1.认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2.理解个人在环境保护中应具备的态度、责任和行为准则,形成正确的环境伦理观。 约的情况。 【学习重点】: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环境伦理观,理解个人在环境保护中应具备的态度、责任和行为准则。 【学习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案例分析法 课时安排:1课时 【学习过程】: 一、公众参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取得成功的关键 可持续发展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事情,而是全人类的共同目标,从根本上讲,需要全人类在生产、生活、思维方式等方面都发生根本的变革。公众参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因为只有极大地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使环境保护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责任和使命,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新型文化观念,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协助政府推动环境保护的发展,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实现。 二、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 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就是要积极参加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决策、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进而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方法来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 1.民间环境保护组织(NGO) 优势: ①拥有专业的知识、技术及调查能力 ②拥有更加单纯的社会责任感和充沛的创造力 ③引起了更广泛的基层团体的参与和支持。 作用(工作方向): ①环境和生态的教育与研究; ②协助政府执行环境政策; ③监督企业的行为,与企业合作开发环保产品及服务。 我国NGO活动情况: ①发展非常快(注册的已超过2000个) ②活动活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③都有自己的对象和目标 ④我国政府批准成立的第一个较大的群众性民间环保团体——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也称“自然之友(Friends of Nature)”) 它以开展群众性环境教育、倡导绿色文明、建立和传播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文化、促进中国的环保事业为宗旨。 案例④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站(WWF China)为儿童建立“地球的孩子”网站 通过学习,了解该网站设立的目的,了解网站的组成部分及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从而进一步体会公众参与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 2.环境伦理的道德建设 (1)环境伦理的概念:(补充) 环境伦理是指人与自然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它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逐渐形成的一定信念、习惯、传统,用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判断行为善恶与否,以及人类对自然尽什么样的义务等。 (2)环境伦理的作用: 帮助人们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和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 (3)个人在环境保护中应具有态度与责任: ①尊重地球上一切物种 ②尊重自然生态的和谐稳定、 ③着眼当前并思虑未来(克服短期行为)等 (4)环境道德主要内容:表5.4

保护环境的重要性(3篇)

《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阅读精选(1): 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生活环境是十分重要的。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保护环境上并不十分重视。 比如说我们的周边环境。在我们楼前面的草坪中,开着许多花朵。但在草坪中,却也有人扔垃圾,堆废纸。夏天,有许多蚊蝇在那里飞来飞去,不但影响了小区的形象,还污染了环境。对社会,对我们的身体健康都很不利,还破坏了地球。 为了能让我们的环境优美,不受到伤害。只有门卫的叔叔阿姨来打扫大街,绿化草坪。他们每一天早出完归,为了祖国的绿化环境不惜一切代价。但那些不爱护环境的人偏偏还要去破坏,我们必须要为不爱护环境的人做好思想工作,让他们早一日改掉恶习。 在我们上学的路上,也有许多同学乱丢废弃物。比如说:有的同学把小吃袋扔在校门口外,还有的同学把叠好的纸飞机随意乱扔,甚至顺着墙扔进学校.他们的这些行为不但一次又一地 影响着学校。 地球给了我们水源与森林,给了我们美丽的环境,也给了我们清新的空气。可我们人类又是怎样对待自己的家园的呢? 听爸爸妈妈说,以前的地球是很美的,到处山清水秀.鸟语花香,空气十分清新,使人心 旷神怡。但是此刻,地球变成什么样了呢?由于人类的自私自利,他们对森林.水源巧取豪夺,毫不珍惜,慷慨大方的挥霍,而且滥用化学药品,造成一系列的生态灾难。据我所知,目前全世界的工厂和电厂每年排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有50亿吨;二氧化硫.碳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 排放量也相当大。进入大气中的废气种类很多,已经产生危害而引起人们的注意的就有一百多种。超多的废气进入大气层中,必然破坏大气原有的化学组织和性质,对人类的环境产生很大的危害,它能让我们患肺癌而死,使全球面临变暖危险,使冰山融化,使整个地球秃顶既减少,使超多农作物随气候变化而迁移,造成许多农作物减少。总之,大气污染对于人类是一场大灾难。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们此刻虽然还只是小学生,不可能为全人类的环境作出个性大的贡献,但我们能够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保护学校的环境做起。同学们,我们是21世纪的主人,环保意识是现代人的标志。我们要有时代职责感,为美化校园净化校园作出我们应有的努力,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珍爱地球――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清风常拂绿柳,碧水永伴苍山! 阅读精选(2): 保护环境的重要好处 环境保护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包括保护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这就是说,要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和掌握污染和破坏坏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日期:2010-02-21 【摘要】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能克服市场和政府调节的缺陷,在许多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通过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先进的环境管理理念和法律制度设计,根据中国国情,针对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从制定专门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规、以立法形式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地位、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 【英文摘要】Public particip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y overcome the shortcomings of market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 play irreplaceable role in many ways.Through refering the advanced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legal systems desig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other countries, according to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defect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China,the paper puts forth the suggestion of formulating specializ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establishing the status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through legislation, broadening the channel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establishing litigation system of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raising the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of citizens.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完善 【英文关键词】Public Participatio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Perfection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世纪随着人类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开辟了公众参与制度的 先河,随后为许多国家所效仿。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和完善 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有利于克服和弥补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在环保领域的缺陷,有利于排除环境侵害、处 理环境纠纷,环境保护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利益主体,实施公众 参与制度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通过公众的力量,也能更好的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利益。由 于我国公众参与制度还不健全,对此笔者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希望以此唤醒我国法律政策的制定对公众 参与制度的重视,给环境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涵义和作用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涵义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公众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然而不同的学者对其概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的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

从《穹顶之下》浅析公众参与在城市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从《穹顶之下》浅析公众参与在城市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摘要】在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大环境下,城市环境恶化,城市环境管理成为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只靠政府部门的传统城市环境管理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公众才是城市环境管理的主要动力来源,所以必须要引入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好城市环境管理问题。本文通过对《穹顶之下》这部作品播出后,表现出的公众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巨大影响来简要分析公众参与在城市环境管理重要作用。 【关键词】《穹顶之下》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重要作用 一、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的基本概念和范围界定。 城市环境是指城市市民居住的环境主要分为城市自然环境,如大气,河流等;和城市人文环境,如街道,建筑,设施等。而城市环境管理涉及城市环境的长期规划、修缮建设、日常管理等方面,具有复杂性系统性城市环境管理。 我国学者宋海水认为,公众参与机制分为政治、法律和社会三种机制,是指公众参与的所有要素构成的整个系统。i公众参与公共管理事务主要来源于民主参与政治的理论,一般涵盖行政立法、公共决策、行政监督三个方面;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人在法定范围内,就公共事务的决策、治理等事项进行联系、协调、沟通、妥协的行为和过程。ii 公众作为城市环境的直接承受者,与城市环境情况关系密切,也对城市环境情况最关心最清楚,是促进城市环境管理发展的最主要动力来源。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主要指公众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环境管理的行为和过程,其涵盖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的立法、决策、监督等方面。 随着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理念不断发展,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机制也逐渐初步形成,主要分为法律机制,行政管理机制和社会机制三个方面。 二、分析《穹顶之下》中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的作用。 《穹顶之下》是由柴静制作的雾霾调查纪录片,于2015年2月28日播出。该片通过现场调研、查阅文献和拜访专家的方式,形象化地对雾霾的构成与危害做了解读,片中柴静走访多个污染现场寻找雾霾根源,赴多国实地了解治污经验,并从国家层面和个人层面提出了行动方案。 作品一经播出,产生了巨大反响,视频点击量连续两日超过千万次。这部作品再一次的让人们感受到了对环境的切肤之痛,一定程度上唤醒了人在环境污染这个中国人休戚与共的问题上,《穹顶之下》引起了不少人的共鸣,公众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维护身体健康热切期盼,这部作品让人们意识到保护城市环境的重要性。例如在作品播出后,北京市环保热线12369在3月2日接听量增加到973个增加了240%,而且其对股市造成了巨大影响,以下是播出后对港股的影响。 《穹顶之下》是属于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机制中的社会机制,公众个人参与,发出自己的声音这一形式。该作品对城市环境管理主要作用在于对公众的环保意识的增强,一方面是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培训资料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

一、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一些学者也称其“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所在,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作为环境法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越发显得重要。公众参与原则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二战后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忽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公害事件和严重的环 境污染,对生存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1969年美国的《国际环境政策法》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并予以实施;1972年后更多的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肯定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并开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实践。1992年《21世纪议程》里相近的阐述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其后的许多国际法文件也都强调了公众参与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 第一,立法赋予公众监管环保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权。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有权在适宜的、舒适的环境这生活,是一项基本权利。,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控告。”

第二‘营造环保氛围、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与法制概念。环保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比较缺乏,只有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环境的好坏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才能树立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的良好社会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第三‘每个公民有权对环保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即环境知情权。应保证公众获得各种环境资料的权利,包括公众所在国家、地区、区域环境状况的资料,公众所关系的开发建设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可能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对策的资料等。使公众了解环境决策过程和环境信息。(二)公共参与原则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公众、合理的行使权力,减少环境污染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保障各种环境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有效的实施,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行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所以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在良好环境下生存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能够发挥公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人人享有在良好、适宜、清洁、安静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保障公民生命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国家单方面对环境的监管必然会出现灰色地带,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可以增加政府决策与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公众只有通过参与环境事务,才能了解和掌握环境资源信息,监督环境资源的执法,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甚至威胁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生产,环境并非“无主”,它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财产。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进环境保护中来。此时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用凸现出来。但现实中,公众有效的参与环境监管还存在不少的困难。本文将就此探讨一下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缺陷及其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不足与完善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目的是通过公众监督,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公众参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等待完善。 一、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i]。一些学者也称其“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所在,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作为环境法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越发显得重要。公众参与原则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二战后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忽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公害事件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对生存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1969年美国的《国际环境政策法》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并予以实施;1972年后更多的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肯定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并开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实践。1992年《21世纪议程》里相近的阐述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其后的许多国际法文件也都强调了公众参与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第一,立法赋予公众监管环保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权。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有权在适宜的、舒适的环境这生活,是一项基本权利。,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控告。” 第二‘营造环保氛围、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与法制概念。环保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比较缺乏,只有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环境的好坏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才能树立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的良好社会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 尚艳红薛东娥山西省柳林县环境保护局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公众参与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使得该项活动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包括决策参与、过程参与和末端参与。目前,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没有使公众参与落到实处。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而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除了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以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公众参与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参与的主体是公众,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宪法依据。早在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就已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为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不够完善:首先,就环境的知情权而言,“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这一权利应在立法中得到确认;其次,就公众监督污染企业和环保主管机关而言,我国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亦相当薄弱。最后,就政府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而言,和其他国家相比,虽然《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但仍欠缺相关的配套规定,实际运作上亦然。这导致除每年在“地球环保日”、“植树节”等重大节日环保机关会走上街头或通过媒体做一些宣传之外,平时缺乏与公众近距离、深层次的沟通。如《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仅规定了建设项目和规划可以有公众参与的机会,忽视了国家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

公众参与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公众参与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曾宪华 (福建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福州 350003) 兩岸四地環境污染防治合作和拹調 K.C. Ho, T.S. Yu and K.F. Wong (Eds.) 摘要 该文阐述了公众参与的含义,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我国公众环境意识的现状;通过对调查结果的数据分析我国现阶段公众环境意识主要特点;提出了通过加强环境教育的引导和加大环境宣传的力度以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以及论述了做好福建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Abstract The paper expounds the meaning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the formation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the significanc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 current status of public environmental consciousness in China. Meanwhile, it analyzes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environmental consciousness in China at present based on investigation data, advances the countermeasures of enhancing the guidance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nd strengthening environmental publicity to guid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ively. And also discusses several attention problems of doing well abou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work of Fujian Province. 公众参与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只有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积极性,才能切实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同时,公众的环境意识提高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热情才能不断得到增强。 1.参与的含义 公众参与,顾名思义,就是社会群体对某一事物的共同维护和处理,这里特指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和维护程度。它包含人们对某一事物的认识、情感、态度和行动。 2.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 把社会群体对某一事物的共同维护和处理过程进行 有效地规范,并以规章制度的标准来加以衡量,慢慢地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形成一整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的理论,也就形成了公众参与机制。 3.公众参与的内容、范围和对象 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环保公益活动、环保社会活动和环保日常活动。公众参与的范围和对象包括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环保组织、民间环保协会、社会各界乃至每个人。 4.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公众参与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促进环境问题有效解决的有力措施,是促进全社会形成自觉爱护环境、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良好风尚,不断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化进程的重要手段。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广大群众对影响他们生活和工作的环境状况有知情权、监督权,同时他们也应对处理自己行为产生的环境问题负有义务。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管理的措施很多,最主要的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要逐步形成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机制,建立公众环境投诉制度,使群众有反映情况和问题的正常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基本条件。各级环保宣教部门应当进一步发挥特有的指导、协调、鼓励、支持的功能,建立表彰激励的制度和相互沟通的渠道,支持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环保组织、社会各界乃至个人积极主动参与环保工作,促进全社会形成自觉爱护环境、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良好风尚,不断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化进程”。由此可见,公众参与是推进环保工作社会化进程的重要环节。 5.正确看待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 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共同组织了一次全国规模的公众环境意识抽样调查,调查活动涉及全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章

环境保护工作的意义

环境保护工作的意义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环境为我们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和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提上了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恶化趋势,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对于我们国家,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解决全国突出的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政府面临的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 一、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政策的政策背景 环境问题不是一个单一的社会问题,它是与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类社会发展尤其是那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的必然产物。西方国家已经进入了工业化社会,他们已在偿还工业化起步阶段以来对环境欠下的债务。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在经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我们决不能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应该提前把环境保护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这既是历史的教训,也是我们面临的必然选择,在环境危机日益深化的情况下一种被动选择。因为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人们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1、环境污染问题严重 污染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它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必然产物。虽然经过多年的治理,我国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但是,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相当严重。据统计,2004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2254.9万吨,比2000年增长了15%。在全国七大水系中,根据413个水质监测断面记录,只有41.6%的断面满足国家地表水三类标准,比2000年下降16.1%,长江、珠江的水质较好,海河、黄河、淮河、辽河、松花江的水质较差,各大淡水湖泊和城市湖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2004年城市空气质量41.4%达到二级标准,比2000年的63.5%下降22.1%,*酸雨污染问题严重。城市噪声扰民较为普遍,7.3%的城市处于严重或中度污染水平。重大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我国进入了一个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因素。 2、生态恶化趋势加剧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与之发生联系的自然因素的总和,人类的活动必然对这些因素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土地退化严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67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38%,平均每年新增水土流失面积1万平方公里,荒漠化土地面积已达262万平方公里,并且每年还以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全国森林面积1749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18.21%,居世界第130位,人均森林面积列世界第134位,占国土面积32.19%的西北五省(自治区)森林覆盖率仅为5.86%,乱砍滥伐现象仍屡禁不止。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的面积达1.35亿公顷,约占草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并且每年还在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增加。水生态系统失衡,2004年,全国有79个城市缺水,有2340万人口,1300万头大牲畜发生临时性饮水困难。*生物多样性锐减,野生动植物丰富区面积不断减少,乱捕滥猎和乱挖滥采现象屡禁不止。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影响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问题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该问题源于上世纪60年代,是人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总结出来的。随着《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等全球性法律文件的相继出台,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问题引起了我国学者的研究兴趣。目前,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存在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不仅在概念上表述不一,而且在参与主体及内容的界定上也存在分歧,尤其缺乏对这一原则进行深入的理论剖析。由此,本文的第一部分就该问题的概念进行说明。公众作为推动环保的一支重要力量,它的兴起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建构,市民社会的孕育有助于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民间社会团体的形成,从而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思想观念上的重要准备,为公众参与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理论前提。再次确立公众参与原则也是保护环境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在探讨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本文在肯定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有关环境法参与原则的立法现状,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体现与实施机制上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弥补缺憾的完善设想。以及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机制。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原则 【Summary】 A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cological damage is serious, environmental laws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matters of principle is more and more people's attention. the problem lies in the sixties, the last century is constantly developed in practice, to sum up. As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environment and the 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of global legal document,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matters of principle was a scholar's study interest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china's scholars to this study is much thinking, not only in conceptual terms, and in the body and the contents of the divisions, especially the principles of the theory. it also Thus, the first part of the problem of concept in promot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public as an important force, its rise from the public social constructionism, which helps people of the concepts of liberation,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provide ideas in preparation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s have become a theoretical basis. To establish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the same principle is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to the basic human rights of the natural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iscussing the principle of basic theories of this paper analysed our environments for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problem and to improve our environment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this proposal in principle is that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laws on the basis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which combines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the status quo, To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mechanism reflects the inadequate and made some support the idea of perfection. and to improv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Keywords】 Environmental law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principle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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