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目录

总则

适用范围

立项和起草

审查

批准发布与备案

实施与监督

复审

附则

总则

为适应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是指使用公共资源或由公共资源资助,满足社会(或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需求的、均等供给的服务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地方标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服务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制定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应当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和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为着力点,以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为目标。

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及标准化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协调一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工作,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技术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团体(联盟)等社会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适用范围

在本市公共服务领域,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广东省地方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要求,可以制定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广东省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要求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

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城市管理和服务;

基本社会服务与管理;

劳动就业;

社会保险;

(五)公共教育;

(六)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

(七)文化体育与旅游公共服务;

(八)公共交通运输;

(九)公共安全;

(十)公共法律服务;

(十一)公共专业技术服务;

(十二)基层社会管理;

(十三)公共数据服务;

(十四)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立项和起草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计划。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月份下达下一年度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项目征集通知,申报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书,标准查新报告,标准草案等申报材料。

有明确对口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无明确对口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征集截止后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书面异议材料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项目和承担项目的起草单位。

项目起草单位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标准送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起草单位需提交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变更申请表,书面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项目进行变更或终止:

(一)变更项目起草单位;

(二)调整主要技术内容;

(三)延长完成时限(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四)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

(五)其它原因无法完成项目的。

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标准起草小组,负责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的编写,标准草案的意见征集,标准的送审,标准的评审答辩,标准的报批等工作。

标准起草小组对其起草标准的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标准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以下简称)的要求。(涉及特殊领域的按其要求执行)

(六)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能够进行检测、认证或评价。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任务来源,项目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三)主要起草过程;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九)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项目起草单位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项目起草单位开展意见征集工作。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书面、网站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包括本行业领域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方。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并修改完善标准草案。

项目起草单位完成送审稿后,应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审查申请表、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申报审查。

审查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申请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委托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一)送审材料是否齐全;

(二)标准内容是否与立项计划一致;

(三)标准是否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四)标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是否符合的要求;

(六)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完善;

(七)意见征集对象是否具有广泛代表性,标准未采纳的意见理由是否充分。

经初审符合要求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的审查采用专家会议评审形式。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人,必要时应邀请社会公众人士或服务对象参与。

专家评审会采用组长负责制,组长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由与会专家推选产生。

参与公共服务地方标准评审的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历;

(三)熟悉所属行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四)了解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审查专家组负责对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标准是否达到立项的需求与目的;

(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三)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四)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清晰;

(五)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六)其他要求。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须由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标准送审稿才视为通过。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具体意见以及是否通过的结论等内容,并由全体专家签字。

专家组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项目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后重新送审。批准发布与备案

项目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材料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报批材料包括报批函、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审查意见。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进行公示。公示采用网站公开的形式,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材料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必要时可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后重新向社会公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无异议后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完成编号工作。

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的发布可采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发布后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服务地方标准通过备案后,应通过网站对外公开标准全文,并免费提供查阅、下载服务。

实施与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计划。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标准实施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在地方标准实施后满一年组织一次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形成地方标准评估报告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重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可直接组织进行评估。

鼓励各有关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或参与地方标准的宣贯、检测、评估、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

复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对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可采用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方式进行。复审的程序参照第四章的要求执行。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相关政策发生调整;

(三)科学技术发展;

(四)社会需求发生变化;

(五)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

(六)标准实施发现问题;

(七)其他情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确定需要复审的地方标准和复审承担单位。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公布:

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并注明复审年度;

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复审立项申请,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将年号修改为修订的年号;

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废止。

附则

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编号规则如下:

—顺序号、年号

表示推荐性标准

设区的市区划代码广东省区划代码

地方标准代号例:珠海市发布的第项公共服务地方标准,于年发布,其编号为。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实施。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doc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城乡建设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等区域。 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事项,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渠道畅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九条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 (公开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建立城市更新工作诚信体系,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单位、中介机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 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度管理)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申请制度,对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城市更新专项编制中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及处理按照《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城市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以及经济合理性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黑名单,提交资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具体承接评估的分院(所、处、室)及其责任人给予处罚,三年(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日始)内不受理其城市更新项目评估报告审查:(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估单位资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评估工作的; (四)未经资质管理机构同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评估工作的; (五)在编制评估测算报告时,不深入细致研究项目情

代建管理方案(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XXXX商业中心项目代建方案 XXXX商业中心项目是XXXX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大型商业地产项目,包含XX华润商城与XX商务酒店,总建筑面积145600平方米,投资总额9.698亿元,是XX集团公司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2010年12月,XX集团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XXXX 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管理公司,负责该项目具体运作,为了明确建设过程中XX集团公司与XX开发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代建方案。 一、委托代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评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筑施工图设计及各专项设计; (二)负责办理项目土地使用、规划报建、专项评审(审查)、

施工报建、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三)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和概算总投资,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的招标采购; (四)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五)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预算,组织项目的竣工结算; (七)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负责向集团公司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总工作进度计划、总投资计划及阶段性工作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九)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向集团公司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按月向集团公司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集团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审核批准项目的总工作进度计划、总投资计划及阶段性

工作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2、审核批准项目的初步设计; 3、审定项目的概、预算书和工程决算报告; 4、审核批准项目的招投标方案; 5、审核项目的重要合同; 6、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资金筹措和拨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拨付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 7、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配合开发公司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8、对项目建设过程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9、按合同约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10、参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评审、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二)开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代表集团公司办理项目土地使用、规划报建、专项评审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9部分:

浙 江省地方标准 2008-******发布 DB33 ICS 13.310 A90 备案号:DB33/T 768.9— 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旅馆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9: Hotel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9— 2009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 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 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 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 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 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 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 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 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 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 9部分:旅馆业; ——第 10部分:学校; ——第 11部分:医院; ——第 12部分:住宅小区; ——第 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 DB33/ 768的第 9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天泽创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培荣、黄蔚民、顾时明、陈锡苗、岑孟荣、曾文、王国强、冯刚强、戚国伟。

珠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珠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及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鼓励与支持进行排放污水的再生利用。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城市排水、排洪管理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与协调市、区的排水、排洪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城市排水、排洪专项规划,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三)组织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实施; (四)负责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营监管、市场规范。 (五)实施排水许可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环保、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国土、交通、财政、物价、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共排水设施是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财政应保证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一定比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可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受益者集资、单位自筹等多种融资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排水设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城市的排水科学研究和引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

珠海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2010-09-02 来源: 珠规建法〔2010〕26号 关于印发《**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 为加强珠海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定、规范和要求,特制定《**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建筑方案设计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方案阶段的设计质量,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深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在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了解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 第四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及强制性要求,不得与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相抵触,申报的规划设计图纸必须尺寸、坐标、主轴线号等标注齐全、规范。各类主要指标必须齐全,数据必须真实。 第五条对临街建筑、大中型民用建筑工程、城市风景区的建筑项目以及设计条件中要求进行方案比选的项目,在申请规划许可前应按要求提供不同风格、不同布局、不同色彩运用的概念性规划设计成果(内容包括总体布局、使用功能分区、交通分析、区域及周边环境情况、建筑单体透视图等)上报市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 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 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 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 DBS××/×××-×××× 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九条卫生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

第十条卫生部定期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情况,指导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四条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珠人社〔2018〕254号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珠人社〔2018〕2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珠海创新创业人才集聚,打造国际创新人才高地,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创新创业,信用良好,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强创新创业能力,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的高端人才。 依业绩与能力水平,高层次人才划分为顶尖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和三类人才等四个类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下称用人单位)。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不列入适用范围。我市高校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由市主管部门另行研究。 第四条目标任务。立足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高精尖缺”,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和培育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先进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术,具备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有重大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人才。从2018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计划支持600名左右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基本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坚持党管人才、统筹实施,高端引领、重点支持,业绩导向、公平公正,人才优先、以用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六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人才办)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的组织实施,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支持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市科技、教育、卫计、财政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高层次人才支持计 划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拟订年度申报指南,报市人才办审定后组织实施;研究提出高层次人才人选名单,制定并落实人才支持政策。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负责高层次人才的申报受理、政策咨询、待遇兑现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珠海市地方标准《家政服务通用要求》

珠海市地方标准《家政服务通用要求》 (报批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2019年12月,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本标准正式获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及归口部门均为珠海市商务局,完成期限为1年。根据通知要求,依据《珠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做好珠海市地方标准《家政服务通用要求》的编制工作。 二、本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 家政服务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按照与顾客约定的服务事项,满足顾客服务需求的行为过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政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家政服务企业如雨后春笋不断发展壮大。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针对我国家政服务业仍存在有效供给不足、行业发展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为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系列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推进服务标准化,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要求,2020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3号)正式发布,实施意见从加强

教育培训、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落实财税金融支持政策、改善家政从业人员环境、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服务标准化等11个方面提出40条实施意见。在“推进服务标准化,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家政诚信、家政服务、家政教育、家政培训等系列标准”。 《国家标准委、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家政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标委服务联〔2015〕67号)中提到的“各地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证明,通过标准化能够有效地规范家政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消费互信,扩大服务消费,对于提高从业者就业能力、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改善和保障民生、推动家政服务业规范化和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明确指出了家政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由于对家政企业注册的要求和进入门槛相对较低,目前珠海市家政服务行业仍存在行业发展不规范,家政服务企业规模偏小、经营方式较为粗放,尚未形成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的产业发展模式。家政服务企业作为提供家政服务的重要载体,是连接家政服务人员和顾客的重要桥梁,为更好地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顾客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助力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从珠海市家政服务行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基础性、通用性、可操作性等,制定珠海市地方标准《家政服务通用要求》。 三、主要起草过程 (一)成立标准起草组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

12 交通设施 12.1 道路 12.1.1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 标准 12.1.2.1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15%-25%。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 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表12.1.2.2 (2)珠海大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米。 12.1.3 准则 12.1.3.1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

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 因素。 12.1.3.4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 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5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 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快速路两侧 宜设辅道,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应设置在辅道上;行人及非 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施 及立体横穿设施。 12.1.3.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 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12.1.3.9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相匹配。 12.1.3.10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 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 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11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 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 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

珠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其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珠海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及管理办法规定如下:一、城市规划区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统一管理职能的法定地域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二、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包括珠海经济特区、珠海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下简称规划控制区)。其范围为;东起担杆列岛,南至万山群岛西到崖门及虎跳门水道,北与中山市交界,以及斗门县域内需要由珠海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斗门县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斗门县规划局划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本规定所指的珠海经济特区、珠海市区、近郊区及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分别是:珠海经济特区,是指按《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1988〕52号文)中所划定的范围;珠海市区,是指香洲、野狸岛、吉大、九洲岛、拱北、前山、南屏、湾仔、大小横琴、唐家、淇澳岛、金鼎等片区的范围;近郊区,是指前出镇、金鼎镇辖区范围内未列入市区规划范围的陆域;城市规划控制区,是指三灶、平沙、红旗、万山四个管理区以及斗门县行政区域内需由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四、珠海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可对城市规划作相应的调整。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珠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八个统一”、城市土地管理的“五个统一”和城市环境保护的“八个不准”,切实把珠海市建设成为高度文明的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六、珠海市规划局是珠海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七、城市规划区在市规划局统一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区负责的制度。(一)城市规划区内经济特区、市区及近郊区,由市规划局直接管理。这些地区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在这些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规划用地、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开工。需要上报设计任务书的工程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必须由市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书。(二)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三灶、平沙、红旗、万山四个管理区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各管理区的规划和城建部门应予协助。(三)斗门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由斗门县规划局主管。斗门县区域内涉及全市总体布局的建设项目的选址以及由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的建设规划,由斗门县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八、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或扩建的专项规划(如机场、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供电、给排水、电讯、风景园林、农业开发区、围垦工程、各种工程管线走廊以及水源保护区等),都要报市规划局组织审查,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 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 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 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 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 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 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 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 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 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 “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地方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ICS03.100.50 C 79 DB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 510183/T 002—2012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2012- 09-15发布2012-09-20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其职责 (8) 4 制度要求 (10) 5 应急管理 (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邛崃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成都市邛崃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宏伟、刘仕忠、张军、朱云。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特种设备使用要求、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及职责、制度要求、应急管理等。 本规范适用于邛崃市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列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的设备,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2.2 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3 安全监察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2.4 安全技术规范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构建医疗卫生高地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构建医疗卫生高地行动计划 (2016─2018年)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构建医疗卫生高地行动计划(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 珠海市构建医疗卫生高地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构建医疗卫生高地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粤府函〔2015〕363号)和《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卫生强市的决定》(珠字〔2016〕7号)精神,加快建设医疗卫生高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卫生强市目标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驱动相结合,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培养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开展医学先进技术、打造高端医疗品牌、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发展优势资源,推动医教研产联动,建设一批省级高水平医院和临床重点专科,引进培养一批省级医学领军人才和杰出青年医学人才,打造一批医学科技创新平台,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群,提升区域辐射能力,打造珠江口西岸医疗卫生高地。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高水平医院。到2018年,全市6家三级医院全部通过三级甲等医院评审,市人民医院和中大五院进入省高水平医院30强,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的综合实力进入全省同类医院前列,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达标上等。 加快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以巩固和创建三级甲等医院为抓手,全面快速提升各医院的综合实力。鼓励三级医院加强对外合作,打造学科门类齐全、人才力量雄厚、医疗技术精湛、诊疗设备先进、科研实力强大、管理高效科学的高水平医院,承担疑难复杂危重疾病诊疗、医学人才培养、临床医学研究、医疗技术研发和健康产业孵化等任务,并带动区域医疗卫生全面协调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二)建设高水平临床重点专科。瞄准医学学科和临床专科国际发展前沿,科学规划和布局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大力引进世界先进、国内一流的医学团队,聚集资源,加强合作,打造优势专科群。重点围绕精准医疗、介入诊疗、肿瘤防治、中医骨科、中医眼科和生殖医学等专科,建设3─4个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15─20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30个以上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到2018年,争取5─8个高水平重点专科进入全省100强。 (三)打造医学科技创新平台。围绕重大疾病防治需求,统筹医教研产力量,创新建立医院与高等院校、产业园区、科研院所、高端医院的合作机制,打造医学科研协同创新平台。到2018年,争取3-4个医学科技创新平台被列入全省医疗卫生高地建设项目。 1.打造精准医疗创新平台。通过应用以基因测序技术为基础的现代遗传技术、分子影像技术、生物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实现疾病的精准分类、诊断、预防和治疗。推动市人民医院与澳门大学和美国杰克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建立城市更新工作诚信体系,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单位、中介机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 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度管理)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申请制度,对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城市更新专项编制中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

准及处理按照《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城市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以及经济合理性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黑名单,提交资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具体承接评估的分院(所、处、室)及其责任人给予处罚,三年(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日始)内不受理其城市更新项目评估报告审查:(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估单位资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评估工作的; (四)未经资质管理机构同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评估工作的; (五)在编制评估测算报告时,不深入细致研究项目情况的以及未充分科学论证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经济可行性,存在不切实际、高估低估冒报的;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政府依法对城市规划作出的各项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审批、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六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七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注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第八条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设立的领导决策与审批机构,由市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作出有关城市规划的重大决策; (三)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和出租。 (四)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五)代表市政府受理对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 (六)裁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市政府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工作,对本辖区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统一规划 第十条本市土地利用、各项建设必须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本市的城市发展目标。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 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 理办法》(试行); 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第四条投资业主的责任: (一)确定代建项目和代建单位; (二)组织代建项目方案和初设的报批; (三)协调解决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变更、迁改项目等事项进行审批; (五)监督、检查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 (六)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工作,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进行审查; (七)协调审计部门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 第五条代建单位的责任: (一)受投资业主委托,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及使用单位提供的项目功能需求,开展可行性研究; (二)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涉及规划、环保、建设、国土、房管、消防、市政、园林绿化及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 (三)编制项目管理实施方案,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计划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四)组织项目的招标和建设过程的全面管理与协调; (五)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六)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决)算工作和代建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并依法办理工程交付手续。对项目建设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七)完成投资业主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代建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技术规范标准)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 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DB31/329.8-2007 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标准编号:DB31/329.8-2007),现全文刊登如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设有15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公楼的安全技术防范。 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会员制俱乐部和休闲娱乐等场所,以及商住楼办公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外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6入侵探测器第6部分: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B/T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旅馆 以接待住宿服务为主,可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旅社、旅游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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