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07

【实施日期】2006.01.0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的决定(2016)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

二00六年一月七日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

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聊城、菏泽七个设区的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在前款规定的七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用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混合形成的清洁型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能饮用的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燃油。

第四条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全程监管和高效便民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坚持政府统—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健全下列责任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的规划与指导。

经贸部门负责加油站改造的监督管理。

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我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各 级财政部门、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基本建 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建设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 建设资金; (二)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资金(含外国政府 贷款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贴息); (三)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和减免的税费以及项目建设单位 直接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的增值等政府政策性投入。 第四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 第五条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听证制度。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的建设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人大、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六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拨付、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的预、决算审查和资金的全程监督,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政策; (二)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 (三)根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 工程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并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 (四)审查和确定财政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 (五)审批重点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正)(精)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1015(颁布时间 19971015(实施时间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正)(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本办法应作如下修改:四、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第十九条修改为:“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严禁采伐。” 3、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探矿、开矿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的林木进行采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6、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自然保护区工作。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自然保护区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五条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六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1月10日经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调整能源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调配、储运、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按规定比例混合形成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适用于饮用的燃料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合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油。 第四条车用乙醇汽油生产、使用按照定点生产、定向流通的原则,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制定方案,采取措施,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储运、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落实。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商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市场的规范与整顿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计量依法进行管理与监督。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中国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负责全省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与供应,并根据省政府的指定负责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确保市场供应。 公安、消防、铁路、交通、财政、价格、粮食、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七条除国家定点的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和省政府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 第八条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储运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遵循有关技术规范,保证产品质量。 第九条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布或者认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改造。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未取得车用乙醇汽油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第十条任何单位不得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 第十一条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公布的同期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制定,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降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清洗,并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

学校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学校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我校省级文明单位成果,激励教职员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特制定学校精神文明奖的发放管理办法,更好地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激励与导向作用。 一、本办法中所指的精神文明奖,是指依照《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所发放的专项精神文明奖金。 二、精神文明奖发放的范围: 1、在岗在编教职工。 2、校聘教师。 3、离退休人员。 三、精神文明奖发放的标准和时间: 1、在岗教职工每人年终发放1-2个月的基本工资。 2、离退休人员年终按基本离退休费减半发放。 3、年内办理退休:工作期间按其本人年终1-2月基本工资的月平均数乘以在岗月数发放,其后时间按其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减半的月平均数乘以退休月数发放,两项之和即为年内办理退休人员的年终文明奖。 4、新进人员,从报到次月起可发给文明奖,按其本人年终1-2月基本工资的月平均数乘以在岗月数发放。 5、调离、因事因病离岗人员,从离校或离岗次月起停发其文明奖。 四、精神文明奖发放的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

央保持一致; 2、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公正廉洁、助人为乐,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3、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无责任事故,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成绩突出; 4、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注重个人仪容仪表,讲究卫生,举止文明; 5、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崇尚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无不良嗜好; 6、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一)精神文明奖由办公室依据考核结果,年底造册发放给个人。 (二)校文明办具体负责精神文明奖的考核发放工作。 (五)核定及发放程序 根据校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表》各科、室、系在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的基础上,每月评定一次。科、室、系于次月5日前将考核情况交办公室汇总。办公室、目标办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督导下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会同有关职能科室进行初审,结果报校党委最后审定。年终由办公室汇总造册一

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中区交通运输和港航局教学教材

中区交通运输和港航局 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我区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机制,提高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和社会影响,控制事故危害范围的扩大。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法》《渡运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区经营性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的道路运输事故,水上交通发生的险情事故。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管理机制。精品文档

(2)积极应对、快速响应。加强中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积极应对客运、货运、港航、危险品运输出现的突发性交通事故,充分发挥应急机构的作用。 (3)防应结合、以人为本。预防与应急响应相结合,重点做好道路运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最大限度的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 (4)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充分利用我局现有资源,合理规划,实现人力、信息、车辆等应急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应急指挥小组完成应急资源的调度。 (5)社会参与、灵敏高效。充分动员辖区内相关企业积极协调,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高效地应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我局成立预防和处置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属相关科室、站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市局关于道路运输事故处理的指示精神和指令。 (2)指挥部署道路运输事故的预防工作。 精品文档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确定后,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第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各有关银行和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设备储备资金。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但是,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除外。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一级)资格(资质)。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18]64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25 【实施日期】2018.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重点企业,各人民团体: 《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湿地、森林、海洋是地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是“地球之肾”,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福祉。为全面推进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改善湿地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维护生态平衡,为“四个城市”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及国家和省、市、县(市、区)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奖惩力度,规范奖惩措施,使文明创建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省局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奖励 第一节对单位的奖励 1、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市、县局,由省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局直单位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省局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文化建设。 2、荣获两年一度“优质服务十佳单位”的市、县局和局直单位,省局除颁发奖牌外,对单位领导班子给予1000元的奖励。 3、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荣获“文明创建单项优秀达标单位”称号的,根据综合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4、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集体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节对职工的奖励

1、荣获或被重新确认为省文明单位、市文明单位、市级花园式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单位,可根据当地文明委(办)有关文件规定和政策给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省局及局直单位荣获并保持“省直三优文明机关(单位)”的,根据省直文明委《关于印发〈省直文明单位(机关)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直文明字[1999]01号),以及省文明委《关于印发〈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每年按单位全体在册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的数额,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荣获并保持“省文明单位”称号,每年按高于省直文明单位的标准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 2、荣获并保持“全国文明单位”,根据中央文明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广大职工给予高于省级文明单位数额的奖励。 3、本节规定的文明创建奖励,应按贡献大小分不同档次发放。如调入、调出的职工,可按当年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按比例发放;对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按本人在单位和住所的居住时间的长短,按比例发放。 第三节对先进个人的奖励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

第一包、天津电视台非编网扩容技术要求 由于我台新闻节目制作量增加,计划对我台原有的AVID 非编网进行扩容,新增精编工作站4台。 每台工作站具有分量,复合及SDI数字信号上下载功能,配置视音频接口盒,能够通过RS422接口控制录像机,进行精确素材采集和成片下载。编辑码流大小可 调,支持多格式混编。每台工作站具有三维特技编辑功能,故事板叠加四层25Mbps 的视频信号可实时播放。每台工作站需有文稿编辑系统。 软硬件配置要求:HP XW8200,双CPU:T5150,内存:2GB DDR,系统硬盘:80GB,双头100/1000M以太网卡,17''液晶平板监示器×2,2块143GB SCSI硬盘、Quadro1500 PCI Express显卡,预装XP 正版操作系统。M-Audio DX4专业音箱,Avid Mojo DNA数字非线性加速器,Avid Xpress Pro HD非编软件。对原有盘阵的 可用连接数做相应增加,以适应新增站点的网络需求。 为提高天津电视台内部局域网管理水平,改善整体办公网络环境,我台拟购置一台上网行为管理网关。 要求为千兆产品,适合部署在千兆网络环境,支持2个百兆网络接口、4个千兆网络接口以上,可管理1000个以内的用户,配置界面支持中文界面,可使用专用安全GUI客户端,防火墙吞吐速度应达700M bps以上,垃圾邮件扫描速度达10封/秒以上,并发会话数目达800000以上,服务器工作方式支持路由模式、透明模式、旁路模式,内置硬盘可存储一周以上的日志。 具体功能要求如下:

第二包非编工作站 2套 非编系统招标资质及功能要求 一、供应商资质要求:从事非线编系统生产、销售的专业厂家或公司,且投标人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其产品在市场上有较高的占有率和良好的信誉。 1. 通过ISO9001认证及ISO9000管理体系认证。 2. 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3C认证证 书 3. 属于国际品牌要有CE认证证书。 4. 整机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测试;所有指标测试项均为甲级,并提供检测报告。 5. 系统软件要求是自主研发,提供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 二、系统功能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系统安装、操作和维护简单方便; 2、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数据安全性好; 3、系统先进并且可扩充性、兼容性好。 4、能完成视频非线性编辑的全程工作,包括视频导入、剪辑、特技、影视动画制作及后期的输出等;。 5、能永久为用户提供系统维护及软件免费升级。 (二)、性能要求: l 4U工控机箱,或品牌机箱,提供全部视音频接口,包括复合、Y/C、分量、SDI(内嵌8路音频);模拟平衡、非平衡、AES/EBU音频 l 低辐射低噪音,通过CCC认证、CE认证、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 l 7层50Mb/s视频 + 6层三维特技实时输出,8~11层25Mb/s视频 + 多层三维特技 + 2层图文实时输出,无限层字幕叠加,支持实时二维特技,实时三维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提升我院国际合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同时为规范我院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国际合作项目,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定义 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是指围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结合国家和院重大科研项目和面向科研机构长期发展而组织开展的重要国际合作活动。 二、支持原则 重点支持与欧、美、日、俄等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同时支持与第三世界及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重点支持与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引进国外科学思想、一流人才和先进创新管理的国际合作活动。 重点支持先进研究所、重点实验室、重大与前沿创新项目以及具有原始创新思想的科学家。 三、项目类型 1.经院批准,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等建立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和青年科学家小组。 2.经院批准,我院有关机构和科学家牵头创办的国际科技组织和发起的国际合作计划。

3.由我院科学家提出、具有实质合作内容、得到国外积极响应的国际合作项目。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应是国家或院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国际科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学家,特别支持符合上述条件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 2.申请项目是本单位国际合作的重点,申请单位承诺为申报项目提供匹配1:1国际合作经费支持; 3.国外合作伙伴书面项目合作意向书。 五、申报要求 1.单位申请报告; 2.《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 3.国际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4.其他相关材料。 六、项目审批 申请材料经中国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委员会评议后,由国际合作局审批。 每年批准30个左右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左右。 七、项目总结 项目一旦批准,申报单位可按方案实施,并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告。对于执行情况好、总结及时、效果显著的项目,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修正)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1.23 【实施日期】2018.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自然保护区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自然保护区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车用乙醇汽油

GB 18351-2001 前言 本标准除附录C外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在GB 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基础上制定的,规定了允许加入的含氧化合物只能是乙醇。 本标准与GB 17930-1999标准的主要差异是: 1.将机械杂质及水分项目中水分项目单列,规定其含量不大于0.15%(m/m)。 2.增加乙醇含量项目。 3.增加“车用乙醇汽油中变性燃料乙醇含量测定法(现场快速法)”作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均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食品发酵研究所、清华大学、长春汽车材料研究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燕山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勋、许拔民、郭新光、刘德华、张淑华、刘玉书、王琳。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车用乙醇汽油GB 18351-2001 Ethanol gasoline for motor vehicl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不添加含氧化合物的液体烃类中加入一定量变性燃料乙醇及改善使用性能的添加剂后,组成的车用乙醇汽油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作车用点燃式内燃机的燃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一部分。除非在本标准中另有明确规定,下述引用标准都应是现行有效标准。 GB/T 256 汽油诱导期测定法 GB/T 259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GB/T 380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 GB/T 503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马达法) GB/T 509 发动机燃料实际胶质测定法 GB/T 511 石油产品和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重量法) GB/T 1792 馏分燃料中硫醇硫测定法(电位滴定法)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 5096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 5487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研究法) GB/T 6536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法(雷德法) GB/T 8018 汽油氧化安定性测定法(诱导期法) GB/T 8019 车用汽油和航空燃料实际胶质测定法(喷射蒸发法)

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 一、资质 二、法规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五、制度执行及档案管理

一、资质 《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法有效,经营范围符合要求。(复印件)

二、法规 识别和获取 使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 1、目的 确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其获取的渠道,保证生产运行的各个环节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与更新的控制。 3、职责 3.1各职能科室都有责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负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清单。 3.2各科室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4、工作程序 4.1与公司活动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包括:

国家、行业、地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要求。 4.2获取方法 4.2.1各职能科室应经常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也可通过出版机构、书店、报刊、杂志、互联网进行补充,以确保公司在生产活动中能获取最新的有效版本。 4.2.2安全科负责通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社会和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获取有关国家、行业、地方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2.3海务科、机务科负责通过海事、船检部门、行业协会等获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其它要求。 4.2.4办公室负责通过工商等部门获取合同管理方面的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2.5其它科室负责通过相应国家职能部门获取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3确认、分发和更新 4.3.1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公司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一、项目管理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产品开发、重大技术攻关、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充分整合公司的人、财、物等资源,缩短任务周期,降低成本,同时培养公司复合性人才,公司对有关的项目开展采用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二、项目管理的适用范围 被列为项目计划管理的项目具有跨部门、开发周期较长(一般超过3个月)、经费较大(一般超过10万元)等特点,且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范围:新产品开发项目;重大管理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 三、公司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1、决策机构: 1、项目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任主任,固定委员会 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组成。根据项目的性质,公司可聘请 内、外的行业专家进入项目管理委员会任临时委员。 2、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a)确定年度项目开发计划; b)对项目立项、项目撤消进行决策; c)评审项目计划:包括进度计划.成本预算.质量计划等; d)召开项目阶段性评审会:必要时对项目阶段报告进行评审;对项目总结报告 进行评审。 e)监督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 f)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重大里程碑.重大变更计划做出决定; g)确定项目经理及对项目经理的考核; h)确定项目的绩效考核原则。 2、日常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办公室为项目日常管理的常设机构,对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现设在公 司经营管理部。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 2、开发和维护项目管理标准.方法和程序; 3、制订具体的年度项目计划; 4、依照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管理项目; 5、对项目的进展进行适时的跟踪; 6、协调项目开展所需的资源及项目的外部工作; 7、组织项目阶段性评审; 8、保存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数据; 9、为优化项目管理提出建议,主要包括:为公司各个项目提供项目管理的咨询和指 导;为公司提供项目管理培训;为企业提供项目管理的其他支持。 四、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的产生:项目经理由项目管理委员会聘任. 2.项目经理的任职资格: a)原则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高级设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项目经理或部门经 理以上条件之一资格。 b)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且在项目主要相关业务上有较高的工作经验。对于 研发的项目必须有较深的技术背景。 c)具有系统思考能力,能合理的权衡项目的目标,能对项目的规划和项目中出现 的问题以全面、长远的眼光进行思考。 d)充分的协调能力,其中包括:充分利用资源的能力;组织和组建团队的能力; 应付危机和解决冲突的能力;谈判和广泛沟通的能力。 e)项目经理原则上不能同时兼任两个以上的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的职责: a)保证项目完成的目标与制定的目标一致. b)合理的分配项目的资源,协调企业内部的资源. c)与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使项目能顺利的进行. d)对项目的成功富有的主要责任,对项目的计划、实施、监督与控制富有全权

调配与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调配与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国家储备、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按照体积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百分之十的车用燃料。 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车用乙醇汽油销售的设施改造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用乙醇汽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价格、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农垦总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经济委员会的协调、指导和省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国家指定的调配负责在本省投资、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并负责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工作。 第七条调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将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调配成车用乙醇汽油,并销售给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以下统称销售)或者车用乙醇汽油直供单位。 第八条调配应当保障本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供应,并与销售或

2017年事业单位发放文明单位奖励的政策依据

2017年事业单位发放文明单位奖励的政策依据2017年事业单位发放文明单位奖励的政策 依据 根据《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闽文明委[2007]10号)和《福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榕文明委[2008]1号)文件精神,对获得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学校,命名后三年内该单位或学校的工作人员每年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长乐市级的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乡镇、学校(不含其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文明单位(乡镇、学校)荣誉称号被取消的,取消称号的当年起即取消奖励金。 1、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学校)的奖励金发放对象为上年度12月份工资基金在册的在职人员,创建届期内在职不在岗人员(不含经过组织批准的借用、聘用人员)不在发放范围。届期内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的人员)按该届期的实际在岗年限发放奖励金; 2、派出单位、基层所站与所隶属主管部门(指人事隶属关系,主管部门指乡镇街道和长乐市一级部门)作为一个整体参加文明创建和评选的,主管部门的奖励金发放可包括此类派出单位、基层所站的全体在职在岗人员; 3、企业单位奖励金发放对象为在岗干部职工,若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4、届期内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奖励金,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标准

国家级、省级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的奖励幅度,按不超过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国家基本工资和规范后津补贴起步水平标准之和发放;未规范津补贴的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退休人员按上年度12月份退休费计发;企业奖励金的发放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一个月工资。福州市级文明单位(乡镇、学校)的奖励金按不超过省级奖励幅度的80%发放;长乐市级文明单位(乡镇、学校)奖励金按不超过省级奖励幅度的60%发放。 三、开支渠道 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学校)奖励金从本单位财政预算包干经费中列支;企业奖 励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四、有关说明 1、文明单位(乡镇、学校)因届中复查被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的, 不得继续发放奖励金;能及时整改并通过复核验收的,可继续发放剩余年度的奖励金; 2、文明单位(乡镇、学校)违反纪检、综治、计生、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被“一 票否决”的,该单位不得发放当年度的奖励金; 3、文明单位(乡镇、学校)的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的,停发 一年奖励金;违反纪检、综治、计生、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被立案查处或处分 的,在被立案及处理(处分)期限内不得享受奖励金; 4、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学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当年不得享受奖励金,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的,减半发放奖励金; 5、文明单位(乡镇、学校)每年奖励金发放应填写文明单位(乡镇、学校)奖励 金发放审批表,经纪检、综治、计生、安全生产、组织人事、财政、文明办等部门在年底审核同意后,于次年1月份凭审批表由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按上述规定造册发放;

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引导市场主体运用标准提升和标准创新手段,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重点项目申报 第六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申报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第七条重点项目申报类型:

(一)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块状产业联盟标准,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二)块状产业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制定和实施区域名牌准入联盟标准(包括技术、管理和诚信要求),在产业内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块状产业整体质量水平; (九)促进块状产业质量提升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申报原则要求: (一)坚持自愿申请原则; (二)企业或块状产业有提升的内在要求; (三)企业或块状产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出台支持重

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技术改造、科技等方面); (四)重点项目有明确目标、内容、措施和可预见的效果。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填写《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申报表》(附表1),对块状产业整体提升的重点项目还应填写《块状产业情况分析报告》(附表2)),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 划做好对比分析和总结,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 第十五条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重点项目申报内容和计划安排,定期开展检查,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报告内容包括: (一)计划期内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二) 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有数据对比); (三)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正在实施的重点项目组织开 (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建设前后效益统计分析和绩效报告); (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县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6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7号)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2012年12月26日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较强生态功能、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 第七条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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