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全套规则十大细节解读

科创板全套规则十大细节解读
科创板全套规则十大细节解读

科创板全套规则十大细节解读

与现行A股市场相比,新科创板、新规则都有哪些重大制度突破?通过认真仔细学习科创板+注册制的14个相关制度文件(证监会4个+上交所10个),我们可以将科创板的制度创新大致归纳为以下十大细节:

一、市场定位:强调“高”科技,对标NASDAQ

科创板挂牌证券主要包括三类品种:上市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CDR)及相关衍生品种。科创板挂牌对象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CDR)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适用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的规定。红筹企业,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协议控制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结构),指红筹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实际控制境内实体运营企业的一种投资结构。

很显然,科创板市场定位的系列关键词,包括世界前沿、国家战略、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突出等,据此不难判断,科创板是中国版

NASDAQ,其对标市场应该是美国NASDAQ,它与深交所创业板是互补与竞合关系,创业板挂牌对象主要是普通创新企业,市值偏中小型;科创板挂牌对象则主要是高端创新企业,市值偏大中型,二者在市场定位上是互补的,但有交集、有重叠,有竞争。相比之下,创业板最大的短板是尚未推行注册制,包容性不足。

二、IPO标准:强调市值和营收,淡化盈利指标要求

科创板首次打破现行A股IPO标准“必须盈利”的法则,强调市值与营收高成长对创新企业的重要性,允许“高”科技亏损企业上市。这既是A股市场提升IPO包容性的重大改革,更是中国资本市场迎合新经济时代创新企业发展要求的重大变革。

根据IPO申请企业的股权结构类型,科创板挂牌标准分别设立了三类企业的IPO标准:即普通股权结构(同股同权)、特殊股权结构(同股不同权)及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

第一类企业:普通股权结构企业,其IPO申请通道共有五个(任选其一):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二类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其IPO通道共有两个(任选其一):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第三类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其IPO通道共有两个(任选其一):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此外,科创板发行条件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持续经营满3年;发行后总股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股本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比例不低于10%);公司法人、董监高在近3年经营诚信守法。

三、注册程序:IPO审核周期最长4个月(5+3+20)

科创板率先在A股市场采用注册制,并赋予证交所独立的IPO审核权,这既是科创板对IPO包容性及审核高效率的要求,更是证监会放权归位、强化市场监管、严查严打证券违法犯罪的监管理念的重大转型。

如果说,近两年来A股市场IPO审核周期已从过去的3年缩短为1年,那么,科创板则再将IPO审核周期大幅缩短为4个月内,即5个工作日内上交所作出是否受理决定+3个月内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证监会作出是否同意注册决定。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在IPO审核上,证监会根据“负面清单”拥有一票否决权。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 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四、投资者准入门槛:50万元+20个交易日+24个月

由于科创板允许未盈利创新企业上市,再加上创新企业不以净资产规模及历史盈利水平论英雄,这意味着传统的市盈率与市净率估值方法或失效,估值与投资风险将增大,这也是科创板+注册制的包容性特质。为

了隔离风险、保护小散,科创板设置了投资者适当性条件。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申请权限开通前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2)参与证券交易24 个月以上。也就是说,不能同时达到这两个条件的小散,将被科创板拒之门外。

五、网下配售:IPO定价市场化,小散可间接参与

科创板IPO定价将市场化,不设23倍发行市盈率的上限管制。在网下配售环节,应当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QFII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优先向公募产品(公募基金及公募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及保险资金配售,而且优先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7年12月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规定:个人投资者若要获得网下投资者资质,可由具有证

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向协会推荐注册,更重要的是其在新股发行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前20个交易日的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必须达到1000万元。

不过,科创板允许战略配售基金及其他公募产品参与网下配售,这意味着一直无缘参与网下配售的“小散”,可以通过购买战略配售基金及其他公募产品,间接参与网下“打新”。

六、网上申购:市值配售存在弃购、破发风险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金融资产50万元)且持有市值达到10000 元以上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

也就是说,科创板网上申购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达到“50万元+20个交易日+24个月”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第二,账户市值至少达到10000元。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换句话说,如果你没有达到50万元的准入门槛,即便你持有30万元的账户市值,也没有资格参与科创板新股申购。

实际上,科创板在引入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同时,照搬了A股网上市值配售的旧办法,它仍将“打新”作为一种稳赚不赔的“福利”,平均摊派给持有账户市值的股民购买,这会数倍放大股民打新风险。因为科创板不

同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它是市场化IPO定价,并废除了23倍发行市盈率的上限管制,科创板一、二级市场差价将明显缩窄,因此,科创板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的风险大增,如果只让持有市值的投资者打新,那么,传统的打新福利可能会变成“破发”风险,让股民蒙受损失,更糟糕的是,因为新股申购不需要实体资金,它只是一种虚拟申购,大量投资者在悲观时有可能主动放弃中签后的缴款,最终导致发行失败。这样的制度漏洞所引发的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应引起监管层及上交所高度关注。

因此,我建议,科创板应废除“市值配售”,只要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都可以参与网上申购,而且必须是实体资金足额申购,对每个账户设置申购上限。这样的网上申购办法可能与科创板+注册制更匹配。

七、交易规则:上市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之后为20%

投资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1)竞价交易;(2)盘后固定价格交易;(3)大宗交易。其中,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将延长半小时,所有散户都可参与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本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科创板没有设置T+0回转交易机制,这是一个很大的缺憾,但它在新股上市头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将常规个股涨跌幅限制扩大至20%,比现行A股涨跌幅限制扩大了一倍,这样做,可以让科创板交易更充分有效,让个股估值定价更理性,同时,机构或大户做庄的成本与风险将会被数倍放大。

此外,科创板交易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 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5 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 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八、限售与减持:约束与激励作用相匹配

科创板针对未盈利公司及重大违法公司,在股份限售及减持方面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这符合“卖者有责”的监管原则。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本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为了鼓励创新,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要求较低:(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九、特殊股权结构:表决权差异安排

科创板是第一个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上市的A股子市场,这也是A 股市场包容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过,它明确规定: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 倍。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当特别表决权失效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十、高效的强制退市:四大类退市通道

科创板设置了四大类强制退市通道:(1)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两类情形;(2)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四种情形;(3)财务类强制退市包括五种情形;(4)规范类强制退市等。

众所周知,在现行A股退市规则中,由于设置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条款,这直接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A股退市周期慢长,退市效率低下;二是引发制度博弈与政策对弈,炒壳、赌壳,爆炒垃圾股日益猖獗。

然而,科创板首次废除了现行A股退市制度中有关“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陈规旧制,对退市公司直接终止上市,这极大地缩短了退市周期,简化了退市流程,大大提高了退市效率,这一全新的退市制度将具有显著的威慑效果及淘汰机制作用。

科创板+注册制是我国股市近年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和智慧结晶。自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大决定以来,五年过去了,注册制终于率先在科创板落地实施,我们希望注册制能够尽快复制到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为中国资本市场的腾飞插上金翅膀。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docx

.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3日晚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审核问题共16条,有关会计师核查要 求的问题摘录如下: 1、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 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1.原因分析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 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 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 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 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 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 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 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 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 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 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 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础 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 慎使用。 4.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 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 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研发失败的风 险,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风险,资金状况、业务拓展、 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风险等。 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的,应分析触发 退市条件的可能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5.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披露依 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还应披露本次发行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表 2009年版(深证上[2009]45号)条文2012年修订版(深证上[2012]77号)条文备注结构:全文共十九章结构:全文共十八章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删除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 案”。 ◆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条件,《公司法》第142条和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 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四章保荐机构 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 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 关规定。 ◆2012年修订版删除2009年版第十三章,因此章节 号有变动。 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4.8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 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 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保荐机构独立意见披露的时间点有所变化

科创板箭在弦上

科创板箭在弦上 “新三板”刚刚热起来,有“四新板”之称的科创板又来了。 在5 月底上海发布加快建设科创中心22 条意见全文,提出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下称上海股交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下称科创板)后,日前,媒体上已经流传出科创板的挂牌企业范围、财务指标要求、个人投资门槛和上市机制等关键信息。 据悉,科创板将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首批挂牌企业来自张江高科技园区;相比上海证券交易所计划推出的战略新兴板(下称新兴板),科创板挂牌企业的财务标准大幅降低,只需符合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的股份制公司等条件,且首创“基础性挂牌条件+可选择的个性化挂牌条件” 的双线模式;其对个人投资者的门槛非常低,要求金融资产在50 万元以上,并将设50%的涨跌幅限制;科创板将率先实行注册制,此外可能向上对接新兴板建立转板机制。 有报道称,6月18日,维氏盾征信已与上海股交中心推荐机构瑞紫投资合作签约,即将首批登陆科创板,预计10 月份左右可以正式挂牌。目前,企业征信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征信在国内尚属空白,业内人士预计,这一块的市场规模有

500 亿元左右。 这也意味着科创板或于今年三季度推出。令人眼花缭乱的各 种“板” 5月25日,上海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获得通过,次日,22 条意见全文正式对外公布。 其中,意见强调要推动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提出要加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战略新兴板” ,推动尚未盈利但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争取在上海股交中心设立科创板,支持中小型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挂牌。 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也明确提出,推动在上交所建立战略新兴板。 根据媒体6 月17 日的报道,上海股交中心创新业务部(筹)总监陈妍介绍,俗称“四新板”的科创板,与新兴板(将作为一个新的板块,独立于主板市场)有所不同,后者将面向已经跨越创业阶段进入高速成长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而前者将重点面向尚未进入成熟期但具有成长潜力,且满足有关规范性及科技型、创新型特征中小企业。 对比来看,主板被看作是一板市场,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深交所的创业板被称为二板市场,上市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3日晚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审核问题共16条,有关会计师核查要求的问题摘录如下: 1、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1.原因分析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内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 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础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4.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

创业板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

创业板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 2009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共十九章,内容涵盖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及具体披露标准与要求,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保荐机构的职责,退市的具体标准及实施程序,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等各个方面。https://www.360docs.net/doc/c89646064.html, 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以上两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动。https://www.360docs.net/doc/c89646064.html, 一、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能否规范运作起着重要作用。主板上市规则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创业板上市规则除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要求外,还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目的是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更好地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创业板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做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二、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

科创板挂牌条件

科创N板上市费用,科创N板上市资料,N板融资方法,N板问题大全 N板上市所需准备资料 1、公司三证; 2、公司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3、公司人员构架; 4、公司股权构架; 5、公司特许营业资质或者核心技术证明等无形资产证明。 N板(四新版)科技创新板挂牌条件 一、基础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一下所有条件) 1、属于科技创新型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一年(或一期)末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4、不存在显着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5、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6、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

7、公司股权归宿清晰 二、个性化或可选择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内研发投入较大,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技术突破 2、拥有行业领先的投资技术 3、具有创新的商业模式或属于新兴业态企业 4、拥有有权机关批准的特许经营资质 5、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6、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持续增长 7、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现金流净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续增长三、地域要求 地区限制:第一批企业为注册在上海的企业,第二批开始向长三角及全国范围 N板上市流程 企业和推荐机构达成N板上市合同协议,推荐机构上交企业N板上市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预约仪式时间。 N板挂牌审核制度 注册制---审核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A、简易注册制 推荐机构(拟包含推荐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在申报材料受理前一年内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或持有拟挂牌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10%,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股权锁定限售 -----豁免注册委员会审查 B、普通注册制 未达到简易注册条件的,执行普通注册程序 通过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可以获得: (一)拓展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 1.挂牌前可进行定向增资,挂牌后可进行定向增发; 2.更多的股权融资方式,如股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反担保贷款; 3.提高银行授信额度。 (二)确定股份价格,实现股权增值 1.增强股权合理流动性,获得公允的市场价格; 2.获得更多的投资关注,提高议价能力,实现股权增值; 3.丰富股东股权退出机制,满足股东多种需求; 4.定向增资提升股东创业激情。 (三)规范公司治理,提升管理水平

[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

[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 的修订说明2014 [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 篇一 : 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 附件1: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修订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退市规定进行了修订。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为顺应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改革思路,赋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权,确保资本市场激励与约束并济,本所根据《退市意见》要求,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回购、要约收购、因故解散等规定退市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动退市情形,允许上市公司出于商业原则和自身发展需要,通过七种途径申请主动退市。考虑到主动退市不设暂停上市环节,本次修订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角度,对主动退市的信息披露、内部决策程序等做出相应安排。 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针对现行规定中重大违 1

法退市情形欠明确,操作性不足的现状,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种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在《上市规则》的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增加相应规定。[) 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完善退市配套制度。根据《退市意见》精神,一是本所将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申请、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二是本所将采取差异化上市收费等措施,加大问题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完善重新上市制度。针对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等同IPO的最新规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退市意见》关于改革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精神,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

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

科创板挂牌上市-所需详细资料

科创板挂牌上市、科创板挂牌条件,科创N板上市费用,科创N板上市资料,N板融资方法,N板问题大全高航网 N板上市所需准备资料 1、公司三证; 2、公司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3、公司人员构架; 4、公司股权构架; 5、公司特许营业资质或者核心技术证明等无形资产证明。 N板(四新版)科技创新板挂牌条件 一、基础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一下所有条件) 1、属于科技创新型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一年(或一期)末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4、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5、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6、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 7、公司股权归宿清晰 二、个性化或可选择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内研发投入较大,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技术突破 2、拥有行业领先的投资技术 3、具有创新的商业模式或属于新兴业态企业 4、拥有有权机关批准的特许经营资质 5、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6、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持续增长 7、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现金流净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续增长 三、地域要求 地区限制:第一批企业为注册在上海的企业,第二批开始向长三角及全国范围 N板上市流程 企业和推荐机构达成N板上市合同协议,推荐机构上交企业N板上市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预约仪式时间。 N板挂牌审核制度 注册制---审核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A、简易注册制 推荐机构(拟包含推荐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在申报材料受理前一年内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或持有拟挂牌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10%,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股权锁定限售 -----豁免注册委员会审查 B、普通注册制 未达到简易注册条件的,执行普通注册程序 通过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可以获得: (一)拓展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 1.挂牌前可进行定向增资,挂牌后可进行定向增发; 2.更多的股权融资方式,如股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反担保贷款; 3.提高银行授信额度。 (二)确定股份价格,实现股权增值

科创板:最全上市细则解读和上市攻略

科创板:最全上市细则解读和上市攻略 导读:1月30日,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交所官网发布了相关上市规则,备受瞩目的科创板将正式落地。 证监会和上交所则将同步发布8项配套规则,包括: 证监会配套发布的2项配套规则分别为:《科创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上交所将配套发布的6项配套规则包括:科创板发行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上交所上市委管理办法、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工作规则。 除《实施意见》外,其余8项配套规章制度都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30个自然日。征求意见期满,经过修改完善后,这些规章制度将正式发布实施,届时满足条件的企业即可申报到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科创板时间表:

★2019.6月 2019年上半年即可初步成形;预期2019全年的科创板上市企业或在150家左右,粗略预估募资规模500-1000亿元; ★2020年 2020年阶段性成熟成果可期;未来科创板有望吸引体量更大的海外中概股或独角兽企业上市。 二、科创板规则及亮点 1、科创板规则: 2、六大亮点: 三、科创板审核及注册 1、科创板企业认定: (1)科技企业定位: 证监会《实施意见》强调,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

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2)行业范围: 科创板需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3)行业认定: 上市委员会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核,可以根据需要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2、上市标准:五套差异化上市指标,都以市值为标准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 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上述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点评:整体而言,市值越大,盈利要求越低,10亿以上还会看净利润,15亿以上注重研发,20亿以上看营收规模,40亿以上看相关产品及市场情况,完

创业板上市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 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8)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2) 第四章保荐机构 (15)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7)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20)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1)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1) 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42)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3)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5)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6) 第六节回购股份 (47)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9)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0) 第九节股权激励 (52) 第十节破产 (53) 第十一节其他 (56)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59)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处理 (62) 第一节一般规定 (62)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3)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66)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68) 第一节暂停上市 (68) 第二节恢复上市 (70) 第三节终止上市 (75)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79)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80)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80) 第十八章释义 (82) 第十九章附则 (84)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个人整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2009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共十九章,内容涵盖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及具体披露标准与要求,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保荐机构的职责,退市的具体标准及实施程序,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等各个方面。 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以上两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动。 一、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2.1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能否规范运作起着重要作用。主板上市规则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创业板上市规则除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要求外,还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目的是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更好地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创业板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做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二、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应对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及任免与解聘、重大关联交易、变更募集资金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三、强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 为进一步突出保荐机构的作用,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促进保荐机构审慎推荐企业及充分发挥持续督导作用,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保荐机构提出了如下要求: 1、延长持续督导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主板上市规则对持续督导期的规定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强调现场检查。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刊登有关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资金、委托理财等重要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解读与监管要求 100分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解读与监管要求 100分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2题,每题10分)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 A.3% ? B.5% ? C.10% ? D.15% 我的答案: B 2 . 以下关于科创板退市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 B.科创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 C.科创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科创板可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 ? D.科创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5题,每题 10分) 1 .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主要包含() 等方面的内容。 ? A.设立上交所科创板 ? B.稳步实施注册制试点改革 ? C. 完善基础制度 ? D. 完善配套改革措施 我的答案: ABCD 2 . 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科创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 ? B.科创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 C.科创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 D.科创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日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我的答案: ABCD 3 . 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制度的制度安排主要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 A.设置更为严格的前提条件

科创板开户试题及答案

1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 A. 申请权限开通前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 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B. 具有6 个月以上的证券交易经验 C. 参与证券交易24 个月以上的条件( B )。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D.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2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 B )。 A.衍生品合约账户 B.沪市 A 股证券账户 C.在证券公司开立的TA 账户 D.深市证券账户 3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方式,不包括( D )。 A.竞价交易 B.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C.大宗交易 D.场外交易 4 、下列关于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表述,不正 确的是 A. 上交所接受投资者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 (D )。 至11:30 、 13:00 至 15:30 B. 每个交易日的15:0 5 至15:3 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15:0 仍处于停 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C. 客户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应当提交收盘 D. 投资者只能在每个交易日的15:05 至 15:30 提交盘后固定价格 5 、投资者以市价申报的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不包括以下定价委托指令 交易的申报(C )。 A.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B.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C.双方最优价格申报 D.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6 、以下关于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C)。 A. 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 行20% 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B.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 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C.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仅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D.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第 6 个交易日开始,适用 20% 的涨跌幅限制 7 、科创板股票自 ( D )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A 、上市交易满 1 个月 B 、上市交易满 2 个月 C 、上市交易满 3 个月 D 、上市首日 8 、关于科创板股票买卖申报的表述,下列不正确的 是( D )。 A.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 B. 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 C. 卖出科创板股票时,余额不足200 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

附件1: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相关退市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思路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为顺应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改革思路,赋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权,确保资本市场激励与约束并济,本所根据《退市意见》要求,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回购、要约收购、因故解散等规定退市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动退市情形,允许上市公司出于商业原则和自身发展需要,通过七种途径申请主动退市。考虑到主动退市不设暂停上市环节,本次修订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角度,对主动退市的信息披露、内部决策程序等做出相应安排。 (二)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针对现行规定中重大违

法退市情形欠明确,操作性不足的现状,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种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在《上市规则》的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增加相应规定。 (三)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四)完善退市配套制度。根据《退市意见》精神,一是本所将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申请、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二是本所将采取差异化上市收费等措施,加大问题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五)完善重新上市制度(不适用创业板)。针对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等同IPO的最新规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退市意见》关于改革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精神,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科创板上市政策及流程

一、科创板上市政策研究 1月30日,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3月1日《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上交所将配套发布的6项配套规则包括:科创板发行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上交所上市委管理办法、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工作规则。 上述“办法”及“配套规则”对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及流程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上市一般条件 1、科创板企业认定 证监会《实施意见》强调,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科创板重点支持的行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

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上市委员会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核,可以根据需要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2、上市标准 (1)经营指标标准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五套差异化上市指标,都以市值为划分,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1.1为规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

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述。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

科创板是什么

科创板是什么? 2019年对于投资者来说,一个新的名词高调进入视野——科创板。科创板到底是什么? 科创板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并在该板块内进行注册制试点,主要服务符号国家展露额、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的科技创新企业。 聚焦的是中国科技创新发展的龙头企业,长期投资价值显著,特别是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技术服务为代表的领域有望显著受益。 证监会对于设立科创板是有具体时间要求的,大概率会在下半年7/8月份开板。 二、科创版共有以下几个特点 了解了科创板是什么,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科创板有哪些独有的特点。 特点一:科创版将先于主板市场实施股份发行注册制,将会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挂牌审核机制,由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特点二:科创版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科创版是有一定门槛的,科创版对个人投资者要求必须有金融资产50万元以上,这其中包含了投资者的银行存款,投资的股票,理财产品的总和。而且科创版会有50%左右的涨幅限制。 特点三:科创版主要是中小企业的专业化市场,科创版重点面向没有进入成熟期但具有成长潜力,且满足有关规范性及科技型、创新型特征的中小企业。 三、科创板的推出的意义 国家在经济转型期提出科创板,具有重大意义,企业和投资者一定要深刻把握科创板的重要意义,赢得财富和行业先机。 科创板的高效推出既符合了资本市场改革的迫切需要,也增强了金融行业对于科技创新产业的服务性。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需要完善与之经济体量相匹配的资本市场规则,而推动金融和科技创新产业之间的相互作用,将成为金融强国的关键之一。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同步不断发展高科技企业能有效提高国际竞争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因此重点支持高精尖的技术行业。由此,科创板的设立将为创投企业带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将助力科技龙头企业迎来发展的黄金时代。 科创是什么?这里只是做了简单的介绍,可以关注公众号:九爷说科创“jiuyeshuokechuang”,企业研报、行业研报、科创最新数据第一时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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