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同行评议中的学术评价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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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同行评议中的学术评价回避制度

作者:王贤慧

来源:《科技视界》2015年第24期

同行评议作为一种评审办法被广泛运用于项目评审、经费资助、课题结项、成果评奖、论文评议等各个环节和方面,被国内外专家公认为是目前最切实可行的方法。

同行评议可以定义为:由从事该领域或接近该领域的专家来评定一项研究工作的学术水平或重要性的一种方法,是一种主观、定性的评价方法,可以促使科研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

但是实践证明,在科技评价中,同行评议方法由于其主观性,依赖于评议者的看法和过去的经验,本身还存在不足,比如难以支持创新,难以对科技成果保密,难以支持交叉学科,最重要的是,同行评议难以遏制“人情现象”。同行往往是一个“圈子”中人,即使是项目名称被屏蔽,即使是保密工作做的再好,同行专家也不难推断出项目是哪个单位的项目,甚至能精确到是哪位同行申报的,特别是现在甚至出现了很多买通专家的现象。这样,同行评议客观公正性的天平往往会发生倾斜。

目前的科技管理工作越来越规范化,强化评审纪律,增加公示环节,也越来越多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评议,更有效地减少评议人和被评议人的接触,从而保证评议结果的公正性,提高评议的质量。如今,越来越规范的回避制度,在各类评审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规范作用。使用回避原则,尽可能地保证遴选专家与项目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具有利害关系,是保证专家决策的保证客观立场的重要条件。

学术评价回避制度指在学术评价过程中,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研管理部门正视

评审专家与被评项目存在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社会关系,根据被评价者的申请或学术评价机构组织的要求,禁止该评审专家参与该被评项目相关评价活动的一种制度。

学术评价回避制度直接将与被评价主体有特殊关系的相关评价专家排除在评价活动之外,以此从形式上保证了学术评价活动的中立性。可以使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的人员摆脱人情网的羁绊,能够按原则、公正公平地进行学术评价,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科研人员的科研热情和创造积极性。

学术回避制度在我国正式成文是在2003年5月,国家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对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意见和决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原则,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评价制度,规范科学技术评价行为,在评价工作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专家组定期轮换制度”。2003年9月,科学技术部颁布关于《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评价目的、原则、分类方法、评价准则及监督机制等。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对回避制度又做了比较具体详细的规定:“遴选评价专

同行评议与科学基金政策研究

?基金纵横? 本文于!""#年$$月%日收到& 同行评议与科学基金政策研究 龚 旭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北京$"""’( )中国科学家不会不知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而提起“科学基金”就离不开“同行评议”———无论是“评别人”还是“被人评”,无论是“评上”还是“没评上”,大凡与科学基金打交道,就避不开一个“评”字,而且基本上是“同行”间的“评”。正因为是由“同行”来进行“评议”,决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评议活动的特性,而同行评议的质量又决定了基金委资助工作的质量。其实,与所有科学研究资助机构一样,组织同行评议是科学基金工作的核心业务。 我是$))*年来到基金委的,十余年来一直在政策局工作。记得我刚来一个月就参加了一次科学基金政策方面的研讨会,研讨的主题就是“同行评议”。那时,我对自己是否适合参会还有些顾虑,觉得来基金委时间太短,对较为深奥的同行评议可以说还一无所知,担心到会上无异于“听天书”。但是,当时主持政策局工作的吴述尧研究员却坚持让我去。他说,要了解科学基金,必须了解同行评议;要尽快熟悉科学基金政策工作,必须先从同行评议入手。就这样,同行评议成为我了解科学基金的第一个切入点,也是我进行科学基金政策研究的重要起点。在此后的工作和研究中,同行评议往往成为我注重的对象,常常作为“关键词”出现在我的文章中。这不仅由于同行评议活动是科学基金工作的重要内容,而且对于科学政策研究而言,“同行评议”这一概念本身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体现在科学政策以及与之相关的诸多领域的各种研究中。从科学的体制化到科学的奖励系统,从科学自主性到科学建构论,从科学革命的结构到科学的精神气质,同行评议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议题。诚然,不同的领域是从各不相同的角度研究与关注同行评议的。比如,默顿学派的科学社会学从科学体制和科学规范来研究同行评议,分析“评议”与“承认”在奖励系统 中的地位;科学知识社会学则从“实验室生活”出发,考察科学家同行间的评价性互动在建构“科学事实”中的作用;而科学基金工作者更多关注的是同行评议系统的构成与运行,以及评议的有效性与公正性。 一 我们知道,我国科学基金制的建立与基金委的成立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科研资源配置中引入同行评议方法,是我国的科研管理工作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同行评议”顾名思义是指由科研人员对其同行的研究进行评价的一种制度。为什么一定要由同行来对科学研究的质量与水平做出判断呢?这是由于科学研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特殊的认知活动,往往只有在某一学科领域受过多年的专业训练、了解本学科的基本科学问题和研究方法、熟悉本学科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科研人员,才能够对于“什么是有价值的研究”以及“哪些人能做出好的研究”等这类问题进行评价。因此,对于科学资助机构而言,要决定资助什么科研项目或支持哪些科研人员,不能简单地由管理人员自己或管理人员指定的某个专家说了算,而是要由资助机构遴选出来的各学科领域的同行专家,根据规范的评议程序,遵循严格的评议准则,按照学术标准对科研人员提交的项目申请进行评议后,才能得出答案。即,同行专家评议后认可的项目才能得到资助。显然,这样一种评议制度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体制的科研资源配置方式,使资助工作真正做到“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科学家群体在科研决策中的作用,以实现科学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科研效率。 在我国建立科学基金制之时,美国等发达国家以同行评议制为核心的科学基金制已经运行了几十年,积累了不少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同行评议制度。因此,在当初中国科学院’)位学部 第!期 中国科学基金 )$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加强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建设,保护好员工和企业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亲属必须回避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亲属关系是指: (一)夫妻关系; (二)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叔侄、舅舅、表兄弟、姐妹等)。 第二章公司领导回避规定 第四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第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集团公司人才资源部、审计部、财务部、资金中心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七条凡在公司范围内重大项目的投融资,项目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改组、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九条涉及查处领导干部本人及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三章机关部门正副职回避规定 第十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关系的职务。 第十一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对外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机关部门部长、副部长和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四章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回避规定 第十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本级机构的综合办公室、财务科、项目管理部、物资设备部任负责人,严禁安排亲属在本单位从事出纳、会计、库房管理等工作和在本人分管的部门工作。 第十六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和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项目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八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五章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回避规定 第十九条严禁安排亲属在本人负责的部门工作。 第二十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奖惩、调配等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本人和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

浅析法官的任职回避 论文

浅析法官的任职回避论文 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有法官回避制度。如何理解法官回避制度的具体实施,笔者谈谈自己的认识,以求同仁赐教。 一、回避的概念回避,就其字面意义来理解,就是因避嫌而不参与其事。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保持公正廉洁,避免因裙带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形成复杂的关系网,防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以及关系人徇私情,而对其任职和履行职务作出某些限制规定的制……法官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法官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使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合法地退出案件的审理,又可以消除当事人的某些顾虑,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二、官回避的分类法官回避的类型,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的审判业务回避、法官的地籍回避三种类型。1、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的任职回避,是指法官基于有一定血缘、亲属关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岗位任职的一种限制性制度。我国法官法对法官任职回避作了专章规定。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

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个法院领导层任职;不得在同一个法院或同一个审判庭,担任院长、副院长或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法官任职回避的依据之一就是基于特定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是因婚姻、血缘或者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他们之间在法律和道义上都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在家庭生活中表现为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在政治上,这种密切关系往往表现为相互提携、相互支持,这就容易滋生任人唯亲、相互利用、徇私枉法的弊端。在法官的管理中,对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在职务利用上之所以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就是力求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或者减少这一弊端的滋生。亲属这一范畴十分广泛,法官法从设立回避制度的宗旨考虑,将任职回避的范围,限制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

仲裁回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仲裁回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第一章仲裁回避制度的意义及其法理分析 第一节仲裁回避制度的意义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人审理,并做出对纠纷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或制度。”①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所以其作为一种文明的救济途径,必须保证仲裁过程和结果的正当性,即程序的公正和实体的公正,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就救济。仲裁回避制度作为一种保证仲裁公正的制度设计,本身就肩负着实现公正,正义的使命。其意义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要求 仲裁虽然区别与诉讼,而独立形成一套纠纷解决的机制,但是其作为中立方解决矛盾双方冲突的本质没有变,矛盾双方渴望一个中立者给予居中的裁判来平息他们之间的纠纷,将争议的法律关系又快又公正的调整到正常状态,所以,回避制度就是每种纠纷解决机制不可缺少的部分,它必然的要求中立者要保持公正,不偏不倚。“有什么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为了保障仲裁的员能居中裁判,一套完整完善的回避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另外,仲裁基于其效率性的原则采用一裁终局的做法,即仲裁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在申请仲裁或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更要保证这种高效、专业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公正性。总之,仲裁的公正性是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属性,回避制度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 二、“自然正义”的应有之义 根据英国法传统的“自然正义”理念,法官在解决纠纷时要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要求:(1)任何人均不得做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no man may be a judge in his own cause);(2)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hear the other side)。不论是诉讼还是仲裁,“自然正义”都要求它们应当符合上述公正的标准。虽然仲裁因为其自主性原则已经在一定意义上保证了其公正性,相对于诉讼来说,其通过严格程序来保证仲裁正当性的要求要低一些,但是基本的程序保证还是必要地,实际上,各国对仲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仅保持在程序正当性最基本要求的水平上。回避制度作为自然正义的必然要求,当然属于保证程序正当性最基本要求的水平,相对于诉讼很多程序都可以少,但是回避制度不能少。 三、程序公正的在要求 程序公正乃仲裁公正的组成部分,程序公正是在仲裁过程的公正,而仲裁结果的公正则包裹案件事实的真是发现与裁判对法律的正确适用。仲裁过程和结果密不可分,案件的真实发现与法律的正确适用都离不开仲裁程序的保障。程序公正即是仲裁公正的有机内容,又是仲裁公正的保障手段。 关于程序公正对仲裁公正的保障,美国著名仲裁员F.福兰克弗特认为:“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②。法学家们更注重程序公正对仲裁结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 【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 月24 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 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 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 年2 月11 日晚,58 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 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 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

学会开展同行评议的优势与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916789703.html, 学会开展同行评议的优势与思考 作者:尹峰 来源:《学会》2015年第12期 [摘要]同行评议是目前国际通用的科学评价方式,伴随学会承接政府转移社会化职能工作的推进,我国学会在通过同行评议合理分配社会化资源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普遍性的问题。该文结合中国自动化学会的一些具体实际,分析学会在同行评议中的作用与优势,提出了提高同行评议公正性与开展跨行业同行评议可行性的探讨与思考。 [关键词] 同行评议普遍问题学会优势行业互补 同行评议是目前最广泛采用的科学评价方式,在论文评审、基金遴选、职称评定、学术荣誉等众多科学评价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在上世纪30年代率先把同行评议用于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的评审工作,并成为国际学术界通用的学术水准评价手段。随着1950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成立,同行评议在美国逐步形成了完整的科技评审体系。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同行评议机制正式引入我国,此后,同行评 议体系不断完善,先后成立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等组织,同时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的科研项目评审都先后建立了同行评议机制,随着多年来的规范化与法制化发展,已逐步拉近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1]。 同行评议制度在国家层面科研基金的评审管理方面相对比较成熟,但在其他层面的学术评价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的科研经费分配与项目评审方面多少带有一定的计划与行政色彩,同行评议做得不够规范,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而作为社会化组织的学会开展同行评议工作,由于第三方的客观公正地位,不受利益干扰,在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将发挥独特的优势。 一、同行评议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评议专家专业上的局限性 当前,学科发展的趋势是一方面专业不断细分,另一方面学科交叉又越来越广泛。许多创新都是产生自学科边缘,对同行评议专家的知识面要求很高,没有一个相互了解又相对稳定的专家群体,很难在评议中找到最适合的同行专家,保证评议结论的准确性。同时,随着专业技术的快速发展,专家团队也需要动态维护,这对同行评议系统的组织者在专业素质方面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二)评议专家的选择范围有限 受学科专业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制约,某些专业在一个行业内的专家数量有限,评议专家的选择范围很小,且不同专业专家水平参差不齐,评议结果就存在较大的随机性,如目前的专家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提要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做了规定。我国也十分重视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对回避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法学理论界对回避制度研究不多,在立法上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严格执行,该制度在某些细节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一、回避制度概念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诉讼的公正,其源于一项古老的诉讼法则,即“自己不能审理自己的讼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至第48条也对回避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另一个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即审判主体的中立性。审判的中立性要求法官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应当做到公正、客观、不偏不倚,不因当事人的身份、社会地位、民族、经济条件以及其他因素不同而有任何差别,保持中立裁决案件。从这一意义上讲,要求法官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回避,以排除偏见,从而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回避的主体和适用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回避适用的条件有三种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人身利益;(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属于必然回避的范畴,而第三种情形则只有主张回避的理由相对充分、有说服力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回避。 (二)回避的启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XXX市从实际出发,积极抓好市直部门、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取得了一些成效。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XXX 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观点。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改善干部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个别人从小圈子选人的不良现象,注重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有利于把那些政治上成熟、业务上过硬、作风上正派的干部选拔上来,有利于提高本部门、单位以及整个干部队伍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近三年来,XXX市通过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先后调整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37名。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避免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一项决策的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者的立场,取决于决策的利益取向。长期以来,有的党政干部的亲属在本人直接领导的机关工作,从而造成一些领导干部受各种复杂关系困扰和不利因素的羁绊,处理问题丢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有的干部长期在一个部门担任领导,缺乏领导才能,不能驾驭全局,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一些部门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班子内部关系不够协调,影响了工作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可以有效避免领导干部为了局部或个别亲属利益而决策失误,使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都出于公心,站在全局的高度,心中始终装着群众,有利于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组织人事、纪检监

分析实践中关于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分析实践中关于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对保证民事案件公正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它也是对民事案件公正审理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对有效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当事人对审理过程公正性的疑虑,防止司法腐败有着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逐年不断递增,普通老百姓对通过诉讼程序公正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要求日益迫切,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作为诉讼公正的重要保证作用日益凸现。民事诉讼法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和详尽具体的解释。然而,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的回避依然得不到很好的履行。因此,针对从回避的对象、理由、程序及责任制度等方面,就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现状谈几点看法。 一、回避对象 从《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民事诉讼中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从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的回避适用对象仅限于与民事案件审判人员,从整个案件审理程序来看,参与审理案件的相关人员并非都在回避对象范围之内,回避制度存在明显的漏洞。而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现有回避制度作了补充,《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第9条将回避的对象扩大到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及执行员,这使得民事诉讼法回避适用对象范围扩大到了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然而,从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及审判实践来看,现行法律在民事诉讼回避对象适用范围及回避制度的落实等方面仍存在明显缺陷。 (一)检察人员应纳入回避对象之列 现行规定未将检察人员纳入回避对象。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是以该裁判确有错误为前提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存在的错误是相当清楚的。在再审中,如果出庭检察人员与法院积极配合,就能使法院迅速正确地查明案件,纠正错误,从而使当事人被损害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救济。“但如果出庭检察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代表国家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就难真正发挥作用,就可能不公正履行职责,从而妨碍错误裁判的纠正,甚至酿成新的错误,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检察人员应纳入回避之列。” (二)回避制度的落实应该有一定保障 虽然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回避对象的范围较广,但对当事人而言,无论一审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还是二审案件合议庭组成及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仅仅是一纸名单,他们对法官的简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根本无从了解。当事人面对开庭时突如其来的询问,更是无以回答,因此,必须适当公开法官的有关情况,落实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回避理由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实际案例

案例1:政務次長「妹婿之公司」參與採購得標案 甲公司負責人A、董事B及監察人C分別為某部政務次長之「妹婿」、「胞弟」及「弟媳」,分別與該政務次長有二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均係本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關係人。惟甲公司卻參與投標該部所屬機關辦理之「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招標案,並順利得標,該等行為已違反本法第9條規定,法務部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處以甲公司交易金額新臺幣5,195萬元(契約總價金)1倍之罰鍰。 案例2:國小校長僱用「配偶」擔任臨時人員案 某國民小學校長A,明知其「配偶」B為其關係人,卻僱用為該國小臨時校務人員,使B獲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遭法務部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 案例3:國小校長僱用「媳婦」擔任工友案 A於擔任某公立國小校長時,僱用其繼子之配偶(媳婦)B為學校工友。因B 與A有一親等姻親關係,為本法所稱之關係人,且僱用後使B獲取非財產上利益,與A之職務有利益衝突,A應依法迴避,但A仍批示僱用,違法事證明確,遭法務部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 案例4:退休人員再任職民間公司案 A係民航局飛航標準組器材檢定科科長,職司航空器及航空器材標準之研訂等事項,具有監督及管理航空公司之權責,於退休翌日即至華航公司擔任顧問一職,職司飛機「修護專業」指導,協助「修護品保法規」之規範編撰,並指導「修護品保制度」之執行等業務,每月並領取車馬費五萬元。騎先後二項業務內容明顯直接相關,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之規定,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2年。 案例5:機關首長僱用「弟媳」擔任約僱人員案

同行评议

科学的意义黄金大米谜团地震预报中药的肾毒性 上火是怎么一回事?桉树是抽 水机 化工厂 污染事件转基因食品安全吗?拔火罐到底有没有用?气候变化的阴谋论核废料处理困境我不知道该相信 谁…… 理解科学故事 加碘盐的危害这本小册子是为那些关注科学和医学新闻的人写的,它为你解释科学家是如何报告并评价研究成果的,告诉你应该如何对那些灌输给你的科学信 息提出质疑。

你应该如何去理解那些科学故事呢? 我们每天都被来自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的科学信息所轰炸,要想理解所有这些信息可能非常困难。哪条信息值得认真对待?哪条信息纯属吓唬人?有时科学家们在媒体上说着相反的结论,我们怎么知道应该相信谁?真正的科学家依靠一套制度来判断哪篇论文应该被科学期刊发表,这套制度就是同行评议,即把论文交给其他合格的科学专家(同行)进行独立的评判,然后才能发表。同行评议可以帮助你理解科学事,告诉你哪项研究通过了其他科学家的严格考验,被认为是真实的、重要的,并具备原创性的。同行评议使得科学家们在科学期刊上所作的结论和其他那些由政客、报纸专栏作家或游说团体所做出的结论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因为如此,科学绝不只是“另一个结论”而已。 同行评议简介 当一名研究者,或者一个研究团队,完成了一个阶段的工作,他们通常会写一篇论文,介绍他们所使用的研究方法、结果和结论。然后他们会把这篇论文寄给一家科学期刊,希望对方将其发表。如果这家期刊的编辑认为这篇论文适合发表,便会把论文交给这个领域的其他科学家,让他们做以下几件事情: ?对论文的真实性做出评价----研究结果可靠吗?实验设计和方法合适吗? ?对研究的重要性做出判断----这是一个重要的发现吗? ?对研究的原创性给出判断-----研究结果是否是全新的?这篇论文是否明确地标示出了引用他人研究成果的部分? ?最后给出结论,这篇论文是否应该在本刊发表?还是需要改进?或者干脆拒绝?(通常意味着改投其他杂志)。 这个过程就叫做同行评议。参与评议的科学家(同行)被称为裁判或者评议员。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解读与研究

【2014年】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 职回避制度解读与研究 一、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解析 2014年开始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二、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交流工作 (一)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干部交流工作,优化各级地税部门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地税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全省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实职)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要有计划的实行交流。 (二)全省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地税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方式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三)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市(州)、县(市、区)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省局和市(州)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对市(州)、县(市、区)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对省局和市(州)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对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经省局党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问题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 推动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不断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经过近5、6年的探索实践~法官助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 1、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设立法官助理~可以帮助法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其能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助、书不同角色科学定位的有效途径~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同时~司法分工的科学化也有助于实现人民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法院管理体制。 2、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法官静心深造、潜心研究。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日益明显。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法官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缺少足够的时间去钻研案件、著述深造。法官助 1 理可以使法官摆脱事务性工作束缚~有足够的时间去学习新条规~研究新案件。

3、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避免法官庭前预断、先入为主~有利于法官保持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性~从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与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这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割断法官与当事人及案件的联系~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可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法官助理队伍~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但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因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实行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制度和职责分工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在实行过程中并未完全实现其理论上的优越性~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助理的定位尚不明确~各地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也处于尝试摸索阶段~对法官助理的定位还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改革中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法官助理究竟是一个什么定位~认识上有诸多分歧。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很多法官助理仍然从事书记员的各种工作~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工作权限在实践中难以划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助理岗位职责意识的提高。 2 2、法官助理职责的划分欠缜密~职责过于繁杂。一些法院对法官助理职责规定为除参与庭审裁判案件及开庭记录装订卷宗外的几乎工作。这种划分的益处在于~将大量事务性的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法官可以从大量事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从而将大部分精力用于案件的思考和法学理论的研究~使法官能够专司裁判。但这种规定也存在问题:这样的职责划分~片面的夸大了助理的职责。法官助理职责象一个大口袋~法官和书记员职责中装不下的都装到了法官助理职责中~法官助

专家回避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专家回避制度 篇一:回避制度探析 龙源期刊网.cn 回避制度探析 作者:杨强刘琳吕毅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xx年第05期 [摘要]回避制度在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多有体现,在诸如司法审判、干部提拔、表决投票、人事聘任、评奖评优等多个方面的工作中也会涉及。文章从回避制度的概念、发展情况、作用以及现行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回避制度提出一定的建议。贯彻执行回避制度在客观上可以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保证机关单位的清正廉洁,保障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关键词】回避;制度建设;监督机制 回避制度最早产生于司法领域中,随后扩展至其他领域。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渐完善,回避制度在法律规章制度中的重要性也逐渐体现出来。 执行回避制度,是对权力执行者的一种制约,也是对其

他人合法合理权益的一种保障;执行回避制度,有利于剔除裙带关系的羁绊,创造健康、积极、公正的工作环境;执行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护;执行回避制度,可以维持良好社会秩序,更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及来源 回避,其最初的含义是“避忌”、“躲避”,即为避嫌而不参与或有意避开其事,将自己置身于事外。回避制度就是为了避嫌而制定的相关制度。回避类型主要包括亲属回避(或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其他还有我国古代的礼仪回避等等。 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来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和美 国的正当程序原则。自然正义原则是任何人不得自己担当自己的法官,以及法官应当听取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正当程序原则是为了保证公正,消除偏见,要求权力公正公开行使,使公民免受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非法剥夺。 二、回避制度的发展情况 (一)国外回避制度的发展情况 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起源于国外,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回避制度方面的描述。如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及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对于不适合担任听证人员的回避要求有非常明确的陈述;奥地利的《国家官员法》及波兰的《国家机关

人民法院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 就出台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和过程如何? 答: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颁布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已在本院及辖区法院陆续开展了思想动员和需任职回避人员的情况摸排工作,一些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官也已经做好了随时转岗的准备工作。为了确保任职回避制度在各级人民法院规范、有序、平稳、顺利地落实到位,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密切关注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此项制度的工作动态及思想动向,一方面多次召开不同类型人员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法院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与此同时,为进一步统一各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认识,帮助部分干警消除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顾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还研究编撰了《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任职回避指导手册》,目前也已经同时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 问:实施方案对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是怎样规定的? 答: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共分六步推进:第一步是宣传动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干警认真学习任职回避规定原文及实施方案和指导手册。第二步是个人申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所有在编人员都要在填报《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第三步是审核公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四步是汇总

第6章回避章程制度案例解析

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一节回避制度的概述 [阅读案例1] 赵名申请林刚回避案 金山县发生一起抢劫案,该县公安机关组成以林刚为组长的侦查小组进行侦查,后来抓获以赵名为首的专门实施抢劫活动的犯罪团伙一干人。经过讯问,林刚发现赵名正是当年狠心抛弃其母子的亲生父亲,赵名也认出了林刚。赵名认为林刚可能会公报私仇,要求林刚退出侦查小组,不能参与对其的讯问。林刚认为自己会公正办案,坚决不同意退出侦查小组。 【问题】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什么制度?赵名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阅读案例2】 张东请求法官回避案 某年底张东因在花园市火车站公然抢夺一妇女的手提包,被当地群众合力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侦查,负责人是陈某。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过审理后,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次年3月,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张东认出出庭审理的法官是曾经对该案侦查过的陈某,原来陈某在同年2月调到法院工作。张东遂申请陈某回避。法院批准了。 【问题】法院批准张东申请的意义何在?

【阅读案例3】 章某申请回避案 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劫案时,审判长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后,告知被告人章某有权对上述人员(除辩护人外)申请回避。当审判长问被告是否要求回避时,被告人要求公诉人回避。理由是:起诉书指控他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实际上他没有使有暴力,只是威胁而已。起诉书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审判长经过考虑,告知公诉人回避。 【问题】审判长的做法是否适当?

第二节回避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阅读案例1】 李小芳交通肇事——男友法官回避案 某年5月,李小芳酒后开车不慎将一位路人撞成重伤。同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负责审理该案的是李小芳的男朋友黄某。黄某与李小芳恋爱两年,并打算近期结婚。 【问题】黄某是否应该回避?

关于回避的案例

第一单元回避 ▲阅读案例 案例 1 回避的含义;回避的种类;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权 【案情】 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在开庭的时候,他向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不申请你回避。”问: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评析】 (1)审判长的回答是错误的。审判长在交代回避权利时,可以使用通俗的语言,但通俗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之上。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应当如何告知申请回避权利没有规定,但是,从保障回避申请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应该向被告人详细解释回避的含义、条件和程序。解释的语言可以通俗,但不能违背立法原意。本案审判长所解释的回避与立法对回避的规定大相径庭,没有起到告知权利的作用。 (2)审判长为被告人推荐辩护人,接受辩护人的宴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回避申请权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他所在的法院的院长(如果他是法院院长则为审判委员会)应当责令他回避,并给予纪律处分。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开庭以后责令法官回避(尤其是责令审判长回避)的程序未作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应当赋予合议庭其他成员决定中止程序的权力,待回避问题解决以后再恢复法庭审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这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赋予公诉人申请回避权,可能是解决开庭以后法官回避问题的最好办法。 案例 2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案情】 某县公安局局长的儿子故意杀人。公安局局长闻讯后,拍案而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刑警队长小张,你赶快把他给我抓过来。”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被缉捕归案后,公安局局长亲自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说:“虎毒不食子。你是我的父亲,不应该派人抓我。”公安局局长回答:“你犯下滔天罪行,我作为一局之长,为民除害是我的天职。我不抓你谁抓你?你是我生的,我还没有资格抓你?” 问:本案中,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项规定,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公安局

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研究

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研究 发表时间:2020-04-09T07:05:20.568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40期作者:石业豪[导读] 行政立法覆盖面广、简单便捷、及时高效、操作具有灵活性所以行政立法比较普遍。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摘要:行政立法在国家的整个立法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行政立法使得行政机关集立法与行政双重职能于一身,并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行政立法实践中,部门利益化的现象已经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而行政立法回避制度就是为了遏制行政立法的部门利益化的一种制度设计。在这一制度背景下,我国应当从立法规定的完善、适用的范围、提起的事由以及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运行程序(提出程序、审查程序、决定程序)等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从而逐步完善用于我国的行政立法回避制度。 关键词:行政立法;回避制度;自然正义 一、导言 行政立法覆盖面广、简单便捷、及时高效、操作具有灵活性所以行政立法比较普遍。但是行政立法的出现本身就具有十分大的争议,因为它的出现本身就是行政权对立法权进行扩张的后果。行政权最早衍生出来是因为其可以用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行政权最开始主要是起到辅助作用,但是在当今时代中,行政权已经不仅仅满足只起到辅助作用,最终导致了行政权力的作用越来越广,从而走向了群众利益的对立面,对人权及合法权益造成了危害。学者对它的批判正是因为行政立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及其存在种种弊端。 行政立法随着社会发展不断的发展、不断的扩张,由于不断扩张,行政立法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也凸显出来。比如说某些机关通过自己拥有的立法权限,在制定相关的法案中,不得当地加强自己权力,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在扩大权力的时候又不断地减少和弱化本机关需要负担的义务,最后导致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人权利与义务之间严重错位。 要想解决因为维护部门不当职权而给行政立法带来的不好的影响,大家渴望通过制定和推出一些制度,通过制度能愈加地使行政立法完备,从而使得行政立法的公平能够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在众多保证机关自身利益不会倾向的措施之中,行政立法回避制度是比较重要的措施,是人们试图借助程序的角度为保证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机关自身益不会随意受到影响所采取的尝试。人们希望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制定回避制度这样一道程序用来保障行政立法的公平和正义和阻隔与立法项目有利益关系的部门。 行政立法数目巨大和人们的工作生活密切相连,立法的内容非常丰富,关于日常生活工作面面俱到,行政立法的作用可以说是不可估量。如果行政立法的质量不能完美的把控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直接威胁到人们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证部门利益不会发生倾向、人们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需要对行政立法加强重视,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行政机关进行立法目的落实,这需要多方面的对行政立法进行全方位的探讨。因此,要想完善行政立法,使正面影响不断加强,使负面影响不断弱化,不能单纯的从理论和程序方面进行还思考,还需要在实践和实体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 二、行政立法回避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行政立法回避制度建构中,行政立法应该在行政行为的范畴内界定,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授权(含宪法)或立法机关依法定形式授予的立法权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指享有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国务院、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各部委、地方政府依法制定、颁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的活动。[1] (二)行政立法回避的概念 行政立法回避是一种在行政立法中适用的程序,这一程序的适用是在特定的情由下针对特定的主体,一般是与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或是具有明显的偏见的单位或个人,特别是相关直接利益部门,而适用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立法的公正。[2]因而,对于这一概念可以定义为:行政立法回避是指在行政立法中,为了保证立法实体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或是具有明显偏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立法的起草或审查等主要工作,不得主导立法的进程。 三、行政立法回避的研究现状 立法听证制度在其他国家的制定法律的程序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出了其他国家对立法回避的研究,立法回避是立法听证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立法听证相对更完善的国家中,立法听证取得了比较重要的地位,在立法程序中进行有关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听证制度的存在使得利益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得到了阐述自己想法的契机。所以,立法回避的研究是和听证制度息息相关的,在立法进行听证的过程中回避不能或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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