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黑名单供应商的界定与范围

1、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标、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公司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供应商。

2、凡是在公司招标及采购中有上述行为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均列入黑名单。

二、供应商划入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

1、一切商业贿赂行为;

2、在招投标过程中或物资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3、严重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工期或供货时间的不诚信行为;

4、在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5、不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不良行为;

6、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三、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

1、供应部与督查部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2、供应部负责建立供应商评估表,并建立供应商黑名单;

3、每半年须对供应商做一次综合评估,建立评估档案和更新黑名单名录。

四、黑名单供应商的公示与管理

1、每半年更新一次的供应商黑名单放置于OA上公示;

2、采购人员在招标及采购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

五、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一年内不得参与公司招投标及采购等业务往来。

1、对公司有关人员馈赠礼品、提供宴请等,违反公司廉政协议相关情节相对较重的行为;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给公司生产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在50万元以内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

4、拒不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函的;

5、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他欺诈方式骗取中标;

6、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三年以内或以上,直至永久不得参与公司系统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1、冒用公司领导名义与供应采购、招标部门联系洽谈业务,打公司领导的旗号与事业部、设备部等材料使用部门进行私下接触沟通;

2、因供应商违反诚信交易承诺,造成公司有关单位及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

3、不遵守采购招标规则,在采购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相互串通投标等行为的;

4、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5、拒不接受监督的。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督查部会同监察中心解释并监督执行;

2、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某大型房地产公司 供应商管理办法(新)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供应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供应商的管理,客观评价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为采购的效果和效率提供基础保证,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供应商(包括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和服务类供应商(包括监理、勘察、设计、咨询顾问、营销策划/代理/模型/楼书等)的管理工作。 3.定义 3.1合作供应商 指向公司提供直接用于项目建设或维护的材料、设备、施工以及服务的组织。 3.2 可试用供应商 指经资质审查合格,具备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资格,尚未合作或首次合作存在问题但不严重,并有意再次试用的供应商。 3.3 合格供应商 指与公司合作过,经公司评审为合格的供应商。 3.4 战略合作伙伴 行业知名企业或已经评定为的合格供应商,经公司批准确定为战略合作伙伴。 3.5 不合格供应商 不符合公司供应商资格初选条件,或经资格审查、评审为不合格的供应商。 3.6 黑名单供应商 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严重违约等行为的供应商。

4.职责 4.1采购部负责公司内材料,设备供应商信息的收集、初审、履约评审以及维保服务的评审 4.2 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工程部、技术部、策划部) 4.2.1 负责设置归口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供应商资格初选条件; 4.2.2 负责归口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供应商初选; 4.2.3 必要时,参与归口管理业务范围内供应商的考察并提供专业意见; 4.2.4 必要时,参与归口管理业务范围内供应商投诉调查并提供专业意见; 4.2.5 必要时,参与对供应商的履约评审。 5.供应商资格管理 5.1 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公司规定的供应商资格初选条件。 5.2 供应商信息收集与初审 公司相关各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供应商信息,建立扩充供应商信息库,对于与业务需求相关的供应商应及时登记供应商信息。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要求供应商按照标准格式填写《供应商调查表》(附件一)并须提供表中要求的附件资料,并在一周内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若不能满足供应商资格初选条件要求,应报主管领导批准。 5.3 供应商资格审查 公司应对满足供应商资格初选条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参与考察的人员必须由包括业务需求部门和预算部等2人以上组成。实地考察主要内容包括: (1) 供应商业绩、公司组织架构、公司管理等综合实力及服务质量; (2) 供应商成本管理能力; (3) 技术与项目要求的符合性、施工管理能力; (4) 产品颜色、样式、外观、质感等项目可选用型。 考察结束后,必须组织填写《供应商实地考察评分表》(附件二)或编写《供应商考察报告》,参与考察人员要签字确认。

诚信体系建设——黑名单制度与企业风险管理

诚信体系建设——黑名单制度与企业风险管理 黑名单制度是通过合法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企业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惩戒机制,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种有力的手段。随着黑名单制度在我国逐渐被强化和推进,企业必须对此加以关注和研究,以避免经营风险。 一、黑名单的起源和发展 黑名单最早来源于西方的教育机构。早在中世纪,英国的牛津和剑桥等大学,将那些不端行为的学生的姓名、行为列案记录在黑皮书上,谁的名字上了黑皮书,就会在相当时间内名誉扫地。学生们对此十分害怕,常常小心谨慎,严防越轨行为的发生。这个方法后来被英国商人借用以惩戒那些不讲信用的顾客。19世纪20年代,面对很多绅士定做服装,而后欠款不还的现象,伦敦裁缝为了保护其自身利益,创立了一个交流客户支付习惯信息的机制,将欠钱不还的顾客列在黑皮书上,互相转告,让那些欠账的人在别的商店也做不了衣服。后来,其他行业的商人们争相仿效,随后黑名单便在工厂主和商店老板之间逐渐传来传去,这也成为后来西方国家征信制度的雏形。 目前,黑名单制度被广泛应用。2004年,世界银行启动了供应商“取消资格”制度,经过10多年的实践,已经产生广泛影响。2011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销售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恶名市场”名单,将30多个全球互联网和实体市场列入其中。还有比较典型的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发布的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反药品法规的法人或自然人实施禁令,禁止他们参与制药行业中与上市药品有关的任何活动。 在我国,黑名单制度在司法、海关、航空、卫生等多个领域也被日益重视,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成为有关行政部门的一种有效的监管方法。例如我国药品管理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黑名单制度,以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都是典型的黑名单制度。 二、黑名单制度的作用及影响 初步分析来看,尽管黑名单发布的实施主体、实施目的、维护利益、依据等方面都有着诸多的不同,但呈现以下一些共性:第一,黑名单的对象发生了违法或违约、违规等不良行为;第二,对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造成损害或损失,黑名单针对的行为在情节上具有严重性和危害性;第三,通过向公众发布,利用社会监督的方式促使其改正;第四,对失信主体的惩罚、限制或者信用的贬损,对其和社会公众起到震慑教育作用,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种有力和有效的手段。 从我国立法的实践来看,行政部门实施黑名单制度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对经济主体交易的诚信行为进行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颁布,使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范;各部门、各地方相继颁布了一些行业信用和地方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 国内黑名单制度主要有行为不规范和技术标准不合格两类。第一,行为不规范,即企业、个人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最高法院2013年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将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当年底已经有3 万余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第二,技术标准不合格,主要是在一些标准化管理的领域,如食品卫生、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领域,因为产品不符合国 家、地方、行业强制的技术标准而使企业上了行政黑名单。如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对不同产品有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予以曝光。

1.原料供应商管理制度

原料供应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原料供应商的管理,保证原料供应商的合法性和挑选合格供应商提供依据,确保原料供应商的质量和数量,激励合格供应商,从而有效保证质量的稳定性,保证本公司使用的原料安全、质优和可追溯性。 2.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本公司原料供应商的管理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品管部、原料部与财务部使用。 3.管理职责 原料部筛选出原料供应商,技术部、原料部与财务部共同确认合格供应商资格和名录。 4.具体条款规定 4.1 供应商评价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信誉可靠、产品合法、质优价廉为评审依据,选择合格的原料供应商。 4.2 供应商评价流程 4.2.1 供应商初选 由原料部发布信息,原料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基本资料表》,交原料部保存。由原料部做初步筛选,将拟评审的供应商报原料评审小组,再由原料评审小组确认拟定参加评审的供应商名单。 4.2.2 供应商现场考评 由技术部门、原料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组成考评小组(3人以上),到初选入围供应商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考评,重点关注企业资质、原料来源、生产工艺等,填写《供应商生产现场考察表》,并与供应商一起现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三份封存,一份供应商留样,两份带回;产地在国外的供应商可提供文审的相关资料和样品,并按资料信息填写《供应商生产现场考察表》。 4.2.3 原料样品检测 供应商与公司技术部门和原料部门共同封存样品三份,一份样品送运营中心质检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必要的指标,并出具该样品的检测报告,一份样品留存于技术部门,一份样品厂家自己留存。 4.2.4 供应商审批 由原料部技术部和财务部组成供应商评审组,根据《供应商基本资料表》、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规定及程序 P&P 标 题: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编 号: P&P/行政管理部/ 执行部门: 报 / 送: 董事长 报批日期: 页 数: 共 页 制 定 人: 行政管理部 批 准 人: 生效日期: 目 的: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诫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各级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一切招标及采购活动。 2.黑名单供应商的界定与范围 2.1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标、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本公司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谋取利益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 2.2凡是在公司招标及采购中有上述行为的建筑装饰材料、广告印刷、活动策划及其他固定资产供应商及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均列入黑名单。 3.供应商划入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 3.1一切商业贿赂行为; 3.2 对公司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的各类相关工作人员,安排宴请、旅游、健身及其他娱乐活动,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无偿或明显低价出售(租赁)、出借车辆、房产等大宗物品,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3.3在招投标过程中或非招标工程承揽、物资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3.4 严重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工期或

供货时间的不诚信行为; 3.5在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工程、设备质量问题或给招标方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3.6不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不良行为; 3.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招标书相关规定的。 4. 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 4.1行政管理部与监察审计部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门须配合两部门的工作。 4.2 监察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各部门招标采购活动及供应商表现进行审计评估,并建立供应商评估表;各部门在日常招标及采购中须对供应商有一定的评估,并建立评估档案;行政管理部汇总、收集评估结果,并建立供应商黑名单。 4.3 每半年须对供应商做一次综合评估,建立评估档案和更新黑名单名录。 5.黑名单供应商的公示与管理 5.1每半年更新一次的供应商黑名单放置于OA上公示,各部门招标及采购人员应及时、经常浏览并做到熟记于心,在招标及采购中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合作。 5.2 相关人员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有任何经济来往或商业合作行为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置。没有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及记过处分;造成轻微损失的,相关人员须按量赔偿,并给予罚款、降薪或降职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相关人员辞退处分,相关人员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给予部门负责人降薪降职处分。 6.黑名单供应商惩诫标准及措施 6.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公司招投标及采购等经济业务往来。 6.1.1向公司有关人员馈赠任何礼品,金额未超过200元,情节较轻的行为; 6.1.2对公司有关人员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及娱乐等活动,金额未超过200元,情节较轻的行为; 6.1.3拖延工期或供货时间,给甲方工作造成影响,情节较轻的; 6.1.4发生一切质量事故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给甲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6.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一年期内不得参与公司招投标及采购等经

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

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 、制订背景 办法》的制订是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作出依法规范。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 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黑名单制度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设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同样符合国务院其他文件的明确要求,《办法》的出台使得 黑名单在制度层面有了保障。 办法》共条,主要规定了制订的目的依据、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的定义、工商内部的管辖分工、黑名单的列入情 形和列入程序、黑名单的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 异议和救济等内容。、列入情形《办法》列明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可以将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的十种情形分别为:(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 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 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 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八)因商标侵权行 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被决定停止受理 商标代理业务的;(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五种情形下,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即如果企业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搭售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在两年内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则该企业可以被列入黑名单。另外,在第七种情形下,如果企业存在广告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商品性能或服务内容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假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商品或服务效果等《广告法》明确禁止的虚假广告行为,且在两年内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企业发布的虚假广告造

恒大集团供应商管理-恒大制度-采购管理

恒大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CM-X-2020 恒大集团 供应商管理制度 (试行稿)

目录 1. 引言 (2) 2. 术语和定义 (2) 3. 职责 (3) 4. 具体要求 (6) 附件1:集采供应商评价表 (20) 1.引言 1.1为建立对与恒大集团各项目相关的供应商的评价机制,明确 对供应商的评价要求,统一评价标准,保证评价结果全面、系统、公开、公平、公正。 1.2通过对供应商评价制度的制定,建立集团对各类供应商的评 价机制、分级管理制度,督促供应商搭架高效、有序、适合与恒大集团合作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体系,使其与各项目沟通顺畅,保障运营计划顺利实施,促进与合作供应商能够建立长期稳定的伙伴关系。 1.3各区域公司参照本制度相关要求,制定适合本区域公司的实 施细则,并报集团备案。

2.术语和定义 2.1集团集中采购供应商评价 是指由集团、区域、项目公司对集团集中采购材料设备类供应商履约情况、配合服务情况进行的评价。 2.2总包类供应商评价 是指由区域、项目公司对各自项目的土建总包、精装总包单位履约情况、配合服务情况进行的评价。 2.3甲分包类供应商评价 是指由区域、项目公司对各自项目的幕墙门窗工程、景观工程等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配合服务情况进行的评价。 2.4材料设备类供应商评价 是指由区域、项目公司对各自项目的非集团集中采购材料设备类供应商的履约情况、配合服务情况进行的评价。 2.5咨询类供应商评价 是指由区域、项目公司对各自项目的咨询类(包括造价咨询、监理咨询、设计咨询等)供应商的履约情况、配合服务情况进行的评价。(本制度仅先提供造价咨询的评价办法) 2.6供应商分级 依据协议期内集团、区域及项目公司对供应商的评价结果,确定供应商为优秀A级、合格B级、不合格C级。

“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白瀛杨维汉陈菲)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一直是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10日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说,去年 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行公开曝光;对7.2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约20%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王凤英认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一定的滞后性,国内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失信成本过低,导致如恶意欠薪和逃废银行债务等社会信用缺失的状况屡有发生。 基于此,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去年,全国法院建立了“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人民法院逐步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说,将“失信者黑名单”对外公布曝光,对其名誉、声誉产生影响并进行信用惩戒,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 不久前,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者被执行人进一步采取惩戒措施,包括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

代表委员们认为,这些举措是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强有力措施,对失信行为“出重拳、下猛药”,必将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介绍,法院全面推进与金融机构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协助执行部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 司法部门通过金融手段来惩治失信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已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达成信用惩戒协议,由这些金融机构在贷款和发放信用卡等事项上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限制措施。 据了解,截至今年1月底,签署协议的银行已限制1.1万余人次办理各类金融业务。截至今年2月13日8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点击率已达300余万次。 全国人大代表陈海啸说,将“失信者黑名单”对外公布曝光,并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有力的威慑,大大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使其付出应有代价,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债务。这有利于形成一套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这正是破解执行难最有效的机制。

供应商管理办法(3)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的监督管理,使采购的各类材料能够满足集团生产需求,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利用供应商的资源,选择信誉好、能力强、业绩优的供应商进入集团采购平台,建立集团合格供应商名录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入集团采购市场的大宗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采购中心是集团供应商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相关规定,制订集团供应商准入标准及管理办法; (二)收集备案直管项目经理部和直属单位上报的供应商名录,整理集团合格供应商名录库; (三)组织集团相关部门对新进入集中采购的供应商进行评审; (四)及时、准确地对供应商名录库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五)对禁止进入集团的供应商,将其列入黑名单,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并在集团内网公示; (六)对供应商名录库的使用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直属单位安全生产部(材料设备部)是直属单位所属项目供应商的管理

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及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供应商准入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收集本单位合格供应商申请资料,并组织内部评定,对正在合作的供应商进行评级打分,建立本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库; (三)协助集团采购中心对供应商的抽查并更新名录库; (四)及时、准确地向集团采购中心报送合格供应商名录及其相关资料; (五)及时、如实地向集团采购中心报送禁止进入本单位领域供应市场的供应商黑名单,并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 (六)对本单位供应商名录库的使用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供应商的准入管理 第五条推进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其目的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合格供应商的确定、评价过程实施控制,选择符合集团要求的优质供应商。 第六条可以从任何合法渠道获取供应商的信息(媒体、广告、个人和部门的推荐、供应商的自荐等)。 第七条供应商的准入评审程序如下: (一)根据供应商信息,整理供应商申请资料,填写供应商考察评审表,将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 (二)组织对正在合作的供应商进行评级打分,填写供应商年度评级打分表,将不合格供应商列入D类黑名单; (三)整理所有表格和资料建立供应商资信评估报告,作为合格供应商名录备案资料录入供应商名录库;

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试行

编号:CA/CGB-052-2012 签发:王振勃 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 (试行) 2012年9月29日发布 2012年11月1日实施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采购部发布

前言 本办法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预算、投资、产权、成本》,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一汽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编制,目的是为了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保证集团公司采购业务顺利实施,培育核心供应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是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采购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集团采购部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王笑言田勇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采购部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机电产品、非生产用材、建安工程类供应商禁入管理。 2 术语定义(无) 3 职责 3.1 集团采购部职责 3.1.1 负责《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制订与完善。 3.1.2 负责按照《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选择供应商。 3.1.3 负责对职能部、子公司采购部门执行《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3.1.4 负责对违规供应商信息材料进行核实。 3.1.5 负责收集与维护禁入供应商档案信息,形成供应商“黑名单”并进行通报。 3.2 集团审计部职责 3.2.1 负责对《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2.2 负责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违反《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通报集团采购部。 3.3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职责 3.3.1 负责对职能部、子公司采购部门执行《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3.3.2 负责参与供应商“黑名单”的审核。

诚信体系建设黑名单制度与企业风险管理.doc

诚信体系建设——黑名单制度与企业风险管理1诚信体系建设——黑名单制度与企业风险管理 黑名单制度是通过合法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企业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惩戒机制,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种有力的手段。随着黑名单制度在我国逐渐被强化和推进,企业必须对此加以关注和研究,以避免经营风险。 一、黑名单的起源和发展 黑名单最早来源于西方的教育机构。早在中世纪,英国的牛津和剑桥等大学,将那些不端行为的学生的姓名、行为列案记录在黑皮书上,谁的名字上了黑皮书,就会在相当时间内名誉扫地。学生们对此十分害怕,常常小心谨慎,严防越轨行为的发生。这个方法后来被英国商人借用以惩戒那些不讲信用的顾客。19世纪20年代,面对很多绅士定做服装,而后欠款不还的现象,伦敦裁缝为了保护其自身利益,创立了一个交流客户支付习惯信息的机制,将欠钱不还的顾客列在黑皮书上,互相转告,让那些欠账的人在别的商店也做不了衣服。后来,其他行业的商人们争相仿效,随后黑名单便在工厂主和商店老板之间逐渐传来传去,这也成为后来西方国家征信制度的雏形。 目前,黑名单制度被广泛应用。2004年,世界银行启动了供应商“取消资格”制度,经过10多年的实践,已经产生广泛影响。2011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销售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恶名市场”名单,将30多个全球互联网和实体市场列入其中。还有比较典型的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发布的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反药品法规的法人或自然人实施禁令,禁止他们参与制药行业中与上市药品有关的任何活动。 在我国,黑名单制度在司法、海关、航空、卫生等多个领域也被日益重

视,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成为有关行政部门的一种有效的监管方法。例如我国药品管理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黑名单制度,以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都是典型的黑名单制度。 二、黑名单制度的作用及影响 初步分析来看,尽管黑名单发布的实施主体、实施目的、维护利益、依据等方面都有着诸多的不同,但呈现以下一些共性:第一,黑名单的对象发生了违法或违约、违规等不良行为;第二,对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造成损害或损失,黑名单针对的行为在情节上具有严重性和危害性;第三,通过向公众发布,利用社会监督的方式促使其改正;第四,对失信主体的惩罚、限制或者信用的贬损,对其和社会公众起到震慑教育作用,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种有力和有效的手段。 从我国立法的实践来看,行政部门实施黑名单制度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对经济主体交易的诚信行为进行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颁布,使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范;各部门、各地方相继颁布了一些行业信用和地方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 国内黑名单制度主要有行为不规范和技术标准不合格两类。第一,行为不规范,即企业、个人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最高法院2013年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将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当年底已经有3 万余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第二,技术标准不合格,主要是在一些标准化管理的领域,如食品卫生、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领域,因为产品不符合国 家、地方、行业强制的技术标准而使企业上了行政黑名单。如国家质检总

万科集团各级采购供应商红黄牌及黑名单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各级采购供应商红黄牌及黑名单管理办法 (V1.0版) 1.目的 规范对于公司各级工程采购供应商的合作管理,促进集团内对于供应商管理的信息共享,提升公司对于工程供应商的管理水准,促进合作的默契度提升,培养优秀的长期合作伙伴,促进合作各方的长远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万科集团、各区域及其参股并负责经营管理的各一线分公司工程类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总包方、装修总包方、各工程分包方、材料设备供应商等。 3.方案内容 备注: 1、如乙方为跨地域经营管理的集团企业,上述方案中的合作方指甲乙双方集团旗下的直接 产生产品与服务合作关系的事业部、子公司等分支经营管理机构; 2、上述对于事项的定性,须有合作各方对于相关事实及描述的书面确认。

4.管理原则 对上述事项和供应商的判断应遵循慎重原则,在严格履行合作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据事实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并给予相应供应商自我改进和提升的空间。 5.申报流程和决策机制 各一线公司采购供应商如出现符合上述管理标准的事项,由各一线公司采购管理部门经本公司分管工程、采购的管理层批准后,即时将处罚建议申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各区域本部相关负责人; 各区域采购供应商如出现符合上述管理标准的事项,由各区域本部经本区域分管工程质量的管理层批准后,即时将处罚建议申报集团工程管理部; 集团采购供应商如出现符合上述管理标准的事项,由集团采购管理部即时将处罚建议申报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及相关对接人。 集团工程管理部召集不定期沟通会,就上述申报与各申报单位进行沟通讨论,并形成决议。如沟通会决议为给予相应供应商黄牌、红牌或列入黑名单,将报分管工程质量的集团管理层批准后,在集团范围内发布信息,并监督落实。6.生效时间及解释权归属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新的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终止。由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集团工程管理部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黑名单制度与企业风险管理

羇黑名单制度与企业风险管理 羃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随着经济领域的各种失信问题日益突出,社会道德缺失现象不断蔓延,作为治理市场失灵问题的一项重要的管制工具,黑名单制度日益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从制度归属来看,黑名单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中失信惩戒机制中的管理范畴,是通过合法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其不良信用记录的惩戒机制,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种有力和有效的手段。在现实中,黑名单制度不仅发挥传统的道德和舆论监督的压力效应,对失信主体起到惩罚作用,增加其失信成本,有效防范市场经济中失信行为,从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当前,由于我国法制不完善,黑名单制度的强化趋势也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因此,企业应该从战略发展的高度,充分重视黑名单制度的潜在影响,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防范信用风险,充分利用诚信和信用的稀缺资源优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肀一、黑名单的起源和发展 蚇黑名单最早来源于西方的教育机构。早在中世纪,英国的牛津和剑桥等大学,将那些不端行为的学生的姓名、行为列案记录在黑皮书上,谁的名字上了黑皮书,名单的公布致使这些人在相当时间内名誉扫地。学生们对学校的这一规定十分害怕,常常小心谨慎,严防越轨行为的发生。这个方法后来被英国商人借用以惩戒那些时常赊欠不还、不守合同、不讲信用的顾客。19世纪20年代,面对很多绅士定做服装,而随后欠款不还的现象,很多伦敦裁缝为了保护其自身利益,创立了一个交流客户支付习惯信息的机制,将欠钱不还的顾客列在黑皮书上,互相转告,让那些欠账的人在别的商店也做不了衣服。后来,其他行业的商人们争相仿效,随后黑名单便在工厂主和商店老板之间逐渐传来传去,这也产生后来西方国家征信制度的雏形。因此,从起源来看,黑名单起初就是对失信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 膀目前,黑名单制度被广泛应用。2004年,世界银行启动了供应商“取消资格”制度(DebarmentProcesses),经过10多年的实践,已经产生广泛影响。2011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销售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恶名市场”(notoriousmarkets)名单,将30多个全球互联网和实体市场列入其中。还有比较典型的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发布的黑名单制度,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

公司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破产律师刘洋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的大家通常讲的“信用黑名单”,对公司的法定代表有没有影响?很多人对此存在错误的认识。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 ●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 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 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 信系统中记录。 上述规定只提到了公司,并不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非也!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 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 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

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 目的:为规范公司供应商管理,提高公司经营合理化水平,加强信息共享,降低供应成本,增强供应安全系数及供应可靠性,实现使之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范围:本公司物资采购、供应、加工等相关方的活动管理及评价工作,均悉依本制度执行。 职责: 1、质量管理部、市场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2、市场部负责对供应商的交期进行考核。 3、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供应商的品质、服务进行考核。 4、市场部负责对从供应商的价格进行考核。 5、总经理负责合格供应商的审批工作。 供应商管理细则 一、供应商基本资料 应由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基本资料表》。该表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信息: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E-mail、网址、负责人、联系人、经营形态、市场分布、目标客户、人力资源状况、一般纳税人等。 2、产品信息:产品经营范围、目前主推产品、我司感兴趣的产品。 3、竞争力评估:品牌、品质、设计、价格、综合管理水平、综合竞争力等。 4、综合信息:库存情况、报价说明、付款方式、物流、配合度、估计与我司的合作前景、客户照片、附件资料等。 二、供应商调查 (一)供应商调查程序 1、市场部实施采购前,应优先对公司物资合格供应商目录上的合格供应商进行考察,通过市场调查,了解供方产品质量、企业信息、售后服务等详细情况,初步确定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供应商作为候选方,并做好《供应商评估表》。

2、由运营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市场部人员组成供应商调查小组,对供应商实施调查评价,并填写《供应商评估表》。 3、评价结果由各部门做出建议,公司领导确定,合格的供应商进入《合格供应商目录》。 (二)供应商调查评价。 1、总体情况。 对供应商所提供的企业相关信息,市场部依据下列因素作出相应评价:(1)企业知识度。 (2)管理层稳定性。 (3)供货能力。 (4)市场接受程度。 (5)地理位置。 (6)市场地位。 2、生产制造。 对供应商所提供生产制造的相关信息,市场部依据下列因素作出相应评价: (1)生产能力。 (2)生产技术及设备。 (3)生产员工素质。 (4)生产制造过程控制。 3、技术研发。 对供应商所提供技术研发的相关信息,品质部、市场部依据下列因素作出相应评价: (1)研发业绩。 (2)技术资料完整性。 (3)样品提供及时性。 4、质量管理。 对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品质,由质量管理部依据下列因素作出相应评价:(1)质量管理体系。 (2)质量控制过程。 (3)产品质量总体合格率。 (4)质量改进。

医用耗材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医用耗材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用耗材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对医用耗材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1、黑名单供应商的界定与范围: ①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招标、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供应商。 ②凡是在医院招标及采购中有上述行为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均列入黑名单。 2、供应商划入黑名单的依据和标准: ①一切商业贿赂行为; ②在招投标过程中或物资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③严重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供货时间的不诚信行为; ④在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⑤不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不良行为; ⑥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3、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 ①采购办与党委办公室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②设备科负责建立供应商评估表,并建立供应商黑名单; - 1 -

③每半年须对供应商做一次综合评估,建立评估档案和更新黑名单名录。 ④每半年更新一次供应商黑名单,于院内网上公示; 5、黑名单供应商惩戒标准及措施: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一年内不得参与医院的招投标及采购等业务往来。 ①对医院有关人员馈赠礼品、提供宴请等,违反医院廉政协议情节相对较重的; 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给医院医疗业务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 ③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故意以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投诉的; ④拒不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函的; ⑤弄虚作假,虚报资质业绩或以其他欺诈方式骗取中标的; ⑥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无理的附加条件或擅自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制三年以内或以上,直至永久不得参与医院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①冒用领导名义与供应采购、招标部门联系洽谈业务的; ②因供应商违反诚信交易承诺,造成医院相关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职务犯罪的; ③不遵守采购招标规则,在采购招标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陷害、相互串通投标等行为的; ④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⑤拒不接受监督的。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2、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 2 -

谈谈企业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库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谈谈企业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库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仙游县工商局郑国钟 一、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库制度的必要性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法人,对内是企业一切事务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因此建立与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库制度,实现对法定代表人信用的监管,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之一。 (一)实施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是企业登记监管部门履职的内在要求。法定代表人是重要的企业登记事项,但其登记监管却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表现在:一是法定代表人准入和退出制度执行还不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配套制度不健全,《公司法》第147条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所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得到很好落实;二是法定代表人登记确权纠纷越来越频繁,给登记机关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三是法定代表人不履行企业清算等法定职责、登记时弄虚作假等失信违法行为履有发生,破坏了正常的登记秩序。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库制度,实施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我们工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监管职能。 (二)实施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是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客观需求。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的第一责任人,

拥有直接控制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权力。因此,企业的信用状况很大程度上处决于法定代表人的经营素质、诚信理念、思维定位等因素。加强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强化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意识,是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随着公司制度的普及,由于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使得公司在决策过程敢于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经营活动,因为高风险损失可以通过破产、注销转嫁给债权人或社会。违法失信行为作为一种高风险、高收益行为就很有可能成为企业的“理性”选择。只有加强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建立法定代表人信用档案,把企业信用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关联起来,才能弥补公司制度的缺陷,促进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实施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是深化和拓展工商职能的有效手段。企业法人只是“虚拟”的人,对于很多企业,法定代表人才是真正在背后“操作”的人。因此,法定代表人才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真正主体,才是企业财富真正的创造者之一。如何监管与服务两手抓,培育一支高品质、高素质的法定代表人队伍,既是实现市场主体监管到位,提升工商监管权威的重要方面,又是工商部门服务企业、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具体体现。同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库制度建立过程中我们也应当注重柔性监管与刚性执法、教育引导和限制淘汰的有机结合,把对法定代表人的监管和服务很好地统一起来,从而成为拓展和深化工商监管和服务职能的有效载体。

招标管理办法

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文件 同煤天建钢铁行政字(2015)第35号 ★ 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版) 各厂、处、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材料物资、备品备件采购及各类中介服务的招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同煤经经管字【2013】929号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所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配件采购、各类中介服务招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招标,包括工程施工、物资采购、中介服务三类项目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原则。各类招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主体单位和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接受招标监督委员会

的监督。招标监督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招标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 第六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不招标的,可采取直接谈判方式与比选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同。 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直接谈判。项目主体单位邀请一个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谈判。 比选竞争性谈判。项目主体单位邀请二个或二个以上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比选式竞争性谈判。 第七条框架协议招标 框架协议招标作为招标的一种创新和特有形式,分两步进行。主要适用于材料、配件招标采购。 第一步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范围,签订框架协议,协议中只约定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不约定价格。第二步通过直接谈判和竞价方式从合格供应商范围内选取中标人并确定具体合同的数量和价格。 做好框架协议招标的同时,招标主体单位必须加强对供应商合同履约质量的跟踪,并及时反馈招标委员会办公室,逐步建立“黑名单”式的淘汰机制,经过不断的优胜劣汰,提高招标采购的性价比。 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内,增加合格供应商的,必须经过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察后,根据供应商准入规定,以书面形式报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入选。 第八条招标、比选、谈判规模标准 (一)、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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