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清真食品进行清真认证很方便

出口清真食品进行清真认证很方便
出口清真食品进行清真认证很方便

出口清真食品进行清真认证很方便

清真食品的清真认证,是指按照伊斯兰教规定的标准,认定生产加工的食品是否符合“哈俩里”(符合伊斯兰教法,阿文:????;英文:Halal)的要求。进行“哈俩里”(清真)认证,是我国清真食品进入国际穆斯林食品市场的通行证。

清真食品清真认证的申报的程序

(1)打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网站,点击眉栏的“清真认证”下载表格。

(2)根据表格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填写表格时要把主料、辅料填写齐全。

(3)通过邮箱递交申请。递交申请时要把主辅料中要求提供清真认证的证书复印件附上。

(4)组织考查。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派员进行考查,并写出考查报告。

(5)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专题会议按照伊斯兰教法进行分

析审定。

(6)向审查通过的申请企业发出清真认证通知。

(7)企业缴费。

(8)制作清真证书并寄发证书。

清真认证已形成网络

进行清真食品的清真认证已经形成网络,由中国伊斯兰教协

会统一出具“哈俩里”(清真)证书,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共同监督、指导、检查,地方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

清真认证的企业在清真事务管理要做到“五有”

“五有”就是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培训、有检查。

(1)有机构,就是认证企业要成立清真事务管理办公室。

(2)有人员,就是要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肉食类企业必须要有专职人员。关键岗位(主要指主管领导、研发、采购、仓储、销售、车间主任等)一定配备专职人员。专职人员中和关键岗位要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人员。

(3)有制度,就是要有保证清真食品生产确保清真的规章制度。要像制定质量管理制度一样制定清真管理制度。

(4)有培训,就是要对全体人员进行清真知识方面的培训,增强认证企业清真意识和认真执行清真标准的自觉性。清真食品知识的宣传教育要经常进行。

(5)有检查,就是要经常对执行清真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随时或定期进行分析。检查要有检查记录。

对认证的清真食品要求实现“两个安全”

清真(哈俩里)食品的认证要实现“两个安全”。一是普遍意义上的食品安全。也就是要达到物理的、化学的、洁净度的标准。达到了这些标准,对身体没有伤害,也就达到了食品安全。二是信仰安全。就是要达到《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规定的

清真(哈俩里)标准。达到了清真(哈俩里)标准,对信仰没有伤害,也就达到了信仰安全。食品安全和信仰安全同等重要。食品安全发生问题,给食用者带来的是身体上的直接伤害,轻则产生不良反应,重则危及生命;信仰安全发生问题,给穆斯林消费者带来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虽然不会伤及生命,但精神的创伤却会持续很久。对穆斯林来说,“两个安全”同等重要;对国家来说,这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际声誉。清真食品清真不清是近年来清真食品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引发清真食品事件的主要导火索。清真认证,就是按照清真标准的要求,通过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教育、指导、监督、检查等方法,确保清真食品符合清真标准,保证清真食品的清真品质。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 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穆斯林,阿拉伯语音译,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 3.2 穆斯林饮食规约,在清真(HALAL)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饮食规约。 3.3清真(HALAL) 伊斯兰教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4清真食品,伊斯兰教法许可的食品。 3.5穆斯林禁忌成分,穆斯林饮食规约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4 总则 4.1 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4.2 本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本标准认证的清真食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 4.3 本标准促进与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对接、互认。 4.4 本标准是清真食品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清真安全保障的技术规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河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1.29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2号)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省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摊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靖康源清汤肉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靖康源清汤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靖康源清汤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羊肉、牛肉、驴肉为原料,经精选、浸泡、清洗、切块、预煮、冷却、切片,腌制、在经分装、真空包装、高温灭菌,配以脱水蔬菜包(脱水白萝卜、脱水蒜苗、脱水香菜)、粉丝包、调味料包、辣椒油包经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方便食品靖康源清汤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0157:H7/NM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注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注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900 白胡椒(ISO959-2:1998,IDT)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所、队: 为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定义和管理清真食品,严格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不含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更不能把“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切实防止清真泛化,规范清真食品经营行为。 二、工作目标 以清真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通过扎实有效的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当前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泛化和冒用“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10月26日—11月1日)。制定清真食品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检查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各相关科室、所、队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方案的整治要求,开展专项

整治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26日前)。及时收集专项整治有关资料,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四、职责分工 1.以清真餐厅和清真食品销售网点、冷库、摊贩、农贸市场、超市为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清真食品经营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严查无证照从事清真食品经营行为。 责任部门:餐饮科、食品科、稽查大队、集贸大队、各所 2.要求超市设立清真食品专区、专柜,对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进行分类摆放,并保持一定距离。对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没有设立专区、专柜或标识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整改。 责任部门:食品科、各所 3.检查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清真餐饮服务单位原辅料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记录等自律制度,要求其进货时必须索取相关单位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对来源不清,清真食品准入证明不实的及时通报民宗局,并积极配合民宗局做好查处工作,确保清真食品真正“清真”。 责任部门:食品科、餐饮科、集贸大队、各所 4.加强对包装物印刷、广告企业承印、发布有“清真”标识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图案标识以及包装物和广告行为的管理。 责任部门:市管科、公平交易科 5.对检查中发现不含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而使用“清真”标识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县总人口19.1万人,有维吾尔、汉、回、柯尔克孜等19个民族,其中:维吾尔族95%以上,有清真餐饮习惯的少数民族约占97%,全县共有清真食品经营点121个,其中,第一批申请清真标志牌的餐饮点有11家。多年来,**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得到了尊重,清真饮食业也获得了蓬勃发展,极大地方便了各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为我县扩大开放,搞活经济、促进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我县个别餐饮行业未经批准,擅自悬挂“清真”标志,给我县清真餐饮行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为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管好清真食品市场,促进清真餐饮业的健康发展,巩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太好局面。现就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积极教育引导清真食品行业,立足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发展,促进**县经济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领导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特成立**县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办公室主任由阿克尼亚孜〃巴克同志兼任。 三、实施的依据 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纠纷行为”。“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条款,我国宪法这一规定是制定本实施方案的根本法律依据。 2、法规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

清真产品-清真食品通则

GCC标准化组织(GSO)GSO 2055-1/2015 (E)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 GSO董事会批准日期:29/5/1430h (24/5/2009) 发布状态:技术法规

海湾合作委员会标准化组织(GSO)是海湾合作委员会 成员国的区域或国家标准机构。GSO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 专门技术委员会(TCS)制定发布海湾标准和技术法规。GSO 通过TC(5)委员会的技术方案《食品和和农产品标准技术 委员会》,更新了《GSO技术规程》第1号。GSO2055-1\2009“清真食品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技术法规已由阿联酋起草。本技术规程已于23/01/1437h(05/11/2015)召开的GSO董 事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该标准取代GSO2055-1/2009。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 1.领域 本标准只针对清真食品的通用要求,清真食品食品链的每个阶段都应遵守,包括:接收、准备、预制、包装、包封,说明卡及其卡的清晰阐述、流通、运输、分配、储存、展示、清真食品的服务。 2.附加资料 2.1 GSO 993 依据伊斯兰教法断法动物屠宰要求。 2.2 GSO 2055-2 清真产品-第二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 要求。 2.3 GSO 2055-3 清真产品-第三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 关于认可机构的要求。 2.4 GSO/CAC/RCP 58 肉类健康运行记录。 2.5 GSO 1694 饮食健康通用规定。 2.6 GSO 9 包装食品原料卡。 3.术语和定义 就本标准而言,下列术语和定义如下: 3.1 伊斯兰教法 指降世给先知穆罕默德 (愿真主赞美他)有关信仰、情感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 (1998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 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12月2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和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具有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民族。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生产的肉食、肉制品、乳制品、冷食、糕点、糖果等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单位内设的清真餐厅(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是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卫生、工商、城建、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单位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有一名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其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必须是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其中,从事肉类制品的,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4 0%;从事餐饮业的,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30%;其他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单位其原料和成品采购、保管的主要人员,必须由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储存、生产、加工、销售等主要岗位和环节,必须由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监督。

推荐-论清真食品包装 精品

论清真食品包装 论清真食i:口11::1包装衣 李国芳姜涛焦育荣(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技术推广站) 摘要:清真食品从原料选择,加工制作,包装印刷,整个过程都具有一系 列地特殊要求.加强规范清真食品进入流通市场前的包装印刷环节,具有现实需求性. 关键词:清真食品包装印刷 1民族特色经济发展所需 全世界有15.7亿穆斯林,清真食品市场年贸易额高达2.1万亿 美元,平均年增长10%以上:清真食品以其"绿色,纯净,无污染"的 优良品质和富有特色的饮食文化内涵迎合了现代人对健康食品的新 需求,不仅为穆斯林群众所钟爱,而且深受其他民族群体的喜爱. 我国56个民族中,有1O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拥有2000多万 穆斯林人口,有着1200多年的清真食品生产的悠久历史.自改革开 放以来,"清真产业"发展势头很猛. 清真食品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的特色优势产业,也是宁夏构 建内陆开放型经济,实施面向穆斯林国家和地区开放与合作的产业 基础.加快推进清真食品质量标;隹和认证体系建设.在《宁夏回族自 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制定清真食品屠宰加 工,化妆品,保健品,药品,添加剂,配料,包装运输等相关标准和认证 细则.能从本质上促进开拓清真食品海外市场,提高清真食品在穆斯 林国家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以及市场占有率.为此,研究编制《清真产 业》包装印刷企业标准体系,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 证通则》,极具现实性,必要性,市场迫切需求性和挑战性 2包装印刷业自身发展所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包装工业发展迅速.目前,包装印刷业每 年要承担全国近5万亿元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近5千亿美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穆斯林,阿拉伯语音译,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 3.2 穆斯林饮食规约,在清真(HALAL)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饮食规约。 3.3清真(HALAL) 伊斯兰教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4清真食品,伊斯兰教法许可的食品。 3.5穆斯林禁忌成分,穆斯林饮食规约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4 总则 4.1 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4.2 本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本标准认证的清真食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 4.3 本标准促进与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对接、互认。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临夏县教育系统实施《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实施情况的汇报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制定的一部富有民族特色的自主性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行,对于规范我省清真食品市场秩序,保护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清真饮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和清真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 教育系统依法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食堂共有家,从业人员有人,小卖铺家。经营的清真食堂及时办理了《餐饮业许可证》个,从业人员健康证个,对从业人员培训累计人次。学校营养餐按《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进行招标,审查招标企业资质的时候,必须要有清真食品监制资格的企业。确保全县学生吃到的蛋、奶、饼为清真食品,让少数民族学生放心食用。 二、所做的工作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 教育系统启动了“宣传月”活动,各学校按照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为《条例》的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教育系统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分类指导,加强对执法人员、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意识,提高监管能力和自律水平。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规模较大的清真食品和餐饮食堂都重视对员工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和政策法规常

识教育,规模较小的也能够按照要求依法经营,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 (二)建章立制,日常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为贯彻实施《条例》,教育系统探索出一些好的做法,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促进《条例》全面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在《清真食品准营证》发放上,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在食堂《餐饮许可证》的年检和从业人员体检中加大审查力度,在清真食品经营中推行进货查验、定期清理库存、退市召回制度和进销货台帐、进销货票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这些好的做法和规定,有力的提高了清真食品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通过检查了解到,规模较大的清真食品食堂,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人员都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超市和小卖部都设立了清真食品专营区,配置了清真食品专柜,设立“清真”标示牌,提示消费者正确选购。 (三)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教育局、食药局、卫生局有针对性的开展了5次专项整治活动,有效的解决了在清真食品中使用非法添加剂、擅打“清真”标识,这些变“管理”为“服务”的为民、便民措施,受到广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群众的好评。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条例》宣传深度和广度还不够 《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各类学校做了大量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实施的情况来看,仍然有部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条例》具体规定掌

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监制认证工作暂行规则

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监制认证工作暂行 规则 (2012年4月9日一届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贯彻《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监制管理条例》,规范省伊协的清真食品监制工作,按照中国伊协的有关规定,参照兄弟省市伊协的有关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本办法所称的清真食品是指按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屠宰和生产的回、维等穆斯林民族的食品、副食品、调味品、饮料等。清真食品的监制认证工作由省伊协清真食品事务委员会负责。 第一章监制目的 第一条做好清真食品监制管理是服务浙江经济、促进外贸出口、拉动内需消费、 利国利民利教的大事,是省伊协挖掘自养潜力、拓展自养收入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规范清真食品监制管理是维护穆斯林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的需要,是协助党和政府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规的体现。 第三条加强清真食品监制管理是满足和丰富国内外穆斯林生活需求,以确保浙江 清真食品合法、安全,维护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信誉。 第四条完善清真食品监制管理有利于促进伊斯兰饮食文化的有效传承和发扬光大,是服务浙江文化大省建设的具体体现。 第二章监制对象 第五条凡在我省范围内生产制造清真食品、需要提供清真监制认证服务的生产单位,省伊协均可对其产品进行清真监制认证。 第六条外省或国外商户因产品链关系的特殊需要,省伊协亦可对其产品进行监制 认证。 第三章监制规程 第七条生产单位申请清真监制时,应填写清真食品生产监制申请表,提供工商营 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原辅材料来源、产品成份表、生产流程图、清真样品及生产人员配置表,由省伊协审核。 第八条省伊协收到监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初步审核后,派出两名以上专职人员前 往生产单位按照伊斯兰教教法的规定,实地考查产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并提出清真食品生产、存贮、运输等环节的规范要求。 第九条根据中国伊协清真食品监制条例规定,清真食品生产单位在进货、保管、 生产线等岗位,回族、维吾尔族等穆斯林职工人数原则上应不得少于25%。特殊情况 经省伊协同意也可通过强化培训、加强检查、暂押保证金、省伊协派驻人员等形式来加以完善。生产单位委托省伊协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要登记造册备查。 第十条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清真食品监制协议,省伊协发 放《清真证书》,授权生产单位使用专用“清真标识”,并报省民宗委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7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九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9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17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清真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称生产、经营)的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食品。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是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为基础,参考国际上有关清真食品认证标准,在广泛征求各地宗教团体、食品监管及标准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的5省区联盟认证标准。随着国内清真产业的快速发展及国际清真产品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为充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饮食习俗,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保障广大穆斯林群众的食品安全与健康,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起,甘肃、青海、陕西、云南四省区民委、质监局响应,于2012年9月12日在宁夏银川成立了清真食品认证地方联盟,并在广泛征求五省(区)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由五省区分别以地方标准形式在统一时间发布,统一实施。《清真食品认证通则》联盟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将实现清真产品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和国际化,促进国内清真产业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并实现与世界穆斯林各国的清真标准对接与互认。将有效弥补清真食品认证方面的空白,对于解决清真食品认证难和管理难的问题将会提供重要的标准依据和技术性支撑,对于发展陕西省清真食品产业、拓宽清真食品的国际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目前已由宁夏、云南、陕西、天津、青海、甘肃、河南、四川等八个省市的民委和质监局统一发布、生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穆斯林 阿拉伯语音译,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 3.2

清真产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清真产品生产有关的人员。 3. 权责 3.1 生产部 3.1.1 负责生产人员管理及监督,以杜绝违反本制度的现象出现; 3.1.2 负责对违反本制度的在线人员提报惩处; 3.1.3 负责员工在岗培训,使员工了解本制度及其它文件规定的伊斯兰 禁忌行为。 3.2 品保部 3.2.1 对原料进行管控,杜绝违反穆斯林禁忌的原料流入; 3.2.2 定期对各部门记录填写的有效性、及时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3.2.3 异常的妥善处理,及鉴定报废有违穆斯林禁忌的异常品; 3.2.4 负责清真制度的维护及证照办理; 3.3 管理部 3.3.1 按本制度接收所采购的原物料与不合格品退回; 3.3.2 各类物品应定置摆放,适当隔离,标识清楚; 3.3.3 运输车辆检查,防止到货和出货的运输车辆出现异常情况; 3.3.4 调查符合本公司清真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供方; 4. 定义 4.1 清真:Halal的中文译称,本意是“合法的”,即符合穆斯林生活 习惯和需求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食品、药品、化妆品添加 剂。 4.2 禁忌: 4.2.1 以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a)猪类; b)狗、蛇、鼠、猫和猴类; c)带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类动物,如狮、虎、熊及类似动物;

d)带利爪的掠食类鸟类,如鹰、秃鹫及类似鸟类: e)害虫类,如蜈蚣、蝎子及类似动物; f) 伊斯兰教禁止杀害的动物,如蚂蚁、蜜蜂和啄木鸟; g)一般令人讨厌的动物,如虱子、苍蝇等类似动物; h)青蛙、鳄鱼等两栖动物; i)骡、驴类; j)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屠宰的任何可食动物; k)除肉类和肝脏等器官自带之外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 m)其他禁忌动物及衍生物; n)将上述动物体上任何成分加入食品的。 4.2.2 以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使人兴奋并对人有毒害的植物(毒素和有害物经过处理被排除的 不在限制之内)。 4.2.3 饮料: a)含有酒精和以酒命名的饮料: b)令人兴奋并对人有害的饮料。 5. 内容 5.1 生产部 5.1.1 在清真食品生产区域,任何人员不得携带、制作、食用、存放禁 忌的食品; 5.1.2 清真食品的生产配方不得含有猪肉及其制品、酒等清真禁忌成分; 5.1.3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 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和禁忌物。 具体要求: ※液体车间: a)更衣间要有独立的清真用的衣柜,鞋柜。 b)生产清真产品专用的工器具架,专用的工器具放置其上,不和与 非清真的混放。包括滤网、勺、漏斗、阀门、配料桶、搅拌器、电 子秤等。 c)生产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的生产区域要有区分标识。

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及清真食品认证要求

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及清真食品认证要求 在国际范围内,《2017-2023年全球清真食品市场价值》报告介绍:2017年清真食品的全球市值约为1.4万亿美元,预计2023年将达到2.6万亿美元。6年期间几乎翻倍的消费额,清真食品显示出其巨大的市场潜力。本期,食品伙伴网为大家介绍清真食品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清真及清真食品 说到清真,从事过此方面认证工作的人可能就能想到一个词“Halal”。Halal是一个阿拉伯语词语,意思是合法或允许。与Halal相反的是Haram,意思是非法或禁止。那为什么一说到Halal,我们会直接将其等同于清真呢? 按照湖南省伊斯兰教协会网站对“清真”一词由来的介绍可知:阿拉伯语中没有“清真”一词,它来自中国古代汉语。“清真”二字最早见于唐代李白的诗词中,意指自然质朴纯洁,摒弃雕琢;明太祖朱元璋更是在其撰写的《御制至圣百字赞》中称赞伊斯兰“清真”;至明代中叶,中国穆斯林学者用“清静无染”、“真乃独一”、“其教至清至真”等来解释伊斯兰教,同时,有的学者给自己的有关阐述伊斯兰教教义的著作冠以“清真”二字,

至此,“清真”一词遂由一般名词变成了中国伊斯兰教的专用名称。 现在我们所讲的“清真”饭店或餐馆是专指伊斯兰饭店或餐馆;“清真”食品则是严格依据伊斯兰教的教规教义、按照信仰伊斯兰教穆斯林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食品。 《国际食品法典“清真”术语使用通用准则》(CXG 24-1997)推荐了在食品标识中采用清真名称所应采取的方法。术语“清真”可被认为是“合法的”。按此规定,清真食品是被认为合法(伊斯兰法律)的食品。该准则中列出了不符合伊斯兰法律的食品类别,主要涉及: (1)包括家猪和野猪在内的12类动物源性食品; (2)致醉和有害的植物源性食品; (3)饮料类(含酒精饮料和各种形式的致醉和有害饮料); (4)所有来自第(1)-(3)条的食品添加剂。 二、什么是清真认证 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理事会(Islamic Food and Nutrition Council of America,简称IFANCA)表示:清真认证是由合格、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消耗品生产的过程,证明它们的

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2月26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11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以清真名义并按照回族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工艺要求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市)县食药、工商、卫生、农业、质监、价格、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三、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中至少有一名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企业的采购、制作、仓库管理、屠宰等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当中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比例,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清真食品产品的性质和生产经营规模具体确定。” 增加一项,作为该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第六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清真食品登记。” 五、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第二款修改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拟生产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式样。” 六、第八条修改为:“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者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清真食品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四款:“领取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登记机关书面报送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领取清真食品登记证后,连续一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机关书面报送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八、第十三条第一款分成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 “第十四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食药、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未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企业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DB53-T 467-2013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DB53/T 467-2013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前言DB53/T467-2016 本标准按照GB/T-2016《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引言:随着国内清真产业的快速发展与国际清真产品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统一包括食品在内的清真产品认证标准,规范清真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广大穆斯林群众的食品安全与健康显得十分迫切。为通过制定清真食品认证标准,实现清真产品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和国际化,促进国内清真产业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实现与世界穆斯林各国的清真标准对接与互认,甘肃、宁夏、青海、陕西、云南五省区民族、质监工作部门参考有关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制定《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并作为五省区的联盟认证标准,分别发布,统一实施。 本标准中清真食品禁忌成分的内容参照国际粮食和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属食品法典委员会通过的《“清真”用词的使用准则》制定。 本标准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商一致,分别在五省区发布实施。 在云南未设立认证机构和制定执行程序前,本标准的执行程序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执行。 1范围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DB53/T467-2016 本标准规范了清真食品认证的术语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要求、清真食品禁忌原料、清真食品加工及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80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11.10 【实施日期】1999.1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199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市民委上报的《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

食品的管理,规范和繁荣清真食品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等十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下同)。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习惯屠宰、采购、生产、销售、贮运的肉禽类、餐饮、糖果、糕点等食品(下同)。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是本市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物价、城建、环保、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族事务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领导成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二)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采购员、保管员、厨师等关键岗位,应当由回族等少数民族担任; (四)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经营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

《郑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农贸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功能提升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农贸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 农贸市场 以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粮油及其制品等。 2.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 (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 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场地环境(一)选址要求 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郑州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 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二)建筑 页脚内容1

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4.5 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 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 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 米。出口不少于2 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 米。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三)面积 农贸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2000 平方米,每处农贸市场的规模宜为2000~3000 平方米。 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 0.8 ~ 1 个,非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8 个,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 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车位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四)装修及场内布局 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室内墙体及立柱四周应铺设瓷砖,高度不低于1.8 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装修材料;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 四、设施设备(一)给排水设施 页脚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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