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个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81个合同法的名词解释81个关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3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

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

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的法律责任。

行合同的义务。 4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约行为的原则。 42、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承租人使用、收益。 43、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的债权的权利。

同。 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

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4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4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合同。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4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5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5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

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务。

效之前而将其撤回。52、(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54、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合同。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5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又称标准合同。5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57、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5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84、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益。 85、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

5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费的合同。

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86、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合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托人。

60、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87、行纪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88: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

6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寻找订立合同付价款的合同。机会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另一

62、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方为居间人。

同一品质的买卖。8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

63、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9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64、易货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91、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

6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92、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

6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

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一方称用水人。偿。 67、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68、供用热力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69、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7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7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72、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7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74、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75、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6、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7、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78、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79、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80、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8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82、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3、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

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 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 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 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 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 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 受此条件的..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 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 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 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 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 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 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 效力的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12、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13、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约: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6、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17、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18、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19、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20、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1、合同债务: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22、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4、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25、交易: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26、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法律行为。 27、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28、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29、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30、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经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31、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名词解释 完美整理版

名词解释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17、预约合同: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8、格式合同: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 20、确定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如保险、赌博合同。 22、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3、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4、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间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去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27、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28、拒绝要约:指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所包含的内容的这样一种意思表示。 29、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新最全)

1.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12.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 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 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21.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23.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 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 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 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 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4.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 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 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 行合同。 25.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 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 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6.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 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 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 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 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 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7.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 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 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 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 为的权利。 28.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 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 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 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29.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 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 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30.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 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 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 人。 31.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 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 务。 32. 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 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 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 的而为给付。 33. 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 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 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 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 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 式即为提存。 34.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 务人合为一体。 35.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 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 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 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 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36.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 债权的意思表示。 37.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的财产责任。 38.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 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 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 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 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39.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 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 40.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 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 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1. 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 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42.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 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3.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 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 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 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44. 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 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 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45.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 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 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 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 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46. 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 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 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 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 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 《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47.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 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 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48.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9. 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共同指向的对象。 50.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 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 卖,而形成的合同。 51.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 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 卖,而形成的合同。 52. 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 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 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53. 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 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 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 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54. 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 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 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 款的为用水人。 55. 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

81个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81个合同法的名词解释81个关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3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 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 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 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 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 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 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 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 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 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合 同。 20、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2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 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 2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 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2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 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27、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 28、撤销权: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课撤销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9、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 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0、主观上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31、无过失:是指相对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合同法名词解释

1 且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 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 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 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 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其实就是承诺。 竞买:指以应价的方式向拍卖人作出应买的意思表示,其实从法律性质上说,竞买才是要约。 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 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 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必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就理应存 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经双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才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那些合 附随义务:指当事人订立合同难免有不周到,不全面之处,而且,现实情况也经常变化,所以,对合同没有约定的事宜,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食用原则或者 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应履行 方当事人产生恐惧闪与之订立合同的行 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 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 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 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 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 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人,第三人随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 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 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 ,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 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 定或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原则不 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 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规范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 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 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 行为。 66、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 (借 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 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 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专门针对合同关系的法律。它 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撤销、无 效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相关的 名词和术语,以下是对合同法中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 第一,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 形式,它构成了约束当事人责任的基础。 第二,当事人。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合同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条件等进行 商议,并通过双方表示意思的方式达成一致的过程。 第四,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合同中所涉及的具体物品、财产或权益,可以是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权益等。 第五,履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的权利 和义务的行为。履行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合同有效性的关键 环节。 第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 行义务,导致合同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 序良俗等原因,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履行和要求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 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九,撤销合同。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等原因,请 求法院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撤销合同的法律行为。 第十,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书面确认等方式,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给第三 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法名词解释涵盖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标的物、履行、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以及合同的变 更和转让等重要概念。了解并熟悉这些名词的含义,对理解和应用合 同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合同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准 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实现合同的合法、有效和顺 利履行。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新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个行为过程。 23.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 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 2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 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 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 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 给付的权利。 2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 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请求。 2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 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 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 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 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和补充。 2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 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为。 3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 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 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3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 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 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 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32.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 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 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33.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 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 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 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 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 提存。 34.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 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35.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 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 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 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 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 示。 36.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 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7.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38.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 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 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 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 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 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39.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 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 务的行为。 40.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 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 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 的义务。 4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 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 则。 42.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 43.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 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 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 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 处理的法律制度。 44.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 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 失的利益。 45.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 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 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 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 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6.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 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 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 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 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 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 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47.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 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 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 一种法律制度。 48.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 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49.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 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50.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以出卖人交付 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 品质的买卖,而形成的合同。 51.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试 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 为条件的买卖,而形成的合同。 52.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 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 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 同等等。 53.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 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 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3.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6.从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 存在,所以从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 7.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 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 8.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 9.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0.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1.为本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1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 的合同。 13.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 14.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为预约。 15.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 16.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17.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8.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19.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20.承诺适格:所谓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 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根绝发生效力之前, 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22.要约的存续时间:就是指要约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23.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2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 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达。 2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26.承诺迟到:在承诺期满前发出承诺,但到承诺期届满后才到达要约人的,即应称之为承诺迟 到。 27.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通知或公告,公开地向特定的数人或不特定 的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 28.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的报价的行为。 29.格式合同:通过附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双称定型化合同,或叫标准合 同、定式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撰写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须与对方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 30.开标:是指招标人在其召开的邀请所有投票人出席的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所投 标的标书的内容。 31.验标:是指在开标后验证标书的效力对其中不具备投票者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达的标书,招标人即可宣布其无效。 32.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定程序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认定自己满意的投标人。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规范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在合同法中存在着许多专业术语,下面对其中一些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指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相互义务的协议,用以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当事人:指订立合同的各方,包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3. 甲方: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提供方。 4. 乙方:合同中享有权益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受益方。 5. 成立:指合同主要条款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后,即被视为成立。 6. 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7. 变更:指合同生效后,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8. 解除:指根据法定情形或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 9. 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

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责任。 10. 不当得利:当事人违约取得的因果关系上的财产利益,补 偿给守约方,以消除违约的不公平。 11. 立约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 诚实守信的行为和诚实信用的态度。 12. 合同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含义的确认和确定。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14.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在一定的事项成就或者不成 就之前都没有效力,直到事项发生或者不发生才生效。 15. 无效合同:法律规定为无效的合同,即合同在成立时就被 认为没有约束力。 16. 合同竞标:指供应商在为项目提供报价和服务时,根据项 目需求进行竞争,以确定合同是否由其承包。 17. 银行保函:银行为保证合同履行而签署的保函文件,即向 受益人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一定的担保。 18. 商业秘密:商业领域中保持机密的信息,其知识和使用可 能产生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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