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税法体系

浅谈我国的税法体系
浅谈我国的税法体系

浅谈我国的税法体系

会计c093 097440 孙京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步确立。但是,与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公共财政法制建设的要求相比,不仅现行税收法律存在诸多问题,而且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建立。鉴于此,尽快完善我国现行税法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法体系就显得迫在眉睫。这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实现以法治税目标的需要。

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多层次的税法体系,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尚未建立,现行税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公共财政建设以及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也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制衡的宪法思想相违背。因此,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

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应该包括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而不应该有所遗漏,否则就不是完整的体系。法律体系的内部构件是法律部门,具有系统化的特点,它要求法律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一致,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鉴于与法律体系的定义保持一致,税法体系应表述为: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一国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各部分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复杂多变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性,现行税法体系还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最终达到建立一个完善、科学的税法体系的目标。

首先,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为我国的基本税收立法

提供直接的宪法根据。现行《宪法》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规定仅仅只是宪法对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的规定之一,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也未规定征税主体更应依法征税,似有不妥。

其次,税法原则体系尚未确立。在现代国家,凡属税收活动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都应当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税法基本原则的缺失将全面影响税法体系的建设。

再次,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不尽合理。我国目前涉及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但由于规定内容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和协调性。由此导致的突出问题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行使税收立法权方面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第四,税法体系的内容不完整,相关法律规范缺失。我国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也不完备。这就无法有效消除平行的独立税法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从而对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实体税法中主体税种不够完善,同时,被各国税收实践证明了的一些优良税种,如遗产税、环境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仍然缺位,应当适时开征。税收程序法仍有待改进,需要完善税务责任、纳税****利救济等法律制度。

最后,税收法律与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例失衡,立法技术不高。除上述极少数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外,税法中的实体法部分基本上都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低,权威性不高,内容难免重复、交叉。特别是没有效力层次高、具有较大权威性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法制的统一难以实现,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的驱使下,法出多门,极易产生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同样,由于法出多门,极易产生立法上的技术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名称混乱、内容表达不规范以及缺乏系统化。

二、用税制改革促进我国的经济转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重视宏观调控对市场缺陷的弥补作用,具体到税制设计上,就要处理好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结构实行的是流转税类为主体的模式,1994年税制

改革后,这一状况更趋强化,仅增值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其税收收入就占全部税收的五成左右,如加上营业税、关税等其他流转税种,其比重高达80%左右。可以说,我国税制结构的这一现状,从历史上看,与生产力水平较低有密切关系,同时也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有密切关系。然而,上述两个重要条件在现阶段已有根本性改变。我国已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税制结构符合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社会原则,要求税制结构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经济稳定增长目标的实现,而所得税制则有利于这些原则和目标的实现。人们通常说积极财税政策下的减税手段,则是在所得税占主导地位条件下才有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为,减税即减少所得税收,使厂商的利润和个人的收入增加,由此达到刺激消费和鼓励投资的功效。为此,我国的积极财税政策要想获取更大的效用,必须及早转换税制结构模式,从流转税为主体模式先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模式,再转向所得税为主体模式。

目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已为第一步的模式转换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从国外经验看,一国税制结构从流转税为主体模式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模式,其经济条件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00美元左右。如美国转换时的水平为815美元、英国717美元、原西德647美元。我国目前的人均GDP已达1000美元,这还是

根据市场汇率计算出来的,如果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我国的经济实力远超出该水平。所以,我国税制结构模式的转换,不仅具有从根本上解决经济过剩下需求不足这一重大难题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具备模式转换的经济条件。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看,必须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1994年进行增值税改革时,从当时控制固定投资规模膨胀的宏观经济环境和保持税负基本稳定的需要出发,采用了国际上很少使用的生产型增值税。这种税制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因而存在对资本重复征税的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制约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国际通行做法,就是在对企业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可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鼓励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扩大投资,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步,进而拉动经济增长。但是,在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时候,要考虑到它

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和调节作用。一是要考虑财政承受程度。由于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的转型,从根本上说,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进而带动税收的增加;但从近期看,由于抵扣进项税额较多,在保持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会减少一定数量的财政收入。二是要考虑宏观调控政策取向的需要。全面实行增值税的转型,相当于大规模的减税,有利于刺激企业投资。但在社会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的情况下,实行增值税转型的时机和条件,就显得不够成熟,所以要在投资形势好转时,才能考虑推出这项改革。

总之,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是整个税收立法体制的核心,其不足与缺陷是导致目前财政税收立法中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只有对其加以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进一步解决税收立法中的问题,从而解决由税收立法所产生的税法体系的问题,使我国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以有效地保障广大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与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中国税法科研代表团巴西、阿根廷税法及借鉴涉外税务

【3】刘剑文财政税收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4】赵衍良WTO背景下完善中国税法体系的思考

【5】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论我国的税法体系

论我国的税法体系 摘要:税法体系是指由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税法形式及其相互间有机联系的方式是税法体系的基本内容。税收法定主义回答了税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成为税收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面对目前中国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法体系应成为税收法治模式构建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税法体系、税收基本法、立法权限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此之前,虽然曾经进行过数次税制改革,且每次税制改革都伴随着税法体系的长足发展,但真正比较规模、比较健全的税法体系却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结果,它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现行税法体系由现行税法构成。现行税法实行分别立法模式,即以现行税种制度为基础,对每一税种均单独立法形成各个单行税法。同时,受我国立法体制影响,这些单行税法分别表现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税收规章。因此,从总体上,现行税法体系的框架是由有关税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税法共同构建的。 宪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有关税收的内容主要是“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

法律主要有三部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实体法是全国人大1980年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全国人大1991年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程序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制定,1995年、2001年两次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数量巨大。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开征23个税种。除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外,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法律规定其他19个税种,包括关税,都由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前文所述的三个税收法律也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规章主要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税收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以及税法具体问题的解释。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税法解释主要有消费税征收范围解释、营业税税目解释、增值税、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 地方税法根据法律规定: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程序规范,如青海省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等即属此类。另外,屠宰税、筵席税、和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下放,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对有关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 二、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依据理论存在重大误区。

浅谈税法作用的法理(一)

浅谈税法作用的法理(一) 摘要:从法理角度对税法作用进行探讨与研究是社会进化到以人为本阶段所必须进行的工作。本文试从探讨法律一般意义的作用出发,对税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展开分析,以期为深入理解税法作用开拓思路。 关键词:税法法理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税法作用是税收理论与实践中一个极具重要意义的课题,历代经济学家,特别是财政、税务专家们从不同角度对该课题进行了探讨,得出了颇有裨益的结论。归纳起来,主要有:对国家财政收入的保证;对经济的调节;实现社会公平等。但对此若做进一步的思考,不难发现这众多的讨论多是从“税”的角度展开的,其结论也多反映为对经济理论的贡献。那么,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就会看到,对税法作用的研究还可以从法理的角度做进一步的思考,沿着这个思路将会使我们进入一个更加广阔的理论研究天地。为从法理角度展开对税法作用的探讨,先对“法”的一般意义上的作用表述做一扼要了解,并进而延伸至税法作用的法理思考。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 税法作为国家庞大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是对特定范畴—政府为满足社会共同性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的社会产品的分配;对特定的当事人—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及各相关机构;对其特定的行为—税款的缴纳与征收,及相关的管理活动;所作出的成文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它的规范作用体现在: 第一,对相关主体税收征纳行为的规范指引。 税法的指引作用是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款征缴行为提供决策的相关信息,以使当事人明确其在税收征缴活动中的权力与义务。税法的这种指引作用对税收征纳的双方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特点,即对税务机关的指引更多的体现为“个别指引”;对纳税人的指引则体现为“共同的规范指引”。所谓“个别指引”,即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对具体的人和事的指引。当某项法律或某项法律条款涉及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的时候,法律的指引就表现为“个别指引”。个别指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通常是直接针对一些特定的、易控的机构。个别指引通常也需要很高的信息成本。从税法规范对税务机关的指引作用看,由于税务机关的特定身份,它是一个有内部约束力的有机整体,它的行为不是某一个自然人的任意行为,行为主体的外延也十分清晰。因此,税法中的各种针对税务机关的条款的指向就十分明确,发挥着个别指引的作用。所谓“共同的规范指引”是通过抽象的规则对同类的人和事的指引。由于一项法律规则可以对无数人、无数事件提供信息指导,这就大大节省了信息成本,提高了指引效率。税法中所有针对纳税人的规则都将发挥共同规范指引的作用。税法所涵盖的纳税人范围极其广泛,而且在各税种税法纳税人的界定时又取决于其是否拥有相应的课税对象,情况十分复杂。因而相关税法只能体现为共同的规范指引。税法的共同规范指引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统一性和可预测性的优势,在建立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中发挥最主要的作用。 第二,对相关主体“自身”与“他人”纳税行为的预测与评价作用。 从法律的一般意义上讲,其预测作用就是指人们可以依据法律预先估计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及其后果,从而对如何行为作出安排;其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具体到税法,可以看到,它不仅具有一般法律意义上的预测与评价功能,而且由于税法本身的特性,表现出其预测与评价的特定内容。 首先看税法的预测作用,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给相关主体的行为提供一种大致确定的预期。这种预期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纳税主体进行经济核算必不可少的参照系,或者说,有了税法的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之前,便可大致计算出其经营的后果,测算出可能的利润空间。纳税主体依据税法对他人纳税行为的预测更多地体现为将自身纳税义务与他人纳税义务的比较,从而决定对税法的遵从程度。一般讲,税法制定得越公平,每一纳税主体对他人纳税行为的预测结果就越具有积极意义;反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浅析关于我国税收制度的缺陷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现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正在不断完善,论文从税制结构、立宪、环保3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税收制度经历了数次改革,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税制结构的缺陷 (-)税种结构不科学 经过多次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为辅助税种的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且现行税制已经实现了与世界接轨。 但是,从主体税种的收入上看,所得税收入近儿年仅维持在20%的低水平;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近儿年一直维持在近70% 的高水平。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在充分发挥收入功能、保障税收大幅增长的同时,也弱化了所得课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此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而来源高收入者的比例还很低。2002-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LI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 35%、52.32%、54.13%, 3年平均为50.93%。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 (二)主要税种存在的问题 以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例: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优化中应该格外注意的一个税种。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人、分所得项目分别征收方法,不同项目之间的税率不同,税负轻重不一,存在问题很多。在整个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偷逃税范围最大、各方面干扰最重、征收难度最大的一个税种。而增值税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增值税的设计与征管环境不配套,致使偷税、避税、逃税现象大量存

浅析税法宣传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析税法宣传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加强税法宣传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社会公平诚信体系的需要。加强税法宣传,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治本措施之一,也是提高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途径。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深入开展税法宣传的研究,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本文从税法和税收的关系入手,通过对当前我国税法宣传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旨在探索加强我国税法宣传工作的对策,为税务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供参考。 一、税法、税收与民生的关系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今年4月是我国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今年的税收宣传的主题为“税收?发展?民生”。这个主题充分说明了我国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的税收本质。税收是国家促进各

项事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最基本资金来源,今年汶川大地震所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令世人震惊,没有国家税收所形成的财力支撑,是不可能取得令国人感动的抗震抢险成绩的;没有国家税收所形成的财力支撑,国家不可能完成预估达2600亿元财力资金投入去完成灾后重建任务的。 二、我国税法宣传中存在的问题 自1986年全国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以来,对于增强了公民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水平,营造全国税收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9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使我国的税法宣传工作不断引向了深入,对于普及全民税收知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风气,取得可喜的成绩。税法宣传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工作任务,我们看到成绩的同时,更应该清醒的认识税法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这样才能更好促进我国税法宣传工作健康开展。在当前,我国税法宣传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宣传过于形式化 在当前,我国各级税务机关所举办的税务知识咨询、发放税法宣传品、开展税法知识讲座等宣传活动中,大部分还是在城镇和人员聚居比较集中的场所,而在人员居住比较分

第一章 税法概论(题目)

第一章税制概论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划分( B )的制度。 A.财权 B.税权 C.事权 D.税收立法权 2.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 C )。 A.征税方 B.纳税方 C.征纳双方 D.税务管理部门 3.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而言( B )。 A.是不对等的 B.是对等的 C.保护征税-方 D.保护纳税一方 4.根据税法的功能与作用,税法可分为( B )。 A.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B.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C.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 D.中央税法与地方税法 5.在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对纳税方的确定采用( C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属地兼属人原则 D.属地或属人原则 6.比例税率是指税率不随( D )而变化的税率。 A.产品类型 B.行业特点 C.地区差异 D.计税依据大小7. 税制的要素很多,其中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是( B )。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环节 8.我国现行税制基本上是以( C )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A.直接税 B.间接税 C.直接税和间接税 D.流转税 9.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B )。 A.税目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B.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C.纳税人就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D.征税对象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物品 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收立法程序的是( D )。 A.提议阶段 B.审议阶段 C.通过和公布阶段 D.试行阶段 1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税收法律关系权力主体的是( B )。 A.各级税务机关 B.各级人民政府 C.海关 D.财政机关12.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机构中无权制定税收规章的税务主管部门有( C )。 A.国家税务总局 B.财政部 C.国务院办公厅 D.海关总署1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是( A )。 A.税收基本法 B.税收普通法 C.税收实体法 D.税收程序法 14.下列税种中,属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的是( D )。 A.资源税 B.印花税 C.个人所得税 D.房产税 15.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应承担的义务的是( A )。 A.进行纳税申报 B.申请延期纳税 C.申请税收复议 D.进行税务检查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 1.下列税种中,由全国人大立法确立的税种是( CD )。 A.车辆购置税 B.增值税 C.企业所得税 D.个人所得税 2.税制要素中最基本的要素的是( ABC )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地点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摘要:近年来,全球一体化和经济市场化在日趋增强,中国已经逐渐加快会计和税收制度改革的步伐。在变革过程当中,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了也越来越大,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和税法体系逐渐独立完善的必经之路,给整个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如何正确处理两者之间差异的协调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从多角度对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并用实证分析法论证了差异存在的客观性,阐述了过度差异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提出了处理会计与所得税差异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方法。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 第一部分引言 从古至今,会计与税收一直都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始终紧扣其发展历程经历了从统一到彼此分开,再到两者的联合发展,然后到今天为止的根据两者本身规则发展完善的过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环境的主要动力,以会计准则为依据,针对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囊括管理层、投资人等提供保证准确完整可信,可供决策的财务报告;此外,企业还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承担缴纳税负的责任。在日常的企业活动中,企业应遵循这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 近年来,全球一体化和经济市场化在日趋增强,中国已经逐渐加快会计和税收制度改革的步伐。我们的会计和税收体系正逐步慢慢地与公认会计准则(GAAP)和国际税收标准惯例接轨。财政部06年发布了包含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从07年1月1日开始在国内上市公司执行,其中具体准则在2014年又发布了3个,所以一共41个。 07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加强税收征管部门和会计政策制定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完善了在会计核算和税收等方面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公司的投资策略并促进企业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让社会资源分配结构更加完美,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并使之呈现稳步快速增长的状态。然而,由于企业和国家奉行目标之间的本质差异,导致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针对变化莫测的市场经济环境,对于企业而言要求会计制度体现其灵巧性,但税法具有强制性,国家要求企业必须履行纳税义务,他要求体现统一性。两者之间的区别,使会计和所得税法之间有所互异,为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协调

浅谈税法公平原则

浅谈税法公平原则 [摘要]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是有着相互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两个概念。税法公平原则是指导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而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是指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税法公平原则虽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实践的指导意义。因此有必要阐述税法公平原则的含义,完善我国的税法公平原则。 [关键词]税收公平;税法公平;区别;内涵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及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是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税收立法和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效率和公平原则,其中税法公平原则对社会的分配、个人权益、各方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税法基本原则。我国的税法学研究也接受了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实践的指导意义,导致税法不公平现象大量存在。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区别,阐述税法公平原则的真正内涵,完善我国的税法公平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发展及其含义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发展 早在17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18世纪德国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18世纪美国的亚当·斯密。亚当·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20世纪初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著名的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将税收公平原则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他认为,税负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每个人应支付他合理的份额,这称之为横向公平。另外,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们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这称之为纵向公平。20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西方国家税收公平原则发生了重大变革,首先是由注重效率到注重公平的变化;其次是由注重横向公平到更注重纵向公平的变化。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即税法的分类

第一章税法总论 本章考点精讲 五、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即税法的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五种:商品和劳务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特定目的税税法。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提示】划分标准不同,分类不同。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法的职能与作用,税法可分为()。 A.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B.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C.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 D.中央税法和地方税法 【答案】B 【解析】选项A是按照内容与效力划分;选项C是按照征税对象划分;选项D没有这种分类。 ★六、税收执法 (一)税务机构设置 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的管理体制表述错误的有()。 A.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 B.同级政府领导 C.国家税务总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为主 D.国家税务总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答案】ABC 【解析】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同级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征管范围的划分 1.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中央企业所得税。 2.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 城建税、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 3.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 :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 本文所指企业会计准则是指财政部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准则又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从2007年实施新准则至今,会计准 则体系不断完善,现有准则覆盖了企业财务处理的方方面面,可以说任何一项会计处理都有准则可依。本文所称税法是一系列关于对企业进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是确认企业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前者可以说是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行为准则,后者应该是对企业经济业务进行税收征管的法律准绳,两者并不是矛盾的,但是由于税法强调的是法律形式的完善而会计准则强调的是经济业务的实质,所以很多情况下两者的处理并不是一致的。 以下就固定资产与收入成本费用的相关处来进行分析: 一、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对折旧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相关税收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两者之间相互关联,但对于会计主体来说又有很大的区别。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又对具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了更加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从上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给予了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即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具体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自主确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以客观的反映资产的状况。而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本人认为应该是税务机关为了便于税收执法,减少企业随意

1章 税法概论

第一章税法概论 一、判断 1.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可包括地方财政机关。() 【答案】√ 【解析】按规定,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的部分税种可以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目前我国的耕地占用税在部分地区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2.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可经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的下级政府行使。() 【答案】× 【解析】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的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3.国务院经授权立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 【答案】√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作好准备。 4.税法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质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行政权力向公民进行课税()。 【答案】× 【解析】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税务机关与国家不是等同概念,税务机关只是代表国家来行使征税的职权。 5.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主要体现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 【答案】× 【解析】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因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6.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税务机关。( ) 【答案】× 【解析】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包括两个方面,权利主体的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该命题只提到一方而遗漏了另一方。 7.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税务机关是权利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是义务主体或称为权利客体。() 【答案】× 【解析】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税

宏观探讨我国的税法体系

[摘要]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 到初步确立。但是,与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公共财政法制建设的要求相比,不 仅现行税收法律存在诸多问题,而且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建立。鉴于此,尽 快完善我国现行税法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法体系就显得迫 在眉睫。这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也是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实现以法治税目标的需要。 [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权限;税收基本法;实体法;程序法 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为 组成部分的多层次的税法体系,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尚未建立,现行税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 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公共财政建设以及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适应, 而且也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制衡的宪法思想相违背。因此,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 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应该包括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而不应该有所遗漏,否则就不是完整的体系。法律体系的内部构件是法律 部门,具有系统化的特点,它要求法律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一切 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一致,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由基本法 律和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鉴于与法律体系的定义保持一致,税法体系应表述为: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一国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所构 成的、各部分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 税法体系。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复杂多变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 滞后性,现行税法体系还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最终 达到建立一个完善、科学的税法体系的目标。 首先,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为我国的基本税收立 法提供直接的宪法根据。现行《宪法》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 法律纳税的义务”。该规定仅仅只是宪法对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的规定之一, 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也未规定征税主体更应依法征税,似有不妥。 其次,税法原则体系尚未确立。在现代国家,凡属税收活动必须遵循的一 般原则,都应当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税法基本原则的缺失将全面影响税法体 系的建设。 再次,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不尽合理。我国目前涉及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主要 有《宪法》、《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但由于规定内容过于原则,缺乏 操作性和协调性。由此导致的突出问题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行使税收立法 权方面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第四,税法体系的内容不完整,相关法律规范缺失。我国没有一部税收基 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也不完备。这就无法有效消除平行的独立税法之间 的不协调等问题,从而对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实体税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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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浅析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作者:宋晓敏上传时间:2005-12-4 0:0 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陆续发布和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库税收入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相关的税法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特别对于企业收入确认差异较大,由于会计与税收目的不同,对于收入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根据有关规定。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高速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反做纳税高速处理。现就企业收入确认过程中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如下: 一、商品销售收入差异分析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会计上确认收入注重的是“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根据收入准则的解释,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是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而赞成的损失。 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则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应当指出提,这里所说的“风险和报酬”是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那些对商品影响较小的风险和报酬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二)差异分析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盘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给买方的当天;[2]采用托收

第3讲_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三讲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要由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构成。 1.实体法体系 2018年1月1日以后实际征收的18个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环境保护税。 2.程序法体系 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实体税法中的征管规定执行。 (2)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税法分类 税法体系中各税法按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税法分类只为研究和表述使用,不具有法定性。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相关税种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商品和劳务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以及特定目的税税法。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二、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就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主要包括税种的设置、主体税种的选择以及主体与辅助税的配合等问题。 根据税种的多寡,可将税制结构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 复合税制包括各个税种之间如何组合与协调;每一税种内部各税制要素相互间的组合与协调;征收管理层次之间的组合与协调等内容。不同的组合与协调关系,就形成各种不同类型和多种多样的税制结构。 1.影响税制结构的主要因素 (1)生产力发展水平; (2)政府的政策目标; (3)税收征管水平; (4)国际税收竞争的影响。

我国税收遵从的现状及专题分析

我国种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税收遵从的现状及专题分析 纳税遵从又称税收遵从(Tax compliance),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行为。 在《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到税收遵从,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它包含三个基本要求:一是及时申报,二是准确申报,三是按时缴款。其中的税法规定是指税收法律体系中各法律效力级层中包含的有关税收规定,包括税收管理程序上的法律规定。那么税收不遵从就是指纳税人的税收行为在时间上、准确度及应缴税额有所欠缺。美国科学院对税收遵从的定义是:纳税人依照纳税申报时的税法、规范性文件、议会决定的相关税收规定,及时填报纳税申报表,准确计算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1 税收遵从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纳税人在纳税遵从方面存在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不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表现较为集中的主要体现在自私性不遵从和无知性不遵从等方面。欠税、逃税、骗税等纳税不遵从现象普遍存在。从不遵从的手法看,纳税不遵从的花样很多。许多纳税人为了逃缴税款,采取多头开户、隐瞒收入或采取现金交易、账外经营或采取销毁账证、虚假申报、不申报不纳税或报假停业假注销,有的干脆以倒闭破产方式等等来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 1.1纳税人方面 1.1.1纳税意识不强 近年来随着税收宣传不断深入国民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税法遵从度也呈逐年上 升趋势,但客观来看一个国家的公民纳税意识是同文化水平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历史习惯及法律意识等因素密切相关的。当前我们经济发展水平还处于较低层次,国民纳税意识较差,政策法律意识也不强。 1.1.2 税收遵从成本高 税收遵从的货币成本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中占最大比例的是强制性购买支出(包括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工本费;获取发票和其他税务票、证、表、单的工本费;参加税务培训的费用;订购税收法规、刊物等的信息资料费;购置用于办税的有关软硬件设备支出及其维护维修费等)。这部分成本占了企业税收遵从总成本的一半以上。税收遵从的时间成本较高。从国际上已有的遵从成本研究看,通常办税时间成本占最大比重,但在我国由于购置支出和代理支出所占的份额比较大,使得办税时间成本的相对比重并不是很高。然而,从绝对数量看,企业花费在办理涉税事项上的时间还是相当多的。税收遵从的心理成本有不断增大的趋势。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将变得更加纷繁复杂,纳税人了解税法更加困难,加之一些地区和税务部门的不正之风依然严重,纳税人产生的焦虑及不满情绪就愈发严重,纳税遵从心理成本必然增加。 1.2征管方面 1.2.1纳税服务有待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仅税收收入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且纳税服务也越来越受到

浅谈我国的税法体系

浅谈我国的税法体系 会计c093 097440 孙京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步确立。但是,与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公共财政法制建设的要求相比,不仅现行税收法律存在诸多问题,而且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建立。鉴于此,尽快完善我国现行税法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法体系就显得迫在眉睫。这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实现以法治税目标的需要。 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多层次的税法体系,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尚未建立,现行税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公共财政建设以及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也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制衡的宪法思想相违背。因此,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 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应该包括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而不应该有所遗漏,否则就不是完整的体系。法律体系的内部构件是法律部门,具有系统化的特点,它要求法律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一致,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鉴于与法律体系的定义保持一致,税法体系应表述为: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一国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各部分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复杂多变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性,现行税法体系还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最终达到建立一个完善、科学的税法体系的目标。 首先,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为我国的基本税收立法

第一章税法总论-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税法 第一章税法总论 知识点: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 定义: 税法分类 税收程序法体系 ● 详细描述: (一税法分类 (二税收程序法体系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的征管适用《税收征管法》,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规定执行。

例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现行税法的有( A.税收基本法 B.企业所得税法 C.进出口关税条例 D.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条例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现行税法”。我国目前没有税收基本法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条例,而企业所得税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都是构成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所以选项BC为正确答案。 2.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 A.税收管理法 B.纳税程序法 C.发票管理法 D.所得税法 正确答案:A,B,C 解析: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3.下列各项不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是(。

A.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B.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 ,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C.纳税人损毁税控装置,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D.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D,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是(。 A.城市维护建设税 B.海关代征的消费税 C.个人所得税 D.车辆购置税 正确答案:B 解析: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门征收或由海关代征的税种,不属于《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5.税收征管法属于我国税法体系中的(。

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docx

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 摘要: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 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 步确立。但是,依据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完整 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而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研究 方法尚显单一、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等为解决这一问题增加了困难。并且,在税法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纳税人纳税意识差,法制观念仍较淡薄等问题。为此,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 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 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夯实必 要的基础;税法执行方面应当采取强化依法治税,确保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法制观念等措施。 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现状;问题;对策研究 正文: 一、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 要分析一个法律部门的立法现状,是否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首先必须明 确一个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是什么。而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是这一标 准的重要体现,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内容完备,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如果法规零 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 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第二,结构严谨。要求各种法律法规成龙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 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 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 第三,内部和谐。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 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 第四,形式科学和统一。从法的不同称谓上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出一个法的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效力层次及适用范围。 第五,协调发展。法不是一种孤立现象,在法的体系的发展变化中,要在 宏观上和微观上做到与外部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适时地进行法的立、改、废 活动。 上述法律体系的特征,作为衡量法的体系是否建立的标准,对于法的次级 体系,例如税法体系,也是适用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活动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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