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习律师管理细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治理细则

〔试行〕

〔2021年7月27日省律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治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治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决、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治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治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治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成心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撤消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身份证、户籍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五〕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原件;

〔七〕人事代理协议、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应包含是否辞去公职〕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十〕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八条律师事务全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分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撤消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含以下情形:

〔一〕因成心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消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峻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举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情节严峻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省律师协会发觉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三章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五条集中培训包含以下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

〔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

〔三〕律师执业治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的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市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市律师协会自行组建培训机构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培训机构的,应当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应中选聘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素养和丰富实务经验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治理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第十八条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法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必须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四章实务训练

第十九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二十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

戒;

〔五〕通过上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且考核结果为“称职〞;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一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治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根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觉问题及时改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业务素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以下治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良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觉问题及时改正,对严峻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以下行为:

〔一〕单独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托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参谋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

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判教育,责令改正,并汇报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峻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监督治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工程的;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治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律师协会汇报。经查证属实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以下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证损毁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新证,原证应交回。实习证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报刊或省律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后向律师协会申请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或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律师协会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暂停实习的,应通过律师事务所报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暂停实习期间,实习证应交由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事由结束后,经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实习期限连续计算,已进行的实习有效。未按规定办理实习中止手续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实习指导律师因病、死亡等情况,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经由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协商,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律师协会申请变更实习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指导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由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共同协商,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律师协会申请变更实习指导律师或随同指导律师转入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律师协会视相应情况做出决定,并就决定情况变更或移交相关材料,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五章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实习考核工作应当由省律师协会组织实施,或其指定的具备考核条件的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推举信和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工程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推举信、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工程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二十九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通过实地考察的

方法,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地、工作条件、工作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与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检查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教育治理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别情况的,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被投诉经律师协会立案正在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每次考核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以上单数。有以下情形的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1〕是参加面试考核实习人员近亲属的;〔2〕是参加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3〕与参加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经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十一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养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业务素养以及完成实习工程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评定分数并出具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齐全、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将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业务素养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治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素养测评,据实出具测评意见;

〔二〕考核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在五日内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说明或者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无法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对通过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法将其名单、根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马上调查核实。

〔六〕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施面试考核三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考前须知等通知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时应当设立独立的、带有录音或录像设备的面试室。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录像,且该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三条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后,实习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工程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工程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通过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被评定为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根本素养;

〔四〕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

违法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以下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严峻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工程,待其完成实习工程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

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省律师协会发觉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实习治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在考核结束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实习监督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全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判或者公开责备;情节严峻的,停止其实习

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治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伪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治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实习人员凭不实、虚伪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治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治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律师协会投诉。

第三十九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

习档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将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展实习治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汇报省律师协会。

第四十条省律师协会按要求将上一年度开展实习治理

工作的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治理工作,依据本细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治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律师实习生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加强对律 师实习生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培养,提高其法律实务水平。 第三条律师实习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有权利进行审判观摩、协 助律师参与诉讼等工作,并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和培养。 第四条律师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为一年,其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每个 阶段为半年。实习期满后,实习生可申请参加律师执业考试。 第五条律师实习生需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河北省律师协会备案后,方可开始实习。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负责律师实习生的 管理和培养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律师实习生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法律学历; (二)年满18周岁;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九条律师实习生的报名程序: (一)律师实习生应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附上个人简历、法 律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会同河北省律师协会审核律师实习生的资格; (三)律师实习生被录取后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实习生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确定是 否继续实习。 第三章实习期间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每个律师实习生应有一名指导律师,负责对其进行指导、辅 导和督促,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实习生提供必要的执业环境和条件, 如提供实习场所、文献资料、实践机会等。 第十三条律师实习生应当参加月度例会,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实习经 验和成果。 第十四条律师实习生有权利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如律师会议、课题研究、庭审等,但不得过分占用实习生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五条律师实习生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如保密、诚信、守时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应对其进行评估,并予 以书面意见反馈。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律师实习生可注册为律师事务所的助理律师,并参与律师事 务所的专门工作。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三篇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 制度三篇 篇一: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见习人员,是指本科在读或已取得法律本科学历,为增强律师实务知识,在本所进行学习实习的人员。 第二条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领取律师实习证并在本所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见习人员进入本所需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实习律师进入本所须参与本所组织的笔试及面试,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进入本所均有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由本所劝退;考核合格的由本所完善相关手续,最终获得在本所进入下一阶段学习或工作的机会。 第六条工资待遇 1、见习时间低于六个月的见习人员不享有任何的工资待遇;见习时间大于或等于6个月的见习人员,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2、实习律师进入本所至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的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确定,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起前三个月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三个月满后由合伙人根据实习律师的工作表现及能力进行考评,评级分为A、A+、A++三档,对应工资为A 为1000元/月、A+为1300元/月、A++为1500元/月,每三个月评定一次,并对

工资作相应调整;年终享有年终奖;实习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决定。 3、无论是见习人员或实习律师都享有其介绍的案源扣除交通费后10%的提成,其中法律顾问只享有第一年的提成权,应得提成部分用发票报销。 第七条见习人员和实习律师接受本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政管理和工作安排,分别到本所的诉讼部及非诉部进行见习或工作。 第八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在所期间,均需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律师事务所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对外单独承接案件和法律事务,不得对外以律师身份自居或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第九条见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各类法律业务的辅助性工作,如草拟法律文书、装订案卷等。见习人员离开本所前,应办理案卷相关材料的移交及借用公物的归还手续。 第十条实习律师应当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但不得单独承办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XX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河北省实习律师管理细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治理细则 〔试行〕 〔2021年7月27日省律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治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治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决、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治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治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治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成心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撤消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身份证、户籍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五〕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实习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通知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实习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9.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实习考 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通知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河北省律师协会将对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且实习期满的实习人员的实习材料进行书面审核,请以下实习人员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审核材料报送至302室。逾期未能报送的,由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名单如下: 杨慧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朱亚明: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智罡: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刘灿灿: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张雅惠: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郝振健: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李孟娣: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王耀: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李渊默: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王娜: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王昭: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 马宁: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霍江朝: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杨枝林: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高莎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樊中慧: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杜文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姜艳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周颖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张素娟: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 王伟: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张忠杰: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 马洪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王颖婕: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XXX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尹灿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邢克清: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张江涛: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张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一: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

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为了规范律师行业实习人员的行为,保障其执业实习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以下是一个1200字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是指律师事务所接纳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在所内实习,以熟悉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应依法依规进行,实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并可酌情延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纳实习人员应具备条件,实习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考试资格。 第二章实习管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纳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实习人员的志愿、资历和需要进行接纳,并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 第六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实习期限、待遇、权益、责任等内容,并经实习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导师和律师事务所工作安排。

第八条导师是实习人员的指导教师,应负责实习人员的培养和指导工作,并按规定填写实习人员考核表。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实习人员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实习人员的学 术水平、学识能力和实践表现,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参加由司法部门组织的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成 绩作为是否获得律师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提交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审查合格后,可成为律师助理或办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继续留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办理工作手续。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流程和岗位 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人员档案,记录实习人员的基本信息、实习成绩和评价等。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召开实习人员座谈会,听取实习人员对实 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实习人员的培训,提高实习人员的专业 素质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实行岗位轮岗制度,使其能够全面 了解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

关于律师实习的规定

关于律师实习的规定 关于转发全国律协《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省直)律师协会: 根据第六届全国律协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并经司法部审核同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已颁发试行。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律师协会应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管理职责,是强化律师协会行业自律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实习及考核的质量,健全律师行业准入管理制度,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样一个职能格局),有重要意义。 二、各市(省直)律协应按照新的实习管理制度及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积极组织广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学习《实习管理规则》,指导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并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做好宣传工作。 三、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依照《实习管理规则》,承担起组织管理工作。要规范实习的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工作,完善实习考核及品行考察制度,健全相应的操作机制,对违反《实习管理规则》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不断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四、各市(省直)律协在组织管理实习的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审批中发现有实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出具虚假实习考核意见等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五、各市(省直)律协应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建议及时向省律协报告。届时,省律协将在省司法厅的指导下,研究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组织、管理实习活动的有关细则。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0条的规定,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暂由省律师协会承担。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全国律协统一印制,各律师协会按年度向省律协申领。《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由全国律协统一制定,由省律协另行下发。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全国律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符合: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石家庄实习律师条件

石家庄市司法局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关于开展2012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报工作 的 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省司法厅通知要求,我市2012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习申报时间:2012年4月17日-5月20日 二、实习人员申报要求 (一)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 4、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5、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二)需提交的考核材料: 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表格请正反打印成一张A4纸; 2、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3、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4、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5、辞职人员申请实习,应出具辞去所在原单位工作的证明,无业人员应出去失业、待业证明,农民户口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农村户口复印件; 6、区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及档案保管合同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7、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8、申请实习人员二寸蓝底近期免冠照片二张,一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用于实习证。 9、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主要说明指导律师以及律师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随着法律事务的增多,律师行业的职业对象也日渐扩大。律师事务所需要的不仅是经验丰富的律师,还需要有良好的实习生参与其中,积累经验,提高专业素养。在律师行业,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律师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律师执业人员更好地适应现代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本文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进行说明和分析。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资格条件 1. 具备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 合法取得了律师执 业证书;3. 年龄在35周岁以下;4. 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惩戒;5.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 行和待人接物能力;6. 对律师事务所所在城市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有一定了解和认识。 上述条件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基本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能进行实习申请。律师行业需要的不仅是优秀的执业律师,也需要拥有一定专业知识及实践能力的实习生。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实习管理规则时对于申请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程序和流程 1. 选择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的选择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第一步。实习单位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2. 提交实习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选择好实习单位后,应向实习单位提交实习申请书和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书、个人简历、推荐信等。 3. 实习单位审核 实习单位对实习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符合实习条件的申请人将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入职培训并签订实习协议书。实习协议书应明确实习期限、实习工作任务、工作时间、报酬等相关事项。 4. 开始实习 在签订实习协议书后,申请人即可开始实习。实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或1年,实习期间应积极参与工作,并按时进行实习报告、实习总结及实习考核等工作。 三、实习管理的规范 实习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及实习单位对实习人员进行管理、指导和培养的过程。为了健全实习制度,规范实习管理,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范,如: 1. 实习单位要负责实习生的培训和指导,保证实习生的实习效果; 2. 在实习期内,执业律师应当积极协助、指导实习生学习和实践,同时也应当及时纠正实习生存在的问题; 3.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加强对 实习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为实习人员提供合理的实习环境和机会。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独立行使律师职业职责。 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并按照实习计划开展实 习工作。 第二章实习流程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 (三)律师事务所意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到实习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 意见。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不得超过一年,实习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实习鉴定意见,并及时将实习 人员的情况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实习内容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合理的实习任务和实习指导,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着重提高律师职业技能 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第四章实习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律师负责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并定期组织实习培训。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律师服装,遵守律师职业礼仪。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不得直接接触敏感、机密的涉及律师事务所利益的 案件。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行业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纪律监督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纪律监督制度,对违反规 定的实习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因严重违纪违法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司法 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为本所及社会培养律师后备人才,根据省厅、市局有关实习人员管理规定及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实习人员是指: 1、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在取得律师资格后,取得执业证前为从事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而在本所实习人员。 2、大专院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实习生。 二、本所接受实习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二分之一。 三、拟到本所实习的,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审查同意后,报市司法局批准。 四、本所应与实习人员签订书面实习合同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合同应当对本所及实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 五、实习期限: 1、取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实习期为一年。 2、在校生依所在学校的教学安排。 六、在本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指定指导律师,以保证实习人员的实习质量,取得较好的实习效果。指导律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七、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在业务知识、业务技巧、业务程序、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指导,并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行为有监督的义务。 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对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报告。 八、实习人员在本所期间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自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管理规章及本所的一切规章制度; 2、服从本所安排,虚心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尽心尽力地完成本所及指导律师安排的工作。 3、不得单独执业; 4、不得为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行为; 5、不得以本所的名义有损本所利益或本所形象的行为; 6、不得同时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 九、实习人员在实习中的职责: 1、协助指导律师从事庭前准备工作; 2、代指导律师传递、传达文书或资料; 3、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起草有关法律文书; 4、协助指导律师整理有关案卷材料及立卷; 5、从事本所及指导律师安排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十、实习人员在实习中违反本所规章制度及本制度规定的纪律的,由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做出批评或解除实习合同的决定。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1500字 近年来,律师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实习律师也成为律师事务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更好地管理实习律师,加强其培养与指导,制定了实习律师管理办法。本文将从实习律师的资格要求、培养管理方式以及评价与实习律师的关系等方面探讨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 首先,实习律师需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一般而言,实习律师须具有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在有些地区,对实习律师的资格要求还包括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和通过司法实习考核。这些要求的设立旨在确保实习律师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基本实践能力,能够胜任实习律师的工作。 其次,对于实习律师的培养管理,律师事务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实习律师培养计划,明确实习律师的培训目标和内容。在培养过程中,实习律师应得到合理的指导和教育,包括培训课程、实践经验分享、参观庭审等。律师事务所还可以为实习律师安排实习导师,由导师负责对实习律师进行辅导和指导。通过这种方式,实习律师能够在实践中学习、成长,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实习律师的工作内容一般包括法律研究、案情调查、法律文件起草等。律师事务所应合理安排实习律师的工作任务,既能满足实习律师的学习需求,又能满足事务所的实际工作需要。同时,要注重实习律

师的成果实践检查,通过评价实习律师的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为其提供改进和提高的机会。 另外,实习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也是管理中需要重视的方面。律师事务所应鼓励律师与实习律师之间的互动和交流,为实习律师提 供学习和求教的机会。同时,律师事务所也应该注重实习律师的社会 实践能力培养,指导实习律师参与涉案调查、参加庭审等实践活动, 提升其实践能力和案件处理经验。 最后,评价是实习律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建立 完善的实习律师评价机制,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及时了解实习律师的 进展情况。评价结果不仅能为实习律师提供改进的方向和机会,也能 为律师事务所提供有关培养计划的参考与完善。除此之外,律师行业 也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为实习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同时对实习律师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 总之,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实习律师的资格要求、培 养管理方式以及评价与实习律师的关系等方面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 地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管理与指导,为实习律师的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实习律师们也要珍惜学习和成长的机会,通过自身的努力和积累,不 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注:本文共1506字。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最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 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 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 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 实习人员姓名; (二)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 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 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 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市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 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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