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律师实习生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加强对律

师实习生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培养,提高其法律实务水平。

第三条律师实习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有权利进行审判观摩、协

助律师参与诉讼等工作,并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和培养。

第四条律师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为一年,其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每个

阶段为半年。实习期满后,实习生可申请参加律师执业考试。

第五条律师实习生需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河北省律师协会备案后,方可开始实习。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负责律师实习生的

管理和培养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律师实习生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法律学历;

(二)年满18周岁;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九条律师实习生的报名程序:

(一)律师实习生应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附上个人简历、法

律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会同河北省律师协会审核律师实习生的资格;

(三)律师实习生被录取后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实习生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确定是

否继续实习。

第三章实习期间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每个律师实习生应有一名指导律师,负责对其进行指导、辅

导和督促,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实习生提供必要的执业环境和条件,

如提供实习场所、文献资料、实践机会等。

第十三条律师实习生应当参加月度例会,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实习经

验和成果。

第十四条律师实习生有权利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如律师会议、课题研究、庭审等,但不得过分占用实习生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五条律师实习生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如保密、诚信、守时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应对其进行评估,并予

以书面意见反馈。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律师实习生可注册为律师事务所的助理律师,并参与律师事

务所的专门工作。

第十八条律师实习生实习期满后,经过河北省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可

以申请参加律师执业考试。

第十九条对违反律师事务所规定的律师实习生,律师事务所有权停止

其实习资格。

第二十条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归河北省律师协会所有。

以上是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该细则旨在

规范律师实习的管理和培养工作,提高律师实习生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素养。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细则的要求,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条件,并对其进行考核和评估。律师实习生应当遵守规定,按照规则完成实习任务,以期获得河北省律师协会的认可并申请参加律师执业考试。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律师实习生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加强对律 师实习生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培养,提高其法律实务水平。 第三条律师实习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有权利进行审判观摩、协 助律师参与诉讼等工作,并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和培养。 第四条律师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为一年,其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每个 阶段为半年。实习期满后,实习生可申请参加律师执业考试。 第五条律师实习生需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河北省律师协会备案后,方可开始实习。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负责律师实习生的 管理和培养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律师实习生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法律学历; (二)年满18周岁;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九条律师实习生的报名程序: (一)律师实习生应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附上个人简历、法 律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会同河北省律师协会审核律师实习生的资格; (三)律师实习生被录取后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实习生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确定是 否继续实习。 第三章实习期间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每个律师实习生应有一名指导律师,负责对其进行指导、辅 导和督促,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实习生提供必要的执业环境和条件, 如提供实习场所、文献资料、实践机会等。 第十三条律师实习生应当参加月度例会,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实习经 验和成果。 第十四条律师实习生有权利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如律师会议、课题研究、庭审等,但不得过分占用实习生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五条律师实习生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如保密、诚信、守时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应对其进行评估,并予 以书面意见反馈。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律师实习生可注册为律师事务所的助理律师,并参与律师事 务所的专门工作。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2006年12月全国律协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于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实习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通知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实习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9.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实习考 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通知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河北省律师协会将对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且实习期满的实习人员的实习材料进行书面审核,请以下实习人员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审核材料报送至302室。逾期未能报送的,由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名单如下: 杨慧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朱亚明: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智罡: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刘灿灿: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张雅惠: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郝振健: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李孟娣: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王耀: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李渊默: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王娜: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王昭: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 马宁: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霍江朝: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杨枝林: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高莎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樊中慧: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杜文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姜艳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周颖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张素娟: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 王伟: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张忠杰: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 马洪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王颖婕: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XXX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尹灿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邢克清: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张江涛: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张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申请实习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 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

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讨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7.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2012年7月27日省律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 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 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 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 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 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 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 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

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身份证、户籍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五)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 (七)人事代理协议、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应包括是否辞去公职)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河北省律师协会章程

(2022 年 12 月 21 日河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五章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六章奖励、惩戒与纠纷调解 第七章经费 第八章附则 为完善律师协会建设,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河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自律性

各省辖市设立市级律师协会,具体负责本地律师行业管理。本会可设立直属分会。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略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 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提高会员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为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本会接受河北省司法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行业指导。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河北省律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Hebei Lawyers Association ,缩写为 HBLA。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研究、制定全省律师行业发展战略,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四)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指导、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 (七)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八)组织律师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九)对会员实施奖励和惩戒; (十)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会员执业纠纷,受理会员的申诉;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国际交流; (十二)宣传律师工作,出版行业书刊; (十三)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它保障; (十四)指导市级律师协会开展工作; (十五)协调与相关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执法和司法建议; (十六)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味员和个人会员。 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为本会的团体味员;各市律师协会为本会的团体味员。 通过本会团体味员申请律师执业并领取实习证的人员为本会的豫备会员,接受本会和所在市级律师协会的管理。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加强对 实习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为实习人员提供合理的实习环境和机会。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独立行使律师职业职责。 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并按照实习计划开展实 习工作。 第二章实习流程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 (三)律师事务所意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到实习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 意见。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不得超过一年,实习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实习鉴定意见,并及时将实习 人员的情况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实习内容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合理的实习任务和实习指导,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着重提高律师职业技能 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第四章实习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律师负责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并定期组织实习培训。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律师服装,遵守律师职业礼仪。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不得直接接触敏感、机密的涉及律师事务所利益的 案件。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行业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纪律监督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纪律监督制度,对违反规 定的实习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因严重违纪违法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司法 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律师协会在申请人实习期间设 立了一系列的考核细则。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细则,以加强实习质量和律 师人才培养。 一、考核对象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内的申请人。 二、考核内容 1.案件处理能力:对申请人在实习期间所参与的案件进行评估,包括 案件背景调查分析、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件等方面的能力。 2.法律文书撰写能力:评估申请人对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包括合同、诉状、辩护词、法律意见书等。 3.法庭辩护能力:通过评估申请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包括口才、逻辑 思维等综合能力。 4.团队合作能力:考核申请人在团队协作中的表现,包括与其他律师、助理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沟通协作能力。 5.职业道德素养:评估申请人在实习期间的职业操守、工作纪律等方 面的表现。 三、考核方法 1.案件评估:由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参与的案件进行评估,包括案件 的质量、申请人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对案情的把握、法律分析的准确性等。

2.文书撰写评估: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撰写的法律文书进行评估,包括文书的格式、语法、逻辑推理等方面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法庭辩护评估:由考核委员会进行模拟法庭辩护,评估申请人的口才、临场应变能力、法律逻辑等。 4.团队合作评估:通过与实习期间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律师、助理律师的沟通互动,评估申请人的沟通协作能力。 5.职业道德评估:由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在实习期间的职业操守、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估。 四、考核标准 根据实习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表现,考核委员会会根据以上考核内容来评定其实习能力和水平,并给出相应的评定结果和建议。 五、考核结果 1.优秀:申请人在各个考核项中表现出色,具备执业的基本能力和水平,且能够独立处理一定难度的案件。 2.称职:申请人在各个考核项中表现良好,具备基本的执业能力,但仍需在一些方面进一步加强。 3.不适应:申请人在一些考核项中表现较差,需要进一步提升能力和水平,建议继续实习或再次申请考核。 4.不合格:申请人在一些重要的考核项中无法达到基本要求,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建议重新考虑职业选择。 六、考核动态管理

石家庄实习律师条件

石家庄市司法局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关于开展2012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报工作 的 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省司法厅通知要求,我市2012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习申报时间:2012年4月17日-5月20日 二、实习人员申报要求 (一)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 4、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5、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二)需提交的考核材料: 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表格请正反打印成一张A4纸; 2、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3、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4、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5、辞职人员申请实习,应出具辞去所在原单位工作的证明,无业人员应出去失业、待业证明,农民户口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农村户口复印件; 6、区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及档案保管合同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7、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8、申请实习人员二寸蓝底近期免冠照片二张,一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用于实习证。 9、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主要说明指导律师以及律师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修订解读(2021)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修订解读(2021) 新修订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规则》修订背景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事关律师执业准入,事关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事关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规范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7年发布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2010年在总结试行情况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规则》。《规则》实施以来,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实习登记,精心组织培训,强化实务训练,严格实习考核,实习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取得明显成效。同时,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律师队伍规模迅速壮大,律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地位作用日益显现,对实习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明确提出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这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包括实习管理在内的律师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全国律协章程等相继制定或修订的实际情况,将近年来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相关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实习管理工作出现的责任不够明确、程序不够优化、标准不够统一、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启动了此次《规则》修订。此次修订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构建更加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实习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实习管理工作,切实把好进入律师队伍的第一道关口,建设与党同心同德的高素质人民律师队伍。 二、《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则》共七章四十九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强化实习管理工作政治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保证实习管理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修订后的《规则》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修订后的《规则》将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作用贯穿于申请实习全过程,强化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实习人员的把关作用,规定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查,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应当征求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意见。修订后的《规则》明确规定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条件。同时,对实习指导律师和担任集中培训授课教师的律师提出明确政治要求。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随着法律事务的增多,律师行业的职业对象也日渐扩大。律师事务所需要的不仅是经验丰富的律师,还需要有良好的实习生参与其中,积累经验,提高专业素养。在律师行业,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律师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律师执业人员更好地适应现代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本文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进行说明和分析。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资格条件 1. 具备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 合法取得了律师执 业证书;3. 年龄在35周岁以下;4. 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惩戒;5.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 行和待人接物能力;6. 对律师事务所所在城市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有一定了解和认识。 上述条件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基本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能进行实习申请。律师行业需要的不仅是优秀的执业律师,也需要拥有一定专业知识及实践能力的实习生。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实习管理规则时对于申请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程序和流程 1. 选择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的选择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第一步。实习单位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2. 提交实习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选择好实习单位后,应向实习单位提交实习申请书和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书、个人简历、推荐信等。 3. 实习单位审核 实习单位对实习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符合实习条件的申请人将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入职培训并签订实习协议书。实习协议书应明确实习期限、实习工作任务、工作时间、报酬等相关事项。 4. 开始实习 在签订实习协议书后,申请人即可开始实习。实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或1年,实习期间应积极参与工作,并按时进行实习报告、实习总结及实习考核等工作。 三、实习管理的规范 实习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及实习单位对实习人员进行管理、指导和培养的过程。为了健全实习制度,规范实习管理,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范,如: 1. 实习单位要负责实习生的培训和指导,保证实习生的实习效果; 2. 在实习期内,执业律师应当积极协助、指导实习生学习和实践,同时也应当及时纠正实习生存在的问题; 3.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为了规范律师行业实习人员的行为,保障其执业实习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以下是一个1200字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是指律师事务所接纳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在所内实习,以熟悉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应依法依规进行,实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并可酌情延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纳实习人员应具备条件,实习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考试资格。 第二章实习管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纳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实习人员的志愿、资历和需要进行接纳,并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 第六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实习期限、待遇、权益、责任等内容,并经实习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导师和律师事务所工作安排。

第八条导师是实习人员的指导教师,应负责实习人员的培养和指导工作,并按规定填写实习人员考核表。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实习人员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实习人员的学 术水平、学识能力和实践表现,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参加由司法部门组织的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成 绩作为是否获得律师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提交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审查合格后,可成为律师助理或办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继续留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办理工作手续。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流程和岗位 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人员档案,记录实习人员的基本信息、实习成绩和评价等。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召开实习人员座谈会,听取实习人员对实 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实习人员的培训,提高实习人员的专业 素质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实行岗位轮岗制度,使其能够全面 了解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关于律师实习的规定

关于律师实习的规定 关于转发全国律协《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省直)律师协会: 根据第六届全国律协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并经司法部审核同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已颁发试行。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律师协会应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管理职责,是强化律师协会行业自律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实习及考核的质量,健全律师行业准入管理制度,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样一个职能格局),有重要意义。 二、各市(省直)律协应按照新的实习管理制度及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积极组织广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学习《实习管理规则》,指导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并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做好宣传工作。 三、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依照《实习管理规则》,承担起组织管理工作。要规范实习的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工作,完善实习考核及品行考察制度,健全相应的操作机制,对违反《实习管理规则》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不断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四、各市(省直)律协在组织管理实习的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审批中发现有实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出具虚假实习考核意见等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五、各市(省直)律协应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建议及时向省律协报告。届时,省律协将在省司法厅的指导下,研究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组织、管理实习活动的有关细则。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0条的规定,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暂由省律师协会承担。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全国律协统一印制,各律师协会按年度向省律协申领。《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由全国律协统一制定,由省律协另行下发。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全国律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符合: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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