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4.19

•【字号】冀高法办发〔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4.1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

贯彻落实《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的通知

冀高法办发〔2019〕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年多以来,多数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律师执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但是,也存在部分法院对《条例》不够重视、落实不力的现象。就全省法院贯彻落实《条例》不到位的问题,省人大代表已经多次提出代表建议,引起省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为在全省法院进一步严格贯彻落实《条例)),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及时接收起诉材料,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

对当事人、代理律师递交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及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各级法院应当及时接收,当场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级法院应当严格遵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登记立案,并出具立案通知书。立案通知书样式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执行。对于需要补充和完善相关材料的起诉,各级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起诉,各级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释明,依法应当作出裁定的要及时作出书面裁定。坚决杜绝限制立案、限号立案、限时立案,以及拖延立案等问题。

二、要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切实保障律师参加庭审的权利

向当事人寄递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文书,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确认书进行邮寄。对于当事人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提交代理手续的案件,各级法院在确定开庭、质证时间前,应当主动与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如律师提出庭审时间改期或不同意法院指定开庭日期,并提交在其他法院开庭的传票等依据时,应尽量沟通协调,避免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开庭时间重合,切实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

在开庭过程中,各级法院要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确保律师能够依法行使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对于律师的发言,审判人员不得随意打断。

在诉讼过程中,各级法院收到当事人、代理律师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特别是证据原件,均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三、勇于实践,积极落实《条例》规定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条例》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在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这一制度设计对

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抓好贯彻落实。要积极探索创新,敢于实践,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这一制度积累丰富的经验。代理律师提出开具调查令的申请后,各级法院要认真进行审查,及时进行答复。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同意开具的,应依法及时出具调查令;对于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不同意申请的,各级法院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应对申请人予以正式答复、记录在卷。坚决杜绝简单粗暴地以法律没有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为由,对律师调查令申请不予答复。

四、规范诉讼费管理,提高交费、退费办理效率

各级法院要积极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在诉讼费办理窗口提供现金、刷卡、微信、支付宝等多种形式的交费服务,为当事人、代理律师交纳、退还诉讼费提供切实的便利。各级法院收取诉讼费不得规定不收现金,或只收现金。

要及时结算和催交诉讼费。案件审结后,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应当负担的诉讼费数额、已交纳数额、可退还或应补交数额。各级法院财务部门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负担数额同当事人进行结算。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数额多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其应承担诉讼费数额的部分,各级法院要无条件予以退还,不得以对方当事人未交纳为由拒绝退还、拖延办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数额少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其应承担诉讼费数额的,各级法院要安排专人负责催收,告知其应补交的数额、期限及交纳方式;当事人未按告知期限补交的,纳入执行范畴,由执行机构及时强制执行,确保诉讼费足额收取。

五、加快诉讼服务中心升级改造,优化便民利民措施

各级法院要创新司法为民模式,以诉讼服务中心提档升级为重点,优化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各级法院要为当事人、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提供网络、传真、打印、复印、桌椅、饮水等设备、设施,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法院设置雨具、报刊、手机充电、自助超市、心理咨询室、律师更衣室、律师休

息室、律师专用安检通道等设施.传真、打印、复印等发生费用的,各级法院应仅收取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便民超市货物需按照市场价格,明码标价。因场所、场地限制等客观原因未设置律师专用安检通道的,各级法院应确保律师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

六、认真处理律师投诉,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各级法院要切实提高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充分保障律师合法执业权利,对于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投诉,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进行处理。对于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查证属实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处理到位。

全省各级法院要自行组织开展对《条例》的再学习,把《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各中院要将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专项检查,纳入年度联合督查检查工作范围。对于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向我院报告。对于因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对相关法院和直接责任人严肃问责、严肃处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9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4.19 •【字号】冀高法办发〔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4.1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 贯彻落实《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的通知 冀高法办发〔2019〕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年多以来,多数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律师执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但是,也存在部分法院对《条例》不够重视、落实不力的现象。就全省法院贯彻落实《条例》不到位的问题,省人大代表已经多次提出代表建议,引起省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为在全省法院进一步严格贯彻落实《条例)),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及时接收起诉材料,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

对当事人、代理律师递交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及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各级法院应当及时接收,当场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级法院应当严格遵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登记立案,并出具立案通知书。立案通知书样式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执行。对于需要补充和完善相关材料的起诉,各级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起诉,各级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释明,依法应当作出裁定的要及时作出书面裁定。坚决杜绝限制立案、限号立案、限时立案,以及拖延立案等问题。 二、要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切实保障律师参加庭审的权利 向当事人寄递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文书,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确认书进行邮寄。对于当事人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提交代理手续的案件,各级法院在确定开庭、质证时间前,应当主动与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如律师提出庭审时间改期或不同意法院指定开庭日期,并提交在其他法院开庭的传票等依据时,应尽量沟通协调,避免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开庭时间重合,切实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 在开庭过程中,各级法院要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确保律师能够依法行使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对于律师的发言,审判人员不得随意打断。 在诉讼过程中,各级法院收到当事人、代理律师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特别是证据原件,均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三、勇于实践,积极落实《条例》规定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条例》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在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这一制度设计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9月16日印发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

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权利; (三)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的权利;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阻扰。律师对妨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有权申诉、控告。

第三条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四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无检举、作证的义务。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律师应当在委托权限内,协助办案机关做好和解、调解工作。 第五条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章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 第一节会见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加其他条件。在侦查阶段需要经过许可才能会见的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 行)》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各市、县司法局:现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司法厅 2018年9月30日 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程序中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律师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 (三)调查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 (四)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二)与执行案件无关的; (三)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第四条使用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律师代为申领律师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因暂无财产线索被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的,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 第五条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四)持令人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全称;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正文: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厅长办公会[2012]第10次会议精神,河北省司法厅对本系统现行有关执法执业内容的8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认定其中7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现将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现行有效执法执业方面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月29日冀价经费字[1999]第7号发布实施) 2、河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07年1月23日厅令[2007]第1号发布实施) 3、河北省公证行业执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月23日厅令[2007]第2号发布实施) 4、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8月29日厅令[2008]第1号发布实施) 5、河北省公证处主任负责制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49号发布实施) 6、河北省公证质量检查办法(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0号发布实施) 7、河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1号发布实施) 8、河北省公证机构公证复查撤证备案暂行规定(2008年11月14日冀司[2008]152号发布实施) 9、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通知(2012年3月31日冀司通[2012]40号发布实施)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正文: ----------------------------------------------------------------------------------------------------------------------------------------------------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司法局: 2002年底,按照司法部要求,我省在部分设区市开展了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近年来,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目前全省共有公职律师90余人,遍及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等8个设区市、63家单位。实践表明,公职律师作为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决策的法律参谋和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法律帮手,在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在执行公职律师政策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推进公职律师管理工作,保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出发,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为着眼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及职责范围 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本着以职定位,根据需要设置的原则,在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7.11.30 •【字号】冀司〔2017〕151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律援助 正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 行)》的通知 冀司〔2017〕151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司法局,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省监狱管理局: 现将《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 2017年11月30日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后的法律事务代理。 第三条公民作为赔偿请求人依法申请司法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可以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赔偿请求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依法依规如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后,对于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赔偿请求人没有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在征得赔偿请求人同意后,可以建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赔偿请求人为残疾人的; (二)赔偿请求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正文: ----------------------------------------------------------------------------------------------------------------------------------------------------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并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和实施法律援助活动。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工会、妇联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与形式 第七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九)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第八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九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2011年修订)

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2011 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1.11.09 •【文号】律发通[2011]35号 •【施行日期】2004.03.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 正文 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律发通﹝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总政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全国律协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并经全国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颁布。现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印发你会,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 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工作 要点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3.03 •【字号】冀高法发〔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3.03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工作要点及 分工方案》的通知 冀高法发〔202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2021年全省法院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2021年全省法院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做好全省法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和省委九届第十一次、十二次全会以及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落实最高法院《2021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扎实推动“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省委省政府两办《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建议>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省委政法委《2021年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决策部署重点工作责任清单》等工作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强化“六个观念”,提升“六个水平”,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强化政治观念,全面提升政治建设水平 1、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理论清醒保持政治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的重大政治任务,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把讲政治和讲法律统一起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好“十一个坚持”,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持续掀起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

保定市司法局、保定市律师协会印发《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保定市司法局、保定市律师协会印发《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1.04.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保定市司法局、保定市律师协会印发《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保定市司法局、保定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 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中发办[2010]30号文件精神,有效解决当前我市律师业务结构不优、律师管理不规范不科学、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总体竞争实力不强、与先进地区差距较大等问题,依据《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印发<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冀司[201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以信息化建设为动力、以职业化建设为保障,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动力,以推进律师队伍职业化建设为保障,着力优化律师业务结构,着力规范律师管理,着力加强律师管理法制化建设,着力提高律师社会诚信度,全面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基础性作用,大幅提升我市律师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实力,努力推进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法律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准确把握律师工作发展趋势,从律师工作实际出发,加快实现律师业发展由数量增长、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转变,加快实现律师管理由传统方式向信息化管理转变,努力打造特色突出、实力较强、在全省占有较高位次、在全国有较高声誉的保定律师业。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以拓展非诉讼、涉外等业务领域为重点,大力加强律师业务建设;以培养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才为重点,大力推动律师队伍结构的优化升级、律师执业机构的整合重组;以实现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有效监管为重点,大力推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充分运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确保律师规范执业。 以人为本,依法引导。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律师工作发展规律,充分尊重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依法科学进行引导和推动,努力形成管理部门、律师执业机构和广大律师协调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鼓励创新,完善机制。支持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积极创新业务建设途径、人才培养发展模式、内部管理机制,同时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搭建律师业务平台,完善律师业发展环境,为全市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提供有利条件。 (三)发展目标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