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实习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通知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实习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9.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实习考

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通知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河北省律师协会将对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且实习期满的实习人员的实习材料进行书面审核,请以下实习人员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审核材料报送至302室。逾期未能报送的,由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名单如下:

杨慧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朱亚明: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智罡: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刘灿灿: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张雅惠: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郝振健: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李孟娣: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王耀: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李渊默: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王娜: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王昭: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

马宁: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霍江朝: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杨枝林: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高莎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樊中慧: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杜文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姜艳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周颖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张素娟: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

王伟: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张忠杰: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

马洪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王颖婕: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XXX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尹灿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邢克清: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张江涛: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张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庞宗广: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贺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律师实习生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加强对律 师实习生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培养,提高其法律实务水平。 第三条律师实习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有权利进行审判观摩、协 助律师参与诉讼等工作,并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和培养。 第四条律师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为一年,其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每个 阶段为半年。实习期满后,实习生可申请参加律师执业考试。 第五条律师实习生需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河北省律师协会备案后,方可开始实习。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负责律师实习生的 管理和培养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律师实习生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法律学历; (二)年满18周岁;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九条律师实习生的报名程序: (一)律师实习生应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附上个人简历、法 律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会同河北省律师协会审核律师实习生的资格; (三)律师实习生被录取后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实习生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确定是 否继续实习。 第三章实习期间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每个律师实习生应有一名指导律师,负责对其进行指导、辅 导和督促,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实习生提供必要的执业环境和条件, 如提供实习场所、文献资料、实践机会等。 第十三条律师实习生应当参加月度例会,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实习经 验和成果。 第十四条律师实习生有权利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如律师会议、课题研究、庭审等,但不得过分占用实习生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五条律师实习生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如保密、诚信、守时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应对其进行评估,并予 以书面意见反馈。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律师实习生可注册为律师事务所的助理律师,并参与律师事 务所的专门工作。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2006年12月全国律协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于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实习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通知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实习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9.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实习考 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通知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河北省律师协会将对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且实习期满的实习人员的实习材料进行书面审核,请以下实习人员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审核材料报送至302室。逾期未能报送的,由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名单如下: 杨慧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朱亚明: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智罡: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刘灿灿: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张雅惠: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郝振健: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李孟娣: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王耀: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李渊默: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王娜: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王昭: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 马宁: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霍江朝: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杨枝林: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高莎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樊中慧: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杜文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姜艳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周颖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张素娟: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 王伟: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张忠杰: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 马洪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王颖婕: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XXX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尹灿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邢克清: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张江涛: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张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一: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

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河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河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律师协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第三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业务绩效与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一般由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在二十名以上的,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不满二十名的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

织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由专职律师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主任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八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九条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的全体律师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因疾病、学习等原因暂停执业的。 第十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的情况; (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情况;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七)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八)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

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律师协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除兼职律师执业外,申请人应当专职执业,并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三条享受国家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政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申请律师执业或变更执业机构:(一)2002年参加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其申请律师执业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持有者相同,不受地域限制; (二)2002年以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除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外,应当在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

(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应当在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不含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我省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实习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书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申请执业的,应当由原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 第五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六条首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 (四)《实习人员登记表》及实习证; (五)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定的不少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 (七)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出具之日起60日内申请有效); (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户籍证;户籍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执业地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2、申请人与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档案保管合同或者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与律师协会共同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人事档案已移交律师协会的,由市律师协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律师协会在申请人实习期间设 立了一系列的考核细则。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细则,以加强实习质量和律 师人才培养。 一、考核对象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内的申请人。 二、考核内容 1.案件处理能力:对申请人在实习期间所参与的案件进行评估,包括 案件背景调查分析、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件等方面的能力。 2.法律文书撰写能力:评估申请人对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包括合同、诉状、辩护词、法律意见书等。 3.法庭辩护能力:通过评估申请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包括口才、逻辑 思维等综合能力。 4.团队合作能力:考核申请人在团队协作中的表现,包括与其他律师、助理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沟通协作能力。 5.职业道德素养:评估申请人在实习期间的职业操守、工作纪律等方 面的表现。 三、考核方法 1.案件评估:由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参与的案件进行评估,包括案件 的质量、申请人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对案情的把握、法律分析的准确性等。

2.文书撰写评估: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撰写的法律文书进行评估,包括文书的格式、语法、逻辑推理等方面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法庭辩护评估:由考核委员会进行模拟法庭辩护,评估申请人的口才、临场应变能力、法律逻辑等。 4.团队合作评估:通过与实习期间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律师、助理律师的沟通互动,评估申请人的沟通协作能力。 5.职业道德评估:由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在实习期间的职业操守、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估。 四、考核标准 根据实习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表现,考核委员会会根据以上考核内容来评定其实习能力和水平,并给出相应的评定结果和建议。 五、考核结果 1.优秀:申请人在各个考核项中表现出色,具备执业的基本能力和水平,且能够独立处理一定难度的案件。 2.称职:申请人在各个考核项中表现良好,具备基本的执业能力,但仍需在一些方面进一步加强。 3.不适应:申请人在一些考核项中表现较差,需要进一步提升能力和水平,建议继续实习或再次申请考核。 4.不合格:申请人在一些重要的考核项中无法达到基本要求,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建议重新考虑职业选择。 六、考核动态管理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修订解读(2021)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修订解读(2021) 新修订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规则》修订背景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事关律师执业准入,事关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事关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规范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7年发布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2010年在总结试行情况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规则》。《规则》实施以来,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实习登记,精心组织培训,强化实务训练,严格实习考核,实习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取得明显成效。同时,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律师队伍规模迅速壮大,律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地位作用日益显现,对实习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明确提出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这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包括实习管理在内的律师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全国律协章程等相继制定或修订的实际情况,将近年来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相关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实习管理工作出现的责任不够明确、程序不够优化、标准不够统一、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启动了此次《规则》修订。此次修订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构建更加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实习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实习管理工作,切实把好进入律师队伍的第一道关口,建设与党同心同德的高素质人民律师队伍。 二、《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则》共七章四十九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强化实习管理工作政治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保证实习管理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修订后的《规则》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修订后的《规则》将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作用贯穿于申请实习全过程,强化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实习人员的把关作用,规定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查,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应当征求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意见。修订后的《规则》明确规定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条件。同时,对实习指导律师和担任集中培训授课教师的律师提出明确政治要求。

实习人员办理申请与鉴定须知

实习人员办理申请与鉴定须知 实习人员办理申请与鉴定须知 实习人员办理申请与鉴定须知 一、实习条件: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品行良好;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6、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实习人员应当专职实习,但是在大学院校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的人员可以申请兼职实习,并且同时提供学校开据从事法学教育的书面证明以及教师证复印件。 实习申请人员填报信息不实或者材料做假,一经发现,即记录到本人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者,市律协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二、注册申请:东方律师网()置顶的“申请实习证”(点击进入),选择“申请实习”,填写基本信息,点击“提交申请”。 *基本信息请正确填写,否则可能造成无法申请的后果。*注意记住自己设定的初始密码。 *注册信息中,字母有大小写区分,数字应为半角。 *实习指导律师需为执业五年以上的律师,每位指导律师最多只能带教两名实习人员。

三、实习申请:东方律师网()置顶的“申请实习证”(点击进入),选择“查看申请”,根据提示,输入资格证号和验证密码,登陆后填写个人详细信息并上传照片。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暂时保存”。点击“提交申请”提交审批,点击“打印”获得“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证申请表”。*验证密码即初始密码,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需注意区分大小写,全半角。*个人详细信息必须认真完整地填写,提交申请后不能再修改信息。*工作经历自大学毕业后必须连续填写,没有工作经历的期间则填“无”。*红框处为重要内容,如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红框不消失,也无法保存。*务必正确填写手机号码,之后多以短信方式通知有关事项。 上传照片的步骤:设置照片上传图片文件输入照片文件的路径选择已上传的照片确定。*上传的报名照片的尺寸需在300(宽)400(长)以内。格式为JPG格式。 四、申请审查: 1、到市律协会员部提交如下实习申请材料:(1)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证申请表1份; *实习证申请表需在右上角空白处贴一张与上传照片相同的报名照、“本人承诺”处实习生签名、“律所意见”处事务所盖章。申请兼职律师实习的,还需在“单位意见”处单位盖章。(2)身份证复印件1份,非实习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复印件1份;*新版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3)资格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各1份; 1/4 (4)实习协议1份;(点击下载)

律师考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考核活动,确保实习律师考核的公平、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及近几年的实习律师考核经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的实习律师考核是指:实习律师实习一年期满,中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受理该实习律师的考核申请后,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考核小组对该实习律师所提交的书面考核材料及对其所进行的面试考核。 第三条【标准】本指引所称的考核标准是指:考委会考核小组对实习律师进行书面考核及面试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四条【指导思想】实习律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其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我市律师队伍素质。 第五条【目标要求】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律师是否熟练掌握了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律师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第三章组织考核 第六条【考核组织实施及安排】考核工作由市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律协秘书处具体安排考核工作。考委会是在市律协理事会领导下的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申请在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的专门委员会。考委会工作遵循《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考委会组成】考委会由若干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产生。考委会由理事组、律管组、资深律师组三组构成。理事组由市律协理事组成;律管组由市律协党总支委员与公律司鉴科人员组成;资深律师组由各律师所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自愿报名,经市律协理事会审核通过并向全市律师公示后产生。 第八条【考核小组】每次考核设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须有五名委员,由理事组、律管组及资深律师组委员代表共同组成,组长由该五名委员推举担任。

关于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北京 盈科律师事务所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受疫情影响,20__年度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延期至2021年5月开始。为做好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和核准执业的律师(包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二、考核时间及分工 我市20__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集中检查考核工作将于5月20日开始,6月24日结束。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负责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考核并确定结果;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本单位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主管律师协会确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内容和程序 考核工作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河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河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的内容和程序进行。 结合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专项调研检查,20__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章程》修订情况,党组织建立、换届情况,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培养优秀律师入党情况,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党员律师组织关系接转、党费交纳及使用、党

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以及为党建工作开展活动提供场地、人员、经费支持等情况。 (二)资质管理合法合规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依法进行执业资质审批备案情况,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定设立条件,是否依法履行了章程、合伙协议、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分所派驻律师等各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否存在另设办公场所问题,是否存在名为合伙所实为个人所问题,是否存在有名无实的“空壳所”、“僵尸所”问题,是否存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不符合法定执业条件的问题等。 (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建立和落实合伙人会议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制度、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纳税申报制度、印章及档案管理制度、三项基金提取制度、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新执业律师资质审核制度、青年律师培养制度、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考核制度、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律师执业过错赔偿制度等情况。 (四)所务管理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及党员活动室、财务室、档案室建设配备情况,律师事务所主任履行职务情况,建立决策、监督、执行工作机制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律师社会保障情况,信访投诉处理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和涉法涉诉信访值班、精准扶贫脱贫等情况。 (五)人员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管理和指导情况。 (六)业务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案收费登记批准情况;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涉黑涉恶案件集体研究及报备情况,规范开展业务推广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情况,业务档案保管情况,公章、财务章、空白合同、公函管理使用等情况。 (七)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三条底线”情况,加强律师思想政治建设情况,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安排部署的的重要决定、

律师实习管理规则

律师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 -法- 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三)品行良好 ;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 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

限为一年。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 责任 ;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 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 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 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 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 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 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最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最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 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 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市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江门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 行) (2010年11月5日江门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门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提高实习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律师执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江门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专门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实习考核分别由广东省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接收实习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及附件:(一)设立满一年;

(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已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并获通过; (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五条(指导律师资格审查)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各级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该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超过两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境外的实习人员。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先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后进入江门市律师协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名录。没有进入名录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没有进入名录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福州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到福州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和考核,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材,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是指已依法取得并持有有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律师事务所接受实务训练及参加律师协会集中培训。 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实习考核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实习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经实习人员本人申请并经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同意,实习期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福建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或省律协指定的其他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律协的考核。 第四条市律协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好对实习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律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的管理及考核,接受省律协及福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六条拟申请实习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已依法取得并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能够专职实习或者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拟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市律协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经市律协审核并确认登记的实习人员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单,由市律协在确认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律协备案。 第八条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考核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4.04.03 •【文号】律发通[2014]14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 程》的通知 (律发通﹝201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已经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4年4月3日附件: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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