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3 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4 劳动者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 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的权利

6 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

7 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1、权利保障原则

2、普通性原则

3、平等性原则

4、基本生活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关于劳动时间的限制和措施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的类型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比较劳务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劳动法

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行政机关关于劳动者权利保护存在哪些问题?行政机关怎样改正?

1.1劳动权定位模糊

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因此,必须先明确劳动权的概念。广义上的劳动权概念与劳动权利是等值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可以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

但上述的分析也只是相对的,在各种著述和政府文件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权利这三个概念,往往不加严格区别地混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也没有直接使用劳动权的概念,而是使用劳动的权利或劳动权利的概念。

1.2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定位差异较大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为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社会制度。由于个人劳动力素质的不同,地域的差别,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劳动者在劳动的能力、劳动的水平以及获得劳动机会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有时这种差异是相当大的。但作为和谐社会构建的主体和主要利益维护者,每个劳动者都应当获取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弱势群体也不例外,他们有获得社会保障权的权力。

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1.2.1工伤保险权益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者职业病后,对伤害者及家属给以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劳动者从事较危险、有害的作业,又缺少较为全面的保障,往往是受害者。因此,必须切实保障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

1.2.2医疗保险权益

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非因公造成患病、损伤时,获得所需医疗费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可能接触有害物质,对其身心造成损害。这种损害不仅造成下一代发育的障碍,还会影响其寿命。由于职业病往往具有迟发性特点,劳动者发生职业病伤害的,可能会在疾病的积累过程中已经被除名遣送回家,而辛苦打工所得可能根本不够支付昂贵的治疗费用,甚至导致其倾家荡产、恶疾缠身。劳动者医疗保险权益的缺失,往往导致他们有病不能就医,小病酿成大灾,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损失更无法补偿。可见,保障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尤为重要。

1.2.3生育保险权益

《劳动法》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辞退。但对一些企业来讲,这些规定并不同

等地适用于劳动者。不少“打工妹”一旦怀孕就被辞退,她们的生活也就随之发生困难。即使不被辞退,由于绝大多数企业没有为其办理生育保险,有些人无力支付正规医疗费用,而不得不求助于私人医生甚至无牌照游医、巫医,结果可想而知。因此,保障女劳动者生育保险权益也显得特别重要。

1.2.4 失业保险权益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1.2.5养老保险权益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可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最能体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福利的整体水平。社会保障是民生之福,必须从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3因定位不清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

现实生活中,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和人们认识上的错误,以及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不仅极力压低工人工资,而且任意拖欠工资,尤为突出的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数额之大,范围之广,令人触目惊心。某些企业不顾劳动法的要求,任意延长工人劳动时间,且只支付极低的报酬,从中大量榨取剩余劳动。大量事实证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确存在破坏劳动者权益的消极因素。

第二章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2.1.1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各种途径,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宪法》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同时,《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

2.1.2我国《劳动法》第三条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接受职业

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八大权利。《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从法的效力的角度而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具有强大的效力。

2.1.3当然,除了基本法律之外,还有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条例也有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内容。

在工资方面:一、是初步建立了工资宏观指导体系。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以外)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在全国140个大中城市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二、是开始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工资决定,正当维护自己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的权益。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覆盖的是全体劳动者,当前对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尤有重要意义。四、是加强监察执法,从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入手,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地通过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初步形成了联合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氛围。特别是针对建筑行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的现象

在劳动保护方面:一、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侵害劳动者(其中大多为劳动者)休息休假等权益的案件。二、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检、举报专查和集中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违法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

2.1.4法律追求公平,但也有一些法律偏重于保护弱势群体。《消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劳动法》同样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它是一部劳动者的保护法决不是平衡劳资关系的大法。

《劳动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表明制定劳动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翻开劳动法的条文,都是用工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它所包含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被统称为“劳动基准”,是法律给用工单位划的“底线”,也是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给劳动者最起码的待遇。任何用工单位给劳动者的待遇只能高于劳动法的规定,不能低于劳动法的规定,这种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容不得半点讨价还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奠定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但是,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具体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企业主正是利用了劳动法不严谨之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这个规定中,“协商”的含义就是不确定的,正常理解应当是双方取得一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同意,延长工时才是合法的,但是,具体执行起来则被理解为劳动者必须执行用人单位关于延长工时的决定;“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也是很难执行的,是否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不是需要专门的检查、标准如何把握?再者,延长工时“每月不但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更是经常被企业主利用的条款:正常工作日延长工时月累计不超过法定限制,那么休息日加班是否属于延长工时的行为呢?企业主往往占用更多的休息日时间安排工作,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者

的休息权则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保护。关于工资的规定也是存在问题的,劳动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个“自主确定”便把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虚化了即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雇主单方既定的工资。可见,完善劳动立法势在必行。

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就是违法。对于违反劳动法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的行为,政府负有监管之责,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义不容辞地要去查处。现实情况是,政府部门也许是出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许认为劳动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劳动者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的,他们能不管尽可能的不管。殊不知高于劳动法“劳动基准”标准的可以协商,低于劳动法“劳动基准”规定是不容许协商的,政府对那些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的用工单位只有查处的义务,没有协商的权利。

2.2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或续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使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生死合同的情况在个体私营企业普遍存在。有的单位用人根本不签劳动合同或签约率不高;有的单位只重视劳动合同形式疏于对合同管理,没有把劳动合同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合同内容千篇一律,没有针对性,缺乏动态管理。由于不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可任意处置劳动者,超时加班,不给加班工作;不负工伤责任;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等等。

2.2.2采取歧视性的不平等的用工制度(将职工分为固定工、临时工、劳动者,有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有的不享受保险福利待遇,或者工作一定年限的职工才能享受相应待遇);根据我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平等的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不能得到平等保护,受到各种歧视待遇。笔者依据歧视产生的原因和出现的范围,将目前中国存在的就业歧视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制度性歧视,一类是非制度性歧视。

制度性歧视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的劳动关系调整方法和劳动立法多是基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的,劳动关系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就是所谓的体制内的职工;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确立,大量的体制外职工出现了,如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大量涌入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企业为了降低这部分员工的用工成本,对其实行差别待遇。后来各地还制定了许多针对这些体制外职工的规定,从而固化了这种制度性歧视。笔者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需要,应当将那些“比例过高、难以实现”的劳动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形成一个企业可以普遍接受的、统一的标准,这样企业就没有必要再区分所谓体制内、体制外的职工,对劳动者一视同仁了。

相对制度性歧视而言,非制度性歧视的范围更广,不仅出现在体制外职工中,也存在于原来的体制内职工中,其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年龄歧视、身高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容貌歧视、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教养人员的歧视、性别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等等,举不胜举。这些歧视现象的产生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以及人们的思想意识密不可分,笔者认为亟待解决的是我国反歧视立法的缺失。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针对就业歧视的条款过于原则,并且缺少司法救济的途径,使得我国现有的反歧视规定形同虚设。笔

者认为,就业歧视是中国的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障碍之一,对于非制度性歧视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是立法部门应当加紧制定反就业歧视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就业歧视的界定、种类、法律责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成立类似美国就业平等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专门负责公平就业方面的管理,并且可以代表受歧视的劳动者提出公益诉讼。

2.2.3签订的合同内容违法或者权利义务不对等:

约定无工资甚至交纳培训费的实习期;

违法收取押金、保证金;

约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经营风险由职工或保证人承担;

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不作任何补偿)。

2.2.4拖欠、克扣职工工资。

2.2.5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

2.2.6不为职工交纳或少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劳动者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劳动者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

2.2.7随意辞退职工;

2.2.8阻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如: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扣压职工档案,不向失业保险机构申报);

2.2.9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拒绝给予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工伤待遇;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劳动者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导致了劳动者职业病发病率较高。

2.2.10不按国家规定支付职工补偿金和赔偿金。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随意、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补偿金、用工单位不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及用工单位不愿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最为突出。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不少单位只考虑个人利益,不按规定办事,随意侵占职工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对劳动法规常识知之甚少,遇到单位侵占利益时,不知道如何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些劳动者知道申诉,却不知道申诉的时限,本来可以胜诉的争议因超过了申诉期而无法获得赔偿,同时,还有不少的劳动者担心找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受到单位的报复而不敢争得权益保护。

2.2.11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忽视对职工的安置(如:安置职工资金不到位,缺乏再就业扶持)。

第三章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导致执法力度不足

3.1.1现有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且立法层次较低

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而且,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这些规章由于无上位法的依据,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争议处理及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受到限制。

从立法的形式上来看:

目前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性的专项立法如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障法等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出台;国务院只有少量的劳动行政法规;劳动部则先后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以“通知”、“复函”的形式对《劳动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在这些国家级立法中,不仅有许多滞后的规定,还存在着大量相互抵触的现象。而在地方一级,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因而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另外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还会制定大量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立法理念上大相径庭、立法水平上良莠不齐,这样的立法现状使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在全国范围内极不均衡。

从立法的内容上来看:

国际上通行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

宏观层次上:我国对于工时、工资、休假、妇女及未成年工的保护都有比较完备的立法。而现在普遍争论的焦点问题是我国的基准法水平是高还是低。国外资本看中我国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力成本低。其实,我国劳动力只是显性成本低(工资水平偏低),而隐性成本(企业负担大量的社会福利职能)却很高。随着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隐性成本向显性成本转化,显性成本将不断上升,更加客观地反映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实,在此基础上与国际水平相比较才能得出准确的答案。而有些学者以为强调通过提高劳动标准的方法来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其实是不切实际的。

中观层次上:我国在企业范围内整体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至今不足十年。与世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集体合同制度,不仅起步晚,而且立法滞后,目前只有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几个部门规章,而《集体合同法》尚未出台,影响了这一制度实际作用的发挥。我国企业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集体合同签约率很高,但是集体协商流于形式,常常照搬照抄劳动法律法规,不能体现企业的实际状况;集体协商的内容也多局限于工资方面,而不能就员工的工时、工资、福利待遇等进行全面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工会还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依然扮演着企业内部福利部门的角色。

微观层次上:一方面是传统劳动用工形式遗留的问题。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即4050群体,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涌向社会,城镇失业率不断攀升,如何制定法律法规促进再就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些企业为了减轻包袱采取“买断工龄”的方式。在“买断”过程中,工人没有发言权,“谁去谁留”、价格多少,都掌握在少数经营者手中。企业效益不好,买断时工人所得甚少,会引起工人不满。企业效益好,减员以后企业效益更好,也会引起离开企业的工人不满,因此经常发生群体性事件;下岗失业人员成立的非正规就业组织是否应当依照《劳动法》执行,在实践中也是颇受争议的问题,需要立法者给出明确的答案。

另一方面是经济不断发展带来的新问题。随着劳动力国际化流动的加快,用工形式更加多样化,用工规则也随之变化。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与国际通行惯例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如事实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上还未获得解决;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我国应对各国通行的口头合同及相应的管理模式应加以研究,用更加便捷的合同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各地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普遍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歧视待遇,无论是在劳动标准还是在社会保障方面都与本地职工有着巨大的差别,而当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又无人伸出援助之手。

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论文

浅谈劳动法中关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内容摘要: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会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利益总是得不到保障。因此,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权利义务 一、基本概述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领域依法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它包括劳动权,取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必要时的获得物质帮助权,参与民主管理权,享有休息和休假权,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等。 二、立法依据 1、基于弱者理论。 2、基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 3、 4、基于我国国家和法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是国家的统治者,我国法律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这种性质决定了我国劳动法必须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 5、基于国情。我国人口众多,且劳动者素质有待提高,劳动就业问题十分突出。此外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所有制并存,劳动法制不健全,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的恶化。这些情况都要求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经营者的侵权行为,防止劳动关系的恶化。 6、是调动劳动者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劳动者是社会生产力中最积极的要素,劳动者的物质利益需要是其从事生产劳动的最终动因和根本动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够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创造性,为社会为国家为人民也为其个人创造更多的财富。 三、这一原则在劳动法中的体现 1、 2、 四、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

电大劳动法多选标准答案(整理版本)

二、多项选择题 1.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主要指()。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C.国际劳工公约D.国际劳工建议书 2.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主要是()。B.国际劳工大会C.理事会D.国际劳工局 3.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因此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代表有()。 A.政府B.财团C.雇主D.劳工 4.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区别是()。A.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即需负履行义务C.建议书不需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D.建议书需批准,并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5.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C.劳动关系D.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6.劳动关系从职业分类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A.企业的劳动关系B.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C.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7.劳动关系从集体谈判制度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A.个别劳动关系C.集体劳动关系 8.下列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ABCD)。 9.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B.劳动法律关系客体D.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10.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合法行为有(ABCD)。 11.下列哪些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A.文艺B.体育D.特种工艺 第二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和基本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劳动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A.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B.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C.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2.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在()。A.调整对象不同B.主体不同C.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3.下列关于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中,正确的是()。B.劳动法律关系与民法的主体不相同D.劳动法与民法的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4.根据法律性质,劳动法体系可以分为()。A.劳动实体法B.劳动程序法 5.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关系协调法包括()。C.劳动合同法D.集体合同法 6.下列表现形式中,属于劳动法的渊源的有(ABCD)。 7.下列关于我国劳动法渊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级别的渊源D.《反对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是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8.下列各项中属于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的是()。A.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B.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C.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9.下列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表述中,正确的有()。A.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B.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D.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下面是XX收集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兼具有管制与自治相结合 的特别合同法,与完全意思自治的民事合同不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的特殊性所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式平等,实质上无法达到平等的谈判地位所致。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我国劳资集体谈判比较弱。在集体谈判比较强的国家,其劳动者在某种程度上说不具有弱势地位,很多利益都可以由集体谈判来解决,个人劳动合同反而作用很小。而我国集体谈判力量弱且不具有普遍性,劳动者的利益几乎都要由个别劳动合同来规定,而大部分个体劳动者的谈判能力很有限,因此我国不得不由法律来管制个别劳动合同的内容,弥补劳动者的弱势谈判地位。这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管制较多的根本原因。因此,在集体谈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对个体劳动合同的适当管制是有必要也是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初,确定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 原则。之所以倾斜保护是因为大多数的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

位没有议价的能力,在劳动合同的谈判中属于弱势群体,无法平衡 合同双方的利益,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劳动力资源的良好发展。倾 斜保护原则在于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并通过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 的不平等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通过倾斜保护,弥补劳动者的弱 势地位,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以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八年以来,经过实践的验证, 不是一点问题没有,在当今劳动者多层次的情况下,其中的最大问 题是没有作这种区分,而是全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一 样的保护,没有对劳动者的多层次进行区分,比如对企业的高管也 一样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弱者的社会法,对在 作为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的保护,使得弱 势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生活不致于因暂时失业、工伤等不 得己的情形而陷入困境。通过规定解雇保护和劳动合同签订规则等 条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来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企 业高管往往兼备法律知识、企业运营策略和管理经验,在求职中具 有很强的谈判能力,即使离职之后也很容易谋到高位,不具有特殊 保护的必要。在雇佣中,企业高管是代表用人单位对普通劳动者进 行管理、考核及工作的安排,其工作时间不同于普通劳动者,高管 有比较高的自由度来支配自己每天的工作时间,具有灵活性和机动性。其薪酬结构也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多为年薪或者另加风险收 入,已经不仅仅属于谋生的报酬。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判能力相当时,就没有倾斜保护的必要了。如果过分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将会使通过倾斜保护劳动者

论劳动合同法之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原则的一般共性:揭示部门法存在和确立之本质属性,统领部门法律制度,构建与法的概念和规范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反映部门法的精神和价值追求,具有抽象性、综合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法的原则,即表现为一种社会经济形式的最重要的方式和基础的那些原则和基本思想,处在于法的本质的同一序列之中并构成它的主要内容。"对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必须立足部门法及其制度的建立,并通过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具备的特殊性分析,从而以此确立部门法及其子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做为劳动法的子法,在调整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关系参与者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对象均构成研究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同时,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民事雇佣合同发展到劳动合同,表明了劳动合同的社会性特征。立足于私法性质的劳动法律行为既保留着以意思自治为其核心和要素的基本特征,又日益进化于劳动权本位和公法的适当干预。本文对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之研究就建立在以上两点思路上,即,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以私法原则为基础;二、劳动关系的特征和劳动权本位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以私法原则为基础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他的《学说汇纂》中指出:"它们(指法)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福利。"在罗马时代,虽然从观念上区分了公法和私法,但是直到最后也未能在立法上实现公、私法的分立。公、私法在立法上的分立始于欧洲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其标志是欧洲大陆刑、民法典的分别制定。欧洲各国制定的民法典虽然在称谓上沿用了罗马的市民法,在内容上承袭了罗马市民法,但在性质上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法已成为单纯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即纯粹主义法上的私法。随着民法对"自然人"和"法人"两大民事主体制度的确认,"市民"的意义就变成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总称。此时期,资产阶段先进思想家创立了市民社会学说,重新确立了公私法划分的标准。人作为国家的臣民,在国家生活关系中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而作为市民或私人,在市民社会关系中则是彼此平等、自由的。依此标准划分的公、私法,公法便是调整具有隶属性的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具有平等性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 私法的理念和立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确立,拉开了权利法创制新时代的序幕。私法的基本价值要素得到认同,平等、自由、私权神圣等成为私法的核心和原则。私法的调整对象便以平等主体间的特殊社会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基本作用范畴。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债权制度的契约制度(契约法)也以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作为其基本原则予以确立。平等原则是合同当事人从事私权活动的基础,尽管这种平等是抽象意义上的,但它指明了保障私主体实现事实上平等的方向和可能性。以其法律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和机会均等作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划分或限定国家权力干预民事活动的界限。自愿原则实现了私主体活动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并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实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与平等原则一样,自愿原则的确立是资产阶级民权斗争的伟大成果,构成了契约法的核心和灵魂。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

19春东财《劳动法B》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1: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单方面拒绝续约 B: 过失性辞退 C: 无过失性辞退 D: 经济性裁员 标准解题: (单选题)2: 促进就业是国家的重要职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制定了不同的劳动就业方针,下列属于市场经济时期国家就业方针的是 A: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B: 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 C: “三结合”方针 D: 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劳动者自谋职业 标准解题: (单选题)3: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不包括 A: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 人民检察院 C: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 人民法院 标准解题: (单选题)4: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 A: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C: 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D: 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标准解题: (单选题)5: 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即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劳动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A: 劳动关系 B: 劳动行为 C: 劳动报酬 D: 劳动保险关系 标准解题: (单选题)6: 下列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表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有仲裁协议的,可以进行仲裁 B: 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C: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D: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但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则可以仲裁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论劳动法基本原则体系的统一 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UNIFICATION OF LABOR LAW 内容摘要: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没有对它作出明确规定,众多学者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差异较大。文章对当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作了相应分析与评述,确立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标准,对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重构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并作出相应合理性分析。 关键词:基本原则劳动权三方性诚实信用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作为立法者、执法者、学者、教师和学生,无论学习还是运用劳动法,都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劳动法领域,至今并没有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体系或内容达成共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的混乱和多足鼎立的局面,不仅使初学劳动法的法科学生摸不着北,也使劳动法领域的研究者及司法实践工作者所困惑。正如王全兴教授所言:“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尚无集中的立法规定,科学确定其内容,是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1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与定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进一步研究劳动法和完善劳动立法服务。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一般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可以说,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主要是由劳动法学者根据劳动法的特性和劳动法律规范所作的抽象与概括,我国学者的认识基本上差别不大。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3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4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共同规则”;5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劳动立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精 作者简介:蒋万庚(1974—),男,苗族,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1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2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3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4郭安杰、安淑珍:《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5关怀、林嘉:《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18春东财《劳动法》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 1: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为 A: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B: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C: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D: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的劳动合同类型是 A: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B: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C: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D: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A: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 B: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C: 当事人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 D: 当事人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我国社会保险项目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最高的是 A: 失业保险费 B: 医疗保险费 C: 工伤保险费 D: 养老保险费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依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关于劳动法地位的认识,通常认为 A: 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B: 劳动法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 C: 劳动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D: 劳动法是社会法的组成部分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依据《劳动法》对劳动者结社权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劳动者可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B: 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C: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D: 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正确答案: (单选题) 7: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

试论劳动法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提纲一、拟好论文题目试论劳动法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二、论文内容1、劳动法的概念2、劳动者的概念3、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劳动法内涵4、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那些内容6、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关的其他内容7、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目录摘要………………………………………………1关键词………………………………………………1论文题目………………………………………………1一、劳动法的概念及劳动者的概念…………………1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3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6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9参考文献………………………………………………10摘要: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本论文阐述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若干内容和重要作用,强调了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这一部门法效力最高的指导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本文也侧面论述了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关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键词:主体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正文:要想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劳动者的概念。对于劳动法的概念一般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上的理解;一种是广义上的理解。狭义上的理解,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的全国性综合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这样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这种法律各国名称不同,如《劳动法》、《劳动关系法》、《劳资关系法》、《劳动标准法》、《劳动基本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相当长的时期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综合性法。法律效力较高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主要由大量的单行法规调整,经过多次起草和更改工作,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种法律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上的劳动法。因为这种法律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这部法律统一适用于全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这部法律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这部法律为制定单行劳动法规和地方性劳动立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现在世界各国多数制定并颁布了法典式的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广义上的劳动法调整的是两部分社会关系,即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广义劳动法是所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说,它不只是指一部法典式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因此称为法律规范总称。从劳动法的定义可以看出无论广义上的劳动法还是狭义上的劳动法,尽管各国劳动法的名称不同,但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停止劳动,因此劳动是人们经常广义上使用的名称,但是劳动法的劳动可不是一般人们称的劳动,这一点概念一定要搞清楚,劳动法上的劳动是具有明显特征的,一般是指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职务劳动。弄清楚劳动法的概念,我们就不难了解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法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因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中国的劳动法与国际的劳动法都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们在自然劳动中必然形成的社会劳动关系,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法的形成经历了风风雨雨和无数次变革,才延续到今天,形成一种固定化、规模化、规范性,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以生产关系需要的法律规范的法典。我们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变革的历史,就不难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

劳动法(论述题)

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 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需要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基金。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者合理分担,并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 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经济实力,为了提高社会保险水平,自主地位劳动者建立起来,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补充保险制度。 3、储蓄性保险。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的情况,自愿以储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 论述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1、劳动关系概念: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概念: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根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规范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随之变化了,因此,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 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产生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论述我国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劳动权利能力指劳动者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特征: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3、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论述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本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论述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这是由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 2、全面履行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者一方按照法律与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全面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条件及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3、合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互相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葿论劳动法基本原则体系的统 羇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UNIFICATION OF LABOR LAW 芅 螂 腿内容摘要: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没有对它作出明确规定,众多学者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差异较大。文章对当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作了相应分析与评述,确立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标准,对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重构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并作出相应合理性分析。 羈关键词:基本原则劳动权三方性诚实信用 莄 -++- 芁 罿 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作为立法者、执法者、学者、教师和学生,无论学习还是运用劳动法,都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劳动法领域,至今并没有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体系或内容达成共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的混乱和多足鼎立的局面,不仅使初学劳动法的法科学生摸不着北,也使劳动法领域的研究者及司法实践工作者所困惑。正如王全兴教授所言:“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尚无集中的立法规定,科学确定其内容,是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1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与定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进一步研究劳动法和完善劳动立法服务。 螆作者简介:蒋万庚(1974—),男,苗族,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岀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蚁1

蚀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袇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袄 一般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 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可以 说,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主要是由劳动法学 者根据劳动法的特性和劳动法律规范所作的抽象与概括, 我国学者的认识基本上 差别不大。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 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 本准则” ;3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 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 ;4有 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 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共同规则” ;5有的认 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劳动立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 精神,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6 膀 以上学者的表述揭示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如内容概括性 与根本性、效力权威性与稳定性和对立法、司法工作的指导性,同时反映了劳动 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并由此形成相应劳动法规范,制定劳动法。总的 来看,学者们对劳动法基本原则概念的表述大同小异。认识到劳动法基本原则是 劳动法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最基本的准则,反映劳动法的本质和立法指导思 想,充分体现了研究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蚆(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莅 1.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重 要内容之一,是劳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上的基本准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 在司法实践上,都应研究或者确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很遗憾,我国《劳动法》 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一个部门法来说,没有规定基本 原则,是不可思异的。基本原则体现了部门法的宗旨、核心和基本精神,指导该 部门法中各个具体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过程, 弥补该法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而出 现的法律漏洞。7劳动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未来《劳动法》的修改,应该对基本原则做出相应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岀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袈4郭安杰、安淑珍:《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芇 5关怀、林嘉:《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螃 6石美遐:《劳动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年版,第32页。 膃7周宝妹:《劳动法要论》,群众岀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袁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与协调作用。劳动法的法律形式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到规范性的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及国际劳工公约,表现出的特点是 多、繁、杂,法律层次、效力高低不一,这就需要劳动法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 指导相莀3郭捷: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法律岀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王全兴: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学习重点)

第四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学习重点) 一、如何理解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所谓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我国宪法在总纲的第6条中规定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分别对劳动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工会等劳动法的具体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宪法原则。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宪法原则是各个部门法的指导原则,劳动法也毫不例外的必须服从宪法的指导。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根据宪法原则确定的,它是劳动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所特有的原则。 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再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三、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2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1条就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 (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实现劳动法主体三方权益的平衡,劳动法的具体条文也是在充分考虑、衡量了三方主体利益之后确定的。 四、劳动者的个人权利的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五、劳动者集体权利的内容。 1.结社权 2.集体谈判权 3.罢工权 4.参与权

论劳动法基本原则

论劳动法基本原则 摘要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但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宪法原则。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过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宪法原则是各个部门法的知道原则,劳动法也毫不例外地必须服从宪法的指导。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根据宪法原则确定的,它是劳动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所特有的原则。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并未加以规定,实为缺憾。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考察,不能以孤立的眼光,应该从基本原则的概念下手,进而讨论其功能和特征,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标准,并在对国内外诸说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做出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笔者以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龙头,辅之以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 Abstract Labor law is the legal sourc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constitution, bu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labor law is different from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As a national law, is the highest member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constitution in my position.The constitution principle is each department know principle, labor law also without exception must obey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https://www.360docs.net/doc/cf6649105.html,bor law basic principle is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principle, it is endemic to labor law the difference with other sectors of the https://www.360docs.net/doc/cf6649105.html,bor law to labor law basic principle in our country is not regulated, it is.Our country law has been wide controversy on this issue.On the investigation to the basic principle of labor law, not with the eye of isolation, should from the concept of basic principles, and discuss its func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as a basic principle to establish the standards, and in the criticism of the said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on the basis of inheriting to induction and summary, and put forward their views.The author thought, labor law basic principle for tap should be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abourers, supplemented by the three parties principle and principle of socialization. Keyword:Labor law;basic principles;labor rights

试论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

试论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原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我们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劳动权平等原则,劳动自由原则以及倾斜保护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该原则源于制定法规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1条都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二是在一般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如妇女、未成年劳动者以及残疾人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条件等方面享有的保障要优于一般劳动者。 倾斜保护原则在于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并通过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倾斜保护原则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深入贯彻到劳动法的具体制度之中,其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穿始终性具体体现为: (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合同法中,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力是对等的。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劳动合同对于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力并不对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解除劳动合同

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经济性裁员解除的规定,用人单位适用该规定进行裁员,必须符合裁员前提、人数、工会参与、裁减方案审批等数个实体和程序要件。而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是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的具体表现,是对于劳动者的解雇保护。 此外,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还较为明显地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共包括16个法律条文,其中除第95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90条是关于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之外,其余14个条文都是关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 劳动基准法为政府对劳动条件干预、介入之法,其当事人一方为国家,另一方则为雇主。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的干预与介入,通过法律规范倾斜保护劳动者来设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思自治的界限。“劳动保护法原则上是不可自行改变的。”劳动基准法定是指国家对工资、工时以及休息休假等劳动条件的基准以法律强制规定,其通常包括最低工资制度、最高工时等基准。劳动基准法定实际上是国家对于用人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肆意行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 (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主旨。这里的平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其含义主要包括:第一,劳动者只要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就享有与他人一样平等的就业机会。这种机会平等,不要求也不能要求当事人通过劳动合同最终取得的结果也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可以依托劳动法的劳动基准规范,对差距过大的合同结果予以矫正,这也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差别之一。强调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能够促进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能够促使雇主实现资本增殖,不断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和劳动生产条件。第二,劳动者不应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和非法辞退,并不得降低劳动报酬的其他福利待遇。第三,平等性原则不仅仅表现在缔约阶段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阶段,双方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尽管雇主对劳动力有管理权和支配权,但劳动者的人格权不受非法侵犯。雇主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强制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不得非法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不得以不安全的生产条件和超过法定标准的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对劳动者健康和生命权构成侵害。第四,平等性原则并不排斥公权力意志的强力干预,劳动关系双方实力差距的悬殊性和劳动关系的社会化特征,为公权力的干预提供了基础。 (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近代资产阶段国家民法确立了这项原则。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否定合同自由。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特别是《劳动法》颁布后,逐渐引入了订立合同自由的理念。但由于长期以来劳动法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私法原则研究不够,劳动合同的自由原则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共性认识,因而,公权力意志对劳动合同的自由原则干预太多,造成了劳动关系国家设立或包办的局面,使现代企业制度在招工用人方面改革步伐太小。劳动合同法确定合同自由原则,必然意味着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意将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割断了合意自由与行为人追求的法律效力之间的联系,此类自由也就失去了法律意义。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与上升为法律的国家意志的统一体。一方面。国家以劳动合同自由原则为劳雇双方留下较大的行为空间,另一方面,以强行法律规范对人格权和生存权予以保护。当事人的行为只要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就赋予劳动合同法律拘束力。因此,劳动合同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真正的合同自由应包括自我限制。 劳动合同自由原则与私法合同自由原则相比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第一,如前所述,随着工作效率的提高,劳动合同附合化特征愈来愈明显。定式合同本身反映了强者与弱者经济实力的不均衡,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缔约自由大打折扣。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缔约过程的附合化。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或不接受,要约与承诺过程简单化。劳动者如不接受某些条款,则意味着失去劳动合同当事人资格,所以合同内容协商的自由很难实现;其二,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附合化。特别是国家劳动标准法未曾涉及的领域,对劳动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因素增加。其三,工作规则的附合化。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兼具有管制与自治相结合的特别合同法,与完全意思自治的民事合同不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的特殊性所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式平等,实质上无法达到平等的谈判地位所致。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我国劳资集体谈判比较弱。在集体谈判比较强的国家,其劳动者在某种程度上说不具有弱势地位,很多利益都可以由集体谈判来解决,个人劳动合同反而作用很小。而我国集体谈判力量弱且不具有普遍性,劳动者的利益几乎都要由个别劳动合同来规定,而大部分个体劳动者的谈判能力很有限,因此我国不得不由法律来管制个别劳动合同的内容,弥补劳动者的弱势谈判地位。这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管制较多的根本原因。因此,在集体谈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对个体劳动合同的适当管制是有必要也是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初,确定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之所以倾斜保护是因为大多数的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没有议价的能力,在劳动合同的谈判中属于弱势群体,无法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劳动力资源的良好发展。倾斜保护原则在于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并通过

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通过倾斜保护,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以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八年以来,经过实践的验证,并不是一点问题没有,在当今劳动者多层次的情况下,其中的最大问题是没有作这种区分,而是全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一样的保护,没有对劳动者的多层次进行区分,比如对企业的高管也一样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作为倾斜保护弱者的社会法,对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的保护,使得弱势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生活不致于因暂时失业、工伤等不得己的情形而陷入困境。通过规定解雇保护和劳动合同签订规则等条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来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企业高管往往兼备法律知识、企业运营策略和管理经验,在求职中具有很强的谈判能力,即使离职之后也很容易谋到高位,不具有特殊保护的必要。在雇佣中,企业高管是代表用人单位对普通劳动者进行管理、考核及工作的安排,其工作时间不同于普通劳动者,高管有比较高的自由度来支配自己每天的工作时间,具有灵活性和机动性。其薪酬结构也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多为年薪或者另加风险收入,已经不仅仅属于谋生的报酬。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判能力相当时,就没有倾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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