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1日】【来源:装备工业司】【字号:大中小】

我国已实施的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有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1. 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 19578-2004是我国第一项旨在控制汽车燃料消耗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1.1 限值要求

GB 19578-2004采用按质量分组的单车燃料消耗量评价体系,按照车辆整车整备质量将车辆分为16个不同的质量段,并对每个质量段内的车辆设定统一的单车最高燃料消耗量限值。同时考虑某些特殊技术和结构对燃料消耗量的不利影响,允许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结构特征的车辆采用略为宽松的燃料消耗量限值:(1)装有自动变速器(AT)注:不包括手自一体式变速器(AMT)、无级变速器(CVT)、双离合变速器(DCT)等;(2)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注:主要包括微型客车和商务用车;(3)符合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3.5.1规定条件的M1G类汽车注:即通常所说的越野车,但并非所有SUV都属于该类车辆。

乘用车限值要求见表1。

表 1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1.2实施日期

标准的限值要求分两个阶段实施:

1)对于新认证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5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2)对于在生产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6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2 GB 20997-200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2.1 限值要求

GB 20997-2007以“最大设计总质量+发动机排量”作为M2和N1类车辆限值的基本参数,综合考虑3.5吨以下的商用车辆在结构、功能、燃料方面有多样性的特征,按汽油和柴油分别设定限值要求,并适当放宽柴油车的限值;并根据车辆特定结构和特殊用途对燃料消耗量的不利影响,将N1类全封闭厢式车辆、N1类罐式车辆、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全轮驱动的车辆等特殊结构车辆的限值放宽5%,即表2、表3、表4、表5中的普通车辆限值乘以1.05,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表2 N1类汽油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2.2 实施日期

自2008年2月1日起,新认证基本型车及其变型车应符合第二阶段限值要求。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2008年2月1日前认证车型的在生产车及其变型车应符合第一阶段限值要求;

自2011年1月1日起,适用于本标准的所有车辆应符合第二阶段限值要求。

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

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 我国已实施的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有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20997-200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1. 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 19578-2004是我国第一项旨在控制汽车燃料消耗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限值要求 GB 19578-2004采用按质量分组的单车燃料消耗量评价体系,按照车辆整车整备质量将车辆分为16个不同的质量段,并对每个质量段内的车辆设定统一的单车最高燃料消耗量限值。同时考虑某些特殊技术和结构对燃料 消耗量的不利影响,允许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结构特征的车辆采用略为宽松的燃料消耗量限值:(1)装有自动变速器(AT注:不包括手自一体式变速器(AMT、无级变速器(CVT)、双离合变速器(DCT等;(2)具有 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注:主要包括微型客车和商务用车;(3)符合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中3.5.1规定条件的M1G类汽车注:即通常所说的越野车,但并非所有SUV都属于该类车辆。 乘用车限值要求见表1。表1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实施日期 标准的限值要求分两个阶段实施: 2. GB 20997-200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限值要求 GB 20997-2007以“最大设计总质量 +发动机排量”作为 M2和N1类车辆限值的基本参数,综合考虑吨以下 的商用车辆在 结构、功能、燃料方面有多样性的特征,按汽油和柴油分别设定限值要求,并适当放宽柴油车的限 值;并根据车辆特定结构和特殊用途对燃料消耗量的不利影响,将 N1类全封闭厢式车辆、N1类罐式车辆、装有 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全轮驱动的车辆等特殊结构车辆的限值放宽 5%即表2、表3、表4、表5中的普通车辆限 值乘以,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表2 N1类汽油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1) 月1日。 2) 月1日。 对于新认证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 对于在生产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 2005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 2008年1 2006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 2009年1

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征求

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汽标委)整车分技术委员会启动了标准的修订计划,标准项目计划编号: 20120011-Q-339,标准项目名称:《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二)制定过程 2012年初,工信部经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等单位讨论协商后,启动了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修订工作,委托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汽中心)牵头,研究标准具体如何修改、分析后续影响,尽快拿出修订方案。 1、汽标委提出修订方案 中汽中心对一汽、东风、重汽等多个重点企业进行了调研,初步征求了汽车行业对三个标准的修订意见, 2012年10月16日,汽标委在杭州召开了GB 1589及相关标准修订行业研讨会。会议对前期工作进行了通报,针对各企业代表对GB 1589—2004标准在实施及企业新产品开发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并就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布置和安排。会议研究成立了车辆运输车专项验证项目组,开展半挂车辆运输列车和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试验验证工作。 杭州会议后,车辆运输车专项验证项目组召开会议,研究了车辆运输车的半挂车、中置轴挂车、铰接列车、中置轴列车的长度调整问题,以及通道圆及外摆值等指标的论证方案,并制定了工作计划。会后该工作组完成了半挂车辆运输列车及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计算机模拟及实车验证试验。 2013年1月25日,汽标委在深圳召开GB1589标准修订会议。集中研究了牵引销和牵引鞍座的技术尺寸、车辆运输车(半挂列车、中置轴列车)、侧帘车等的问题,形成了统一意见。

. 《电动汽车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能耗折算方法》编制说明

《电动汽车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能耗折算方法》国家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工作简况 1.1.背景 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石油资源的需求激增,而中国原油产量相对平稳,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进口石油数量逐年增加,中国对进口石油依存度连年提高。由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编撰的《2013年国内外油气行业发展报告》2014年1月15日在京发布。根据报告,2013年我国石油和天然气的对外依存度分别达到58.1%和31.6%,而按照国际通行观点,如果一国的石油进口依存度达到或超过50%,说明该国已进入了能源预警期。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三大天然气消费国。 中国汽车产业持续保持高速发展态势,汽车产销量和保有量连续多年快速增长。2015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双双超过2400万辆,连续七年成为世界第一汽车生产和消费大国。汽车快速增长给我国能源形势及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由汽车消耗的燃料总量不断增长,成为中国新增石油消耗的主体。2014年,我国汽车保有量突破1.5亿辆,石油表观消费量超过5.18亿吨,全年石油净进口约为3.08亿吨,对外依存度达到59.5%。2015年我国汽车保有量突破1.7亿辆。保守估计到2020年,中国汽车保有量将达到2.5亿辆,消耗成品油约4亿吨,如此大的成品油消耗使得提早布局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的任务成为客观必要。 1.2.前期研究及任务来源 2011年,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和欧洲汽车工业协会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欧盟委员会企业与工业总司关于合作开展汽车能耗评价合作研究的备忘录,分别牵头组织中欧双方汽车、电力行业及学术机构,对电动汽车能耗评价合作方案进行研究。 在对电动汽车全寿命周期能耗评价的主要环节进行系统分析的基 础上,确定将可通过试验直接测量的电动汽车车内能耗作为“黑匣子”,重点考虑发电、输配电以及充电过程的能量损失,由中欧双方根据各自情况分别为上述各环节损失赋予一定的权重系数,从而在中欧之间就电动汽车能耗评价建立统一的评价方案。 2012年7月9日,由工信部牵头制订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2012—2020年)》正式发布,规划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将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当前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此外,规划还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目标做出了具体要求,首先,在销量上,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在电动车节油性能上,到2015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5.9升/百公里以下。 目前,相对于传统车,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否节能,以及节能程度成为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焦点,但是尚无比较传统车与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能量消耗量的统一办法,同时,这也是政府未来进行汽车节能管理必不可少的技术文件。基于此项需求,制定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Motor Vehicle Fuel Consumption logo;Automobile f uel consumption marking )。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是指轻型汽车将分别标明城市工况、郊区工况和综合工况下的油耗等三类油耗标识,另外进口新车也同样要贴油耗标识,以方便消费者辨识油耗程度或节能效果。 轻型汽车的燃料消耗量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于2009年6月22日正式发布《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是为配合《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出台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根据时间表,公示期限截止到7月6日,新规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规,所有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kg以下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标注由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测定的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分为企业标识、燃料消耗量、启用日期、备案号等大项及按GB22757-2008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其中,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合资企业可直接将合资各方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并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在《规定》意见稿中,明确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其新生产的或进口的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在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上报工信部备案。 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指定机构确认查实未按规定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或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标示内容与公布数据不符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分析人士指出,《规定》虽然还处于意见征集阶段,一些细则还没有出台,但半年时间足以细化各方面标准。 一、燃料消耗量标示范围 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按照GB 227 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对其进口或新生产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标示。 解读:《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就是目前每月一期的工信部新车准入目录,当然这只是为了便于让大家理解的文字叙述方式,正式的名称还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而这其中就包括汽车产品生产许可的内容;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编制说明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1工作简况 1.1背景 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我国汽车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预计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汽车保有量仍将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同时由此带来的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加突出,进口石油数量逐年增加,中国对进口石油依存度连年提高。2018年我国石油表观消费量分别达到6.51亿吨,对外依存度达到历史新高的70.8%。 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控制并不断降低车型燃料消耗量是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 从国家层面,制定面向2025年的燃料消耗量法规是国家贯彻落实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是持续推动汽车行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举措。从企业角度,从节能技术的研发、测试、新产品的规划、设计、新技术导入到产品实现量产需要较长周期,节能标准法规的尽早提出使企业有充分时间进行产品布局,促进低能耗、低排放的汽车产品开发和生产。 2016年7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在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以及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科技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也对2020年之后我国的汽车节能与新能源的发展目标提出了明确要求:到2020年,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乘用车降到5.0升/百公里、节能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降到4.5升/百公里以下;到2025年,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乘用车降到4.0升/百公里。绿色发展水平大幅提高。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年产销达到200万辆,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占汽车产销20%以上。 1.2前期研究及任务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以下简称“工信部”)2015年向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汽标委”)下达了研究任务(工装函[2015]67号《关于下达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第五阶段国家目标研究任务的函》),要求尽快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面向2025年的乘用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法规的研究与制定工作,《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是乘用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汽车行业指标

汽车行业指标

汽车行业指标 销售毛利率:销售毛利率=(整车销售收入-整车销售成本)÷整车销售收入×100%,它是指整车销售毛利与 整车销售收入的比值,它受供求关系、市场价格竞争程度、厂家的商务政策和返利入账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该指标直接反映当前整车销售盈利的情况,间接反映市场价格的趋势售后毛利率:售后毛利率=(售后总收入-售后总成本)÷售后总收入×100%,它是指售后毛利与售后总收入 的比值,反映售后业务的综合盈利水平,售后毛利包括备件毛利、维修工时和保险事故毛利,该指标的参考 值为50% 售后支撑度:售后支撑度=(售后总收入-售后总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人工费用)× 100%,它是指网点售后业务的毛利与该网点全部费用的比值,用于反映该网点售后业务的利润是否足以承担 该网点的各项费用,衡量“售后是否可以养店”。该指标体现4S店经营发展的稳定度、成熟度和抗风险能 力,是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盈利的重要基础 费用毛利比:费用毛利比=(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人工费用)÷(总收入-总成本-税金)× 100%,它是指网点全部费用与该网点综合毛利的比值,用于反映该

网点的各项费用是否偏高,是否对该网店 的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可反映是否盈利,数值低较好,当该指标大于100%时,该网点亏损 装饰收入比:装饰收入比=精品收入÷整车销售收入×100%,指网点装饰收入与整车销售收入(不含精品收 入)的比值,用于反映该网点装饰业务的比重及业务水平,该指标数值越高说明装饰业务发展的越好 新保率:新保率=新保商业险台次÷外销直销台次×100%,该指标用以反映新车在4S店内的上保水平,新保 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售后的产值及毛利率,该指标的参考值为80%续保率:续保率=续保商业险台次÷上年在保基数×100%,该指标用以反映保险客户对4S店保险服务甚至是 售后服务的的认可度,并对4S店的满意度及售后产值、毛利水平都有重要影响,该指标的参考值为80% 经营利润率:经营利润率=(总收入-总成本-业务税金-总费用)÷总收入×100%,用以反映4S店整体的经营 水平和获利能力 任务完成率:任务完成率=已完成的考核利润÷年度目标考核利润×100%,用以反映当前的利润完成情况 管理与经营目标(填表人:各4S店长) 提车任务量:指厂家对4S店下达的提车任务,按年度或季度下达的需自行分解至各月

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填报

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填报指南 2012年6月28日 第一部分整体说明 一、《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表》需按照“一车一条燃料消耗量数据”的原则,填写每一辆符合燃料类型的乘用车相关信息,其中: ?“1.车辆基本信息”必填; ?“2.”请根据燃料类型从以下五种分类中选择一种对应类型填报燃 料消耗量相关信息: 2.1传统能源汽车,包括汽油/柴油/两用燃料/双燃料汽车 2.2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2.3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2.4纯电动汽车 2.5燃料电池汽车 ?“3.检测试验情况”必填。 二、填写项目必须完整,否则不能实现计算机上传。

第二部分填写说明 1车辆基本信息 1.1汽车生产企业 对应车型的生产企业。其中,国产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应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应与《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4年版)》及有关修订的中文 签注名称一致。 1.2进口汽车经销商 经对应车型供应商确认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进口汽车(总)经销商。 1.3备案号 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 1.4车辆制造日期/进口日期 从下拉框中选择。 国产汽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进口整车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 1.5车辆型号 获得汽车产品准入许可的车辆型号。 1.6通用名称 该车型在汽车产品销售或宣传推广时采用的名称,如奔腾B50、奇瑞QQme等。 1.7车辆种类 乘用车(M1类)。

1.8越野车(G类) 从下拉框中选择“是”或“否”。 按照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规定的G类车辆条件判断。1.9燃料类型 从下拉框中选择汽油、柴油、两用燃料、双燃料、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 1.10座位排数 车辆所具有座位的排数(包括驾驶员座位)。 只要车辆具有可使用的座椅安装点,就算“座位”存在,计算在座位排 数中。 1.11整车整备质量 GB/T3730.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规定的整车整备质量。单位:kg,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位。 1.12最大设计总质量 GB/T3730.2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得填报载质量,其总质量应≥ 整备质量+乘员质量(乘用车按65㎏/人核算)。单位:kg,四舍五入保留整 数位。 1.13最高车速 车辆最高设计车速。单位:km/h,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位。 对于电动汽车,按照GB/T18385《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测量;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指混合动力模式下的1km 最高车速;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指1km最高车速。 1.14额定载客 包括驾驶员在内的额定载客(座位)数量。单位:人。 填写具体数值。不能填写区间范围,如5-8。

GB19578《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1工作简况 1.1背景 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我国汽车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预计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汽车需求量仍将保持增长势头,同时由此带来的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加突出,进口石油数量逐年增加,中国对进口石油依存度连年提高。2016年我国石油表观消费量分别达到5.56亿吨,同比增长2.8%,对外依存度达到历史新高的64.1%。 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控制并不断降低车型燃料消耗量是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 从国家层面, 制定面向2025年的燃料消耗量法规是国家贯彻落实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是持续推动汽车行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举措。从企业角度,从节能技术的研发、测试、新产品的规划、设计、新技术导入到产品实现量产需要较长周期,节能标准法规的尽早提出使企业有充分时间进行产品布局,促进低能耗、低排放的汽车产品开发和生产。 2016年7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在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以及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科技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也对2020年之后我国的汽车节能与新能源的发展目标提出了明确要求:到2020年,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乘用车降到5.0升/百公里、节能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降到4.5升/百公里以下到2025年,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乘用车降到4.0升/百公里。绿色发展水平大幅提高。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年产销达到200万辆,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占汽车产销20%以上。 1.2前期研究及任务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以下简称“工信部”)2015年向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汽标委”)下达了研究任务(工装函[2015]67号《关于下达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第五阶段国家目标研究任务的函》),要求尽快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面向2025年的乘用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法规的研究与制定工作,《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是乘用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9第11号令) 发布时间:2009年8月27日浏览次数: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

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检测管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相关设备应当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四)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试验道路。试验道路应当为平直路,用沥青或者混凝土铺装,长度不小于2公里,宽度不小于8米,纵向坡度在%以内,且路面应当清洁、平坦。租用试验道路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五)具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

汽车检测技术标准

汽车检测技术标准

汽车检测技术标准 第一章概述 1、汽车检测(vechicle inspection):1、汽车不解体 2、利用汽车 检测设备和计算机技术3、对汽车性能进行快速、准确、定量的检测4确定汽车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的检查和测量5、汽车继续运行或进厂维护或修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2、汽车检测的目的:1、预防故障。2、建立科学的汽车维修体 系。 3、汽车检测的分类:1、汽车安全环保检测(年检,安全性、环保 性)。2、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安全性、环保性、可靠性、操纵稳定性)。 4、检测参数:1、工作过程参数(发动机功率、制动力)2、伴随过 程参数(振动、噪声、异响)3、几何尺寸参数(气门间隙、自由行程)。 5、检测参数的选择原则:1、灵敏性:检测参数相对于技术状况参 数的变化快慢。2、单值性:单调性,汽车技术状况参数:初始值uf终了值ue的范围内,检测参数的变化不应出现极值(即dP/du≠0) 3、稳定性:在相同的测试条件下,多次测的统一检测参事的测量值,具有良好的重复性。 6、检测参数标准的类型: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T-交通,/T- 推荐性)、3、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 7、检测参数标准的组成:初始值、许用值、极限值。

8、测量:利用测量仪表经过实验和计算方法获取检测参 数的量值。 9、汽车检测设备的组成:试验条件模拟装置、取样装置、附加装 置、测量系统。 10、测量系统的组成:传感器(把非电物理量转换成电量信号的一 种变换器)、信号调理电路、测量仪表。 11、信号调理电路:传感器输出的信号各种形式的信号处理 (如电量转换、阻抗转换、离屏蔽、小信号放大、温度补偿、滤波和调制等) 将其调整为适合后续处理电路(A/D卡)应用的规范信号(0~5V、0~10mA及4~20mA等电信号)。(热电偶) 12、智能仪表与虚拟仪表:智能仪表(微处理器与电子仪器相结合 的产物)、虚拟仪表(计算机和电子仪器结合的产物)。区别? 13、汽车检测线的检车单元布置的4个原则:1、对现场的环境污 染最小。2、对检测精度影响小。3、应考虑每个检车单元的检测等时行。4、空间布置上要合理,不能发生空间上的干涉,占地面积少。 第二章发动机性能检测 1、发动机综合检测仪的组成:信号拾取系统、信号与处理系统、 采控显示系统。 2、起动系测试前的连接:蓄电池电压拾取器、起动电流拾取器。 3、充电系测试前的连接:蓄电池电压拾取器、充电电流拾取器、 充电电压探针。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规定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规定 [2007-7-23 9:13] 作者:综合报道来源:中国汽车网编辑:王欣字号设置:[ 大中小 ] 【正文】 中国首个汽车油耗强制性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19578-2004)于2004年10月29日出台。这一国家标准是以整车整备质量来确定汽车的耗油量,而不是以发动机排量级别来确定汽车的耗油量。整车整备质量是指巳添满燃料、冷却液、润滑油和随车工具时的汽车质量(在工程术语上“质量”是指重量的含义)。因此这个政策实际上直接涉及到车身结构、材料、配置等多方面的因素,这些限制对于目前的汽车生产企业的技术能力是一次严峻的考验。但对广大的汽车用户来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在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下,不同重量级别的车辆油耗标准被限定在相应级别对应的数值标准内,判定车辆省油还是费油不再是一件难事。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还对国内汽车生产的一致性提出了要求,巳按照该限值标准进行认证的车型,制造厂应保证所生产的车辆应与认证车型一致,否则会撤消该车型的认证。这是针对某些厂家在拿给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试验时的汽车达到标准指标,但在市场出售的汽车所标出的油耗却不能达到标准指标的现象。对于部分强调动力性的汽车,例如耗油较大的SUV和越野车,该限值标准会造成比较大的负面影响,但对耗油较少的低排量紧凑型轿车,却是一次发展的机遇。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将分两个阶段实施。对于新开发车型,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5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业内人士认为,限值的第一阶段是我国汽车燃料经济性标准从无到有的第一步,多数小型车无需改动或略加改动就能满足限值的第一阶段要求,给厂家腾出一个准备的时间阶段,将对汽车技术进行改进,从而为第二阶段做准备。真正对企业改进技术起到激励作用将是限值的第二阶段。 下表是《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从中可以看出各种整备质量车辆相对应的耗油限值标准。例如某型号整车整备质量为1100公斤-1140公斤之间,那么其手动档车在燃料限值第一阶段是8.9升/100公里,第二阶段是8.1升/100公里;自动档车在燃料限值第一阶段是9.4升/100公里,第二阶段是8.6升/100公里。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检测管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GB18352_3-2005汽车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Ⅲ, Ⅳ) (GB 18352.3—20052007-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解读中国轻型汽车第Ⅲ、IV阶段排放标准GB18352.3-2005 https://www.360docs.net/doc/d215356458.html, [ 2005-8-30 11:28:29 ] 来源:中国汽车动态网李怀斌 [推荐] [大中小] [关闭窗口] 今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其中与广大汽车生产企业最为密切的是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第Ⅲ、Ⅳ号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第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Ⅳ号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与此前国内众多汽车厂家宣称自己的车型能够达到的欧Ⅲ、欧Ⅳ排放标准不同,中国轻型汽车Ⅲ、IV号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国Ⅳ)的出台意味着以后在国内生产的轿车等轻型汽车要达到中国自己的国家标准,并按照此标准进行试验检测、型式认证。由于第Ⅲ/Ⅳ阶段轻型汽车排放法规的要求比第Ⅱ阶段严格很多,因此,随之而来的型式认证、试验类型、试验要求、试验方法、试验程序、燃油规格等方面出现了与第Ⅱ阶段完全不同的变化。这样,法规的变化、试验方法的变化必然带来试验设备的变化,政府管理方法的变化。因此无论是作为我国政府权威的汽车排放管理机构--国家环保总局,还是各汽车排放检测机构和汽车生产企业,甚至还有我国中石油、中石化两家石油业的龙头老大,这都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一、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具体特点 1、GB 18352.3-2005的适用范围 顾名思义,该标准适用于轻型汽车,按照我国汽车分类标准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规定,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其中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而按照GB/T 1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规定:乘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商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因此轻型汽车类车型既属于乘用车的范畴,也属于商用车的范畴。神龙汽车公司目前生产的所有车型就属于M1类的轻型汽车(乘用车)。 此外GB 18352.3-2005还对轻型汽车的燃料种类作了特别规定,不仅适用于汽油车、柴油车,还包括燃用LPG(液化石油气)或NG(天然气)的单一气体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也采用此标准。 2、GB 18352.3-2005与GB 18352.1/2-2001(中国I、II阶段)对比

汽车电气与仪表标准

汽车电气与仪表标准 G4094《GB/T4094-1999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12.00 G4599《GB 4599-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26.40 G4660《GB 4660-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19.20 G4782《GB/T4782-2001 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12.00 G4785《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38.40 G5053.1《GB/T 5053.1-2006 道路车辆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电连接器7芯24V标准型(24N)》16.80 G5053.2《GB/T 5053.2-2006 道路车辆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电连接器7芯12V标准型(12N)》16.80 G5053.3《GB/T 5053.3-2006 道路车辆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电连接器定义、试验方法和要求》21.60 G5054.1《GB/T 5054.1-2008 道路车辆多芯连接电缆:普通护套电缆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19.20 G5054.2《GB/T 5054.2-2008 道路车辆多芯连接电缆:高性能护套电缆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12.00 G5054.3《GB/T 5054.3-2006 道路车辆多芯电缆线:无屏蔽护套低压电缆线的结构、尺寸和标记》16.80 G5054.4《GB/T 5054.4-2008 道路车辆多芯连接电缆:螺旋电缆组件的弯折试验方法和要求》12.00 G5920《GB 5920-2008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16.80 G8108《GB8108-1999 车用电子警报器》9.60 G10411《GB/T 10411-2005 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系统》14.40 G10485《GB/T 10485-2007 道路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环境耐久性》19.20 G11554《GB 11554-2008 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12.00 G11555《GB 11555-2009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19.20 G11564《GB 11564-200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19.20 G11568《GB11568-1999 汽车罩(盖)锁系统》7.20 G13954《GB 13954-200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15.60 G14820《GB/T 14820-2009 公路车辆用高压点火电线》25.20 G15082《GB 15082-2008 汽车用车速表》12.00 G15235《GB 15235-2007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12.00 G15766.1《GB 15766.1-2008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87.40 G15766.2《GB/T 15766.2-2007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性能要求》26.40 G15766.3《GB/T 15766.3-2007 小型灯》31.20 G17929《GB/T 17929-2007 汽车用石英钟》21.60 G17348《GB/T17348-1998 道路车辆:会车光束倾斜角随载荷变化的测量》9.60 G17509《GB 17509-2008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16.80 G17867《GB/T17867-1999 轿车手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位置》 12.00 G17929《GB/T17929-1999 汽车用石英钟》12.00 G18099《GB18099-2000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7.20 G18408《GB18408-2001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7.20 G18409《GB18409-2001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480一1999代替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480一1999 汽车操纵稳定性指标限值与评价方法代替GB/T 13047一91 Criterion thresholds and evaluation of controllability and stability for automobil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操纵稳定性指标限值与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汽车,非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可参照执行。 2 稳态回转试验 ,定义为前、后桥侧偏角差与侧向加速度关2.3 中性转向点的侧向加速度值a n 系曲线上,斜率为零处的侧向加速度值。在所试的侧向加速度值范围内,未出现中性转向点时,a 值用最小二乘法按无常数项的三次多项式拟合曲线进行推算。 n

2.3.1 中性转向点的侧向加速度值a 的评价计分值,按式(1)计算: n 2.4 不足转向度U,按前、后桥侧偏角差值与侧向加速度关系曲线上侧向加速度值为2m/s2处的平均斜率(纵坐标值除以横坐标值)计算。评价计分值按式(2)计算。 2.6 稳态回转试验的综合评价计分值,按式(4)计算:

3 转向回正性能试验 3.1 本项试验,按松开转向盘(方向盘)3s时的残留横摆角速度绝对值△r及横摆角速度总方差Er两项指标进行评价计分。 3.3 低速回正性试验与高速回正性试验的残留横摆角速度绝对值Δr的评价计分值,均按式(5)计算:

3.4 低速回正性试验与高速回正性试验的横摆角速度总方差Er的评价计分值,均按式(6)计算: 3.4.1 当NE大于100时,按100分计。 3.5 转向回正性能试验的综合评价计分值 4 转向轻便性试验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 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

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 3、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 4、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5、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 6、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人员,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查:(一)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 2、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 办法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征求意见单 厅公路便〔2008〕63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部起草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广泛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部公路司(车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 检测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包括国产和进口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车型表》(以下简称《油耗准入车型表》)和符合资格的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名单。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油耗准入车型表》和道路运输车辆准入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准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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