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

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八章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九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政治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后勤(联勤)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装备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装备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未设司令机关或者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分别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机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十五条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部署安全工作,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的内容。

第十六条军区、军级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换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七条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与安全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特点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安全预测,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因素、时机和危害程度,明确预防重点、方法和发生事故后的补救措施,并制定安全预案。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九条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师级单位每半年,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随机教育应当在季节变换、任务变更、人员变动、形势变化以及节假日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

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所属人员增强安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掌握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二十一条出现影响安全的倾向性问题、严重事故苗头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进行安全整顿。安全整顿应当从思想教育入手,引导所属人员总结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查找事故隐患,修改完善安全规定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和军事训练,适时进行安全训练,使所属人员熟悉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武器装备,养成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习惯,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操作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装备,应当按照专业要求配备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装备的范围,由总部和军兵种规定。

第二十四条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对不具备专业安全知识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作业的基本要领和操作规程。

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领导和机关应当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和完善安全条件,为安全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计划。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安全设施应当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及时更新、补充,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购置和使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安全标准,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第三十二条对在有危险因素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当本着按级负责、分工保障的原则,安排适当的安全工作经费,用于维护安全设施,完善安全工作条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工作培训。

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安全工作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安全工作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机关或者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与协调。

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检查的机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上报安全工作检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安全工作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军区级单位每年,军、师级单位每半年,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安全工作检查。

组织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工作检查。

第三十六条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以及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三十七条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四十条事故报告与统计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四十一条事故按照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组织不严,管理不善,不执行命令,不遵守纪律,不按照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在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直接行动中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但是其中可以预见和避免,因工作疏漏、盲目蛮干而未能预见和避免的,应当作为责任事故。

第四十二条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通常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对武器装备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以及其他特定事故的等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有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与本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规定。

第四十三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迅速组织抢救的同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立即逐级上报:(一)一般事故,报告军级单位主管机关;

(二)严重事故,报告军区级单位主管机关;

(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报告总参谋部。

第四十四条事故统计报告分为月报和年报。团级以上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进行分类统计,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每年1月1 5日前对上年度的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年度事故统计报告表,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军区级单位的年度事故统计报告表还应当附事故情况分析,于翌年1月底前报送总参谋部。

事故统计报告表的式样以及统计要求,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八章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单位首长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四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由旅、团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严重事故由师级以上单位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军级以上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特大事故由军区级以上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及时进行。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30天内完成;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50 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八条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常从机关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必要时应当选派专家或者技术人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查明事故经过和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教训;

(三)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四)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指导和帮助发生事故的单位处理善后工作;

(六)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对直接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的领导,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直接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后果和影响,以及有关行为对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和情节轻重等情况,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的领导,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后果和影响,确定追究领导责任的对象。

对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不力的;

(二)未能认真履行安全审批、审查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积极处理致使事故发生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积极组织救援或者措施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的;

(六)阻挠、干涉对事故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安全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章。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条例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保证建设公司、南方公司的安全生产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有序、稳定的良好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能 (一)南方公司实施一个体系、两个侧重点的安全生产管理。 统一执行以管理制度标准化、组织建设标准化、安全教育与培训标准化、内业格式标准化、事故处理标准化和应急救援标准化等为主体内涵的安全生产管控标准化体系。 公司以安全生产体系建立、运行趋势分析与掌控、政策性指导与服务和体系持续改进与维护为核心。 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以安全生产体系和现场安全生产运营的执行力为中心。 (二)安委会管理分级 安委会建立两级安全管理系统,第一级为公司安委会,第二级为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安委会,两级安委会由管理职责范围不同而各司其职责。 承担新核电项目筹备工作的筹备处,正式成立项目部后,应当按照本工作条例的要求及时成立相应的安委会。 第二条安委会职责

(一)公司安委会职责 公司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1、制定适应核电施工管理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的安全生产体系; 2、分析与掌控全局性安全运行趋势、形势; 3、研究、部署和指导协调全局性安全生产工作; 4、研讨、部署安全管理专业化安全人力资源构成的实施办法; 5、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与安全生产绩效的考核; 7、安全管理运行执行程度的有效性管理评审; 8、安全生产管控体系的持续改进与完善。 (二)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安委会职责 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安委会是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安全生产体系执行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各级上级机构的各项政策、决策及公司安全生产体系要求; 2、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问责制度; 3、按照组织集约化规定建立与施工生产文明、标准化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赋予责权; 4、形成施工生产现场危险源辨识、评估、预防、交底、监控的规范化,隐

第九章 军队组织工作概述

第九章军队组织工作概述 学习这一章主要把握军队组织工作的科学含义、基本特点和主要内容,提高开展军队组织工作的能力。 这一章主要介绍两个问题:一、军队组织工作的含义和组织部门的主要工作;二、军队组织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军队组织工作的含义和组织部门的主要工作 军队组织工作是党、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把马列主义党建原理与人民军队建设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而创立发展起来的,它与我军的思想工作一样,是我军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军队组织工作的科学含义 不论研究党的组织工作还是军队组织工作不能不涉及到“组织”一词,“组织”在组织工作中是一个中心词。这里讲的组织,就是为了一定的共同目的,由一定人员按照一定的结构方式联结起来,通过协调而适应环境的有序系统。它包括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组织意识、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等基本要素。 所谓组织工作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组织目的,依靠一定的组织机构,按照一定的宗旨、原则和结构方式,所进行的有关组织的建立、建设,协调各种关系,使其有序运转的工作。 军队组织工作既有组织工作的共性特征,也有军队自身的特点。一般说来,军队组织工作的基本含义就是:为了从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依靠军队党的组织工作机构和党在军队中的政治工作者,按照党的宗旨、原则、制度和一定的方式,所进行的以各级党组织建设为核心内容的有关组织机构的建立、建设和调整有关关系的实践活动,是我军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个含义需要从四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军队组织工作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是从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二是军队组织工作的主体和客体是党的组织工作机构和党在军队中的组织工作者;三是军队组织工作的目标是建设党的各级组织和调整有关关系;四是军队组织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关系,军队组织工作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队组织工作具有鲜明的党性、政策性、全局性、规律性、务实性等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着组织整合、检查监督、沟通协调、团结凝聚等作用。这个内容教材上讲得比较细,这里不作介绍。 (二)军队组织部门的主要工作 我军各级组织部门,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办事部门,是在本级党委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管理所属部队党组织建设和群众组织建设,组织进行政治工作的一个业务部门。军队组织部门的主要工作概括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202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精品

202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精品

202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精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

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

3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军队为防范和处臵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是军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臵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

和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全军安全管理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负责组织协调,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方案最新版

经济开发新区中心小学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师生安全防范能力,坚决防止各类校园安全案件发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经济开发新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有效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财产和全体师生的人身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 “学校安全无小事”的思想,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把学校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制,做到“四落实”、“四到位”。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各中层领导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进行责任分工,定期研究和检查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做到“四落实”、“四到位”,即:学校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保证措施落实及安全责任落实;宣传教育到位、检查指导到位、防范意识到位及防范措施到位。 组长:万洪刚 副组长:韩林祥 成员:顾祝洋陈璐徐洪义李宏戴庆尧 郑亮尚亚明张利军左美军 2、与班主任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事故的班级,一律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发生责任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主要工作和措施 (一)加强校园“三防”建设 1、学校配备3人专兼职保安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带班、教师值

班制度,充实保安力量,校领导成员及保安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保安员按照《保安管理服务条例》要求,经岗前培训后着装持证上岗。 2、学校按标准配备安保器材,配备了防爆头盔、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强光电筒、辣椒水、对讲机、钢叉等应急处置装备。 3、校园重点部位配备视频监控,门卫设一键式报警设施,学校大门 前区域、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食堂操作间及出入口、校园中人员集中活动区等都装有视频监控,监控主机内存能够保存30天以上。 (二)、制定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预案,使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制度了如下工作制度:学校安全保卫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学校消防工作制度;出入学校登记制度;学校财会安全制度;节假日值班制度等;集会、集体活动安全预案;卫生防疫工作预案;防火安全预案;交通安全教育方案等。并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完善,使安全工作责任落实,运作有序。 (三)、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 的安全教育宣传网络。 1、每学期开学前召开一次全校教职员工安全工作会议,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与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利用宣传教育材料及课本中的安全知识,利用课堂、学校的宣传场所和设备,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每个教师都是安全教育宣传员,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 3、开展“一检、三前、五个一”活动。每学期开学初学校安全工 作领导小组要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消除隐患,确保 师生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开学第一天及出行前、大型活动前、寒暑假前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防范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工业 【批准部门】中央军委 【批准日期】1994.12.03 【发布部门】b03 【发布日期】1994.12.03 【实施日期】199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第五章有害干扰处理 第六章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

第七章无线电管制 第八章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五条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区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审议本区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区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审批本区无线电台站的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三)审核本区购置、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四)掌握本区范围内各种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五)组织实施本区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六)办理与本区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实施本区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协调本区范围军队内部的无线电管理事宜;负责与地方协调有关本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第二章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委员会。设立军人委员会必须经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单位编制员额40人以上的,军人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组成。每个排(分队)应当有委员1人。 第十二条?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经党支部(基层党委)审查后,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报党支部(基层党委)批准。 军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军人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1人,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单位副职首长担任,不设副职的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军政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委员主要由工作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担任。 第十四条军人委员会下设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根据需要还可以设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组长由军人委员会委员或者副主任兼任。组员一般为3人,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人员担任。40人以下的单位,组可以适当合并,组员可以相应减少。 第十五条军人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行政管理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 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八章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九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战备、训练

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安全工作条例(试行)

安全工作条例(试行) 安全工作包括员工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司下属各分店安全生产。为了保证所有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为确保分店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给广大学生顾客朋友树立“星星”品牌(吃的安心、放心),公司安检部规定如下: 一、所有上岗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不能有类似“哮喘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肺结核、梦(夜)游”等有隐疾的人员上岗,一旦发现,立即劝退。 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锅炉工、驾驶员等)。对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特殊工种。 三、技术安全员要十分熟悉自己的工作范围及职责,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严禁违规操作。严防线路老化、接触不良、漏电以及设备非正常运转或使用;餐具、用具要注意消毒处理。一般要做到对自己的工作区域实施每周一次大检查,两天一次小检查,下班前一次日毕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决不能有拖沓之心,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对不能解决有相当困难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公司安检部。 四、禁止非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危险工作区域,以及乱磁乱摸扳具有危险性的工作用具或设施。如:乱开供货商的三轮车、摩托车等。 五、各分店成立一支以技术安全员为首的义务消防队。预防火灾事故突发时能立即作出最快的反映。 六、培养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员工的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如: 打汤员:小心高温的烫泼出烫伤自己和旁人。 切配组:在砍冰货时特别要小心,注意更不要伤及旁人。要知道“坚冰如刚刀”,不能砍刀,不能用刀拖案。 大厅服务员:在擦洗高处(楼层)玻璃及电风扇时,身边要有同事在帮看着。老员工要多教教新员工。 七、员工非工作时间注意事项。出寝室上街购物、休闲当心来往来辆;晚间外出要给主管或寝室长请假,应按寝室制度早点回来;放假期间到别的分店探访亲朋好友时也要注意自己的安全。 八、集体宿舍,严禁乱拉搭电线,严禁在床上点蜡烛,严防火灾及触电事故发生。 九、采购员在原材料的采购过程中严把“三证”关,仓库保适宜于员在货物进仓库时也要注意认真检查。分店生产出来的产品如饭、快餐菜、在面食等,要求质量不过关(生、半生、夹生、变质等情形)的绝对不能出售。做到鲜货原料半成品当日零库存,生熟要分开放置。 十、洗涤、加工、烹调过程要慎重。 洗涤组:叶类菜一定要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浸泡,洗净菜不落地,蔬菜与肉类、水产品水池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切配组:在加工半成品、熟制品时,对已掉在地面的一定要清洗。

1.1提高个人人身安全防范意识演讲稿

提高个人人身安全防范意识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跟大家一起学习如何提高个人人身安全防范意识。同学们,生命只有一次、健康不能重来。生命安全就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这安全不仅关系我们个人、更关系到我们身后的家庭、学校、整个社会、和整个国家。珍爱生命,增强安全意识,让快乐与幸福伴随我们的童年。今天围绕“安全”这个主题,请同学们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意校园安全 1、同学们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上下楼梯做到轻声慢步、右行礼让,不准拥挤,严禁在楼道走廊里奔跑追逐,严禁翻爬扶栏、窗户、围墙树林等危险区域。 2、不摸电线、各种开关;所有教室、宿舍及其他场所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防止触电、火灾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3、在学校各种劳动中注意安全,如扫地,擦窗户,搬桌子等,预防意外事故。 4、增强安全意识,时时处处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课余和课间活动要注意安全,不得相互追逐打闹、打架斗殴,大同学不准欺负小同学。更不要到不安全的地方去玩耍。 5、要注意食品卫生安全。不准到无证小店、摊点去购买食品和零食。不吃过期、霉变食物,谨防“病从口入,毒从口入”。 6、要注意心理安全。同学之间要互相体谅和互相理解,多看看别人的长处,尊重同学的不同个性;同时自己也要以平和的心态来处理自己面对的困难。 7、在各项运动中要注意运动安全。上体育课和课外活动前要充分做好准备活动,运动时不要剧烈碰撞,以免撞伤或摔伤。 8、要注意教室的安全。学生上课后离开本班教室一定要关好门窗,还有个别学生不要球带到教室,在走廓上踢球,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校规,又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试想一想,若把玻璃窗踢碎,玻璃片飞入哪一位同学的眼中,哪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希望有这种违纪行为的同学要立即改正。 9、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早上学生7:20到校(最早不能早于7:10),下午学生2:00到校(最早不早于1:50)。在上课在校期间所有学生不得随便外出校园,需要外出校园的给班主任老师请假,班主任同意后与保安员联系方可离校。请你们回家把作息时间告诉家长,按时接送你们上学、放学回家,不要提前把学生送到学校,以免安全事故发生。 10、遵守新小学生守则,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保持校园环境卫生,遵守学校安全纪律。 二、注意交通安全 现在的交通发展比较快,马路上车辆来来往往非常多,在此有必要提醒我们的同学和老师,在上学、放学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也要做好宣传工作,提醒爸爸、妈妈注意交通安全。我提倡同学们做到以下几点: 1、注意上学和放学安全,在上学和放学时要抓紧时间,不要在路上玩耍。 2、更不要在公路上乱穿,不在马路中间行走,要走马路右边的人行道。 3、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还要注意来往车辆,要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 4、不在马路上踢球、追逐;不满12周岁的不骑自行车。

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 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

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 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第二章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委员会。 设立军人委员会必须经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单位编制员额40人以上的,军人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组成。每个排(分队)应当有委员1人。 第十二条 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经党支部(基层党委)审查后,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报党支部(基层党委)批准。 军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军人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1 2 3 4 5 6 7页 第十三条 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1人,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单位副职首长担任,不设副职的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军政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委员主要由工作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担任。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 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部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安全工作是部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遂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保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部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做好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领导、机关、基层的共同责任,支队级以上单位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军政主官担任组长,司政后防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充分发挥组织系统的作用。

班组安全工作条例实用版

YF-ED-J2053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班组安全工作条例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班组安全工作条例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班组是工业企业的细胞,是加强企业 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为加强班组安全 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 度,建立安全生产的良好秩序,保障工人的安 全与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二、班组安全生产要实行目标管理,即: 逐步实现标准化(作业程序标准化;生产操作 标准化;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标准化;作业环 境、工具摆放标准化;安全用语标准化;个体 防护用品标准化;安全标志标准化)、规范化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程、规定、条例、办法)、制度化(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个人无“双违”(违章违纪),生产无隐患,班组无事故,生产和经济效益大提高,创建成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合格班组。 三、班组要设立安全生产核心小组。核心小组由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组成。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人,班组安全员在班组长的领导和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的指导下,协助班组长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实施监督。各自必须认真履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人身安全防范知识

人身安全防范知识 防盗的基本方法有人防、物防和技防三种。其中,人防是预防和制止盗窃犯罪惟一可靠的方法。物防,是一种应用最为广泛的基础防护措施。而技术防范,则是可即时发现入侵、能够替代人员守护且不会疲劳和懈怠可长时间处于戒备状态的更加隐蔽可靠的一种防范措施。 以下是人身安全防范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日常人身安全防范 ◇安全防范知识 (一)防盗的基本方法 1、防盗的基本方法有人防、物防和技防三种。其中,人防是预防和制止盗窃犯罪惟一可靠的方法。物防,是一种应用最为广泛的基础防护措施。而技术防范,则是可即时发现入侵、能够替代人员守护且不会疲劳和懈怠可长时间处于戒备状态的更加隐蔽可靠的一种防范措施。同学们在学校和家庭防盗工作,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①要随时关好窗户锁好门,千万不要怕麻烦。同学们一定要养成随手关灯、随手关窗、随手锁门的习惯,以防盗窃犯罪人乘隙而入。 ②不要随便留宿不知底细的人。不能只讲义气、讲感情而不讲原则。如果引狼入室而将会后悔莫及,这种教训是惨痛的。 ③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应加强警惕、多加注意。作案人行窃时,往往要找各种借口,如找什么人或推销什么商品等,见我们有所松懈、进出自由、房门大开,便来回走动、窥测张望、伺机行事,摸清情况、瞅准机会后就撬门扭锁大肆盗窃。遇到这种可疑人员,同学们应主动上前询问,如果来人确有正当理由一般都能说清楚。如果来人说不出正当理由又疑点较多,其神色必然慌张,则需要进一步盘问,必要时还可请他出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如果发现来人携有可能是作案工具或赃物等证据时,可一方面派人与其交谈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打电话给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尽快来人做调查处理。 ④同学们应积极参加教室和宿舍等部位的安全值班,协助学校保卫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制造部生产工作中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2、制造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1、制造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制造部经理和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制造部经理担任。 2、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制造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制造部各车间、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协助制造部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处理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动力设备科负责人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班组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各车间、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制造部经理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6、安全管理网络图: 三、 1、 一般规定 ⑴、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标准,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⑵、 努力学习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人人都要牢固树立起强烈的自主保安防护意识,在履行本职工作时,防止本人和他人发生工伤事故。 ⑶、 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提供有

对消防部队基层党建工作的思考[1]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要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在消防部队中,党的建设是全面建设的根本和核心。近几年尤其是总队体制调整以来,通过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了各级党组织的作用,确保了消防部队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了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了灭火战斗及抢险救援任务的圆满完成。但在基层党建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建工作。 一、主要现状及原因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新形势下,消防部队党建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基层消防部队建设和消防工作任务的完成,直接关系到消防部队的形象和声誉,但当前部分领导对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对实施政治领导和实施行政领导认识模糊、界限不清,存在着一些偏差。少数领导对加强党建工作重视不够,还存在着重业务轻党建、重形式轻效果、重突击整改轻基础建设等问题。有的认为党建工作只是抓好党务工作即可,而忽略了抓业务工作。因此,在消防部队各项工作中,基层党组织的先锋堡垒作用不明显。 (二)理论学习比较匮乏。有的基层党组织对党建知识的学习较少,有的仅限于在平时的政治教育中穿插少量的党建知识教育,多数还没有开设党建知识课程。因此,大部分基层党员干部对党建基本知识的掌握零碎而不系统、片面而不全面、肤浅而不深刻,甚至个别班子成员对新知识、新思想、新论断学习也不及时,理解不透彻,导致其思想守旧、政治理论不高、工作方式方法陈旧、开拓创新意识和能力不强,不能用发展的眼光和办法看待和解决新形势下部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基层官兵结构新的变化,日常事务逐渐复杂,执勤任务日益繁重,还有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班子成员及时了解掌握,特别是在事关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上,需要党组织找准部队建设和各项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及时制定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工作措施,但有限的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制约了这些工作的开展。 (三)规章制度落实不力。部分基层党组织不能很好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少数基层党组织各项制度尤其是七项组织生活制度流于形式,不能按规定落实,在坚持制度上存在“偷工减料”、“忽冷忽热”现象和“实用主义”倾向。有的虽然落实了,但质量不高,效果不好,要么只照本宣科读读报纸文件,要么以开展文体活动为主,党的教育从内容到形式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上级党组织也缺乏对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动态监管,没有建立起科学的评估考核机制,对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不力。

军队党支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军队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和各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围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作风,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

特点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第六条党支部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够团结带领官兵圆满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培养综合素质高、模范作用好的党员队伍,创造有利于官兵干事业、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和其他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 第一节连队党支部 第七条党在军队现役部队中的连队、舰艇、飞行大队,院校中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