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企业文规

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企业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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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企业文规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说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说明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说明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______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企业改组设立公司发行

1.说明发行人重组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说明发起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设立不成或使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3.说明拟投入或己投入股份公司资产的产权隶属关系及将上述资产投入股份公司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4.若发起人以其全资附属企业的资产折价入股的,说明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若上述折价入股行为导致全资附属企业注册资本减少或偿债能力降低的,说明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若上述折价入股行为导致全资附属企业解散的,说明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

5.若发起人以其在合资或联营等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说明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

6.说明因发行人的设立而引起的原企业债务的处理是否已征得大额债权人的同意,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潜在债务纠纷;

7.说明有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8.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1.说明发行人的设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依据《公司法》进行规范;

2.说明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无法增资扩股的法律障碍;

3.说明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等行为,若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4.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5.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增资发行

1.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说明发行人的章程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公司无法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法律障碍;

3.说明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等行为,若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4.说明发行人是否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5.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6.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四)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增资发行

1.说明公司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资产置换等行为,若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2.说明公司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3.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一)说明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是否已经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等文件,说明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果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授权董事会或筹委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说明上述授权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公司,对照《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说明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涉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应当说明是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某些条件只有等到发行后才能明确的,律师可以不发表法律意见。

四、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

(一)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经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审议,是否合法有效地通过。

(二)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或起草。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的,说明修改的理由。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说明章程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有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说明发行人有哪些关联企业。

(二)说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若存在关联交易,还需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和金额。

(三)说明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内容。

(四)若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公司大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说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同业竞争,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同业竞争。

(六)说明是否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充分披露。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说明发行人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数量及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

(二)说明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说明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如是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债务关系。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说明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说明上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三)说明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或拟变更为发行人,若未履行变更程序,是否已经获得合同他方的同意,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四)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说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说明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标准

(一)说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二)说明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九、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说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说明其任期。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说明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等)。

(三)说明上述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一)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说明发行人近3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说明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哪些项目;

(二)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说明合作方式及是否已订立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需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十三、发行人的收购兼并

(一)说明发行人是否准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

(二)说明收购兼并的方式及其法律依据;

(三)说明上述收购兼并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十四、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十五、结论意见

概括说明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

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作总结确认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印刷体)

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为进一步强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发行人在披露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时,除应遵守招股说明书准则的一般规定外,应结合自身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和披露盈利能力。相关中介机构应结合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经营模式等,制定符合发行人业务特点的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的内容、程序、过程及结论应在各自工作底稿中予以反映,保荐机构还应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其尽职调查情况及结论。 一、收入方面 (一)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下列对其收入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按产品或服务类别及业务、地区分部列表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比例。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销售量的变化情况及原因。报告期营业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发行人采用的销售模式及销售政策。按业务类别披露发行人所采用的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收入确认时点。发行人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操作流程等因素详细说明其收入确认标准的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及变化情况,主要客户中新增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

账款中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占比及变化情况,新增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情况。 (二)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核查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是否符合行业和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发行人产品或服务价格、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及其走势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异常。 发行人属于强周期性行业的,发行人收入变化情况与该行业是否保持一致。发行人营业收入季节性波动显著的,季节性因素对发行人各季度收入的影响是否合理。 不同销售模式对发行人收入核算的影响,经销商或加盟商销售占比较高的,经销或加盟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行业惯例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发行人合同收入确认时点的恰当性,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与新增和异常客户交易的合理性及持续性,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以及期后是否存在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发行人主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发行人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与销售合同金额之间是否匹配。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匹配,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是否匹配。大额应收款项是否能够按期收回以及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是否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发行人是否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报告期收入的增长。报告期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隐匿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香港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B信头纸】 B律师事务所 关于【甲有限公司】 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的 中国法律意见书 致:【甲有限公司(Cayman)】 B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称“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甲有限公司(Cayman)】(以下称“拟上市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就该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担任贵公司之中国法律顾问,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在中国境内间接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再投资企业的成立和存续以及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及本所认为所需的其它文件和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向贵公司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了所需的查问和咨询。贵公司已保证,其提供的文件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名和印章是真实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误导或偏差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贵公司、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声明或其它证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以前发生的事实、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成立、其在中国境内所进行的业务及相关中国政府及监管机构的批准以及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到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依赖有关会计、资产评估事务所做出的有关验资、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根据现行有效的有关中国法律、法规,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分析【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分析 一、立论依据 1.研究意义、预期目标 研究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发展,企业已从政府拨款为主的筹资方式,转为自有资金、借入资金等同时并存的筹资方式,负债经营已为企业普遍采用。负债经营不仅可以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还可以产生财务杠杆效应,为企业的所有者带来更多的效益。但是,负债经营也存在着风险,如资产负债率偏高,债务负担过重,偿债困难,银行与企业或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拖欠借款,应收款收不回,应付款付不出等等现象。因此,企业在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外部资金的同时,还要重视对偿债能力的分析。它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利于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有利于企业经营者进行正确的经营决策,有利于债权人进行正确的借贷决策。由此可见,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预期目标:本文在参照国内外已有研究结论的基础上,从偿债能力的各种指标入手,以沪市电子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财务管理理论、财务战略管理理论、财务评价理论为指导,通过数理统计和数据挖掘等方法,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进行了研究,并测定了电子行业偿债能力指标的标准值,从而为电子业上市公司在充分利用外部资金的同时有个明确的度量,为增强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竞争力提供一定的探索性建议,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政策性意见以及为相关理论研究做出贡献。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对沪市电子行业的财务分析中,偿债能力分析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的研究已取得了可观的成果,但是由于样本选取,研究方法及绩效评价角度的差异,造成研究结果并不一致。 国内研究,蒋理标(2005)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负债经营时现代企业的基本经营策略,如何分析企业偿债能力是企业进行负债经营风向管理的关键环节。现有的偿债能力分析主要是通过研究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结构关系及各项目的变动情况,来确定企业财务状况是否健康、偿债能力是强还是弱。简燕玲(2005)提到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安排好到期债务的偿还;二是要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入。文章分析了目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中存在的问题,从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两方面对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做出了适当的改进,提出了在分析企业偿债能力时要考虑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渠道、企业流动资产质量、企业所处的寿命周期等以前很少涉及的几个

深交所备案:法律意见书模板XXX

关于XXXX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未定稿)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发行人、公司指XXXX有限公司 XXXX指XXXX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指发行人2012年非公开发行不超过X亿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行为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办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的通知》指 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业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XX证券、主承销商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指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指xx律师事务所 元指人民币元 《公司章程》指发行人股东于2010年4月5日签署的、现行有效的《XX市XXXX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指《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法律意见书指本文,即《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XX市XXXX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XX与发行人签署了《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林晓春、韩雯两位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上市融资要出具哪些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融资要出具哪些法律意见书 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担任发行人律师,为公司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含A股、B股)并挂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是最为典型也最重要的律师证券业务;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增发法律意见书:已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配股、增发)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权收购法律意见书、资产置换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企业之间的股权收购、资产置换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恢复上市法律意见书:已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被摘牌公司(终止上市)重新恢复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已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以及其他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提供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基金发行法律意见书:为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及老基金的规范、改造、扩募和续期出具法律意见书; 海外上市法律意见书: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即在境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如发行H股、N股、S股或者发行外国存托凭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红筹上市法律意见书: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到境外设立公司并在境外发行上市(即所谓的红筹股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证券承销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对承销商推荐发行公司并承销证券进行法律审查,以避免承销商的风险和责任;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公司变更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的设立及其增资扩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及其重大变更事项,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服务; 证券发行人法律意见书: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任职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出具意见;见证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及此行为的实施结果并出具意见;为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解释《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企业的偿债能力浅析

目录 引言 (2) 一、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2) (一)偿债能力分析的涵义 (2) (二) 偿债能力分析的目的、意义 (2) (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的主要内容 (3) 二、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的主要指标 (3) (一)短期偿债能力分析的主要指标 (3) (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的主要指标 (5) 三、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主要因素 (6) (一)影响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主要因素 (6) (二)影响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主要因素 (7) 四、提高企业偿债能力的途径 (9) (一)提高资产质量 (9) (二)科学举债与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紧密相联 (9) (三)努力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及经营现金流量水平 (10) (四)制定合理的偿债计划 (10) 五、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11) (一)公司历史简介 (11) (二) 公司主导产品 (12) (三)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偿债能力分析 (12) 结束语 (18)

企业的偿债能力浅析 引言 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能否及时偿还到期债务,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好坏的重要标志。企业偿债能力的强与弱关系着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企业利益相关人最关心的财务能力之一。企业全部的经营活动——融资、投资以及经营等均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可见,偿债能力分析是企业财务分析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因此,利用财务信息进行企业偿债能力分析,揭示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因素,对于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为企业保驾护航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的偿债能力应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们周围有许多企业的倒闭就是因为资金链的断裂、资不抵债,而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最新的调研,截止2008年6月30日,沪深A股“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共有44家之多,上了“超级垃圾”公司的排行榜,令股民们震惊。可见,不管是中小型企业还是上市公司,都应将自身的偿债能力上升到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和面对,应加强科学合理地认真分析,将之作为企业正常经营的晴雨表。 一、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一) 偿债能力分析的涵义 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偿债能力分析包括短期偿债能力的分析和长期偿债能力的分析两个方面。短期偿债能力,就是企业以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它反映企业偿付日常到期债务的实力,企业能否及时偿付到期的流动负债,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好坏的重要标志。财务人员必须十分重视短期债务的偿还能力,维护企业的良好信誉。长期偿债能力,指企业偿还长期负债的能力。企业的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等。 (二) 偿债能力分析的目的、意义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控股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0层 2009年2月25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十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杜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金杜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金杜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Due diligence list of legal opinions on corporate bonds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关于XXX公司 债券发行尽职调查清单 致:XXX公司 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以下分别简称“金援律所”)分别作为20xx年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20xx年公司债券发行提供专项融资及法律服务。金援律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所需支持性文件资料初步提出以下清单,请公司协助提供。我们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提出补充文件清单。 尽职调查清单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贵公司的相关资料信息 公司设立时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以及投资协议;

关于公司历史沿革的说明及历次变更涉及的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府及市国资委的相关审批文件、公司历次验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工商变更登记等文件); 公司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经工商管理机构备案的现行有效的章程; 公司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及变动登记表; 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证书(如有); 公司从事业务所必须的许可证和登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财政登记证、海关登记证等及其他类似证照的正副本(以上证照如需要年检,请提供经年检的相应证照); 行业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有)、外汇登记证(如有) 公司关于主营业务的说明; 公司的股权结构及与子公司(包括控股和参股)投资关系结构图; 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子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验资及评估报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或职能部门设置图;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7] 302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见下页),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幕信息和利用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第三章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上市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编号:FS-DY-20668 上市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电挂: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电挂: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

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 (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 (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件; (6)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基

偿债能力分析 (2)

1.3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别称查找文献法,被广大学者普遍运用于各种学术研究的一种方法。本文笔者搜集查阅大量有关于我国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和发展问题的资料的主要渠道是图书馆跟各大网站上的期刊,报纸,论文等资料和国内外参考文献,归纳整理出了偿债能力分析的基本数据资料,为论文撰写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数据基础。 实证分析法。通过大量的调查和资料与数据的搜集,并综合运用财务报告分析、会计学、财务管理等相关理论,通过财务报表与财务指标评价对比分析华夏幸福财务现状,从中发现华夏幸福在偿债能力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进措施。 比率分析法。文中根据华夏幸福2012年至2016年的财务数据,计算出财务指标来解析华夏幸福偿债能力,从中看出华夏幸福的投资价值。 1.4文献综述 投资者在投资之前,首先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其中企业的偿债能力就是一个重点关注项目,偿债能力的研究无疑成了学者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国内外学者研究的方向有联系又有区分,国外学者的研究侧重于指标的选取以及几个指标之间的比重,而国内学者的研究多偏向于联系企业实际经营活动,如影响因素、负债经营存在问题以及提高偿债能力的策略等。 1.4.1国外文献综述 Russ Giesy(1992年)在研究的过程中,通过实际的统计数字证实经营风险、净收益等不同因素受到资产结构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他提出的建议是企业最理想的资产结构应该大约为资产负债率的一半。[23] Fosberg(2004年)在研究后发现,公司的负债率很大程度受到其规模的影响,对于所有处于正常模式的企业来说,现金流都是至关重要的资产之一,很多企业的财务之所以出现难以维持企业发展的现象,主要原因就是到期债务过多,超出现金流的偿还范围。 George Gallinger(2005年)提出使用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来衡量企业的流动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从企业融资与投资等动态方面的经营活动衡量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24] Julie E. Margret(2011年)在Taylor and Francis出版书探讨了法律和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12月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这个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这对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调整企业融资结构、丰富证券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和持续健康发展,意义亦相当重大,债券融资是我国资本市场除了股权融资以外的另一个重要的企业融资渠道。 自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酝酿多年的公司债券发行正式启动。本文从律师实务操作的角度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律师的工作做简要的介绍。 一、律师的尽职调查 律师在接受委托人为其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后,首先展开的工作是对公司进行调查,通常的做法是律师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法律意见的内容起草尽职调查材料清单,由公司按照清单所列内容向律师提供材料,律师进行审查。 对于需要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律师应亲自到公司办公、生产场所,比如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等,必要时律师还需要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经办律师须详尽的知悉公司的具体情况,并保证让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详尽,这样才能确保发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没有遗漏。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15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据此,在我国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都具备公司债发行主体的资格。 《试点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因此,只要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无论是否是上市公司,其发行公司债券都需要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才能发行。但是,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和非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公司来说,在目前阶段若要发行债券,则只能按照《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条例》等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对于主体资格,律师还需对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合法有效存续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具有公司债发行主体资格的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还必须具备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律师要对该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试点办法》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11月)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11月修订)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内容 1、公司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3)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6)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7)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

的议案(如适用);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董事会决议中应至少对方案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分项表决: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方式; (2)发行数量或区间; (3)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不超过5名);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5)募集资金用途。 3、董事会决议中其他注意事项: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区间、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并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调整的计算公式。 (3)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拟同时向确定和不确定对象发行的,应在方案中明确,遵守公司法关于“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价格相同”的要求,确保对两类发行对象的发行价格保持一致。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 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股份有限公司___年度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 自:___律师事务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股票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公布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布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规则”)的有关规定,___律师事务所(“本所”)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或“发行人” )托付,作为公司___年度A 种股票发行并上市(“此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咨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往常差不多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治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业务托付合同》之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定,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授权与批准、公司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公司的设置及独立性、发起人、股本结构及其演变、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要紧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法人治理结构、税务、环保和产品质量及技术、募集资金运用、业务进展目标、诉讼及招股讲明书法律评判等情形的文件、记录、资料,以及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的必要的询咨询和调查。 发行人保证差不多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偿债能力分析

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各种到期债务的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偿债能力的强弱直接会影响到企业的支付能力、信用、信誉及能不再融资等一系列问题,甚至影响企业经营能力。企业的财务风险受这部分负债影响较大,如果不能及时偿还,企业就可能陷入财务困境,甚至走向破产倒闭。因此,企业的管理者、股权投资者、债权人等都十分重视和关心企业的偿债能力。偿债能力的强弱关系着企业承受财务风险能力的大小,关系着企业投资机会的多少和盈利能力的高低,关系着能否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上市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强弱对于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非金融机构来说最为重要,在很大程度是决定着他们出借的资金是否能按期收回并获得预期报酬。因此,通过对企业偿债能力的研究进行分析从而完善企业的偿债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债务分为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因此,偿债能力分为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 一、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短期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通过以下的分析可以看出格力的短期偿债能力总体来说比较稳定,但是相对偏弱。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 产 = 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 债 流动负债 现金比率=可立即运用资 金= 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负债

1.流动比率。 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核心比率,其计算公式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比率超高,说明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越强,流动负债得到偿还的保障越大。但是过高的流动比率也并不是好现象,因为流动比率过高,可能是企业滞留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过多,未能有效的加以利用,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流动比率在2:1左右比较合适,从表中可以看出格力电器有限公司2014、2015、2016年的流动比率分别为 1.108、1.074、1.126,这个数值代表了每1元的流动负债,有多少元流动资产作为保障。从以往的数据中我们也可以知道,格力的流动比率相对比较稳定,介于1.0—1.13之间,但是处于信仰的水平,这个数据表明格力的短期偿债能力比较差。这个现象可能与格力这几年的投资活动有着不可推脱的关系,比如格力店面的快速扩张,物流网的建设,对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投资等等。 2.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虽然可以用来评价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但人们还是希望获得比流动比率更进一步的有关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的比率指标,这个指标被称为速动比率,也被称为酸性测试比率。其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流动比率在评价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通过速动比率来判断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似乎更好一点,因为它撇开了变现能力较差的存货。速动比率越高,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 一般认为速动比率为1:1时比较适合,从表中可以看出格力电器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法律意见书模板

关于XXXX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XX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发行人、公司指XXXX有限公司 XXXX 指XXXX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指发行人20XX年非公开发行不超过X亿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行为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办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的通知》指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业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XX证券、主承销商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指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指XX律师事务所 元指人民币元 《公司章程》指发行人股东于2010年4月5日签署的、现行有效的《XX 市XXXX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指《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XX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法律意见书指本文,即《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XX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市XXXX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XX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XX市XXXX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XX与发行人签署了《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XXX、XXX两位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说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说明是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说明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该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配股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敬业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文)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其股票已经依法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三)说明发行人章程的内容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 二、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一)说明公司本次配股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配股规定的程序作出决议。 (二)说明本次配股已经依法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的许可事项。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逐项说明本次配股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公司配股的具体规定。 (二)如股东以实物资产或者其他非现金资产作价抵作股款,说明此类资产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此种行为的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说明各股东在配售过程中是否受到公平对待。 四、说明本次配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年x市x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发行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发行**年地下管廊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律师事务所关于**年**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实和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发行人出具的《**年**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地下管廊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三、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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