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刘为波16个案例谈入户抢劫疑难问题

最高法刘为波16个案例谈入户抢劫疑难问题
最高法刘为波16个案例谈入户抢劫疑难问题

最高法刘为波16个案例谈入户抢劫疑难问题(干货)

2016-07-05 刘为波悄悄法律人

悄悄法律人按:此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刘为波2010年发表在《中国审判》中,结合16个案例解读了入户情节的各种疑难问题,出了入户目的的论述与后来的《抢劫指导意见》有矛盾外,其他的论述均对司法实践就有重大指导意义。

关于入户的目的,刘为波原来的观点“行为人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卖淫、赌博、报复泄愤、毁坏他人财物、杀人、伤害、绑架等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情形,不符合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要件。案例12中被告人以强奸目的入户,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不符合入户目的的特定性要求,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这个观点需要修正。《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正文

本文将围绕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入户”的实质要件、“入户抢劫”的对象范围等问题,结合审判实例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阐述,以期对入户抢劫的规范要素和精神实质有一个准确地掌握。本文所选案例,部分取之于起草《两抢意见》时的调研素材,部分来自于《两抢意见》施行后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例。

一、关于“户”的界定

[案例1]魏某、张某共谋趁学校刚开学,学生手上都有生活费,利用女学生胆小、不敢反抗的心理,到某高中女生宿舍抢劫。二人准备丝袜和匕首等作案工具后潜入某高中女生宿舍楼。之后用丝袜套头,从窗户翻入一女生宿舍,持刀威胁,劫得6名学生现金1500余元。

[案例2]杨廷甲、杨廷乙、杨廷丙共谋抢劫。三人来至某“粮贸招

待所”,用事先准备好的假身份证办理住宿手续,伺机作案。次日凌晨,三被告人窜至107室,持刀迫使住在该房间的刘某喝下事先准备好的安定药粉后,将其捆绑,劫取现金200余元及摩托罗拉手机1部及其他物品。同月,三人来至顾某开办的“家和旅馆”,以住宿为名,用被告人杨廷乙持有的假身份证登记住宿。次日凌晨,三被告人以退房为名,骗开顾某的房门后,将顾某及其妻子赵某、儿子等人捆绑,逼顾、赵等人喝下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后,劫取其现金200余元、存折2张及照相机等物品。

[案例3]被告人石某、辛某等四人窜至某供销社预谋盗窃。四人翻墙入院,值班人员苟某被惊醒即大声呼喊,四人寻声找到值班室,石某持手电筒击打苟某头部,辛某持匕首恐吓不让苟某喊叫,抢走保险柜中现金500元及香烟等商品。经查,值班室内放有保险柜、办公桌等办公用品,苟某的职责是卖货收款,值班室与商店不在同室,但在营业时间他人也可自由出入以交纳货款;同时,被害人苟某所住的值班室与供销社商店相对隔离,且该房内有案板、菜刀等生活用具,苟某日常就生活、居住在此。

[案例4]被告人魏某、岳某、岳某某三人携带玩具手枪等作案工具,在某区芳芳商店附近伺机作案。当晚11时许,芳芳商店店主陈某正准备拉下卷帘门停止营业,岳某以买啤酒为由进店,当陈转身取物时,魏某、岳某某冲进店内,强行拉下卷帘门,对陈某进行暴力胁迫,并用透明胶带将其捆绑,封住其嘴、眼。魏某从营业

箱内劫得现金450元,岳某某冲进商店的内侧卧室,持刀对睡在床上的陈某的妻女进行威胁,劫得现金900余元。

[案例5]被告人韩某、赵某、周某、何某预谋到某县西口镇陈家冲抢劫。某日晚,由韩某带路和望风,四被告人窜至陈家冲村2组何亚某、张某租用的住房,赵、周、何撞门入室,在一楼拿了菜刀等作案工具,到二楼将何亚某、张某从各自卧室带到一楼厅堂,并对他们威逼、殴打,令他们交出钱和手机。

上述5个案例从不同侧面提出了“户”的具体界定问题。进入集体宿舍、旅店宾馆、单位值班室、前店后院、合租房屋等场所进行抢劫实践中时有发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抢劫解释》第一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两抢意见》第一条在《抢劫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将“户”的特征进一步限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并明确:“供他人家庭生活”为功能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为场所特征,只有同时具备该两个特征的,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两抢意见》将“户”严格限定为家庭生活的住所,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1)住所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屏障,是人们观念中最安全的栖息场所,入户抢劫将严重影响人们的社会安全感。(2)住宅权利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还专门规定了非法

侵入住宅罪。入户抢劫与纯粹的户外抢劫相比,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居住安全,在某种意义上,入户抢劫就是抢劫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结合,因而具有双重危害性。

(3)由于住所是日常家庭生活的私人场所,相对封闭,抢劫被害人往往孤立无援,很难寻求到外界的帮助,犯罪分子的目的更易得逞,客观危害性更大。这三方面因素,既是刑法将入户抢劫与其他七种抢劫加重情节并列的依据所在,也是正确理解《抢劫解释》和《两抢意见》规定的户的两个特征的关键所在。据此,户的外在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同时具备功能和场所两个特征。其中,功能特征主要是指户的家居生活性,户首先是住所,是人们生活起居的场所;场所特征主要是指户的私密性和排他性,人们在户内享有私生活的自由和生活的安宁,非经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出入。以此为基础,上述5案例中除案例5之外,均不构成“户”,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案例1所述学生宿舍及案例2第1起所述宾馆房间,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共性或者经营性,户的功能和场所特征均不具备,故明显不属于户。

第二,案例2第2起及案例3所述的宾馆及单位值班室同时兼具生活起居和办公营业的双重功能,但考虑到值班室的首要功能是办公,而且在空间上该类场所与外界并不封闭,长期处于一种开放的状态,不具备私密性和排他性,故实践中不宜认定为户。

第三,案例4所述情形属于通常所谓的“店家一体”的场所。现实中普遍存在商住混杂性质的场所,如“前店后屋”、“下店上屋”、“店屋合一”等。此类场所不同于前述值班室,其承担的功能处于不断转换的过程中,应当视行为当时其具体承担的功能进行具体判断:对于正在经营中的场所,即使其中可能有供家庭生活使用的设施和长期居住的人员,由于其对外界开放,行为人可不经主人允许即进入室内,尚未处于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状态,不应认定为户;对于在白天营业间歇时,行为人以购物为名非法进入屋内实施抢劫的,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夜间被害人已停止营业、且已转为家庭生活状态的,无论行为人是非法强行进入还是假借购物的名义骗开户门实施抢劫,均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案例4中被告人作案时被害人正准备拉下卷帘门停止营业,但卷帘门尚未关闭、商店还未完全关门,被告人以买啤酒为由进店,当被害人转身取物时强行拉下卷帘门,此时商店处于继续营业状态,功能尚未转换为家庭生活居所,故不应认定为户。

第四,案例5所述出租屋情形,二被害人虽系合租,但他们的卧室是分开的,他们出租屋具有与外界的相对隔离性,他们各自的卧室具有私密性和排他性;二人虽非家庭成员,但合租的房屋系供生活之用,具有私人住所的特点,应当认定为户。需要注意的是,不具有家庭成员身份的人共同租用的住所,如果每一个承租人相对于其他人没有相对独立的空间,而是一个群体共同休息和活动的公共场所,则属于集体宿舍,不能认定为户。

二、关于“入户”的主、客观构成

[案例6]柳某、陆某预谋抢劫某公司董事长马某。某日傍晚,被告人柳某持枪藏匿于马某住宅楼上,被告人陆某候在雄关东路与五一路交叉口等候马某下班并报告马某行踪。当马某回到家门口打开防盗门时,柳某下到楼梯转弯处,持枪对准马某喊“不许动”,马某见状返身向柳某扑去,并抓住柳某持枪的手向旁边托开,柳持手枪在马某后脑部猛击两下后挣脱逃走。

[案例7]被告人任某与刘某、徐某预谋后,分别携带木棒窜至被害人管某住宅窗外。任某用棍棒敲打被害人管某家的窗户,并自称是监狱里跑出来的逃犯,向管家要钱,被害人管某等人从窗户把86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任某,赃款被被告人任某挥霍。经查,被害人管某家房门前为人行小道,没有院落。

[案例8]被告人雷某与被害人李某相识。雷某因无钱吸毒,想以借钱为名找李某要钱,而将自己的一只手缠上纱布,在纱布上涂抹红药水,伪装已杀了人并且自己也负伤流血的假象,并携带一把水果刀藏于腰部,窜至被害人李某家敲门。李某的父亲开门后雷

某进屋向李某提出“借”钱。李某以没有钱相拒绝,并要雷某出去。雷、李两人来到室外,雷再向李提出“借”钱,李仍不答应。雷某便露出水果刀,并以“已经杀了人,不怕杀第二个人”相威胁,李某被迫答应向其父母借钱给雷。雷某即跟随李某走进李家,李某让其母亲王某给雷某200元钱。

[案例9]被告人明某与其继父李某关系不睦。明某欲去河北打工向李某要钱,李某未给,明某恼怒。次日凌晨1时许,明某翻窗进入李某经营的粮油门市部二楼李某的卧室,再次向李某要钱,遭李某拒绝,即用铁棍猛击李某头部,致李某昏迷。明某找到李某的保险柜钥匙,将保险柜内的6.3万元现金拿走后逃走。

[案例10]被告人邓某来到某镇居民新村曹某住处,因借钱遭曹某拒绝,邓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墙纸刀割划曹某的颈部,见曹某呼喊,邓某又将曹某推倒在地,用手捂压曹某的口鼻并扼压曹某的颈部,将曹某当场杀死。后邓某撬开抽屉劫得人民币11.6万元,并从曹某手上劫走金手链一条。

[案例11]被告人何某等四人携照相机、墨镜、菜刀等来到兰某家,兰某不在家。下午2时许,在返回路上,何某将兰某从一辆微型车上拦下。何某说其女友系因兰某介绍嫁到广东,故应向其赔偿4000元损失,并对他进行拍照。之后兰某说:“有什么事到家里去好好说。”到兰某家后,兰某说没有钱。何某说:“照了你们的相,会有人来杀你们。”接着,另一被告人又拿出菜刀扔在桌子上,叫兰某把手指剁下来。见此情景,兰某即到外面向他人借齐2000元

钱交给何某。

[案例12]被告人虞某遭其子殴打,心里难受。当日傍晚,虞某到村民石某家喝酒、闲聊至22时许,又至本村村民石某某家,欲与石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发现石某某家有人便离开。虞某随即至本村独居妇女项某某家,扒开院墙砖头,撬开厨房后门,进入项某某的卧室,并采取用被子蒙头、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对项某某实施奸淫,并致项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在强奸过程中,虞某发现项某某戴有一副金耳环(价值人民币513元),即强行扯下,带回家中藏匿。

[案例13]沈某在陪酒过程中与一男子张某谈妥,欲在张某住处嫖宿。沈某见张某有钱,遂准备一包迷药欲把张某迷倒后搞些钱。到张某住处后,沈某趁张某洗澡之机把迷药倒进张某喝的饮料杯里,待张某昏迷后,劫走张某的现金、手机等物品。

《两抢意见》规定,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这通常被理解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要件规定,实际上,该规定是对“入户”要件的一个较为全面的概括,内容极为丰富。概其要者,成立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应当具有以下主、客观构成要件:(1)进入他人之户;(2)暴力、胁迫等行为须发生在户内;(3)入户应有非法侵入性;(4)入户应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

目的;(5)入户的非法性判断属于主观判断。现结合上述8个案例分析如下:

第一,入户必须在空间位置上进入他人之户,亦即在户内。对于在户内的认定,实践中一般问题不大。需要稍加注意的是在院子和楼道里是否属于在户内这一问题。对此,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院子和楼道不是独家居民私人所有而为各家居民所共有,因属于公共场合,具有一定开放性,故不属于户。而如果是独家宅院或者独家楼房楼道,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则可以认为是户的自然延伸,视为户的有机构成部分。案例6所述楼道,因属于公共场所,故该案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案例7虽以户为抢劫对象,其行为效果也及于户内居民,但行为人仍身处户外,不具备在户内这一空间要件,从严格解释的立场,亦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第二,在户内的第二层含义是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这一点,《两抢意见》主要是针对转化型入户抢劫提出的,但同样适用于预谋型入户抢劫。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外,比如在户外扔石头、施加语言威胁或者如案例7所述的砸窗户等,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的,虽然也对户内的受害人直接产生了遭受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但还不属于发生在户内的狭小空间中的、难以躲避的侵害,而且行为人毕竟尚未侵入户内,不宜认定为暴力发生在户内;反之,对于行为人非法侵人他人户内实施抢劫,受害人逃出户外,其暴力行为延伸至户外的,应当认定暴力行为发生于户内。案例8中被告人实施的露刀、扬言杀人

等胁迫行为均发生在户外,而不是被害人的住宅内,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需要注意的是,与暴力、胁迫等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的要求不同,入户抢劫的取财行为可以发生在户外。例如,行为人入户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行为后,没有获取财物,即继续强制被害人出户取财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三,入户指的是他人之户,对于针对共同居住成员或近亲属实施的抢劫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案例9中被告人深夜进入其继父的卧室进行抢劫,在形式上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特征,但是,明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继父李某的居室是否得到李某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同时,从我国的传统伦理观念来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或者与父母分开另住,子女进入父母的卧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的。因此,对于明某进入其继父李某卧室实施的抢劫行为,不宜认定为“人户抢劫”。《两抢意见》第七条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暗含了此种情况的特殊处理意见:“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行为人如教唆或伙同他人入户抢劫非共同居住的近亲属的,在满足相应的条件下,可以构成“入户抢劫”。第四,入户应当具有目的的非法性。入户以在户内为前提,但入户又不同于单纯的在户内,入户应当具有非法侵入性。“入户”体现的是一个动态过程,“入户”的非法性是“入户抢劫”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及更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故非法侵入性应当纳入“入户”的考察范围,此

其一;其二,强调入户的非法性要件,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据此,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甚至是被害人的邀请进入他人住所之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案例10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其入户的目的是为借钱,由于邓某与被害人曹某是邻居,因此其得以进入被害人的家中。至于被告人入户后抢劫并杀害曹某,也是临时起意,而非有预谋的行为。案例11中被害人主动提出“到他家里去好好说”,其作出这一意思表示本身并未受到任何的胁迫或暗示,虽非情愿,毕竟由其邀约,故被告人何某等人不是非法闯入,应排除其入户之非法性。因此,该两案均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五,入户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必须存在方法和目的的牵连关系,这是入户目的的特定性要件。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户)进行抢劫的行为。”这就要求认定“入户抢劫”时,必须考虑入户与抢劫之间内在的牵连关系,即目的行为是抢劫,方法行为是入户。入户与抢劫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是区分在户内抢劫与入户抢劫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如行为人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临时起意抢劫的,因入户与抢劫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仅符合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属于“在户抢劫”而非“入户抢劫”。对于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表述,《两抢意见》采用了“为了实施抢劫等犯罪”的字样,主要是考虑到转化抢劫方面的问题。因为,为了实施盗窃、诈骗、抢

夺等其他犯罪而入户,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依法应同样认定为入户抢劫。所以,两个文件虽然在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内容实质一致,不能据此认为《两抢意见》拓宽了入户非法性的认定范围,入户目的的特定性仍然是入户抢劫的一个内在要求。行为人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卖淫、赌博、报复泄愤、毁坏他人财物、杀人、伤害、绑架等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情形,不符合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要件。案例12中被告人以强奸目的入户,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不符合入户目的的特定性要求,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转载者注:这个观点需要修正,根据2016年1月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实践中,请大家按照这个指导意见办理)

第六,入户目的非法性的实质是强调抢劫犯意的产生应与入户同步,以此排除入户后临时起意的情形。入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实践中有的公开闯入,有的暴力进入,有的秘密潜入,还有的欺骗进入等,只要行为人入户前就有抢劫犯意,不论其入户方式,均应视为非法入户。认定“入户抢劫”,关键在于行为人形成抢劫犯意后将入户作为其抢劫的先行条件,而不在于入户行为是否客观合法。案例13中被告人在入户前即有抢劫故意并准备作案工具,

虽以“合法”的形式进入他人之户,亦应以入户抢劫处罚。

三、关于入户抢劫的对象范围

[案例14]甲、乙、丙、丁预谋对某市区的房屋出租人实施抢劫。甲利用在网上出租房屋的信息,以租房为名与被害人毛某取得联系。经分工,由乙在某住宅小区外一网吧望风,甲、丙、丁三人在进入欲出租房屋假装与毛某相谈该室租价的过程中,将毛某打倒在地并用胶带将毛某捆绑,劫取其现金85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

[案例15]被告人吴某、曾某、甘某经合谋后窜至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北新村梅园组居民季某家,谎称与其素不相识、正在季某家做油漆工的安徽老乡周某欠其人民币1000元未还。吴某首先殴打周,之后,吴某、曾某对周的胸、腿部拳打脚踢,被告人甘某在旁以语言相威胁,逼迫周交出钱款。后周某向季某借得人民币1000元交给吴某。

[案例16]汤某、苏某等人在某煤石公司宿舍4号楼30l室褚某家中

以“青儿”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陆某等人得知这一情况后,遂结伙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至褚某家劫得褚某、汤某、苏某等人的人民币1000余元及摩托罗拉手机1部。

入户抢劫中的“户”,不仅仅是抢劫的场所,更是抢劫的对象。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法定加重情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入户抢劫直接威胁到了户内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刑法上的“户”,不仅是一个场所的概念,而且更主要的是与住所内的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相联系的概念。所以,入户抢劫还内含着一个实质性内容,即必须是以户为对象所实施的抢劫。准确理解入户抢劫的对象要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作为入户抢劫中的“户”,不仅应当具备家庭生活的客观功能,还应进行了实质性的家庭生活。比如,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商品房,尚未装修或者正在装修、尚不具备客观入住条件的情况下恰巧被抢,或者房屋已经具备家庭生活的客观条件但被害人还未入住时被抢,因此时仅有“户”之名而无“户”之实,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案例14中被告人假借租房之名、抢劫房东的行为,因房东并不在此生活,被害人只是本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受到了犯罪的侵害,并没有使其家庭成员及其他的家庭财产等受到侵害,故不属于入户抢劫。

第二,明确将户内家庭成员排除在外,未侵犯户内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案例15中针对油漆工实

施的抢劫,尽管被告人闯入了居民住所,但对于被害人而言,“户”不过是一个工作场所,不具有家庭生活之实质内容,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案例16的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其特点在于,被告人进入实施抢劫的场所虽然是褚某的家庭生活场所,但当时又属于聚众非法赌博的场所。此种情形下需要综合行为人实施抢劫的主观指向及抢劫行为时实际侵害的对象进行具体判断,对抢劫行为实施当时该住所实际承载的功能作进一步的甄别。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时主观上明确指向的是参赌人员,在得知褚某家正在设局赌博后,事先商议好抢劫参赌人员;客观上也仅以参赌人员为抢劫对象,所劫取的赃款、赃物全部为参赌人员的财物,未另外危及户内财产。尽管被告人对居民住所内的人员实施了抢劫,但是,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对住户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针对住户及财产抢劫的行为,实际上是进入赌博场所,而非家庭生活场所,户主褚某被抢时的身份也表现为参赌人员,而非家庭成员,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中国审判》2010年04期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团伙抢劫罪成功案例: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

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 吴某没有工作,在平时生活中结交了许多江湖朋友。2007年至2010年8月开始吴某伙同朋友邓某、熊某、唐某、艾某、吕某、李某、肖某等人相互纠集,通过踩点等方式持器械专门抢劫有保险柜的超市、加油站、金铺等作案目标。从案卷详情可知,吴某在有些案件作案过程中,系凌晨作案,在此时间内根本没有被害人,应当是盗窃罪,并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抢劫罪。然后,在被告人吴某参与的几次抢劫过程中,并非出于自己的自愿,仅在邓某等人的撺掇下才与邓某等人抢劫的,在共同犯罪行为中依法应当属于从犯。从案件的性质、吴某的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辩护人在吴某的行为哪些构成抢劫行为,哪些构成盗窃,在多起犯罪行为中,吴某起何种作用。经两位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再经庭审,最终吴某被判死缓。 控方意见、法庭争议焦点、律师办案 被告人邓某、吴某、熊某、唐某、艾某、吕某、李某、肖某共抢劫19次,抢得现金人民币、手机、黄金、铂金、钯金首饰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061534元,其中邓某抢劫作案14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382531元;被告人吴某参与抢劫作案13此,共计财物人民币240451元;被告人熊某作案17此,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438912元;被告人唐某作案7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828183元;被告人艾某抢劫作案9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60725元;被告人吕某抢劫作案4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48081元;李某抢劫作案1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42080元;被告人肖某作案2次,抢劫财物人民币15800元。公诉机关以邓某、吴某等人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情节为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 1、关于被告人吴某在多次抢劫中所起作用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 2、在公诉机关认定抢劫的行为中,被告人吴某在凌晨潜入作案目标获得财物的行为中,依法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3、关于被告人吴某主观恶性是否恶劣。这些对于吴某最终的定罪量刑起决定性的作用。 首先,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律师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关于抢劫和盗窃的部分事实不确凿,有待进一步核实。 经会见得知,吴某从未去过重庆,更不可能参与重庆的盗窃案。可见,要么是吴某在说谎,要么是公安机关未查清事实的真相。公安机关若没有在查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下,仅因吴某曾与其它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过犯罪行为,就主观臆断吴某参与抢劫第13、14宗。关于吴某从未去过重庆,很容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希望贵院能全面查清楚事实,以确定吴某是否参 与抢劫第13、14宗案件事实。关于盗窃案第4宗案件事实中,吴某是否知情,有没有参与。这有利于贵院公正指控吴某。

八大银行抢劫的经典案例

八大银行抢劫的经典案例 1.要选对银行 你一定不想犯下与加州阿纳罕的这个家伙相同的错误,他抢的是一家倒闭了很久的银行。 要找对出纳员 2.在加州有一名劫匪把他的纸条递给出纳员,该出纳员的父亲那时正站在旁边,看了火冒三丈。 结果那名劫匪被她老爸过肩摔还坐在他身上直到警察赶到为止。 3.不要在取款条上签名 匹兹堡的一名劫匪在传票背后写了要抢银行的字眼还签上自己的大名,信封上还写着住在底特 律、哈佛东部及康乃迪克洲同伙的住址,而在取款条后 面还写着劫匪的银行账号。 4.不要过分伪装 有个化装成女人的劫匪带着一脸的化妆品,撞上了一道玻璃门。他是第一个成功地以唇印被指证 的罪犯。 5.要有时间观念 这是马萨诸塞州某个劫匪胸口永远的痛:他在4:30时抢银行,然后想要穿过北亚当斯市中心逃 逸,却在巅峰时间阻塞的交通中动弹不得,警方到达时, 他依然在那里进退不得。 6.下一个工作也许会更好 抢银行这种事不是每个人都适合的。一名不安的生手劫匪,在急着将抢来的横财塞进衬衫口袋时,开枪打中自己的头当场死亡。 7.要有优良的心理素质 麻州天鹅湖的这名劫匪,他在听到出纳员说没有钱时,昏倒了。直到警方抵达现场时,他还昏迷 不醒。他准备用来逃亡的车子,停在附近,钥匙还没拨下来。 8.要注意环境,该撤就撤 纽约的两个劫匪打劫时碰上FBI发工资。刚说了一句"抢劫",就听见身后十几把枪在上膛。 <一> 甲:你在看什么? 乙:在看电视。 甲:什么电视? 乙:彩色电视。 甲:我问你电视名字。 乙:××牌电视。 <二> 一位农村姑娘站在立交桥上数高楼的层数,一位骗子走过来:“数了几层了?罚款,一层五块。”姑娘说:“数了十五层。”交了钱,一位旁观者说:“你怎么这么

图解逢现必大跌的九大K线组合形态

图解逢现必大跌的九大K线组合形态 一、高位吊颈线 转播到腾讯微博 信号强度:★★★★★ 应用法则: 1、如果吊颈线出现在上升趋势之后,则构成一个看跌的K线图形态。 2、在分析吊颈线时,有一点非常重要:当吊颈线出现后,必须等待下一个时间单位的看跌信号对它加以验证。吊颈线的验证信号可能采取下面这样的形式:吊颈线次日的开市价向下跳空缺口越大,验证信号就越强烈。 3、还可能采取另外一种形式:吊颈线次日是一根黑色K线,并且它的收盘价格低于上吊线的实体,则完成了看跌的验证信号。 转播到腾讯微博

案例: 该图是002172澳洋顺昌2011年11月10日的K线组合图,图上显示该股在2011年11月10日形成了一个高位吊颈线,那么此刻成交量已经连续放大到阶段巨量,我们判断有出货嫌疑,那么按照技术法则,对下一交易日佐证,下一交易日果然是一个影线,成交量并没有极剧萎缩,那么出货判断基本成立,虽然后面有反弹,但是该股还是不如了下降通道,后面跌幅高达30%。 二、断头铡刀 转播到腾讯微博 信号强度:★★★★★ 应用法则:

一根大阴线切断了三根均线,改变了均线的排列为空头排列,后势看空。 案例1: 转播到腾讯微博 这是002174梅花伞,2010年12月20日的走势,在此之前的几天,还是风平浪静,阳多阴少的走势,但突破一个大阴线,同时击穿了10日线,20日线,和60日线,均线指标告诉我们越是常用的指标越实用,炒股越简单越好!我们遵循市场,跟着大方向走,一根K线跌破均线这是很强烈的看空信号,投资者要注意回避!切记不要抱有幻想,否则将吃大亏! 案例2: 转播到腾讯微博

案例:上证指数在4月19日那天跌破3000点,意义非凡,那天不但跌破了上一交易日的阳线实体,同时击穿了5日,13 日,21 日常用均线,断头铡迹象非常明显,而且成交量在3000点附近持续放大,超级资金离场,果然后市就一直延续了2个月的杀跌,而且杀跌还在继续,在出现断头铡离场信号之后的2个月时间大盘足足跌了400点,目前2656点缺口已经告破,希腊危机导致欧洲危机升级,大盘还无止跌迹象,恐怕还在不断的寻求下一支撑。因此技术还是很有用,学会很简单,但要严格执行,在跌势中玩超短线,大多数案例都是忙忙碌碌不赚钱,只有学会休息等大盘走上升浪了再操作才能赚大钱。 三、黄昏之星 转播到腾讯微博 信号强度:★★★★ 应用法则: 本形态的关键之处在于第三天的黑色实体向下穿入第一天的白色实体的深浅程度。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民法重点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一、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1.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 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2.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3.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4.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5.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

关于转化型入户抢劫案件的成功辩护

李某被指控抢劫、盗窃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0日20时许,李某与同伙李某杰(未归案) 到茂名市茂南区文明北路2号林某尧家内实施盗窃时,被林某尧、林某芳发现。李某为抗拒抓捕,持钢筋撬笔威胁以及用脚 踢林某尧、林某芳,后李某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林某尧 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李某在归案后,又交代了其伙同李某杰 多次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无视国法,多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 较大;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分别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转化型入户抢劫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入户抢劫的 法定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李某具 有犯罪未遂情节,但其还有多宗入户盗窃犯罪事实,假如公诉 机关指控成立,李某数罪并罚后极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十年以 上刑罚。邓明毅律师、陈韵律师担任李某辩护人后,经会见李 某本人、阅读本案卷宗材料以及进行必要性调查后认为,李某 本人实施多宗入户盗窃犯罪行为以及在2015年10月20日20 时企图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而抗拒抓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经征得当事人 同意后为当事人作有罪辩护,并提出李某抗拒抓捕的地点不应 认定为刑法上的“户内”,依法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而且是 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等较为中肯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采纳了辩护律 师的大部分辩护观点,认定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一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总和刑二年十 个月,决定执行二年六个月。辩护人律师的工作得到充分肯定。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 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 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 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 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合同法》 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 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

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 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 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 欠缺的。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 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双方履行与接 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 《合同法》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 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 案例: 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 李某的摩托车放小区内被偷,物业以合同实现约好为由,决绝赔偿。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维护治安”的义务,也没有对 合同进行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合同免除了物 业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 的条款。物业应向被盗者赔偿,可以向盗车者追偿。

刑法案例分析(共同抢劫犯罪)

一、案例 法院对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的罪犯进行宣判。主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主犯余某被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自案发被羁押至判决生效已过去6个月,邱某剩余2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犯邹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对本案四名罪犯的刑罚应当由哪些执行机关执行?如何执行?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一)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从实施犯罪的人数上来看,犯罪可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上述案例所涉及的,就是共同犯罪。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并引用刑法总则有关于共同犯罪之规定加以定罪量刑。依照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犯罪后的认错态度不同,实行区别对待。凡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各共同犯罪人都是主犯,他们之间的量刑也会各有不同,有时候甚至主犯的处罚比从犯还要轻。案例中所涉及的抢劫罪就经常会出现共同犯罪情形。不过从四名犯罪人的量刑情况来看,主、从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皆属于正常情况,故主犯郑某和余某所受到的处罚相较于从犯而言,都比较重。 (二) 1.对于四名罪犯罚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同时,人民法院负

独家图解逢现必大跌的九大k线组合形态

独家:图解逢现必大跌的九大K线组合形态 一、高位吊颈线 信号强度:★★★★★ 应用法则: 1、如果吊颈线出现在上升趋势之后,则构成一个看跌的K线图形态。 2、在分析吊颈线时,有一点非常重要:当吊颈线出现后,必须等待下一个时间单位的看跌信号对它加以验证。吊颈线的验证信号可能采取下面这样的形式:吊颈线次日的开市价向下跳空缺口越大,验证信号就越强烈。 3、还可能采取另外一种形式:吊颈线次日是一根黑色K线,并且它的收盘价格低于上吊线的实体,则完成了看跌的验证信号。

案例: 该图是002172澳洋顺昌2011年11月10日的K线组合图,图上显示该股在2011年11月10日形成了一个高位吊颈线,那么此刻成交量已经连续放大到阶段巨量,我们判断有出货嫌疑,那么按照技术法则,对下一交易日佐证,下一交易日果然是一个影线,成交量并没有极剧萎缩,那么出货判断基本成立,虽然后面有反弹,但是该股还是不如了下降通道,后面跌幅高达30%。 二、断头铡刀

信号强度:★★★★★ 应用法则: 一根大阴线切断了三根均线,改变了均线的排列为空头排列,后势看空。 案例1:

这是002174梅花伞,2010年12月20日的走势,在此之前的几天,还是风平浪静,阳多阴少的走势,但突破一个大阴线,同时击穿了10 日线,20日线,和60日线,均线指标告诉我们越是常用的指标越实用,炒股越简单越好!我们遵循市场,跟着大方向走,一根K线跌破均线这是很强烈的看空信号,投资者要注意回避!切记不要抱有幻想,否则将吃大亏! 案例2: 案例:上证指数在4月19日那天跌破3000点,意义非凡,那天不但跌破了上一交易日的阳线实体,同时击穿了5日,13 日,21 日常用均线,断头铡迹象非常明显,而且成交量在3000点附近持续放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 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

合同法案例分析复习参考

案例分析复习参考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 1 万 5 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 11 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 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 58 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 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 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 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 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 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题要点:(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 10 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 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 2 )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 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 一、案情 甲将存折及印章交给好友乙,请乙到银行代取存款中的5万元,结果当乙发现甲的存折中有50万元存款即将其中的45万元提出据为己有后逃逸。不久,甲获知乙的住所后,在某日夜里与另一友人丙一同前往找乙要钱。由于乙正巧外出,于是两人用螺丝起子撬开乙住处大门后进入,搜寻值钱的财物。此时乙正好返回住处,甲丙未能取得财物。 二、对甲、丙行为的定性 1、甲在获知乙住所后携丙要钱的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在乙将甲的45万元存款非法占有以后,甲获知乙的住所,此时甲完全可以报警,告知警察乙的地址以寻求公力救济。而甲选择了自己携好有前往要钱,所以这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 2、得知乙外出,甲、丙撬门而入,搜寻财物的行为分别成立盗窃罪(未遂),且甲、丙两人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认定一个行为是犯罪有两个条件,第一是发生了违法事实,也即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该违法事实具有非难可能性。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包括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甲、丙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所以甲、丙两人的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甲、丙成立盗窃未遂是因为两人入户以后开始搜寻财物,这时甲、丙的行为已使乙的财物受到紧迫的危险,两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但是因为乙回来了这一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获取财物,所以甲、丙成立盗窃罪未遂。 甲、丙两人一起撬门搜财,这表明甲和丙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主观上两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所以甲、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三、案例延伸 本案中甲由于被乙非法提走存款45万元而携丙一同前往找乙要钱,引发一个可探讨的空间就是,当自己所有的财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被害人采取自行取回的行为是定性。也即取回他人非法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的定性。 首先,得强调他人的占有是一种非法占有。如果财物被国家机关依法没收、收缴,或者占有人基于合法原因占有财物的,则不存在行为人采取取回行为不违法的问题,因为此类情况下无论是针对第三人还是原所有人,刑法都保护这种占有。 其次,我认为这种取回行为区别于刑法上违法阻却事由中的自救行为。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自救行为的一个成立条件是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也即如果通过公力救济得以恢复法益时,不成立刑法上的自救。而上述取得行为是被他人盗窃、诈骗、抢劫等等之后,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和国家机关恢复财产法益但行为人自行取回的情形。 最后,这种取回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我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分取回手

澳洋顺昌案例分析

澳洋顺昌案例分析 电商班蔡斌斌 电商班黄英杰 电商班卢宁 一、公司简介 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股票简称:澳洋顺昌。公司前身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昌正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张 家港澳洋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月经商务部批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位于中国经济最发达、最具发展活力的长三角地区,全国百强县(市)名列前十位的江苏张家港市,坐拥沿江和沿海两大经济带。 总资产约亿元人民币,占地面积九万六千多平方米,年加工配送能力达钢板万吨、铝合金板万吨,已经成为长三角区域制造业金属材料配送规模最大的物流服务商。 “专业创造价值”的理念,公司致力于中国金属物流行业的开拓与发展,主要面向产品制造商提供金属材料的仓储、分拣、套裁、包装、配送等完整供应链服务。 建立了物流信息系统,通过、条码技术、全球定位系统等现代物流技术对业务流程进行跟踪管理。 已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有害物质管理体系)国际认证。 近年来抓住制造业在长三角区域市场快速发展的机遇,引入国际先进的金属材料物流经营理念,获得了快速发展。公司凭借高效的管理和客户服务能力,在长三角区域金属物流业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也屡屡受到各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公司先后被评定为“海关诚信管理企业”、“江苏省重点物流企业”、“苏州市服务业发展重点企业”;年月通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级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认定。 来的发展过程中,公司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和管理优势,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巩固行业龙头地位,带动整个金属物流行业及产品的技术提升,成为中国金属材料物流业的领跑者! 二、业务板块 (一)、金属物流主业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集

合同法案例分析集 案例(一) 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机电公司以下称乙方是长期矿山机电产品供需协作单位。某年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机电购销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应20千瓦电机10台。合同未注明电机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根据价格和双方以往的交易,甲方购买的电机应是直流电机。甲方强调因技术改造急需,该批电机必须在20天内交付,为此双方约定逾期交货由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四处寻找货源,至第19天时尚无着落。乙方经理王某为逃避支付违约金,便准备了20千瓦交流电机。在甲方开车提货时,乙方将10台20千瓦交流电机装车让甲方运走。因双方系长期合作单位,装车后甲方也未细看。在卸车开箱时,甲方发现乙方所供电机不是自己所需的直流电机,于是指责乙方以假充真,要求支付万元违约金并交付10台直流电机。双方为此争执一月之久。此时乙方已购进20千瓦直流电机,遂给甲方换了电机,但拒不承认逾期交货,称原合同并未注明电机系直流或交流,致使发货人产生误解,其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试分析: (1) 乙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2) 甲乙双方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法理分析 在本案中,乙方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 本案中,虽然双方所订合同没有明确是交流电机还是直流电机,但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可以明确买卖标的物应是直流电机。同时,乙方调换电机的行为也可以证实这一点。本案中,乙方对甲方所购货物的用途应有所了解,且两种电机的价格相差甚远,乙方以不知合同中的标的系直流或交流电机为由,以交流电机顶替直流电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明显的过错,应负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为什么? 法理分析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依据是1999年10月日生效的《合同法》。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法律、行政法法规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

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李肯修订后的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构成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加以规定,旨在加重打击入户抢劫行为。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入户抢劫?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正确理解“户”的含义。正确理解“户”的含义,即“户”的地理范围,是准确认定入户抢劫的前提。修订后的刑法颁布后,人们通常将“户”的含义解释为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和旅客在旅店、饭店居住的客房,并认为立法机关一改过去司法实践中通称的“入室”为“入户”,意在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力度。我认为,“户”的含义应指公民的住宅和院落等一定的生活区域,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但不应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以及旅客在旅店、饭店居住的客房。这是由加重打击入户抢劫的立法本意决定的。入户抢劫之所以被规定为情节严重的抢劫行为之一,原因是:第一,入户抢劫在通常情况下(即违法入户抢劫的情况下)是抢劫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竞合犯罪。竞合犯罪要择一重罪而从重处罚。第二,入户抢劫加大了被害人的危险性。在“户”中,被害人孤立无援,不易与外界联系。上述两点情况,在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以及旅店客房实施抢劫犯罪中是不存在的。立法机关之所以改“入室”为“入户”,不是为了单纯扩大保护范围,而是为了区别办公场所与公民的生活场所。“室”可以理解为房屋等空间范围,包括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而“户”只能理解为公民家庭的生活区域。公民在自己的住房中开办食杂店、修理店等,有的是在上述场所中白天经营,夜晚全家住宿。在这些场所中发生的抢劫犯罪是否按入户抢劫处理呢?我认为应从经营时间来区分。在上述场所为经营时间时,其用途已不是公民的住宅,而是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而在关业后,其用途已从营业场所转化为公民住宿的场所,此时行抢就构成入户抢劫。二、关于违法入户与合法入户问题。在户中进行抢劫犯罪的不一定都构成入户抢劫,关键要看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违法入户抢劫的情况比较简单,均构成入户抢劫,如破门而入、冒充军警人员入户、用欺骗等手段入户等。合法入户抢劫的情况比较复杂,如为追讨债务未果,激愤之下,将被害人抢劫;亲属之间到家借钱未成,实施抢劫。我认为对合法入户后抢劫的,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入户时就有抢劫犯罪动机的,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定入户抢劫,如利用债务关系,事前预谋好入户行抢的;利用水电、煤气等物业管理维修人员身份作掩护有预谋入户抢劫的等。因为上述情况虽然表面上看属合法入户,但因其入户抢劫前就有犯罪动机,因此应定入户抢劫。另一种是合法入户时没有抢劫犯罪动机,临时起意抢劫,即以合法行为开始,以犯罪行为告终的,这种情况不宜定入户抢劫,如上述因讨债不成在激愤之下的抢劫以及亲属之间临时起意抢劫等,应按一般抢劫犯罪处理。三、关于转化犯罪问题。一些入户抢劫犯罪是由其他犯罪转化而来的。因抢劫犯罪本身是转化而来的,是否再定入户抢劫加以重罚,不应一概而论。刑法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 条抢劫罪规定处罚。实践中,涉及转化为入户抢劫犯罪的主要是入户盗窃犯罪。对入户盗窃中被人发现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构成入户抢劫,要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审查分析: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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