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工作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工作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城乡规划听证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听证范围)

编制城乡规划的草案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和作出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前,经局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局设立听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听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听证工作方案,审议听证报告。局长任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主持听证工作会议。听证工作会议实行议决制。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听证工作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事项涉及或需要的局机关工作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等是否参加听证;

(二)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等;

(三)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四)组织拟定听证会报告书;

(五)与本规定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听证会工作人员)

听证会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员一至二名,记录员一至二名。具体人选在听证工作方案中提出,报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放弃听证权利)

放弃听证申请及无故缺席、退出听证会的,不得再次申请听证。

第二章听证预备

第七条(确定听证工作方案)

局业务部门在办理具体业务事项中提出启动听证工作的建议,填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启动听证工作审查意见表》

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配合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听证工作方案,共同报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听证准备)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听证工作方案和相关要求做好听证前的相应准备工作。

局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听证组织准备工作,局相关业务部门应将听证事项涉及的事实、证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等形成书面材料或复制件,连同审查意见表移送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听证告知)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听证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告知: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面向社会听证的,在作出进入听证程序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

当组织局相关业务部门在成都规划网站上挂〈〈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公告》。

(二)依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在作出进入听证程序的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当组织局相关业务部门制作并在成都规划网站上挂〈〈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告知听证权利的公告》,向利害关系人及有关

当事人告知相关听证事项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听证的注意事项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告知听证权利的公告》也可采用直

接送达、邮寄、在住所地或建设项目现场张贴并公证等方式向利害关系人及有关当事人送达。

第十条(听证申请及受理)

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相关业务部门或听证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物权已签定转让合同且合同双方无争议的,受让人可以作为本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

接收听证申请书后,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符合和不符合听证申请条件的人员、组织名单。

第^一条(听证代表)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面向社会的听证和依利害关系人、有关当事人申请的听证,分别按以下要求确定听证代表: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面向社会的听证,听证代表一般由市民代表、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在召开听证会的十五个工作日前,局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听证内容,结合市民及组织的自愿报名、相关单位的推荐以及委托有关社会团体进行选拔等.

情况,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同时可以确定一定数量的候补代表。

(二)依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当事人申请的听证,符合申请条件且提出了听证申请的利害关系人超过五名的,局相关业务部门应负责联系并指导建设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相关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召集、联络申请人推举二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会,推举名单以超过申请人总数的三分之二签名印章)同意为有效。未推举出听证代表的,局相关业务部门应会同相关建设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街道办事处抽签决定五名听证代表,并由公证处公证。推举或抽签决定的听证代表名单应于召开听证会三日前,提交局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听证会召开期限及会前告知)

听证会应按以下期限要求召开并进行会前告知: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面向社会的听证,应在作出进入听证程序的决定后,三个月内举行。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局相关业务部门在召开听证会的十日前,在成都规划网站上挂〈〈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听证会事项的公告》,告知听证会相关事项,并向听证代表告知相关情况。

(二)依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当事人申请的听证,应在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会。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局相关业务部门制作并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张贴、在成都规划网站上挂〈〈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听证会事项的公告》,并向听证代表告知相关情况。〈〈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听证会事项的公告》也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在住所地或建设项目现场张贴并公证等方式向利害关系人及有关当事人送达。

第三章听证

第十三条(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业务部门的参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是听证申请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听证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听证申请人、听证代表认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在召开听证会的三日前向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回

避。

听证申请人、听证代表提出回避申请的,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职责)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程序,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二)依法维护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权利,不得有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就听证事项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等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十五条(听证员职责)

听证员应当配合、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相关职责,可以询问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记录员职责)

记录员应在听证会前做好相关听证准备工作,听证中如实做好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局业务部门参会代表的职责)

涉及听证事项的局相关业务部门及局法律顾问应当参加听证会,并履行相关陈述、答辩、举证、解释等职责。

第十八条(听证会参会人员的义务)

除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外,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听证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及其他收到参加听证会通知的人员、组织必须参加听证会或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向委托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前述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均不到听证会参加听证,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众听证代表必须参加听证会,否则可取消其代表资格,由候补代表依序递补参加。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申请人必须参加听证会,否则可视为其主动放弃调整申请。

第十九条(听证会第三人)

经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其他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组织可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会。

第二十条(听证会程序)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听证主持人应宣读以下听证会纪律:

1 ?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 ?未经听证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 ?听证过程中不得喧哗、鼓掌、哄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四)由涉及听证事项的业务部门参会代表及局法律顾问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由公众听证代表提出维护公共利益,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主张;

(六)由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进行陈述,发表意见;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质证;

(八)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九)听证会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举证、质证)

听证参加人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在场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第二十二条(听证笔录)

听证记录员应当及时将听证会情况整理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笔录》,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项名称;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四)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职业等情况;

(五)局对听证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及其陈述的理由;

(六)公众听证代表、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听证事项的行政相对人、第三人等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主张等意见;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记载;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笔录》记载的相关意见和内容是撰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会报告书》的依据之一,也是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参考资料之一。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延期、中止或终止)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依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或终止听证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延期召开听证会:

(一)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公众听证代表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公众听证代表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其它依法应当延期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查证、勘验的;

(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公众听证代表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使听证会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公众听证代表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公众听证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恢复听证)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确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第四章听证终结

第二十五条(听证会报告书)

除终止听证的情况外,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听证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等材料组织写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抄送相关业务部门,报送局听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主持人。

听证会报告书由以下内容构成:

(一)听证参加人情况;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及听证笔录反映出的相关主要意见、主张、依据的归纳;

(五)针对相关主要意见、主张对涉及的相关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建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听证处理)

听证事项涉及的局相关业务部门对听证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意见予以采纳的,依法报送审批或作出相关行政决定;

听证事项涉及的局相关业务部门对听证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意见不采纳的,应提出相关的依据和理由。在听证会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听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主持人应当主持召开听证工作会议,针对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反映出的意见、问题、建议意见予以依法、合理的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听证程序终结)

局相关业务部门对听证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意见予以采纳或听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相关决议后,听证程序终结。终止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及时通知相关听证参加人和局业务部门不再进行听证,听证程序终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听证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期限计算)

本规定涉及的组织听证活动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本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成规管〔 号)同时废止。

附件:相关工作表格、文书样式

(魚击这里下载,内容包括如下)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启动听证工作审查意见表

2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公告用于面向社会的听证

3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告知听证权利的公告或告知书用于依申请的听证

4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听证会事项的公告或关于听证会事项的告知书

5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笔录

6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会报告书

201 2004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色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色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新建房屋建筑色彩规划管理,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的新建房屋的建筑工程色彩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及本市其他区(市)县新建房屋的建筑工程色彩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筑色彩确定基本原则) 建筑色彩选择应根据相关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内容,结合建筑的具体位置、主要功能、建筑形式以及周边环境色彩等合理确定。 第四条(管理要求) 新建房屋的建筑色彩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在确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依据相关规划、城市设计等内容,对项目的建筑色彩控制提出明确要求,要

求建筑项目报审方案提交主要地面正常视点实景嵌入效果图,标注建筑外立面主材材质、色号。 (二)建筑方案规划审查和专家评审时,应一并对建筑外立面色彩及材质进行审查和论证。 (三)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向建设单位告知参与现场确认建筑外立面主材色彩和材质的相关事宜(附件1),参与建筑外立面主材的样板核验,出具核验意见表(附件2)。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布内容应包括主要效果图。 (五)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规划核实时,应一并对建筑外立面主材色彩及材质的整体效果进行核实。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与方案整体效果不符的,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规划核实;拒不整改的,不予规划核实。 (七)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建筑外立面主材色彩及材质的,应按规划相关变更程序办理。 第五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03-12-01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

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0-05-22 10:17:03)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总则 为实现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区县(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市域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种专业及专项规划为依据,对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的控制要求和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 (1)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管理提供依据。 (2)确定建设地区的发展标准、土地控制指标及有关配套设施要求,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3)深化和落实上层次城市规划的内容。 (4)作为下层次详细规划和设计编制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本技术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控规编制的形式及任务 控规的形式划分 控规编制划分为控规大纲图则和控规详细图则两种形式。 控规大纲图则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

(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 5、附则 (13) 附录 (14) 附录A: (14) 附录B: (15) 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 (17) 附录E: (18)

1、总则 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 蓝线:规划河堤线 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 绿线:绿化控制线 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 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 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2.2.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结合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强制性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成都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附件 成都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征求意见稿) 现代物流业是以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为核心,融合运输、仓储、货代、信息等产业的复合型服务业,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大力推进成都现代物流业发展,有利于增强对“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支撑保障作用,对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运行效率、提升城市发展品质、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四川省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和《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6—2020年。本规划是指导成都市现代物流业未来五年发展的重要依据和行动纲领。 一、发展现状与形势 (一)发展现状。 1.物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十二五”期间,我市物流产业发展提速增效,产业规模和质量显著提高,社会物流成本占GDP比率进一步下降,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2015年全市社会物流总额比2010年增长 2.13倍,年均增长16.3%;物流业实现增加值

比2010年增长2.19倍,年均增长17%,;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 比重为16.6%,低于全国1.4个百分点。 2.物流枢纽功能不断增强。目前,成都已通航城市198个,开通航线257条,其中国际(地区)航线88条(国际定期直飞航线41条),2015年客货吞吐量分别达到4224万人次和55.7万吨,继续巩固国内航空第四城地位。“蓉欧+”战略深入实施,全面启动国际铁路港规划建设;“蓉欧快铁”双向稳定加密开行,班列干线逐步向欧洲腹地延伸,库特诺海外办事处挂牌成立;中亚班列和成都至国内枢纽城市互联互通班列稳定开行;成都集装箱中心站吞吐量继续保持全国首位。累计开通300余条公路货运班线,形成覆盖全国各大中城市的快速公路货运班车网络。 3.口岸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初步形成设施先进、布局合理的空、铁、公立体口岸开放体系,双流机场口岸吞吐量在西部地区排名第一,率先在中西部地区实现7×24小时通关,青白江铁路口岸获批国家临时开放口岸,为国际货运量大幅度增长奠定基础,龙泉公路口岸完成搬迁,服务能力迈上新台阶;海关特殊监管区快速发展,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包括高新、双流园区)进出口总额在全国排名前列,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已投入运行,铁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获得国家立项批复并正在加快建设,为沿海产业转移和国际贸易发展起到了支撑作用;口岸功能不断完善,双流空港已具备进口药品、植物种苗、冰鲜水产品、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资格,正在加快建设进口水果指定口岸,国际铁路港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 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 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

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九、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解释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十一、本解释自2010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资料来源:成都市城市规划协会网站:2010-3-1)

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2014版

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 时间:2014-01-27 14:59:25[小中大(双击滚屏)] 点击数:161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处罚力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和处罚标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外的各区(市)县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具备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 第四条(基本原则)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遵循从严、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违法建设的处罚标准 第六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项目,处理规则如下:(一)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实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际计容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处理规则。 1.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小于等于5%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实际计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十三五”重点专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十三五” 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成办函[2015]10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1 【实施日期】2015.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的通知 (成办函〔2015〕10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1日

成都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市发改委) 编制重点专项规划是全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高质量推进此项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4〕33号)的工作安排,现就我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重点专项规划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编制重点要放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城镇化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方面。规划编制牵头单位要坚持开放、民主编制规划,坚持问题导向,确保规划成果科学、可行、有效,体现规划的预见性、指导性。要按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程序(详见附件3),主动与上级、本级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衔接,使各级各类规划紧密衔接、协调统一。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国家关于尽量减少市场竞争领域规划编制的要求,正确区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凡是市场能够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领域、部门和行业的常规性工作以及非自身事权的事项尽量不编制规划;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应编制专项规划。 二、编制领域 我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共30个(详见附件1),主要涉及以下领域: (一)需全市统筹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领域; (二)重要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储备领域; (三)关系全市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治理、防灾减灾领域;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和建筑分册(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成都市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从成都镇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制定本编制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除特大中心城市、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以外的特色镇的规划编制,乡总体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一般情况下,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提出控制指标,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第三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重点是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期限至2020年。 近期建设规划应确定重点建设内容和空间布局,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环卫等设施的建设时序和具体安排。 第四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分为两个层次: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第五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应突出生态优先、规模控制、区域统筹、产业支撑、文化传承及有机更新的原则,以促进小城镇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乡转型升级,引导小城镇科学、协同发展。 第六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各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并应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应包括以下保障城镇长期发展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二)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矿产资源开采区(点)、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三)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道路系统网络、交通枢纽布局;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重大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

成都市“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 .doc

2018秋朱集镇中学学校工作总结-学校工作 总结 2018秋朱集镇中学学校工作总结 过去的一学期,我校始终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一个中心,突出一个重点,加强三项建设,做好五方面工作。即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突出学校管理重点;加强学校党政班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内部设施建设。重点做好五方面的工作:突出制度建设,实施精细化管理,打造学校管理品牌;以日常行为规范养成为重点,细化过程管理,突出阵地和特色建设,推动德育工作再上新水平;以落实教学常规、提高课堂效率为重点,推动教学质量上水平;更新办学观念,改善教学设备,推进新课改进程;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教育、管理为保障,加大投入,细化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学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圆满完成了学期初所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师德建设,全面提升教师形象。 1、加强教师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制定校本培训计划,全面落实校本培训的各项活动,把“三生课堂”和“学习新课标”作为培训重点。积极探索和实践以人为本的新课程改革,鼓励教师成为终身学习的先行者。 2、养成良好的师德规范。在教师中大力提倡依法治教,

敬业爱岗,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师德规范。扎实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激励、考核和监督机制,把师德作为职称评聘,评先表模,业绩考核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我们对教师提出以下要求: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关心爱护、尊重每一位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其次,要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艺术,从而赢得学生的尊重和家长的信赖;第三、要注重自己的仪表仪容,打扮着装大方得体、不浓妆艳抹、不在学生面前抽烟。我校有大批的师德楷模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映现出一大批优秀老师,他们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工作着,从来没有懈怠过,更没有抱怨过。 二、加强班子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我校历来非常重视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我们提出以勤政廉政、依法行政、提高效率、促进发展作为每一个班子成员追求的目标,也作为考核班子成员的主要依据。班子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但同时又努力做到分工不分家。学校班子成员积极组织教职工开展学习,并深入到学生家中了解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遇到问题及时整改,规范办学行为,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学生家长的表扬和肯定。校领导班子成员更是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大家不分白天黑夜,不分节假日,始终坚持工作在第一线。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 学校进一步强化了科研兴教、质量强校意识,高度重视教研教改工作,完善教研教改目标管理和激励引导机制,鼓励广大教师参与校本教研,认真组织开展课内比教学、课外访万家活动,为适应教育信息化的要求,学校大力支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06.22 【实施日期】1989.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1995年6月27日实施日期:1995年7月15日)废止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9年6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本市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的建设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进行地区开发建设(含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或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区改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市政、公用工程地下设施先行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 地区开发建设的地段和规模,由市建委根据近期城市建设计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地区开发建设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和建筑群。凡属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其他应予保护的建筑和建筑群,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保护范围;因公益需要,在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

成都市人民医院文化建设五年规划

市人民医院 文化建设“十三五”发展规划 为提升医院管理服务水平,激发职工积极性和凝聚力,树立医院良好品牌形象,实现医院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整体提升,特制订医院文化建设“十三五”(2016年-2020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无损于患者利益”的服务理念,树立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打造患者满意的服务品牌,在对标国际、国医院优秀文化建设经验、继承和发扬医院历史文化成果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协调发展的原则,打造底蕴沉厚、特色鲜明、涵丰富的医院文化,为医院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和强劲的精神文化动力。 二、总体目标 系统推进医院文化建设,逐步培育和塑造具有医院特色、并为全体职工认同和自觉遵守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和医院精神,打造温馨舒适、服务优良的就医环境,炼造拼搏进取、争创一流的职工队伍,营造蓬勃向上、干事创业的工作氛围,塑

造救死扶伤、团结奉献的医院形象,充分发挥医院文化在医院发展中的导向、约束、凝聚和激励作用,为打造省知名的三级甲等优质医院提供文化支撑。 三、主要容 医院文化是医院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医院精神和管理理念为核心,凝聚、激励全体职工归属感、积极性、创造性的人本管理理论,是医院的灵魂和精神支柱。结合医院实际,主要包括以下容: (一)加强精神文化建设,凝心聚力共谋发展 培育创新、廉洁自律、互助友爱的精神文化,打造体现医院文化精神涵的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医院宗旨、院训、办院理念、管理理念、发展战略、医院愿景等,使之成为统领全院职工奋发进取、积极有为的指导思想和共同信念,凝心聚力共同围绕医院发展大局而奋斗。 (二)加强制度文化建设,医院管理转型升级 结合现代医院管理模式,完善医院组织架构,立足岗位职责,修订、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形成“学习制度、熟悉制度、遵守制度、运用制度”的医院文化,最终使规章制度的落实转化为职工的自觉行动,逐步实现医院管理模式从靠人管理到靠制度管理、从粗放型管理到精细化管理、从刚性管理到人性化管理的转变。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

成都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请表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 编号: (建设单位): 你单位在(建设地址)修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为)的规划条件、用地规划申请,我局于年月日时分受理。按承诺时限,请于年月日时分后到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收件处: 收件人: 收件时间: 联系电话: 备注: 1、请妥善保管报建回执,取件时出示该回执原件。 2、在下阶段审批申报过程中,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如因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矛盾、纠纷以及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航空限高控制表 局规限高(200 ) 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条件审批表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规划条件通知书 一、用地位置 二、用地规划要求 1、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2、道路用地面积:平方米,绿化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他用地面积:平 方米。(不参与各项指标计算)。 3、用地使用性质:用地。 4、用地使用强度: 。 二、建筑规划要求 1、建筑高度:建筑主体高度(含构筑物及设施)不大于航空限高(绝对高程)米, 若要突破限高须取得空军书面批复。 2、建筑间距及后退各种城市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 关规定。 3、新建建筑以用地周边永久合法现状建筑为准退够间距。 三、交通规划要求 1、交通出入口方位: 机动车:。 2、停车数量: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绿化环境规划要求 1、绿地率: 2、主要绿地位置及面积: 五、城市设计要求 1、规划方案应考虑建筑群体的空间布置及景观环境艺术设计。需报送A3规格建筑渲染图 (要求实景嵌入,反映与周边建筑或环境的关系),在建筑渲染图和总平面图说明上,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标准格式注明建筑主色调号并附色卡。 2、建筑色彩控制要求:主色调色号(色相明度/彩度):,且明度在之 间,彩度不大于。 3、空调室外机应统一设置,集中收水,装饰遮挡,外墙管线设置应隐蔽。 六、市政要求 1、落实水、电、气、讯等各项市政配套设施。 2、用地内污雨水排放系统按分流制进行设计,化粪池不能临道路设置。 3、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50米宽,应预设市政公共设施点位1处,面宽每增加200米 应增加预设1处市政公共设施点位,在临街集中绿地内或在建筑物底层(或负一层)设置市政设施点位,且净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七、配套要求 1、根据《关于城市主干道在建和新建项目全面实施围墙透绿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实施 围墙透绿。若需设置围墙,须报相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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