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研究

贷款诈骗罪的研究
贷款诈骗罪的研究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浅谈贷款诈骗罪

学院:华商学院

专业:法学

学号: s20060202057

姓名:王峰

指导教师:吴春香

2010年 5 月 20日

毕业论文(设计)学术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存在抄袭情况,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他人或其他教学机构取得研究成果。

作者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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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了解并遵守山西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

即:学校有权保留、向国家有关部门送交毕业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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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摘要 (Ⅰ)

英文摘要 (Ⅱ)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

二、目前我国贷款诈骗罪立法与实践存在的问题 (1)

(一)立法存在的问题 (1)

(二)实践存在的问题 (3)

三、国外贷款诈骗罪的相关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5)

(一)国外贷款诈骗罪的相关立法 (5)

(二)对我国的借鉴 (6)

四、贷款诈骗罪的立法完善与防范 (7)

(一)贷款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7)

1、明确规定单位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7)

2、将“事后故意行为”明确纳入贷款诈骗罪规制 (8)

(二)贷款诈骗罪的防范 (9)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9)

2、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清除内部腐败现象 (10)

3、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严惩贷款诈骗犯罪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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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贷款诈骗罪

摘要:随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发展阶段,社会正经历着观念与制度

的深刻转型,各类金融诈骗犯罪亦成为转型期的“副产品”。其中,在金融领域中较为活跃、较为典型的有贷款诈骗的犯罪,它的频繁发生,严重地损害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所有权,破坏了稳定的信贷秩序。

本文运用规范研究方法和文献研究方法,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贷款诈骗罪的相关内容进行初步的探讨,并提出了贷款诈骗罪在法治角度下的防范对策及其立法完善。

关键词: 贷款;贷款诈骗罪;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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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Loan Fraud

Abstract:In the period of economic and society transformation ,crime of loan swindling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rime forms in china.It is a kind of crime often happened in financial section with very gravy social hazards .At present, the behavior of the fraud of the loan frequently takes place, which has seriously scathed the ownership to the fund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and wrecked the steady system of credit . Some problem have not been thoroughly solved about the determination to the crime of fraud of loan, and the actual law has emerged some limitation which need research on the crime of fraud of loan in detail.

In order to Prevent and Punish this kind of crimes,this artiele tries to show us the initial exploration the author made in this field on the basis of a combined analysis of both the Provisions listed in the criminal law and some real judicial Practice. Finally,this the sis gives the suggestion to perfect the crime of fraud of loan to regulate it in criminal law comprehensively,also proposes the construction to the crime of deception of loan.

Key words:loan ;The crime of loan swindling ;Judicial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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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金融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资金集散地,在金融活动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但伴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张,金融犯罪现象也呈上升趋势,严重侵害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其中大量的贷款欺诈行为成为重要的金融犯罪形式之一,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扰乱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发放贷款的正常活动。

目前,我国贷款诈骗犯罪形势非常严峻,贷款诈骗罪己经成为我国经济领域中一个常见、多发、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加速度发展,社会所有制日益多元化并且逐步得到我国宪法的明确保护,贷款诈骗违法犯罪现象也随之呈现出诸多新的特点,使得理论和司法实践层面遭遇一系列新的问题,现行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不利于遏制日益猖撅的贷款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对贷款诈骗罪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目前我国贷款诈骗罪立法与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存在的问题

1、犯罪主体的缺陷

根据现行刑法典第193条和第200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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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排除单位作为贷款许骗罪主体的可

能。根据《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借款人是指从经营信贷业务的中资机构中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82条规定,借款人采取欺一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借款人显然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因此,单行法律、法规并未排除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可能。

2、缺乏对“事后故意行为”的明确规定

非法占有目的和采取诈骗手段是贷款诈骗罪的必不可少的特征。典型的贷款诈骗罪通常是在取得贷款前即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采用诈骗手段,从而骗得贷款。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手段两者或两者之一发生于取得贷款之后的行为,学界形象地称之为“事后故意行为”。司法实践中“事后故意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1)以合于去一乒段取得贷款后,再采取咋骗手段不归还贷款;(2)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后.光使用贷款再采取欺诈手段拒不还款。

关于“事后故意行为”,《贷款通则》第70条有明确地规定,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九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蓄意通过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造成贷款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该条指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并未就这种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学界争议颇大,有学者认为应定贷款诈骗罪,还有学者认为应定诈骗罪,也有学者认为应按民事纠纷处理;司法实践中具体作法亦极不统一,定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按民事纠纷处理等作法均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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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存在的问题

1、冒名贷款

冒名贷款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冒用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冒名贷款的具体形式包括:一是假名贷款;二是盗名贷款;三是顶名贷款;四是搭名贷款。对于冒名贷款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罪名:

(1)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中与审批贷款业务无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冒名贷款,若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与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诈骗贷款行为无异,以本罪论处;被冒名者明知其冒用其名但并未提供具体帮助行为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与行为人不构成共犯,仅属于一般的知情不举,若触犯包庇罪则以该罪论处;若进而提供具体帮助行为的,则成立共犯。

(2)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负责审批贷款的工作人员冒名贷款的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名贷款的,应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信贷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信贷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以挪用公款罪或挪用单位资金罪论处。

2、骗借贷款

有观点认为,骗借贷款是诈骗贷款的一种形式,二者只是情节不同,没有本质的不同。这种观点存在对“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上的不同。如果将刑法中的“占有”理解为民法中的所有权“占有”,这种理解并没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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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毕业论文(设计)么偏差,因为民法中的占有仅仅是在一定时间内对物的保存状态。刑法的独立性决定在刑法的表达上具有超出其他法律的独特性。如果将刑法中的“占有”等同于民法中的“占有”,那么刑法的处罚面就会相应不恰当地被扩大,这就违背了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从解释论一致性的出发点考虑也应坚持对“占有”表述的刑法特色,否则诸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犯罪也会因此在成立范围上产生变化,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有论者在否定骗借贷款构成本罪的前提下,认为应单独设立“骗借贷款罪”,这种建议是极有价值的。借款人实施单独的骗借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而如果进而转手贷给他人,则触犯高利转贷罪。现实中,一些“虚假出资注册”的空壳公司为满足他人融资需要,利用虚假手段骗借贷款,而后再转贷给他人,从中谋取利息差额,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即构成高利转贷罪,而骗借贷款的行为则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如果再借款人意图诈骗该项资金的,以诈骗罪论处。

3、破产避贷

《贷款通则》第70条规定,蓄意通过破产侵吞信贷资金,造成贷款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该规定所涉及的罪名包括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有观点认为,利用虚假破产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手段,此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所谓利用破产方式进行诈骗实际上是利用破产来实现占有财产的手段而不是骗取贷款的目的。其占有的财产归属仍是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而不是具体的借款人,对贷款人造成到期债权事实上的无法实现。即便行为人诈骗贷款时就想以此手段来逃避债务、躲避追查,但破产行为是在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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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毕业论文(设计)既遂后行为,在认定犯罪客观方面不重要,只是对认定犯罪主观方面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所以,利用破产方式不属于本罪的“其他方法”。

三、国外贷款诈骗罪的相关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一)国外贷款诈骗罪的相关立法

1、德国立法例的规定及评析

德国现行刑法典第256条b(信贷诈骗)规定:(1)一经营体或企业就另一经营体或企业,或虚设的经营体或企业,关于信贷条件的许可、放弃或变更的申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①就有利于贷款人且对其申请的决定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关系A.提出不真实或不完全的资料,诸如收支平衡表、赢利及亏损帐目、资产摘要或鉴定书,或B.以书面形式作不真实或不完全的报告;②资料或报告所表明的经济关系的恶化未在附件中说明,而其对申请的判断又非常重要的。(2)自动阻止债权人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予以给付的,不依第一款处罚。非因行为人的行为而不给付的,只要其自动且真诚努力阻止提供给付的,不处罚。(3)第一款中的概念:①经营体或企业是指与其标的物无关,而依经营方式和范围需要依商业经营方式成立的商业企业;②信贷指一切方式的金钱借贷、承兑借贷、金钱债权的有偿及延期,票据贴现、担保、保证及其他担保。

信贷诈骗罪是德国立法机关根据刑法学界的建议而制定的,然而该法条制定后,刑法学界对这方面的研究和批评并没有停止。其中,主要的批评意见是这条规定是由一系列不确定的概念堆砌起来的。例如,信贷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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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毕业论文(设计)罪要求的工厂和企业是指不考虑其对象,根据性质与范围要求以商业方式建立起来的经营场所,这一概念究竟是只能用于刑法,还是也可以用于商法?但德国刑法学界大多认为这条法律是充分考虑了德国基本法关于明确性的要求的。

2、美国立法例的规定及评析

《美国法典》第18编第1014节规定:犯虚假的贷款与信用申请罪的,处1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30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者并处。

鉴于在贷款和信用申请时虚假的贷款与信用申请或报告的行为,该条款的政策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的金融机构。1970年以来,这条法律的适用有扩大的趋势,例如申请信用卡,申请与银行信用卡有关的某种俱乐部成员卡,通过第三人间接影响银行的行为等,虽然被告直接面对的可能不是银行,但最终结果都可能银行,所以该条目的是联邦对提供其保险的银行及特定的金融机构所给于的保护。

(二)对我国的借鉴

贷款诈骗罪隶属于诈骗罪,是随着现代经济进一步发展而从诈骗罪中分化出的一种新型经济欺诈罪。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仅对诈骗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这部刑法典在打击诈骗犯罪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期,金融领域的犯罪犹如其他经济领域的犯罪一样,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就信贷业而言,有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有的不具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取得贷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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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毕业论文(设计)中使用了欺骗手段;有的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而靠买通贷款经办人员获取贷款等等。由于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对这些行为,司法部门有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有的以合同纠纷进行处理,造成执法上的不确定性,给一些不法分子规避法律以可乘之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助长了这类犯罪的严重化。据资料表明,我国某沿海开放城市,近几年就有20多亿金融贷款被各种行业的老板骗取后携款潜逃。这类犯罪既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又给不少单位和公民个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鉴于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满足社会的需要,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部分接受了理论界的立法建议,在第十条增设了虚假信用申请罪。该罪构成特点是: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本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可构成本罪,而且本罪不要求在主观上具体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本罪必须要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可见,目前我国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的立法现状是:惩治贷款诈骗犯罪有两个罪名,一是虚假信用申请罪,二是贷款诈骗罪。《刑法修正案》(六)补充和完善了贷款诈骗罪,它扩大了贷款诈骗犯罪行为的范围,对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贷款诈骗犯罪,对维护我国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四、贷款诈骗罪的的防范与立法完善

(一)贷款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1、明确规定单位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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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贷款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常发形态是单位骗贷30。单位或组织开始

以其财产作抵押,取得贷款之后就采取转移财产的做法拒不还贷,或是利用企业改制、兼并的机会,以原来的企业破产无力还贷、新企业不理旧帐等为由拒不还贷,造成银行资金的流失。而这些单位或组织的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现行刑法却将其排斥于贷款诈骗罪主体之外,显然是有缺陷的,容易导致司法极大的困惑。而从西方立法特征来看,各国基本上都承认本罪的单位犯罪,所以建议补充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2、将“事后故意行为”明确纳入贷款诈骗罪规制范围

将“事后故意行为”定性为贷款诈骗罪不但存在合理性,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用自己的财产作贷款抵押担保,在获得贷款之后,利用抵押担保物不转移占有的特点,以挥霍、变卖、“赠送’、转移、隐匿等方法减少抵押财产,逃之夭夭,致使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不能实现,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还有的借款人蓄意通过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这些所谓的“事后故意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己严重扰乱了国家贷款管理制度,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

但由于刑法缺乏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作法不一,有定贷款诈骗罪的、有定诈骗罪的、有定侵占罪的,一甚至还有不以犯罪处理的。笔者认为必须将这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明确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尽管如前文论述,“事后故意行为”理应属贷款诈骗罪规制范畴,但由于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认识不一,建议立法增设一款明确此种行为贷款诈骗罪的性质,具体立法设计如下:

山西财经大学毕业论文(设计)第xx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四)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合法取得贷款而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或者采用欺诈手段骗用贷款,而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以贷款诈骗罪论。

(二)贷款诈骗罪的防范

面对贷款诈骗犯罪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和金融市场信用造成的严重危害以及当前金融机构管理及金融业秩序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我们不仅要重新审视以往采取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更要站在法治的角度来来防范。具体可以: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还不完全深入,导致的金融体制的不完善、金融市场秩序混乱,而这恰恰成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一个重要的“软肋”。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特别是要加快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而且要确保转变的彻底性,才能让银行真正负责任地管理好自己的资金、自觉地去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要整顿金融秩序,不仅要各级政府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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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弃那种地方保护主义,坚决杜绝那些对局部、对眼前可能有利而损害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金融“土政策”;还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共同努力,才能确保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铲除贷款诈骗犯罪赖以生存的“温床”

2、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清除内部腐败现象。

金融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是长期以来保障资金安全流通的经验结晶,应当说如果所有的管理、操作人员严格按章办事,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大多是难以得逞的,正是因为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严、不规范,加之一些意志薄弱的金融机构高层管理者和具体经办人往往易被腐蚀,才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为此,必须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重点要建立各个岗位的操作规程,强化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违规处罚规定,还可以对一些关键岗位进行强制轮岗,增强关键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要严格用人制度,把好进人关,对关键的重要部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过关的要坚决及时调整,努力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抗腐能力;还要严禁金融机构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的帐外经营等违法违纪行为,铲除金融机构内部产生腐败的根源。同时,要增加有关审查部门的技术投入,提高辨别真假操作过程的技术含量。

3、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严惩贷款诈骗犯罪

一方面要加强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工作,加大对于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建立起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使金融市场活动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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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贷款诈骗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中非常突出的一类犯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除了要准确把握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正确区分贷款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各种犯罪形态外,关键还要正确处理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关系,正确认识贷款诈骗罪中一些争议问题:“非法占有目的”应理解为“非法所有”;司法实践中可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正确处理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关系是刑法学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实现刑事法治的重要性内容和必然要求。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虚假信用申请罪,但却没有解决单位犯罪主体等问题,因此建议:增设单位犯罪主体;将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法定化以解决非法占有目的的诉讼证明难题问题。通过上述完善措施,可以进一步加大打击贷款诈骗犯罪的力度,有效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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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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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达主编:《唯物辩证法大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王为明:《单位贷款诈骗的立法疏漏与完善》,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4期。[5]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何春燕:《论贷款诈骗罪》,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版。[7]姚志荣,“浅析贷款诈骗罪”,《经济师》,2006年第5期。

[8]王晨著:《诈骗犯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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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熊永明:“金融刑事立法严密刑事法网的学理分析”,载于刘明祥、冯军主编:《金融犯罪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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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康均心著:《金融诈骗犯罪理论与侦查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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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时光飞逝,转眼间的山西财经大学攻读法学双学位的学业即将结束,望着即将定搞的毕业论文,我禁不住思绪万千,感慨颇多。我的读书之旅,与其说是知识积累,不如说是人生的感悟过程。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感谢我的导师吴春香教授。在我的论文写作过程中,她给了我精心的指导和帮助,从论文的写作角度到论文框架的构建、论文观点的修正,无不凝聚着吴老师的心血。正是在吴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顺利地完成了毕业论文。从吴老师身上,我学到的不仅是法律知识,还有严谨的治学态度、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尚的人品,这将使我受益终生。

我要感谢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其他老师,感谢他们的辛勤劳动和无私关怀,使我得以顺利完成学业。

最后,我还要感谢我的家人,是他们深厚而朴实无华的爱始终激励着我勇敢前行。

因本人掌握的资料有限和学术功底的薄弱,论文中不免会出现错误,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王峰 20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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