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及审批程序

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及审批程序
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及审批程序

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及审批程序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医院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程序。

一、新制剂

申报临床研究的新制剂由省局的市局受理点受理,市局对申报资料初步审查,省局审批。

(一)新制剂初审

市局初审程序:

1、市局受理点受理(5日)

(1)申报资料包括: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申报资料(见《办法》附件一);

电子文档(申请表、质量标准、说明书、综述资料)。

(2)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导入电

子系统,予以受理。

2、市局初审查(30日)

(1)对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2)10日内组织对现场核查:

核查与申报资料相关的实验原始记录真实性及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核查试制样品的研究条件和检验条件,三批

试制样品的批生产记录和检验原始记录,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3)抽取三批试制样品并通知省药检所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为检验的3倍量,填写抽样记录单和送检通知单,贴封后送省药品检验所进行制剂标准复核和检验。

(4)市局完成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样品抽样后,出具审核意见,将两套完整的资料上报省局受理大厅。

上报资料包括: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2)申报资料;

(3)现场核查报告表;

(4)市局综合审查意见;

(5)抽样记录单和送检验通知单各1份;

(6)市局《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

(二)新制剂的审批

省局审批程序:

1、省局受理大厅。

(1)对市局上报的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进行核对并签收登记。

(2)对药品检验所报送的检验报告书和标准复核意见进行查收并登记。

(3)将受理申报资料一套送交药品注册处,一套送交省

局药品审评中心。

2、省局药审中心在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并将审评意见报药品注册处。技术审评需要补充资料的,发补充资料通知函。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将补充资料报药审中心(由于实验周期原因导致延期除外)。逾期未补的,药审中心将退审意见报省局注册处。

3、药品注册处审核后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不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逾期未补资料的,发给《退审通知件》予以退审。

4、临床研究必须在1年内实施。

5、完成临床研究后,申请人向市局报送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市局10日内对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填写《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现场核查表》,与临床总结资料一起一式二份报省局受理大厅。

5、省局受理大厅对两套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和现场考核表签收并登记。2日内将接收的资料1套交省局注册处,1套交省药品审评中心。

6、药审中心在收到资料后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将审评结论报省局。

7、省局审核符合规定的, 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二、仿制制剂

(一)仿制制剂申报要求

1、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且市场上仍无同药品供应的,可以申报仿制制剂。

2、市局初审时应严格审查该仿制制剂是否在市场上已有药品供应。

3、化学仿制制剂可以免于进行临床研究。

(二)仿制制剂申报和审批程序

仿制制剂由市局初审,省局审批。

市局初审程序:

1、市局受理大厅受理(5日)

(1)申报资料包括: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申报资料(见《办法》附件一);

电子文档(申请表、质量标准、说明书、综述资料)。

(2)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导入电子系统,予以受理。

2、市局初审(30日)

(1)对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2)10日内组织对现场核查:

核查与申报资料相关的实验原始记录真实性及与申报

资料是否一致;核查试制样品的研究条件和检验条件,三批试制样品的批生产记录和检验原始记录,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3)抽取三批试制样品并通知省药检所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为检验的3倍量,填写抽样记录单和送检通知单,贴封后送省药品检验所进行复核检验。

(4)市局完成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样品抽样后,出具审核意见,将两套完整的资料上报省局受理大厅。

上报资料包括: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2)申报资料;

(3)现场核查报告;

(4)市局综合审查意见;

(5)抽样记录单和送检验通知单各1份;

(6)市局《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

2、省局审批程序

(1)省局受理大厅

①对市局上报的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进行核对并签收登记。

②对药品检验所报送的检验报告书和标准复核意见进行查收并登记。

③将受理申报资料一套送交药品注册处,一套送交省局

药品审评中心。

(2)省局药审中心在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并将审评意见报药品注册处。技术审评需要补充资料的,发补充资料通知函。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将补充资料报药审中心(由于实验周期原因导致延期除外)。逾期未补的,药审中心将退审意见报省局注册处。

(3)药品注册处审核后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逾期未补资料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退审。

三、制剂的补充申请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制剂注册批件所载明的事项配制,不得擅自修改。

如需修改注册批件中载明的事项,应进行变更补充申请或变更备案。

(一)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分类

1、市局初审,省局审批的补充申请

(1)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处方

(2)修改制剂质量标准

(3)中药制剂变更委托配制单位

(4)变更制剂规格

(5)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药用辅料

(6)其他

2、省局组织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的补充申请:

(1)医疗机构内部变更制剂配制场地

(2)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3)其他

3、报省、市局备案的变更事项:

除上述1、2外对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所载明其他事项进行变更,需报省、市局备案。备案事项包括:(1)变更原料药产地

(2)变更制剂有效期

(3)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4)变更包装规格

(5)变更包装标签

(6)变更说明书中安全性内容,不包括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目的增加

(7)其他

(二)补充申请的申报及审批

1、市局初审,省局审批的补充申请

(1)市局受理(5日)

申报资料包括:

①《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

②申报资料(见本程序后附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③电子文档(申请表、变更事项的证明性资料(视变更事项而定,包括证明变更必要性和科学性的临床使用资料和药学资料等)。

④制剂的三批自检报告书

受理大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导入电子系统,予以受理。

(2)市局审核(10日)

①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处方、和变更委托配制单位的补充申请应进行现场考核并抽样一批。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药用辅料应送样一批市所检验。

②提出审核意见。

③将一套完整的资料上报省局受理大厅。

上报资料包括: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2份

申请人申报资料1套

市局《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1份

药检所检验报告书

(3)省局审批程序

①省局受理大厅受理(5日)

②省局审批(30日)

③修改质量标准、变更规格和变更工艺的补充申请,经

省药审中心审评(20日)后报省局审批(30日)。

省局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2、省局组织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的补充申请

(1)市局受理大厅受理(5日)

申报资料包括:

①《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申报资料(一式二份)(见本程序所附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③电子文档(申请表)

④制剂的三批自检报告书

(2)受理大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导入电子系统,予以受理。

(2)市局审核(30日)

①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②对医疗机构内部变更配制的补充申请进行现场考核,并抽样一批送市药检所检验。

③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④将整套资料报省局备案。

3、报省、市局备案的变更事项

申请人如需变更注册批件及原注册内容的事项,应在发

生变更之日起30内,填写《医疗机构制剂备案表》,将整套资料(见本程序所附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分别报省、市局各一份,30日无异议即表示认可。

四、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

(一)再注册时间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局提出再注册申请,按照规定填写《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二)不予再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

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2、按照《办法》应予以注销批准文号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报审批

1、市局受理大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市局受理(5日)

申报资料:

(1)《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报资料(一式二份)(见《办法》附件三)

(3)电子文档(申请表、质量标准、工艺、质量、稳定性、不良反应及临床使用情况总结)

(4)受理大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导入电子系统,予以受理。

2、市局审核(30日)

(1)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资料时应核实再注册品种是否与注册批件一致,配制工艺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配制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抽样检验。同时审查制剂制剂质量、不良反应及临床使用是否能确保安全、有效。

(2)对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市局审查后在1个月内对制剂再注册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局审查。

3、省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后60日未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的,由市局予以再注册。

4、不符合制剂再注册规定的,由省局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除因法定事由被撤消制剂批准证明性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制剂文号。

5、制剂再注册报国家局备案。

五、医疗机构制剂调剂

(一)调剂的原则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

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应严格按制剂调剂原则审查调剂的必要性。

(二)调剂的申报和审批

1、同一市内调剂外用制剂,向所在市局提出申请。

2、口服制剂和省内跨市外用制剂调剂向省局提出申请

3、属国家规定的特殊制剂调剂和跨省调剂,向取得批准文号所在地省局提出申请,省局审查同意后,由使用单位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使用单位所在省局审核后,报国家局审批。

4、制剂调剂按上述事权划分报省(市)局受理大厅,经形式审查,5日内受理。省(市)局审核时间为15日。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五、制剂注册检验

1、新制剂注册检验:

新制剂注册检验和标准复核由省药检验所完成。省药检验所在40日内完成标准复核和检验,将标准复核意见和检验报告书上报省局受理大厅。

2、仿制的制剂注册检验:

仿制的制剂注册检验由申报者所在地市药品检验所完成。省药检所在30日内完成检验及标准复核,并出具检验报告

书及复核意见报送省局受理大厅。

3、补充申请注册检验:

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处方和修改质量标准的1批样品送省药品检验所复核检验;

变更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单位、医疗机构内部变更配臵场地、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辅料的补充申请,以及属于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的1批样品送市药品检验所检验。

药检所在收到样品后30日内完成检验,检验报告书一式四份,省局二份,抽样的市局一份,被抽样单位一份。

六、药品监督部门在形式审查、初审和审批阶段发出的《退审通知书》或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力。

七、申报资料

(一)制剂注册申报资料

1、制剂名称及命名原则

(1)化学药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复方制剂,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2)中药的命名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3)医疗机构制剂不得使用商品名。

2、立题目的和依据

3、证明性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提供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的复印件;

(4)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制剂配制单位《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GMP认证证书》复印件;

(6)委托试验的,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

(7)证明性文件变更,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更的证明。

4、标签和说明书设计样稿

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

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化药制剂应提供处方筛选的情况,中药应提供详细的处方组方依据。

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描述制剂的配制工艺;

提供工艺筛选的研究资料(包括选定工艺的依据);

三批中试数据;

文献资料;

有关工艺的其他资料.

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质量研究项目一般包括性状、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等几个方面,应充分考虑制剂工艺和制剂本身性质对质量的影响

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化学药品制剂提供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3个月)和室温长期试验(6个月以上)的数据

中药提供加速试验(3个月)和室温长期试验(6个月以上)的数据

10、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16、临床研究方案

要重视临床研究方案的制订,严格按照试验方案按照GCP 要求进行。

17、临床研究总结

(二)补充申请申报资料

1、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配制工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改变工艺的药学研究资料(包括工艺研究、质量研究及变更前后质量比对、稳定性研究比对资料)

(4)改变工艺后的试制的三批样品自检报告书

2、修改制剂质量标准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复印件

(3)修订的制剂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

(4)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5)制剂新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6)三批样品自检报告书

3、医疗机构变更委托配制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前、后委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GMP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新配制单位试制的三批样品自检报告书

(4)委托配制的协议书

(5)修订的制剂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

4、医疗机构内部变更制剂配制场地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申请单位变更前、后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三批样品自检报告书(每个剂型选1个品种);

5、变更制剂规格或增加制剂规格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修订的制剂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

(4)改变规格或增加规格的药学研究资料;

(5)改变规格或增加规格的临床依据

(6)试制的三批样品自检报告书

6、改变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辅料的批准文号、质量标准

(4)变更辅料后的质量及稳定性研究

(5)至少一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7、变更原料药产地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资料中应提供所使用原料药的合法来源,包括原料药批准文号、《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原料药购买发票、执行质量标准、生产单位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4)变更原料药产地前后质量比对研究

(5)至少一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6)市药检所检验的1批样品检验报告书

8、变更制剂有效期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修订的制剂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

(4)制剂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9、改变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修订的制剂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

(4)制剂与药包材相溶性试验资料

(5)新的《药包材注册证》及质量标准

(6)至少1批样品自检报告书

(7)市药检所检验的1批样品检验报告书

10、变更医疗机构名称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申请单位更名前、后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有关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及制剂权属证明文件

(4)修订的制剂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

11、变更包装规格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包装规格的临床使用依据

(4)修订的制剂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

12、变更包装标签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修订的包装标签样稿

13、增加说明书中安全性内容,不包括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目的增加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修订的制剂说明书的依据,包括文献资料

(4)修订的制剂说明书

(三)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

(1)证明性文件。

①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新药临床申请审批流程图

现在有三种申报方法 一.申报1.1类药进口(进口药) (1)方法:a.等药品在国外上市后,不在国内生产。申请分包进口(类似于代理)。 b.等药品在国外上市后,完善国内厂房技术,在国内生产。 (2)费用:临床实验37.6万,生产59.39万。 (3)难点:a.需要等药物在国外上市后才可以进行,延长周期。 b.如果在国内生产,需要完善国内厂房技术,延长周期、增加费用。 c.如果国外生产,分包进入国内时可以申请免除临床实验,但是不能确定可以申请成 功。 d.需要所有的临床资料,包括所有的实验数据。 二.申报1.1类新药临床试验(国产药) (1)方法:直接在国内申报1类新药,相关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由国外进行,提供相关证明,然后工艺研究、质量研究跟稳定性研究在国内进行,等国内药厂达到生产要求后,将药品在国内生产,按照国内药来报。 (2).费用:申请临床实验19.2万,申请生产43.2万。 (3)难点:a.需要等国内工厂具备相关生产条件后才可以进行申报。 b.无法申请避免临床。 三.申报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1)基本流程+费用+时间:主要临床基地伦理委员会审(费用...,时间...)+临床审批(费用37.6万,时间205天)+药品清关(费用...+时间...)(时间相对较短) (2)方法:申报程序与国内1.1类化学新药临床试验申报大致相同,但是需要更多的临床资料和

证明性文件。 (3)申请地点:国家药监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总局办公大楼 西侧),邮编100053 (4)流程图: 注:斜线前为一般审批时限,斜线后为特殊审批时限,均为工作日。 (5)申报资料列表: (一)概要部分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验收标准 第一部分评定原则和方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设评定条款共93条。其中设否决条款5条 (条款号前加“*”);重点每款l7(条款号前加“*”),每条满分为l0分;一般条款71条,每务满分为5分。 3、各条款评分系数以达到该条款要求的程度确定。各条款评分系数规定如下: ①达到要求的系数为l; ②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6; ⑧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4、验收评定时,按配制制剂类别确定具体检查项目。否决条款合格,且评分条款总得分率不低于60%为合格。 第二部分检查评定项目 一、人员与机构; l、医疗机构应有由主管院长、药学部(药剂科、药局)及制剂室、药检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质量管理组织。 2、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应直属药剂科领导,包括配制、检验两部分。 **3、配制和药检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具有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具有制剂和质量管理能力并对制剂质量负责。 *4、医疗机构制剂室从事制剂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学历,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药学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制剂人员总数的50%。 5、灭菌制剂、普通制剂与中药制剂应配有相应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6、药检室检验人员应由药师或大专以上药学学历的技术人员担任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7、从事灯检工作的人员裸眼视力应在0.9以上,无色盲。 8、制剂和药检负责人变更时应30天内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应制订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及技术培训,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录备存。 二、厂房与设施: 10、制剂室周围环境必须保证制剂质量的要求,距制剂室30米以内不得有公厕、锅炉房、大平间、传染病房、动物房以及其他污染源,10米以内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环境要保持清洁。 1l、制剂室内墙壁、顶棚、地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脱落物和缝隙,应耐受清洗和消毒。 12、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要求相应的照明、室温调节、通风及“五防”(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鼠、防异物)设施。 13、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制剂品种要求相适应,按制剂工序合理布局,人、物流分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他制剂分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范畴: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 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第九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 构制剂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局令 第2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0号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

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第八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第九条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文链接>> 网页快照>>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晋食药监注[2010]6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水平,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省局将对有效期止于2010年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启动再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市局通知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监管理念为指导,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为依据,通过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淘汰不具备配制条件、质量不能保证、疗效不确切、安全风险较大的品种,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省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再注册品种范围 已通过医疗机构制剂再评价并换发新批准文号的品种。 三、申报时限 1、鉴于新版《中国药典》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凡2010年9月30日前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品种,应于2010年7月10日前提出再注册申请; 2、2010年9月30日后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品种,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持申报资料向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再注册申请。市局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初审 市局应在受理再注册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初审,并于《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上加具审核意见。 审查资料时,应核实再注册品种是否与批准证明性文件一致;是否与《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范围一致;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是否与原批准内容一致;是否按注册批件要求完成相应工作等。必要时,可到配制现场核查相关情况或抽样检验。 (三)审批 收到市局转报的申请材料后,省局应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再注册审查工作。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省局将准予再注册,并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需进一步补正的,应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应于二个月内一次性提交补正资料;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省局将不予再注册,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通知申请人。 五、不予再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将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3.证明性文件。 4.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1.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 准。 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临床研究方案。 17.临床研究总结。 —1 —

二、说明 ⒈资料项目3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提供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 (4)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⒉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的表述必须使用中医术语、中医病名。 ⒊中药制剂应当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进行比较,内容包括: (1)处方组成; (2)理法特色; (3)功能主治。 4.资料项目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对制剂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送临床研究前资料时应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5.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 —2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一、配制制剂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命名依据,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国内市场无供应的情况。 2.证明性文件。 3.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4.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5.配制工艺及其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 6.与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8.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0.主要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1.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2.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13.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临床研究文献资料。 16.临床研究方案。 17.临床研究总结。 (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及要求 1、资料项目1:制剂名称应遵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命名原则,应明确、简短、规范,不得使用代号和外文,不得使用容易混淆或暗示疗效功能的名称。 应注明品种状况即属标准制剂(指《中国药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准》、《卫生部药品标准》、《中国医院制剂规范》、《上海市药品标准》、《上海市医院制剂手册》收载制剂)或非标准制剂。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4)使用的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药材(包括饮片)的来源、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购货发票;中药饮片应该有法定标准(三级药品标准,包括国家与地方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6)直接接触制剂的药包材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2、资料项目3: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要求,内容应有依据。 3、资料项目4:处方应科学、合理。中药制剂应符合中医药理论或现代医、药理论,对处方进行方解。 4、资料项目5:制备工艺应进行验证,证明其科学、合理、可行。应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 (1)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分别提供提取及制剂成型工艺研究资料,详细的工艺过程及工艺参数,工艺流程图,三批中试样品的试制情况总结。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8号)2005年04月14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8号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五)拟办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人员,

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一、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1. 改变制剂的规格。 2. 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 3. 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 4. 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5. 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 6. 变更配制单位名称。 7. 改变制剂的有效期。 8.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9.变更制剂配制场地。 10.变更包装、标签、说明书。 二、注册事项说明 1、注册事项1 改变制剂的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规格,并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 (2)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2、注册事项2 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指修订质量标准中的检验项目。 3、注册事项3 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如有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提供药学、药理毒理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根据研究目的进行临床试验。 4、注册事项6,变更制剂配制单位名称,是指医疗机构经批准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单位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有批准文号的制剂的单位名称作相应变更。 三、各注册事项应提交的申报资料项目 (一)改变制剂规格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制剂处方、工艺研究的试验资料;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 稳定性试验资料;如涉及包材变更的应提供相关资料; 4.提供原批准制剂临床使用情况报告。 (二)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4.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 5.检验标准中修订或者变更的部分应提供药检所单项检验报告及复核说明。 (三)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工艺变更研究的试验资料、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稳定性试验资料 4.连续3个批号样品自检报告书; 5.1个批号样品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 6.如改变制剂的提取工艺,导致药用物质基础改变的,应提供药理毒理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根据药品特点进行临床试验。 (四)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4.使用新旧辅料对比的工艺研究试验资料、质量标准研究试验资料、稳定 性试验资料; 5.连续3个批号样品自检报告书; 6.1个批号样品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 (五)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新药申报与审批程序

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分为临床研究和生产上市两个阶段。初审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现结合图1新药申报与审批基本程序示意图介绍该程 1.申报单位填写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申请表,连同申报的技术资料和样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即对新药的各项原始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同时,派员对试制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填写考察报告表。对已报齐所有应报资料的,正式通知申报单位收审;同时将样品和技术资料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审核。对应报资料不全的,予以退审,将申请表和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并提出退审理由。 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按新药审批各项技术要求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和样品的检验。 药检所的审核系指对新药的药学(包括药理、毒理)研究资料进行审查和对样品进行实验检验;不包括为申报单位进行新的检测方法的研究。药检所审核完毕后,提出质量标准和对药学(包括药理、毒理)方面的综合审查意见,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同意上报的,在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报的技术资料一式5份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进行形式审查。 3’.新生物制品和按《新药审批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新药,由申报单位填写申请表,连同申报的技术资料一式五份直接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报单位发出收取审评费的通知。同时交药品审评中心安排技术审查、审评委员会审评及必要的复核等工作。 4.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审。 5.技术审评通过后,将建议批准的或退审的审评报告及意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 2005年06月22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0号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目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2、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项目 3、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4、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5、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申请表格及批件格式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3、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4、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5、证明性文件; 6、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7、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8、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11、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2、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4、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5、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7、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临床研究方案; 19、临床研究总结; 二、说明 1、资料项目5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5)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藏蒙药制剂,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委托配制藏蒙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制剂配制单位《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的功能主治的表述必须使用规范术语、规范病名。 3、医疗机构制剂应当与《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部颁藏药标准》收载的品种进行比较,内容包括: (1)处方组成;(2)理法特色;(3)功能主治。 4、资料项目12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对制剂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或委托检验报告书)。报送临床研究前资料时应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

最新新药生产的申报与审批流程图说课讲解

项目名称:新药生产的申报与审批 许可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申报资料: 1、提交〈药品注册申请表〉纸质原件一式四份及电子版一份 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四套,包括原件二套,复印件一套及综述资料复印件一套。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省局药品注册处提出注册申请,按要求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及申报资料;省局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省局对受理的注册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抽取3批样品注册检验并进行初步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家局药审中心进行技术审评;经审评符合要求的,由药审中心通知国家局药品认证中心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进行检验。均符合要求的,国家局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办理时限:205(175)日,其中: 省局受理、现场核查及资料初审:35日 国家局技术审评: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国家局审批:20日 收费标准:3500元

新药生产的申报与审批流程图 “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做文明人”倡议书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现在普通话和汉字在国际上占有越来越显著的地位------它成了联合国六种工作语言之一,成了香港,澳门同胞以及外国人争相学习的热门语言和文字。 同学们,我们作为使用汉语的小主人,每天都在抑扬顿挫的语音中享受汉语的魅力,每天都在横平竖直的书法中得到书法艺术的熏陶。规范地使用普通话,写好汉字不仅可以提高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交流效果、提高大家的文明意识、美化校园育人环境,更可以维护母语的尊严,培养同学们的爱国之情。因此,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汉字,是我们每一位少先队员的责任,为此校大队部向全体少先队员发出以下倡议: 1、以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为荣。 2、坚持使用普通话与老师、同学交流,并能达到准确流利,养成说普通话的习惯。 3、在社会生活中尽量坚持使用普通话,成为说普通话的楷模。 4、学习各种语言文字规范,确保我们的作业、试卷、班级板报等注音、用字和标点符号规范无误。 5、以校园为基点,在自己讲好普通话,写好规范汉字的同时,小手牵大手,走出校园、走出社区,积极参与社区各种语言文字活动。 6、开展“规范社会用字,树立城市形象”啄木鸟行动,对校园内外公示性用字进行地毯式检查,帮助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整改,使全社会都能强化用语用字的规范化意识。 众人划桨开大船,众人拾柴火焰高。同学们,让我们齐心协力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汉字,在校园中营造一片浓浓的文化氛围,为“构建和谐语言生活,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而努力吧! 关于开展“书写规范汉字、传承中华文化”活动的倡议书 全体同学、老师们: 汉字作为文化和信息的载体,她记录了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自觉书写规范汉字,学习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职责。 汉字是世界上使用人口最多,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文字,已经有三千四百多年的历史了,具有形体优美,表义性强的特点。准确、工整、清晰、美观地书写汉文字,不仅可以令人耳目一新,引起精神上的愉悦,更可以给人带来美的享受,引发人们积极进取的精神,写一手好字将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规范学生的汉字书写,其根本宗旨就在于提高学生的写字质量,同时发挥写字教学的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提高教育对象的整体素质。写字是行为规范的养成工程,对一个人的行为规范是很好的熏陶。 为引导广大同学们重视规范汉字书写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增强对汉字书写艺术、祖国语言文字和中华传统文化的热爱之情,努力创建广东省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特向全体同学、老师们发出开展以“书写规范汉字、传承中华文化”为主题的倡议活动: 1、养成正确的写字姿势和习惯,重视书写态度,培养正确的坐姿、握笔的姿势以及按正确的笔顺、笔画、结构书写的习惯。

医疗机构制剂审批程序

附件1 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细则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审批,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细则。 一、新制剂 申报临床研究的新制剂由省局的市局受理点受理,市局对申报资料初步审查,报省局审批。 (一)市局初审 1、市局受理 市局受理大厅5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导入省局行政审批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报资料包括: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申请表》; 申报资料(见《办法》附件一); 电子文档(申请表、质量标准、说明书、综述资料)。 2、市局初审 (1)对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2)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立题审查指导意见》要求对新制剂进行立题审查。经审查,立题符合新制剂申报要求的,

组织对制剂的研究和配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同时抽取3批样品并通知省食品药品检所检验复核。 (3)完成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样品抽样后,出具审核意见。市局10日内完成初审,将2套完整的资料上报省局受理大厅。 上报资料包括: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申报资料; 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市局综合审查意见; 抽样记录单和送检验通知单各1份; 市局《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 2、省局审批 (1)省局受理大厅对市局上报的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核对并签收登记。对食品药品检验所报送的检验报告书和标准复核意见签收并登记。2日内将受理的申报资料送交药品注册处。 (2)药品注册处在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技术审评需要补充资料的,发补充资料通知件。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将补充资料报省局药品注册处(由于实验周期原因导致延期的除外),逾期未补资料的,发给《退审通知件》予以退审。 (3)省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不符合规定的,10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命名依据,立体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2、证明性文件。 3、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4、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5、配制工艺及其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6、与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8、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或文件资料。 9、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0、主要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1、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2、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3、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临床研究方案。 16、临床研究总结。 17、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及申报资料。 二、说明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4)使用的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 (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2、中药制剂的使用说明书,功能主治、适应症的描述应当使用中医术语、中医病名。 3、处方组成应当与国家药品标准的同类药品进行比较,内容包括: (1)处方组成; (2)组方机理; (3)功能主治。 4、资料项目9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对制剂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临床研究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研究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5、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发生变化的),可免报资料项12-16。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报送资料项目13/14: (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剧毒或有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的药材;(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的配伍禁忌; (3)处方组成用量超过药典规定的。 6、申请配制的制剂属已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的,可以免报资料项目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受理号:受理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一致。 (2)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 (3)受理号的编排格式为:地、州、市英文字母代号+4位年号+4位流水号+注册类别+注册分类。 各地、州、市英文字母代号为:自治区-X、乌鲁木齐市-A、昌吉州-B、石河子市-C、博州-E、伊犁-F、塔城-G、阿勒泰-H、克拉玛依市-J、吐鲁番-K、哈密-L、巴州-M、阿克苏-N、克州-P、喀什-Q、和田-R; 制剂类别:化学药-H、中药-Z、民族药-M、生物制品-S; 注册分类:制剂注册-注、补充申请-补、调剂使用-调、再注册-再。 (4)辅料:对处方使用的每种辅料均应填写,包括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等。 (5)处方量按1000个制剂单位计算。 (6)委托配制: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中(民族)药制剂,应当填写表中相关委托配制的内容。 (8)用“■”或“●”表示“有”;用“□”或“○”表示“无”。 (9)所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调剂使用和再注册申请表均须打印,A4纸张,一式三份。

申报资料目录: 1.证明性文件。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民族)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3年内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3.提供制剂处方、工艺、标准; 4.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

FDA新药审批流程简述

FDA新药审批流程 美国的新药审批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严格和规范的,作为一个公司通常需要花费5亿美元资金,用 12到15年的时间才能将一个新药从试验室走入市场。在5000个临床前化合物中大约只有5个化合物可以进入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s),而这5个化合物中只有一个才能被批准用于临床治疗病人,成为真正的药物。 从一个实验室发现的新化合物发展成为一个治疗疾病的药物,需要经过如下开发阶段: 一、临床前试验 将一个新发现的化合物经过实验室和动物试验,证明该化合物针对特定目标疾病具有生物活性,并且要评估该化合物的安全性。 二、新药临床研究申请 当一个化合物通过了临床前试验后,需要向FDA提交新药临床研究申请,以便可以将该化合物应用于人体试验。如果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FDA没有驳回申请,那么该新药临床研究申请即被视为有效,可以进行人体试验。新药临床研究申请需要提供先前试验的材料;以及计划将在什么地方,由谁以及如何进行临床试验的说明;新化合物的结构;投药方式;动物试验中发现的所有毒性情况;该化合物的制造生产情况。所有临床方案必须经过机构审评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uew Board,IRB)的审查和通过。每年必须向FDA 和IRB 汇报一次临床试验的进程和结果。 三、一期临床试验 这一阶段的临床试验一般需要征集20-100名正常和健康的志愿者进行试验研究。试验的主要目的是提供该药物的安全性资料,包括该药物的安全剂量范围。同时也要通过这一阶段的临床试验获得其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及药效持续时间的数据和资料。 四、二期临床试验 这一期的临床试验通常需要征集100-500名相关病人进行试验。其主要目的是获得药物治疗有效性资料。 五、三期临床试验 这一期的临床试验通常需1000-5000名临床和住院病人,多在多个医学中心进行,在医生的严格监控下,进一步获得该药物的有效性资料和鉴定副作用,以及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关系。该阶段试验一般采取多中心,安慰剂(或/和有效对照剂)对照和双盲法试验。第三期临床试验是整个临床试验中最主要的一步。 六、新药申请 在完成所有三个阶段的临床试验并分析所有资料及数据,如证明该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则可以向F DA提交新药申请。新药申请需要提供所有收集到的科学资料。通常一份新药申请材料可多达100000 页,甚至更多!按照法规,FDA应在6个月内审评完新药申请。但是由于大部分申请材料过多,而且有许多不规范,因此往往不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1999年对于单个化学分子药的审评时间平均为12.6个月。 七、批准上市 一旦FDA批准新药申请后,该药物即可正式上市销售,供医生和病人选择。但是还必须定期向FDA呈交有关资料,包括该药物的副作用情况和质量管理记录。对于有些药物FDA还会要求做第四期临床试验,以观测其长期副作用情况。(中国医药市场信息2002第2期16页)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2015征求)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范畴: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七条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制剂名称:xxxx等xx个品种 原批准文号: 规格: 申请人:(公章)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载 明的名称一致。 2.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 字陈述应简明、准确。 3.制剂类别:应注明化学药品、中药或生物制品。 4.辅料:对处方使用的每种辅料均应填写,包括着 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等。处方量按1000制剂单位计算。 5.委托配制: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 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填写表中相关内容。 6.本表须打印,A4纸张,一式两份。 制剂名称通用名称xxxx等xx个品种原批准文号

汉语拼音上次再注册时间 制剂类别剂型规格 执行标准是否委托配制 处方 (包括所用辅 料) 配制工艺 (包括所 用辅料) 适应症或者 功能主治 用法用量 申请人单位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编号制剂配制地址

联系人 (签字) 电话 委托配制 受托方单位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 制剂配制地址 原委托配制期限 现申请延期至 受托方联系人 电话 受托方法人代表(签字及公章) 所附资料项目 □1、证明性文件; □2、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3、提供制处方、工艺、标准; □4、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 □5、制剂抽验情况,对制剂不合格情况说明; □6、品种在市场上供应情况。 □7、其他。

声明 我们保证: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②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试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本药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药品得到的试验数据;③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公章) 现场核查结论 设区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 综合意见 审核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安监处(科)负责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发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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