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作者】张晓朴[1]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局{研究员}

【中文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市场自律,信息披露,金融监管,监管协调

【期刊年份】 2014年【期号】 1

【页码】 3

【摘要】近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梳理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 个原则,探索了有效的新金融监管范式。总的看来,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金融监管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1194834

一、引言

近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

的补充,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共享、平等、普惠、去中心化等特点,是一种更加民主化、而非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比正规金融机构更加草根化,更加贴近大众,更加注重客户体验。尽管当前一些舆论对互联网金融的渲染可能夸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和影响,但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方式等方面的确在不断展现出不俗的、有别于传统金融的表现。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对于经济金融的发展具有潜在的正向附加值,可能是一个具有内在生命力的行业。如何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梳理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探索有效的新金融监管范式?围绕这一问题,本文初步进行了研究。

二、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在分析研判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和发展趋势时,需要把握好三点。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是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P2P、余额宝、阿里小贷等基于互联网技术,在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和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

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2]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而金融业强调规范、强调稳;互联网强调创新、创新、再创新,而金融业强调稳健、稳健、再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一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对互联网金融按照现有的法规监管即可,对应的金融产品归口于谁,就由谁监管。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应当从自身实际出发,基于理性的成本—收益分析和长远的发展规划,避免一哄而上、盲目跟风。

根据诺思等制度经济学家的研究,决定社会和经济演化的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都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3]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 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 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

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4]这正如马克·吐温所言,“对现金消亡的判断是夸大其词了”。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才能真正看清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亦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届时,我们才能真正评估它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改变究竟是演进式的(evolutionary)还是革命式的(revolutionary)。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须把握好创新和稳健的平衡。其发展需要热情,更需要理性;需要自我约束,也应当接受必要的监管。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并且很容易触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5]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等,[6]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人人贷)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许多业务并没有被涵盖在现有的监管法规中,并没有哪家监管机构有明确的法定职责和授权进行规制和监督检查。此外,由于业务的复杂性,余额宝、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精心呵护互联

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大众的普惠秉性,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及时惩治违法犯罪,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在国际上,英文中还找不到一个明确的概念对应我们所说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在国外也远没有像我们国家如此受到关注。根据有限的国别资料,大致可以归纳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国际上的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在敦促个体守法运营的同时,还格外强调行业自律。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在2008 年10 月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 等P2P 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7]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

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 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8]就美国P2P 借贷的发展和相关金融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与适用性、有效性和效率等。未来的具体监管改革方案目前尚在探索中。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未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将向何处去?答案全在我们自己手中。一方面,有赖于一家家企业的不懈探索和整个行业的自律;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范引导。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 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

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与金融衍生品等适应需求变化的创新不同,互联网金融主要还是一种适应供给变化(即信息技术的发展)的金融创新。正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催生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有助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对于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金融监管上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不利于金融效率的整体提高。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无序”是指私人损害他人利益而导致社会成本增加,“专制”指政府或官员损害私人利益而导致社会成本增加。如果P2P 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行业自律加上司法来规范。P2P 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一种市场的自我淘汰和约束机制。尽管对于当事双方未必是一件好事,但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整体风险要在可控范围内,整个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犯致命性错误。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良好实践应当是:鼓励创新,规范发展,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事实上,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市场自律,由金融企业和行业协会发布自律准则,主要采取自愿实施的方式。第二层是注册,通过注册相关部门可以及时掌握有关机构的信息。第三层是监督,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第四层是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对相关机构提出资本、流动性等监管要求,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监管的一种广义形式。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也需视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 principle-basedsupervision)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rule-based supervision)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它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要求监管者针对不同的机构、机构运营的不同阶段、不同的产品和不同的市场分别制定详细规则,并根据监管对象的合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各有利弊,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践中应紧密结合,互为补充。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对消费者和社会承担必要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立足于防范控制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必要的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

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管制和获取超额收益。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无论是在学界、业界,还是政策界,“监管套利”都是一个中性的术语。危机发生以后,全球监管机构对影子银行等规避监管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并给监管套利贴上了鲜明的负面标签。主要原因是其有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损害监管的有效性。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更严重的是,它会损害监管公信力。

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对具有相似金融功能的金融服务或产品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持牌金融机构在抱怨: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1)可能通过增加金融服

务供给,减少实体经济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融资依赖。(2)通过引入和推广大数据分析,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风险管理的整体有效性。(3)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通过一些渠道放大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是:(1)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 FranchiseValue)。特许权价值不可进行短期变现,必须通过金融机构长期的持续经营来获取,这相当于是持牌金融机构的一种额外长期股本,理论上有助于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美国有研究表明,影子银行的发展降低了美国商业银行的牌照价值,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发放了大量高风险的次级房屋贷款,最终引发了次贷危机。[9]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2)信息科技风险。网络安全是互联网金融稳健运营的关键和难点所在,技术漏洞、管理缺陷、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等都可能危及网络安全性。例如,由于宕机、黑客攻击等因素,导致交易支付系统中断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又不具备相应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致使业务连续性受损或瘫痪。互联网技术所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方便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3)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因

业务关联、声誉风险等引发风险传染。银行监管部门对此已进行过风险提示。(4)某些业务模式特有的流动性风险。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 周7 天、一天24 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发起互联网直销基金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成败乃至整个金融体系都有重要影响。对于上述系统性风险隐患,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予以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全范围的数据监测是理解风险和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监管行动的前提。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大量积累和数据处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奠定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基础。例如,相关公司从支付宝客户分散、客单量小、流量相对稳定等特点出发,充分借助大数据,对购物支付的规律,尤其是“大促”和节前消费等影响基金流动性的因素进行深度数据挖掘分析,对资金流动性进行预估,促进了余额宝模式的安全运行。实际上,大数据也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对监管者而言,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

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 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在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甚至有些平台企业挑战了法律底线。如相当一部分P2P 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 贷款的范畴,向非法集资演变[10]。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向公众发行股票和债券、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及时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 法案)就是通过修订法律条款,将需要向SEC

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超过499 人抬高到2000 人,鼓励美国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向客户、股东、员工、中介组织等利益相关者,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及时、准确、相关、充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让市场参与者得到及时、可靠的信息,从而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经营管理。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不适宜的监管措施,过度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

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

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达成理解和谅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提高规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有利于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意识,增强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好,有助于解决一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难题。例如,在金融产品销售中,传统金融机构时常会发生销售人员夸大收益、误导销售或风险提示不充分等方面的问题。而通过互联网销售经批准的金融产品,通常不与客户见面,只要客户阅读过相关产品信息和风险提示等内容后在线点击“已阅读风险提示,并同意接受”等即可。如果网上销售的金融产品能够全面、准确地披露收益特征,风险提示充分且足够醒目,完全

可以做到既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又有效管控金融产品销售中的合规风险。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教育的重点是引导消费者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使广大消费者知悉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产品的主要性质和风险。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办理中的合法权益,包括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在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均应得到保障。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由同一行业的从业组织和人员,为保护和增进共同的利益,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共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身行为和实现行业内部自我管理。其基本要素有两点:一是自律源于共同利益;二是规则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实践者。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等。

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出现的金融业态而言,行业自律至关重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行业自律的程度与效果、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

度,从而也影响甚至决定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不要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作用和影响力[11]。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 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当前,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和立场协调是加强上述各层次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内容。

五、结论和展望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

间并非完全一致,各项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同时,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金融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金融创新监管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以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展望未来,如何在金融监管的实践中培育和引导金融创新,对世界各国仍将是一个很大挑战。新金融监管的探索仍将面临诸多挑战和不确定性,世界各国的监管者仍将在不断试错中艰难前行。成功地应对上述挑战,需要智慧和勇气,也需要担当精神。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我国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我们不应错过这一良机,也不能照搬国际经验,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金融监管的新范式。【注释】 [1] 本文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不代表单位意见。

[2] Merton, R., A Functional Perspective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J]. Financial Management, 1995(2):23-41.

[3]道格拉斯·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2008 年,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4]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货币金融学,2011 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最高人民法院,2010)。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

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3)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0)。

[6]第一财经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 借贷服务业白皮书(2013),2013 年,中国经济出版社。

[7] GAO, Person-to-Person Lending: New RegulatoryChallenges Could Emerge as the Industry Grows, July 2011.

[8]同上

[9] Gorton, G., Slapped by the Invisible Hand: The Panicof 2007, 201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0] 2013 年8 月,重庆P2P 平台整改活动中,确认如下三种业务模式为非法:一是向出资人担保并承诺固定收益,参与借贷、销售理财产品;二是以入股投资方式私下承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_石松

■现代管理科学■2015年第2期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工具、P2P网络贷款平台、众筹融资、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和余额宝类理财产品等等。与传统金融中介提供的金融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产品呈现“跨界竞争”、“参与者众多”、“无地域限制”等特点。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实现了混业跨界,互联网企业以互联网为平台,利用自身的数据优势和客户群体,开发符合客户利益的金融产品,例如P2P网络贷款平台使用大数据为小微企业的贷款进行信用分析和定价,使得不能享受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贷款,弥补了现有融资体系的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弱化了金融中介的作用,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使得更多的人可以参与并享受到金融活动的福利。例如余额宝类的网络理财产品以互联网为渠道,使得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地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扩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使得老百姓能够将闲置资金进行投资。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把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直接渗透到传统的金融业态,从而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和迅猛发展。 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规模的扩大、参与人数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缺乏监管、法律定位不明确等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问题和风险,不仅增加了监管的难度,而且可能对宏观调控产生影响,并最终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可能产生的负面冲击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带来更大的挑战。一是交叉金融业务使得监管重复低效,如阿里巴巴的业务范围从传统的淘宝、天猫扩展到支付宝、余额宝、娱乐宝和阿里小贷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使得监管重复低效。二是互联网金融产品没有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产物,有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模式。然而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理论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模式。 2.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加大了反洗钱工作难度。一是互联网金融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以互联网为平台,使得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支付交易,增加了资金流动的监控难度,也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二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不严格为洗钱提供了更多的渠道。互联网金融产品对用户的身份和交易的审查和识别不严格,因此,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网络理财产品或者P2P网络信贷产品,通过虚假交易或者虚假借贷,从而将赃款转化为合法财产。如2010年快钱公司内部高层人员协助境外公司转移30亿元赌资。 3.互联网金融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一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影响货币传导效果。一方面,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如余额宝类网络理财产品,另一方面,这些产品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用于借贷,但是又缺乏存款准备金。因此,这部分产品实质上具有货币创造能力,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从而影响政府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影响信贷调控效果。当国家希望通过信贷政策来扶持新产业、调整产能过剩产业时,通常会降低新产业的融资成本,增加产能过剩产业的融资成本。然而P2P网络信贷产品通过投资者的信用信息确定投资者的贷款额度和利息,因此,其融资可能与国家的信贷政策方向相反,增加了国家逆周期调控的难度。 4.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影响金融稳定安全。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放大金融风险。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金融局部小风险可能迅速转变为全局大风险,最终导致市场风险失控。二是互联网技术风险可能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影响。互联网金融产品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因此互联网技术的某个漏洞可能对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影响,从而对传统金融产品产生影响,最终影响金融稳定。如2014年4月发现的心脏滴血漏洞,该漏洞被认为是影响最广、后果最严重的漏洞,基本上存在于所有的政府网站、金融证券网站、电子支付网站和邮件系统等。该漏洞使得用户的登录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易于被盗取,对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巨大的威胁,并对金融系统的稳定产生了潜在的影响。 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度增加。一是保障金融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石松孙谦 摘要:文章通过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范畴,以及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潜在风险,提出了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研究方法—— —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金融属性(互联网金融产品所替代的金融功能)和互联网属性(互联网技术在产品中发挥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文章构建了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属性;互联网属性;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名家观察 21 --

解读2018两会关键词之互联网金融

导读:【报告摘要】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扩大金融机构利率自主定价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 【报告解读】 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已较明确,主要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促进发展,作为“一池活水”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二是监管规范,对互联网金融中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层将出台政策予以规范,以期其更好地发挥正面作用。 【标准表述】 [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主动创新。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和客户流及原有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生存模式等带来重大冲击。这就需要商业银行积极主动创新。 其次,互联网金融安全存在风险。传统商业银行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已建立起来较为严密的风险控制系统,而短时间崛起的互联网金融则缺乏应有的风险管控体系。一旦发生涉及面广的风险问题或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且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容易对金融市场、经济环境甚至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再次,金融监管仍有诸多挑战。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等,使其风险管理更复杂,监管难度更大。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监管缺位问题。毋庸置疑,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监管,而监管的核心,仍在于风险防范和管控。 [措施] 多年来,存在民间资本多、投资少的困局,中小微企业多、融资少。作为经济迅速发展的西部省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需要创新符合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制度安排,政府牵头企业主体,构建互联网金融体系,使宁夏中小微企业,支持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一,支持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建设。推进具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要素市场的发展,鼓励银行保险转型,设立电商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支持在区内注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第二,积极推进数据交易市场建设。数据交易市场实现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数据增值和定价三大功能。交易平台通过整合数据的生产者资源和数据的需求方资源,使生产与数据使用分离,实现便捷交易;数据增值是在用户授权和确保交易合法的前提下,通过数据清洗、整合、加工,提供数据衍生产品,完成数据的增值;定价功能是指对数据和数据衍生产品定价,实现数据的市场价值。 第三,建设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政府指导、企业建设运营、有偿数据共享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剖析

防灾科技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题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专业 层次 学号 答辩人张全东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防灾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专科)****级*****专业 ***** 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综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互联网金融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互联网用户急剧增多,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习惯逐渐形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在2014 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信息技术革新、普惠金融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一新生金融事物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更是显得尤其重要。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本文论述,以期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国金融业影响风险监管

目录 一、绪论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意义 (1) (三)文献综述 (2) 二、互联网金融理论概述 (3) (一)互联网金融 (3)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3)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 (4)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 (5) (一)现有金融体制方面的不足 (5) (二)现实供需矛盾的存在 (5) (三)低成本高收益的盈利模式 (6)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6) (一)市场机制不完善 (6) (二)现行体制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适应 (7) (三)政府监督体系不健全 (7)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8)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 (8) (二)创建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制 (9) (三)健全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9) 六、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实现中国金融的新发展 (11) (一)转变观念,认清互联网金融的价值 (11) (二)提高金融机构电子化 (11) (三)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性 (12)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解读互联网金融基本法

解读互联网金融基本法

然后作为理财,收益也是投资者考虑的因素,“民贷网”在这一块上有着很大的优势,虽然随着行业的规范发展利率有所下降,但是行业平均14%年化收益还是远远高于存款(3%—5%),这对于上班族来说是不小的诱惑。以“民贷网”为例,一款年化收益14%、期限3个月的标,投资了20000元,20000X14%/4=700,3个月下来的利息解决了我的一部分零花钱。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让网络支付、P2P、股权众筹、网络理财销售等行业终于被纳入监管。 自2013年5月,监管层乃至更高层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央行开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2014年初开始起草,其间十数次易稿,和业内密切沟通,不断完善,至2014年底,基本完成。 随着近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综合目前已经暴露的行业风险因素,衡量利弊,推动了《意见》的出台。据一位央行权威人士介绍,《意见》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的转变方向是从最初的侧重监管,到最终版本的鼓励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和监管并重。 财新记者获悉,“一行三会”针对各自分管的行业,还将分别出台细则。证监会正在编写股权众筹管理办法,银监会也正在编写P2P的管理办法,预计将于年内公布。 前述人士表示,《意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监管底线,给出一条向上开放式的红线,相当于负面清单原则,在此红线之上“法无禁止即可行”。他举例说,如果业务边界不清会面临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最典型的就是非法集资问题。 他强调说,观察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很容易放大为系统性风险。比如作为平台业务,不管是P2P或网络小额贷款,由于平台的性质,作为借贷双方的连接点,很容易将风险放大。

金融监管复习题

金融监管复习要点 考试题型: 一、名词解释: 填空:金融监管三要素 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当局)、金融监管客体(监管对象)、金融监管工具(方式、方法、手段) 金融监管内容的分类: 一是按金融机构监管范畴划分为金融机构行政监管和业务监管; 二是按监管性质可划分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 三是从监管的主要内容或范围看,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划分,金融危机主要包括货币危机、银行业危机、外债危机三种类型。 金融风险的种类: 按照遭受风险的金融企业的面积,金融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 按照影响因素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营业风险,环境风险和行为风险 按照衡量风险的范围角度可以分为宏观金融风险,中观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 按照来源划分可以分为内源性金融风险和外源性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当局的特性:权威性、独立性、公共性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一次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内部控制原则,以指导和加强银行业的内部控制。 金融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分别是:建立预防管理、建立和健全风险补偿制度、建立特大风险应急制度。 金融安全网”三要素: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官方的审慎监管。 三公原则: 公开原则: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必须全面履行信息披露, 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全面和准确地了解证券发行人的各种信息从而增强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透明度。 公正原则:证券业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必须公正,禁止欺诈、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为各类投资者提供获得信息和进行交易的同等机会。公平原则要求证券监管机构按照相同的尺度规范其监管范围内的行为,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同样的处罚结果。 金融危机的类型及举例 金融危机分为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和债务危机(IMF): 货币危机:指对一国货币的投机导致该种货币贬值或迫使货币当局通过急剧提高利率或耗费大量储备保卫货币的情况。如:97年泰国货币危机 银行危机:指现实或潜在的银行挤兑或银行失败引致银行停止支付或

2020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与建议

范文 2020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与建议 1/ 10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与建议摘要: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和现有法律监管相对滞后性,这就在一定程度对现有监管体系造成了冲击和挑战。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进行互联网金融研究对政府的监管有着深远的意义。 本文以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入手,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影响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建议。 1 引言当今的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以其独特的优势:方便快捷、信息透明度高、收益较普通投资高,在冲击并改变着现有金融格局。 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律监管侧重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缺失,法律监管存在空白;二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技术安全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上。 此外,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也不够健全。 互联网金融虽然有别于传统金融行业,但仍具备金融体系的分支特点,那么久意味着金融传统行业,面临的风险他一样会存在。 甚至说,由于这是新技术和信息时代催生的新生事物,他还可能具有兼具一些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金融业双重的风险。 因此,对于如何来,监管互联网的金融行业,将是对政府和金融业一个严峻的挑战。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蓬勃发展,

风险事件相比最初阶段有所减少但仍时有发生,这是互联网金融业长期可持续绿色发展的一大弊端和阻碍,也严重损害了互联网金融的形象。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本文进行了监管的建议分析。 2 制定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2.1 总结互联网金融的经验建议有关部门持续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积极关注国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以国外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为参照,充分认识和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架构和特色及对经济的影响,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相协调发展,让其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2.2 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现有的法律体系难以覆盖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建议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 3/ 10

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2020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工作方向,互联网金融一时间快速吸引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确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健康,离不开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尚缺乏成熟的理念,各方对监管的功能、地位尚未达成普遍共识,因此,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确定各部门在监管中的位置以及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业界普遍认为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只针对理想的金融市场,这种情景认定市场参与者都是理性的,市场价格全面、正确地反映了所有市场信息。然而,现实生活中金融业特别是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未达到这种理想的地步,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可控等非有效因素广泛存在,必须实施必要监管。具体来讲,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在P2P平台中,投资者对于借款者信用风险的了解仍不能做到全面、系统,其投资行为仍属于高风险投资,同时,由于P2P门槛较低,一些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对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也了解不足。2.集体非理性。

在货币市场大幅波动时,个人投资者出于理性可以赎回资金,但如果大部分投资者一致采取理性赎回,整个平台就会遭遇挤兑,表现出集体行为非理性。3.互联网金融创新仍存重大缺陷。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领域,部分P2P平台的客户资金同平台自有资金缺乏有效隔离,使得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事件频发,多数平台缺乏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管控,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能承担风险的人。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的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1.信息科技风险。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支付不安全、账号被盗等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风险或是由平台工作人员、投资人违规操作造成,或是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与互联网大环境导致,其后果往往较为严重。 2.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有效拓展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使以往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也参与到投资中来(即长尾特征)。这部分人投资经验不足,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也相对欠缺,容易受到误导、欺诈,加之投资额较小且分散,一旦出现风险厌恶,极有可能造成挤兑。 二、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一)审慎监管 审慎监管就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限额监管等一系列

互联网金融商业计划书

互联网+金融 商 业 计 划 书 班级:国贸专1301 姓名:崔述楷 学号:133020164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认识互联网金融 (2) 1.2互联网金融案例 (2) 1.3互联网金融趋势 (2) 1.4互联网的发展 (2) 第二章市场分析 (3) 2.1宏观环境分析 (7) 2.2我国贷款行业市场分析 (11) 2.2中国汽车消费市场分析 (13) 第三章产品与服务 (16) 3.1贷款业务 (16) 3.2信用卡业务 (17) 3.3投资理财业务 (17) 3.4汽车服务 (18) 3.5论坛 (19)

第一章总论1.1认识互联网金融 1.2互联网金融案例 1.3互联网金融的趋势 1.4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1.1认识互联网金融 金融的这些日子以来,互联网金融成了一个热门话题。有的说这是对传统银行的根本性挑战,断言银行要被颠覆了。更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后,它将取代现有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形式,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将不再起作用,甚至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功能也会被取代,等等。于是不少人跃跃欲试,都想投身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认为这是难得的商机。有人则干脆说,就是要当金融业的“搅局者”。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目前这种状况,首先,应该肯定这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和互联网功能的迅速进步而形成的潮流,因而这些现象的产生有其历史性;其次,也需要指出,目前不少人对所谓互联网金融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了解也不够充分,市场上的一些说法和做法明显地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因而目前的不少现象也许只是阶段性的。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尚无统一的定义。按理说凡是通过互联网来运作的金融业务都应列入“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但我国市场目前似乎更多的是将互联网金融特指为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那些业务。对这些概念的研究和廓清可能还需假以时日。本文只是试图谈谈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银行已经做了些什么,互联网企业正在做什么。尤其是想谈谈某些互联网金融运作模式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谈谈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的必性和紧迫性。 1.2互联网金融案例 银行落伍了吗不少人认为银行尤其是我国的商业银行是个传统色彩很浓的行业,银行对互联网的了解和应用、对大数据概念的认识都是不够的。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失之偏颇。固然银行的业务处理流程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银行的服务效率也应该进一步提高,但坦率地说,在我国互联网企业出现之前,银行已建立了自己的全国性的计算机网络。之后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更是通过公共互联网与自己企业及全国网络的对接,现了业务运作和经营管理的全面信息化、数据化,并进而将覆盖面从国内延伸到了全球。就拿工商银行来说,虽然现在有17000余家营业机构,但目前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渠道处理的业务量已占到全部业务量的78%,相当于替代了30000多个物理网点。我们自主研发的核心应用系统支撑了海内外庞大经营网络的平稳运行,目前日均业务量为2亿笔,每秒处理业务的峰值达到6500笔。去年全年的电子支付结算金额达到332万亿元人民

有效金融监管的标准(一)

有效金融监管的标准(一) 金融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存款安全。而有效的监管,不仅取决于被监管的配合,也取决于监管者监管水平的高低。为使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同样具有某种约束,有必要为监管者设计一些标准,以监督监管的监管效率。结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我国具体情况,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金融业的稳定程度和竞争程度 稳定的金融是保证一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在金融动荡的局势下仍保持经济的发展和增长,东南亚金融危机很能说明这一点。但稳定并不等于放弃和限制竞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是和发展、效率挂钩的,没有竞争的金融市场也将是死水一潭。因此如何使金融业的风险最小、效率最高就成为金融监管当局的任务之一,也是判别监管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没有监管,对金融业至关重要的安全性、效率性就得不到保障,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牺牲流动性和安全性,历史上无序乃至恶性竞争最终导致两败俱伤的例子比比皆是。而金融监管则从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业务活动及市场退出等方面对金融机构加以监管,使金融机构的风险降低,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但监管不等于要将金融机构管死、管僵,过度地注重安全,不适当的严加管制也同样扭曲金融行为,金融业会由于缺乏竞争而使整体效率低下。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把握好监管的尺度,既能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又能维持必不可少的竞争的金融监管才是有效金融监管所追求的目标。根据这条标准来评价我国当前的金融业,可以发现,金融监管偏严了些。例如,当今的市场份额中70%以上属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和改革开放以前全国只有一家银行相比,市场竞争已大大提高,但依然未打破垄断,竞争不足一直存在。因此,有必要放松市场禁入的限制,鼓励引入更多的银行,包括民营银行等,以保持适度竞争。这样也是迎接加入WTO 的需要。 发现问题的及时性 能否及时发现被监管者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特别是那些重大毁坏银行的信誉、威胁银行生存的问题,是判断监管有效与否的另一个标准。巴林银行的巨额亏损暴露之前,一直被英格兰银行视为优秀的银行,甚至将其作为管理方面的标兵,以至在警笛鸣响后,很多界内外人事难以置信。这既反映出巴林银行本身的内部控制体系有问题,也说明英格兰银行在监管的有效性上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尽如人意,而美国在有详细的银行监管和庞大的检查队伍的情况下,仍有1500家银行和600家储蓄机构和贷款协会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倒闭,一度引起人们对监管有效性问题的强烈反思。 及时地、准确地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要有先进的、科学的监管手段,在应用电子技术的同时,现场稽核也不能忽视;其次,监管人员要精通金融业务,防止被不真实的报表所蒙蔽;最后,监管机构要和被监管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取得其信任,获得其积极的配合。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问题”普遍存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也频频出现,监管机构用心不必良苦即可“发现”漏洞和隐患。但在众多的问题面前,也易产生麻痹思想,广国投是我国第一家被亮红灯的金融机构,问题不可谓不大,但一直拖到外债逾期不能偿还时,才采取行动。而在和被监管者的关系上,监管当局一直有“监管至上”之嫌,长期忽视金融服务。众所周知,金融监管的原则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刚性,但金融服务却是直接受益于服务对象,易于为被监管者所接受。只有使监管寓于服务之中,监管机构才能全面了解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才能对其经营策略、经营手段、规避风险、逃避管制等了如指掌,不仅能掌握最新的动态,而且可以了解被监管者的需求,进而科学、合理地在监管方面也实施创新。既实现了监管的目标,降低了个别的和系统性的风险,又顺应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doc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建设思路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建设思路 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大大的冲击了传统金融体系,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而发展迅速必然其中就会有弱点存在,而如何减轻问题,从而加快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所要认识并探索的问题,通过进行良好的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朝现代化社会迈进。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已经在逐步形成一个体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建立,已将大大的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监管主要具有是两个问题,首先是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在近些年连续的颁发了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都有效了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一些潜在风险,避免了一些由于监管不力而引发的金融漏洞。其次,支付清算协会针对目前的发展推出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效的预防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效的进行。 (二)众筹融资的现状 我国近几年流行起一种融资形式,叫做众筹,而这种融资方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我国在2014年推行了相关文件对重筹融资进行规范,这项文件的推出对于众筹融资具有很大的限制性,但是众筹已经是非常广泛的一项行为了,文件是难以杜绝的,因此,面对不规范和风险的地方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遏制。 (三)销售渠道业务的现状 销售渠道的业务主要指的就是电子商务,目前,随着生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而一些金融支付机构与互联网销售进行有效的合作为销售机构和金融支付机构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个人会在利益驱使下产生不理智行为 以互联网作为媒介来进行金融交易本身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网络上不能够准确的核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因此中间产生金融欺诈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借贷机构,由于出资人不能准确的核对借资人的信息,因此这种交易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如果被欺骗,那么就会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复习题精选版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复 习题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复习题 一、单选题() 1、美国中央银行正式形成的标志是(A.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依法正式成 立)。 A.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依法正式成立 B.美国第一国民银行的正式成立 C.美国第二国民银行的正式成立 D.美国全国货币委员会的正式成立 2、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采用(B.一元式单一中央银行制度)。 A.大一统式的中央银行制度 B.一元式单一中央银行制度 C.二元式单一中央银行制度 D.多元的中央银行制度 3、(B.法定存款准备金)是存款机构按照法定要求缴存到中央银行的存款。 A.法定贴现金 B.法定存款准备金 C.超额存款准备金 D.备付金 4、1936年,(B.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发表,标志着现代宏观经济学的诞生。 A.弗里德曼 B.凯恩斯 C.哈耶克 D.威克塞尔 5、(C.货币的外生性)是指货币供给的变动主要取决于货币当局的政策行为,而不取决于经济体系中的实际变量和微观主体。 A.货币的中性 B.货币的非中性 C.货币的外生性 D.货币的内生性 6、经过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能够扩张或收缩货币供应量的货币,是(D.基础货币)。 A.存款货币 B.贷款货币 C.法定货币 D.基础货币 7、(A.物价指数)是目前各国衡量通货膨胀程度的主要指标。 A.物价指数 B.利率指数 C.收入指数 D.信用指数 8、由于需求转移而引发的通货膨胀,属于( A.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 A.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 B.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 C.供求混合型通货膨胀 D.结构型通货膨胀 9、凯恩斯主义者主张将(B.长期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A.短期利率 B.长期利率 C.短期货币供给量 D.长期货币供给量 10、以下不属于金融监管对象的是(D.商业银行聘用员工的行为)。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 析 互联网金融当前尚没有科学的定义、业务边界和明确的监管规则,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路径,已经快速演变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历了两次大的发展浪潮:1990 年代中期开始,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了线上服务,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移动支付、网上保险等;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互联网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另类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第三方金融服务业务开始兴起。由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推动,电子商务、互联网业与金融业三者之间的交叉业务日益频繁,三业融合趋势明显,派生了一种新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特征是便利、快捷、具有包容性(例如对服务对象没有收入歧视等),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和价值。有人认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不是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以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金融。也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各种金融业务与现代 IT、Web 技术的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 由于贷款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匿名网络环境下的贷款经验不足以及信息非对称性更严重等,面临的资金交易风险比传统金融业要高出很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了改变传统金融格局竞争外,重要的是可以进一步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的宗旨。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传统金融生态环境,给传统金融领域带来了新情况、新变化、新挑战。但在互联网金融繁荣的背后,最终的发展结果如何仍然存在很多变数。在此背景下,要冷静思考,联网金融因何而起?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是什么关系?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需要怎样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概要

互联网跨界金融是未来新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跨界金融业务。目前,通过不断的探索和试错,全世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个初步的监管框架。首先,对第三方支付有一个牌照的概念;第二,以网络形式存在、不依托物理网点的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小贷公司(比如阿里小贷),传统的金融监管仍然适用;第三,对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的监管;第四,互联网货币监管目前在美国、德国已经开始进行,对比特币的监管也已经出台了一套办法;第五,众筹监管的核心是对投资人数的限制,如美国的JOBS法案。 相较于其他行业,我国互联网行业处于宽松管制、市场为主的管理局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在技术、模式、市场化的效率方面多有接近,甚至处于持平或领先水平。我国从互联网金融萌发伊始,在监管上实际上就面临着双重维度目标。一方面是维护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保持国内甚至是国际竞争力的目标,这要求政策必须尊重互联网行业的特性,降低政策执行成本和不必要的反市场约束;另一方面,则是必须按照金融的基本规律办事,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避免得不偿失。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稳健发展,监管者必须寻求创新与风险的平衡。 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副司长董宝清强调,金融业的本质仍然是服务实体经济、创造价值,而风险控制是金融业的关键点。金融创新必须加强监管,中国的金融创新从全球看始终是“带着镣铐跳舞”的局面,所以要把金融创新和加强监管有机统一起来。“金融创新必须兼顾我国金融业和跨界产业之间的竞争功能定位,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互联网产业和金融业的融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张承惠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秉承几项原则:首先应该进行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的特点和风险特征、风险监控都不一样,所以无法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模式,应该具有针对性,特别是针对当前风险隐患最突出的行业,比如P2P 领域。”其次,应坚持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相结合。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行业有很大不同,包括技术基础、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等,所以不能完全套用传统金融机构监管模式。最后,对互联网金融不能采取“堵”的方式,而是要疏导现有的金融体系,要加快传统金融领域的改革,放开不必要的行政管制,使金融机构在自由的市场环境中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的特点和风险特征、风险监控都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将互联网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模式,这是不太现实的,应该有针对性地,针对不同的模式,特别是针对当前风险隐患最突出的行业,比如P2P 行业,出台一些监管办法。 一、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被称为草根金融,服务的是最底层的中小微企业和最为普通的百姓民众,正好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小额融资、小微贷款的金融短板。监管部门如果不遗余力地打压互联网金融,将会扼杀创新、保护守旧、损害百姓的利益。创新和监管虽是一对矛盾,但创新更难。 为鼓励金融创新,避免“一管就死”,英采取行业自律先行、监管随后跟进的方针,初期阶段暂未设立专门政府监管机构或出台适用法律,而是建立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之上的。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监管也被提上日程。中国没有足够强大的行业自律体系,监管存在着很大的空白,监管层和行业自律的双双缺失,导致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乱象:起步速度快,规模扩张快,但发展不规范,违规操作多,操作风险隐患大,成功率低。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网贷公司的

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问题

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问题 目录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其繁荣发展的原因 (2)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 (2) (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原因 (2)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3) (一)第三方支付 (3) (二)P2P网络贷款平台 (3) (三)大数据金融 (3) (四)众筹 (4) (五)信息化金融机构 (4) (六)互联网金融门户 (4) 三、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 (4) (一) 互联网金融的一般风险 (4)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5) (三)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 (5)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放大效应 (5)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 (6) (一)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金融创新实践 (6)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7) (三)互联网金融应采取的监管方向 (7) 五、总结 (8)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其繁荣发展的原因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狭义上讲,是指通过计算机连接终端和网络服务平台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所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广义上讲,还包括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的实体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原因 1. 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基础条件。 图表1:2012-2013年网民总数及手机网民数变化图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份,我国网民的数量已达5.91亿人,其中手机网民数达4.64亿人,而2012年底的数据分别为5.64亿和4.2亿,增长量分别为2700万和4400万,手机网民数的增长速度远远大于总的网民数增长速度。移动互联网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这也为互联网金融业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基础条件。 2.网民的网上购物习惯已经形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社会条件。 图表2:2012-2013年网上支付用户增长趋势图

金融监管学-教学大纲(双语)

《金融监管学(双语)》教学大纲课程编号: 110142A/B 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 总学时: 32 讲课学时:28 实验(上机)学时:4 学分: 2 适用对象:金融学、国际金融 先修课程:金融学概论、商业银行、银行经营管理、保险学、证券学、西方经济学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 本课程根据金融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全面系统地介绍了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课程体系分为金融监管与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理论、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实务和金融监管的协调五个部分,系统讲解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务,并结合最新实践,完善了金融稳定和金融协调同金融监管关系等方面的观点和思路,为金融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习、研究金融监管提供了一个基本线索和框架。本课程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现代金融监管的理论体系和内容,掌握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技能和方法;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方法。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教学基本要求:理论讲清,要学有所用,理论联系实际; 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充分运用各种教学媒体,注意利用我院的金融实验室。 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尽可能地去有关金融机构作现场了解。 对课后作业以及学生自学的要求:注意同实际联系的案例教学,重在能力培养。 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可请校外人员讲座。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 以表格方式表现各章节的学时分配,表格如下:(宋体,小四号字) 教学课时分配

四、教学内容 第一章金融监管导论 第一节金融监管的概念及必要性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 二、对金融监管的理论理解 三、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第二节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手段 一、金融监管的内容 二、金融监管的手段 教学重点、难点:对金融监管理论的解释和掌握。 课程的考核要求:金融监管的概念。 了解:金融监管的含义、外延、内涵。各专家的定义。 理解:金融监管的发展历史和发展脉络。 掌握:相关金融监管的理论。 熟练掌握:金融监管的手段和内容。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有哪些作用? 2.简述金融监管与经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 3.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什么? 4.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怎样才能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方法体系? 第二章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 第一节金融风险概述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当前尚没有科学的定义、业务边界和明确的监管规则,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路径,已经快速演变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历了两次大的发展浪潮: 1990 年代中期开始,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了线上服务,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移动支付、网上保险等;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互联网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另类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第三方金融服务业务开始兴起。由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推动,电子商务、互联网业与金融业三者之间的交叉业务日益频繁,三业融合趋势明显,派生了一种新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特征是便利、快捷、具有包容性(例如对服务对象没有收入歧视等),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和价值。有人认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不是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以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金融。也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各种金融业务与现代 IT、Web 技术的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 由于贷款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匿名网络环境下的贷款经验不足以及信息非对称性更严重等,面临的资金交易风险比传统金融业要高出很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了改变传统金融格局竞争外,重要的是可以进一步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的宗旨。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传统金融生态环境,给传统金融领域带来了新情况、新变化、新挑战。但在互联网金融繁荣的背后,最终的发展结果如何仍然存在很多变数。在此背景下,要冷静思考,联网金融因何而起?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是什么关系?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需要怎样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一、互联网金融兴起缘由及基本特征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 经济人”,它通过提供金融服务,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天性,是金融创新的金融市场中介是“原动力。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有原金融业内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有像阿里巴巴余额宝、支付宝,及众筹,2P 等新型金融服务中介。 迎合公众对金融创新的客观需求。融资方追求成本最小化,资金提供者追求收益最大化,以及融资双方对高效率的追求,是金融创新产生的基础。无疑,满足这一需求的产品与服务将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恰好具备了这种潜质。 金融监管当局寻求政治支持的努力将为金融创新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在金融创新出现时,对新事物采取默许、包容的态度将有效促成这一创新的自然生长。这有助于实现金融业在创新中发展,发展中规范,做大做强 联网金融的发展源于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和金融具有天然的似合性,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大地降低了金融业信息采集、处理、存储的成本,通过平台和移动智能终端将各主体连接在一起,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产生与传统金融相比的低成本、高效率优势。 规避监管的努力。利率管制较严的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恰好有效地将中小企业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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