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

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

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

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五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一)加强对停电地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防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受困人员的,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四)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五)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

第十八条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

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条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

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

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重大事故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

上30%以下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

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

以上30%以下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

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

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

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

减供负荷50%以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

上50%以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

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

荷40%以上60%以下)

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

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

直辖市30%以

上60%以下供电用

户停电

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城市

50%以上供电用户停

电(电网负荷2000

兆瓦以上的,50%以

上70%以下)

电网负荷600

兆瓦以上的其他设

区的市70%以上供

电用户停电

较大事故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

10%以下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

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

以上13%以下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

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

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

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

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

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

以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

上20%以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

直辖市15%以

上30%以下供电用

户停电

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城市

30%以上50%以下供

电用户停电

其他设区的市

50%以上供电用户停

电(电网负荷600

兆瓦以上的,50%以

上70%以下)

电网负荷150

兆瓦以上的县级市

70%以上供电用户停

发电厂或者220

千伏以上变电站

因安全故障造成

全厂(站)对外

停电,导致周边

电压监视控制点

电压低于调度机

构规定的电压曲

线值20%并且持

续时间30分钟

以上,或者导致

周边电压监视控

制点电压低于调

度机构规定的电

压曲线值10%并

且持续时间1小

时以上

发电机组

因安全故

障停止运

行超过行

业标准规

定的大修

时间两

周,并导

致电网减

供负荷

供热机组装

机容量200

兆瓦以上的

热电厂,在

当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采

暖期内同时

发生2台以

上供热机组

因安全故障

停止运行,

造成全厂对

外停止供热

并且持续时

间48小时

以上

以下

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一般事故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

7%以下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

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

上10%以下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

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

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

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

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

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

以上40%以下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

10%以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

以下

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

20%以上40%以下

县级市减供负荷40%以上(电

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

荷40%以上60%以下)

直辖市10%以

上15%以下供电用

户停电

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城市

15%以上30%以下供

电用户停电

其他设区的市

30%以上50%以下供

电用户停电

县级市50%以

上供电用户停电(电

网负荷150兆瓦以

上的,50%以上70%

以下)

发电厂或者220

千伏以上变电站

因安全故障造成

全厂(站)对外

停电,导致周边

电压监视控制点

电压低于调度机

构规定的电压曲

线值5%以上10%

以下并且持续时

间2小时以上

发电机组

因安全故

障停止运

行超过行

业标准规

定的小修

时间两

周,并导

致电网减

供负荷

供热机组装

机容量200

兆瓦以上的

热电厂,在

当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采

暖期内同时

发生2台以

上供热机组

因安全故障

停止运行,

造成全厂对

外停止供热

并且持续时

间24小时

以上

注:1.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相应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

2.本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本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1)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

(2)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3)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上报。 一、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2.1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3.1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2人的事故。 4.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专业公司的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存档。 2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适用一、二、三、四级项目部) 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职(兼)安全员,由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 2.2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2.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负责汇总和审核,并报项目部领导批准签字后,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 2.4公司安监部接到项目部、专业公司发生的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的简要经过报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 2.5公司安监部对“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审核后,应在事故发生

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演练方案(光伏电站)

江西XX光伏电站 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演练方案 批准: 编制:工程生产部 一、演练目的: 高效、有序地处置电力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确保重要信息系统的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避免和减轻重大经济损失及政治影响,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演练范围: 本次演练应遵循《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三、演练时间、地点 时间:2017年05月15日16时00分 地点:电站主控室 四、演练人员: 总指挥:XXX 现场指挥:XXX

现场记录:XXX 演习人员:6人(全站人员参加) 五、演练内容及流程: (一)内容: 当发生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异常时,发现人员应立即汇报值长,值长应立即值长启动预警行动。运行人员在值长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规程处理。应急处置组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异常事件进一步扩大时应启动《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发电厂全厂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二)流程: 1、演练地点:电站主控室 2、所有参加演练人员就位,并做好记录演练内容准备。 3、总指挥宣布演练正式开始。 4、演练程序 4.1Ⅰ级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运行应急组向调度中心申请退出与调度中心相关的自动功能系统,确保机组安全。 (2)应急处置:接受调度中心指挥;通讯应急小组向调度中心申请断开与调度中心的联络通道;运行应急小组应终止机组的重大操作,稳定机组负荷,积极与调度中心沟通升降负荷,保证电网稳

定。 (3)扩大应急响应:经应急处置后,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下达扩大应急响应命令。 4.2Ⅱ级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运行应急组确保停机机组安全停机,在集控室之间设隔离带。 (2)应急处置: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对故障系统进行检查,检查与事件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保护、故障录波器、遥测遥信、遥控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分析事件原因,对故障系统进行抢修或可靠隔离。发生全厂停电时启动全厂停电应急预案。 扩大应急响应:经应急处置后,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下达扩大应急响应命令。 4.3Ⅲ级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运行应急组确保停机机组安全停机,在集控室之间设隔离带。 (2)应急处置: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对故障系统进行检查,检查与事件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保护、故障录波器、遥测遥信、遥控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分析事件原因,对故障系统进行抢修或可靠隔离。 (3)扩大应急响应:经应急处置后,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下达扩大应急响应命令。

服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客户服务部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编号: 名称签署日期编制客户服务部 审核客户服务部 审批□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

制修废记录 版次章次修订修订详情 第一版 2016年8月

目录 一.总则 (1) 二.情绪激动类 (1) (一)类型定义 (1) (二)处理方法 (1) 三.人身安全类 (2) (一)类型定义 (2) (二)处理方法 (2) 四.财产损失类 (3) (一)类型定义 (3) (二)处理方法 (3) 五.系统故障类 (3) (一)类型定义 (3) (二)处理方法 (3) 六.其他应急事件 (5) (一)类型定义 (5) (二)处理方法 (5) 七.紧急应变处理程序件 (5) (一)热线接报燃气事故报告紧急处理流程: (5) (二)火警的处理程序 (6) (三)电气故障的处理程序 (6) (四)遇恐吓电话的处理程序: (6) (五)爆炸类事件的处理程序 (6) 八.成员名单及电话号码 (7) (一)联络人 (7) (二)紧急应变外部联系通信录 (7) 九.营业厅常务物料 (7) (一)药品 (7) (二)维修工具 (8) 十.附则 (9)

一.总则 为提高对服务应急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降低服务应急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及影响,保障公司、员工和客户的切身利益,结合实际情况,基于《服务应急事件处理指南》编制客户中心服务应急事件处理指南。事件类型主要包括情绪激动类、人身安全类、财产损失类、系统故障类等。 二.情绪激动类 (一)类型定义 在服务过程中,由于客户的诉求(包含合理与不合理)没有被及时满足,或对相关的产品与服务存在较大异议,导致客户情绪激动,甚至大声吵闹与辱骂。主要包括客户未预约而要求立即办理相关业务、对气费有异议、超用气、不符合作业条件、退费业务、不接受城市燃气的相关安全规范等,通过热线、营业厅强烈地表达不满的行为。(二)处理方法 1、服务人员应保持平和的心态与平稳的情绪,避免被客户的情绪感染,同时请客户到 相对不会影响正常营业的场所进行沟通。 2、对客户给予充分理解,真诚聆听,不要打断客户说话,让客户把情绪发泄出来。了 解客户不满的原因、客户的需求和期望,以便客户宣泄后,我们能切中要害、抓住关键点处理问题。 3、安抚客户的情绪,首先向客户致歉,“对不起,由于我们的纰漏给您带来不便,同时 也感谢您指出我们工作中的不足。” 4、分析客户诉求内容,如客户诉求与我司工作原则或法律规范相违背的,需将产品或 者服务的细则要求,特别是客户误解的地方,加以详细阐述,让客户了解到无法处理的原因,并提供其它办法以解决客户的诉求。 5、如客户的诉求是由于我司原因或无法履行服务承诺或在服务承诺时间内但仍不能满 足客户需求造成的,应说明我们工作中的困难,使客户了解到我们的难处,寻求对应的负责人协调进行,并表明我们会尽量安排解决客户反映的问题。 6、如果客户仍然不能平静,甚至情绪更加激动,其他在场同事应协助安抚并立即将情 况上报店长,职能线负责人,部门经理等寻求协助,并表明“我们也是为了解决您反映的问题,请您先平静一下,我们再看能为您做些什么”(如升级到人身攻击则参照第三章人身安全类的处理方法)。

电力系统事故分析与启示--刘斌

电力系统事故分析与启示 刘斌自动化学院 2120140881 电力系统网络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人造工程之一。具有“大机组、超高压、大电网”的特征,装机容量大、电压等级商、输电线路长、电网结构复杂、电网互联规模大. 发展大规模互联电力系统有着许多优越性,例如可以更加合理地利用能源,提高经济效益,可以采用大机组以降低造价和燃料消耗,加快建设速度;在正常及事故情况下可以相互调剂、相互支援,减少事故和检修备用容量,提高系统安全水平。大电力系统还可以利用地区时差,取得错峰效益;在水火电之间进行调节,以及在某些情况下跨流域调节.总之,经济效益巨大。 但同时,与高效益伴随的是高风险.大电力系统对电力可靠性的要求更高,对运行技术和管理水平要求也更加严格.小电力系统发生故障造成的停电是局部的、损失有限;而大电力系统发生严重故障,特别是发生稳定破坏和不可控的恶性连锁事件时,停电波及范围广,停电持续时问长。后果十分严重。 因此,在现代电网飞速发展、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对电力系统安全调度、设备维护和巡检、电力设备的性能和质量、运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在这些领域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以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本文列举了三个影响比较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对于事故起因、后果给以分析,并得到某些启示。 一.电网大停电的典型案例及原因初探 1.华中电网7·1 大停电 2006 年7 月1 日,华中电网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电网稳定破坏事故,事故中共26 台机组退出运行(总装机容量为6.34 GW),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省损失负荷2.60 GW。 当天,500 kV 嵩郑Ⅰ、Ⅱ线因保护装置故障误动,先后跳闸,连带使500 kV 郑祥线和郑白线停运,形成500 kV 电网“N–4”故障,嵩郑断面电磁环网运行方式引起大规模功率转移,使5 条220 kV 线路严重过负荷并跳闸。河南中调在事故发生后,2 min 内紧急拍停河南北部2.15 GW 机组,但由于当时华中和华北电网仍通过500 kV 辛洹线相联接,大量潮流经由该线路从华北涌入河南,抵消了调度员拍停机组的努力。此后,线路过载导致短路故障、由继电保护动作切除的220 kV 线路4 条,因线路过载严重使得距离Ⅲ段保护动作切除的220 kV 线路1 条。在这期间,河南电网又有6 台机组分别由于发电机过负荷保护、失磁保护Ⅲ段动作、定子过电流反时限保护动作而跳闸。事故发生11 min 后,薄弱不堪的电网失去稳定,开始剧烈振荡,华北—华中500 kV 联络线功率在±1.70 GW 之间振荡,川渝—湖北联络线功率在±1.80 GW 之间波动;幸亏国调在事故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包括: 1.施工生产事故 2.火灾事故 3.交通事故 4.渡汛事故 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场内机动车辆和特种设备事故 7.环境污染事故 8.危化品事故 9.职业病危害事故 10.职工群体健康事故 11.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在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处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全资和控股公司;

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的分局(工程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单位或二级单位所属或管理的施工局、联营体和项目部等。 第六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各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集团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违规行为、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时,由各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落实。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第七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应当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对重大危险因素未作辨识或辨识不清、监控不力; 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 5、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 6、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7、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8、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八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 1、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 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化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范本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化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 案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1368化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Chemical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化工企业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目的 1.1明确突发事件的定义,以便对突发事件能迅速处理,尽可能地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 1.2加强公司制度建设,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向心力。 2、突发事件定义 2.1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企业突然遭受的灾害以及员工人身突发重大的病、伤、亡或重大的刑事案件、家庭恶性纠纷等。其特点为突发性、特殊性。 3、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3.1总经理负责全公司突发事故的现场应急指挥和组织救援处理工作。 3.2如总经理不在现场,总经理即授权实施副总经理全

面负责突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和组织救援处理工作。 3.3如副总经理也不在现场,总经理即授权实施现场领导逐级负责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组织救援处理工作。 3.4根据公司生产油漆、涂料产品的特性,设置专业救援小组。 3.4.1组织指挥机构: 消防安全负责人:xxx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xxx 从业人员构成:xxx A、灭火救援组(21) 组长:xxx 组员:xxx 职责:主要负责火场灭火、人员及物资的救援工作。 B、设备维护组(4) 组长:xxx 组员:xxx 职责:主要负责水、电、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火场现场设备操作等。

C、疏散演练组(12) 组长:xxx 组员:xxx 职责:主要负责火场被困人员疏散、警戒、救护工作。 D、检查巡查组(8) 组长:xxx 组员:xxx 职责:主要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各项检查工作以及协助疏散组检查火场被困人员有无疏漏及人、物救援工作。 E、宣传培训组(7) 组长:xxx 组员:xxx 3.4.2职责:主要负责防火安全教育培训、火场组织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防止残火复燃,为调查火灾原因提供情况等工作。 3.4.2.1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在岗人员担任。 3.4.2.2任务: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指令主要完成; 3.4.2.3启动灭火设施进行扑救;

2014电力人身安全事故案例(1)

电力系统15例人身事故典型案例 分析与总结(上) 2011-4-10

一、起吊孔无护栏不慎坠落死亡 某厂更换皮带打开起吊孔,仅用尼龙绳设置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的简易围栏,一清理积煤人员从起吊孔坠落死亡。 【简要经过】 某厂检修人员为更换输煤皮带打开吊砣间的起吊孔(标高25m),仅用一条尼龙绳作为简易围栏。1月17日上午,工作负责人于某带领岳某等人到达吊砣间,进行疏通落煤筒工作,虽发现起吊孔未设围栏,未采取防护措施,便开始作业。一工作人员用大锤砸落煤筒,岳某为躲避大锤后退时,从起吊孔坠落至地面(落差25m),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及暴露问题】 1.检修人员打开起吊孔,未设安全可靠的刚性临时围栏; 2.虽用尼龙绳设简易围栏,但过于松动,垂落在地,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 3.工作负责人带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虽发现临时围栏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未要求检修人员设置可靠的刚性临时围栏; 4.工作负责人在临时围栏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的情况下,也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盲目组织开工。 【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知识点】 1.打开起吊孔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刚性围栏; 2.工作人员发现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应停止作业,通知检修人员设置可靠的安全设施,方可开工。 【制度规定】 1.《安规》(热机)第13条规定:“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2.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第5.5.8.1条:“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工作全过程”。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方案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方案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方案 ⒈报告程序 发生安全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领队报告,领队要根据事发现场情况及时报警求援,并报告给应急指挥部。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安全事故的现场情况,妥善处理。 ⒉救援程序 ①发生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及应急指挥部成员,要在第一时间,逐级进行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往事发地点。 ②发生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及应急指挥部成员,负责组织有关人员保护现场、采取疏散、隔离等措施,并做好事故现场人员思想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③发生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及应急指挥部成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处理,将受伤人员就近送到医院抢救治疗。 ④发生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及应急指挥部成员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事故经过、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 ⒊救援措施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各小组和应急指挥部成员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①场内发生火灾事故,应在场(馆)有关部门的指挥下,紧急组织本单位人员有序疏散,救护受伤人员。如果(本区域内)火势较小、发展较慢,应立即组织自行灭火,事后将发生火灾的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第 2 页共 4 页

②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迅速与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开展自救自护工作。如果有人受伤应立即就近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③发生治安事件,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和公安部门报告,及时控制事态,保护好现场,对治安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严格控制,做好现场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 ④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迅速组织有序疏散,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及时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 ⑤发生中暑等突发性疾病,应立即向场内医务部门报告,由场内医护人员进行救治,并视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⑥如因特殊情况掉队的学生应及时打电话与带队教师取得联系,如果发现不能联系到带队教师,应寻求警务人员、场馆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以寻求帮助。校方如发现学生掉队、走失的情况,领队应马上安排教师寻找。一旦短期无法找到,及时报警和上报情况 ⑦发生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同时根据事件性质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⑧市教育计划门票安全工作应急指挥部领导、成员联络电话要确保24小时开机,以便及时联络。 第页共页 第 3 页共 4 页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编号:SM-ZD-19837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和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企业施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6.《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7.《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8.《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事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配合调查、总结事故教训。 2.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安全事故涉及到技术方案的编制及督促落实。 3.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事故上报集团公司、协调组织项目部配合调查、督促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督促项目部整改和防护、总结事故教训。 4.项目部:负责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事故调查,执行事故处理意见、落实整改和防护措施、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事故上报 第5条安全事故分级如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 调查处理条例》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 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

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

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特大事故 浙江九天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七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前言 建设工程过程复杂,事故突发性强,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影响很大。由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可能完全杜绝,在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同时,为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建立本应急处理预案。 此预案可使本公司及相关部门、项目部等组织和人员了解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程序,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合理地处理事故,保证足够的人员、设备等及时到位,做到有组织、有措施,有条不紊地展开应急救援、组织调查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 本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特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劳动部文件浙政[1990]9号)、《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浙政[1987]22号)等。 二、适用范围 1、适用项目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所承接的工程施工项目。 2、适用行业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等。 3、适用的事故性质

本预案适用于人为过失造成的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引起的非责任事故,不适用于破坏性事故。 4、适用的事故严重程度 本预案适用于一般、重大、特大事故的报告、采取的措施、调查处理。 三、事故报告制度 1、原则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分别执行本预案如下规定的报告制度。 2、一般事故报告制度 一般事故系指重伤三人以下的事故。发生一般事故后,区分轻伤与重伤,按如下程序进行报告。发生轻伤事故后,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报告工地安全员,由安全员在当日前报告项目负责人,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各项目部于月底统一上报公司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管理科汇总后在下越号前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接报告后,迅速报告公司,由公司在一天内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外埠地区的项目应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 3、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事故系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可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重伤二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4)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公司报告,公司接报告后立即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检察、劳动(如有人员伤亡)、公安部门报

电力系统典型事故

电压失稳的实际事例 不同类型的电压崩溃: 暂态或长过程 崩溃或非崩溃 纯粹或混杂(功角和电压稳定) Note:重要的几大事故 1987年1月12日法国 1982年8月4日比利时 1983年12月27日瑞典 1987年7月23日日本 1996年7月2日WSCC 1987年1月12日法国(长过程,6-7min.,崩溃,纯粹)[YJX袁季修] 事件发生在法国网的西部,时属冬季,气温较低.由于照明和热力设备的原因,负荷对电压十分敏感.初始状态下,有功/无功功率和电压都属正常状况.从全国来说,峰荷为5800万,功率储备590万.10:55到11:41之间,一些独立的事件使得区域内的3台在线机组(共四台)相继从网中脱离,留下一台机组运行.11:28地区调度发出命令,开动燃汽轮机. 在损失了3台机组后的13秒(暂态稳定后),第4机组由励磁电流保护动作而切机,引起地区电压急剧下降,400KV电压跌至380KV.在30秒的平稳期后,电压继续下跌并波及法国电网的其它区域,在六分钟内,损失另外9台常规火电机组和核电机组.11:45到11:50时,总功率损失为900万瓦(>590万). 11:50时,区域的电压稳定在300KV,在部分西部400KV的变电所,电压为180KV,在由调度中心发令切负荷之后(切断400KV/225KV的变压器后切150万负荷)电压恢复. (注意电压并没有完全崩溃,而是稳定的非常低的水平.有些电动机负荷已掉电,余下的负荷对电压更敏感.在低电压期间,由于热控制而增加负荷,导致负荷功率下降,运行在P-V曲线的下半段) 事故后的分析表明: *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了紧急有功支援(起动燃汽轮机、增加水轮机的出力). *负荷特性为Kpu=1.4,Kqu=3(考虑了高中压的电容器和热力负荷). *11:41后,第一次电压跌落,负荷减少,使系统能达到一个接近初始状态的运行点. *11:42-11:45,LTC动作,调整中压电压(20KV),使负荷稳定,但运行点在恶化,EHV系统电压下跌,损耗增加,无功出力接近极限. *11:45,交流发电机达到无功极限,整个系统出现高度非线性,而且无法分地区控制电压,LTC使系统不稳定,大量发电机跳闸.负荷随电压线性变化. *锁定超高压/高压网的LTC,系统会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这种效果受负荷动态特性的影响,不能持续时间长,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如切负荷) *有些切负荷命令没有得以实现. *发现发电机最大励磁电流保护的设定和发电机保护的延迟设定的有问题. *在此事故中,常规的保护表现正常,只是在损失第四台发电机、系统超高压跌到380KV 时,225KV高压网的高/中变压器变比动作、引起负荷增加,导致电压进一步下跌. 分析结果表明,最好的措施是根据电压判据、利用自动设备尽可能快地锁定EHV/HV变压器

12种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讲解

煤气中毒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煤气岗位职工由于煤气设备、设施泄露煤气而发生一氧化碳中 毒事故 二、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原因 1、贯彻执行煤气安全制度不严格,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如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班组长以上干部强行命令职工进入煤气区作业,职工凭经验作业,误入或提前进入煤气区,进入煤气区域作业不进行CO检测。管理混乱,没有煤防员现场监护等。 2、当煤气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时,如放散高度不够、脱水器设计不合理、煤气管网和设施年久失修等,导致煤气泄漏而发生中毒。 3、缺乏煤气安全常识,在煤气设备附近休息、打盹、睡觉。 4、在停送煤气或煤气区域作业时,不注意风向,或设备内的残留煤气置换不彻底,没有严格执行检测、检查、监护制度。 5、在煤气区域作业,当煤气超标时,强行蛮干,不采取应急措施,不佩戴空气呼吸器,不进行强行通风等措施。 6、吹扫煤气管道(设备)的蒸气或氮气未及时断开,当蒸气或氮气压力低于煤气压力时,造成煤气倒窜到蒸气或氮气管道内,引起中毒。 7、用水封煤气的管道和设备,由于水压低,煤气窜入水管中,引起中毒。 8、对煤气管网、水封、排水器缺乏管理,检查不到位,造成亏水,补水量不足,使大量煤气泄漏。 9、当煤气管网压力波动大,或煤气压力超过水封(排水器)有效高度要求时,造成水封(排水器)水位被击穿,煤气泄漏。 10、处理煤气不彻底,没有可靠切断煤气来源,没有置换煤气或置换不合格,就组织干活。 11、处理煤气合格后,没有对管网或设施内的沉淀物进行彻底清除,就进入干活。 12、煤气放散塔灭火,没有及时点燃。 13、发生煤气着火或爆炸事故后,没有组织疏散周围人员和戒严,灭火或爆炸后煤气大量泄漏而发生中毒。 14、开关盲板时,没有组织对周围环境进行确认,没有组织疏散周围人员,没有组织四周戒严,煤气大量泄漏而发生中毒。 15、煤气水封和脱水器溢流管直接插入下水道,一旦击穿煤气直接进入下水道,还有可能直接串入电缆沟,而发生煤气群死群伤事故。 16、煤气仪表一次线直接引入室内,而发生中毒。 17、煤气区域管道、设备附近未设明显警示标志,致使他人贸然进入煤气区域或乱动煤气设备设施。 18、在煤气管道下、排水沟等处私搭乱建房屋和办公室引起中毒。 三、一氧化碳(煤气)中毒的症状 1、轻度中毒。吸入CO后出现头痛、头昏、头沉重感、恶心、呕吐、全身疲乏无力、耳鸣、心悸、神志恍惚。但不昏迷,离开中毒环境后,吸入新鲜空气能自行恢复。 2、中度中毒。除出现轻度中毒症状外,面颊出现樱桃红,呼吸困难,心率加快,大小便失禁,昏迷等。 3、重度中毒。多发生于CO浓度极高时,患者很快昏迷,并出现各种并发症:如脑水肿、休克、肺水肿、呼吸衰竭、心脏停止跳动等。 四、煤气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及时报告和组织指挥

(完整版)中心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技术中心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一、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理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将各种实验室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掌握实验室的安全操作知识和专业应急处理技能,相关所室领导应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监督,搞好相关安全管理。 2、事故发生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应尽快控制事故源,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 3、尽早向医疗急救机构求援。有人员受伤害或有中毒状态时,及时送医院治疗或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 4、及时报告。事态较轻的,在做好现场应急处理的同时,及时报告所在二级部门领导。事故严重的,立即报告驻地安全保卫部和技术中心领导 5、及时疏散和撤离。预计事态较严重,可能失控时,应立即组织楼内人员疏散和撤离。 二、实验室各种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1、剧毒危险化学品伤害事件 1.1 应急处理程序 (1)出现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中毒或伤害时,现场发现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立即将中毒或受伤人员送医疗急救单位抢救,并立即向部门领导和驻地安全保卫部报告。 (2)发现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泄露、污染事故较轻时,现场发现人员可做好现场应急处理的同时,及时报告所在二级部门领导。出现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态严重的,现场人员应该直接报告所在地安全保卫部,由驻地安全保卫部处理。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报告人、发生的地点及时间、剧毒化学品名称及其数量、中毒人员主要临床表现、中毒人数、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情况、以及意外事故过程处理情况。 (3)发现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遗失、外流或被盗时,所在部门应立即调查处理并追回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在12小时内无法调查清楚,或数量较大,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报告驻地安全保卫部,由驻地安全保卫部处理。 1.2 现场应急处理 (1)个体防护。进行现场应急处理的人员应穿着适当的个体防护装备,做好规避有毒环境和疏散人群的工作;必要时应立即向驻地安全保卫部报告求助,由驻地安全保卫部组织现场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由其承担应急工作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制

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人员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日内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受理备案的机关发现应急预案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制定单位限期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

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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