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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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德国专利诉讼应对指引手册

苏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德国专利环境.................................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德国专利............................................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发明专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实用新型发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外观设计专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德国专利管理部门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德国专利诉讼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下级法院............................................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德国联邦专利法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德国联邦法院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德国专利诉讼流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专利诉讼特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专利侵权诉讼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选择法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提交起诉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被告人提交答辩状和诉状交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口头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口头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一审判决的执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不服提起上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上诉审理与判决...........................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再次上诉至联邦法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专利无效之诉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原告和诉因..................................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起诉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诉讼过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口头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审理时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对专利无效之诉判决的上诉.........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专利侵权之诉与专利无效之诉的相互作用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德国专利诉讼策略..........................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原告策略............................................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普通律师函..................................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警告函.........................................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临时禁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侵权诉讼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被告策略............................................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适格身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诉讼无根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一事不再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诉讼时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现有技术抗辩 .............................. 错误!未定义书签。(六)在先使用权.................................. 错误!未定义书签。(七)权利穷竭 ..................................... 错误!未定义书签。(八)非法获得 ..................................... 错误!未定义书签。(九)专利异议或无效...........................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删除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意大利鱼雷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保护函”防卫............................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德国专利环境

一、德国专利

德国的专利类型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一)发明专利

德国《专利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发明专利)应授予所有技术领域中新颖的、基于创造性活动的、可工业应用的发明。科学发现以及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美学创作、智力活动、游戏或者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和数据处理装置的程序、信息的表达等均为不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主题。

依据德国专利法,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主题应是所有技术领域中新颖的、基于创造性活动的、可工业应用的发明。即发明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

德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根据《补充保护证书》对植物保护产品、人用或动物用药品专利保护期至多延长5年,对于儿童药物的公认研究保护期至多可延长5年半。从申请日第三年起,每年需要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有效性。

(二)实用新型发明

德国的实用新型采取注册制,其保护客体与专利类似,但不包含方法或工艺,但医学指征的权利要求可以通过实用新型予以保护。实用新型也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但实用新型中所指的现有技术与发明中的现有技术略有区别,《实用新型法》第三条第1款指出: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通过书面说明或者通过适用本法在德国境内完成的应用对公众公开的认知。而且,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六个月(宽限期)内的书面公开或使用,若源于申请人或其前权利人,则不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发明专利日期之前向公众公开了发明,则该公开情况不利于取得发明专利权。也就是说,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范围比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范围小。

但是,实用新型注册时并不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审查。德国专利商标局对于实用新型仅进行形式审查。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则作为对注册实用新型提出撤销请求的理由在异议程序中提出。

实用新型可以声明享有同一发明主题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这使得众多驳回或废除的专利能够以实用新型的方式获得保护,而进一步保护了发明创造。该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并应在申请日起的三、六年和八年过后分别缴纳延展费来维持实用新型的有效性。

(三)外观设计专利

德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为任何能够工业制造或手工生产的产品的设计,以及产品的零部件的设计。

外观设计应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但是德国专利商标局在审查时,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创性进行审查,而是将其作为驳回依据应用于无效程序中。因此,外观设计申请只需满足《外观设计法》中的形式要件即可。

德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每5年延展一次缴纳维持费来维持权利的有效性,最多可达25年。

二、德国专利管理部门

德国专利与商标局(DPMA)是一个由德国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管辖的联邦高级行政机构,总部慕尼黑与柏林和耶拿办事处共拥有近2800名雇员,负责管理德国工业产权。DPMA 的工作程序和原则由相应知识产权保护法、条令、部分行政法规和指南明确,联邦专利与商标局的职能主要由其四个主管部门行使: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部(下设五个分部)、信息(资讯)部、商标与外观设计部和行政与法律事务部,还设有5个执行部门和解决雇员发明以及德国集体管理争议的两个仲裁部门。德国专利与商标局一方面负责受理、审查申请和授予权利,另一方面则负责权利授予之后的事务。

申请人向DPMA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后,DPMA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出现瑕疵,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

进行补充。瑕疵被弥补的,则确定授权,反之则被驳回。DPMA 在该程序中以“裁定或决定(Beschluss)”的方式对相关事宜做出决定。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该决定发出后的1个月内向DPMA提出申诉,如果申诉无法达到救济效果,则可以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章德国专利诉讼体系

德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程序的分离。即专利侵权之诉和专利无效之诉不仅程序不同,而且由不同的专门法庭审理。德国专利诉讼的系统框架如下图所示。

一、下级法院

根据?德国发明专利法?第143条第一款、?德国实用新型法?第27条第一款和?德国外观设计法?第52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德

国州地区法院为相应侵权诉讼的一审法院。例如?德国发明专利法?第143条第一款规定,无论诉讼标的大小,德国州法院(州地区法院)民事庭对专利纠纷享有排他性管辖权。?德国发明专利法?第143条第二款规定,各州政府有权颁布法令,将其多个管辖的地区专利纠纷分配给其中一个州地区法院管辖或与其他州政府通过协议将本州的专利纠纷全部或部分移交给其他州具有管辖能力的州地区法院管辖。德国16个联邦州共有115个州地区法院,其中10个州的12个州地区法院设立专门的专利无效合议庭(诉讼庭),由3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虽然这些法官一般没有专业技术背景,但因专门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侵权案件,所以经验丰富。

对德国州地区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二审法院,即德国州高等法院。德国州高等法院设有专利审判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与德国地区法院一样,由3名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组成专利争议审判庭审理案件。原则上,德国州高等法院只审理专利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但如有新的事实问题出现,高级地区法院通常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对其加以审理。通常来说,这些事实都会被纳入考虑范围。

二、德国联邦专利法院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对于专利无效案件享有专有管辖权。该

法院设在慕尼黑,由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每个合议庭由3或5名法官组成,其中2人受过专门的法律培训,另外3人受过专门技术培训,庭长由受过专门法律培训的法官担任。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程序不同,对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作出的专利无效判决不服的,可以直接上诉至德国联邦法院,但被告提出异议或提起专利无效之诉的上诉案件,德国联邦法院就专利有效性做出的最终裁定之前,不得直接就侵权问题作出判决。

三、德国联邦法院

德国州地区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结束,可以上诉至德国联邦法院,从而启动专利无效和专利侵权诉讼案的终审程序。德国联邦法院位于卡尔斯鲁厄,下设25个审判庭,每个审判庭均有5名法官组成。在德国联邦法院,第十审判庭负责审理专利案件,审判员从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专利法院的专利审判庭中选任,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德国联邦法院在审理专利案件时,只审查法律问题,不审查事实问题。因此,在德国联邦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提出新的事实,令状和口头程序均只能围绕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以前各审程序认定的事实足够清楚的,德国联邦法院将在口头程序之后进行判决。一般情况下,从提起上诉到口头程序要历

时18至24个月,双方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要进行4至6次书面理由概要交换。此外,在口头审理之前,法院可以要求提供专家意见或者进行科学实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互换书面理由的次数会有所增加。其判决为终审判决,无需缴纳保证金即可申请无条件执行。对于多数专利侵权案件而言,德国联邦法院只笼统作出裁定,准予损害赔偿。如果信息披露充分,则可进一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但是,如果德国联邦法院经审查,认为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证据不足的,可以将案件发回高级地区法院重审。

与专利侵权案件只进行审查法律问题的情形不同,德国联邦法院对专利无效案件既审查法律问题,又审查事实问题,并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作出判决。如果对该判决对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内容有修改或者宣告该争议专利为无效专利,则该判决将送至专利登记机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或提出任何异议。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可能有3种结果:确认专利权有效,无需修改;专利权授予行为有效但需修改或限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专利全授予行为无效。后者如系根据《欧洲专利条约》授予的欧洲专利,德国联邦法院亦可作出专利无效判决。德国联邦法院自作出判决之日起2至3个月内,将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第三章德国专利诉讼流程

一、专利诉讼特点

专利侵权之诉和专利无效之诉不仅审次不同,而且由不同的专门法庭审理。对德国指定的欧洲专利或德国授予专利提起的专利无效之诉均由设在慕尼黑的德国专利法院专属管辖;对其判决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德国联邦法院管辖。另一方面,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由德国的民事法院进行;对其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由地区上诉法院审理(二审);对二审判决不服而上诉的,由德国联邦法院进行终审。无论是专利侵权案件,还是专利无效案件,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都是终审判决。

然而,由于德国实行专利侵权案件和专无效利案件分别审理制度,当事人在专利侵权之诉中进行专利有效性辩护严格说来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已。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专利异议之诉或专利无效之诉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抗辩,法院可以中止侵权之诉,待法院就争议专利的有效性作出一审判决、甚至终审判决之后,再继续审理。根据法律,德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应当假定专利有效,且不得对被告人就专利有效性或权利要求书提出的异议进行裁定。此外,被告提起专利无效之诉或争议专利在有效性方面存有疑问的,法院通常不会在诉讼初

期发出初步禁令。

对于这类诉讼,德国法院不得以没有证据表明原告专利为有效专利为由而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如果被告打算对原告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他必须另行单独提起专利异议之诉或专利无效之诉。之后,民事法院在对这些未决之诉进行审查、在初步口头审理程序之后,经被告人申请,原则上可以决定中止侵权之诉的审理工作,待专利异议之诉或专利无效之诉审结后,再继续进行审理。实践中,这种情形很少发生,只有不到10%的案件因未决专利异议之诉而中止审理。德国法院在决定中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都会遵循一个规则,即:只有被告人提出的新证据可以清楚地证明争议专利的有效性存有疑问,且专利授予机关在审查专利时尚未考虑这些新证据时,才能中止审理。这一点不同于专利侵权上诉案件的中止审理,后者中止审理的原因往往是需要等待一个并行的专利异议之诉或专利无效之诉的终审判决。

二、专利侵权诉讼程序

德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如下图所示。

在德国,专利保护的覆盖对象包括根据《德国发明专利法》而授予的德国专利和根据《欧洲专利条约》授予的、以德国为指定国的欧洲专利。专利权人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在德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也可以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发出警告信,然后再提起专利侵权之诉。

(一)选择法院

根据德国法律,民事法院对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专利侵权案件享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提供侵权产品地和被告人营业地。互联网上出售侵权专利产品的,也适用这一规则。根据德国法律,因网络销售而被侵权的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以上任一地点的德国法院起诉。

当事人选定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起诉书之后,法院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在杜塞尔多夫法院,第一次口头审理将在起诉书送达被告人之日起4-6个星期进行。诉讼手续和程序性问题包括口头审理,被告人提交答辩状、抗辩和第二次答辩状,都将在初步口头审理程序中进行;同时,主要口头程序日期也将

确定。在其他法院,初步书面审理程序代替第一次口头审理,主要口头程序通常在提交被告提交答辩状之后才确定。

(二)提交起诉书

原告向德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起诉书通常包括当事人简介、对专利、权利要求书内容和现有技术的描述性说明。之后,原告应当对诉讼请求进行分析,向法院提交一份对侵权事实或过程的书面说明,并将其与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

(三)被告人提交答辩状和诉状交换

法院向原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应当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全面答辩,否则可能面临法院立即作出缺席判决的风险。收到被告人的答辩状后,原告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支持其诉请的侵权请求,并对被告的抗辩作出回复。之后,被告有权再次提交答辩状,对原告补充的诉请论点作出答辩。在提交第二次答辩状之后,当事人通常不能再提交书面诉状。在提交书面诉状的时限规定方面,德国法律规定极其严格:不仅提交诉状的条件由法院明确规定,而且极少允许延期提交诉状。

(四)口头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在口头审理程序启动之前,当事人必须提交全部事实和证据,必须将其争论点集中在主要分歧点上。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对于权利要求书只有一个或两个争议点。原告必须证明争议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全部特征都在被告的涉嫌侵权产品或侵权过程中有所体现;被告则必须证明上述特征中至少有一个没

有体现。

不过,德国司法系统在证据收集方面的规定也因情况而异。德国法律不允许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各方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支持其诉讼请求和陈述,以及与争议事实有关的全部证据,这些证据必须能够当庭开示。法院不会主动调查事实,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证人名单,但法院通常并不听取证人证言,也不进行交叉辩论程序,证人作证时也不需要宣誓。此外,当事人可以提交专家意见和试验结果,但除非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专家证言互相矛盾,法院通常不会要求专家出庭作证。在涉及技术问题时,法院通常依赖法官对于技术问题的洞察力和经验作出判决。

法院不主动进行调查取证的结果是专利权人将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诉指的侵权人违背法律,生产、销售、出租、进口、出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为此,专利权人必须提交事实和证据,证明其发明专利权利已经被对方非法使用。同时,为防止对方当事人否认侵权行为,还应提交侵权细节的证据。对于诉请保护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当证明,涉嫌侵权的产品的生产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方法并不相同。

(五)口头审理

开庭时,审判长会对案情做简短介绍,重点说明争议专利的特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答辩状发表法庭的初步意见。之后,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点进行辩护。在辩护过程中,律师通常发挥

主要作用。通常情形下,辩护必须与争议事实有关,在法院的指导下围绕关键争议点进行。一般情况下,口头审理可在一小时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通常也可在1-2小时内审理完毕。

(六)一审判决的执行

双方当事人辩护之后,法院即可作出判决。需要当庭听取证人证言或法庭指定专家的意见的,将召集当事人参加新的口头审理,当事人可以再次提交诉状,对口头审理结果和法庭指定专家的意见再次进行陈述。如果争议专利被提起无效诉讼且尚未判决的,法院可以中止审理。不过,中止审理的情形并不多见。90%以上的案例表明,杜塞尔多夫法院和曼海姆法院将在口头审理之日起几日内、最长四个星期内作出判决,在判决后几星期内以书面形式说明判决理由,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一审法院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的,其判决为初步可执行判决;原告在向法院交纳初步的高额保证金后,可以执行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一审判决在上诉中被撤销的,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错误地执行一审判决为被告带来的损失;同时,被告也可以要求原告以其提交的保证金进行赔偿。

(七)不服提起上诉

败诉方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上诉至德国上诉法院(Oberlandesgerich t)。当事人可以就事

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同时提起上诉,但事实问题以一审中提交的为限。

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届满之时,仍未准备好上诉理由的,可在判决日后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内上诉。但是,正式上诉也可以没有上诉理由。上诉期届满一个月内必须提交上诉理由,但这一个月的时间可以延长。

败诉方提起上诉后,上诉法院将重新审理和评估一审法院认定的全部事实和依据的全部法律意见。通常情况下,上诉法院会设定条件,要求双方当事人交换四个诉状。上诉法院受理上诉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将进行口头审理程序。

(八)上诉审理与判决

与一审程序相类似,口头审理程序只就争议点进行审理,一般不听取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

口头审理程序开始后,如发现有未决专利异议之诉或专利无效之诉的,法院通常会中止审理,但以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存在为前提。由于原告已经从一审程序中获得一个可以先予执行的判决并交纳了保证金,处于有利位置,中止审理的请求通常由被告提出。这样,原告在等待法院就专利有效性作出终审判决时,仍有权执行一审判决。

口头审理程序结束后,被告人未以未决专利异议之诉或专利无效之诉为由而申请中止审理的,法院将迳行作出判决。法院在判决时,既可以撤销一审判决,也可以维持一审判决的部

分或全部。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后,即使当事人再次上诉,原告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可能无需交纳保证金。

(九)再次上诉至联邦法院

当事人对上诉法院判决不服的,只有在上诉法院明确许可时,才可以上诉至德国联邦法院,但必须以案件具有相当的重要性,或者上诉法院的判决与德国联邦法院的判例不符为限。通常情况下,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上诉法院准许对其判决提起上诉的,败诉方可以上诉,但不得提交新的事实和证据,德国联邦法院仅仅审理法律问题。但上诉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的,德国联邦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在其他情形下,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三、专利无效之诉程序

(一)原告和诉因

原告通常为公司,因专利争议而提起诉讼,包括预期会卷入专利争议的公司之受托人。专利无效之诉可以以第三方名义提起。受托人或第三方不得被强迫披露其代理方身份,但被告有权调查真正提出诉讼人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对有利害关系的真实诉讼人提出任何可能的抗辩,包括让与人禁止反言规则、签订停止质疑专利有效性的协议等。除对同一专利权人的大批专利提起主动专利无效之诉等滥用诉权情形外,被指称侵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主动专利无效之诉。

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及其启示(一)

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及其启示(一) 摘要:韩国政府为了支持本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极大地帮助本国企业解决了实际困难。文章通过对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的分析,提出我国应该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构,设立专项援助基金等建议;此外,学术界应该加强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最近几年,我国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屡屡遭侵权,尤其是像“五粮液”、“海信”等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在海外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近几年,随着海外对韩国企业技术实力与产品认知度不断提升,侵害韩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与日俱增,韩国政府和民间团体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帮助本国企业维权。本文通过对韩国维权措施的分析,探寻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茅于轼曾经说过:“从历史来看,知识产权并不是天赋的,它不过是各国政府给与的特权”(奉灵芝,2007)。即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各国通过法律手段赋予知识的创造者,也就是权利人一定的独占特权。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同一权利客体可以同时为许多主体所“占有”和利用。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基于承认和保护发明人及其创造的道德权益,防止他人滥用其智力成果,保护正当公平的竞争秩序。其次,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独占权利的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者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继续研究开发,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王晓青,2005)。再次,从理论上可以通过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说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必然要求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决定了国外可能存在企业的竞争者,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外企业就会仿制该企业的产品,从而在国际贸易中与之展开竞争,使其丧失原来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应有的市场。因此,作为创新者必然要求外国企业尊重它的自有知识产权。 另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国家经济及对外贸易的发展。英国和美国经济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英国崇尚自由贸易,在技术引进的同时开发自主技术,但是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海外保护措施,结果其知识产权遭到他国肆无忌惮的侵权,导致其经济发展速度减缓,最终被美、德赶超。而美国则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与贸易联系起来,从而成功地保护了本国的知识产权,不仅推动了贸易的发展,更使得本国经济得以迅猛发展。可见,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万君康等,2005)。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当然是维护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知识产权:其次是防止不正当竞争;此外,保护知识产权也意味着维护权利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的权利。同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也是一个从采购到销售整个环节的维权行为。韩国知识产权按大类划分包括产业财产权、著作权以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知识产权。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产业财产权。产业财产权包括专利权(patentright)、实用新案权(utilitymodelright,我国称实用新型专利,下同)、外观设计权(designright,我国称外观设计专利,下同)、商标权(trademarkright,包括商标、服务商标、团体标识、业务标识)。 二、韩国知识产权海外遭侵权现状 2005年9月,韩国专利厅实施了“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现状调查”。调查对象为分布在海外60个地区的韩资企业,共205家。调查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总数为45件,比2004年(29件)增加了155.2%。被调查企业中约有13.7%的企业曾经被侵权或者发生过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大企业占50%,中型企业占42.9%,小型企业占7.1%。遭侵权最严重的知识产权是商标,约占42.2%,这是由于跟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标权易于模仿,容易被盗用:其次是专利和实用新型,占22.2%;再次是外观设计,占15.6%。

浅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浅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由于有严格的地域性,权利人要想获得国际保护,必须到有关国家逐个申请。此外,由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高有低,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在逐步形成,这就更需要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制度。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是指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某项知识产权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 因此,国际上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一些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也在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基本上确立了这种保护制度。 国际社会早在19世纪末就开始注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工作。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达到这个目的,一是国际条约的保护;二是国内法的保护。在这两者之间,国际条约的保护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1883年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一百多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使当事国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相互承认和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和法人在其本国依其本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二)区域保护加强,签订了一系列区域性的保护知识产权公约。 (三)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 (四)TRIPs协议的签订,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纳入WTO的法律体系中。 也许许多人觉得拥有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来说是一个巨大优势,事实上并非如此。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有哪些。 (一)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

专利维权成功案例:联合之星企业维权启示

专利专利维权维权维权成功成功成功案例案例案例::联合联合之星之星之星企业企业企业维权维权维权启示启示 继2009年--2010年联合之星成功起诉多家企业专利侵权后,2011年联合之星再次重拳出击,控告浙江2家企业专利侵权,该案日前宣判。联合之星胜诉!专利维权难吗?企业在不断创新的同时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联合之星多起成功维权案的背后,或许能为我们揭晓答案。 案件回顾 联合之星五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家具五金配件的企业,公司成立20多年来,通过不断创新研发,已取得了包括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内的60多项产品专利。近年来,随着“联合之星?”品牌名度的上升,联合之星的多款专利产品遭到个别同行的恶意仿冒。 2010年,联合之星胜诉了浙江、广东等地四间仿冒工厂,并获得赔款。联合之星成功维权案件,在家具行业引发了一阵热议,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报》、凤凰网、网易在内的多家媒体均对案件进行了跟踪报道。 2011年,联合之星诉嘉兴领地沙发功能部件专利侵权案,日前宣判,联合之星胜诉!这是继2010年 底盘结构侵权案后,联合之星再次胜诉该仿冒公司。 联合之星维权之道 在“中国创造”的大环境下,许多企业在探索如何有效地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因为,只有在自身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才会有更多的企业愿意去创新、去创造。联合之星从05年开始便积极探索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维护之道,在知识产权保护及法律维权团队的建立上,摸索出一条可资借鉴的维权之路。 1,专利保护,信心保证 1990年,联合之星申请了第一项产品专利,这在当时的家具行业是一种超前的理念。经过20多年的发展,如今的家具业已步入品牌创新的“创造”时代,谁拥有产品专利,就等于掌握了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而联合之星积20多年的不懈努力,已取得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内的70多项产品专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同时申请专利保护,是联合之星谋划长远发展的信心保证。 2,专业团队,维权先锋 自2005年起,联合之星便组建了一支由5名律师领衔的专业维权团队。开始在家具产品展会上开展维权行动,汇同展会专利维权办公室,对在展会上擅自展出仿冒联合之星产品的侵权企业进行处理,勒令其不得在展会上展示侵权产品。2008年,联合之星的律师维权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可能涉及的管辖问题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可能涉及的管辖问题 ——以美国法院近期的两个案件为例 唐广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13-05-08 10:49:49 来源:《知识产权》2013年第1期 关键词:海外/管辖/知识产权 内容提要:我国企业及其产品逐步走向国际市场,会面临来自海外的侵犯知识产权指控,需要熟悉国外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做好应诉的细节工作,同时要审慎决定是否有必要在国外设立商业机构和开展商业活动。 随着我国企业及其产品逐步走向国际市场,涉及知识产权的“海外维权”问题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但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相比,我国企业面临的“维权”问题不仅涉及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且更多的是要考虑如何应对来自海外的侵犯知识产权指控。本文将以近期美国法院审理的两起涉及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为引线,集中讨论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知识侵权指控时的应对策略。 一、两个参照案例[1]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传统产业领域——轮胎产业。案件起因是我国山东招远的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阿联酋迪拜的Al Dobowi,Ltd.公司合作生产一种矿山机械用橡胶轮胎并销往美国,被美国佛罗里达州的TIRE ENGINEERINGAND DISTRIBUTION,LLC,d/b/a Alpha TyreSystems,d/b/a Alpha Mining Systems 以侵犯版权、侵犯商标权、商业共谋等为由诉至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陪审团裁定各项指控均成立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

张,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2600万美元的赔偿及高达63万美元的律师费。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第四巡回法院。上诉法院经过审理,部分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包括一审法院关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及构成商业共谋的指控,但仍然支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的26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判决。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服务业领域。原告是美国的LABTEST INTERNATIONAL,INC.,d/b/a Intertek Consumer Goods North America,简称Intertek,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向消费品产业提供产品检验、测试及认证服务的公司。被告是我国深圳的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CORP.(深圳华测鹏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简称“华测认证”或“CTI Certification”,原为CQC深圳评审中心),简称CTI,与原告同属于产品检测与论证服务提供商。原告在我国举办的博览会上发现,被告散发的一些资料实际上是未经许可复制原告享有版权的培训资料。与此同时,被告网站上还声称提供一些培训课程,其中使用的教材也是未经许可复制的原告的资料。于是,原告便向美国康涅狄格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犯了其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资料。被告以其行为发生于中国,因而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被告的管辖异议。原告不满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又以相同诉因向位于美国伊利诺斯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提出反诉,以原告的行为构成“滥诉(vexatious litigation)”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赔偿其为在康涅狄格州应诉而支出的律师费。伊利诺斯州联邦地区法院判决支持了被告的管辖异议,但以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构成滥诉为由,驳回了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其前诉律师费的主张。 以上两个案件的被告均涉及我国企业,而且被指控的侵权行为都发生在我国。虽然被告均提出了管辖异议,但第一个案件的管辖异议未获法院支持,第二

外文翻译--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国的直接投资

中文3180字 毕业论文 外文翻译 题目: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国的直接投资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外国的直接投资 提图斯.奥沃库斯 在过去二十年里,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FDI)量有着迅猛的增长。虽然亚洲大部分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到了发展中国家,其中中国占亚洲全球外国直接投资额几乎一半(见下图)。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从1979年几乎没有增长至1998年的45.5亿美元,而在随后的不到十年,在2006年,其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增加至695亿美元,其数量已经超过整个非洲大陆(355亿美元),但却远远落后于一个落后的拉丁美洲的总量(约合838亿美元)(见贸发会议,2007年)。自1993年以来,中国已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受跨国公司欢迎的首选目的地,仅次于美国。中国这么巨大和快速的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量自然使人们提出一个问题:这么强大投资的背后动力是什么呢?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特别适合作为知识产权改革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影响分析和的案例研究。令人惊讶的是,中国在1985年以前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在1985年第一部专利法和在1992年和2000年大幅修订成立以来,中国经历了其专利制度的渐进改革。于1992年,由于来自美国的压力,中国的专利法大幅修订,以适应许多工业国家的要求。中国加强专利法律也是为了加速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调,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要求(如专利,版权和商标)也是为了更好的符合WTO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和其他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Maskus,2004)。自1992

年以来,外国专利保持在19%的年平均增长率(见图2)。大多数的中国专利(发明专利申请),由外国公司提出,如日本,美国,欧盟成员国,以及韩国等。 图2 本文目的是为了探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对其吸收外资的影响(1992~2005)。这篇文献的贡献在于有几个方面。首先,这是第一个专注于大型和有影响力的经济发展,在过去二十年经历了其知识产权制度的显着变化的实证分析。因此,这种分析提供了一个可以替代以往通常从一个主要工业化国家(如美国)家长的角度强调不同群体的主办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研究。其次,我们还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效果可能会有所不同的伙伴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史密斯,2001年)的可能性。第三、从一个单一的一年的横截面数据为基础的研究,这项研究使用的38个国家,涵盖了更多的扩展时期(1992-2005)的数据,并允许考虑动态性质的外商直接投资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变化。第四,本文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代理措施:作为每年衡量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 知识产权指数,即使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用打分的方法,经常被任意的选择上的重要性权重各种标准。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很有效果,但是以知识产权指数为基础的研究措施,可能无法充分反映以书本为法律的专利法的修改和标准之间的相互间的动态影响作用,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例如,外国直接投资)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另外,我们使用实际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始国家的专利申请数量。每年越来越多的外国专利申请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指标,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执法提供在中国的信心。相对指数为基础的方法,这种跨

海外参展常见知识产权风险及应对方法

一、海外参展需要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 1.海外参展常见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海外参展常见的知识产权风险集中在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风险、商标权风险和版权风险三大方面。 专利权风险 参展产品一般融合了最先进的研发成果,因其外型、结构、原理被抄袭而引发的专利侵权纠纷是展会中发生比例最高的。外观设计专利、普通的实用新型专利,内行人只要看一眼,立刻就能模仿。大部分的展会查抄都因专利而起,并且已经由简单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侵权纠纷发展成为复杂的、不易判断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商标权风险 商标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受保护,在参展地没有注册,则不受保护。如果某企业的商标在中国注册,但在参展地却被其他人抢注成功,那么企业未经授权在参展地使用该商标就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是被他人许可使用的商标,还需注意商标许可是有期限性的,超期仍使用有可能被诉商标侵权。此外,如果在商品、包装以及相关广告宣传品上出现了在中国属于通用名称而在其他国家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如“MTV”)时,企业也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视为商标侵权。 版权风险 参展企业散发的参展材料中如果使用了他人作品,或者搭建的展台使用了他人设计方案,都可能导致侵犯他人版权。展会中,因使用背景音乐、他人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等而被追究责任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企业还应注意展会现场使用的电脑中所承载的软件是否是正版。 2.海外参展知识产权风险的表现形式 产品侵权 知识产权在参展产品中的体现最为集中。例如,一件包含了节能技术的灯具展品,其结构设计和节能技术方案可能受到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灯具的外形可能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如果该灯具的商标进行了注册或虽未注册但声名远扬的,则可能享有商标专有权的保护;该灯具的使用说明书可能涉及版权的保护。此外,视当地的知识产权制度规则,还有

涉外知识产权中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研究

涉外知识产权中“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研究 摘要:几千年来,人类社会的发展走过了农业时代、工业时代,现已跨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跨国的交流与合作成为科学、文化等人类文明成果传播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商品也已经成为世界三大贸易1之一。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更为频繁,层次更深,但是世界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差距很大加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一项知识产权在一国国内受到其国内法律保护,但是在国外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境之下,各国政府,国内的企事业组织甚至个人都在寻求一种能够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冲突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从而能够解决制度滞后性所抑制的经济发展问题,这就涉及到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知识产权冲突规范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规则,对解决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冲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中一项基本原则“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的分析来认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选择的法理依据。 关键词:涉外知识产权被请求保护地法院地权利请求保护地侵权行为地 一、涉外知识产权的基本释义 所谓涉外知识产权(The foreign-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指诉讼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主要包括涉外商标、涉外专利、涉外版权等涉及外国知识产权的相关侵权纠纷的总称。在当今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中,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冲突往往牵涉到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在这种情形这下就会出现侵权纠纷发生之后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即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问题。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1世界三大贸易:国际贸易专业术语,三大贸易是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在最初,知识产权被归类为服务贸易,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以及其保护方式的迥异,知识产权被划分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的新贸易类型。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趋势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趋势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在当代,知识产权也已成为一个战略问题,在国家和企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向全球一体化的统一实体法方向发展,并逐步取代关税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成为发达国家重要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不断向高新技术领域拓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基于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和发展趋势也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Ⅰ.国际 一.国际知识产权的总体发展趋势 美国华盛顿大学刘江彬教授认为,过去的一年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上发生了数件大事,这些事件对将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将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可以归结为下列的十件大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于1993年8月正式签订;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于1993年年底达成包括知识产权的多种协议;中国大陆与台湾均大幅度地修订了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美国微软公司(Microsoft专利侵权官司初审败诉,赔偿一亿 二千万美元;美日开放市场谈判破裂,美国恢复超级301条款;台湾于1993年被列入特别301条款“优先观察”名单;中国与美国因知识产权问题展开谈判;美国为了符合关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酝酿修改相关法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侵害问题日渐严重;国际科技公司收取知识产权权利金的要求日渐普遍。 刘江彬教授认为,以上这些事件,多数与亚洲地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从长远看,这些事件对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影响正面多于反面。亚洲国家若能顺应其发展趋势,因势利导,提出因应对策,则会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方面更加得心应手,并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刘

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

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在知识产权应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风险。风险的性质依权利人的自身情况、行业情况、知识产权的性质以及市场情况等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确认、评估和合理应对,以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的商业应用过程中令知识产权的风险变得可预见和可控。为此,单位应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独立的部门进行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包括建立知识产权的分析、监控、预防、预警、审查制度等。 知识产权监控和预警是指单位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与本单位的行业和产品相关领域的专利或非专利知识产权信息情报,对他人的产品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是否涉嫌侵犯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报告,知识产权监控和预警还包括将本单位的产品(尤其是研发中的产品)及其他知识产权与他人现有的知识产权相比对,通过分析评估及时发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并予以报告。 一、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 1.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包括通过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分析、监控、预防、预警、审查制度等,分析、监控行业和同行知识产权动态,及时发现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和侵权行为。企业除了要保护自身免受知识产权侵权之外,还应分析、评估和审查企业新设计研发的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及时发出预警,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企业要预防和降低

采购、生产、销售和办公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泄露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提出规避他人知识产权的建议,避免由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监控企业的办公软件,避免使用侵权盜版软件。在出口贸易销售过程中,主动搜集分析出口目的地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出口产品涉及的当地知识产权等,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建议。在采购、销售等合同管理中,对合同中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责任条款进行审查,避免侵权或被侵权。对企业的技术秘密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避免泄密,必要时审定技术秘密的级别并设置相关可以查看的人员。对于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应要求员工签署知识产权保密声明文件。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应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鉴于目前知识产权纠纷多发于经营活动中,故应着重在采购、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行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 1)采购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应收集和查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权属证明。当没有能力鉴别对方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时,应保证在正规渠道采购商品,保留供应方的信息和采购信息,以便在发生侵权时能追溯到源头。 2)生产 企业对自己开发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避免侵权。企业在委托加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外协生产的过程中,应在加工生产合同中明确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涉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范围、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等内容。

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共5页

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与管理 ----以海外维权为视角 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 (深知[2019]129号) 第一条【宗旨】为落实深圳市政府“走出去”战略,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维护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进程中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中下列特定用语的解释: (一)企业,是指开拓海外市场的企业; (二)对方,是指在海外向企业发出律师函或在事先无任何预告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企业的主体; (三)律师函,是指对方向企业发出的律师函、权利主张声明等带有警告性质的函件; (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以下简称维权),是指企业在海外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从而围绕该纠纷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保存材料】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被直接起诉后,应妥善保存与所涉分歧相关的产品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 企业应注意保存律师函、与对方往来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材料。 第四条【沟通调解】企业应积极与对方或对方的中国代理商、分销商、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等机构就分歧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出发点和目的。 企业可考虑引入客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 沟通前,企业可先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相关问题答复的准确性。 第五条【资源利用】企业在维权中可充分利用深圳市已有的,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资源。 第六条【综合评估】企业应对律师函所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并可收集相关的信息,据此判断有关风险,决策相应措施。

第七条【回复律师函】企业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小,则可礼貌回复律师函,表明尊重且并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立场;也可根据情况不予回复。 若发现对方存在欺诈、恶意竞争、诋毁商誉等情形,可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选任中介】企业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大,则可通过中国中介机构尽快选任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在与所有备选中介机构就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沟通之前,企业可与其逐一签署保密协议。 第九条【应诉分析】在沟通调解未达成一致时,若对方起诉企业,企业可参考相关要素决定是否应诉及应诉策略,判断应诉后胜诉的几率等。 对方若未经预告而直接起诉企业,企业应按如前所述综合评估风险,尽快选任中介机构,进行应诉分析。 第十条【组建应诉团队】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案件审理国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 应诉团队内部应分工清晰、权限明确,力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一条【内部培训】案件审理国律师、企业研发人员应分别就维权相关法律知识、所涉产品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应诉团队其他成员,以便团队内部紧密配合寻找事实与法律上的突破。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企业可以积极参加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协会,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资源调动能力和运用能力。行业协会应给予会员企业必要的维权指导和资源引见,充分发挥其在行业内的服务作用。 企业可与行业协会沟通维权情况,在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维权中,企业可与相关主体联合应诉,从而整合资源、分摊费用。 第十三条【临时禁止令】若案件审理国有关部门应对方申请发布了临时禁止令,企业应及时提交辩护声明以争取时间、避免出现临时禁止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企业应收集可以推翻临时禁止令的证据,并据此要求对方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证据收集】企业决定应诉后,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全面收集下列证据:

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八章知识产权保护法 本章结构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个人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即对其智力创造性活动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八项权利: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与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活动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与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第二节商标法 特点:1、客体的无形性2、合法性、专有、地域和时间 ?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一种标志。 第二节商标法 ?作为产品识别的标志 ?作为宣传广告的标志 ?作为产品来源的标志 第二节商标法 ?案例1:“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对其采取的下列保护措施,是否合法? ?将鸭梨的形状申请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第二节商标法 ?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程序、原则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申请,经商标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在商标注册簿登记,并发经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授予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商标法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禁止恶意抢注 ?优先权原则 第一次注册的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 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 ●在注册办法上,采取自愿注册原则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 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节商标法 ?案例2: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 ?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如甲、乙的文件均于5月6日寄至,商标局又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第二节商标法 ?形式审查 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文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实质审查 确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 ?公告与异议 ?核准注册 第二节商标法 ?案例3:某公司以“OCR”作为计算机文字识别系统软件商标获得注册。“OCR”为计算机文字识别系统的国际通用名称。对此事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该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不该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商标被撤销后,应视为自始不存在,该公司以前通过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可取得的收入应予以返还 第二节商标法 ?有效期:10年

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分析

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分析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 武晓明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分析 ▲奥巴马政府的知识产权立场 ▲美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 ▲美国加强执法保护的具体做法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新动向 ▲欧洲知识产权保护新动向 ▲发达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外商反映比较强烈的几种情况 二、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 ▲政府各部门积极响应 ▲各省区市制定战略或出台意见 ▲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诉求趋强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加强 ▲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体系理顺 ▲保知工作任重道远 三、国外在华专利申请形势分析 ▲国外在华专利申请的发展进入第三阶段,高速增长态势仍将持续多年▲国外对华实施专利战略是国外在华专利申请持续增长的国外因素 1、专利先行战略 2、专利圈地战略 3、技术转让的专利保护战略 ▲我国专利法修改、加入PCT以及入世是出现增长转折点的国内因素 1、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扩大了保护客体的范围 2、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后国外专利申请纷纷借助PCT抢滩中国

3、入世打掉关税壁垒后国外企业借助专利申请建立滩头堡垒 ▲主要发达国家是国外在华专利申请的主力 ▲跨国公司是国外在华专利申请的重要支撑 ▲国外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大幅度增长的原因分析 1、跨国公司的产业结构转移力度逐渐加大 2、跨国公司的投资获利模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3、各跨国公司之间为抢占市场份额加强了专利竞争的力度 ▲发明专利是国外专利申请的主要形式 ▲高新技术领域是国外在华专利申请“跑马圈地”的重要目标 ▲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优势领域对比 ▲国外在华专利对我国科技创新的诸多不利影响 1、树桩效应 2、挤压效应 3、门槛效应 四、国内专利申请形势分析 ▲国内专利申请持续增长势头未见放缓,十一五内仍将继续增长 ▲国内专利申请持续增长的因素分析 1、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 2、大量的科技成果是专利申请量的基础 3、专利保护日见成效,保护了发明创造者的利益,促进了更多人申请专利以及申请更多的专利 4、知识产权意识逐步提高,知识产权文化逐步建立,也促进了专利申请量的增长 5、非职务发明创造者对在专利保护下收回先期的发明创造投入寄予更高希望,成为专利申请持续增长的中坚支撑力量 6、各地政府加强专利申请扶持力度,使更多的可申请可不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 7、知识产权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竞争力 8、“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要求更强的专利保护 ▲三种专利申请从实用新型独大向三足鼎立之势发展 ▲东部沿海地区是国内专利申请的主体专利申请量存在明显的东中西梯度 ▲三种专利申请比例结构与各省市市场化程度存在明显关联 ▲个人申请是国内申请重要支撑,职务申请上海一枝独秀

浅析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模式

浅析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模式 发表时间:2019-09-22T00:29:49.01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作者:卢昌富 [导读] 摘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成立,响应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运应而生的产物。 阳江市五金刀剪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广东阳江 529500 摘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成立,响应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运应而生的产物。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外观设计周期更新较快、快速维权需求强烈而专门设立的,将通过建立专利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大幅缩减专利授权时间与专利纠纷案件结案时间,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间将由原来的几个月缩短至一个月以内,最快的只需要一周,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结案时间也将大幅缩短至一个月内。但知识产权快速维中心在提高了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存在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造成各地区的快速维权中心不一样的工作情况。而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从业者,必须根据自己工作,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模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快维中心;工作模式 前言 全国现在已经建设完成并开展业务工作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共有18家,虽然在工作内容、行政职能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但因为各家快维中心所在地区的差异,造成不一样的工作情况。快维中心的职能就是提高知识产权专利授权、确权、维权的工作效率,如果这三方面的工作得不到提升,那快维中心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就要反思快维中心现在的工作模式是否与当前的工作环境相适应。快维中心是提高专利授权、确权、维权工作效率的一个途径,我们应该加强管理、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1问题分析与工作模式建立 1.1建立与地区发展相匹配的快维中心工作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息息相关,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完善的地方都是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因为从近几年情况来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企业经济发展的左膀右臂,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一个企业要在经济大潮中安全航行,几乎不可能。知识产权保护的就是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而一个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必将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如果企业从知识产权中使自己的技术创新得到了保护,那企业必将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这大大方便了快维中心开展相关的工作。相反,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企业从事的生产工作,技术创新能力明显不足,使得其对知识产权需求并不明显,因此对相关工作并不重视,造成“缺乏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更缺乏创新能力”的恶性循环,这对快维中心开展相关的工作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在现阶段,不同地区的快维中心开展工作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主要原因是当地企业的发展程度不一样造成的。经济较好的地区,企业已经具有了知识产权意识,快维中心的工作重点是如何帮助企业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和发掘潜在技术创新点,并使之产权化,然后再将其投入到生产领域,进而进入市场;或者在技术创新产权化后直接进行知识产权运营。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快维中心的工作重点则是给当地企业做基础的知识产权知识的灌输工作;通过不断的企业走访、调研,结合走访企业的特点,实实在在地告诉相关负责人,企业的哪方面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漏洞,将相关例子告诉他们,如果一旦发生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将会受到重大损失等等,在这一过程中,基本上就是一个知识产权“扫盲”的过程。重要的是如何能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接受知识产权这一“新事物”。 1.2 建立与地区突出工作相结合的快维中心工作形式 全国已经有18家快维中心开展业务工作,但18家的快维中心的工作量是有明显不同的侧重点。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的快维中心专利授权量和行政纠纷案件会相对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多,但假冒专利案件量的情况就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会比较多。这是由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知识产权意识决定的。如果一个地区的发展相对提前,则该地区的的知识产权意识就会相对更强,那么在该地区的企业的专利申请情况就会更多,进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会更强,因此发展知识产权纠纷的概率会更大,所以行政纠纷案件会更多。而假冒专利案件则以属于比较低端的专利侵权案件,一般发生在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商场,而这种商场比较多存在于经济发展不发达的地区。因此假冒专利案件多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不同地区的快维中心,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工作职能和内容是一样的,但工作重点要根据快维中心所在区域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只有这样,即使是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快维中心,也能利用地域的特点,发挥出快维中心应有的职能。 1.3 建立适应电商环境等新形势的快维中心工作形态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解决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问题,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便应运而生。当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可以向平台发出投诉通知,要求平台采取必要的措施;平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如果平台根据村料能够裁定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同时将投诉通知转送给被投诉方。如果平台根据材料不能确定权利人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则这些疑难的案件就会提交给当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处理。现阶段,由于某大型电商平台接收的知识产权投诉案件数量巨大,因此,该电商平台与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帮助该电商平台处理知识产权投诉案件,由于案件数量每年呈现井喷式的增长,因此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又将案件分发到各省、市的知识产权局、快维中心等机构处理,这些电商案件就成了我们快维中心的日常工作之一。电商案件的处理要求快维中心必须做到“快”、“准”“狠”。“快”是处理案件的速度要快,这就要求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超强的专业知识;“准”是处理案件的准确率要高,这是维权案件的基本要求;“狠”是处理侵权的电商销售商家要刻不容缓,这是新形势新环境下对知识产权维权执法提出的新要求。 2 结语 目前,全国各快维中心都是一个集专利申请、维权援助、调解执法、司法审判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构建了一条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绿色通道”。但在具有相同工作职能的情况下,各快维中心的工作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各快维中心是基于各地区产业集聚而设立的,相对其他地区具有独特势;因此,建立与地区发展相匹配的工作模式,快维中心的工作工涵盖从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灌输,到高端的知识产权运营,要根据地区企业的需要,给予不同的服务。建立与地区突出工作相结合的快维中心工作形式,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与快速维权进行结合,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进行有效衔接,把工作落实到服务最需要的地方。而在新环境下出现新的工作形态,快维中心要从自身建设出发,只要具备扎实基础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时俱进的工作思维,才能建立适应电商环境等新形势的快维中心工作形态。总之,建立与各快维中心相适应的工作模式才能促进其良性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创造,提高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水平,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科技进步,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情情况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4、保护范围 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员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以及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公司及所属单位交付的其它任务或者在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从事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高科技成果可追朔至两年。 利用本单位名义:是指经本单位同意后,在对外交流合作或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 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资料等。

5、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5.1专利权: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国防专利; 5.2商标权: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在国内外注册的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类商 标等; 5.3著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所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 品设计图纸、设备设计图纸及说明;重要的产品标准和技术管理标准,产品工艺资料,计算机软件;各种科研、试制技术总结报告,实验报告,科技论文,或由公司提供物质条件、资料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创作的手册、图书、教材、摄影、录像、文字作品等的著作权。 5.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包括被公司列为技术秘密的项目,如公司的发展战略、科技成果、专有技术信息、生产诀窍、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及生产工艺、经营渠道、客户名单、管理模式、投资计划、产销策略、货源情报、产品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这里所称的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具有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6、对员工非职务智力成果的保护,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7、组织机构分工 公司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 研究、领导、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审批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和各种规章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公司知识产公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主管分工的副总经理、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及研究院办公室、档案中心、公司办公室、办民品开发、企管、计划、人劳、财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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