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共监护制度研究

加拿大公共监护制度研究
加拿大公共监护制度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我国现有的监护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神病人监护规定的比较详 细,对老年监护则仅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老年意定 监护、法定监护以及对精神病人中老年痴呆患者的监护。国际上两 大法系的主要国家都对成年人以及老年人监护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规 定,如法国的司法保护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以及英美两国的代 理权制度等,都明确的对所需要监护的成年人以及老年人提供了保 护。所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老年监护制度,不但以填补我国老年 监护立法的不足,也跟随了世界已有的老年监护立法理念,在我国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从有关我国老年监护的实践意义来看,现在 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充分的分析探讨,可以为将来我国老年监护 制度体系的全面完善提供一点建议,并且通过对国外已有的先进立 法例进行讲解,为立法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也给予了相应的经验 教训借鉴。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从19世纪开始,经济的迅速发展造成了老年人的激增,人口老龄 化的趋势也随之加快,人们开始关注老年人的有关日常生活的问 题。在这个时期,随着人权主义的扩张,“尊重自我决定权”、 “保障正常生活”等新理念不断产生。在这两个因素的刺激下,各 国立法者都开始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大规模改革,如英美的代理权 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以及法国的司法保护等。但是各国因为法系 的不同,对于老年监护的研究的方式也有着极大的差别。大陆法系 是把老年监护制度置于成年监护的法律领域之内进行研究;英美法 系则是制定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老年人法》,将老年监护单独存在 立法。针对老年监护的法律制度,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的相关研究与 立法如下:1、大陆法系日本在21世纪初期对本国原有的几部有关 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根据被监护人所需监护的 状况不同,把法定监护分为监护、保佐以及辅助三种不同程度的临 护方法,同时新增任意监护制度。所以,日前日本对成年监护以及 老年监护的探讨主要还是以此次的监护改革为主要内容,在这其中 较为我国所知的是田山辉明、宇田川幸则以及铃木初代三位学者, 其中宇田川幸则和铃木日本在21世纪初期对本国原有的几部有关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根据被监护人所需监护的 状况不同,把法定监护分为监护、保佐以及辅助三种不同程度的监 护方法,同时新增任意监护制度。所以,目前日本对成年监护以及 老年监护的探讨主要还是以此次的监护改革为主要内容,在这其中 较为我国所知的是田山辉明、宇田川幸则以及铃木初代三位学者,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35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操作监护人必须经考核合格并经有关部门授权; 2、操作监护人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一人担当; 3、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4、监护人一般不参加操作,特殊情况下,只有在核对无误后监护人才能协助操作; 5、监护人在监护时间内不得兼作其它工作; 6、监护人在监护中不得离开监护地点,如必须离开现场需请示更换监护人并在离开前将操作进行状况交待清楚; 7、监护人需认真监护操作的正确性并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如在监护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必要时可暂停工作,立即向上级汇报,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票; 8、操作人进行操作时,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复诵后执行; 9、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母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此反顺序进行,严防带负荷拉

制度_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前言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生长发育阶段,辨别事务的意思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尚未完全具备,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伤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予以特别的保护。联合国还专门制定有《儿童权利公约》。我国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利益,采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方法进行保护,立法机关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的环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得到改善。尽管如此,随着近年来城乡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流浪儿童大量增加,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社会上时常发生残害、虐待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这些都和国家的保障及社会的公益保护,特别是和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完整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限于民法的保护方法,而其依据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制度,但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诸如监护人的不适格、监护人权力多义务少、缺乏监护监督机构等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对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建议。

目录 摘要 (1) 1.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1) 1.1.监护制度的概念 (1) 1.2.监护与亲权的区别 (1) 1.2.1. 属性不同 (1) 1.2.2.立法原则不同 (2) 1.2.3.享有报酬权不同 (2) 1.2.4. 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2) 1.2.5. 赔偿责任不同 (2) 2. 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现状 (2) 2.1.大陆法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与沿革 (2) 2.2. 英美法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与沿革 (4) 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4) 3.1.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4) 3.2.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内容 (5) 3.2.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5) 3.2.2.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 (5) 3.2.3.监护的变更 (5) 3.2.4.监护人的职责和民事责任 (6) 3.3.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6) 3.3.1.监护人的义务多、权利少 (6) 3.3.2.监护人的不适格 (7) 3.3.3.未区分亲权与监护制度 (7) 3.3.4.未规定监护监督制度,监护机关分散、权利不集中 (7) 4.关于完善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8) 4.1.增加监护人的权利规定 (8) 4.1.1.同意权 (8) 4.1.2.撤消权 (8) 4.1.3.代理权 (9) 4.1.4.享受报酬权 (9) 4.2.建立亲权制度 (9) 4.2.1.规定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9) 4.2.2.规定亲权的内容 (9) 4.2.3.设立亲权的中止和停止制度 (10) 4.2.4.规定亲权的终止制度 (10) 4.3.明确监护人的资格 (10) 4.4.建立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加强和落实对监护人的监督 (11) 4.5.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加监护的种类 (12) 4.6.具体监护事务的内容,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监护人的职责 (13) 4.6.1.在人身监护方面 (13) 4.6.2.在财产监护事务方面 (14)

加拿大高中考试制度

加拿大留学http://jiacheng.canachieve.ca/list-26-1.html 通常情况下,国际学生在申请加拿大高中的时候,不需要参加类似于国内的中考等考试,而加拿大高中学校主要是看重学生们平时的学习成绩和实践能力,为此想要去加拿大读高中的同学们就需要关注平时的考试制度。下面南京加成留学专家为大家说明一下加拿大高中的考试制度情况,希望可以帮助申请人。 加拿大高中的期末考试仅占总成绩的30-50%,其余的50-70%由平时的每一次作业,每一个小测验,每一项Project(课题)和Presentation(演示)以及课堂上的参与意识、出勤等因素综合评定而成。总之,一门课要想得到好成绩,就要付出持之以恒的努力,就要积极地参与。在加拿大上大学也没有类似中国的"高考" ,以安省为例,学生是以高中最后一年6门课的平均分去申请。但如果一个学生历年来经常参加学校和社区的活动,或做志愿者,或有一些工作经验,即使平均分低一些,大学也愿意优先录取这样的学生。加拿大的大学认为,人的能力可以从各个方面表现出来,而只会读书的人并不一定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 从以上几个方面不难看出,去加拿大读高中,对国内中学生有着非常大的吸引力,到加拿大读高中,不仅更容易进入北美一流大学(凭高中毕业成绩申请,大学英语入学要求相对较低),而且还可以根据兴趣、爱好灵活选择课程,从而为将来就业移民打好基础。 另外,除了要了解加拿大高中的教学特点及优势,家长还要正确地认识孩子自身的情况,是否适合到国外读高中。很多家长会担心孩子太小,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和自控能力,英语水平也还一般,在国外能不能学好,会不会因为缺少约束而放任自流?为了避免或减少这样的问题发生,家长需要对即将出国留学的孩子打好预防针,为孩子顺利到加拿大留学做好准备。 如果家长们为孩子们做好了申请加拿大高中的准备工作,并且如果您的孩子正值初中毕业或高一、高二在读,那可是去加拿大读高中的最佳时机。

成年监护制度研究

云南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成年监护制度研究姓名:林艳婷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冯忠明 2011-05

摘要 成年监护制度是对精神障碍者和身体残疾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关于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中,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这个适用范围是十分狭窄的。随着社会和医疗科技的发展,人们的平均寿命增加,我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因此老年人的监护问题也越来越严峻。同时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身体残疾者,他们虽然意志自由,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无法照顾自己,也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等等。我国法律并没有将这类人归入成年监护制度之中,是立法上的一个不足之处。纵观国际社会,由于人权观念的兴起,许多国家纷纷对旧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大范围的改革。但是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由于存在严重缺陷,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是以成年监护制度为题展开的研究,主要通过借鉴各国的改革经验,提出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意见。 论文的具体内容包括六个部分,是前言、结语和正文四章。前言主要介绍了研究成年监护制度的意义以及选题的背景、文献综述等。第一章研究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首先界定了监护制度的概念与外延,并从监护制度的概念中引出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成年监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丧失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而设置的一种保护制度,在这一部分中,还介绍了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只适用于精神病患者,而借鉴各国的立法改革经验,笔者认为可以将存在智力障碍者(智商低下、弱智)、高龄者(老龄痴呆者)等轻度智力上的障碍的群体,身体上受到的限制的群体(植物人、危重病人及生理功能残缺之人如盲、聋、哑)以及吸毒成瘾者和酗酒、赌博、浪费成性者加入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其次论文还介绍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法理基础,包括法律家长论、自我决定、正常化理念以及必要性和补充性原则。 第二章是介绍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对于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即20世纪50、60年代以来,现代世界先进各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变革的背景、具体制度设计。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德国和法国对于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都废除了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更加尊重行为能力有欠缺的成年人的自我决定权。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1.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原则。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体现的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此,在被监护人与监护人或其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2.国家干预原则。从监护制度的本质来看,监护是对无自我保护能力人设置的一种保护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国家向现代福利国家的转变,残疾人群、老人等弱势群体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获得生存利益,必须由国家形成社会保障与救济机制。 3.必要性原则。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当事人自由范畴的干预。必要性原则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原则,它的提出在于保障身心障碍者的自我决定权。 4.补充性原则。指当被监护人有亲朋好友或被监护人自己选任了监护人,而且能够达到监护的目的时,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决定,不得强行为其选任监护人。该原则体现的是公权力对个人意愿的补充。由此看出,成年人监护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只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为其设置监护人以补充其行为能力的不足为指导思想。而反观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其仅由《民法通则》中的几个条文规定,而且基本没有对其内涵做过变动,在实践中也没有重视以上的原则。 二、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新动向 (一)德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 1.废止禁治产宣告,更新了“监护”的基本概念。多年实践证明,禁治产宣告制度并没有达到维护精神病患者利益的初衷,相反其限制了本人的自我决定权,对本人尚存的意思能力不重视,这样就不可能保障本人的最大利益。 2.设立被保护者的保护支援机构。允许多个照护机关的存在而不是仅限于一人。奖励社会为此多设立一些慈善性的机构,法人也能因为监护法院的选任而成为照护人。 3.相关程序法上的修改。对照管人的选任应听取本人意见,尊重被照管人的意思。同时也整理并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及非讼事件程序法部分内容,以统一的非讼事件程序法来取代。

操作及操作监护制度

操作及操作监护制度 一、总则 1、为了确保操作准确可靠,防止误操作,保障人身安全和防止误操作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和停电、停汽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运行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制度,安全准确地执行各项操作任务。 二、要求 1、所有操作必须在得到值长的书面和口头命令后,方可进行操作,其他人员无权直接下操作命令;严禁无票操作; 2、在处理事故和解救人身脱离危险时,可不填写操作票或操作命令票,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尽可能在监护下操作。事后应立即向值长报告,并做好详细记录; 3、除紧急情况和事故外,所有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时进行。一般情况下,交班前30分钟内、接班后15分钟内不进行操作; 4、操作发令人应对所发命令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操作人和监护人应对完成操作的正确性负责。值班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违反规程的错误命令,可申述理由,并向上一级负责人报告。 5、填写操作票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应端正。操作票中下列三项不得涂改:⑴、设备名称、编号和状态;⑵、有关参数;⑶、操作“动词”。其它如有个别错漏字允许进行修改,但应做到被改的字和改后的字,均要保持清楚,不得将要改的字全部涂掉或擦去。

6、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填写的操作程序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公司颁布的《电气运行规程》有关条款的规定。每张操作票(或命令票)只能填写一个任务,每一条操作项目,只能写一个操作步骤。填写停电操作票时,应认真查对系统图、有关停电申请单、工作票和检修交待记事,必要时,应到现场核对设备,彻底弄清任务意图。填写送电操作票时应核对停电操作票、有关停电申请单、设备异动报告、检修交待、工作票、工作票登记本、接地线登记本、及值班记事等,并去就地检查设备状态。 7、操作票要由监护人、集控班长或值长逐级分别进行审核并亲自签名。在审核中如发现错误,应盖“作废”章,并重新填票; 8、对重要复杂的操作,值长、集控班长可按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考问或事故预想; 9、写好的操作票因故不能执行的,应盖“不执行”章; 10、凡需移交下一值操作的操作票,填票人、审票人应在操作票上分别签名。并应重新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三、操作票需要填写的内容:应拉合的开关和闸刀、检查开关及闸刀的位置、送电前,对送电范围内是否遗留有接地线、负荷分配、验电及装、拆接地线的明确地点及接地线编号、投入或取下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切换保护回路、阀门的开关位置、检查项目、转动机械的启停操作、热力系统的投入和退出。 四、执行操作任务必须使用操作票,但遇以下情况可以不填写操作票,但必须将操作项目记入运行值班记录本内:

加拿大教育体系最全攻略

加拿大教育体系最全攻略 系统综述 加拿大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教育体系,拥有世界上一流的大学、中学、小学教育,学习条件世界一流。全国推行十二年免费义务教育,公民或永久居民及其子女从小学到中学全部免费教育。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视教育,加拿大是世界上教育经费最高的国家之一,每年在教育方面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7%左右。政府对高等教育也有很高的津贴。家庭经济状况不佳的大学生, 政府有无息贷款资助。目前,加拿大高等教育普及率已达到45%,居世界前列。 教育机构 加拿大没有联邦教育部或类似的教育机构,教育由各省政府负责,因而全国没有统一的教育制度,学校大多数是省立的,各省宪法对该省的教育组织机构、学制、考试制度和经贯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各省均设有教育部,负责全省的教育事业。 由10个省的教育部长组成的“加拿大教育部长理事会”,负责促进和直辖市各省间的教育合作。联邦政府只负责组织、管理印第安人、因纽特人、武装部队人员及其家属,以及监狱犯人的教育。联邦政府向各省提供部分教育经费,并向学生提供“加拿大学生资助计划”,以维持他们的学习。 学年学制 一般而言,加拿大儿童在4-5岁是可入幼稚园1-2,所有儿童在6岁时读1年级。学年一般从9月到次年6月.过有时1月份也会招生。据省份不同,中学可读到1年级、12年级和13年级。中学以后,学生可直接入大学或学院(注并无类似国内高考的升学考试)。请注意安大略省要求学生完成13年级(又称OAC-Ontario Academic Credit)后才能入大学。 学位学校 加拿大全国约有70所高等院校,其中6所用法语,6所用英语、法语双重语言教学,其余均用英语教学。高等教育的结构中共分十个等级:博士学位、哲学硕士学位、硕士学位、执照(指律师或医生合格开业证明)、研究生毕业证书、学士学位、大学毕业证书、特别证书、结业证书和证书。 普通学士学位一般修读3年。荣誉学士学位一般修读4年。大学学年一般是从9月到次年5月,暑期大学也提供一个学期,学生可以选择继续修读学分。每个大学都有它自己的入学要求,安省大学一般要求AC平均分至少70分以上。加拿大大学都是公立的,它的总体水平比美国大学高,而且水平比较平均。 加拿大的中小学教育

2021年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1.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原则。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体现的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此,在被监护人与监护人或其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2.国家干预原则。从监护制度的本质来看,监护是对无自我保护能力人设置的一种保护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国家向现代福利国家的转变,残疾人群、老人等弱势群体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获得生存利益,必须由国家形成社会保障与救济机制。 3.必要性原则。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当事人自由范畴的干预。必要性原则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原则,它的提出在于保障身心障碍者的自我决定权。 4.补充性原则。指当被监护人有亲朋好友或被监护人自己选任了监护人,而且能够达到监护的目的时,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决定,不得强行为其选任监护人。该原则体现的是公权力对个人意愿的补充。由此看出,成年人监护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只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为其设置监护人以补充其行为能力的不足为指导思想。而反观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其仅由《民法通则》中的几个条文规定,而且基本没有对其内涵做过变动,在实践中也没有重视以上的原则。 二、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新动向 (一)德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 1.废止禁治产宣告,更新了“监护”的基本概念。多年实践证明,禁治产宣告制度并没有达到维护精神病患者利益的初衷,相反其限制了本人的自我决定权,对本人尚存的意思能力不重视,这样就不可能保障本人的最大利益。 2.设立被保护者的保护支援机构。允许多个照护机关的存在而不是仅限于一人。奖励社会为此多设立一些慈善性的机构,法人也能因为监护法院的选任而成为照护人。 3.相关程序法上的修改。对照管人的选任应听取本人意见,尊重被照管人的意思。同时也整理并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及非讼事件程序法部分内容,以统一的非讼事件程序法来取代。 (二)日本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修改 1.在法定监护制度中,保护因精神障碍经常处于欠缺认识能力状态的人的.“监护制度”、对行为能力显然不足的人的“保佐制度”和对行为能力不足的人的“辅助制度”代替“禁治产”、“准禁治产”。 2.本人的独立自主决定权得到重视。监护人主要是对本人进行日常生活的监护,即对本人的看护、生活、监护以及财产管理的“事务”,本人对自己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受到重视,并规定不得取消訛譹。 三、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状况 我国对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来源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具体体现在第16-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相关条文中,但仅仅是对监护制度的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了对监护人

变电所倒闸操作第二监护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1050 变电所倒闸操作第二监护制度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变电所倒闸操作第二监护制度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目的:加强变电所倒闸操作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二、职责:当班值长是倒闸操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下达正确的倒闸操作命令负责;值班员负责正确倒闸操作;在现场的所长或段长、工程技术人员、运行主任对倒闸操作的正确过程负责监督。 三、管理要求: 1. 在现场的变电所长或段长、工程技术人员、运行主任是变电所倒闸操作的第二监护人。 2. 第二监护人到所后必须审核操作任务和操作

票填写的正确性。 3. 第二监护人在场时必须参加模拟演习,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4. 值班长在复诵操作命令时,第二监护人必须在场监护。 5. 执行正式操作时,第二监护人要全程监护把关,如发现下达命令或操作错误要及时制止。 6. 在变电所施工现场做安全措施时,第二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可靠,然后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7. 第二监护人要参加工作验收、终结、恢复原方式的全过程监护。 考核办法 1、第二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扣20元。 2、对不按标准化操作的人员扣责任人20元。

加拿大中学的教育体制是什么.doc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word可编辑 加拿大中学的教育体制是什么 加拿大乃低龄留学热门国家之一,那它的中学教育体制如何呢?想要获得毕业证需要怎么做呢?同学们和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BC省中学教育体制 英属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简称BC省)位于加拿大西部,BC省教育制度严谨,对学生的管理严格,BC省设立有省考在BC省高中学习必须通过省考才可以获得高中毕业证书并顺利升入大学,一般学生需要学习两年时间通过省考,故不建议直接申请12年级。 BC省的中学一般是8-12年级,学生要拿到BC省的高中毕业证(Dogwood Diploma)需满足以下条件: 1.需修满80个学分(每门课4个学分),包括48学分的必修课,28学分的选修课和4学分的毕业过渡课程(毕业过渡课程主要是为学生毕业后的学习和工作做好准备)。 2.完成5门省级统考考试,包括10年级的英语、数学、自然科学、11/12年级的社会研究、12年级的英语。 3.每周需参加150分钟的体育活动。 4.完成3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 二、安省中学教育体制 安省(Ontario)位于加拿大东部,是加拿大第二大省,也是加拿大最富有最重要的工业省。安省教育条例灵活,对国外求学者限制条件较少。学生毕业年龄限制要宽松,毕业年龄规定为21岁。 安省的中学一般是9-12年级,学生要拿到安省的高中毕业证(OSSD)需满足以下条件: 1.需修满30个学分:基本上每门课程为一个学分,每个学分需学习110个学时方可拿到。30个学分中包括18个学分的必修课和12个学分的选修课,选修课主要是学生为了以后升大学或工作做准备,可根据自己未来大学的专业及兴趣爱好自主选择。 2.学生在毕业前必须进行英文读写能力考试(Literacy Test)。 3.需完成4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

工作监护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89 工作监护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工作监护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 二、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其监护的内容是: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安全距离;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在工作中,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另行指定监护人,并告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或违反规程的作法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外交、配电所高压设备区内,以免发生意外触电或电弧烧伤。 三、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他工作,但在以下条件下监护人可以参加班组的工作:1)全部停电时;2)在变、配电所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

中德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比较研究

中德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关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未来。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设计不全面,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却无法可依。文章试将我国与德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对比,借鉴德国较先进的立法经验与成果,针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出相应的立法启示。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比较评析;立法启示 德国的监护制度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亲属法编,共148条,该制度实施已有百年历史,其本身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发展。21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监护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监护”已经特指为对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人的监护,对成年人的监护已改称为法定照管。①由此,德国的监护制度立法趋于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条文分散,制度设计仍有完善的必要。因此笔者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立法较为先进、完善的德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供立法启示。 一、对中德两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比较评析 (一)监护的种类 《德国民法典》②在第1774条规定了“家庭法院依职权选定监护人”、1776条规定了“家庭法院依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我国立法确定的未成年人监护可分成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两个类型。但我国所规定的“指定监护”与德国“遗嘱指定监护”不同。《德国民法典》第1776条规定了家庭法院依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所指定为监护人的人,有做监护人的资格。”且在第1777条第1款限定,仅在父母于死亡时有权照顾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情形下,父母才能指定监护人。我国关于指定监护的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了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先由有关单位或机构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我国所规定的指定监护,只是争议的一种处理方式,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指定监护。 (二)监护人 1.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法律规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规定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另一种是规定哪些人不能够成为监护人,即对监护人“消极资格”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780、1781条将监护人的消极资格分为两种:不得为监护人和不宜为监护人。其中,“无行为能力人”不得被选任为监护人;“未成年人和已任命照管人对其予以照管的人”不应被选任为监护人。第1782条规定了父母对监护人的排除:“因被监护人的父母的指示而被排除在监护之外的人,不应该被选任为监护人。父母已发出相互抵触的指示的,以最后死亡

中国和加拿大教育制度之不同之处

中国和加拿大教育制度之不同之处 加拿大的教育制度与美国相近,由于教育资源相对丰富,学生没有小升初、中考、高考等巨大的考试压力,可以在自由开放的学习环境下选择真正感兴趣的科目。国内普遍认同的“知识累积得越多,便越优秀”的成才指标,在北美也不是固定的标准,美加地区更认同“做一个诚实正直、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才是人才。 根据上述本质上的区别,导致了从幼儿园开始,课程设置的重点就放在了性格培养方面,也会根据先进的幼儿成长理论,将培养创造力放在重要的地位。我们问幼儿园的小朋友上课都在干什么,回答是在玩。但其实这些游乐项目都是经过科学安排的。小学课程重点是教授一些知识,培养合作能力和生存能力。在我们的眼中,加拿大的小学生学习的知识太少了。 进入中学,学校在教授知识的同时,提供个人发展规划课程,所以每个年满16岁的学生都会开始打工生涯。另外中学教学的重点是怎样运用手上一切资源来获得我们需要的资讯。图书馆、网络、朋友都可以成为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内地教育对中学生的要求是“掌握”,大部分的知识内容要求背诵。在内地中学生对着课本积极背诵的同时,加拿大的中学生多采用小组或者个体的方式,查阅大量资讯,进而完成老师布置的课匙。举个例子,加拿大中学里设有200多个兴趣课程,营养学课程教了各种常见食品的构成和营养成分后,老师会布置作业,让学生设计一周食谱。学生为了完成这个功课,会认真地选择、搭配食品,计算所需的营养成分,完成一份食谱把老师希望学生掌握的知识点都学到以及运用到了,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有了正确的生活态度,学会规划自己的人生,在完成课程前找到了自己感兴趣的东西,所以孩子在中学毕业后,究竟要不要参加大学的入学考试,考什么大学、什么学系,这些都已经不再需要家长去操心了,家长只有建议权。如果孩子不想马上升学,可能先学几个月实用课程(如汽车维修),先参加工作,也可能先去游历一番再决定下一步的计划。但孩子一定也会有自己的想法,并不会盲目跟从其他人的意见去决定自己的人生。 双轨制与单轨制指的是普通中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中国大陆小學畢業,初中畢業實行了兩次分流。除大部分学生进入普通中学外,一小部分学生读技工學校,中等專科學校,或師範院校进行职业培训;是为双轨制。因而普通中學的學生程度相對比较整齊,課程设置和教學也更多的向升學类學生倾斜。而

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1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渊源 监护制度和保佐制度是古老的法律制度,产生于古罗马氏族社会后期,旨在保护家族的财产权益,防止未适婚人、妇女和精神病人不善管理财产,以致损害其继承权。到了共和国末叶,罗马的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监护和保佐制度由保护家族利益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变为保护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的利益。按照古罗马颁布的《十二铜表法》,监护和保佐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立法目的也不相同。监护是补充受监护人的行为能力的不足,主要针对未适婚人和女子。保佐是对精神病人和浪费人设置,主要管理被保佐人的财产。以后大法官又将保佐的对象扩充至精神衰弱人、聋哑人、以及老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人。 2成年人监护领域的发展 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很多国家已先后在成年人监护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制度改革。改革的背景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权保护思想兴起。联合国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国际人权规约》、1971年通过《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1975年通过《障碍者权利宣言》。以这些宣言和规约为基础,全世界兴起了一场规模浩大的法律改革运动。特别是《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和《障碍者权利宣言》的通过,对于保障障碍者的人权起了重大推动作用。人们开始认识到成年人监护或成年人照管不应该以健康人提供监护或照管为中心,而应该以障碍者的需要为中心。这一认识迫使立法者变革原来的法律理念、改革原来的法律体系。二是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尤其是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随着老年人的增加,痴呆症患者也会增加。因此如何妥善解决痴呆症人的身心和生活监护、财产管理问题便迫在眉睫。 3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3.1适用范围狭窄 我国《民法通则》第17、19条规定,成年人监护制度只适用于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若干意见200条》第5、8条将其扩展为包涵痴呆者。但实务中需要辅助的成年人远不只此两种人,如身体残疾者,精神障碍者,因年老而体衰但仍有部分意思能力者,品质恶劣且有不良嗜好欠缺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等皆需辅助。 3.2监护种类和方法单一,忽略了被宣告人残余意思能力,漠视其自我意愿的表达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仅限于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不包括任意监护。而对于大多数需要辅助的成年人来说,他们并非完全丧失意思能力,如果不赋予与他们尚存意识相适应的或者在他们意识健全时挑选自己辅助人的自由权利,似乎是法律对主体行为自由的过渡干预。 3.3对监护人的资格规定不完善 在判断监护人是否具备监护资格时,过多的考虑监护人的经济情况、身体状况、与被监护人生活上的联系情况,而很少考虑监护人的个人品行、文化水平等对被监护人利益有实质影响的人格因素,不利于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4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在审视中国监护制度的基础之上,参考国外的立法,笔者对中国监护制度的完善作出了思考,要充分尊重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自由地位和意愿,充分注意保护被保护人的残余能力,保障其权益最大化。 ①在监护的设计上,受保护的主体范围应与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主体相同,而对受保护主体的认定,无须司法拟制,以社会公众一般观点认为需要受保护即可。 ②拓宽监护的适用范围。将法律上规定的精神病人及痴呆症患者从称谓上代之以精神障碍者,从而去除其称谓上的歧视性。除精神障碍者之外,因年老而体衰但仍有部分意思能力者,品质恶劣且有不良嗜好欠缺意思能力的成年人,浪费人,残疾人等需要辅助的皆纳入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保护。 ③突破单一监护的方法,依具体情况制定辅助、保佐、监护多样的保护方法。借鉴日本法的规定,对轻度的痴呆、智力障碍者或精神障碍者,其判断能力虽未达到精神耗弱的严重程度,但需要保护的,根据本人、配偶、近亲属、保护人、监护人或法官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作出辅助开始的决定。规范监护的种类,引入任意监护,尊重本人的自主决定权。借鉴日本法的规定:“本人在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的前提下,预先选任自己认为值得信任的亲朋作为日后判断能力丧失或衰退时的监护人或代理人。” ④设置监督监护人的制度,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专门行使监督权,以更好的保护被监护者的权利;从实质意义上设立监护人资格的审查,除经济能力、与被监护者的关系应在考察之列外,还应考虑出任监护者的品行、文化水平等,以求为被监护人寻找最佳的监护者。 5结语 重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不仅是在立法技术上的提升,对于“对自我决定的尊重”、“Normalization”等新理念的引入也显示了我国试图从制度上进行根本改革的决心。任意监护的引入将使成年人监护制度顺应新理念即: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及尊重自我决定权,从而极大的推动民法“私法自治”基本原则的彰显。拓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将身体残疾者,精神障碍者,因年老而体衰但仍有部分意思能力者,品质恶劣且有不良嗜好欠缺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等纳入其调整之列,有利于维护这一群体的利益,进而有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社会关系的和谐。 参考文献: [1]周启.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2004. [2]贺秀风.从比较法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构[N].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11-21(6). [3]李志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检讨[J].江西社会科学,2005,(3). [4]李霞.成年后见制度的日本法观察[J].法学论坛,2003,(5). [5]白绿铉.日本修改成年人监护制度动态[J].法学杂志,1999,(3). [6]刘得宽.成年监护法检讨与改革[J].政大法学评论,1999,(6). [7]魏树发.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理念与立法选择[N].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8]龙卫球.民法总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9]孙建江.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研究——兼论我国民事制度之完善[J].法学,2003,(2). [10]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 作者简介:杨希,女,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重庆400031 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杨希 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很多国家已先后在成年人监护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制度改革。本文对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思考,指出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对其的完善措施,论述了在当代重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成年人监护保佐辅助法定监护任意监护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2-8181(2009)02-0273-01 - -273

成年人监护制度探讨

成年人监护制度探讨 发表时间:2018-08-20T15:07:53.203Z 来源:《品读》1月下作者:雷欣 [导读] 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现行法律对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已不能满足时代发展需求。已公布的《民法总则》有关成年人监护的内容相比之前的制度规定虽有所突破,但仍存在明显缺陷。基于问题意识,笔者界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评析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基本构想。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 摘要: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现行法律对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已不能满足时代发展需求。已公布的《民法总则》有关成年人监护的内容相比之前的制度规定虽有所突破,但仍存在明显缺陷。基于问题意识,笔者界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评析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基本构想。 关键词:成年人监护,法定监护、意定监护 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 成年人监护,是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智力、精神障碍或年老、疾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从而需要他人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1] (一)适用时间和范围过于狭窄 《民法总则》将带有歧视意味的“精神病人监护”更改为“成年人监护”,适用于“不能完全辨认的成年人”,由此将重症病人、智力障碍者等弱势群体纳入保护范围。《民法总则》允许当事人事先通过协议选定监护人,这是对当事人人选安排意思自治的尊重。若无意定监护人则直接按照法定监护关于监护的内容进行。实际上该制度较为倾向从本人丧失行为能力之时开始保护,但从具有意思能力到丧失的过程则不适用。该制度面向的适用人群仍较为狭窄,如具有意思能力的身体障碍者、老年人、视力障碍者则不适用。[2] (二)法条高度概括性,欠缺操作性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都规定一般原则性的内容,在具体事务的处理上,缺乏细化的指导,在监护纠纷中,需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和法条进行价值判断。由此,在实践中对被监护人的权利保护过于空泛,监护人的权利过大,二者的矛盾易出现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可能性。此外,意定监护亦未对签署和执行监护协议进行详细规定。 (三)法定监护自动适用不符合实际情况 法定监护规定了五类监护人并且确定了先后顺序,该规定有利于减少对于争取或推卸监护权诱发的纠纷,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对每类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考察,合理确定监护人。由于法定监护没有规定监护期限、监护替换等内容,当被选定为监护人,监护人也应被赋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更换监护人的权利。如,精神病人、重症病人的配偶、父母的监护能力随年龄的增大会被削弱,此时仍让他们成为监护人,不仅会影响其本人自身的生活,而且也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 (四)监督环节不到位,未能切实监督监护 《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人在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之下,其他顺位监护人可通过司法途径变更监护人,该项规定对于监护人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在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之下作用甚微。监督理应成为一种常规性工作,其他人员或相关机构应当也可以进行监督,了解相关监护状况。 二、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构想 根据比较法研究和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一)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 日本新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规定为精神上缺乏判断能力的人,包括痴呆症、精神障碍、智力障碍、自闭症等障碍人。目前设立了成年人监护的国家,大多从精神、身体两个层面来限定监护的对象,如德国民法明确规定,照管制度适用于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身体障碍者及老龄人[3]。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兼顾精神、身体两方面,身体具有严重障碍、无法处理自己事务的人应当被纳入被监护的范围内。 (二)丰富监护人的选定方式 现今,仅依靠配偶、子女、父母来实施监护的模式已难以满足养老需求。对监护人的选定应当以保证监护人最适合和对被监护人最有利两个指标进行综合考量。笔者认为,成年监护职责可以兼顾家庭承担和社会承担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监护人由被监护人的亲属担任,这利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日常生活的融洽,且合乎我国历来的监护传统;另一种方式是由法院选择监护人。如果家属存在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本着最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选择适合的人员或机构担任。 (三)、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成年监护制度时应对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就义务而言:人身照管方面,监护人应全面了解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就财产管理而言,监护人应当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不能违背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若因监护人的主观因素造成被监护人财产的毁损灭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监护人的权利来说,法律应明确监护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来补偿监护人,这有利于强化监护人的责任心,增强监护人的积极性。 (四)完善监护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并未明确规定监护监督人。由此可能存在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推卸责任,使得监督落空的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日本立法经验和我国国情,监督的权责应当交于法院,因为法院在制度的整个施行过程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决定着方方面面的重要事项,可以更好地发挥监护监督的作用。 (五)引入成年人监护层次 日本新成年人监护制度将法定监护根据不同情况细分为监护、保佐和辅助。这种细分,更好地保护不同程度障碍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的尊重,有利于解决被监护人的意识能力不足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亦可根据被监护人的不同情况,对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