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机关普法工作的现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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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机关普法工作的现状及其完善

来源:发布时间:2011-03-09 09:58 阅读次数:

(厦门市法制局执法监督处林承刊登于《厦门政府法制》2011年2月)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这对普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六五”普法规划即将开始,普法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有必要认真审视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对策。

一、普法工作的现状

从198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开始,全民普法工作已经走过五个五年规划,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当代中国普法活动规模之巨,形式之繁多,内容之广泛,持续时间之长久,在中外法制史上都堪称创举。”应该来说,通过25年的普法宣传和教育,社会效果比较明显:一是普法制度逐步建立,如《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个体和私营企业经营者法制教育的通知》等等,使得普法教育工作有章可循;二是领导干部法治意识逐步增强,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高;三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常识得到较大范围的普及,公民法治意识、维权意识较以前得到明显增强。法制宣传在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普法工作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不代表普法达到相匹配的最优的效果,实际情况与距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在新形势下普法工作存在普法方式落后、普法内容缺乏针对性、缺乏科学的普法考核体系等方面的问题。主要如下:

(一)普法内容缺乏分门别类,群众兴趣不高。“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律规范复杂而庞大,即使是法律工作者一般也难以厘清各项法律制度和条文的准确含义。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也没有必要要求公民应熟知各项法律规范。目前多数机关在普法时都是临时抽调人员,根据自己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摘抄法律条文,然后在宣传日进行缺

乏目的性的分发。由于利益的多元化,社会群体对法律需求存在多层次性。死板、晦涩的法律宣传册或宣传单一般情况下难以适合多数公民的需求。我们可以见到各种宣传日的现场,群众对宣传活动中的小礼品的兴趣高于对认知相关法律知识的兴趣。由于普法工作未对受众的需求予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缺乏针对性,导致群众对普法的热情有所降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的实效。

(二)普法方式比较单调,不够新颖。目前普法方式多采取摆摊咨询、知识竞赛、以会代训、开卷考试(甚至附送答案)等方式进行。普法活动多停留在请人照本宣科式地宣讲,内容比较空洞乏味,缺乏趣味性和新颖性,难以调动群众学法积极性。个别单位在应付普法检查时,安排专人临时编写学法笔记、修改会议记录。日常法制业务考试时个别公务员不认真对待,也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普法检查和考试流于形式,影响了普法实效。

(三)普法主体责任不清,重点不够突出。目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承担一定的普法任务。但这个规定基本都是松散式的机关内部文件。制度层面缺乏明确普法主体责任的规定,导致各个单位责任不清。由于缺乏责任意思和责任追究,各个单位对于普法工作轻重不一,对普法的内容也比较随意。个别单位认为普法工作最终变成可有可无、轻描淡写的一项工作。

(四)普法工作缺乏有效的考核体系。行政机关自身对普法工作缺乏强劲的动力,外部也没有太大的压力,干好干坏,干多干少区别不大,不少单位将普法当为“副业”。归根结底在于普法任务缺乏硬性的规定和严格的考核体系,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是按照级别供给的,与普法任务多少基本无关。另外,也缺乏对普法实效的评价标准。各地区应结合当地的法治水平制定合理的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稳步推进。

二、对普法功能的反思

现代法治与传统社会习惯无法完全一致,不同的社会阶层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念。普法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普法的重心和方式有待调整。在“六五”普法期间,对公民和国家机关的普法指导思想应区别对待。

“从理论上讲,法律的需求决定法律供给,当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对法律这种社会调整手段产生需要并积极谋求法律秩序对其利益的维护时,就必然要求法律供给发生。”普通公民没有那么多时间,也没有必要都学法。国家在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只需提供一个当公民需要得到法律服务时,能得到及时、准确的咨询和帮助。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所以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要普及。当公民没有法律需求和充裕的时间时,对公民的普法实效肯定不是太理想。对普通公民的普法方式不应局限于简单分发法律规范和小册子,而要将重心放在公民对法律信仰的培育上面。培育公民的守法理念比普及法律规范本身意义更为重大。

法制实践是最好的法制宣传。“六五”期间仍要把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学法用法作为普法重点。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存在。有人讽刺说,“黑头的”(法律)不如“红头的”(文件),“红头的”不如“白头的”(领导批示)。这虽不准确,但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权力腐败问题极大地侵蚀着法律的权威地位。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严格执法是法定职责。熟悉包括各类实体及程序法律规范都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也是广大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对公务员的普法应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个人的考核制度,并将公务员个人熟悉法律、执行法律等与个人的升迁、考核问责挂钩。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严格执法是对公民最好的普法,也是促进公民从知法到守法的重要环节。树立法律的权威是靠国家机关强制力来保障的。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同样,这个道理也适用于行政执法领域。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无法严格执法,对法律权威的破坏和影响之极其深远的。法律的权威不确立,普法工作永远没有尽头,而且收效甚微。

普法功能在于“告知”和“引导”。一是告知公民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如何为,即进行法律上的告知;二是宣传守法的安全和益处,违法的风险与责任,引导公民的行为模式,即法律的说服和引导。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普法和守法二者之间并非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普法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公民遵守法律问题。尽管法律被遵守的前提是知晓法律,但它仅是一个外在条件而非决定性因素。树立法律的权威难以通过普法得到较好的效果,只有国家机关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才能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仰。所以在对公民和公务员普法的过程中应区分内容、方式和标准,“六五”普法应更加注重重点和实效。

三、推进普法工作的若干对策

普法工作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础工程,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对于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和实现推进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针对之前普法工作的现状,建议如下:

(一)要明确各级司法行政系统为对社会公众普法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缺乏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职责和人员结构决定其主要职责在于法律的审判和监督,而不是普法。鉴于法律知识、人员编制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以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调动普法讲师团以及律师等优势,应明确各级司法行政系统为对社会公众普法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制,明确普法目标和进度,确保普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改进普法方式,增强普法实效。要改变普法工作“来时一阵风,去时影无踪“的局面。开个会、发堆传单、拍几张照等传统的普法方式已经显然不适应目前的形势。法律是需要讲解、说理,甚至需要真实案例的震撼、震慑才会转化为公民内心对法律的确信。对于社会公众,也应区分城市、农村、文化传统等具体情形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电视媒体、互联网、报纸等渠道进行普法,寓教于乐。普法的重点应放在如何通过公民的切身感受来认识法律规范,使其内心认同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积极倡导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三)注重个体的法律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普法内容方面,个体间差异比较大,应坚持“分类指导、分层施教”的方针。除集中时间、地点宣传社会热点法律问题、与传统观念不相适应的法律等知识外,建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改变宣传策略,各级政府集中一定的财力、物力相对集中普法宣传点,设置一个法律知识较为全面的普法宣传和咨询室,配置专门人员,提供常态化的法律查询和普法讲解,贴近百姓,方便群众,为公民提供个性化的普法服务,增强普法实效。

(四)完善公务员学法用法的考核体系。“现在法治是多层次、多维度、多环节的系统工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救济等多个要素与环节。”法治社会需要良好法律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去严格执行法律。国家机关及公务员的职责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审判和监督。目前以及今后很长的时期内我国仍应当坚持和

加强各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和用法工作的推动和考核。要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组)理论中心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任用前的法律知识考核,避免形式化、过程化,同时重视对法制队伍的使用和交流,不断促进依法行政。国家机关也应加强对所属公务员学法效果、执法工作的考核,完善考核评议体制,学法用法考核还应与晋升晋级考核、年终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工作相挂钩。

(五)建立普法标准和实效评价制度。一是应制定普法标准。如政府应明确界定公务员应当知晓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更切合实际的普法标准;二是应建立普法实效评价制度,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对于各地的普法不能“一刀切”。同时要保持实效评估组织的相对独立性,采取问卷调查、抽样随机调查等方式促进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普法实效不够理想的单位和地区,要积极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启动行政问责机制。

“法律不被信仰,就如同虚设。”法治的实现,除了国家强制力保障外,更有赖于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严格执法和公民的自觉遵守。法治观念和意识的培养和树立,需要相当长的时期,普法工作依旧艰巨,但只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不断改进普法方式,不断丰富普法内容,进一步完善普法机制,相信“六五”普法会取得更大的成绩。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参考文献

1.张明新:《对当代中国普法活动的反思》,载《法学》2009年第10期;

2.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冯玉军:《法律供给及其影响因素分析》,载《山东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4.莫于川,《“普法”的重点是帮助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现代法治观念》,载《探索》2006年第一期;

5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第7页,商务印刷馆,197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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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往往断章取义,法律的威严在他们心中有一定的约束力,他们一般不会轻易去违法,但他们也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类村民获取的法律知识往往是通过他人言传身教。他们的处事方式一般是参考村里的村干部,遇到纠纷一般也先要去找村干部问问应当如何处理。 二、制约村民法律意识的因素 虽然村民通过了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活动,对党和政府的农业、农村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并能对党和政府的农业和农村政策给予支持拥护,思想觉悟有所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的制约,时下大多数村民对法律的学习热情不高,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强,按传统、按习惯处理权益纠纷比比皆是。 (一)村民对权利义务理解片面。在调查的村民中绝大多数村民对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赋予的权利熟记于心,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则知之甚少,有的村民知道自己应当履行义务,他们也不履行。如不主动纳税、不赡养老人、不送子女上学、故意干涉婚姻自由、滥砍滥伐国家集体林木。 (二)文化教育滞后。在调查的村民中近95%的村民从学校回家后就没有再学习过科学文化知识,他们对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知之甚少,对外界的巨大变化毫不知情,也不关心社会的发展进步,只限于现知的技术水平和传统操作,思想守旧,做事墨守成规,对新生事物往往持怀疑和观望态度。等待别人成功后才去学习思虑、才去接受。 三、开展农村普法教育的对策 (一)深刻认识普法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意义 普法教育是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必须继续在农村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必须健全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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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驾车直接触犯法律的,还是有很多人宁愿触犯法律去祸害幸福的家庭,最为狂妄的就是当前的“官二代”,“富二代”了,不是有钱就是有势,有钱的用钱压,有势的用权压,本来判死刑的成了无期,无期又成了有期,最后竟然赔赏点钱就无罪释放了,有些死者家属宁不要钱也要令肇事者受到法律惩罚,以免以后又破坏别的家庭,但是交通法上还是又漏洞,让肇事者免过一劫。这样的社会矛盾就需要相应的调整法律,法律才是统治社会和每个公民的最佳武器。法制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实时更新,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 如果从我国法制和道德相结合的发展情况上看,以我大学生的角度上看还是挺不错的。都说西方国家的人几乎不闯红灯,而中国人在没有管束的时候闯红灯是习以为常的,但是在我看来最近几年我们的国家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做的一点也不比他们差,也基本上都做到了红灯停,绿灯行的原则。包括行人或开车,有些闯红灯的也基本上是有权有势的更主要的是没有道德意识的,还有一些就是年纪大的老爷爷老奶奶,法律意识不是很好。闯红灯也应是触犯相关法律的,不管是行人还是开车,只要是闯红灯都应严格执行管理,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好,法制建设才能更加健全。 我国的行为约束现在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伦理道德,一个人的行为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其次是要为家庭负责,最后也要为社会负责,绝不能给国家和祖辈丢脸。都属我们的国家是东方圣地,礼仪之邦,在道德行为上绝不能给国家蒙羞。所以从古代起就受到孔夫子的影响非常重视伦理道德,故有古训“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可以看

农村普法状况社会调查报告

义县农村普法状况社会调查一、引言调查目的:对义县农村地区法律建设的现时情况及其特点,和农村人对法律的看法及当遇到法律纠纷时采取方法以及这种现象所存在的原因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对义县农村法律的教育和普及程度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调查时间:2013年3月26日——4月10日调查对象:义县刘龙台镇村民、村干部、农民工等调查方式:本次调查报告主要是采用以走访为主,其它调查方式为辅的调查方式。二、调查内容通过在义县刘龙台镇走访及调查,我发现,农民关心的涉法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征地补偿问题。之所以征地补偿问题会成为义县农村居民首要的法律问题,我通过调查后得知,这是由于义县正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致使政府需要征地,征地必然带来补偿,而补偿当中产生法律纠纷也就不为奇怪了。产生法律纠纷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而产生法律纠纷的原因却是复杂的,涉及的当事人无非就是政府和当地村民。可能的原因,我认为有如下几点:一是赔偿价款协商不一致,政府所付的补偿款项少,致使村民无法接受,或者是村民要求的太多,导致政府无法接受;二是征收的土地面积与协商不一致,对于土地征收面积的大小,双方是有矛盾的,因此产生纠纷也就不奇怪;三是被征地的农民的安置与协商不一致,其主动权在政府,村民很少参与到规划中的,只能被动的接受政府的规划方案。(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这个问题占到了本次调查的第二位,从此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的非常不如意。面对商家时,消费者毕竟属于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就其原因来说主要是商家对消费权益不够重视,没有树立诚信交易的理念,目光短浅。其次,消费者维权的途径不多,消费者协会毕竟属于民间机构,它只能起到一个调节的作用,对于解决复杂的问题和矛盾严重的问题便显得苍白无力了。再次,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大,一般的成本包括,来回的路费,误工费,时间等等。如果采取仲裁和诉讼的方法则成本就更加巨大。因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就成了义县农村居民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之一了。(三)劳动合同纠纷问题。这个问题占到了本次调查的第三位,可见义县农民工在就业时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面对就业单位时,农民工同样是弱势群体。出现劳动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劳动的合法权益。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也不够,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其维权的成本也是非常大的,政府保护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力度还是不够大。此外,在婚姻、邻里等方面涉及法律的问题也比较多。三、调查结论通过对调查得出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义县农村普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一是农村法制宣传存在“死角”。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收入,近年来,国家施行了一系列的惠民政策,广大农民自主经营性增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流动速度加快,为集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带来了困难。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村对于法制宣传仅限于村部内的一两块宣传栏,试问能有几个村民经常跑到村部来看着宣传栏学习法律知识,这样的法制宣传浮于表面,只是村里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农民群众本身根本得不到教育,形成“死角”。二是个别村领导干部对法制宣传认识不到位。农村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很多是硬指标,也很多是软指标。法制宣传,对有些村干部来说,是很好糊弄的事情,因为它不像其他工作一样,看得见、摸得着。所以对组织群众,宣传党对新农村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遇到矛盾纠纷绕道走,了解问题一般化,分析问题一般化,解决问题一般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有些村干部甚至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村民很多越过村委会这一级,直接到乡镇政府上访,严重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三是法制宣传物质条件欠缺。义县有些村的集体经济不是很宽裕,甚至负债不少。要进行法制宣传,不是光靠嘴上说说就行了的,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无力支撑普法经费,宣传读本的紧缺、宣传设备的落后,这些都是制约农村法制宣传的客观原因。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农村普法人员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农村法制宣传在广度和深度上大打折扣。四、几点建议对于以上问题的出现,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一是整合资源,提高宣传效果。整

滑坡治理及监测综述

滑坡治理及监测方案研究 摘要:滑坡作为边坡失稳最为长见的地质灾害,给世界经济建设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目前过内外地对滑坡的治理及监测工作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本文对比分析了国内外滑坡的治理,监测方案。滑坡的治理方法主要有:抗滑桩、清方减重、加载反压和排水工程。滑坡的监测方案主要有:地表变形监测、深部位移监测、地下水位监测、孔隙水压力监测、抗滑桩监测。 关键字:滑坡治理监测 1、引言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雨水浸泡、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1]。从本质上讲,滑坡是土体或岩体在重力势能的作用下遵循由高处向地处运动规律的自然现象,但是,如果滑坡的发生对集体或个人的财产、人身安全构成损失,那么就将这种自然现象称为滑坡灾害[2、3]。 滑坡灾害作为边坡失稳最为常见的地质灾害,给世界经济建设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特别是20世纪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开采矿山,修筑道路等一系列的活动的影响,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越来越多的受到滑坡灾害影响着。据有关资料统计[4-8]:前捷克斯洛伐克有滑坡9164处,占地6万公顷;意大利受滑坡威胁的面积占全国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瑞士四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中,山区占70%以上,己调查的体积大于1 km3的特大型滑坡就有几十处;亚美尼亚有各种规模不等的滑坡3500多处。 对滑坡变形的发展变化趋势进行监测,掌握滑坡发展变化的规律,及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一方面可有效地避免由此带来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对滑坡灾害进行预测预防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对治理后滑坡稳定性研究可以评估治理工程的好坏,同时可以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因而对滑坡的治理和监测既具有重要的工程价值又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滑坡的治理 由于滑坡的频发性和极大的危害性,滑坡灾害治理技术的研究一直为世人所关注[9-15] 欧美国家自19世纪中期就开始了对滑坡灾害治理的研究,由于早期人们对滑坡的性质和滑坡机理认识的不足,对大、中型滑坡只能做到避让,对于小型滑坡主要采用清方减重、加载反压、抗滑挡墙和排水工程进行治理,其中排水工程尤为重视。在20世纪50~60年代,我国治理滑坡的方法主要是清方减重、加载反压、抗滑挡墙和排水工程等措施。 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对土地的利用也逐渐增多,遇到的滑坡灾害越来越多,仅采用清方减重、加载反压和排水工程等措施治理的滑坡,大部分都只是暂时处于稳定状态,随着地质条件的改变以及外界因素的触发,很多滑坡又复活了,抗滑支挡工程成为治理滑坡的迫切需要[16-18]。随抗滑支挡作用的普遍重视,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国内外最早成功的应用了抗滑桩治理边坡,由于抗滑桩具有布置灵活、施工简便以及对滑坡扰动较小等优点,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早期抗滑桩的设计主要是参照桩基的设计,直到70年代末,国内外许多学者才对抗滑桩的设计理论和方法开展了广泛的研究,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学者为:刘光代等[19]用压力盒对6070年代在成昆铁路和宝成铁路几个堆积土滑坡中的抗滑桩进行了实时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作用在抗滑桩上的滑坡推力大致呈抛物线形,且推力经三到四个月后达到高峰,随后逐渐稳定。马骥[20]对单根抗滑桩的受力条件进行了室内的模型试验研究,得出了在受力初期

当前农村普法现状及对策

当前农村普法现状及对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明确提出我国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坚持四项原则、完成七大任务,要求各级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开展法制宣传资料、法制信息、法制文艺和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提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性;继续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怎样才能把国家“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推进我区法律进乡村活动,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呢?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们开展了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但距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要求相差更远。封建迷信思想、宗族观念、邪教组织和邪教势力在部分农村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风气。基层干部不依法办事,侵犯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还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乡邻之间争夺承包地、宅基地以及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纠纷还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这些矛盾和问题的不断发生,充分说明了我们在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还有很多需要我们努力才能做好的地方。为此,我们对当前农村普法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以期解决我们在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当前农村普法的现状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当前农村普法教育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缺少组织管理松散,普法对象集中难。由于农村组织化程度低,村落分散,导致普法教育工作面加大,人员难以集中,同时由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多数农民都忙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根本不愿花费更多的时间

2020年校园普法教育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XX年校园普法教育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一、校园普法教育重要意义。(一)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需要。党的X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建设法治中国,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刻不容缓,必须尽快把法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内容。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青少年学生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治素质的有效途径。加强中小学的法制教育,对于有效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违法犯罪及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然而尽管我国在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近年来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这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给许多家庭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不幸。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学生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的情况,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全面提高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势在必行。 二、校园普法教育现状。(一)普法教育针对性差,学校没有把法制教育作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小学校的

法制教育内容不仅内容少,而且全部散见于德育类教材中,作为学校德育内容的一个相对次要的组成部分,不系统、不全面、无规律,缺乏内在连续性和系统性。孰不知,“道德人”与“法律人”尽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有道德的人会因为不懂法而触犯法律,而不道德的人却会因为了解法律而不敢犯法。 (二)教学素材保障不到位,学校缺乏法制教育的系统教材。这一点从现行教材的设置便可看出,在现行的教材中,几乎没有任何专门的法律课设置,或者法制课程仅仅流于形式。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承担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应重视学校法制教育,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 (三)学校对于法制教育不够重视,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学校的各种教育形式,使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形成良好的守法用法和护法习惯,自觉树立法律权威。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实践,绝大多数仅仅停留在“知法”这一层次上,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现在知法犯法青少年大有人在,有两点可以说明,一是模仿犯罪,不少青少年模仿影视小说中罪犯的犯罪方法和手段实施犯罪;二是反侦查,比如作案时带手套,伪造证据,破坏现场等等。所以,把传统学校德育中的法律知识教学,转变为法律素养已是当前中

滑坡研究现状综述

滑坡研究现状综述 张建永 [摘要]本文就滑坡的调查方法、稳定性评价、失稳模式、预报以及处理措施等简述滑坡研究的现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性做出简要的评述,并指出滑坡研究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滑坡;稳定性;失稳模式;预报;研究现状 中图分类号:P642.2文献类型:A 随着人类工程活动日益频繁,规模日益增大,遇到的边坡稳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边坡失稳轻则增加投资,延长工期;重则摧毁建筑物,造成人员伤亡。统计资料显示,1951~1991年的40年中,我国工程滑坡灾害至少造成1169人死亡;经济损失更是巨大,仅云南漫湾水电站滑坡造成的损失就超过10亿元,延误工期一年以上,本文拟就滑坡的调查、稳定性评价、失稳模式及其影响因素、预报及处理措施等方面浅谈研究的现状。 1滑坡的调查 最直接也最常见的方法就是变形迹象调查。后缘张裂缝、陡壁等地貌特征是滑坡存在的明显证据。如果坡脚有泉出露,泉水流量和清澈程度的变化往往是滑坡即将发生的征兆。在有些情况下,已经张开的后缘裂缝又趋于逐渐闭合,恰恰是滑坡即将发生的征兆(据王兰生)。 近年来,除了钻探、物探等常规方法以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勘探方法,如钻孔电视、地质雷达、钻孔CT等技术。遥感技术正得到愈来愈广泛的应用,在大型工程的勘测阶段,利用遥感图像可以显著提高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在京九铁路的选线和施工阶段,遥感技术的成功应用说明了这一点。再如,石家庄西郊石灰岩山区的一大型滑坡就是首先在遥感图像上发现的,后来的实地考察证实了原判断。应当指出,遥感技术毕竟不能深入到地质体的内部,它得到的只是表层的信息,因此,遥感技术无法完全取代现场的勘察工作,而只能作为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 2滑坡的稳定性评价 滑坡的稳定性关系到工程选址、设计方案等重大决策问题。稳定性评价要求适宜

七五普法工作会议记录

七五普法工作会议记录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七五普法工作会议记录七五普法工作会议记录篇一10月20日,怀柔区召开“六五”普法总结暨“七五”普法启动大会,对“七五”普法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全面启动“七五”普法工作。怀柔区委书记齐静,北京市司法局副巡视员马捷出席会议并讲话。区领导王仕龙、武占刚、迟行刚、朱家亮、王赤、史宗祥出席会议。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姜泽廷主持会议。区直单位党政一把手,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镇乡长(办事处主任)、副书记、宣传部长参加会议。会上,播放《怀柔区“六五”普法纪实》纪录片,全面回顾“六五”普法工作历程。区委常委迟行刚宣读《北京市怀柔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表彰2011-2015年怀柔区法治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与会领导为获得“六五”法治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代表进行颁奖。副区长,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赤同志对“七五”普法工作进行部署。马捷对怀柔区“六五”普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特色鲜明、成效显著,并提出三点意见: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健全机制,突出重点,全力抓好“七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三是创新形式,注重实效,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说。最后,齐静在讲话中强调,一是

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迈上新台阶;二是要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全局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全区普法工作呈现“整体推进、全面提升、亮点纷呈、成效突出”的良好局面;三是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关于“七五”普法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七五”普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据悉,“六五”普法期间,怀柔区立足实际,创新方式方法,“互动式”普法、法律门诊“e点通”、法治文艺等深受群众欢迎,被评为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区称号。“七五”普法启动后,怀柔区将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工作保障,深入传播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城乡居民、青少年、流动人口等重点对象普法,全面提升全区人民的法治观念和幸福指数,为怀柔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七五普法工作会议记录篇二为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近日,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编制“七五规划”,对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学生普法,意义重大。

2020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设现状分析精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设现状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工作,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新中国成立至今,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设已走过了50多年的历程,从1951年国务院(当时称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我国已制定了多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起着积极的重要作用。但到现在为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仍然较为缓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管理混乱,立法工作缺乏长远规划,留下空白多 新中国成立自改革开放初,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都是国家财政包干的,属于单位社保,之后逐步实现单位社保向社会保障过渡。从1984年起,我国在全民、大集体企业开始逐步恢复养老社会保险社会统筹。全民企业养老保险由劳动部门经办,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又规定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除煤炭、电力、银行、邮电、铁路等11个部门为行业统筹、行业管理外,逐步由劳动部门进行统筹和管理。同时,又把劳动部门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划归人事部门管理。另外,民政部门还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会系统实施了城镇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有关业务。保险公司缩小了对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的范围,但仍然从事一定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城市实行由卫生部门经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一些城市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统一由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经办。至于城镇职工的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基本由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经办。这种保险实际上是由各个部门对社会保险项目分而治之。到1998年3月,九届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分散在原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及各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事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的管理在其他部门。 过于分散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难以做到统一、规范、并形成体系,没有长远的规划,使得不同法规之间、不同制度之间缺少必要衔接,适用范围不一致,存在冲突和许多立法空白地带,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不统一,导致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统一和不稳定。 二、立法起步早,但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般认为,新中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开始,是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的前身)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的。从第一部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到现在,已经历了1949-1957年的创建时期、1957-1966年的发展调整时期、1966-1977年的挫折时期、1978年以来的恢复发展和改革重建等四个时期,至今已50多年的历史。但是,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几部,且并不是独立的,大多是与其他内容互相交织,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而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则相对太多,至少在100个以上。这种行政立法就像运动场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一样,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体制不规范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是多个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立法的主体多元化,所以出现了政出多门的现象。各个部门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制定出的法律、法规仅仅是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不具备对整个社会的全面指导作用。如民政部制定的就只涉及社会养老保险和救灾、救济方面;卫生部门就只涉及医疗卫生方面;人事、劳动部门只涉及劳动就业、失业等方面。总之,这种方式制定出的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较小,一旦涉及到多部门的问题,就只能采取多部门联合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如1994年4月14日就由当时的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按常规,行政法规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而中国至今仍没有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行政法规却一个接一个的发文,有时一年要发若干个。一些本可以由国务院颁行的法规却变成了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致使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缺乏,而属于某一子系统的个别领域却有了法律,

医院普法的会议记录二

医院普法的会议记录二 时刻:20xx年5月27日 地方:实验楼c206 考勤:迟到:素萍请假均亮、婉娜、宛平 第一环节案例分析 案例1、童某,男,32岁,原系某厂采购员。 林某,女,28岁,同厂工人。 童某于1997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999年10月,童又起意强奸厂里的同龄女少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议,由林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家中。晚饭时,童、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有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童某惟恐被邻居发现,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又生恶念,用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发觉平某已死,惊恐之余,承诺为童某掩盖罪行。当晚,童、林二人将平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依照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咨询题: (1)童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秦:强奸未遂罪、有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秦:诱骗罪(?无此罪名) (3)对童某与林某依法应当怎么处罚? 秦:童某应判以死刑林某应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简要回答处罚的原则即可) 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答案: (1)童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有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包庇罪。 (3)童某与林某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因此关于林某的强奸罪能够从轻、减轻工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童某,因其强奸罪与有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未遂),有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奸罪(未遂)、包庇罪两罪进行并罚。 2、裁判要旨 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亦即实行过限行为,应当依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结合其主观有意,分别予以定罪。 案例2 被告人谢吉瑞与本村村民谢祥瑞系亲兄弟,谢吉瑞排行老四,谢祥瑞排行老三,两家因在谢祥瑞家原宅基地上堆放杂物等琐事产生矛盾,关系长期别和。6月20日13时许,谢祥瑞因为宅基地的情况在其门口别提名的谩骂,谢吉瑞认为是骂自己的。随后,谢吉瑞将其大亲孩子谢乾、二亲孩子谢可可、女婿胡传争等人召集到家中,提出预备与谢祥瑞家打架,并安排谢乾与谢可可负责打谢祥瑞之子谢自立,其负责打谢祥瑞,并提出别要使用“家伙”。后谢吉瑞到谢祥瑞家南侧的土路上谩骂,两家发生吵骂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谢乾掏出事先藏在身上的匕首朝谢祥瑞的颈部、胸部、腹部、背部捅刺5刀,将其捅倒在地,又见谢吉瑞、谢可可与谢自立在谢祥瑞家东侧的河沟内厮打,遂持匕首过去朝谢自立胸部、背部捅刺3刀,后被村民拉开。被害人谢祥瑞被捅刺后当场死亡,被害人谢自立送往医院救护后脱险。被告人谢乾作案后潜逃,于6月24日在苏州市火车站打电话向沛县公安机关投案。

河南省乡村普法工作现状研究及建议

河南省乡村普法工作现状研究及建议 摘要: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大全民普法力度。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河南农村基层民众法律意识普遍较低,不少群众对法律存在偏见,法治实施效果欠佳。这不利于河南基层的社会治理和经济文化的高质量发展。因此,本文以在河南长垣县的前期调查为切入点,在研究河南基层普法工作的现状和不足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最新法治政策,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与时俱进,立足河南省情,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以期提高河南农村基层法治实施效果,创新解决普法难的问题。 关键词:普法;乡村;建议 一、研究目的 (一)、基层普法工作对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可随之而来的是犯罪率的显著增加,黑恶势力的卷土重来,大量的新型经济类犯罪案件产生。由于广大乡村群众未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导致合法权益被侵害还不自知,此外朴素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思维方式仍然存在于部分乡村群众的观念中,另外由于部分司法官员的问题使得基层群众不信法律,不信法院,以个体的私立救济代替国家司法救济,乡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未跟上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有更多高素质的人民群众。 (二)、提高河南农村民众法律意识,为建设平安河南打下坚实法治基础 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发现当前河南农村老百姓法律意识较低,不少群众对法律存在种种偏见,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目前农村的法律宣教方式存在种种问题与不足。本项目研究目的在于发现和梳理目前法律宣教方式存在种种问题,借鉴普法的先进方式,立足现实,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手段,结合河南省省情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以提高法律在河南乡村的实施效果,营造和谐的社会秩序,实现河南又快又好的发展,为创建平安河南,文明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 二、研究内容 (一)、当前河南农村普法宣教方式存在的不足 1、普法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足。虽然普法工作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但基层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等仍存在不重视普法工作的心理。农村居民学历普遍较低没有接受过较为系统的法治教育,他们很难理解法律的内涵与具体使用方法,他们不清楚如何使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所以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应该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帮助和他们更好地开展普法工作。 2、普法宣教方式单一。一些农村的普法教育形式还比较落后,而且经常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比如把村民召集起来讲课、出版报、发宣传页和教材以及张贴标语等,这些手段大多需要村民具有一定的识字能力,但目前的情况是,虽然国家义务教育普及情况较为良好,但家中识字的多为青壮年,而他们一般会外出打工,家里只有一些老人,或者未到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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