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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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01年12月31日来源:新华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

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二十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第二十三条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五条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

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第三十一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二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四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五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三十六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由其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

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第三十八条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定。

第四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五章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一条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纸、期刊进口业务。

第四十二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四十三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四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无法判断其进口的出版物是否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请求,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五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

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其中发行进口报纸、期刊的,必须从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第四十七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依照前款规定展览的境外出版物需要销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八条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五十条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

国家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在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

第五十一条报纸、期刊交由邮政企业发行的,邮政企业应当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发行。

承运出版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出版物的运输提供方便。

第五十二条国家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第五十八条走私出版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五)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第六十条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

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办法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科技文献的章节编号方法(WORD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科技文献的章节编号方法 (CY/T35--2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科技文献中章节编号方法的体系,包括章节的编号,列项说明的编号,图、表、公式的编号,附录的编号和卷册的编号等。本标准适用于科技文献、图书、连续出版物、手稿、非正式出版物和使用说明书等。 2章节的编号 科技文献一般按其内容分成若干章节进行论述。章节的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 2.1 章节编号的类型 章节编号分为基本类型和扩充类型。 2.1.1 基本类型章节的编号 2.1.1.1 科技文献的第1级层次为“章”,它是科技文献的基本划分单元,通常从1开始连续编号。 2.1.1.2 每一章下可依次再分成若干连续的第2级层次的“节”,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第3级、第4级层次的“节”。节的编号只在所属章、节范围内连续。为使章节编号易于辨认和引用,章节的层次划分一般不超

过4级。当科技文献的结构复杂,需将章节的层次再细化划分时,则采用扩充类型的章节编号。 2.1.1.3 书写章节编号时,在表明不同级别章节的每2个层次号码之间加“圆点”,圆点加在数字的右下角。但终止层次的号码之后不加圆点。 2.1.1.4 在正文和目次中书写章的编号时,其前不加“第”字,其后不加量词“章”字,只在引用章的编号时书写成“第几章”以利于分清层次。在正文和目次中书写节的编号时,其后不加量词“节”字,只在引用节的编号时书写成“1.1.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2001-08-30批准2002 -01-01实施 2.1.1.5 科技文献如有前言、概论、引言或其他类似形式的章节,应以阿拉伯数字“0”作为该级层次的前置部分的编号。 章节层次编号的示例见附录A1。 2.1.2 扩充类型的章节的编号 2.1.2.1 如果科技文献的章数较多,为层次清晰、使用方便,可以组合若干章为一篇,篇的编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前加“第”字,后加量词“篇”字,如:第1篇、第2篇。增加篇的编号后仍保持该文献章的连续性。 2.1.2.2 较大型科技文献章节的层次较多,可在基本类型章节编号的基础上向下扩充层次的编号,用增加带符号的阿拉伯数字方式表示。在正文中书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出版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

WT整理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版权所有:126电化教育WT(26122678) (本文仅限2011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中级班同学学习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载) 前言: 我国的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关于国家对这些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分散在初级、中级的四本教材以及法律法规选编中。 虽然有关行政管理的知识对编辑实际工作意义并不大,但是考纲对这些内容的要求基本都是“掌握”,而且每年这类试题都不见少(据说“出一堆行政管理题是出题者为了拍领导马屁”,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呵呵)。所以有必要统一列出来,通过对照加深记忆。 一、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我国出版行政管理有四大准入制度,即“法人准入”、“职业准入”、“岗位准入”和“产品准入”。无论是设立出版社,还是设立期刊社或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都应该具备一定条件,这就是所谓的“法人准入”制度: 第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创办期刊社,还要有确定的期刊名称)。 第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第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注:《出版管理条例》对所有出版单位的设立提出30万以上注册资本的要求。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特别提出,工作场所不低于200平方米,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不得少于5人。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特别提出,注册资本200万以上,工作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审批设立出版单位,还要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二、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什么制度?出版单位的变更和注销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 审批流程是: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局”申请,“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总署”审批(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总署”审批通过后,主办单位在收到批准决定60日内,到“省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再根据本单位性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事业单位要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并到事业单位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互联网出版单位到省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的手续: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均应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除上述变更之外的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省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其他需根据本单位性质办理的登记手续同上)。 注销的手续: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该当向所在地“省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中止活动不得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违则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三十四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四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五章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一条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新闻出版行业的转型升级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110232054.html, 新闻出版行业的转型升级 作者: 来源:《计算机世界》2011年第46期 在上周举行的“2011北京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年会”上,我有机会与贝塔斯曼基金合伙人熊伟铭先生交流,了解了贝塔斯曼正在经历的业务转型过程。作为全球著名的图书出版、杂志出版、电视广播和音乐发行的媒体和服务集团,贝塔斯曼正在对旗下的图书出版业务和杂志出版业务进行相应的业务调整和转型探索。 《计算机世界》也同样在进行着这样的探索和转型过程,这也是我们整个行业共同面临的问题。随着人们的阅读习惯、消费和接受信息方式的改变,传统的纸质出版业务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应用新技术来改造传统出版业务,同时也需要通过新技术衍生、创造新的工具、新的服务和业务模式。 上周采访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副主任刘成勇时,他明确表示:“顺应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的趋势,推动新闻出版行业转型升级将被纳入新闻出版行业的‘十二五’规划中”。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已经成为新闻出版行业转型升级的核心动力。 新闻出版行业在国家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2010年全行业产值达到了1.22万亿元,而党的十七大六中全会更是确立了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战略方向,新闻出版行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成为文化产业大发展的先锋力量。 目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在进行新闻出版行业的信息化状况普查,面向全国2000多家出版、印刷、发行、网游、动漫等机构进行信息化状况摸底,在此基础之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制定整个行业的信息化规划、指导意见和相应标准,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信息化水平。 刘成勇介绍,相较于其他部委和行业,新闻出版行业的信息化还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还比较薄弱,但信息化对于整个行业的意义尤其重要,需要信息化手段来提升管理和运营水平,在传统业务遇到挑战时,更需要通过信息化及其相关技术进行业务改造和创新,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闻出版行业的信息化不仅会帮助本行业的发展,更将让每一位内容消费者获得更加轻松、便捷、愉悦的阅读和内容消费体验,同时也将为信息产业提供更大的市场机会。 在12月1日由《计算机世界》主办的“中国IT两会”上,我们特别邀请了刘成勇做“信息化助力新闻出版行业转型升级”的主题演讲,分享新闻出版行业的信息化规划思想和战略。

图书质量管理细则

四川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图书编校质量管理细则 一、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三、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不符合者为不合格。 四、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五、我社图书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实行编校质量检查,使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对社内图书质量检查不合格品,按照该书编校费的实际金额扣罚相关责任人。对省出版局图书质量检查不合格品,按照该书编校

费的2倍额度扣罚相关责任人,该书折半计算造货码洋。对总署图书质量检查不合格品,按照该书编校费的2倍额度扣罚相关责任人,该书不计算造货码洋。不论图书产品编校质量差错率是否超过万分之一,书中如有政治性、导向性差错并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按照该书编校费3倍额度及直接经济损失的50%扣罚直接责任人,该书不计算造货码洋,并视具体情况对其实行停止本职工作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特别严重者调离编辑工作岗位。不论图书产品编校质量差错率是否超过万分之一,因书中重大知识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该书编校费三倍额度及直接经济损失的30%扣罚直接责任者,该书不计算造货码洋。 2、每个校次的校对人员需严格填写“校对记录表单”,记录原稿及各校次编校硬伤。一校发现原稿硬伤超过万分之三,每一处错误,得到责任编辑确认,扣罚责任编辑一元;二、三校发现硬伤超过前一校次30%以上,每一处错误,得到责任编辑认可,扣罚前一校次校对人员一元。社内首次校对均视同为一校,参照一校扣罚标准。 校对统计半年核算一次,差错扣罚在工资中扣减。 总署、省出版局质量抽检差错率在万分之零点五以内的图书,每种一次性奖励500元。 3、校对人员发现书稿政治性、导向性差错,扣罚责任编辑300元、复审300元、终审300元,扣罚金额用于奖励相关校对人员。 4、实行图书印前抽查,抽查字数为书稿的30%。经责编认定后,如抽查部分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即为不合格。印前检查不合格者,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2015年2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 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八条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新出图[1997]79号1997年3月3日) 新出图[1997]79号新出图1997年3月3日发布 为加强图书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我署在1992年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补充,制定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施行。在施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使图书出版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努力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图书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图书出版单位及其出版的图书。 第二章图书质量的分级和标准 第三条 图书质量管理的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等方面。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连带关系的选题和内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和校对,合并为编校项。 第四条 图书内容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分为两级,即:合格、不合格;编校质量、印刷装订质量分为四级,即: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图书内容的质量分级标准 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为合格。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没有价值,有严重问题,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禁止出版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图书编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 2、差错率超过0.25/0000,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 3、差错率超过0.5/10000,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 4、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七条图书装帧设计的质量分级标准 l、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能够恰当反映图书的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设计统一,字体、字号合理的,为合格。 2、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

最新xx集团报刊出版管理制度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s://www.360docs.net/doc/e110232054.html,/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新奥集团报刊出版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集团报刊出版工作,确保集团报刊出版质量,坚持正确舆论宣传导向,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 2 管理职责 2.1 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各种报刊出版的归口管理工作。 2.2 各成员企业综合办公室负责本企业报刊的出版工作及集团报刊的分发、保管工作。 3 责任 3.1集团各成员企业和各部门需要出版某种报刊,应就报刊的主要内容、发行范围、版面、期数、印数及费用预算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办公室审核,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2企业报刊实行主编负责制。企业报刊不得发表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损害企业形象、进行人身攻击以及宣扬不健康思想的文章。 3.3企业报刊不得违反国家新闻出版的相关政策、法规。 3.4集团办公室定期检查各种企业报刊,负责把握、引导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 4 《新奥人》报纸和《新奥》杂志的出版 《新奥人》报纸和《新奥》杂志(以下简称一报一刊)是集团的

主要报刊。 4.1 通讯报道 4.1.1集团办公室负责一报一刊的编辑、出版、发行等相关工作。 4.1.2各成员企业应以本企业综合办公室为中心,建立一支稳定的一报一刊通讯员队伍,集团公司各部门至少指定一人为一报一刊通讯员。集团办公室在业务上对通讯员进行归口管理和指导。 4.1.3一报一刊实行通讯报道责任制。每年年初由集团办公室向各成员企业和各部门下达年度通讯报道任务,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指标,由集团办公室统一进行监督和考核。 4.1.4集团办公室每半年集中举办一次通讯员业务培训。 4.1.5集团办公室每年评选通讯报道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4.1.6集团办公室每年对通讯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转交人事部,作为人事考核的参考资料。 4.2稿件采写 4.2.1一报一刊的稿件主要由编辑采写的稿件、通讯员及其他员工采写的稿件、特约稿件三部分组成。 4.2.2通讯员及其他员工采写的新闻类稿件,必须经本企业或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认可或加盖公章后方可刊发。 4.2.3通讯员及其他员工投稿时,必须在稿件上注明作者的工作单位和真实姓名。除纯文学作品外,一报一刊不允许使用笔名。 4.2.4稿件的内容以反映集团的企业文化、企业精神、企业理念、经营信息、工作业绩、员工生活、好人好事以及相关行业的国家方针政策为主。 4.3编辑、出版与发行 4.3.1一报一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编务会,集团办公室主要领导、一报一刊主编及全体编辑人员参加,总结前段时期工作经验,明确后段时期工作重点。 4.3.2每期报纸出版前5天、每期杂志出版前15天召开编前会,一报一刊主编和责任编辑参加,确定本期的报道重点。 4.3.3一报一刊实行“三校”制度,一校由校对负责,二校由责任编

图书出版合同(示范文本)

图书出版合同(示范文本)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9361

图书出版合同(示范文本) 订立合同双方: 出版者:____,以下简称甲方; 著(译)者: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承担乙方书稿的出版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出版乙方书稿《_____》并享有该书稿的专有出版权,其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月__日到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合同期间有权将本书稿以各种形式出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再续订。 第二条本书稿是乙方本人的智力成果(或受他人委托的智力成果),如发生抄袭和侵犯他人版权情况,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将本书稿以任何形式在其他

出版单位另行出版。否则,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元。 第四条本书稿的字数和插图(照片)___。 第五条本书稿的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__元,并按规定付印数稿酬。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 第六条本书定于____年__月底出版。如不能按期出版,甲方应预支给乙方30%以内的基本稿酬。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不能出版,甲方应支付给乙方30%的基本稿酬。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出书,付给乙方50%~70%的稿酬。遇有这两种情况,都应在__天内将原稿退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对原稿负责,原则上不给乙方看清样。如乙方要求看清样,只能作个别文字改动,如因改动过多而造成经济损失和延长出书时间,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书出版后,赠乙方样书20册,乙方可按定价的70%购书100册。以后每重印一次,赠乙方样书2册。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乙方许可,甲方有权允许第三者转

解读报纸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解读报纸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副司长解读报刊管理新规 9月30日《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公布,两个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施行后,施行了15年之久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17年之久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与《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从规章的结构、内容以及条款都做了哪些调整,增删了什么内容。究竟《规定》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修改内容?又为我们传递了怎样的政策讯号呢?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副司长王国庆座客人民网为网友在线解读了这两个规定,现将有关内容整理摘登如下。 问:这两个新的规定,跟原来的暂行规定相比,在结构上有什么变动,在内容上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修订后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主要体现了这么几个特征。 第一,就是体现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报刊管理和报业改革发展的几个要求。为了适应报业的发展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的特点,以及跨地域办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强化属地管理,明确了属地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基本的原则;随着整个国家的宏观政策和报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报刊的优胜劣汰的机制从根据上改变只生不死的置业发展的问题;规定还体现了中央管理报刊治理总的精神,制止报刊摊派,规范报刊市场这方面做了一些规定。这些都有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报刊发展秩序。 第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主要是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的管理问题,还有社会反映比较大的问题。一方面从出版内容方面对于一些重大题材的报道,内容要进行核实。第二方面,在出版秩序做了规定。比如说,规范发行秩序,制止虚假广告和虚假报道以及加强新闻机构诚信建设的有关规定。同时,对“一号多报(刊)”转让出版权等违规出版活动做了明确的界定。 第三,总结了多年报刊管理行之有效的经验。有一些长期的形成规范化的管理措施上升为报刊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比如说出版的事后审读制度,多年来形成的重要的管理手段,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内容。 第四、适应报刊业改革和发展管理的要求。主要管理工作从审批为主向社会监管,公共服务来转化,这方面调整了一些审批项目,取消了一些如定价、增版等审批事项。同时对发展当中可预见的管理内容留下了借口,确立了报纸出版评估制度,报刊出版质量标准体系以及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制度等,为进一步保障依法管理提供依据。 主要修改的内容:新增的内容是一个是建立了四项监管制度,在我们国家的报刊管理已有的基本制度,包括审批制度、事后追惩制度,这次的规定当中,又明确了报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报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刊年度核验制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确

对违反出版物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对违反出版物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1、处罚程序(执法程序) (1)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出示证件、做好检查记录、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2、处罚条件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1)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1)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2)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 (3)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4)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2)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3)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 (4)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5)不得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6)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 3、处罚时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

行业标准文献

行业标准 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例如:机械、电子、建筑、化工、冶金、轻工、纺织、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业标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1] 行业标准分类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中国行业标准一览表 行业标准出版一览表 序号标准类别标准代号批准发布部 门 标准组织制 定部门 出版单位 1 安全生产AQ 国家安全生 产管理局 煤炭工业出 版社 2 包装BB 国家发改委中国包装工 业总公司 中国标准出 版社 3 船舶CB 国防科学工 业委员会 中国船舶工 业总公司 中国船舶集 团公司综合 研究所 4 测绘CH 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测绘出版社

5 城镇建设CJ 建设部建设部中国标准出版社 6 新闻出版CY 国家新闻出 版总署 国家新闻出 版总署 印刷工业出 版社 7 档案DA 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中国标准出版社(部分) 8 地震DB 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地震出版社 9 电力DL 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中国电力出版社 10 地质矿产DZ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标准出版社 11 核工业EJ 国防科学工 业委员会 中国核工业 总公司 核工业标准 化所 12 纺织FZ 国家发改委中国纺织工 业协会 中国标准出 版社 13 公共安全GA 公安部公安部中国标准出版社 14 建工国标5万 号以上 GBJ 国防科工委 15 供销GH 中华全国供 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 销合作总社 中国标准出 版社 16 国军标GJB 17 广播电影电 视 GY 国家广播电 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 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电总 局标准化规 划研究院 18 航空HB 国防科学工 业委员会 中国航空工 业总公司 中国航空集 团公司301所 19 化工HG 国家发改委中国石油和 化学工业协 会 化学工业出 版社 20 环境保护HJ 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 中国环境科 学出版社 21 海关HS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出版社 22 海洋HY 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中国标准出版社 23 机械JB 国家发改委中国机械工 业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 业出版社 24 建材JC 国家发改委中国建筑材 料工业协会 中国建材出 版社 25 建筑工业JG 建设部建设部中国标准出版社

新奥集团报刊出版管理制度

新奥集团报刊出版管理制度 1 总则 目的 为规范集团报刊出版工作,确保集团报刊出版质量,坚持正确舆论宣传导向,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 2 管理职责 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各种报刊出版的归口管理工作。 各成员企业综合办公室负责本企业报刊的出版工作及集团报刊的分发、保管工作。 3 责任 集团各成员企业和各部门需要出版某种报刊,应就报刊的主要内容、发行范围、版面、期数、印数及费用预算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办公室审核,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企业报刊实行主编负责制。企业报刊不得发表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损害企业形象、进行人身攻击以及宣扬不健康思想的文章。 企业报刊不得违反国家新闻出版的相关政策、法规。 集团办公室定期检查各种企业报刊,负责把握、引导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 4 《新奥人》报纸和《新奥》杂志的出版 《新奥人》报纸和《新奥》杂志(以下简称一报一刊)是集团的主要报刊。 通讯报道 集团办公室负责一报一刊的编辑、出版、发行等相关工作。 各成员企业应以本企业综合办公室为中心,建立一支稳定的一报一刊通讯员队伍,集团公司各部门至少指定一人为一报一刊通讯员。集团办公室在业务上对通讯员进行归口管理和指导。 一报一刊实行通讯报道责任制。每年年初由集团办公室向各成员企业和各部门下达年度通讯报道任务,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

考核指标,由集团办公室统一进行监督和考核。 集团办公室每半年集中举办一次通讯员业务培训。 集团办公室每年评选通讯报道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集团办公室每年对通讯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转交人事部,作为人事考核的参考资料。 稿件采写 一报一刊的稿件主要由编辑采写的稿件、通讯员及其他员工采写的稿件、特约稿件三部分组成。 通讯员及其他员工采写的新闻类稿件,必须经本企业或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认可或加盖公章后方可刊发。 通讯员及其他员工投稿时,必须在稿件上注明作者的工作单位和真实姓名。除纯文学作品外,一报一刊不允许使用笔名。 稿件的内容以反映集团的企业文化、企业精神、企业理念、经营信息、工作业绩、员工生活、好人好事以及相关行业的国家方针政策为主。 编辑、出版与发行 一报一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编务会,集团办公室主要领导、一报一刊主编及全体编辑人员参加,总结前段时期工作经验,明确后段时期工作重点。每期报纸出版前5天、每期杂志出版前15天召开编前会,一报一刊主编和责任编辑参加,确定本期的报道重点。 一报一刊实行“三校”制度,一校由校对负责,二校由责任编辑负责,三校由主编负责。差错率应控制在万分之二以内,必须杜绝明显错误。 一报一刊每期印数应根据集团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各成员企业和各部门如需调整本企业和本部门所需报刊的发行数量,应及时与集团办公室联系。 一报一刊在集团内部、外部同时发行。对内发行对象是集团领导及全体员工;对外发行对象是中央、省、市机关及主要领导,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新闻媒体及记者。 《新奥人》报纸半月一期,每月5日、20日出版;《新奥》杂志两月一期,第二个月中旬出版。 一报一刊出版当日,责任编辑负责集团网站上电子报刊内容的更新。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互联网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2号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2015年2月10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 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b5E2RGbCAP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p1EanqFDPw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DXDiTa9E3d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RTCrpUDGiT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5PCzVD7HxA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jLBHrnAILg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xHAQX74J0X 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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