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7〕127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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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教〔2017〕127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27日

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等学校食堂(以下简称“高校食堂”)管理,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基本制度,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师生健康和高校稳定,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川食药监发〔2014〕7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食堂是指设于高等学校,供应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其范围包括校内的学生食堂、风味餐厅、快餐店及教职工食堂等。

第三条高校食堂是为师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必须坚持“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和公益性原则,

充分保障高校师生的基本大伙需求,提供平价、优质、高效、便捷的餐饮服务。

第四条高校食堂应建立党风廉政责任制,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惩防体系及廉政风险防范的制度,加强食堂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章高校食堂管理机构

第五条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高校承担主体责任。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高校应设置校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后勤管理、学生工作、财务、保卫、校医院、团委、各二级院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校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统筹领导学校食堂工作。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后勤集团及其下属饮食中心具体负责食堂日常运行和监管。

第七条高校应建立“学校—具体管理部门—食堂”三级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网络,配备校级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后勤集团及饮食中心应配备部门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每个食堂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各班组作业环节的食品安全质量把关。

第八条高校应建立师生食堂民主监管机构,充分发挥学校工会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等的作用,畅通民主沟通渠道,让师生多方参与食堂民主监督,协助做好学校食堂管理工作。

第三章高校食堂管理基本要求

第九条高校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高校食堂的选址及流程布局等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食堂设计图纸须经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运营状态的高校食堂须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明厨亮灶”建设的规定要求。

第十条高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一条高校应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在校生数,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资金,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包括社会企业经营的食堂)进行补贴。协调学生资助金,对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补助。

第十二条高校应合理分担自主经营食堂中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对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十三条高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安全工作指南》、《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第十四条高校应建立食堂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堂从业人员须持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高校应加强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与绩效考核。高校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经理等主要从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十六条高校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并完善食堂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信息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高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食堂大宗物资实施招标采购、零星物资实行集中定点采购。采购须坚持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制度,因校制宜建立溯源平台。

第十八条高校食堂应主动公示食堂证照、食品原辅料及其来源、菜品价格和其他应公开的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高校食堂应坚持“基本大伙”由学校自办。食堂饭菜价格的调整应通过成本核算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食堂饭菜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同质同量餐饮的价格。

第二十条具备条件的高校可稳步开放校内餐饮服务市场,建立完善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准入、退出机制和招标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高校应关心和尽量满足学生的饮食需求。有一定数量清真饮食习惯学生的高校须设立清真食堂(清真窗口、清真灶),在醒目位置规范标注“清真”字样,张贴宣传图片,安排适当比例有清真饮食习惯的人员从事清真伙食烹饪工作。

第二十二条高校应加强食堂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技术和设施设备,探索建立食堂交互式数字化管理平台、食堂数字化溯源管理体系等,提高食堂管理的信息化程度。

第二十三条高校应在食堂工作中落实国家和省上节能降耗相关要求,大力开展食堂节水、节电、节粮宣传,实施食堂灶具、排烟系统节能改造,保证油烟排放达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灶具和节能节水餐饮设施设备,推进绿色食堂和节水型食堂建设。

第二十四条高校应加强食堂文化建设,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规范学生食堂就餐行为。

第二十五条高校应积极探索农校对接采购模式,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高校应建立健全食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疏于管理

等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高校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食堂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结束——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学校楼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教电[2006]17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学校楼道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楼道安全管理,杜绝拥挤踩踏事故,现将《学校楼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学校楼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学校楼道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学校楼道(学生聚集场所如教学楼、食堂、宿舍、图书馆、体育馆等的楼梯间和通道)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杜绝拥挤踩踏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1、加强楼道管理是学校日常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部位是教学楼和其他学生集中通过的主要通道;重点时段是课间休息、晚自习和集中放学时间。对礼堂、体育馆等场所大规模集体活动的人员疏散问题,以及食堂、宿舍等在紧急疏散中的楼道安全问题也应高度重视。 2、确保楼道设置符合国家建设要求:栏杆安装牢固且高度达到标准;楼梯坡度及踏步高度、宽度符合规范。楼道中不得存在门坎及其它障碍物,雨后的积土必须及时清除;楼梯踏步上要画出中线标识,旁边应有醒目标识提醒“靠右慢行”;晚上使用必须安装照明灯具并确保照明亮度(必要时应加装应急照明灯);出口处的排水沟必须加盖;危险建

筑必须停止使用。 3、学校要结合实际健全楼道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检查督促。要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存在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彻底改造的要采取重点监管措施。检查监控记录要进入安全工作档案。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必须及时追究责任。 4、学校在班级教室、学生活动等安排上要充分考虑安全疏散问题。学生集中通过楼道时,必须保证出口全部开启并安排人员在相应位置值守(巡查),指导学生有序通过,重点时段学校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巡视;学生较多,楼道狭窄的学校,应采取分班错时段疏散等措施。 5、通过经常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学生日常行为养成教育。培养他们遵守秩序、相互礼让的文明习惯;掌握正确通过楼道的要求和在拥挤场所自我保护的知识。注意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在学生集体活动中不得片面强调快速、整齐。 5、学校要建立健全楼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要针对临时停电和其他可能的意外,突出操作性。重点是在特殊情况下快速反应,准确判断危险,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避免事故发生。预案必须为全校师生员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 理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川教函〔2013〕673号) 省内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规范民办高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办高校教育收费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省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学费、住宿费按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收费。 二、民办高校学费标准。民办高校学费标准由民办高校在充分测算各专业培养成本基础上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经成本监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民办高校的学费标准均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转专业(或专升本)后按所转专业(或专升本)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民办高校住宿费标准。民办高校学生住宿费继续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各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实习期间不再保留床位的,不得收取住宿费。 四、民办高校退费办法。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学

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 五、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民办高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规定执行。民办高校代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考试考务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民办高校必须在收费标准批准后到省发改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民办高校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必须如实填写各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换领新证,并按时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 七、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如实标明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在新学年开学或新生报到时,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在新生录取时,应在录取通知书中向新生列出报到时需缴纳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八、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开具合法合规的票据。省级发改、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的监督,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因乱收费造成群体投诉或聚集等稳定隐患的,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省教育厅将通过核减来年招生计划等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和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秩序和收费行为,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8日 ——结束——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5.03.16 •【字号】川教函〔2015〕127号 •【施行日期】2015.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15〕127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近期,我厅对春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及后勤保障工作进行了专项督促检查,全面进行了开学工作检查。目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安全可控,但部分学校仍存在管理制度不落实,贮存加工不规范,过程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改善学校食堂条件,消除隐患。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发改、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投入力度,建设标准化学生食堂。要在学校规划、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布局结构和设施设备等条件的改善,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等相关教育民生工程。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要及早介入新建、改建学生食堂项目,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在食药监部门的指导下,与食堂建设设计单位充分研究协商,规范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形成科学合理的流程布局。要配备相应的冷藏、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洗手等设备或设施,大力改善学校食堂条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健全和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学校要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一系列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应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原材料、添加剂等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试尝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等制度。相关制度要对应上墙,要加大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制度得到严格落实。 三、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各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凡是未办或过期的须及时办理。要定期对学校食堂管理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操作能力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坚持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做好记录,发现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6.04.28 •【字号】川教[2006]118号 •【施行日期】2006.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教[2006]118号) 各高校: 为进一步切实加强高校食堂的管理,预防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等通知要求,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附: 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等学校食堂的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高校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预防学校食堂饮食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维护高校的稳定。 第三条各高校应建立学校--饮食中心--食堂三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网络。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应设置校级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卫生防疫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管工作。饮食中心应设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食堂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食堂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监督员,负责各班组作业环节的卫生质量把关。 第四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各高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试尝留样制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制度、食堂经营准入制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到食堂工作的始终。 第五条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学校食堂的建设和大型维修改造费用,以学校投入为主。学校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必须符合卫生部《关于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必须达到C级以上标准。示范性标准化食堂必须达到A级标准,标准化食堂必须达到B级标准,已投入使用尚未达到要求的食堂,要按要求抓紧整改,限期达标。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校食堂,特别是引资建设的校内食堂要按照“标准化食堂”的硬件标准进行建设。已授牌的标准化食堂实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摘牌制度

《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2021)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21年8月30日 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以下简称“学生食堂”)管理,建立健全学生食堂管理基本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保障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师生健康和高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食堂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高校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材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学生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学校和经营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学生食堂,鼓励学生食堂“基本大伙”由学校自办,充分保障学生的就餐需求,提供安全卫生、优质平价、营养健康、便捷高效的餐饮服务。

第四条学生食堂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食堂育人功能,加强学生食堂文化建设,规范学生就餐行为,培养良好文明饮食习惯。 第二章管理责任与机制 第五条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应贯彻落实好属地管理原则,主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对高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高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管理高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高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高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高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高校应建立“学校-管理部门-食堂”三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设置由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后勤、学生工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级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统筹领导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学校后勤管理、服务部门具体负责学生食堂日常监管和运行。学生食堂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夏秋季节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2]231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夏秋季节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夏秋季节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12〕231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年”。近期,教育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教基一厅〔2012〕6号)和《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2〕114号),省安委会又召开了今年第二次成员单位会议。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及会议精神,并结合季节特点,现就做好夏秋季节学校安全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夏秋季节学校安全工作 我省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易发、多发、频发的省份之一,全省地质灾害具有分布广、数量多、突发性强、暴发频率高、危害影响大等特点。全省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和突发性依旧明显,在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区域性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仍然十分巨大,以泥石流为典型代表的潜在地质灾害隐患问题将日益凸显。 入夏以后,我省将进入主汛期,学校也将迎来高考、中考等考试时段,学校工作十分繁忙。多年来,我省在进入汛期后,多种自然灾害事故和疫情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几年,既发生过特大地震灾害,又发生过雷电、暴雨、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一些灾害对学校造成严重损失;此外,受气温高的影响,容易引发学生中暑、溺水等安全事故;秋季又是肠道疾病易发时期,越是工作繁忙,就越容易出现各种疏漏,稍有不慎极易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和出现传染病疫情,对此,各地各学校应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8.08 •【字号】川教[2011]119号 •【施行日期】2011.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教〔2011〕119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项目管理,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川教〔2010〕4 号),制定了《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附件: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附件: 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川教〔2010〕4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计划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项目院校的示范作用,带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人民满意、具有四川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由省、院校举办方和项目院校共同承担,按照统一规划、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工作程序包括:推荐、预审、评审、公示、公布结果五个环节。 (一)推荐。由举办方(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下同)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申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所推荐院校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论证报告。通过论证的院校填写《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确定推荐院校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 (二)预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资格审查标准,对申请院校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院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依据预审标准,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各申请院校进行投票表决;根据各校得票的高低,按照年度建设名额,遴选出参加评审(答辩)的院校名单。

中江县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中江县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2】521号)和德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学校食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德教【2011】2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全县学校食堂规范化建设,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规范学校食堂管理,提高学校食堂保障能力、服务质量、育人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学校食堂实际,特制定《中江县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食堂管理除经营方式外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经营方式 第三条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2】521号)中关于:“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向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的要求,我县实行自主经营管理的学校食堂应向中江县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审查批准并备案;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托管(或承包)合同期满或合同期虽未满,但托管(或承包)方有违约行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应立即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续签,同时应提前2个月向中江县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报告,并将自主经营的实施方案上报审查批准并备案。 第四条学校食堂必须成立食堂成本监控管理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后勤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总务主任(或食堂管理人员)任管理机构办公室主任具体组织实施质量监控,行政办、安全办、总务处、工会、政教处、团委、学生会参与成本监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头。 第五条自主经营管理的学校食堂劳务用工实行学校自主招聘或选择具有相关餐饮服务资质的企业进行劳务派遣两种方式确定。选择具有餐饮服务资质企业进行劳务派遣方式聘请从业人员的学校,方案确定后报中江县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审查备案,并邀请教育局纪委、中江县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参加,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服务企业。 第六条建立食堂物资采购机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负责人为副组长,采购与验收人员为成员(人员及人数由各校自定),按照《德阳市学校学生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3.17 •【字号】川教〔2015〕17号 •【施行日期】2015.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 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教〔2015〕17号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为加强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综合改革,现将《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7日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根据国家、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简称试点项目)是根据教育厅《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总体安排,由试点单位自主申报,经教育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简称“教育厅综改小组”)审议批准,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教育改革实践。 第三条试点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共同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在教育厅综改小组统一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教育厅综改办”,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处)负责统筹、督查,教育厅相关责任处室(单位)负责试点项目的指导和评估,试点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 第四条试点单位必须制定科学可行的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改革目标,落实职责分工,完善推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接受监督检查,规范使用资金;总结改革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学校食堂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建设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学校食堂推进“明厨亮灶” 工程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5.05.27 •【字号】川教函〔2015〕318号 •【施行日期】2015.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学校食堂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建 设的通知 川教函〔2015〕318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创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管理模式,强化师生监督、社会监督,促进学校食堂诚信自律经营,将食品加工操作过程展示给就餐者,不断提升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省学校食堂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餐饮服务环节“明厨亮灶”工程实施方案〉的通

知》(川食药监办〔2015〕145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学校食堂推进“明厨亮灶”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和创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管理,以“明厨亮灶、阳光操作”为主线,打造属地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师生监督桥接平台,力争通过五年时间,全省学校食堂全面完成“明厨亮灶”工作。2015年开展城区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试点工作。2016年逐步推广实施,基本完成学校食堂的“明厨亮灶”工作。2017年加快推进实施,全省60%的学校食堂完成“明厨亮灶”工作。2018年,全省80%的学校食堂完成“明厨亮灶”工作。2019年,全省学校食堂全面完成“明厨亮灶”工作。 二、工作原则 “明厨亮灶”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学校食堂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是试点先行、属地管理、因校制宜、逐步推进的原则; 三是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

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7〕126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教〔2017〕126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27日 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安全工作指南>的函》(教发司〔201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应满足学生生活和学习的基本要求。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应坚持立德树人、以人为本,以及“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绿色和谐的宜居场所。

第三条高校学生公寓应建立党风廉政责任制,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惩防体系及廉政风险防范的制度,加强公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如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等),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学生公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由学校分管后勤或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学生工作、财务、保卫、团委、各二级院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学生公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二)统筹组织领导学生公寓工作,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职责分工,落实人员岗位职责,形成多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和局面。 (四)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五)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设立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机构(如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等),具体承担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学生公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制定和实施学生住宿分配、调整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制度、假期留宿学生管理制度、公寓值班制度、学生公寓安全(包括消防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等)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提出设施设备购置需求;提出学生公寓区各类便利生活设施设立的建议等。 (三)及时应对学生公寓突发公共事件,联络相关部门处理。 (四)监督学生公寓各级管理岗位制度实施情况,管理服务人员的调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加强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各类公寓文化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定期收集和反馈学生意见。 (六)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设立学生民主管理机构(如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等),对学生公寓行使民主监督权力。学生民主管理机构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诉求,协助做好学生公寓相关工作。 第三章日常管理与服务基本要求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川教〔2017〕127号 •【施行日期】2018.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 通知 川教〔2017〕127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27日 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等学校食堂(以下简称“高校食堂”)管理,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基本制度,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师生健康和高校稳定,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川食药监发〔2014〕7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食堂是指设于高等学校,供应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其范围包括校内的学生食堂、风味餐厅、快餐店及教职工食堂等。 第三条高校食堂是为师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必须坚持“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和公益性原则,充分保障高校师生的基本大伙需求,提供平价、优质、高效、便捷的餐饮服务。 第四条高校食堂应建立党风廉政责任制,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惩防体系及廉政风险防范的制度,加强食堂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章高校食堂管理机构 第五条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高校承担主体责任。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高校应设置校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后勤管理、学生工作、财务、保卫、校医院、团委、各二级院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校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统筹领导学校食堂工作。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后勤集团及其下属饮食中心具体负责食堂日常运行和监管。 第七条高校应建立“学校—具体管理部门—食堂”三级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网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 •【公布日期】2009.08.28 •【字号】川教[2009]204号 •【施行日期】2009.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教〔2009〕204号) 各市州教育局、档案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档案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 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校档案,是指高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必须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全省高校档案工作,四川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高校档案工作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主管档案工作校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实施学校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学校档案机构和全校各单位的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和科学发展; (三)贯彻、执行学校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为学校档案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监督、检查学校档案工作,组织、开展学校档案工作评估。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食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教[2009]169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食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食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川教〔2009〕169号) 各高等学校: 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安全和正常的学习与生活,与高校的教学生活秩序密切相关。为切实加强对高校学生食堂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高校的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管理 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学生食堂工作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学生食堂监管和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食堂的规范管理,主动组织学生参与学生食堂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随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时收集和妥善处置学生对食堂的物资采购、饭菜价格、质量和员工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和诉求,千方百计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水平,把确保学校稳定的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安全工作 学生食堂安全工作,是高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后勤保障的重中之重。各高校要进一步健全学生食堂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增强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加强对学生食堂物资采购及储存、生产加工、饭菜售卖等食堂运行各环节和食堂特种设施(备)、消防设施的安全督查,常抓不懈,警钟长鸣。近期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57号)要求,全力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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