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县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发布近十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涉军纠纷案件,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使命任务拓展,军队建设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日益增多,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议精神,**县人民法院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为人民军队有效履行新的历史使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维护国防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的责任感、使命感

1、充分认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国防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坚持公平公正执法与保护国防利益相统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军地协调配合相统一,认真贯彻党的有关政策,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部队实际,坚持能动司法,特事特办、高效便捷,提高审判质量效益,切实履行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涉军案件审判工作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庭领导为成员,研究解决涉军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涉军审判工作的开展。指定审判管理机构或相关业务庭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一协调管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负责办理日常事务。选任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担任陪审员,参与涉军案件审判。

3、规范审判流程管理。对涉军案件立案、分案、排期、开庭、结案等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立案时,确定系涉军案件的,在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涉军”记载,分流到涉军案件专门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根据涉军案件的特点,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细则,杜绝超期限审理。建立完善涉军案件专门统计制度,及时将涉军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本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登记及时、数据准确。

4、完善军地协调机制。加强与驻地部队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涉军案件信息通报、重大涉军案件督办等制度,研究交流涉军审判事宜。要协调相关军区、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法院,在涉军案件确认、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诉外协调、诉讼调解、裁判执行等方面,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法院,共同做好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处理重大疑难涉军案件,要通过县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与涉案部队及时联系,争取部队理解支持。

5、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优待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依法决定诉讼费的缓、减、免交。军人军属合法财产权益因不能执行兑现、生活困难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救助。军人军属需要法律援助的,应积极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三、抓住重点和关键,破解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难题

6、依法确定涉军案件范围。涉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军队单位和军人军属为一

方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7、突出抓好重大案件的审理。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着力抓好重大涉军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有效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安全;依法妥善处理涉及部队战备执勤、演习训练、国防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军用土地权属、军事禁区管理等纠纷案件,保障部队正常的战备、训练和工作秩序;依法惩处故意杀害伤害军人军属、诱骗拐卖军属、破坏军婚等案件,切实保障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审慎解决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重大纠纷案件,维护军队的良好声誉。

8、畅通诉讼绿色通道。涉军案件审判要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尽快消除因涉军纠纷案件给部队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在立案大厅设立涉军案件立案窗口,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高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诉讼的能力。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做到尽快受理,并及时将诉讼材料移送涉军案件审判组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要加大审判力度,缩短办案周期。对军队一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依职权调取证据。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对于边远艰苦、交通不便的部队,可采取信函、传真等方式立案,借助互联网、视频系统等进行案件审理,为驻地偏远部队及军人军属提供诉讼便利。

9、更加深入扎实做好调解工作。涉军案件审判要更加注重调解,切实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要充分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把涉军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要在认真做好地方当事人调解工作的同时,通过部队做好军队一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军地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消除纷争。重大涉军案件,积极协调人民武装部、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10、确保生效裁判的及时执行。切实加强涉军案件执行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向军队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要释明有关法律规定,指导其及时申请执行;军队一方为申请执行人的,要加大执行力度,必要时可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军队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可通过部队组织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必要时可以请部队所在地的军事法院协助执行。

11、扩大审判效果延伸司法服务。结合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积极扩大办案效果,拓展司法服务领域。选择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法制观念。可通过开设涉军纠纷法律咨询热线电话,网站专栏,向部队、军人军属发放“维权服务联系卡”,设置驻军部队司法信箱等方式,为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维权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开展庭审观摩进军营、法律咨询进军营、法律培训进军营等活动,增强官兵依法办事意识和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12、切实搞好统筹督导。要把涉军案件审判工作与其他工作科学统筹、协调推进。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对本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加强监督指导,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13、加强审判队伍建设。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作风优良的业务骨干,充实涉军案件审判队伍。优先安排涉军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庭成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通过参观走访、参加“国防教育日”等活动,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

准确把握部队和官兵维权需求,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水平。

14、建立报告和通报制度。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纳入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定期向当地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共同推动涉军维权工作深入开展。

15、注重培养宣传先进典型。要把开展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纳入庭室和个人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创先争优的硬指标,对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实绩突出的庭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要不断总结先进典型经验,与时俱进地树立和培养新的典型,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人民法院司法拥军的时代精神。

16、加大物质装备保障力度。要从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切实保障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我国军人权益保障立法的问题思考

关于我国军人权益保障立法的问题思考 作者:许莹璐 来源:《赢未来》2018年第03期 摘要:“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是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目标,说出了军人群体的真心话。军人合法权益保障,关乎维护国家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关乎新时期军人职责使命的履行,更关乎军队法治化建设进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当前,我国军人权益保障立法的呼声很高,但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如何破解立法工作的难题,需要不断的理论研究和深入探索。 关键词:军人权益保障;立法;研究 2018年初,陆军司令员韩卫国致陆军官兵家属一封信,在网络媒体引起一阵喝彩,激起舆论反映。随后网名“小木”发布了一篇《十问直男韩司令》的文章后,舆论迅速反转,引起轩然大波。姑且不评价是非,就舆论的反应状态,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是军人政治、经济、名誉声誉地位的下降,导致的一系列问题的发生,才使得原本一封真情实感的致信,陷入舆论的被动。由此可见,提高军人地位迫在眉睫,这也正是十九大报告中“让军人成为最受尊崇的职业”广受官兵赞誉的原因。 当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强军梦已经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依法治军、依法强军,已经成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提高军队法治化水平,已经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制体系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军队法治化建设进程中,仍然存在着许许多多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军人涉法涉诉案件的上升,退役军人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等等,无疑干扰了军队和社会正常的工作秩序,也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要实现十九大提出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战略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就要做出必然的军人权益保障的立法选择。加强和完善军人权益保障立法,依法有力保障军人权益,是国家建设新时代、实现新目标、树立新思想、跨进新征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的重要保证和法律支撑。 一、军人权益保障立法的现状 充分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军人作为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既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又是国家的公民,不仅有着为国家和人民利益履行兵役、牺牲奉献的义务,同时还应当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在我国军队不斷发展壮大进程中,党和政府对于军人合法权益给予了高度重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令法规,有力地促进了军队现代化、正规化、法制化建设。

给军人家属的慰问信

给军人家属的慰问信 【第1篇】给军人家属的慰问信 庆祝“八一”建军节 致全校复转军人及现役军属的慰问信 全校转业、复员军人及各位现役军属: 你们好!值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8周年的光辉节日到来之际,校党委特向你们致以节日的祝贺和亲切的慰问!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军队。88年来,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不断加强,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捍卫国家尊严和维护领土完整,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维护世界和平与祖国的繁荣稳定立下了不朽功勋,是人民的忠诚卫士,是保卫国家安全的坚强柱石,是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 复转军人们,你们曾一身戎装、艰苦奋斗、勇往直前,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转业复退到党校后,你们转业不转志、退伍不退色,始终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立足本职、敬业奉献,以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本领,为干部教育培训和一流党校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军属们,你们在顾全大局、积极支持自己的亲人参军入伍、献身军营的同时,安心本职,埋头苦干,锐意进取,为党校的建设和发

展奉献了智慧和汗水。 对此,谨向你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校党委殷切希望在今后推进党校科学发展的征程上,你们继续以高度的政治觉悟、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忠于职守,扎实工作,一如既往地发挥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党校发展再立新功! 祝你们及家人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度过一个欢乐祥和、文明俭朴的建军节! 中共淄博市委党校委员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2篇】给军人家属的慰问信 八一建军节慰问信 全校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属: 你们好!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7周年即将来临之际,谨向你们致以节日的祝贺和亲切的慰问!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一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战无不胜的人民军队。87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艰苦奋斗,勇往直前,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捍卫国家尊严和维护祖国统一,为促进世界和平和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87年的战斗历程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

最新原创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导读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概念解读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需要用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只能针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部分费用进行分割。 计算公式: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费用÷费用所发年限)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案例简介 小a在20岁的时候入伍参军,退伍的时候发了50万元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一年后,小a和小b结婚,8年后两人经常吵架,最后两人都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分割还有争议。小b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小a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50万元。小a却辩称50万元是自己在结婚前取得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案件分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小a的预期寿命按照70岁来计算,50万元平均到从他入伍到预期寿命70岁中每一年,每一年有50÷(70-20)=1万,小a和小b结婚8年,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有8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这8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平均分配,小b能分得4万元。

部队战斗口号大全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部队战斗口号大全 篇一:部队标语口号 部队标语口号 1、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 2、科技大练兵,一切为打赢! 3、紧贴实战,突出对抗,从难从严,科技兴训。 4、外树形象,内强素质。 5、亏了我一人,幸福十亿人。 6、光荣退伍,文明返乡。 7、当兵不习武不算尽义务武艺练不精不算合格兵。 8、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9、革命战士一块砖,那里需要那里搬新兵蛋子,老兵蛋子,都有胆子。 10、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分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 11、见红旗就扛,见荣誉就让。 12、有了困难我们克服困难,没有困难我们创造困难!

13、坚决完成任务! 14、行事如风,纪律至首! 15、铁的纪律,铁的连队,铁的作风,铁的素质。 16、坚决歼灭一切来犯之敌。 17、枪听我的话,我听党的话。 18、养兵千日,用兵千日。 19、首站用我,用我必胜。 20、没有完成不了的任务,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没有战胜不了的敌人。 21、发扬红军传统,锻造精锐之师。 22、严肃,活泼,团结,紧张。 23、建设信息化部队,打赢信息化战争。 24、爱我军营,爱我中华! 25、加强战备,准备打仗。 26、祖国安宁我光荣,人民富裕我幸福。 27、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 28、头破血流不投降,只用坚持干到底,总有一天见太阳。 29、疾如电,快如风,猛如虎,来无影,去无踪。 30、人在苦中练,刀在石上磨。 31、无形战线,无名英雄,无私奉献,无尚光荣。

32、执勤就是战斗,哨位就是战场。 33、为人民服务,驻港部队“爱祖国、爱香港”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34、扬我军威,铸我军魂,筑钢铁长城。 35、队兴吾荣,队衰吾耻! 36、在岗一分钟,奉献60秒!把驻地为故乡,视人民为父母!认清形势,保持警惕,不辱使命! 37、提高警惕,保卫祖国! 38、速度要快、姿势要低、敌情观念要强。 39、认清形势、保持警惕、不辱使命! 40、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 41、当兵不怕死,怕死不当兵。 42、掉皮,掉肉,不掉队!流血,流汗,不流泪。 43、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如一人。44、扎扎实实打基础,扎根山沟做奉献。45、陆地猛虎,海上蛟龙,空中雄鹰。46、哨位就是战场,执勤就是战斗。47、宁可前进一步死,决不后退一步生。48、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 49、用知识武装头脑,科技练兵谋打赢。 部队标语 1、摸爬滚打锻精兵,千锤百炼造英雄! 2、紧贴实战,突出对抗。从难从严,科技兴训。 3、当兵不习武,不算尽义务。武艺练不精,不算合格

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报告

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工作报告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政法委开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报告近年来,我委双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立足工作实际,不断拓展双拥工作思路,丰富双拥工作内容,创新双拥工作形式,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双拥工作关键在领导。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持把双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综治考评评价体系。要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和充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对双拥工作重大事项亲自把关决策,重大问题亲自处理解决,重要工作亲自组织协调。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担负起双拥工作的职责,根据双拥工作任务和形势特点,组织好各项重点活动,为全县双拥工作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二、广泛开展双拥宣传教育活动 坚持把双拥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宣传工作计划,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

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国防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光辉业绩和军民共建的优良传统,宣传军政军民团结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宣传改革开放以来双拥创建活动的经验和成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营造浓厚的双拥工作氛围。 三、积极宣传好拥军优属政策 积极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办实事、重实效,为强化军队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和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认真履行征兵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征兵主管部门搞好征兵宣传工作,在全县营造“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氛围。认真配合做好退伍军人安置的宣传工作,有重点的宣传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创业典型,为国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四、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1)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协调政法有关部门,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优待金、社会保险金等案件,依法决定诉讼费的缓、减、免交。军人军属合法财产权益因不能执行兑现的、生活困难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救助。军人军属需要法律援助的,应积极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论如何处论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的应用

论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 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派出法庭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例。随着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离婚案件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主要是体现在财产的种类和共同债务的承担上。人们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新。财产形式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有形与无形的财产。人们在争着对于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而绞尽脑汁的同时,也同样对应承担的债务加以重视。通过制造虚假债务,多占财产、化解个人债务,也是变相的多占财产的方式。审判实践中,面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债务问题,如何认定、如何处理,是办案法官面临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的浅显经验,探讨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 一、离婚债务情况及处理上面临的问题 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文化层次、经济条件、所处环境的不同,加之长期以来的家庭矛盾造成的复杂心理,以及种种各异的离婚原因,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债务的主X常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且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情况下,主动承担债务的当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过错,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以金钱来赔偿感情上所欠的债务;但有的却是将债务转移到一方身上,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对于审判人员来说,看似是最容易处理的。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所负债务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法官可以认定。因此,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旦确定债务数额,且协议好谁来承担,法官就会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处理。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怀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旦将债务判由一方承担,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双方均否认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漏洞。通常情况下,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除了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同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都要作出认定和处理。法院一般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负债情况,只要双方都否认,那法院便会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而此时债权人通常不可能知晓双方离婚的情况,故也就不可能在双方离婚时主X债务。一旦法院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那债权人以后的主X便会遇到困难。 3、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情况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否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离婚时主X债务的一方认为产生债务的原因是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即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因为家庭生活导致的,而另一方却认为

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 新婚姻法规定,这几类情况不能随便离婚,选择需谨慎

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新婚姻法规定,这几类情况不能随便离婚,选择需谨慎 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改变,对婚姻的看法和态度也在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从一而终到现在的能过就就过,不能过就散,中国式婚姻正经历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尤其是工作忙、应酬多、压力大、外界诱惑多的80、90后两代人,对婚姻的态度不再保守,这也是中国离婚率持续走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2018新的《婚姻法》的出台,对离婚的限制条件明显增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大离婚难度,会让人们有足够的时间去反思这段婚姻是否可以继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一些面临破碎的家庭。那么具体来说新的《婚姻法》中,哪几类情况是不能随便就结束婚姻关系的呢? 1、女性怀孕期间 处于对女性身心的保护,新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女性怀孕期间,男性是不能提出离婚要求的。这是因为这个阶段女性的身心都比较脆弱,为了孕妈和宝宝的身心健康,男方无权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要求,即便提出,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如果相关机构确认男方提出的请求有必要受理时,不在这个限制范围内。而如果女性在此期间坚决要求结束婚姻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2、女性分娩后一年 女性生完宝宝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能向相关部门递交离婚诉求的。这个阶段由于孩子还小,宝妈一般处于停职在家状态,无论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无法承担离婚带来的后果,所以新法规充分考虑女性的权益,规定这个阶段女性在婚姻中是受到保护的。当然如果女性想要离婚的则可另当别论,离婚诉讼机构会根据需求进行受理。另外,若在婚姻中过错方是女性,或者男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申请的,法院一般会受理。 3、终止妊娠后六个月 无论是主动终止妊娠或者意外终止,在半年内,男方也不能向法院递交离婚诉求。即便这个阶段男女双方确认关系破裂,只要女方坚持不离婚,男方的诉求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当然若相关机构认为有必要受理的案件,不在这个范畴。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家属待遇

军人家属待遇 [日期:2007-11- 24] 来源:中国军网作者:[字体:大中 小]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 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 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人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 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 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 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 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 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 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 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 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 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 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 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 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 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 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 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2019届高三励志标语及百日冲刺誓词口号大全

2019届高三励志标语及百日冲刺誓词口号大全 2019届高三百日冲刺誓词口号大全 1、冲刺的号角已经吹响,我们谨以青春的名义在此宣誓:不让百日青春虚度,不让理想之花凋谢,不让失望的泪水蔓延,我们会用热情去学,用激情去拼,用豪情去斗,用鲜红的录取通知书回报哺育我们的父母、我们的老师、我们的学校,让这一刻成为青春不朽的纪念! 2、没有比脚更高的山,没有比腿更长的路。我们坚信:只要勤奋努力,只要谦虚谨慎,只要我们——尽力拼搏!或许,我们不是最好的,但我们会是更好的! 3、作为一名高三学生,我庄严宣誓:严格自律,惜时如金,奋斗拼搏,以学为乐,相信自我,挑战自我,不断超越,无愧于父母,无愧于老师,无愧于青春,无愧于未来。我相信,我行,我能行,我一定能行! 4、为了实现自己的人生梦想,为了让生命闪光,今天,我们高三××班全体学子庄严宣誓:严守纪律,顽强拼搏,

争分夺秒,全力以赴,调整心态,超越自我。用我们青春的激情——珍惜一百天,奋斗一百天,拼搏一百天!力争让青春无悔,为母校争辉煌! 5、冲锋的号角在耳边响彻,波澜壮丽的画卷已经尽情铺展。今天,我们高三××班全体同学在此宣誓,再搏百天,让汗水哺育不凡,再搏百天,用智慧丰富内涵,再搏百天,凭ji情创造灿烂,最后,让我们振臂高呼,六月,我们一定能懑载归航! 6、只有经历地狱般的磨练,才能炼出创造天堂的力量;只有流过血的手指,才能弹出世间的绝唱。今天,我们高三××班全体学子庄严宣誓:为了愿望,我们百炼成钢;为了理想,我们傲雪凌霜。奋战一百天,让飞翔的梦在六月张开翅膀,奋战一百天,让雄心与智慧在六月闪光。 7、笑战人生是我们无悔的选择,决战高考是我们不懈的追求,“苦战百日”是我们高三××班今天许下的庄严承诺!在此我们宣誓:宁吃百日苦;不留终生憾。我们要自尊自爱,自律自强,戒骄戒躁,勤学苦练,分秒必争,为实现梦想而拼搏,为明天的辉煌而奋斗! 8、我们是2019年高考的考生,还有100天就要高考,在这种神圣的时刻,在这庄严的殿堂,面对高考,在这庄严

预防和处理军(警)民纠纷规定

汝州市人民法院 预防和处理军(警)民纠纷规定 为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广大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我党我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巩固和发展新形势下的党政军民关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种军(警)民纠纷,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思想上对拥军工作高度重视。加强拥军优属领导小组的领导工作,进一步增强法院干警的大局意识,把依法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的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建立健全涉军维权专门合议庭。充分认识“涉军维权”工作的重要性,抽调精干法官充实审判力量,专门成立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并由一名副院长具体分管“涉军案件维权”工作。

三、建立涉军“维权”服务联动机制。与司法局、人民武装部、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建立行之有效的涉军“维权”服务网络,形成拥军联动机制。 四、开通涉军案件服务“绿色通道”。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依法及时给予提供法律援助,经济条件适当给予了放宽,同时规定申请人为义务兵的可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诉讼费缓、减、免交政策。并对涉及军人军属权益案件实行“三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与优先执行。 五、加强军法文化互动交流。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定期深入部队普法、讲法。一方面与部队官兵进行法律交流,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军人、军属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同时,还以上法制课、讲解案例等生动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此外,通过文化互动交流,有效提升部队与法院的团队凝聚力。 2011年2月23日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处理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处理 离婚的财产债务分割很麻烦,为大家整理了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条款,欢迎阅读。更多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条款尽在出国留学网合同范本栏目!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条款 夫妻婚期关系期间对外借取的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应当共同偿还。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协商确定对外的债务由一方来偿还,这个约定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但有一定的限制,因为是由双方的其中一方还债,这种偿还主体的确定,只有在“对内” 时——即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对外”——即对于债权人而言是无效的。所以,双方不能以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由一方偿还,来对抗债权人对另一方主张的还款要求。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债务转嫁给一方,此协议对债权人的债务保护是非常不利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据此可知,虽然离婚时双方约定了共同债务由一人偿还,但另一方仍然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借款的法定义务。但是,当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不负有偿还义务的一方偿还此款后,可以离婚协议为据再向负有偿还义务的一方进行追偿。 有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一 男方:**** ,男,** 族,年** 月** 日生,住xx ,

女方:**** ,女,**族,** 年** 月** 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x 年x 月认识,于x 年x 月x 日在登 记结婚,婚后于x 年x 月x 日生育一儿子/ 女儿。因**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e314633639.html, 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 军人的婚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破坏我国军人的婚姻,而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军人配偶想离婚的,需要经军人的同意,那么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些 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确定管辖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以下简称《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目前此类案件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

况: 1、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依据是《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两种情况: 一是由军事法院管辖。依据是《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是由地方法院管辖。依据是《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过,依据《军事法院管辖规定》,这种情况也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3、特殊情况下管辖权的变通。 依据《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

军人家属待遇

2017年军人家属待遇 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3月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1、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军人家属的随军条件有何区别?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随军条件不同。 保持军地政策的一致性,按不同地区设置随军条件,向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倾斜。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2、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是如何界定的? 1.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按照人事部、财政部2006年《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地区

范围执行。 2.考虑西藏自治区的艰苦性和特殊性,这次调整明确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3.岛屿部队的界定,按照总后勤部2009年《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中明确的岛屿范围执行。 4.特殊岗位的界定,保持了与原政策的一致性,包括空勤干部,在舰、艇、船上服役的干部,在导弹、卫星试验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 3、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为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根据2015年7月四总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指出:配偶未随军又确在驻地长期工作生活的士官,可以同符合离队住宿条件的其他士官一样,在休息日、节假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4、针对随军家属具体的保障政策有哪些? 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军委总部分别制定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 1.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2.随军配偶由部队商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享

学校励志口号标语大全【四篇】

学校励志口号标语大全【四篇】 导读:本文学校励志口号标语大全【四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导语:新的一学期开始了,为了迎接新的学子,特意整理了学校励志口号标语,欢迎阅读。 学校励志口号标语(一) (1)、摒弃侥幸之念,必取百炼成钢;厚积分秒之功,始得一鸣惊人。 (2)、天助自助者,你要你就能。 (3)、抢时间,抓基础,勤演练定有收获;树自信,誓拼搏,升大学回报父母。 (4)、不为失败找借口,要为成功找方法。 (5)、惜光阴百日犹短,看众志成城拼搏第一;细安排一刻也长,比龙争虎斗谁为争锋?! (6)、为五月最后统考拼搏,稳做王者看谁与争锋? (7)、脚踏实地,心无旁骛,珍惜分分秒秒。紧跟老师,夯实基础。 (8)、再露锋芒,宜将剩勇追穷寇;一展鸿图,不可沽名学霸王。 (9)、辛苦一年,收益一生。 (10)、让结局不留遗憾,让过程更加完美。 (11)、鹰击天风壮,鹏飞海浪春。

(12)、灰心生失望,失望生动摇,动摇生失败。 (13)、理想是力量的泉源、智慧的摇篮、冲锋的战旗、斩棘的利剑。 (14)、有志者自有千方百计,无志者只感千难万难。 (15)、心者,栖神之舍;神者,知识之本;思者,神识之妙用也。 (16)、不思,故有惑;不求,故无得;不问,故不知。 (17)、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 (18)、勤学,勤思,勤问,苦钻 (19)、行者常至,为者常成 (20)、修身,治国,平天下 (21)、决战高考,改变命运。屡挫屡战,笑傲群雄。 (22)、没有常胜,只有常省(xing)。 (23)、笑看人生峰高处,唯有磨难多正果。 (24)、苦海有涯。而学无涯,志者战高考,惰者畏高考。 (25)、勇者,必以决斗之勇气与五张试卷一决雌雄;懦夫,概以鼠目之寸光量人生此战必输无疑! (26)、拥有知识改变命运,拥有理想改变态度。 (27)、你想是怎样的人,你就是怎样的人;你想成为怎样的人,你就会离这个目标不会太远。 (28)、不要回避哪怕是一个简单得不好意思的问题,其实它对你很重要,其实它对别人也是一个了不起的难题。

有关法规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

---------------------------------------------------------------范文最新推荐------------------------------------------------------ 有关法规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作了下列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 1 / 7

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军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案例分析谈离婚共同债权债务

【广东法迈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提供】 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案件介绍: 甲女士与丈夫乙先生因感情问题在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接到一纸诉状。原来,乙先生的朋友丙某因乙先生借款10万未还,将夫妇俩一起告到法院。 丙某称,2004年4月,乙先生向自己借款10万元,两年后又借了5万元。直至去年9月,乙某才向丙某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归还借款。丙某说,借款发生于乙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他将乙先生及甲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共同偿还15万元。 乙先生表示,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甲女士大呼冤枉。她说:乙先生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这15万元借款自己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诉争的借款形成于乙先生、甲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只有乙先生一人的签名,乙先生不能证明妻子知道借款,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因此,法院判决这15万元的借款由乙先生个人偿还。 法律知识链接: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离婚与破坏军婚的法律规定

离婚与破坏军婚的法律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

最新-2019最新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精品

2019最新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2019年家属随军条件和政策,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希望大家喜欢。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 随军政策的意见 国发[2019]6号 为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部队实际,对军人家属随军政策作出调整。 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三、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 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 员和空中战勤人员。 四、驻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部队的 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干部;驻北京市其他区县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干部。 驻京部队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和空勤干部家属随军条件,分别按第一条、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2019年3月14日 延伸阅读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全解读 最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是什么? 国务院、中央军委2019年3月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 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 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部队标语口号

部队标语口号 1、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 2、科技大练兵,一切为打赢! 3、紧贴实战,突出对抗,从难从严,科技兴训。 4、外树形象,内强素质。 5、亏了我一人,幸福十亿人。 6、光荣退伍,文明返乡。 7、当兵不习武不算尽义务武艺练不精不算合格兵。 8、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9、革命战士一块砖,那里需要那里搬新兵蛋子,老兵蛋子,都有胆子。 10、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分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 11、见红旗就扛,见荣誉就让。 12、有了困难我们克服困难,没有困难我们创造困难! 13、坚决完成任务! 14、行事如风,纪律至首! 15、铁的纪律,铁的连队,铁的作风,铁的素质。 16、坚决歼灭一切来犯之敌。 17、枪听我的话,我听党的话。 18、养兵千日,用兵千日。 19、首站用我,用我必胜。 20、没有完成不了的任务,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没有战胜不了的敌人。 21、发扬红军传统,锻造精锐之师。 22、严肃,活泼,团结,紧张。 23、建设信息化部队,打赢信息化战争。 24、爱我军营,爱我中华! 25、加强战备,准备打仗。 26、祖国安宁我光荣,人民富裕我幸福。 27、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 28、头破血流不投降,只用坚持干到底,总有一天见太阳。 29、疾如电,快如风,猛如虎,来无影,去无踪。 30、人在苦中练,刀在石上磨。 31、无形战线,无名英雄,无私奉献,无尚光荣。 32、执勤就是战斗,哨位就是战场。 33、为人民服务,驻港部队“爱祖国、爱香港”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34、扬我军威,铸我军魂,筑钢铁长城。 35、队兴吾荣,队衰吾耻! 36、在岗一分钟,奉献60秒!把驻地为故乡,视人民为父母!认清形势,保持警惕,不辱使命! 37、提高警惕,保卫祖国! 38、速度要快、姿势要低、敌情观念要强。 39、认清形势、保持警惕、不辱使命! 40、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 41、当兵不怕死,怕死不当兵。 42、掉皮,掉肉,不掉队!流血,流汗,不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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