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

《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及企业劳动

用工法律风险防范《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后相继实施的劳动法律法规有:

《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后废止的劳动人事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鉴证制度》、《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通过上述立法活动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立法空前加强,企业用工风险空前增加;2.舆论“一边倒”宣传,员工“干仗”意识日浓;3.员工维权门槛降低,导致劳动争议必然大量增加;4.要求企业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尽早发现、尽快处理。结合以上法律法规的变更和多年来对于企业劳动争议的实践,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几个可能是我们中小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的操作实务及适用技巧:

1、劳动者入职管理;

2、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及期限;

3、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效力;

4、劳动合同变更;

5、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6、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

7、企业规章制度的设计;

8、企业如何及时应对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

先讲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适用技巧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规定。有很多企业反映,员工招来容易,送走难,事实上如果没有做到相关工作,确实如此,无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21条作了规定,并且引用了第39条和40条的前两种情况。因此,辞退试用期员工最常用的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如何利用“不符合录用条件”?实践中我们的企业人事部门要做好以下几个工作:(1)在招聘时,明确规定录用条件。 A、录用条件,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协议结合起来明确录用条件及考核办法。通过媒体等公布招录信息的,公布招录条件,应将原件并予以保存;通过中介招录员工的,由中介组织在招录条件上盖章或者签字确认,保留证据;自行招聘的,制作详细的招录条件,由被招录员工阅读并签字确认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但是最好在招聘时,就让试用员工签名确认已收到或明知,其必须达到的录用条件内容和考核办法及内容。 B、录用条件不要公开带有一些岐视性条款,否则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C、在有常年法律顾问或劳资专项法律顾问时,要在公布前将相关文件交法律顾问审阅。(2)对员工入职审查和知情权的运用(劳动合同法第8条) A、身份证件、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信息的审查;(知情权和签订诚信承诺书) B、与其他单位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法律规定有连带责任) B、是否潜在的疾病、职业病等;(入职健康检查) C、年龄是否达16周岁;(检查身份) D、是否有竞业义务;

(签订不负有竞业限制承诺书) E、就业手续是否完备,比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有特殊要求。在审查时,应当告之而且企业有权规定,如违反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解除劳动关系等。(3)注意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但是按合同法原理,录用通知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发出录用通知,又不录用造成他人损失,有可能要承担缔违过失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操作实务及适用技巧企业的几个误区:

1、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最有利。这种观念是绝对错误的。其实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有利,大家注意一下2005《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不利之处:(1)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仍然需要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签订了合同,按老规定是不用付的,新规定从2008年元月才开始计算年限。而且对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调整岗位等诸多问题带来处理上的麻烦。所以新法要求企业在一个月内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实质上对企业是有利的。(2)入职时间,难以确认时,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完善的入职登记,在发生纠纷中,一般会推定劳动者主张成立。(3)面临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4)劳动者可以提出随时走人的风险。(5)有可能导致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2、仍然区分临时工与正式工,认为临时工不用签劳动合同《劳动法》颁布后,再也不存在临时工与正式工之分,如果还这样认为,那么和上面的风险是一样的。

3、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光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如果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会被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不适用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4、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禁止,第84条规定处罚措施。同时还要注意:要准确理解此条款,是指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实务中,我们很多企业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需要,通过协议及其他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承包金等不在本条管辖内,像这些经营行为,通过律师的把关,是可以生效的。同样比如收取员工住宿押金等等同样是有效的。还有的公司实行企业管理人员内部承包责任制、经理责任制等等,都是可以有效的。《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明确规定,实际上有利于公司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只仅仅是规定在签订时不得收取押金、扣押证件。当然上述行为中,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理由,强制实施,否则也是无效行为。

5、签订劳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无效条款(主要指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集中在:(1)高薪或现金补助代替社会保险(2)员工自愿加班,放弃加班工资(3)工伤概不负责(4)合同期限不得结婚、生育(5)不得考学(目前有争议)(6)夫妻两不得同时在本企业就业,一方应自动离职等。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效力操作实务及适用技巧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固定期,无固定期,以完成一定的工和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的续签、不签订的法律责任,是劳动合同法又一重要规定,完全突破了《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被列为两项重要的新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条让很多企业难做,很多人事管理者都感到这样给企业的带来用工管理的巨大改变。但是实际中,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8年元月开始计算,但是我们企业要注意一点,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增加一点内容:乙方自愿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了,实务中,只要企业有一定企业文化,有良好劳资关系,一般情况下,员工不是和企业讲真的。但是企业不管如何设计期限要注意两点:1、不管如何必须要每人签订劳动合同,2、在关于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可以根据企业及劳动者的个人情况需要确定,并征求一下法律顾问的意见,比如:劳动者的年纪情况,劳动者技能及专业,劳动者性别,劳动者的身体情况,劳动者对企业文化的认同程度,劳动者的家庭情况等等。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此条中应增加: 1、甲方因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乙方拒不履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2、甲方因工作需要按排乙方出差或短期外派至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向乙方说明情况后,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乙方拒不履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 1、不定时工时制度。(一定要到当地劳动局申请批准)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不定时工时制,一般不存在加班支付加班费,只有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算加班。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定要到当地劳动局申请批准)同样该通知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特殊情况可以按季和年作为计算工时的周期,一般以月为计算周期。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超过标准时间的(20.92天,167.4小时)算加班, 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算加班。 3、休息休假条款(1)带薪年休假:在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没有出台前,按1991年《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员工是否有年休假,完全在于企业的关于休假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应的规定。没有相应规定,员工无法主张此权利,但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生效后,只要同一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就可以有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请详细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只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民营企业,目前是否有探亲假,民营企业可以按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给予明确,或在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3)婚假:目前关于婚假并没有期限的统一规定,但是各地方都有规定。

(4)丧假:目前对民营企业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民营企业可以按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给予明确,其他假期比如:事假:可以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待遇,可以不放工资。非因公病假:按原劳动部规定执行。女职工特殊假期:保胎假、产前假、产假等,但是只有产假和流产假是法定的,其他假期公司可以视需要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关于此类条款我们在设计劳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条款及相关补充条款的作用: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乙方不得无理由不服

从加班加点安排,不服从的视情节按甲方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但保证按法律规定乙方的休息时间,乙方不得无理由不服从甲方调休的安排,不服从的视情节按甲方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3、乙方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假期,享受相应的假期。(同时可以明确除法律规定要支付工资的,其他假期工资发放形式由公司按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在劳动合同或补充条款中约定) 4、甲方还可以根据情况对加班的形式和计算方式作出约定:比如甲方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凭甲方加班通知,进行加班,并凭加班通知结算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本合同关于工资条款的约定计算。员工在领到加班工资认为加班工资金额有误的,应在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甲方提出请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甲方明确表示拒付。四、劳动报酬条款关于劳动报酬的条款,实务中,此条款很难给予明确,一般来说,劳动报酬条款中关于工资的约定,应约定相对较低的数额,以便以后按企业工资及考核办法来进行调整。在此条款我们要注意增加以下条款的约定: 1、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个人所得税依法由甲方代扣。 2、甲方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情况、岗位调整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是不可低于本地政府工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双方约定为元。五、社会保险条款此条款为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发挥的余地,但是要提醒企业注意的,将保险费折算一定的现金给员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到时会被认定为是工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这样的处理的,应要员工写书面承诺书,上面要注明:因本人尚无法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目前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经双方协商,公司以每月元的保险费交于我保管,在证件办完后,上交社会保险机构,因本人原因造成延期或无法交纳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我本人承担。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此条款为法律规定强制性条款,有固定的格式,没有发挥的余地。下面讲讲非法定条款:七、试用期约定 1、要区分试用期、大中专生见习期和学徒期的概念。不要把见习期和学徒期当成试用期,完全没有任何联系。 2、要注意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新法19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新法第20条规定:首先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其次不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者约定工资的80%(两者取一)。★6、约定试用期超过本条规定,或者重复试用的,将受到处罚,新法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除按正式合同的工资支付工资,还有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支付赔偿金)八、服务期约定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的规定,将一改全国各地不统一的情况,也是本法的重要方面。 1、设定服务期的前提: A、培训费必须是专项的。财务工作人中要注意,此费用如果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劳动法》上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上列支,那么培养费的支出,就不符合本法规定。因为上述有关经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B、培训的性质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对于安全教育培训、转岗培训、上岗前岗位的培训,都是A款中企业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这类培训约定的服务期是无效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的约定提高了条件。

2、关于服务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期限作出限制,因此对企业来说还是有利的,但是有一个原则就是不能显失公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3、违约及赔偿。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不超过支付的费用,按年限分摊。但是要是注意,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违约金。具体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4、关于服务期约定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应在服务协议、培训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条款中写明,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服务

期满。九、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业限制的约定关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是一个专题作座,在本次劳动合同法讲座上,不能详细讲详。在这里简要讲解一下。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在以前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各地规定各不相同,有省的规定,有直辖市的,有的计划单列市的规定,有国务院部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统一适用,其他地方法律、规章与新法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1、设立竞业限制的前提:必须有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一定的规定。没有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就失去了他设立的基础。商业秘密:(1)不为公众所知;(2)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认定保密措施主要有:(1)限定知悉范围;(2)采取防范措施;(3)有保密标志;(4)采用密码;(5)签订保密协议;(6)提涉密地采取限制措施;(7)其他保密方式等。实务中,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的签订和制度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也是法律顾问一项重点法律服务工作。 2、义务主体:新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务中一般以下人员应列入保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高级营销人员、人事财务法务管理人中、秘书人员、重要信息管理人员。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二年。★4、竞业限制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5、企业对员工竞业限制的补偿:从以前所有规定对比来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显是对企业有利的,没有规定最低限额,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按月经济补偿多少?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给了企业充分的自主权和员工的协商权利。因此企业应在提前做好此项工作。 6、员工的违约责任:企业在竞业协议或条款中一定要约定违约金,如果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但是对于企业的损失又无法确定计算,没有足够的证据,企业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变更操作实务及适用技巧;

(一)劳动合同变更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可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员工也有权利提出。 2、不要以为企业可以完全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3、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凭证? 4、不能变更的,只有法定情况下,才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5、变更劳动合同一定要事先通知员工,说明理由,再签订变更协议。(二)劳动合同变更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几个问题:调岗、调薪、调职。

1、从《劳动法》第47条规定来看,调岗、调薪、调职,企业具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限,但是这种自主权限,并不是完全是单方面的,目前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是“企业的调岗、调薪、调职要诚实信用,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企业要对充分的合理性进行举证,因此企业如何操作是关健因素,这项工作,一般法律顾问应当参与指导处理。

2、企业如何做好这项工作:(1)要制订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制订职务说明书,职务岗位规范等,确定考核的程序和方式。(2)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条款中应增加,调岗、调薪、调职的弹性条款,比如约定约定出现某某条件时,或按规章制度考核等,甲方可以按规章制度规定或按甲方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务、工资水平等。(3)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进一步明确调岗、调薪、调职相应条件和情况。(4)做好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周期不能太长,太长了不利于企业的调整行为。(三)劳动合同的续签 1、续签工作按新法规定,已没有硬性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了,但是人

事工作人员还是应当提前去检查和通知,合同将要到期的人员,做好了解和沟通工作,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合同条款不变化,可以签订〈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如变化大,可以重新签订新的文本。 2、在续签中不得在约定试用期,否则可能受罚。 3、注意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的工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于此类人员,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上通知,原劳动合同已终止,双方可不再续签。 4、不再续签的员工,应及时做好办理终止手续和交接工作,否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5、在处理劳动合同续签工作时,人事管理工作人员及提前与法律顾问沟通相关情况,确保按规定办理。避免纠纷的产生。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操作实务及适用技巧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如果公司提出意见,应当规定期限,关于协商解除是劳动关系终止较好的形式,一般不易发生纠纷。如果员工以书面辞职提出的情况。二、企业可以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新法第39条规定)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是企业要做好,首先要明确的录用条件,要有考核记录及相关客观情况,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实务中,在试用期内怀孕女工是不能被解除的,但是如同样不符合录用条件,仍然可以解除。在试用期内有精神病的员工,随时可以解除,但是试用期满后就要按1994年劳办发214号文件来办理了。关于实务中营销人员如何确定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有的企业,直接将试用期销售量也确定为录用条件?是否合适?因此对于不同的工作性质人员在设置不同的录用条件时,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2、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注意什么是严重,企业应做好工作:建全、健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中应对“严重”作出明确的界定,企业可以规定通过累加等一系列行为过错程度来确认,在下一节中关于规章制度制度和修改中,我们再作详述。要注意日常管理和取证工作。要及时对违反行为作为认定和相应的处罚。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来确定,因此企业不管如何应当做出规定,那怕作出的并不一定非常合理。 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或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什么是严重影响,不好界定,最好的办法是在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本企业员工不允许兼职,不充许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将这种行为列为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单方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没有新的规定前,缓刑,免予处罚等都属于,劳动教养的也可以解除。三、用人单位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本款医疗期满目前仍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按不同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医疗期。如当地有更详细的规定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款用人单位要注意不能胜任工作的约定,比如在劳动合同中,岗位职任书中或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工作量等,没有约定的,只能考照同工种同岗位的人员工作量来确定。确定不能胜任工作的,还不能立即解除,还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的,应保留培训的书面证据等。(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款用人单位要注意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的经营调整,经营状况的变化,并不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要缩小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观念。可以通过在合同中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四、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况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的;(本款主要依据《破产法》)(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本款主要依据本地政府或地方规定)(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本款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款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款主要指:根据1、《工会法》规定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2、根据《集体合同规定》职工代表在履行其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内的;3、根据《兵役法》正处于义务服兵役期间。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况及例外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但是只要存在39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二)、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注意这与《劳动法》可以随时通知的规定不一样。(三)、随时通知解除(注意这与《劳动法》规定有较大区别,劳动法只有三种,新法有六种)(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款在实际操作,理解经常有误差,主要是关于加班工资问题,还有支付日期的问题。如果加班没有足额支付或者是计算有误,那么是否可以引用这条,按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是不可以的,那么新法这样规定,是不是改变了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员工能否可以引用这条来解除,关健还是看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条款的约定,以及工资放发日期的约定。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文本交法律顾问修改提出意见)(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款中,实际操作中出现,不按工资标准交纳,可以好多企业都没有按实发的工资标准交纳,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未依法交纳?目前我们认为,只要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申报了,并经批准了,关于基数完全在于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如果基数少交,而且劳动部门可以查处或罚款,而企业并没有拒绝补交的,不应当视为不依法交纳)(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本条中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规章制度中有违反法律,是违反了其对劳动者承担的劳动法上的义务,或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走人,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一、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几种(新法第44条) 1、劳动合同到期,并不等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最容易产生劳动争议。 2、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有提前通知义务。《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我们如何操作?我们还是认为,为了防止此类纠纷发生,无论是地方法规有没有提前一个月的通知的规定,我们的企业都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告之终止或续签。当然通知还是要保留回执或证据的。如果终止一定要给予终止证明并办理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除用人单位维

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此种情况下,只有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续签,单位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终止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所以只要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其他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点基本上没有变化。所以用人单位要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唯一做的就是合法用工,多听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是劳动者自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发生法定事由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合同终止发生法定事由要是《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其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就是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其他情况一般不需支付。

6、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关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实务及操作技巧一、经济补偿金,主要是指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整理起来有几种: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劳动者权益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具有下列情形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1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1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1—7条属于前面我们分析的劳动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无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七类情形属于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即使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用人单位存在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劳动者是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单位依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8—10条属于用人单位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单位本来没有过错,但考虑到劳动者处于一个弱势,《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余下的几条规定,除了12条以外都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规定。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1、其标准第四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要注意两点,一个是工资,另外一个就是工作年限问题。第四十七条已明确说明了年限问题,那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计算基数的工资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下几项不属于工作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障福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等)以及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讲课费、翻译费等)。三、赔偿金,一般是指由过错的一方基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为弥补对方的损失而给予对方的相应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有过错的话也要支付企业赔偿金。赔偿金和违约金之间是有区别的: 1、违约金一般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但赔偿金则不需要,只要有实际的损失就行; 2、违约金不要求一定造成对方损失,只要有约定就行;而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是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是否与实际损失挂钩。因为违约金不要求一定造成对方损失,所以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四、另外《劳动合同法》法律在赔偿金这一块也有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违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需另外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这一点在第87条有规定,这条规定就明确地约束了用人单位,所以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切记要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不可草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在第84条有明确规定。 4、以上都是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有的情况下也需承担赔偿责任,第90条中就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章制度相关操作实务及适用技巧一、企业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 1、实体要件(1)主体适格:企业作为主体,好多企业以办公室或部门名义制订和发布,严格来说是不合适的。(2)内容合法、合理。(3)不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不得违反公序良德(公共道德) 2、程序要件(1)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平等协商程序制定建立良好的企业管理体制,肯定需要民主管理,不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发展的需求。一方面只有得到广大职工的认同,才能确保很好的被执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是新法最重要的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

动者。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注解: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合法的公司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关于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以前应说2001年的司法解释是规定较明确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新法之前,是弹性很大的“民主程序”,新法生效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民主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集体协商)”体现一直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行为。(2)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公示的方式很多,最简单的方式是,直接告知,让员工签名确认。因此新法实际上简化了生效的程序。这对企业高效管理有利的。 3、不要把规章制度处于秘密状态好多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将规章制度当成一种商业秘密,只有员工违反时,要处罚,才拿出来告知员工一下,这样的规章制度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4、规章制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风险(1)行政责任:劳动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赔偿责任:规章制度不合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责任。(3)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新法第38条规定)。(4)发生劳动纠纷时,不予适用,导致败诉。二、企业如何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制订规章制度1、提出议案(相关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最好借助于律师,提供咨询服务)2、审查、立项。(按企业规定,交相关领导或部门审查) 3、起草(要注意完善性和或操作性)★4、讨论批准(强制性程序: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征求意见)

★5、协商确定(强制性程序:应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6、公示或告知(强制性程序:在企业内公示或交员工阅读签名)综上所述:实务操作中,对于大型企业:(1)选举职工代表(保留选举相应的证据,比如职工选举代表的会议纪要等,最直接的方式是制作一张选举职工代表表格,表格上写明经职工民主选举,一直选举()人为职工代表,参加选举的职工在表格上签名)(2)、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保留会议纪要,出席会议职工代表应签名确认)(3)、有工会的交工会协商,没有工会的交职工代表协商(保留协商会议纪要,出席会议代表应签名确认,会议纪要中,应注明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工会或职工代表,对提交审议的规章制度,表示确认,作为本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4)、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实务操作中,对于小型企业:(1)、直接将草稿交给职工签名,附职工相关讨论意见或保留职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名)。(2)、将草稿交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保留协商会议纪要,出席会议代表应签名确认,会议纪要中,应注明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职工代表,对提交审议的规章制度,表示确认,作为本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制作一张选举职工代表表格,表格上写明经职工民主选举,一直选举()人为职工代表,参加选举的职工在表格上签名。)三、企业修改规章制度企业如何修改上述规章制度时,仍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去做。但是对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不涉及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那么企业可以制定公示生效。四、企业制订规章制度的技术问题 1、注重规章制度条款的实用性:对于条款规定,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2、概括条款:在列举种类时,对于不能列尽的事项,应增加概括规定

3、企业规章应有罚则内容:企业规章旨在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规范员工的行为,因此,除有规范性的规定外,必须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否则,规章就形同虚设,起不到实际效果(比如说某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上班不能上网玩游戏,但是只规定了禁止,并没有规定处罚内容,发现这样的情况,就很难处理,要处理还需要复杂的告之和一系列处罚,才能达到真正处罚的目的)。企业规章中可以规定的对于员工的处罚方式通常有:书面警告、记过、扣工资或奖金、降级或降职、降薪、停工、辞退等等。

4、企业规章对于辞退员工的规定:关于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害”,和“严重违反劳

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由企业规章加以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对于上述辞退条件的具体规定,可视劳动者行为的具体情节,分若干种情形加以规定:1)单个严重违纪行为即可辞退。如规定:“员工不服从管理,殴打或者谩骂管理人员的,即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2)重复行为累计加重。如规定:“员工不服从合理工作分配,予以严重警告;再犯的,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3)一段时期内同类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如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予以书面警告;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者早退达10次以上者,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4)一段时间内多次处罚累计加重。如规定:“员工一个月内累计受到书面警告以上处罚3次以上的,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5、注意考勤制度的制订,不符合要件,会可能造成解除以后会被撤销;考勤制度所依托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合法,考勤也就没有意义了;考勤制度所确定的考勤范围,如果单位所制定的考勤制度经不住以上推敲的话,败诉的风险是很大的。考勤制度和考勤实施对于生产性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6、注意标准工资条款规定。比如加班工资标准等、对于特殊或关键岗位的劳动者规定、工作职责、合同解除条件、技术成果归属条款,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企业如何及时应对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一、企业关于劳动纠纷可能产生的几大纠纷及解决途径 1、加班工资纠纷现在的企业用工很乱,很多企业为了单纯地追求经济利益,不惜加班加点用工,但他们大多都不会太在意加班工资的发放,大部分企业也就随便在工资单的分布上加一个加班工资栏就算了,这就产生了一个隐患,一旦员工要求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时,企业将会承担巨大的风险。所以企业在支付加班费时要注意几点。 1)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果企业和劳动者有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如果企业和劳动者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除了已付加班费以外的其他工资都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现在很多企业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数额,很多企业员工加班很多,工资也很高,企业按照实发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得出的结果简直是一个天文数字,一旦进入诉讼,将会企业拖入深渊。我认为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很有必要。 2)考勤。加班费的计算主要是依据考勤,所以企业一定要完善考勤制度。考勤记录作出来以后最好让员工签字,员工的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方,所以一旦起纠纷,在仲裁或诉讼中,员工对考勤记录不认可的话,就会以员工主张的加班时间为准,所以这将使企业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一旦考勤上有员工的签字,这将会是一个不可狡辩的证据。 3)工资单。好多企业对工资单根本不在意,但在仲裁或诉讼中,工资单是最常见的一个证据。很多企业把工资单做为一个整体发放,没有细分,所以在法律上对企业很不利。我们建议,在工资单上应把法律规定必须发放的费用都应该列明。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 1)、计算方法是一年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算一年。 2)、企业要支付的情形有:公司在合同期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企业违法而由员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几种情况。 3、保险问题纠纷现在企业的保险是公司必须缴纳的,所以在此也不需多讲,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是员工自己不愿缴纳,而要求单位直接把这部分费用给以自己,或者说是因为员工自己的材料不全而缴纳不了。但总而言之,只要不缴纳保险都是违反法律的,怎么来规避这些事情呢,最好是让员工写一个书面的东西。内容可以是:因为员工自身材料不全而无法缴纳,现把这些费用预付给员工保管,一旦员工要求单位补交,这个书面的承诺将是可以避免因未交保险产生的滞纳金。 4、调岗纠纷 1)、调岗纠纷也是目前一个非常常见的劳动纠纷。它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企业用工时对劳动者岗位并没有约定明确,所以要避免这种纠纷的产生就要在用工时就要约定好。最常见就是在录用员工时对岗位作一个特别的约定,可以相应的调动岗位。 2)、另外即使双方有约定的可以调岗,企业要调岗的话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调,

不能认为有了调岗的约定就可以任意调动员工的岗位了,比如本来是搞技术的,就不可以一下调到门卫,这种情况出现的话仲裁一般会判用人单位败诉。二、企业一旦作为劳动纠纷的被告所应应对的事情。 1、首先要积极地应对当前的诉讼。 2、要审视目前公司潜在的诉讼风险,以避免把企业拖入诉讼深渊。我们接过很多集体性劳动案件,这些看来很不起眼的劳动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企业将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有很多企业会支撑不住,所以我们建议像这种情况就需要亡羊补牢,此时还为时未晚,此时最好的是由法律顾问把目前的风险降到最低。 3、此时,企业面对的可能不光是诉讼中的赔偿,而且还要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所以我们认为应由法律顾问为其策略,以防各方受敌。

通过我的以上讲解希望我们的中小企业能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以上资料根据沈杰律师讲课录音整理

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实务

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实务 第一章基本概述 1. 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与作用 2.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3.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1. 劳动合同的订立 a. 劳动合同的形式 b. 劳动合同的内容 c. 劳动合同的变更 2. 劳动合同的解除 a. 解除的方式 b. 解除的条件 c. 解除的程序 第三章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

1. 劳动报酬的支付 a. 劳动报酬的构成 b. 劳动报酬的计算与支付方式 c. 劳动报酬的调整 2. 福利待遇 a. 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提供 b. 福利待遇的调整与变更 c. 福利待遇的终止 第四章劳动时间与休假 1. 劳动时间的安排 a. 正常工作时间的规定 b. 加班与补偿 c. 节日及加班的安排 2. 休假制度 a. 年假制度 b. 请假制度 c. 其他特殊休假的规定

第五章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 1. 劳动条件的安全与健康 a. 劳动场所的安全与卫生设施 b. 劳动条件的评估与改善 c. 特殊工种的保护措施 2. 劳动保护 a. 劳动保护的目标与原则 b. 具体劳动保护措施 c. 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第六章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1. 劳动争议处理 a. 劳动纠纷的申诉与调解 b. 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 c. 法律援助的申请与获得 2. 法律责任 a. 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b. 员工违约责任

c. 用人单位违约责任 本文档涉及附件:________ 附件1:________劳动合同范本 附件2:________变更劳动合同协议范本 附件3:________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 附件4:________工资条范本 附件5:________年假申请表范本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 1.劳动合同:________根据劳动法规定,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解除:________指劳动合同在未到期以前,经双方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同意后,合同终止的情况。 3.劳动报酬:________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4.福利待遇:________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积极性,给予其的各种福利与待遇。 5.年假制度:________劳动者在每一年度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带薪休假。

《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培训心得(精选12篇)

《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培训心得(精选12篇) 《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培训心得 1 近日,有幸参加了培训班,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知识,收获颇多。 我们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力,每天我们都在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来为社会、为企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他们与我们的关系非常密切,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非常有必要。 通过老师的讲解和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我了解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权力,如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权力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在享受权力的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外,我比较关注的一点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提倡劳动者参与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这说明,国家鼓励职工通过参与群众性竞赛、创新活动,提升劳动效率,改善劳动结果,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创造价值、展示才华的机会。 我们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应该说,能够非常规范的执行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劳动合同签订也比较规范,能够按时、规范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达到工作年限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管理技术人员、维修工等的加班问题,以及日常加班的待遇问题等。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更应该在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健全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保障和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创新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推动“转调创提”活动

劳动合同法讲座讲稿

劳动合同法讲座讲稿 一、劳动合同法简介: 1、立法背景及影响。 ,1,、立法背景:和谐社会、稳定压倒一彻,主题,。劳动者和经营者的利益矛盾~越来越受到关注。一方面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的增长远远滞后,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竞争激烈~部份企业经济效益不理想~劳动者权益保障受到很大的冲击,不签合同、欠薪等,。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是社会稳定的基础。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时获得高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四次审议~最后全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2,、影响:报纸、广泛的关注、开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各种形式的培训。 2、劳动合同法简介。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至今十二年。追溯到1986年7月15日施行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双轨制,~劳动合同制已经有二十年的历史。从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到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是立法的进步。 《劳动合同法》共8章、98条~比起《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20条丰富了很多。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有几个亮点: ,1,实行极为严厉的劳动合同制度: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及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签订,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法施行了十多年~存在两个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全

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关于双倍支付工资和两次订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最引人关注的亮点。这是针对原劳动法强制性欠缺而所作的极其严厉的制度。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相应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避免企业以流于形式的劳动合同规避法律责任。相应地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必备条款,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身份况外~还包括六方面: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比起劳动法~减少了劳动纪律、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当然作为合同除了必备的条款~还包括约定的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事项。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讲课教案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2009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 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 (2009-08-01) 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 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查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防止录用到有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的劳动者,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 2、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录用前应将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告知劳动者。相关表格\公司招聘告知书.doc 3、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4、办理入职手续。 办理入职手续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进行,入职手续包括入职登记、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等 5、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应在办理入职手续完毕后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收,职工名册按规定制作,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6、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与备案——根据劳动部要求:自2007年起用工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而对合同鉴证已取消。特别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建议备案,因为在与劳动者仲裁纠纷中,证据作用明显。 7、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一定要按要求向劳动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关表格\非标准工时制审批.doc 注意:避免签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押金。 三、合同期限多长为宜?如何避免无固定期限的成立? 我认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因人因岗而异,但通常来说: 1、从企业用工成本及发挥劳动者的最佳期限为三年以上九年以下,因为,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一方面企业可以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无固定。当然,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的约定要约定好。因为岗位在长期可能变更。 2、充分利用3+6、4+5用工模式。第一个固定期签3年,第二个固定期签6年,3+6<10。

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讲座讲稿

劳动合同法讲座讲稿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课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课稿 -------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陆强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一九九四年七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十三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 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 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国人 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29日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 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 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下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劳动合同法》的有 关问题: 一、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1、尊重劳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 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3)应当与劳动者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 和终止劳动合同;(4)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 付经济补偿。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 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劳动合同 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 3、完善劳动保障体系。劳动合同一方面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 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 定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工资、工作内容, 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劳动保障权益提供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讲稿 讲解人:邓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4年7月5日通过,到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推动法律的全面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全国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意义。今天我就自己对劳动法的理解跟大家从七个方面进行学习探讨: 一、劳动法简介 1、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重要的法律部门。劳动法是否完备对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它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2、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就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在我国,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 3、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 (1)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如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和工会组织由于调解、仲裁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 (2)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机构与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关系。 (3)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如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工会组织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 (4)工会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5)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劳动行政部门同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

位,因管理劳动工作而发生的关系。 4、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具体的适用范围包括: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里的企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混合性企业、港澳台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或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工勤人员”是指我国传统人事体制中属于“工人”编制的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者的定义 劳动者,主要是指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社会劳动、取得合法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公民。我国规定的劳动年龄一般为,男性l6—60周岁,女性16—55周岁。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劳动法在赋予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劳动者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包括: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劳动者之间都享有平等就业权、不应受到歧视。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个人兴趣、爱好、学业及身体状况选择职业,他人不得强制干涉。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有权按个人提供的劳动,要求佣工单位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款额,以货币支付报酬。 3、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受休息休假。加班加点不得超出劳动者第41条规定的限度。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立法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案例、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时间的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招聘录用条件设计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李先生找公司理论,公司经理却对他说:“要知道你现在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员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你就得马上走。”李先生便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在开庭仲裁中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李先生没有完成季度营销目标。但当被问起公司的录用条件时,公司的招聘广告和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二、知情权的运用 案例、郭某是甲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去年被派往美国进行6个月的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回国后,对职位和薪水产生了不满足感。为此,他偷偷向一些企业寄发了求职信。乙公司看了郭某的资料后,非常满意,决定录用他。甲公司听到郭某要辞职的消息后,拿出了郭某在培训前签署的培训协议,要求他承担剩余未履行完的服务期所应分担的2万元的培训费后再办理辞职手续。郭某对此不予理睬。毅然离开甲公司,使他在甲公司正干着的一项软件开发工作半途而废。虽然甲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最终仍然造成了3万元的经济损失。1个月后,甲公司得知郭某去了同行业的乙公司。委派律师和乙公司进行交涉,要求乙公司与郭某一起向甲公司承担赔偿3万元损失的责任。乙公司倍感委屈

2022劳动合同法解读

2022劳动合同法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只要我们去公司上班,公司都是需要跟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是为了避免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没有依据。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2劳动合同法解读,更多2022劳动合同法解读可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2022劳动合同法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律师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律师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律师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律师解析】: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管理发挥到了极限。实务操作中需掌握如下要点:1、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均属于本条所称的“规章制度”;2、需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3、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并保留已公示的证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律师解析】:三方机制的作用有待加强。但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流于形式,发挥不了作用。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实践中大多数工会主席由单位副职领导、原领导或者人事部门主管兼任。少数用人单位的工会主席是普通职工,没有多少发言权,自己的权益都很难维护。用人单位控制下的工会,工会不独立于用人单位,工会不便维权、不敢维权、不善维权,工会改革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法讲座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 法讲座 劳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为了提高劳动者对劳动法的知晓和运用能力,以及增进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我们举办了本次以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劳动法讲座。通过该讲座,我们希望能够促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劳动者权益保护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合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可以增加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进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中体现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根据我国法律,雇主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和进行劳动关系管理时应遵循平等原则,不能歧视或虐待劳动者。

2. 自由原则:劳动者有权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劳动、自由选择劳动条件等,雇主不能限制劳动者的自由。 3. 合理原则: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以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保障原则: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工资支付、劳动时间、休假假期、社会保障等方面。 三、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双方才能够达成共识,解决各类问题,从而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仅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还可以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保持企业的稳定发展。 四、加强劳动法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 为了提高劳动者对劳动法的知晓和运用能力,增强企业和劳动者对劳动法的合规意识,必须加强劳动法宣传和教育工作。讲座是一种有效的形式,通过讲座的方式向劳动者传授劳动法的基本知识和应用技巧,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讲座也为雇主提供了机会,了解劳动法规的要求,合法经营,避免违法用工行为。 五、劳动法讲座的内容和形式 劳动法讲座应根据听众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内容和形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劳动法讲座讲解

2015年的时光转瞬即将跃然而去,这一年世事多变;而在劳动法领域之中也发生了诸多令我们难忘的个案.沿着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这两条主线来看,劳动法重点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可是过于刚性的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集体争议因为劳工三权的先天不足,虽然政府积极提高劳动基准来降低集体争议的需求,罢工、裁员等群体性事件却时有发生.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破天荒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劳资关系的重视前所未有,但是中国的整个实体经济下行风险不断显现,不少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同样,在这一年中,中央经济会议提出了新观点,劳动者要适应市场.2015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常之年份,将记载在历史之中。为了记录劳动法领域的片刻,让我们来盘点和评析一下2015年的典型个案。 热点案例一:上海家化与王茁终审判决继续履行案件 【案件始末】 2014年5月13日,王茁被上海家化解除总经理及董事职务,理由是王茁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普华永道对该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被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为严重失职。王茁于2014年6月4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了王茁的要求,上海家化不服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家化并无证据可证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重大缺陷是由于王茁个人严重失职、严重违纪造成,其诉求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上海家化不服上诉。2015年9月25日上海二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茁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随后上海家化给王茁安排了新职务,要求每周提交不少于2万字关于中国文化研究的进展报告,薪酬为6000元/月。 【案件点评】 这注定是一个万众瞩目的案件,不光是因为本案争议标的大,更重要的是本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一次全面又深入的拷问,让我们发现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漏洞.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判决恢复与判决不恢复皆有道理,可以有好几种判决结果,每种判法都能自圆其说,所以这个案子注定了吸引人眼球。大大小小问题不少,大问题至少有五个。 其一,高管是不是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没有定义,通说认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从属性。高管则有两重关系,一是委任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对高管是否属于劳动者,支持和不支持学说皆有道理,但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劳动法没有将高管排除在外,因此高管仍是劳动者.问题在于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对象是弱势劳动者,劳动法应该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高管也支持双倍工资、加班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等,则显得非常的不合理。劳动法应该分层保护,将高管当弱势劳动者倾斜保护则逼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 第二,职务的免除是否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主流观点认为,高管的职务任免是无过错解除,但是解除职务不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少数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公司高管职务和劳动关系同时产生,高管的职务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也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解析完全版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解析完全版 【提要】本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尽量以简练的几句话对劳动合同进行逐条解析,真正只谈实操精髓,不谈空洞理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李迎春律师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

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管理发挥到了极限。实务操作中需掌握如下要点:1、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均属于本条所称的“规章制度”;2、需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3、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并保留已公示的证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大学生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通用15篇)

大学生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 大学生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通用15篇) 当我们有一些感想时,可以将其记录在心得体会中,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大学生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欢迎阅读与收藏。 大学生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篇1 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人人平等,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

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程,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下面是带来的有关劳动法讲座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劳动法讲座心得1 王全兴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社会所处的阶段具有特殊性:工业化、城市化的速度在加快,市场化、信息化和全球化也正在推进。因此,中国社会呈现出未完成的工业社会与不定性的后工业社会相互交织的状态。计划经济因素还未完全消除,市场经济也不成熟,所以劳动领域出现了三个主要问题:农民工劳动关系不稳定、农民工处于双重体制外、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 具体而言,新时代的背景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经济发展新常态。王全兴教授认为当前经济新常态还在形成之中,经济增长速度换挡,但经济发展质量还未达到指标,新旧常态并存交织,呈现出区域不平衡的现象。原先经济的高速增长掩盖了许多劳动问题,如今经济增长速度下降,就业紧张的问题便凸显出来。第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问题是在人口红利消失的背景下如何解决人力资源供给问题,所以当前供给侧改革在劳动领域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人力资源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民生问题托底。第三,新一轮产业革命,即“互联网+”和平台经济。目前传统行业发生新变化,分享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平台企业用工形式问题,具体可分为“线上”用工问题(如主播)和“线下”用工问题(如网约司机)。第四,国际贸易与劳动标准挂钩。当前国际贸易中资本、商品是全球化流动,但劳动力流动非全球化,由此劳动力价格产生了国别差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生了利益冲突。基于这点,发达国家主张自由贸易与劳动标准挂钩,而发展中国家反对。 劳动领域面临的若干矛盾 王全兴教授对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作出说明,灵活性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都有自愿、自由、自主、自治(协商)的空间。他认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问题不能单独进行考虑,而应将其同劳动力市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结合在一起进行思考。劳动领域的具体矛盾如下:第一,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矛盾。劳动与用工灵活化使得劳动关系不稳定,社会保险覆盖率低,这加剧了社会安全问题。 第二,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竞争性的矛盾。劳动与用工灵活化削弱了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积极性,而制造业用工荒与人才争夺又使人力资源竞争加剧。 第三,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公平性的矛盾。劳动与用工灵活化、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和基本服务不均等综合起来导致了企业内同工不同待遇,进而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不公平。 第四,就业数量与就业质量的矛盾。劳动与用工灵活化、实体经济下行和“双创”等背景导致就业数量优先,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美好生活的需要又对就业质量的提高提出要求。 第五,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与劳动法现行模式的矛盾。如今劳动/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但《劳动法》已20余年未修改,调整范围偏窄,保护手段欠分层。 第六,用工成本压力与企业降低成本的矛盾。影响企业用工成本的因素主要是劳动力供求缺口、劳动者生活成本与法定劳动基准。前两个因素企业无法改变,唯有法定劳动基准是可以通过集体谈判协商的。 劳动法模式的政策走向 第一,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新要求。首先要将“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变为“和谐劳动构建”,

将将围绕劳动法概述、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劳动合同法讲座方案

劳动合同法讲座方案 一、讲座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关注。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法律,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广大劳动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法,提高法律意识,我们特地组织了这次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程,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工会和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和检查制度等。劳动法最早属于民法的范围,十九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劳动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逐渐脱离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 1.平等就业的权利。 2.选择职业的权利。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享有休息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讲座目的 1.帮助劳动者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内容; 2.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3.指导劳动者正确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4.针对实际案例进行剖析,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实际应用能力。 三、讲座内容 1.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3.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监督; 4.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5.典型案例分析。 四、讲座形式 1.采用多媒体教学,配合生动的图片和视频资料; 2.通过互动环节,邀请听众参与讨论和提问; 3.提供讲座后答疑解惑,针对听众的问题进行解答。 五、讲座安排 1.时间:建议选择在工作日晚上或周末白天,以便更多劳动者参与。 2.地点:选择交通便利、空间宽敞的场所,如社区活动中心、学校教室等。 3.参与人员:面向广大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员工、

《劳动合同法》学习培训会议

《劳动合同法》学习培训 2022年8月21日下午,公司在新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劳动合同法》学习培训会议,公司党支部书记孙智刚出席了会议。培训会上,公司特邀区劳动局金老师对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和核算员作《劳动合同法》学习培训。公司副总经理主持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她指出公司04年起独立运作以来逐步完善劳务用工,规范用工法律法规的执行,在用工制度上不断改革,为参加公司工作的300多名劳务工交纳了三金。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明年的实施,为了更新、转变用工观念,我们今天组织《劳动合同法》学习培训,使公司在企业用工上向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我们特聘劳动局金德一老师讲课,望大家作好记录,做好宣传。 区劳动局金德一老师向参加培训的公司人员作了《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和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情况介绍。介绍指出,《劳动合同法》对原有《劳动法》作了重大改进补充,去年在全国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发放20万份征询表),其中争论焦点是企业和职工利益上的冲突以及对我国就业问题产生的影响。新法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思想,指导思想为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整个立法过程中由于山西黑砖窑事件,加速了此法的顺利出台,在全国人大常委146人进行表决时,145票赞成,是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的。 在培训中,金老师对劳动合同的规范签订,新增加条款内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程序、补偿等作了详细介绍,并对规范限制劳务派遣章节的调整,不履行《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后果作了说明。金老师还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对新增的条款要认真学习,严格把握,要在近4个月的时间内,进行熟悉了解。《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加大对违规企业处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法律规定的必要过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开始之前应当就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和福利等方面达成一致,并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明确双方权益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至关重要。 其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劳动合同法还特别强调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作出了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或者依法终止。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达到约定的工作期限、完成了一项特定工作任务、双方协商一致等。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雇主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支付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同时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讲座内容包括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的责任以及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对于雇主和劳动者来说,了解并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听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

听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 听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 有了一些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样可以记录我们的思想活动。那么好的心得体会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听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听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1 通过学习《你的工资从哪里来》感触很深,领会如下: 上班拿工资,这好像是至理名言的事。可是,你的工资从哪里来这个看似简略的发问,并不是每个上班的人都可以真正地懂得。“当寰球经济处于危机环境下,我们每一个人的工资都跟企业团体密不可分的,它不是企业‘发’的,也不是领导赏赐的,而是通过我们辛苦的付出、努力的工作应而失掉的相应回报,是我们自己‘挣’出来的。”细细品读此书,就能够悟出良多的情理。从这个角度来讲,保护公司好处就是维护我们的自身利益。 一、工资从工作绩效中来 企业的利润是由员工所创造出来的。客观地说,员工所发明利润的多少将直接来自于工作效绩的高下,这也是员工本身价值的一个重要体现。事迹是一个企业的性命,每一个企业都把重视业绩当作本人企业的主要组成局部,而且把业绩当作员工的重因素质之准则。 员工所创造利润的多少将直接来自于工作效绩的高低。经理心中分数很高的人员,一定是那些业绩凸起表现的员工。当然,他们将获得更丰富的奖赏。对员工来说,杰出的业绩是靠埋头苦干干出来的,毫不是口头上说说就能得到的。所谓:‘想吃桃就先种树,想播种就先付出’。就是这么一个简单易明的道理。 业绩对员工和公司的重要性不问可知,企业要欣欣向荣,必须有好业绩,员工表示优胜也需要好业绩,员工们天天早出晚归、辛劳努力的工作,如果没有好业绩,公司不赚钱,那所有就想当于都免谈,‘苦劳并不代表功劳’!如果没有业绩,公司不赚钱,拿什么给员工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