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及路径探析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及路径探析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及路径探析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及路径探析

摘要: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赋予社会组织以重要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但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却相当薄弱。在分析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管理的体制性缺陷和机制性缺陷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构成和政府主导的渐进式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路径。

关键词: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目标;路径

在本文,社会组织与西方话语系统中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慈善组织不同,特指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所讲的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承担一定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指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保证我国现有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功能与作用的发挥而进行的制度设计与安排。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以“分级登记”为主要特征,改革开放后一段时间内,由于我国没有出台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相关法规,社会组织呈现出“无序发展”的局面,并引起一定程度的社会混乱。

1989年,国家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社会组织无序发展的局面得以改善;1998年国家正式公布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标志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正式形成。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既是对社会组织实施有效监管的现实选择,也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制度和信任基础。然而,“政社不分”、社会组织的公众认可度及其自身能力不足等问题的存在,决定现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如何突破体制困境、构建理想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已成为推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从而实现和谐的社会管理的重要议题。

一、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缺陷

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缺陷可归纳为两方面:一是体制性缺陷,即现行体制本身的缺陷;二是机制性缺陷,即政府社会组织管理方式的缺陷。现实中制约我国社会组织能力与建设的因素除了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自身不完善(体制性缺陷)之外,更重要的因素是机制性缺陷。

(一)体制性缺陷

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以三部条例①为基本框架与其他法规共同构成。体制性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归口登记”与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组织的登记需要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和最低限度的人数要求,申请成立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等。但《条例》导致两类不“合法”社会组织的存在:一类是未达到《条例》规定的“非法”的社会组织;另一类是以营利性组织形式存在的社会组织,即因业务主管单位不清转而寻求工商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状况说明采取“一刀切”式的登记管理制度是不合理的,势必造成大量“合法律性”,但却不具有“正当性”或136“合理性”的社会组织存在;①而把大量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的社会组织视为“非法”,并排斥在管理范围之外,也将导致社会组织管理的覆盖面过窄。

2·“双重负责”与管理部门的职责。三部条例对政府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有三点不足:一是管理职责规定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比如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的日常活动包括哪些方面,可以动用什么样的监督管理措施,条例并没有作出具有操作性的回答。二是管理职责交叉和模糊地带较多。三部条例虽然对登记管理机

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进行了分工,但在社会组织的筹备、申请登记和审查、年度检查和审查、违反有关条例规定的查处等职责方面都有重复之处[1]。三是管理部门的责权不统一。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具有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或取缔等权力,但实际上却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足够的管理力量。业务主管单位虽然有很大的管理权力,也有相应的管理手段,但却没有相应的责任要求。这种责权不一致的现象削弱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也加大了“政社分开”的难度。

3·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三部条例都强调政府监管、社会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重要性,但实际上社会组织只由政府监管并且效果很不理想。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问题是力量不足,没有能力进行监督。业务主管单位受部门利益的驱使,也没有履行监督职责,具体表现为与政府职能转移相关的社会组织大多是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创办,甚至与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个实体”,由职能部门直接控制;与政府职能转移无关但有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和营业收入)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往往积极监管并提供“保护”;与政府职能转移无关又无收入或收入勉强维持自身存活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往往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尽可能地回避政治风险[2]。这种局面使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毫无意义,也使其与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协同管理无法实现。

(二)机制性缺陷

1·动力机制不足。我国的现行改革是政府主导型改革,政府主导型改革的基本动力是政府官员对政绩的追求。现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之所以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体制本身的缺陷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缺乏动力机制。以地方政府为例,如果不将社会组织发展与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挂钩,仅凭民政部门的力量根本无法实现宏观有效管理,管理的基本要求就变成了只要不给地方政府带来“麻烦”即可。在社会组织发展不被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的情况下,业务主管单位的动力也不足,因为政府职能转移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业务主管单位出于部门利益的本能考虑不可能主动把权力让渡给社会组织,也没有积极性培育社会组织,对那些“无利可图”的社会组织不可避免地采取消极的态度,社会组织“外形化”现象也由此产生。

2·实现机制不足。在登记管理机关方面,登记管理机关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去履行其职责,受自身权力(同级职能部门下的二级部门)、工作人员数量等客观因素的限制,登记管理机关没有足够的力量考核评价数量庞大、性质各异的社会组织;由于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包括其主管民政部门)并没有明确、系统的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也缺乏对社会组织培育和监督方面的具体可供考核的绩效目标,更缺乏为社会组织服务的质量标准,这些使得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随机性很大。在业务主管单位方面,由于缺乏约束与考核的具体措施,业务主管单位并未按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相关要求培育和监管社会组织[3]。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偏重行政干预,不重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甚至忽视社会组织存在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如果缺乏相应的法规对业务主管单位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如何考核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管理绩效等方面作出规定,那么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的目的就不再是为了培养政府转移职能的承担者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参与者,而是异化为“政绩工程”。

二、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及其实现条件

针对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缺陷,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改革思路。但体制的缺陷决定了这一改革过程充满着艰巨性和复杂性。中共十七大指出,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合法性律”指一个行为或者一个事物的存在符合法律的规定,“正当性”或“合理性”指一个行

为或者一个事物的存在符合某种实体或程序的价值准则、以及其他非强制的原因,而为人们所认可或赞同,进而自愿接受或服从,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以此为指导,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既要考虑长远发展,也要考虑选择切实可行的路径。

(一)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构成

1·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科学的分类管理。完备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宪法层面对社会组织的保护,也不仅是相关法律对社会组织权力和义务的笼统规定,还应该包括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法这个处于宪法和法规之间的中间形态的法律,我国目前缺少这样一部对社会组织权力和义务都进行明确界定的基本法。在基本法之下,还应在对社会组织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颁布直接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从登记到监督等各个环节有约束力的条例和规章制度。从宪法到基本法,再到社会组织管理的规章条例,构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所有社会组织都被纳入依法管理和分类管理的框架体系之中。

2·完整的管理链条和明确的管理职责。在法律体系完备的基础上,政府应本着廉洁、高效的原则,科学设计社会组织管理的流程,整合各方面的力量,构建从登记到监督的完整的管理链条。为此要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制定规范政府行为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政府官员绩效考核标准。

3·公开透明、多元化的监管体系。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从体制层面制定严格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同业组织评估考核制度和社会公众监督保护制度,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既可以改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疲于应付的管理状态,也可以从烦琐的日常监督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于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战略问题。

4·系统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在社会组织的培育与扶持制度中,除了在社会组织成立之初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外,还包括在社会组织活动过程中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府为了有效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从而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应该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构建中明确规定培育与扶持政策的范围、力度和标准,以确保培育与扶持政策的公平性和系统性。

5·科学有效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在我国“官办”或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占大多数的情况下,实现“政社分开”,明确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完善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提高社会组织的运营效率,从而制定科学有效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构成了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条件

1·政府方面。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程度取决于两方面:一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我国政府正在从控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但到目前为止,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政社分开”仍然停留在观念层面。二是取决于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政府是否能够正确认识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是否转变控制型管理方式,是否能够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直接决定着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能否有效发挥作用。

2·社会组织方面。一是社会组织的独立性,社会组织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事社会管理活动而不受“政社不分”所导致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直接控制。二是社会组织具备相应的自我生存和自我管理能力,自律性强,是成熟的组织体。三是同业组织能够有效地对同行业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和监督。

3·社会公众方面。一是公众的公民意识的觉醒,有自组织的愿望和能力;二是公众能够理性地看待社会组织,认可和信任社会组织;三是公众产生对社会组织的理性需要,形成合理的预期,并有能力自觉监督社会组织的行为。

就现状而言,上述三个方面的条件并不具备,这决定了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改变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方式,提高社会组织的能力和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才能最终确保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

三、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

(一)构建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的条件,因而应在对社会组织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功能和特点制定或完善单项条例,将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为社会组织基本法的出台创造条件。具体而言,应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在需要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制定或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条例,并在全方位发展社会组织的原则指导下,针对社会管理体制构建中的“瓶颈”部分(主要是指事业单位改制和官办社会组织)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尽快把应转制为社会组织的事业单位纳入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框架之中,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二)完善社会组织的准入、退出制度

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几乎都建立在惩治或预防社会组织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方面。然而值得思考的是,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的动力是什么,如果杜绝了社会组织成员谋取私利138的动机,社会组织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去谋求发展。此外,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法规遵循非竞争性原则,那么因缺乏竞争机制而处于垄断地位的社会组织有没有自我改进与发展的外在动力。我们认为,只有杜绝社会组织成员谋私利的动机,具有志愿精神的社会组织才能出现,“组织外形化”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SPAN lang=EN-US>;而建立非竞争性淘汰机制既有助于增强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动力,又有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保证社会组织活动的有效性。具体而言,一是以社会组织合法性的确认和相关政策的配套为前提,逐步实行包括备案查询、法人登记和公益认定的三级准入制度,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准入制度。二是把社会组织活动的政治准则和国家准则法制化,并由登记管理部门统一监管,避免业务主管单位的不作为行为和政治风险。三是制定社会组织非竞争性淘汰制度。当现有的社会组织不能发挥功能或不具有代表性时予以解散,重新组建。

(三)明确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构建社会组织监管制度

在现有“双重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实现“培育与监管”的适度分开:强化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弱化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职责;强化业务主管单位的培育扶持职责,弱化登记管理机关的培育扶持职责。具体而言,一要提高登记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在国务院直属职能部门中增设社会组织管理局(部),作为拥有行政执法权的唯一主体,统一负责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二是构建以登记管理机关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包括制定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组织监督方面的制度、有关社会公众监督的保护制度、同业组织培养和参与社会组织评估方面的制度、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和自律方面的制度、投诉受理和举报调查制度等。三是制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和责任追究制度,包括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的程序设计监管制度、社会组织对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举报调查制度、干扰社会组织正常运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对推动社会组织发展方面的政绩考核制度等。

(四)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构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制度

政府转移社会管理职能须有合格的职能承接主体,但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尚不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这就要求业务主管单位在职能转移之前给社会组织以必要的资源支持,通过对社会组织的直接指导使之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到目前为止,这一过程进展缓慢,应在明确政府职能转移的范围、事项、时限和要求的前提下,在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条例中进一步

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别是要制定业务主管单位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的绩效考核标准

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还应要求业务主管单位制定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的“路线图”以及

相关社会管理职能转移的“时间表”。具体而言,一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制定相应的

社会组织启动与培养期的确认制度;二是建立以财政和税收政策为主的社会组织扶持体系,

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实行不同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制定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培育社

会组织的相关制度,包括业务指导单位的具体职责、社会组织培育的具体途径、业务主管单

位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社会组织培养目标等方面的制度;四是制定业务主管单位培养社会组

织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业务主管单位政府职能转移的绩效评估、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的

业绩考核、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五)建立现代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在我国“官办”或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占主体的情况下,应突出强调从制度层面设计

以法人地位明确、治理结构完善、筹资渠道稳定、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科学为主要内容

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4]。

具体而言:一是与“政社分开”相结合,完善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明确社会组织的法人

地位,建立社会团体资产管理制度,以解决随意侵占社会团体资产的现象;本着市场精神与志

愿精神相结合的原则,认可并保证社会组织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强

化社会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社会组织运作的透明度。二是建立涵盖社会组织的人力资

源流动制度,主要是打通人力资源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间流动的通道。三是建立涵盖社

会组织的社会保障制度,把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纳入政府或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体系,

或者打破社会保障与单位制度之间的关联,使社会保障的“社会性”显现出来,从而使相应

的社会保障在人们跨越地域、跨越政府—市场—社会的部门界限时不受阻碍。

参考文献:

[1] 褚松燕.中外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比较[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244-261.

[2] 王名.改革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分析与建议[J].中国行政管

理,2007,(4):62-64.

[3] 王晨.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三大不利性制度因素分析[J].社会科

学,2005,(10):36-44.

[4]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29-30.

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制度

XXX单位项目管理制度 为有效推进XXX各项目规范化运维,优化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促进项目的培育和发展,进一步提高XXX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项目专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打造XXX项目成为品牌项目,建设XXX成为品牌社会组织,根据《XXX单位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实际,指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XXX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紧密结合XXX的实际需求,着力提升XXX员工及团队创新能力,提高项目公益服务形式和内容的创新,助力XXX通过内部管理和对外服务的创新实现自身的成长,增强XXX的造血能力。 二、总体目标 提高XXX个人及团队的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活跃度和服务能力,帮助XXX快速成长,打造品牌项目,建设品牌社会组织。 三、主要目标 (一)提升XXX项目管理水平,保证所有重大项目的质量与安全,创建评估优秀项目。 (二)加强项目质量与安全的过程控制。

(三)协助各项目发现和解决项目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隐患,积累项目应急方案制定。 (四)促进XXX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的经验交流,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加强与项目的沟通交流,使得项目组与XXX各部门紧密联系;加强与出资方沟通衔接,为接受评估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四、主要流程 (一)任命负责人。由XXX理事长或主任任命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社工。 (二)项目评估。由项目组成员对项目进行前期的评估。 (三)项目开展。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社工协助工作。 (四)项目验收。由项目验收方组织专家组评估验收。 (五)项目终结。项目经评估验收后,本项目即结束。如续签合作协议,为新项目的开始。 五、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任期。项目负责人的任期从接管该项目任务起,到项目全部完成验收,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和接受项目单位的验收完毕时止。 (二)职责。在XXX项目部的领导下,对所指定项目实行全面领导,全权负责;对项目进行评估(需求性、可行性、发展性);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完成项目活动计划和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创新探索——以北京为例

从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一直把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作为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和现实载体,如何通过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其在社会管理格局中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积极功能,就成为当前社会建设进程中需要关注并加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问题的提出:社会转型加速期社会组织管理面临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我国原有的社会组织管理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单位体制走向解体,街居管理体制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社区自治组织深陷于“行政化”的泥潭无法自拔,基层XX发展有限,居民参与积极性不高。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巨变所造成的“去集体化”、“去组织化”趋势构成了社会组织模式改造和重组的时代背景。社会建设的推进呼唤着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与完善。 社会转型带来了社会的全面变革,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成为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选择。社会组织更灵活,更适应居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目前虽然社会组织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社会组织管理还面临很多难题。 首先,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困境。我国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社团管理法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中规定,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政务院下属的内务部和地方各级政府,这实际上是一种“分层管理”体制。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社团管理的职能才被明确移交给民政部门。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是目前规X中国社会组织行为最主要的法律框架。该《条例》确立了社团的“双重分层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即社会组织的筹备、成立、开展活动,乃至社会组织变更、注销等都要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双重审查和批准。“分层管理”指社会团体的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管辖X围,应与社团的住所X围相一致。在“双重分层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想获取合法的“社会身份”,有着严格而繁琐的程序。民间团体的注册要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准,需要从属或“挂靠”于某个政府部门,这就大大提高了社团准入的门槛。一些业务X围不易界定或跨行业的社会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办理登记。有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只得采取变通策略,以工商登记的形式达到合法注册的目的,以营利性企业的身份从事非营利性的慈善事业和公益活动,这必然使其运行成本大为增加。1998年国务院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但原有的“双重管理体制”并未在根本上得以改变,社会组织仍然存在准入门槛偏高的问题。同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成立业务X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组织,这客观上导致了社会组织从成立伊始就缺乏竞争、缺乏活力。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个人设立基金会要寻找业务主管单位等规定,也限制了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壮大。[2] 其次,社会组织管理的现实困境。一方面,民间社团的注册申请手续和审批条件繁杂、严苛,以致大量社会组织因找不到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注册。另一方面,注册成功的社会组织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对政府部门有着很强的依赖关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只有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才有资格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而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在组织运行中扮演着真正的决策机构的角色。并且,这种成立之初建立的依赖关系也使主管部门有机会干预社会组织领导的选任、结构的设置和事务的执行。社会组织则在组织的运作上、资金的获取上、以及公

社会组织机构参与项目管理方案

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会组织项目实施机构评审标准 (总分100分)

北京市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2010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 防治活动经费申请和使用指南 为确保北京市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2010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活动经费申请和使用合理、合法、合规,保证专款专用,根据《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管理手册》及项目活动预算、目标,特制定如下经费预算和使用办法. 一、经费使用原则 (一)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省级、市级及地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 (二)项目经费只能由基层非政府组织/小组或其财务托管单位的法人账户接收,并应建立全球基金专用账户,严禁全球基金划拨到个人账户。 (三)实施机构或其财务托管单位根据国家和项目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并指定专人管理。 (四)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后的预算开支。原则上对计划外使用的经费不予报销。如确实需要调整相关预算,则需经北京市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办审核同意。 (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实施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或其财务托管单位负责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责。 二、经费管理机制 (一)直接管理:如果项目实施机构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机构,北京市项目办将与中标的项目执行机构签署协议,并按照协议将项目款拨至其建立的全球基金专用的有效法人账户上,该机构负责管理自身项目经费。 (二)托管机构代管:如果项目实施机构未经过合法注册的基层非政府组织/小组,其项目经费必须由托管机构代管。两名实施单位代表(一名项目负责人,一名财务专管人)须在托管机构签名备案。北京市项目办将与中标的项目执行机构、托管机构签署三方协议,协议款项将拨付到指定的托管机构的银行法人账户,资金托管工作严格按协议约定执行。 三、经费使用范围 根据项目工作计划的经费支出类别(人力资源、技术支持、督导与评估等

2019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2019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 2019年12月20日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政社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关于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摘要:对于社会组织,我国形成了以双重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体制。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影响和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为此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改革创新。该文对各地政府创新实践进行了回顾和比较,最后进行了综合评价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其发展壮大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我国当前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其严重地束缚了社会组织功能的发挥。随着中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现代化公民社会目标的确立,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一、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及其困境 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确立于1989年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规定社会组织的成立和运行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在该种体制下,如果成立一家社会组织,创始人首先必须找到相对应的政府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然后才能到当地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同时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拥有广泛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1]。 双重管理体制是在整个社会发育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建立的,它在成立初期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需要,保证了社会组织的质量和正确发展方向,但是,近年来国内外社会环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方

面我国政治民主化改革不断深化,迫切要求放宽对民间力量的管制,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另一方面,从全球角度来看,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化进程加速,我国社会组织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日益频繁,在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之时,也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在该种情况下,双重管理体制显得落后且不合时宜,其罪魁祸首就是政社不分,社会组织实际扮演了“二政府”的角色[2]。今日的双重管理体制,不仅饱受西方国家的批评,国内学者也纷纷对其提出了质疑,甚至惊呼“第三部门失灵”。 二、各地改革双重管理体制的探索 旧的双重管理体制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因此需要一种新的管理体制取而代之。当前,许多地区针对改革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 从改革的地域来看 1. 北京:首推“枢纽型”社会组织 2009年三月,北京市委社会工委表示,将社会组织管理逐步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大部分行政部门只行使行业指导职责,原则上不再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逐步实现社会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分开,而授权人民团体等“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同性质,同类别,同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管理,不断促进自我管理,自主发展。 四月份,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已经正式认定首批10家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对同性质,同类别,同领域的社会组织

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2001年集团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集团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工作与贡献进行公正、客观地评价,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2001年集团签订了目标责任制的总部职能部门与各经营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考核责任部门 第三条集团考评小组是绩效考评的领导机构,集团人力资源部是责任制考核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考核协议承担有关管理责任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应资料的收集、审核工作。 2001年考评小组名单: 组长:张河川 副组长:梁结银 成员:戴裕东顾炎民徐泓泉杨敏李胜孟鸣 第四条绩效考评作为集团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组织部分,各考核责任部门应根据所承担的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有关绩效考评指标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2001年集团对事业部及各经营单位的考核内容为:

(一)考核事业部指标: 1、经营任务指标 2、风险控制指标 (二)考核事业部第一责任人指标: 1、经营任务指标 2、风险控制指标 3、管理绩效指标 第六条2001年集团对总部职能部门及第一责任人考核内容为: 1、工作目标考核 2、管理绩效考核 第七条2001年集团绩效考核实行差异化考核,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由考评小组与被考核部门及人员同时确定各项考核指标及权重。 第八条由于2001年为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第一年,根据上半年各项指标考核的完成情况,经考评小组与被考核者双方协商同意,可对考核指标及权重进行调整。 第九条因机构及人员调整,或其它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到有关考核指标的执行时,可由集团考评小组及相关部门及人员共同协商,调整有关指标及权重。 第四章考评程序 第十条各考核责任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考评统计,并将人员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专人应根据考评方案要求收集所需资料,以报表形式加以汇总,于每个统计周期后5日内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 第十一条考评小组应在人力资源部有关汇总资料的基础上,每季度后10日内召开评估会,听取各经营单位及各职能部门关于经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与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她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就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个人与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管辖

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项目管理 制度

XXX单位项目管理制度 为有效推进XXX各项目规范化运维,优化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促进项目的培育和发展,进一步提高XXX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项目专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打造XXX项目成为品牌项目,建设XXX成为品牌社会组织,根据《XXX单位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实际,指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XXX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紧密结合XXX的实际需求,着力提升XXX员工及团队创新能力,提高项目公益服务形式和内容的创新,助力XXX经过内部管理和对外服务的创新实现自身的成长,增强XXX的造血能力。 二、总体目标 提高XXX个人及团队的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活跃度和服务能力,帮助XXX快速成长,打造品牌项目,建设品牌社会组织。 三、主要目标 (一)提升XXX项目管理水平,保证所有重大项目的质量与安全,创立评估优秀项目。 (二)加强项目质量与安全的过程控制。 (三)协助各项目发现和解决项目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隐患,积累项目应急方案制定。

(四)促进XXX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的经验交流,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加强与项目的沟通交流,使得项目组与XXX各部门紧密联系;加强与出资方沟通衔接,为接受评估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四、主要流程 (一)任命负责人。由XXX理事长或主任任命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社工。 (二)项目评估。由项目组成员对项目进行前期的评估。 (三)项目开展。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社工协助工作。 (四)项目验收。由项目验收方组织专家组评估验收。 (五)项目终结。项目经评估验收后,本项目即结束。如续签合作协议,为新项目的开始。 五、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任期。项目负责人的任期从接管该项目任务起,到项目全部完成验收,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和接受项目单位的验收完毕时止。 (二)职责。在XXX项目部的领导下,对所指定项目实行全面领导,全权负责;对项目进行评估(需求性、可行性、发展性);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完成项目活动计划和方案的设计;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项目的进展、质量等全面组织、管理,并负全责;撰写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报告和数据;编制项目文

最新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资料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1、考核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精细化管理工作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实现薪酬的精准化分配,激发职工积极履职、力争上游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重绩效比贡献的文化氛围,全面促进本社会组织的优质高效运营和科学化管理,结合本社会组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考核原则 1)本社会组织发展与职工进步的同步原则; 2)定性定量与过程结果的互补原则; 3)适度区分与凸显优秀的结合原则; 4)注重牵引与自我驱动的导向原则。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主管及以下的所有在岗职工(包含正式职工、劳务派遣工、聘用职工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本社会组织设置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理事长 副组长:分管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成员: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对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发布、修订进行审议核准; (2)对职工绩效考核体系在各部门的落地、运行进行监察督导; (3)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问责。 2、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1)考核办公室组成 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副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的主管 成员:人力资源部及各部与考核相关的人员 2)考核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各部门实施办法进行审核、备案; (2)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效果进行检查与考核; (3)对职工绩效考核中的申诉进行受理、协调、仲裁; (4)负责统计汇总各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并应用于本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中。 3、各部门负责组织职工的绩效考核在本部门的落地实施工作。 1)各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内部的考核实施小组,作为落地实施的组织机构。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6 年年会暨 “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观点综述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需要政府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创新。为了认真总结各级政府部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有益经验,及时探讨行政管理改革的理论进展,2006 年8 月19 ~20 日,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和广东省行政管理学会在广东佛山联合召开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6 年年会。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会长郭济,广东省委副书记、省行政管理学会会长刘玉浦,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夏书章、顾家琪,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小平等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国家机关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国内行政管理学界著名专家、学者,地方党政部门的实际工作者,科研院所从事行政管理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共380 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共收到论文338 篇。 根据年会主题,本次研讨会集中探讨了四大专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治理创新,政府决策科学化和依法行政,政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和绩效评估。与会人员经过深入讨论,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管理运行中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探讨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并对政府行政管理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现将会议的有关观点综述如下。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会议首先强调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高效管理和科学发展存在辨证的关系,实现科学发展要靠高效管理,管理要以科学发展为方向。正确的发展观是高效管理的保证,现代公共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注意全面发展,强调协调发展,保证可持续发展。有学者回顾和分析了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历程,认为改革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和宝贵的经验,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实施。一是始终没有制定一个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理论研究尚不足,改革目标不清晰。二是由于改革总体目标不清晰,转变政府职能思路比较模糊,缺少科学发展的思想理念,只注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经济管理部门的改革,而忽略了社会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的改革,转变职能没有新突破,人民群众需要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高度重视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与会人员强调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行政体制改革的进步能推进其它方面的改革,而其滞后则会对各方面改革造成体制性障碍。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很多问题,其

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目标管理实施办法一、目的: 为使联盟的使命和愿景转化为具体的年度总目标,并将其有效分解、转变成为联盟各单位的目标,继而进行科学有效的目标计划、执行、管理、评估和激励,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制定的原则和依据: 1、原则: (2)员工参与原则:在总目标指导下,各层级员工共同参与目标制定; (3)系统性原则:个人目标服从部门目标,部门目标服从联盟目标; (4)先进可行原则:目标制定既有挑战性又有实现的可能性; (5)导向变化原则:总目标变,分目标随之变;总目标不变的情况下,分目标可随情况的变化做适当的修正; (6)可测评原则:目标的制定要量化或行为化,便于评估。 2、依据: (2)联盟五年战略规划; (3)联盟年度目标指导方针;

(4)联盟土地储备状况; (5)联盟产品研发状况; (6)未来市场状况预测; (7)历史数据。 三、目标管理流程: 1、每年10月上旬,由董事局拟订年度目标的指导方针。 2、每年10月中下旬,绩效管理中心组织,事业部部长及以上干部参与, 讨论联盟下年度总目标;绩效管理中心根据讨论所达成的信息及数据拟订联盟下年度总目标。而后绩效管理中心将联盟下年度总目标自上而下由各级干部和员工充分讨论,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订。 3、每年10月底,绩效管理中心将经过反复讨论、修正凝练而成的联盟年 度总目标,报联盟总裁、董事局审批、核准(见附表“新世纪企业联盟目标计划表”)。由联盟总裁向全联盟传达核准的联盟下年度总目标。 4、每年11月,根据联盟各事业部与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绩效管理中心 组织将联盟年度总目标分解至各事业部、处、中心,同时报请联盟常务副总裁批准。各事业部要自行组织将事业部目标分解至各下属部门。在目标分解中各级干部和员工要积极参与,充分发表意见。

社会组织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社会组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加强对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单位的资金流入、 资金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资金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各部门按照制度规定的授权及职责,履行资金管理权责。 第六条财务部是单位资金核算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预算的管理 第七条根据单位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单位于每年末按照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项目服务计划做好单位下 年度整体的资金预算,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各项目资金预算,项目资金预算应与单位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八条资金预算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项目根据项目承接情况编制项目资金总预算表,报财务部审核后报送单位审批。 (二)各项目月度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编制月度使用计划表,报财务部审核后报送单位审批。 (三)财务部根据单位发展计划及财务预算,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实际项目资金情况,根据资金支出的用途,审批各项目年度及月度可使用资金的额度。 (四)对于投资类或项目外的资金支出,先审核业务的内容是否在投资计划或单位业务发展规划的范围内,再由单位财务部根据单位资金状况审批可使用资金额度。 (五)在实际对外付款时,将参照本月的实际资金状况,批复用款。 第四章资金收入的管理 第九条资金收入分为营运项目的资金收入、投资活动产生的资金收入,以及筹资活动产生的资金收入三类。 第十条营运项目的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各部门所有营运项目的资金收入都应足额存入单位银行账户。 (二)财务部负责监督营运项目资金收入的入账情况。 (三)营运项目资金的使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DOC

《2015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政府将编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广州市法制办解读《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 广州公务员任职社会组织“禁令”明年元旦起生效。 近期,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签发的广州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吸纳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成果的政府规章,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办法》,做好法制宣传,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根据新规,现职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焦点1 放开激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什么是社会组织?《办法》“开宗明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曾几何时,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可不是一件容易事,既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婆婆”,又要经过繁复的手续,递交大量资料,在60日内经过重重审批才能获批能否成立。但是,很多有意愿开展公益服务的草根组织,很难达到审批所要达到的严格要求,因此就存在了大量的“隐性社会组织”,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活力。 为了扭转这种情况,放开激活的改革步子率先从广州迈出。2011年11月22日,根据全省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广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摘要]基层社会组织备案制度将未注册的社会组织纳入了政府管理的范畴, 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行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原有的双重管理体制转变成为一个统一的管理体制,各地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与探索使得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有了进展与突破,推动了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 [关键词]社会组织;公民社会;登记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30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壮大,社会组织的出现与成长,一个以人为本,尊重人的权利和自由,权责对等,以及开放、参与和法治的公民社会开始在中国形成。当前,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还处于转型之中,公民社会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中国处于成长阶段,具有多变性和不成熟性,它的崛起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 构成公民社会的主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众多旨在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利益的社会组织,它包括注册的慈善组织、非政府发展机构、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组织、专业协会、工会、自助团体、商业协会、联合体等。由于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造成众多社会组织“注册无门”。例如,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环保社会组织共有2768家,从业总人数达22.4万人,这些组织在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率仅为23.3%[1],从而导致民间环保组织制度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中作用的发挥。 遭遇“出生瓶颈”的,不只是环保社会组织,而是所有社会组织在近年来发展中遇到的一个共性问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受制于“双重管理体制”,有的不得不变身为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有的无奈沦为没有合法身份的民间组织。这种“僵局”的存在,使得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不利于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不可替代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和作用。 如何在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体制双重转型的过程中,对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进行有效的整合,以理性、合法的方式,满足他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多方面的需求,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是一个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各地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与探索使得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有了进展与突破。 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

目标管理实施办法格式

目标管理实施办法格式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使联盟的使命和愿景转化为具体的年度总目标,并将其有效分解、转变成为联盟各单位的目标,继而进行科学有效的目标计划、执行、管理、评估和激励,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制定的原则和依据: 1、原则: (2)员工参与原则:在总目标指导下,各层级员工共同参与目标制定; (3)系统性原则:个人目标服从部门目标,部门目标服从联盟目标; (4)先进可行原则:目标制定既有挑战性又有实现的可能性; (5)导向变化原则:总目标变,分目标随之变;总目标不变的情况下,分目标可随情况的变化做适当的修正; (6)可测评原则:目标的制定要量化或行为化,便于评估。 2、依据: (2)联盟五年战略规划; (3)联盟年度目标指导方针; (4)联盟土地储备状况; (5)联盟产品研发状况; (6)未来市场状况预测;

(7)历史数据。 三、目标管理流程: 1、每年10月上旬,由董事局拟订年度目标的指导方针。 2、每年10月中下旬,绩效管理中心组织,事业部部长及以 上干部参与,讨论联盟下年度总目标;绩效管理中心根据讨论所达成的信息及数据拟订联盟下年度总目标。而后绩效管理中心将联盟下年度总目标自上而下由各级干部和员工充分讨论,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订。 3、每年10月底,绩效管理中心将经过反复讨论、修正凝练 而成的联盟年度总目标,报联盟总裁、董事局审批、核准(见附表“新世纪企业联盟目标计划表”)。由联盟总裁向全联盟传达核准的联盟下年度总目标。 4、每年11月,根据联盟各事业部与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绩效管理中心组织将联盟年度总目标分解至各事业部、处、中心,同时报请联盟常务副总裁批准。各事业部要自行组织将事业部目标分解至各下属部门。在目标分解中各级干部和员工要积极参与,充分发表意见。 5、每年12月上旬绩效管理中心组织联盟总裁、联盟常务副 总裁、事业部签定目标责任书,各事业部自行组织与下属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均需绩效管理中心备案。 6、每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各事业部根据其年度目标 自行编制年度经营计划书,并报请其直接上级审批后至绩效管理

社会组织参与项目管理方案

附件1: 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社会组织项目实施机构评审标准 (总分100分)

附件2: 北京市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2010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 防治活动经费申请和使用指南 为确保北京市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2010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活动经费申请和使用合理、合法、合规,保证专款专用,根据《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管理手册》及项目活动预算、目标,特制定如下经费预算和使用办法. 一、经费使用原则 (一)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省级、市级及地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 (二)项目经费只能由基层非政府组织/小组或其财务托管单位的法人账户接收,并应建立全球基金专用账户,严禁全球基金划拨到个人账户。 (三)实施机构或其财务托管单位根据国家和项目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并指定专人管理。 (四)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后的预算开支。原则上对计划外使用的经费不予报销。如确实需要调整相关预算,则需经北京市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办审核同意。 (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实施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或其财务托管单位负责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责。

二、经费管理机制 (一)直接管理:如果项目实施机构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机构,北京市项目办将与中标的项目执行机构签署协议,并按照协议将项目款拨至其建立的全球基金专用的有效法人账户上,该机构负责管理自身项目经费。 (二)托管机构代管:如果项目实施机构未经过合法注册的基层非政府组织/小组,其项目经费必须由托管机构代管。两名实施单位代表(一名项目负责人,一名财务专管人)须在托管机构签名备案。北京市项目办将与中标的项目执行机构、托管机构签署三方协议,协议款项将拨付到指定的托管机构的银行法人账户,资金托管工作严格按协议约定执行。 三、经费使用范围 根据项目工作计划的经费支出类别(人力资源、技术支持、督导与评估等(参见《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财务管理手册》))和会计科目,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活动经费 包括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目标人群干预、感染者关怀等活动涉及的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项目相关材料、纪念品的印刷制作费等。 (二)项目人员费用 活动类机构可用于项目活动中有关人员的现场工作劳务费(感染者医护与管理、调查、宣传、外展服务、同伴教育、督导等)的相关人员的补助费、加班费、专家费、咨询费、通讯信息费等。管理类机构可用于项目工作的相关专职人员固定工资、兼职人员补贴或现场工作补助、加班费、专家费、咨询费等。在一次项目现场工作中,同时承担多项任务的人员,只能领取其中一项任务的劳务费,但可按标准最高一项发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

目标管理实施办法(1)

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使联盟的使命和愿景转化为具体的年度总目标,并将其有效分解、转变成为联盟各单位的目标,继而进行科学有效的目标计划、执行、管理、评估和激励,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制定的原则和依据: 1、原则: (2)员工参与原则:在总目标指导下,各层级员工共同参与目标制定; (3)系统性原则: 个人目标服从部门目标,部门目标服从联盟目标; (4)先进可行原则:目标制定既有挑战性又有实现的可能性; (5)导向变化原则:总目标变,分目标随之变;总目标不变的情况下,分目标可随情况的变化做适当的修正; (6)可测评原则:目标的制定要量化或行为化,便于评估。 2、依据: (2)联盟五年战略规划; (3)联盟年度目标指导方针; (4)联盟土地储备状况; (5)联盟产品研发状况; (6)未来市场状况预测; (7)历史数据。 三、目标管理流程:

1、每年10月上旬,由董事局拟订年度目标的指导方针。 2、每年10月中下旬,绩效管理中心组织,事业部部长及以上干部参与,讨论联盟下年度总目标;绩效管理中心根据讨论所达成的信息及数据拟订联盟下年度总目标。而后绩效管理中心将联盟下年度总目标自上而下由各级干部和员工充分讨论,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订。 3、每年10月底,绩效管理中心将经过反复讨论、修正凝练而成的联盟年度总目标,报联盟总裁、董事局审批、核准(见附表“新世纪企业联盟目标计划表”)。由联盟总裁向全联盟传达核准的联盟下年度总目标。 4、每年11月,根据联盟各事业部与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绩效管理中心组织将联盟年度总目标分解至各事业部、处、中心,同时报请联盟常务副总裁批准。各事业部要自行组织将事业部目标分解至各下属部门。在目标分解中各级干部和员工要积极参与,充分发表意见。 5、每年12月上旬绩效管理中心组织联盟总裁、联盟常务副总裁、事业部签定目标责任书,各事业部自行组织与下属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均需绩效管理中心备案。 6、每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各事业部根据其年度目标自行编制年度经营计划书,并报请其直接上级审批后至绩效管理中心备案。绩效管理中心参考各事业部及职能部门年度经营计划书,于12月中下旬负责完成联盟年度经营计划书的编制,并报请联盟董事局审批。开发分公司新项目要在开工前一月,编制《项目开发计划书》并报请常务副总裁批准。以上所有计划书均需在绩效管理中心备案(见附表《新世纪企业联盟经营计划书》)。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