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6.09.28

•【字号】浙科发农〔2016〕167号

•【施行日期】2016.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浙科发农〔2016〕167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9月28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动我省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打造适应于农业农村创新创业需要的众创空间,根据《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83号)精神,现就我省在农业农村领域建设“星创天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星创天地”是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运行、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业创新创业的低成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以星火燎原之势推动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建设“星创天地”,有利于带动众多科技特派员、农民工、大学生持久深入地在农业农村领域创新创业,培养创新创业的骨干队伍。有利于发挥创新创业资源的集聚效应,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拉长农业产业链,扩大内在需求,以创业带动就业,在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寻找拉动经济发展机会。

二、总体思路与建设目标

以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面向农业科技特派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科研人员、家庭农场主及中小微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成果转化、产业创意、产品创新、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打造集科技示范、创业孵化、平台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平台。

到2020年,重点建设省级“星创天地”30家以上、市级农业“星创天

地”100家以上,孵化培育创新创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00家以上,聚集各

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8000人以上,基本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对象多元化、创业服务专业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建设运营市场化的农业众创体系,实现农业生产力水平和综合效益显著提升,助推现代农业发展。

三、建设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

(二)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相对集中连片不少于500亩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较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三)具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创业培训基地、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至少拥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50个以上。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不少于10人,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团队应包括企业高管、涉农高校院所专家,以及工商、财税、金融等专业服务人员。

四、建设内容

(一)建设星创孵化平台

1.打造创业工作室。吸引科技特派员、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入驻星创天地,分区域打造“专业生产型”“技术加工型”和“综合服务型”等多种类型的创业工作室,为初创企业或创客免费提供办公工位;建设公共的大型会议室、会客室、行政办公室、档案室等,充分满足初创企业的硬件需求;建设网络、通讯、文印等基础设施、设备,并向初创企业提供共享服务,确保满足初创企业独立完成业务的需求。

2.构筑创业茶吧。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创业培训基地、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等多种形式的公共交流空间,能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定期举行项目路演、案例示范、品牌推广等各类示范现场会和专题培训会,定期举办创新创业沙龙、创新大比武、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将草根创业者与投资人互相连接,促成科技与资本结合,打造成为农业创业孵化器的心脏地带。

3.建立创业导师库。引导和鼓励一批涉农院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的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以及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担任兼职创业导师,培养一支创业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常态化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管理、法律、财务、营销、技术、知识产权等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扶,帮助创业者解决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构建星创服务体系

1.完善技术创新服务。着力加强与涉农高校院所的对接,充分发挥“十三五”农业专家协作组、各级各类科技特派员队伍等农业科技工作者组织的作用,集聚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动利用农业科技园区、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浙江省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共创新平台的资源,为入驻者提供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2.开展创业融资服务。建立新型孵化服务模式,弱化一般性增值服务盈利模式,强化“以股权投资等方式与创业企业建立股权关系、实现星创天地与创业企业共同成长”的盈利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星创天地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拓展入驻者的融资渠道。积极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或组织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入驻者融资创造更多机会。

3.优化日常管理服务。围绕新业态、新潮流、新概念、新模式、新文化等要

求,按需为入驻者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新服务。针对初创者,提供政策咨询、工商注册、信息对接、产品展示等一站式服务。针对参股企业,提供行政、文秘、财务、后勤等服务,让创业者集中精力做主业。针对所有入驻者,提供商事、商务、生活、社交平台等日常服务。

(三)打造星创示范基地

1.展示农业新品种。结合地方农业产业特点,对我省育成的适宜主栽(养)品种、新引进的品种、地方传统品种进行展示,充分表现各类品种的优劣,并在不同生产阶段,组织专家、部门主管、经销商、媒体记者等进行现场观摩,提高良种的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加快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从源头提升农业产业的竞争力。

2.推广农业新技术。围绕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推广优质农作物生产及配套技术;围绕效益农业和资源利用,推广肥药双减、高效肥水管理技术;围绕特色农业发展,推广地方名特优农产品产业化技术,等等。通过示范推广,进一步扩大新技术的应用范围,提高良种和良技配套,增加农业生产效益。

3.应用农机新装备。以召开现场会的形式,邀请农机专家,对农业机械的功能、操作方法进行演示,开阔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返乡农民工等的视野,提高他们对先进农机具的操作技能。结合地方农业主导产业特点,采取与农业机械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合作的方式,在整个生产环节,免费提供农业机械供入驻企业或创客使用,提升农业机械化的应用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四)培育星创特色小镇

1.塑造产业文化品牌。促进产业、文化、旅游的“三态”有机融合,因地制宜发展一二三产融合的本土优势特色产业,寻找国际知名的文化创意、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企业开展品牌孵化、品牌研究、品牌提升和品牌交易的系列化服务,重点挖掘提升特色农产品创意设计水平和文化内涵,形成品牌拉力,实现产品服务增值,为“星创天地”增添文化魅力。

2.打造美丽乡村样板。按照“生产、生活、生态”和谐发展,“宜居、宜业、宜游”的总体目标,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民俗文化差异,针对农村生态规划、区域功能、产业结构以及环境整治等方面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推动形成农业产业结构、农民生产生活方式与农业资源环境相互协调的农业特色小镇发展模式。

3.构建数字服务模式。建有特色小镇公共服务APP,提供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等综合功能的小镇客厅。应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集成技术,实现公共WIFI和数字化管理全覆盖,构建适应农村生活特点和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星创社区,现代化、信息化的田园城镇。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构架。省级科技部门负责全省“星创天地”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市科技部门应加强对属地“星创天地”的指导,建立工作机构,出台保障措施,先行先试,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星创天地”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地方与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共建,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同推进。

(二)强化政策扶持。将省级“星创天地”纳入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要求的,予以优先支持。对进入“星创天地”的创客或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整合省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科技特派员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创新券等资源,重点支持“星创天地”建设。

(三)加强考核评价。“星创天地”实行创建、备案制度,对创建符合条件的,经登记备案后予以公布。已在省科技部门备案的农业领域的众创空间,直接公布为“星创天地”。加强对“星创天地”建设内容、发展目标及组织实施情况的督查考核,重点抓好“星创天地”建设和创客入驻发展进度,把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和创业者运营情况作为重要的评估指标。

(四)注重宣传示范。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开展“星创天地”宣传活动,大力营造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氛围,提高社会认知度。抓好典型示范工作,在先行先试阶段,对运转良好的“星创天地”,充分利用QQ、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星创交流平台,宣传创业事迹、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29日起施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

...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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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等文件精神,动员和鼓励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深入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之路,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 “星创天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

“星创天地”是推动农业农村创新创业的主阵地,是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有力抓手,是实现农业现代化、推动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举措。打造“星创天地”,对于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农村创新创业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农业创新供给质量和产业竞争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创业带动就业,在打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战、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支撑引领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科技型企业等为载体,整合科技、人才、信息、金融等资源,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创新创业主体,集中打造融合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融资孵化、创新创业、平台服务为一体的“星创天地”,营造低成本、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的农村科技创业服务环境,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使农村科技创业之火加快形成燎原之势。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各具特色地规划布局建设“星创天地”。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6.09.28 •【字号】浙科发农〔2016〕167号 •【施行日期】2016.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浙科发农〔2016〕167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9月28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动我省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打造适应于农业农村创新创业需要的众创空间,根据《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83号)精神,现就我省在农业农村领域建设“星创天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星创天地”是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运行、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业创新创业的低成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以星火燎原之势推动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建设“星创天地”,有利于带动众多科技特派员、农民工、大学生持久深入地在农业农村领域创新创业,培养创新创业的骨干队伍。有利于发挥创新创业资源的集聚效应,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拉长农业产业链,扩大内在需求,以创业带动就业,在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寻找拉动经济发展机会。 二、总体思路与建设目标 以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面向农业科技特派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科研人员、家庭农场主及中小微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成果转化、产业创意、产品创新、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打造集科技示范、创业孵化、平台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平台。 到2020年,重点建设省级“星创天地”30家以上、市级农业“星创天 地”100家以上,孵化培育创新创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00家以上,聚集各

“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

“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扎实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指导和推动我省“星创天地''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科技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农(2020)19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星创天地”是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的新型农业农村创新创业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营造低成本、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的农村创新创业环境。 第三条“星创天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突出面向农业农村主导产业、强化共享服务、择优重点扶持、实施动态管理方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级“星创天地”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省级“星创天地”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星创天地''的择优推荐工作,配合科技厅开展省级“星创天地”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星创天地”

申报组织工作,协调解决“星创天地''建设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是“星创天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为“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条件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申请认定“星创天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1.有明确的运营主体。申请单位应是在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有稳定的运营经费投入,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技术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2.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较明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或技术支撑单位,能够形成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成果包”和成果转化机制,每年示范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科技成果3项以上。 3.有良好的创新创业服务条件。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有一定面积的创业培训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能满足在孵企业和创业人员成长需要。以农业生产和加工为孵化业态的还需同时具有一定面积的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或生产加工示范场地;有“互联网+”线上网络平台,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4.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的创业服务团队,每年开展创业培

《湖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2021)

《湖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2021) 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加强和规范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创新创业环境,加快推动我省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修订印发了《湖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细则》(湘科发〔2021〕2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12日起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科技部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农〔2020〕192号)有关精神,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业创新创业的低成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着力提升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能力。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对《湖南省促进星创天地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湘科发〔2017〕68号)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修订印发的《实施细则》包含五大部分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省级星创天地的定义、建设思路、服务功能,以及星创天地备案管理单位、推荐单位和实施主体的责任。 第二部分备案条件及程序。明确省级星创天地备案条件,主要包括实施主体、产业背景、“互联网+”网络平台、服务设施、人才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础、服务体系等条件,规范了备案程序。 第三部分绩效评价。明确星创天地绩效评价内容和方式,完善退出机制和惩罚措施。 第四部分支持与服务。明确支持星创天地发展的措施,包括支持创新团队申报科技创新项目、组建星创天地联盟、人才团队等。 第五部分附则。明确《实施细则》的实施起始时间。 三、常见问题及解答 1.主要功能定位是什么 星创天地是围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充分发挥科技专家服务团和科技特派员作用,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业创新创业的低成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着力提升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能力。 2.实施主体和条件是什么

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开展星创天地建设试点备案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开展星创天地建设试点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丰泽区、石狮市工信和科技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47号)、《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星创天地”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科〔2017〕25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支持科技特派员牵头或参与创建的星创天地,加快推动我市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拟启动星创天地建设试点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运营管理和服务能力,由省、市级科技特派员牵头或参与建设,建立且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支持鼓励在贫困村镇、特色小镇、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一批星创天地。 (二)具有一定的创新创业孵化基础。具备“互联网+”电商平台(线上平台)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等软硬件条件,具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技术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其中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以上,工位不少于10个;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公共办公(工位)与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能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商务、文印、宽带网络等相关服务。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入驻星创天地的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数量不少于5个,并已正式开展创业活动。 (四)具有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创业服务团队或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其中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团队)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服务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 二、申报材料 (一)泉州市星创天地建设申请表 (二)星创天地运营机构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建设星创天地 推进农村创新创业

建设星创天地推进农村创新创业 2017-03-27 13:41:57 来源: 中国科技网-科技日报作者: 杨如邹小伟王伟楠 农村创新创业星创天地 杨如邹小伟王伟楠 “星创天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是“星火计划”在新时期的传承、创新和发扬。 2015年以来,为落实国办《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科技部在总结重庆、陕西榆林、四川巴中等地“星创天地”试点工作基础上,提出打造农村版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简单说,星创天地可以理解为“星火燎原、创新创业、科技顶天、服务立地”。 星创天地的出台基于三个背景: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农业农村的部署;二是科技特派员、返乡农民工和众多大学生、乡土人才、中小微企业在农村创新创业的现实需要;三是多地实践探索的总结、完善和推广,凝结了基层的智慧和心血。 建设星创天地意义重大 建设星创天地满足了农村领域创新创业需求。当前农村创新创业出现可喜变化,创业人数越来越多,创业领域越来越宽,创业起点越来越高,但农村创业周期长、风险大、利润低。通过建设星创天地,不仅为创客提供了创业示范场地、创客培训基地、企业孵化场所、研发和检验平台,还有一支熟悉农村产业、经验丰富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导师,满足了创客个性化需求。 建设星创天地带动了人才和科技要素向农村集聚。农村创业,最大的短板是科技和人才,这也是创新驱动现代农业发展的最大短板。通过星创天地创客的示范参与,“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领着农民赚”,把现代企业的组织方式引入农村,带动了成果和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逆向流入农村,有力地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和农业转型升级。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0.06.13 •【字号】浙科发政[2010]118号 •【施行日期】2010.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科发政〔2010〕11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示范引领广大企业走上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之路的重要抓手。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评价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组织和宏观指导,并根据各部门职能,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针对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管理,市县级创新型企业的管理,由各市、县(市、区)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 第二章选择条件 第六条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原则上要从146家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等中推荐。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浙江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高〔2022〕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月14日 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高质量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省技术创新中心(亦称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创新中心既要靠近创新源头,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又要靠近市场需求,紧密对接企业和产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 (二)主要任务 1.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将研发作为产业、将技术作为产品,组织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攻克“卡脖子”技术,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2.转化应用重大创新成果。推动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应用与工程化产业化,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加快实现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和关键产品的国产化。 3.协同优势创新力量。强化与国内外优势高校与科研院所协同,加强与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工协作,加强与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协同联动,打造高效协同的创新生态圈。 4.提供技术创新服务。通过与企业建立联合技术创新机构、开展合同研发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各类创新资源按规定面向企业开放共享,孵化和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 5.开展国内外高层次科技合作。参与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国际科技合作节点,采取并购、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加强国内特别是长三角创新资源整合。 6.引育高层次创新人才。大力引进国内外高端创新人才,着力培育优秀青年人才。开展探索人才引进、使用、激励和管理等创新政策试点,全方位激发人才创新活力,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7.支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发展。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创走廊、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强化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融合,发挥对区域创新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抢占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面向关系我省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国内外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布局建设10—15家综合性或专业化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开展跨区域高水平的协同创新。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抢占一批前沿技术制高点,为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大技术支撑。 二、建设条件与要求

工作意见: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省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农村创业、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的原则,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完善科技特派员运行机制,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增值和品牌化发展,为补齐“三农”短板、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任务目标。力争用5年时间,使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覆盖全省17个市(州)及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全领域,发展省、市、县三级法人科技特派员300家,个人科技特派员5000人,建设“星创天地”50个,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合作社500个,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各类先进适用技术、新机具、新产品1000项,直接服务、带动农户20万户,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服务体系基

本建成、运行机制较为完善、科技成果不断涌现的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业学校和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富带头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自然人,以及涉农高校院所、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组织等法人,通过注册或选派成为科技特派员,按照市场机制,将科技要素带到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引导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群体积极参与农村科技创业。 (二)创新科技特派员选派方式。支持法人科技特派员以团队形式集聚整合力量,持续服务和引领农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支持科技人员兼职或以基层挂职、驻点帮扶、离岗创业等专职方式进行创业和服务。对接国家层面安排,推进实施林业科技特派员、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农村青年科技特派员、粮食科技特派员、巾帼科技特派员专项行动和健康行业科技创业者行动。结合市场机制,探索发展创业型科技特派员。鼓励我省科技特派员“走出去”,到中亚、东南亚、非洲等地开展工作;支持国际人才和外省人才到我省农村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 (三)加强科技特派员教育培训。利用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等培训资源,结合高校院所以及社会力量,通过提供科技资料、创业辅导、技能培训等形式,提高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的能力。充分利用农村信息化网络平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载体 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8.29 •【字号】浙科发农〔2022〕33号 •【施行日期】2022.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 作的通知 浙科发农〔2022〕33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农业科技创新载体是农业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配置创新资源要素,增强发展内生动力,集聚农业高质量发展动能,有效提供源头创新成果的创新空间体。农业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技术创新中心以及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农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均为不同形式农业科技创新载体。本通知所指农业科技创新载体主要是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两大类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作,强化绩效导向,重塑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我厅组织对《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浙科发农〔2017〕138号)、《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农〔2017〕99号)进行了修订。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省级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切实担当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科学制定相应工作举措,建立以问题

为导向、实绩论英雄的建设评价机制,把创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作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抓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附件:1.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 2.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创建要求 第三章申报评审 第四章管理考评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评审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五章附则 附件1 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动农业科技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

发展科学技术必须具有全球视野

发展科学技术必须具有全球视野 科技创新的重大突破和加快应用极有可能重塑全球经济结构,使 产业和经济竞争的赛场发生转换,世界各国都把推进经济数字化作为 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动能。 一、发展科学技术必须具有全球视野 科学技术是世界性的、时代性的,发展科学技术必须具有全球视野。不拒众流,方为江海。自主创新是开放环境下的创新,绝不能关 起门来搞,而是要聚四海之气、借八方之力。要深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在更高起点上推进自主创新,主动布局和积极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努力构建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共同应对未来发展、粮食安全、能源 安全、人类健康、气候变化等人类共同挑战,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 惠及其他更多国家和人民,推动全球范围平衡发展。 具有全球视野,就要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要全方位加强国际 科技创新合作,积极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提高国家科技计划 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参与和主导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鼓励我国科 学家发起和组织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要把一带一路建成创新之路,合 作建设面向沿线国家的科技创新联盟和科技创新基地,为各国共同发 展创造机遇和平台。要最大限度用好全球创新资源,全面提升我国在

全球创新格局中的位势,提高我国在全球科技治理中的影响力和规则制定能力。 具有全球视野,就要共建开放创新的世界经济。创新发展是引领世界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处在实现重大突破的历史关口。各国应该加强创新合作,推动科技同经济深度融合,加强创新成果共享,努力打破制约知识、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流动的壁垒,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术交流合作,让创新源泉充分涌流。为了更好运用知识的创造以造福人类,各国应该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不是搞知识封锁,制造甚至扩大科技鸿沟。 二、强化县域创新基础条件支撑 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推动县域创新创业平台优化整合升级,提升发展质量,加大对县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园区建设的支持。鼓励全国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各类创新平台深入县域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转化推广,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向县域开放。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农村产业技术服务中心等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县域依托园区、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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