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名词解释

托收名词解释

托收是指由收款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具有汇划方便、收费低廉等优点,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中应用十分广泛。按照国际惯例,托收的清偿期一般为3至5个营业日,托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解付时,银行可向收款人发出“展期”命令,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

托收是根据付款人(进口商)的委托,以委托人为收款人,代其办理货款结算的一种结算方式。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为了安全收回货款,可以向银行申请托收。银行受理托收申请后,应尽快地审核证明和资信,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委托收款。托收业务处理的主要环节是委托、审单、交单、付款和收帐,如果操作程序得当,那么它就会给进出口企业带来很多方便。托收是国际结算中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在我国,凡是出口商品到国外时,都必须采用托收方式,以收回外汇。出口商向银行申请托收结算,需填写托收申请书,提供合同及货运单据,并交纳相关费用,银行即可向出口商付款。托收是一种简便易行的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小额的商品交易,由出口商申请,委托银行通知进口商付款。因此,托收又叫委托收款。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托收结算只适用于贸易合同规定由卖方开证或预付货款的出口商品,而且只限于即期付款交单( D/P)的汇票。中国银行对托收结算的币种、金额、付款期限、付款地、收款人等均有严格的规定,其收费标准与信用证结算大致相同。 1.受理托收的银行称为托收行,一般是托收指定银行。 2.受理托收申请的日期称

为托收申请日。 3.交单日期称为托收申请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即“托收生效日”。 4.托收生效日,即银行受理托收申请后正式受理的第二个工作日,通常为自“托收申请日”起3至5个营业日。 5.议付日,也称作托收行议付日,一般为“托收生效日”起5至10个营业日。 6.托收日,是指“托收申请日”起第10个营业日,亦称“托收开始日”。 7.付款日,是指“托收申请日”起第11个营业日,又称“托收开始日”。

实际业务中,托收有三种形式: 1.即期托收; 2.承兑交单托收; 3.远期托收。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 名词解释: 1.提单:是一种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有: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2.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3.预借提单:指提单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时,或者货物虽然已经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 4.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利益。 5.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6.推定全损: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价值。 7.共同海损: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8.委付: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委付一旦做出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

物所有权,若不接受,则不能获得,但是保险公司还是要赔付损失。 9.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得附加条件。汇票转让的后手的权利优于前手。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银行发出的信用凭证,信用级别较高,后者是商业机构发出的信用凭证,信用级别不如银行汇票。 10.托收:卖方向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的结算货款的方式。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是指卖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汇票单独发出,并不附任何提单或装船单据。由于这种票据没有附其他单据,不容易具有信用和流通作用,较少使用。11.跟单托收:卖方将汇票附上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转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信用度高,使用普遍。12.承兑交单: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前提条件,具体方式是:买方承兑经过银行转来的汇票后,立即可以从代收银行手中货运单据,再凭这些单据提货,等待该汇票到期后才付款。此方式只是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承兑。 13.信用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申请,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在信用证上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支付给卖方确定金额款项的书面凭证。14.备用信用证:不跟单信用证、保证信用证、履约信用证等,指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卖方、出口商)如果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则有开证行给予补偿。 性质:属于合同担保。开证行是申请人的第二付款人的责任。本质是

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 ▲l、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2、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有较为明确的固定内容的、并经有关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国际贸易习惯和做法,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则。 3、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4.实际交货: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第二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第五章交易的标的物及其品质、数量与包装 l、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称为凭样品买卖。 2、品质公差:是指工业制成品由于科技水平、生产水平以及加工能力所限而产生的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这种公认的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视做违约,同时买方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

3、品质增减价条款: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它主要是针对初级产品以及品质特征不稳定的制成品而言。 4、溢短装条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数量在增减幅度范围内,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且提出索赔。 5、公量:有些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不稳定且单价高,影响卖方的经济利益。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办法,即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 6、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1)、目的地的名称和代号;2)、收、发人的代号;3)、件号、批号。作用是防止错发错运以及便于有关人员操作。 7、中性包装: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产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8.定牌生产:是指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在其生产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的贸易做法。它有利于出口厂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牌名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 l、班轮:指在预先固定的航线上,按造船公司指定的船期表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来往行驶的船只。 2、多式联运:是指利用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来完成某项运输任务,它包括陆海联运、陆空联运和海空联运等。在国际间进行的这种联运,称为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单位,企业或政府间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的外汇首付业务。国际结算实质上是货币的跨国收付活动,是一项及其重要的跨国经济行为,是保障与促进国际间各项活动与交往正常进行的必要手段。 国际贸易结算:由国际贸易活动发生的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推定交货原理的实质就是货物单据化,以货物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国际贸易结算的实体和依据就是货物单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实行“推定交货”。所谓“推定交货”,又称象征性交货。 汇款方式(International Remittance):过银行的汇兑赖实现国与国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和国际资金的转移。托收方式(Collection):口方委托本地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方式(Letter of Credit) :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开给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的一份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 票据的定义:广义:是指商业上的权力单据,它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通常,广义票据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书面凭证。狭义: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的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个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其中,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票据行为表现最完全的,作用发挥最充分的是汇票。 出票人(Drawer):是开立,签发和交付汇票的人。他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 背书人:指收款人不拟凭票据取款,而已背书交付的方式,转让汇票,卖给他人。收款人背书后称为第一背书人。被背书人:接受背书的人,是汇票的债权人。 承兑人: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承兑后就是承兑人,承兑人是汇票的债务人。 参与承兑人:当票据提示被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由一个第三者参加承兑汇票,并签名于票据上,他就成为参加承兑人,也是汇票债务人。当票据到期而付款人拒不付款时,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 保证人:由一个第三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做成保证行为的人。他与被保证人负相同的责任。持票人:持有票据的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权要求付款或承兑,持票人是票据的权利人。 正当持票人:接受转让而持有汇票的人。 付过对价持票人:对价是指可以支持一项简单交易(或合约)之物,如货物,劳务,金钱等。经转让而接受汇票的持票人,依照是否付过对价,对汇票有不同的权利。 票据行为:狭义: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那就是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广义: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票据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行为。 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指汇票背面的签字。即使只签字不加文字说明,也可以称为背书。是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的一种行为。 提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 承兑: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付款的票据行为。 追索权: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参加承兑:指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某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承兑已糟拒绝承兑的汇票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汇票上某已当事人的信誉,防止追索权的行使施及该人。 参加付款:在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时,为阻止其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以外的人代为付款的一种行为。 保证:为汇票上载明金额的付款人进行担保。 贴现: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是持票人融资的一种方式。 本票: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国际汇兑:通过一个银行把一个国家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并利用各种结算工具(如汇票等),将货币资金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以清偿国际间由于贸易或非贸易往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专门性经营活动。 顺汇:也称汇付法,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交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法。其特点是结算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运动方向一致,并且是从付款方传到收款方,故称

托收名词解释

托收名词解释 托收是指由收款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具有汇划方便、收费低廉等优点,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中应用十分广泛。按照国际惯例,托收的清偿期一般为3至5个营业日,托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解付时,银行可向收款人发出“展期”命令,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 托收是根据付款人(进口商)的委托,以委托人为收款人,代其办理货款结算的一种结算方式。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为了安全收回货款,可以向银行申请托收。银行受理托收申请后,应尽快地审核证明和资信,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委托收款。托收业务处理的主要环节是委托、审单、交单、付款和收帐,如果操作程序得当,那么它就会给进出口企业带来很多方便。托收是国际结算中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在我国,凡是出口商品到国外时,都必须采用托收方式,以收回外汇。出口商向银行申请托收结算,需填写托收申请书,提供合同及货运单据,并交纳相关费用,银行即可向出口商付款。托收是一种简便易行的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小额的商品交易,由出口商申请,委托银行通知进口商付款。因此,托收又叫委托收款。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托收结算只适用于贸易合同规定由卖方开证或预付货款的出口商品,而且只限于即期付款交单( D/P)的汇票。中国银行对托收结算的币种、金额、付款期限、付款地、收款人等均有严格的规定,其收费标准与信用证结算大致相同。 1.受理托收的银行称为托收行,一般是托收指定银行。 2.受理托收申请的日期称

为托收申请日。 3.交单日期称为托收申请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即“托收生效日”。 4.托收生效日,即银行受理托收申请后正式受理的第二个工作日,通常为自“托收申请日”起3至5个营业日。 5.议付日,也称作托收行议付日,一般为“托收生效日”起5至10个营业日。 6.托收日,是指“托收申请日”起第10个营业日,亦称“托收开始日”。 7.付款日,是指“托收申请日”起第11个营业日,又称“托收开始日”。 实际业务中,托收有三种形式: 1.即期托收; 2.承兑交单托收; 3.远期托收。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结算: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的、或政府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或国与国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即结清国家之间买卖双方间以货币表现的债权债务)就是国际结算。 票据:广义票据指代表商业权利的凭证,如发票、提单、保险单、仓单等。该凭证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票据具有流通、转让的特性,故票据又是流通证券。狭义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指定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约定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指的就是狭义票据既: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一人开至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立即或在固定的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背书: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即使不加文字说明,也可称为背书。持票人是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时,要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必须在票据背面签字并经交付,则汇票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只有持票人,即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才能有权背书汇票。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在汇票背面签字,另一个是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使其背书有效和不可撤消。 票据行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那就是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以“出票”所开立的票据为基础,因此称为附属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了上述狭

托收的名词解释

托收的名词解释 托收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它是指某 一方将支付任务委托给另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或代理收取资金。托收可以涉及各种交易,包括商品销售、服务费用、债务偿还等。 托收的目的是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和债权关系。它提供了一种安全、可靠的方 式来进行支付和收款。托收通常需要借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中介来履行代收、代付等角色。这样可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以及交易的合规性。 托收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保函托收和票据托收。 保函托收是指委托人授权其银行向受益人的银行发出一份保函,承诺在受益人 履行合约义务时迅速支付相应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作用是提供信用担保,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票据托收是指受益人持有付款人开具的票据,向银行提交以实现收款。银行在 收到票据后,核查其真实性,然后根据委托关系追索票据款项并向受益人支付。 托收具有许多优点和特点。首先,它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信任保证。由于银行作 为中介,托收交易的双方可以放心交付资金或票据,并确保收款人能够及时获得款项。其次,托收对于国际贸易特别有用,因为它涉及不同国家、不同货币的交易。通过托收,国际贸易商可以获得更高的交易可信度。此外,托收还能提供交易文件的管理和存档,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查阅和证明。 然而,托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首先,托收并不表示债权人就一定 能够获得全额付款。虽然银行作为中介,但是如果付款人出现违约或资金不足的情况,债权人可能面临风险。其次,托收也需要依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服务。如果出现银行的故障或技术问题,可能会导致交易的延误或失败。此外,托收涉及到手续费用和相关费用,可能会增加交易的成本。

托收名词解释

托收名词解释 “托收”一词,有两个含义,一是存款人委托银行向异地开户银行提取存款,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二是银行根据存款人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1)名词解释:?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指由存款人(委托人)将其在异地的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审查同意后,将款项从付款人(收款人)在当地的存款帐户内支付给收款人(付款人)。采用这种结算方式时,存款人需要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并向银行缴付一定的手续费,然后,由银行在收到款项后交付给收款人。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对异地托收款项的付款人(收款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托收结算方式是一种简便易行、成本低廉、安全可靠的资金划拨方式。(可以简化结算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货币流通费用和风险,方便单位和个人使用资金) (2)托收业务主要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商品交易业务中与客户签定《商品交易委托协议》,由我行根据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代客户收取款项的一种资金结算业务。(3)托收指委托人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收款合同,向开户银行发出委托收款凭证(即汇款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托收手续。银行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付款人,将款项从付款人帐户上收入委托人帐户,并在付款人帐户上记录该笔收款业务。(4)托收分类:按照收取时间不同分为当日收取和隔日收取;按照收取金额大小分为巨额收取和普通收取。 2、客户存款在结算帐户内的,由我行直接收取;存款在外埠存

款帐户内的,由我行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托收。客户将款项交存异地开户银行,但未签定委托收款协议的,也应向开户银行发出托收凭证。 (5)托收的基本要求:①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保证托收款项能如期收回;②存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做到谁的钱进谁的帐,存款自愿,取款自由;③办理托收结算的款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不得占压和挪用。(6)有关异地托收的问题:①因业务需要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时,其超过部分银行应通知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存款帐户上扣收。②按规定可以办理异地托收结算的,不得办理跨系统托收结算。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第三章) 1、发价:一方当事人已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了合同的意思表示。 2、接受:被发价人做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有时也以某种行为来做出。 3、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统合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4、FOB 是free on board 的缩写,指卖方必须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船上,秉承当货物在交付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其只适用于海运或者是内河运输。 5、FCA 是free carrier 的缩写,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并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即完成其交货的义务。 6、CFR 是cost and freight 的缩写,指卖方必须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在交付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其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适用于海运或者是内河运输。 7、CIF 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缩写,指卖方必须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船上,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海运保险,并承担货物在交付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其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适用于海运或者是内河运输。 8、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为向国外的进口商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支付方式。 9、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出口商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的代收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即期汇票;进口商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立即付款赎单,货款与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同时交付。 10、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的代收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进口商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承兑汇票,于汇票到期时付款交单。 11、承兑交单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审查无误后,承兑汇票,并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汇票经承兑后任为代收行所掌握,待汇票到期代收航向进口商提示付款。 12、信用证L/C (letter of credit ) 指开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13、议付:只在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由被授权的议付行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汇票货单据的行为。 14、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指凭跟单汇票和规定的单据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 15、SWIFT 是环球银行财务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的简称。 16、班轮运输:指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将不同托运人的件杂货使用一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方式。班轮运输多以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表现形式 17、租船运输:指货主租用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以签订租船合同的方式运送货物的运输方式。 18、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

托收名词解释

托收名词解释 托收是一种金融业务,指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代理客户收取款项的行为。在托收中,银行作为中介机构,代表客户向其他银行或企事业单位收取款项,并将收款金额划入客户的账户。 托收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银行托收,即银行代理企事业单位收取款项;另一种是商业托收,即商业机构代理个人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收取款项。以下是各种托收的具体解释: 1. 银行托收:银行托收是指银行代为企事业单位收取各种款项的行为。这些款项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的应收账款,如商品销售款、服务费用等;也可以是其他款项,如电信费、水费、电费等。银行在收到委托后,通过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向债务人发出托收通知,要求其将款项划入委托人的账户。 2. 商业托收:商业托收是指商业机构代为个人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收取各种款项的行为。商业托收主要涉及个人之间的交易款项,如出租房屋的租金、销售商品的货款等。商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债务人进行托收,并将收取的款项划入委托人的账户。 托收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代理性:托收是银行或商业机构代理委托人进行收款的行为,代表委托人向债务人收取款项。银行或商业机构在托收过程中,代表委托人与债务人进行联系和沟通,并确保款项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2. 控制性:托收是一种受监管的金融业务,银行和商业机构在托收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他们必须对托收事项进行审核,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严格控制资金的流动过程,以防止金融欺诈和洗钱等非法行为。 3. 安全性:托收是一种安全的收款方式,通过银行或商业机构的托收服务,可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可靠性。银行和商业机构在托收过程中,采取了多种安全措施,如密封收款凭证、确保通信的安全性等,以保护客户的利益和资金的安全。 托收作为一种方便、快捷和安全的收款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它可以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回收效率,减少风险和损失,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便利。

国际贸易实务 名词解释

1、FOB FOB-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简写,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完成交货,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FOB 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2、CIF CIF,英文全称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 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须将货物按照合同规定装上船并负责运输和保险及其费用;与FOB术语一样,CIF 亦是只适用于水上运输,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3、贸易术语 又称价格术语,它是在国际贸易中用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商品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以文字或缩写字母组成的专门用语。国际商会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其中最常用的装运港船上交货的贸易术语有3种:FOB、CIF、CFR,向承运人交货的常用贸易术语也有3种:FCA、CPT、CIP。 4、共同海损 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行得以继续,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付出某些额外特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这种共同海损应由船、货等各有关获得好处的方面,按各方最后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称之为共同海损分摊。 5、定牌 即定牌中性包装,又称定牌生产,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是为了适应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常出售的商品,都要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牌号(商号)的销售方式所需而产生的一种包装方式。。 6、托收 是指卖方发货后根据发票金额开立汇票,委托银行或其他途径向买方收款。在国际贸易中,托收一般是通过银行进行。所以又叫银行托收。最常用的托收是付款交单(D/D)和承兑交单(D/A)。 7、银行保证函 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某项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的申请,以其自身的信誉向契约的另一方(受益人)为担保该契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而作出的一种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9、国际贸易惯例 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公认的、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或者说,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约定俗成的国际行为准则。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10、象征性交货 它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实际到货。 11、对等样品 在凭样品买卖中,如果买方提供的样品,卖方有一定困难(或难以做到)或担心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再加工复制(稍加修改)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买方确认并接受的样品,就是对等样品或"回样",也称之为"确认样品"

(完整版)国际结算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两个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通过银行进行的货币收付业务。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的无条件的命令,要求其立即、或定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支票(Cheque):是一种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汇款(Remittance):由汇款人委托给银行,将款项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是一种顺汇方式。 托收(Collection):是委托收款的简称。卖方在装船后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委托当地银行通过买方所在地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行为。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是卖方向买方计收货款的依据。 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ls of Lading):是要求港至港(Port to Port)的运输单据。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海运合同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文件,表明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只或已经收妥待运,约定将货物运往载明的目的地,交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 分行(Branch Bank):到国外开设自己的分支机构。国外分行是其总行在东道国经营常规银行业务的合法经营机构。其资本金全由总行提供;其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及利润、盈亏也由总行承担;主要负责人由总行委派;其经营方针与重要业务决策都由总行指定,因而在营运上受总行控制。它与总行及其他分行属于同一法人,被视为同一家银行。 子银行(Subsidiary Bank):指按东道国法律在当地注册的一家独立的银行,其资金全部或大部分来自母银行,后者对其有控制权,其余少部分股权由当地资本或其它外国银行资本掌握。子银行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日常业务必须按东道国法律规定办理。 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指因签订代理行协议而与国内银行互相提供代理服务的国外银行。 票据(Bills, Instruments):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特征:(一) 设权性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以票据的设立为前提。 (二)无因性票据债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因票据原因的变化而变化,一切均以其交付的有效票据的文义为唯一依据。 (三)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对票据的处理,以及出票、提示、承兑、背书、追索等票据行为也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四)文义性指票据上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票据上所载文字以外的事由影响。 (五)流通转让性指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但不同于民法中的转让。票据法Negotiable instrument law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汇票本票印花税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公约》 《支票印花税法公约》 英美两国除加入两个印花税法公约外,并未在其他公约上签字。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分为两种: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5、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 6、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 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 8、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对于推定全损,可由被保险人选择,或按实际全损赔偿或按部分损失赔偿; 9、国际商业惯例:国际经济关系当事人或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长期实践、接受和遵守,并对他们有一定的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范或实践做法的总称;国际商业管理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的内容进行任意的增、改、删等; 10、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 1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所编辑整理的国际商事惯例汇总,有国际商事示范规则的地位和作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1999年修订,2000年生效; 12、记账:卖方在收到货款前需要将货物和相关单证提前交给买方的安排,而买方可以在收到货物或气候的一个约定时间或期间内向约定的卖方账户支付货款; 13、托收:一种在卖方按照约定向承运人交付了货物后,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提交汇票或货物相关凭证即所谓商业单证,以收取货款的支付安排;卖方须先履行一定的交付义务才能以托收方式向买方要求支付货款,对卖方有一定的风险 14、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有违约方明确表示,或有对方从行动中判断出来;

名词解释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 1. 定义 托收承付(Collection and Payment)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指的是出口商将汇票或其他货款文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并要求买方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给银行,银行再将货款转交给出口商。这种支付方式是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的,旨在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 2. 托收承付流程 托收承付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步骤一:合同签订 买卖双方根据具体交易内容签订合同,明确商品、价格、数量、交货方式等细节,并约定使用托收承付作为支付方式。 步骤二:出口商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出口商将汇票或其他货款文件提交给自己选择的银行,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详细说明交易信息和要求。 步骤三:银行通知买方 银行接到出口商委托后,会立即通知买方支付货款。通知可以通过电报、传真、邮件等方式发送给买方。 步骤四:买方支付货款给银行 买方根据银行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款支付给银行。支付可以通过电汇、信用证等方式完成。 步骤五:银行承付 一旦银行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银行会核实支付金额和支付日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款转交给出口商。同时,银行还会向出口商提供有关交易进展的详细报告。 3. 托收承付的优势 托收承付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具有以下优势: 3.1 风险分担 对于出口商来说,通过委托银行代为收取货款,可以降低买方违约风险。一旦买方拒绝支付货款或违约,出口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银行进行追偿。

3.2 信任保证 托收承付需要建立在双方对银行的信任基础上。买卖双方选择知名度高、信誉良好的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可以增加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度。 3.3 资金安全 通过托收承付方式进行支付,资金流转过程完全由银行控制和监管,有效保障了资金安全,减少了支付过程中的风险。 4. 注意事项 在使用托收承付支付方式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4.1 银行选择 选择一家可信赖的银行是至关重要的。买卖双方应对银行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选择具备良好声誉和专业经验的银行作为中介机构。 4.2 文件准备 出口商在委托银行代为收款之前,需要准备齐全、准确的汇票或其他货款文件,并填写申请表格。任何不完整或错误的文件都可能导致交易延误或失败。 4.3 时间控制 买卖双方应遵守约定的时间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付和承付。延迟支付可能会导致交易失败或产生额外费用。 结论 托收承付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保障交易安全、降低风险、增强信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买卖双方在选择银行、准备文件和控制时间等方面需谨慎操作,以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2.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的申请,开给卖方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凭证。 3.象征性交货:如以CIF条件达砀合同,卖方将货物装船后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如提单)在内的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交货,无需保证到货.由于物权凭证是代表货物的象征,故此种凭单交货的方式,称象征性交货。 4.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按此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即不再承担风险。 1.贸易术语:指用来表示交易双方责任、费用、与风险划分的专门用语。 2.班轮运输:是指用具有固定航线、挂港、船期和运价比较固定的船舶进行货物运输。 3.FCA:货交承运人,是贸易术语的一种,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2.Shipping Mark:运输标志,习称唛头或唛。其作用是便于在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识别、点数、防止错发错运。运输标志通常刷由收、发货人代号、目的港和批件号等组成。 3.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要求时,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商品和金额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让人即第三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而第二受益人则通常是实际供货人。 4.D/P:付款交单,是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买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行领取货运单据. 5.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为了使航程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并合理地作出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付一定的特殊费用,这些特殊牺牲或费用叫做共同海损。 1.仓至仓条款:指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2.D/D:Demand Draft,票汇,指进口方向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自行寄给出口方,出口方凭此向汇票上指定银行取款。 3.议付:指由议付行经审单后,向受益人购进他出立的汇票及所附单据,是出口押汇的一种做法。若议付行不能从开征行得到偿付,可向受益人追索所议付的款项. 4.Clean on board B/L:清洁已装船提单,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后签发的,并且由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未在提单上加任何不良批注的提单。 5.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托收承付的名词解释

托收承付的名词解释 托收承付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它是指购买方(托收人)将应付 款项委托给银行(托收行),由银行向出口方(被托收人)收取货款,并承担收款和转账的责任。托收承付对于国际贸易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简化了货款的收取和支付流程,并提高了交易的可信度和效率。 托收是指购买方将应付款项委托给银行进行收款的一种方式。购买方在货物发 运之前,将付款指示、提货单据、贸易发票等交给委托的银行,由银行收取货款,并根据购买方的要求进行资金的转账或者其他支付方式。这样一来,购买方无需直接向出口方支付货款,减少了汇款的风险和双方之间的直接交易成本。 承付是指银行接收了购买方的委托,承担了收款和转账的责任。银行一方面负 责向出口方发出付款通知以确保出口方向银行提交合格的单据,另一方面根据购买方的要求将收取的货款进行转账或支付。银行作为托收行,在付款过程中,需按照与购买方的约定付款条件、单据规定以及国际贸易惯例进行支付,确保资金流动的安全和正确性。 相比其他付款方式,托收承付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通过托收承付的方式, 购买方和出口方可以避免直接的金融联系,由银行作为中介方,减少了双方的风险。其次,托收行在收款和转账中起到了严格的监督和审核作用,确保支付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通过银行的信用支持,托收承付提高了交易双方的信任,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托收承付虽然是一种较为安全和可靠的付款方式,但也存在一些风险。首先, 如果出口方无法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国际贸易惯例提供符合要求的单据,托收行可能无法完成付款,导致支付延迟或者失败。其次,由于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一些法律和政治风险,托收行可能会面临法律纠纷或政治不稳定的情况,从而影响资金的安全和转移。

国际贸易法常用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法常用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法常用名词解释一 1.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 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 2. 中止履行合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 3. 卖方停运权:停运权(Stoppage in Trasit),是指卖方已经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买方无力清偿货款,而货物仍在运输途中时,卖方可以行使此权利,收回货物的占有权,并保留货物,直到买方偿付货款为止。 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取得提单的买方已经将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了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第三者,则卖方就丧失了行使停运权的权利。 4. 免责; 不履行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保全货物: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CISG第86条:(1)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2)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收取货物,他的权利和义务与上一款所规定的相同。 6.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 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

国际结算自测十三

一、名词解释 1、托收 2、光票托收 3、跟单托收 4、付款交单 5、即期付款交单 6、远期付款交单 7、承兑交单 8、托收出口押汇 二、是非题 1、托收是一种付款人主动向收款人支付货款的方式。() 2、在托收业务中,银行的一切行为是按照托收委托书来进行的。 () 3、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一样,都是用于贸易款项的收取。() 4、托收因是借助银行才能实现货款的收付,所以托收是属于银行信用。() 5、从理论上讲,承兑交单相比于付款交单对于买方更为便利,因为承兑交单中买方承兑后即可提货,往往可以不必自备资金而待转售所得的货款到期时付款。() 6、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对于汇票上的承兑形式,只负责表面上完整和正确之责,不负签字的正确性,或签字人是否有权限签署之责。() 7、委托人在出口托收申请书上可指定代收行,如不指定,委托行可自行选

择它认为合适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委托行由于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在前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在后种情况下由委托行承担。() 8、托收业务中,只要选择合适的委托行和代收行,委托人收回货款就不成问题。() 9、相比于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一定是远期付款,对买方比较有利。 () 10、无论何种情况下,代收行同意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货后产生的风险和后果都由出口商承担。() 三、选择题 1、在托收业务中,以下关系中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是() A.委托人和委托行 B.委托行和代收行 C.代收行和付款人 D.委托人和“需要时的代理” 2、以下不属于代收行义务的是() A.收到单据应与托收指示核对,如单据有遗失立即通知委托行; B.按单据的原样,根据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 C.对于汇票上承兑的形式,负责表面上完整和正确之责; D.在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负责作成拒绝证书。 3、D/P,T/R意指() A.付款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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