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下同,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住房的贷款。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组合贷款。自营性贷款是指以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收益和风险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组合贷款是指以信贷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部分的收益和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房贷款、集资建房贷款。一手住房是指首次交易的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主体(以下统称“售房人”)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一手房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

其购买一手住房的贷款。二手住房是指再交易住房,即已取得分户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允许上市的证明文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合法交易的住房。自建房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建设自有房产的贷款。集资建房贷款是指银行向集资建房单位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借款人集合资金建设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港澳台自然人和外国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

(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房合同或协议;

(四)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或已经用于购建房;

(五)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抵押物,或提供经办行认可的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或由具备保证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自然人作为连带责任

保证人;

(六)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所购建住房的单位价格、成新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购房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两者取低者)的80%,建房不得超过借款人所建住房成本价格或评估价格(两者取低者)的80%。

购建房贷款不得超过外部监管机构规定的最高贷款成数。

第七条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年龄、抵押物已使用年限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外部监管机构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一般不得超过6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年。抵押物为住房的,抵押物已使用年限和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

非经一级分行批准,不得发放1年期以内(含1年)的购建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总行规定的其他利率种类。

第九条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应实行按月分期还本付息,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贷款基本程序包括: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和保险手续(已取消保险的除外),经办行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向经办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人已支付或能够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证明文件;

(四)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合法有效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还需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

(五)借款人或家庭还款能力证明材料;

(六)以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提供抵押物产权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和价格评估报告;

(七)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贷前调查。经办行调查岗收到客户申请资料后,对客户是否具备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由调查岗进行调查,重点调查下列内容:

(一)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二)购建房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已支付或能够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购房目的;

(四)借款人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

(六)抵(质)押物权属状况是否清晰,担保是否足值有效。

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调查必须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打印并保存借款人信用报告,还须实地调查或进行电话核实,上述工作必须由银行内部人员承担,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履行。调查人员要与借款人至少面谈一次,并做好面谈记录。

第十三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由有权审批行信贷审查部门或审查岗承担,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购房行为的真实性;

(二)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三)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五)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外部监管部门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规定;

(六)担保是否能够落实。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意

见审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权审批行可以采取批文或审批表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批复至经办行。

第十五条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的,经办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担保手续落实后,经办行才得发放贷款。所购房屋为期房的,落实阶段性担保并办妥房屋抵押(预)登记手续后,经办行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支持的,在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之前,有权审批行应进行楼盘按揭准入审批(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楼盘按揭准入程序重点审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市场销售前景等。经有权行审批,同意对楼盘准入的,由经办行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住房按揭合作协议。

向散盘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不进行楼盘按揭准入审批,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购住房为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现房;我行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支持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房地产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不得对期房项目发放散盘贷款,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担

保方式可以为抵押、质押、保证或上述担保方式的组合。

第十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采用抵押方式的,原则上以借款人所购建的住房作为抵押物。对根据总行或一级分行办法认定的个人优质客户,可采用第三人名下未设定抵押的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价值不得超过评估价的50%。

第二十条个人住房贷款人采取质押方式的,质物限于银行存单、凭证式国债,并按照质押贷款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个人住房贷款采用保证方式的,原则上只适用于阶段性保证担保。

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一手房作为抵押物的,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前,原则上由售房人为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可要求售房人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放在专门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内。

在办妥抵押登记前发放二手房贷款的,原则上应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无虚假注资、抽逃资本金、拒绝履行代偿义务等不良行为;

2、已按授信管理规定进行了年度客户分类及核定担保额度,且核定的担保额度在批准的有效期以内;

3、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尚有可用担保额度;

4、按照规定,在经办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专户,存入足额保证金;

5、经办行

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也可由符合总行规定条件的自然人和非专业担保公司的法人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

第二十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保险遵循平等协商原则。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选择是否投保、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缴纳方式和保险机构。借款人购买保险的,应在保险单上明确经办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向尚未竣工验收的楼盘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并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经办行应对开发商售房款中的贷款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优先用于该楼盘建设,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经办行应按照总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第二十五条经办行要做好不良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经办行应定期进行贷后检查,了解借款人还款状况、还款能力变化及抵押物状况。发现风险的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防范措施。

各级行要做好现场检查和在线监测工作。每年要对所辖经办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管理行要安排专门人员利用信贷管理系统(CMS)对贷款进行在线监测,重点监测不良贷款比较集中的楼盘,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档案集中保管制度。贷款业务办理和贷后管理中形成的资料要及时归档,档案原则上集中在支行及以上行保管,档案保管行要按要求制作统一的档案用具,其中重要凭证要按规定入库保管。具备条件的行,应积极推广电子档案系统,平时只使用电子档案。

第七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具备条件的分行要建立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集中审查审批。

第二十九条个人住房贷款实行贷款责任人制度。

第三十条个人住房贷款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必须对保证人进行信用评级,保证人应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并符合总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购买与所购住宅相配套的车位、且能够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和抵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发放个人车位贷款,贷款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车位虽不能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但可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中做明确记载且随住宅转让的,可对住宅和配套车位合并发放车位贷款。

第三十二条个人因建造自用住房申请个人自建住房贷款的,贷款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建住房建造成本的8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在个人住房贷款科目内核算,且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所建住房仅限于大、中城市城区或县(市)政府所在建制镇城区,或省级政府认定的重点城镇;

(二)建房所占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借款人已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已以借款人名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用途必须为住房;

(三)取得政府规定的所有建房合法文件及批文,并已开工建设,在建工程形象进度已完成地上一层。

(四)以自建房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成本价70%或评估价的50%;以在建工程与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抵押率不得超过成本价的50%。

第三十三条在职职工因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申请单位集资建房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集资建房成本的8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贷款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楼盘准入审批权限集中按一手楼楼盘准入权限掌握,单笔贷款在个人住房贷款科目内核算,且需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集资建房单位限于党政机关及效益良好的事业单位、或为金融、电信、能源、交通等处于行业领先或垄断地位的企业;

(二)职工代表大会已通过集资建房方案及分房方案;集资建房方案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已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三)集资建房项目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取得合法有效批文,已全额缴

清土地出让金,建成后能够分户办理房产证和抵押登记手续;

(四)集资建房单位在我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并接受我行资金监管;

(五)经办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2000]60号文)、《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农银发[2001]182号文)、《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农银发[2004]46号文)个人住房贷款部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各一级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 贷款风险分析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摘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办之初就被视为一种风险低、利润稳定的信贷产品但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来看该项贷款业务仍然具有诸多风险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意向渐趋强烈房价不断上涨以及住房市场中存在的供给与当期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使得住房按揭贷款应运而生由于我国房地产企业及城市居民购买住房的融资途径主要是依靠这种单一地产金融机制使各商业银行承受着来自于商品房开发供应链两端的风险压力而且政策、市场及借款人自身情况的变化均可能引起市场环境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变化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面临着一定的考验从实际来看面临的风险如下 一、利润风险 1.贷款利率风险 在金融借贷市场上资金的供应关系随着经济波动或政府经济政策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在住房贷款利率一定的情况下若市场利率上升那么贷款人就会因此减少利息收入就会减少收益造成损失 2.存款利率风险

由于内外部环境的改变导致存款利率上升利率的上升意味着融资成本的增加但是贷款利率是根据当时的利率情况加上一定的利润制定的所以一点存款利率上升贷款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来提供借款人资金这样利润空间就会大大减少 二、市场风险 1.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市场出现通货膨胀就会导致购买力的下降物价上升往往会伴随着通货膨胀而来就会出现货币贬值即使借款人如约还款但是贷款人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失 2.机会成本风险 这种风险是指当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资的报酬率上升超过住房贷款的报酬率的时候贷款人把融资资金投入到以住房贷款的形式发放出去所获得的利润就会少于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到其他投资中的利润从而造成收益的减少 3.房地产市场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本质上是属于抵押性质的贷款因而抵押物的价格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如果开发商故意抬高房价造成房地产价格泡沫当泡沫破碎就会致使房价大幅度缩水银行的贷款风险就会随之提高另外即使开发商准确估价若自然环境政策变化等诸多影响下也会造成同样的风险损失 三、信用风险 1.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联合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联合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ⅩⅩ联合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 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操作,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担保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购房人)在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房产时,个人先交首期房款,其余部分由银行贷款垫付,并用所购买的房产权益作为抵押、由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月供)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在对购房者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之前应先对开发商办理按揭额度批准手续。 第二章对开发商按揭额度的办理 第四条申请楼宇按揭额度的开发商及其所开发楼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经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

2、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并经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具备回购担保能力; 3、按揭楼盘位置好,变现能力较强,开发手续完备,具备“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已按时缴纳土地使用价款、土地出让金和有关配套费用,可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可领取房产三证; 4、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证。 第五条开发商申请按揭额度需提供材料 1、书面楼宇按揭额度申请; 2、一般贷款所需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成立批文、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信用等级证明、企业连续两年及近期与上年同期的财务报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资质证书; 4、项目立项批文; 5、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 —2—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字号:大中小] 2003-12-0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 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 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 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 贷款。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 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 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 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 资料:(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 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 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 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八条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进 行审查,并在3周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第九条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 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十条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在借款申请批准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 数额,不得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70%(以较低额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 2 倍。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第十三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 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 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第十四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案例分析报告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案例分析报告 一、含义概述 个人住房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开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住房的贷款。商业银行为降低风险,个人住房贷款都要求用借款人购买的住房作抵押,所以个人住房贷款是一种典型的抵押贷款。 二、发展历程 1、个人住房贷款的初步开展 1985年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首笔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揭开了我国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序幕。1990年,广东省江门市、佛山市等地借鉴香港的楼宇“按揭”方式,推出“供楼”贷款业务。 1992年建设银行率先开办职工购建房抵押贷款业务和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全面进入了消费信贷业务的阶段。 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2、个人住房贷款的暂停与恢复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开办抵押贷款。在接到人民银行通知后,各金融机构在一段时间内停办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1996年9月以来暂停7个月后重新在全国全面推开,标志着个人住房贷款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3、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高速发展 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多次下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宽松使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贷款余额不断增长,规模不断扩大。 2003年以来建设银行基本形成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依据,并在全国开始实施个人住房贷款“乐得家”品牌战略。

三、规模发展 1、2009年建行个人贷款余额超万亿,新增住房贷款占个贷比例的98%。建行个人贷款增长32.49%至10884.59亿元,占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为22.58%;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增长41.35%至8525.31亿元。 2、截止到2010年,建行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超过2.6万亿元,累计服务1亿职工,向800多万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总金额超过1万亿元,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和百姓安居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截至2010年6月末,建行已与全国330多个设区城市的1700多家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为100多万个缴存单位和4000多万职工个人提供金融服务。建行在2010年工作会议中指出,将重点支持首套住房消费,提高再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抑制投机性购房。 3、截至2012年6月末,建行此类贷款余额达14040.48亿元,增幅为6.94%,余额、新增额均居同业第一。至7月末,该行已累计投放个人住房贷款3万亿元,余额超过15000亿元。2012年建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继续重点支持百姓自住购房的需求。 4、目前,第二套房贷首付要求不得低于60%,银行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建行已暂停对第三套或第三套以上的住房发放贷款。 四、业务类型 1、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向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2、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向大陆境内城镇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各类型再次交易的住房自然人发放的贷款,俗称“二手房贷款”。 3、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建设银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向借款人提供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特点是贷款利率低,期限长,有效地缓解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4、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在购买、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 款风险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摘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办之初就被视为一种风险低、利润稳定的信贷产品但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来看该项贷款业务仍然具有诸多风险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意向渐趋强烈房价不断上涨以及住房市场中存在的供给与当期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使得住房按揭贷款应运而生由于我国房地产企业及城市居民购买住房的融资途径主要是依靠这种单一地产金融机制使各商业银行承受着来自于商品房开发供应链两端的风险压力而且政策、市场及借款人自身情况的变化均可能引起市场环境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变化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面临着一定的考验从实际来看面临的风险如下 一、利润风险 1.贷款利率风险 在金融借贷市场上资金的供应关系随着经济波动或政府经济政策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在住房贷款利率一定的情况下若市场利率上升那么贷款人就会因此减少利息收入就会减少收益造成损失 2.存款利率风险

由于内外部环境的改变导致存款利率上升利率的上升意味着融资成本的增加但是贷款利率是根据当时的利率情况加上一定的利润制定的所以一点存款利率上升贷款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来提供借款人资金这样利润空间就会大大减少 二、市场风险 1.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市场出现通货膨胀就会导致购买力的下降物价上升往往会伴随着通货膨胀而来就会出现货币贬值即使借款人如约还款但是贷款人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失 2.机会成本风险 这种风险是指当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资的报酬率上升超过住房贷款的报酬率的时候贷款人把融资资金投入到以住房贷款的形式发放出去所获得的利润就会少于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到其他投资中的利润从而造成收益的减少 3.房地产市场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本质上是属于抵押性质的贷款因而抵押物的价格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如果开发商故意抬高房价造成房地产价格泡沫当泡沫破碎就会致使房价大幅度缩水银行的贷款风险就会随之提高另外即使开发商准确估价若自然环境政策变化等诸多影响下也会造成同样的风险损失 三、信用风险 1.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865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让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帖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帖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公司与个人信贷业务种类(银行)

公司及个人信贷业务种类(银行) 目录 并购贷款 1 金银仓R融资 2 应收账款融资 2 国保理 3 法人账户透支 4 动产质押融资 5 订单融资 6 电子商务融资(e贷通)7 仓单融资8 保单融资10 固定资产贷款10 流动资金贷款11 房地产开发贷款12 个人住房贷款13 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14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5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16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18 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19 ‘房易安’交易资金托管业务20 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21 ‘存贷通’个人贷款增值账户业务22 合力贷23 等额递增还款服务23

宽限期还款方式23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24 个人汽车贷款25 个人权利质押贷款27 国家助学贷款29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30 个人助业贷款32 并购贷款 产品简介: 并购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并购方或因其并购交易而设立的“子公司”(SPV)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特色与优势: 1、并购贷款是目前唯一可用于支持股本权益性融资的信贷类产品,该产品通过发放贷款的形式为企业并购交易提供资金支持。 2、贷款使用期限长,一般不超过5年。 3、贷款灵活性强,可根据客户具体的交易方案,在受让原有股东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承接债务和收购资产等多种并购交易模式下提供融资支持。 4、专业化运作:建设银行凭借丰富的国外网络资源,以及具备国际化视野的专业并购团队,在为企业提供并购融资的同时,还可以为并购交易提供全方位的顾问服务,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充分识别各类风险、价格谈判、做好风险处置预案提供有力支持。 5、整体性方案:建设银行在为企业设计并购融资方案过程中,将统筹企业并购交易和后续整合的融资需求,进而为企业并购后的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办理程序: 符合建设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标准的企业可向建行提出并购贷款融资需求,建设银行并购业务专业团队会根据企业的并购交易情况和企业在建设银行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提供并购贷款资金支持以及相关服务。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成因及防范

本科生毕业论文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成因及防范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级别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号 二0一年月日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成因及防范 摘要 房地产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的高风险的行业,我国现阶段房地产业的风险高度集中于商业银行。我国房地产市场在基本正常发展的同时,非理性繁荣的苗头也有所显现,市场风险正在积聚,表现在部分城市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其中尤以长三角地区的中心城市最为明显。房地产泡沫的存在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安全形成现实的威胁。由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以及牵涉到千家万户、各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加上近几年房价持续大幅上涨及宏观调控的双重影响,下一步房地产价格涨跌状况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格局深刻影响到消费者、投资者、地产商、银行、政府以及各房地产相关从业主体:对商业银行来说,房地产泡沫破灭后,银行投向房地产的一些资金面临着收不回来的危险,许多贷款最终成为呆帐、坏帐,不良贷款比例会大幅上升。如果泡沫很严重,破灭后造成的价格下跌幅度巨大,银行遭受的损失过大,有可能损害银行的信誉,存款者会对银行的信用产生怀疑,对银行进行挤兑,造成金融恐慌,甚至引发银行的破产。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入进行,银行在股份制改革中的规范经营理念和制度管理效果逐渐深化,会更加关注银行结构和潜在风险。现阶段最重要的焦点集中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过剩问题。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不仅对银行自身的经营产生影响,而且威胁到整个经济的平稳运行。流动性过剩将导致银行业过度竞争,盲目追逐大客户,非理性降低贷款条件和下浮贷款利率,放大信贷风险和利率风险。如果过高的流动性投向资金和货币市场,会导致货币市场主要投资工具利率持续走低,甚至与存款利率倒挂。 面对新一轮的风险问题,商业银行迫切需要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防范体系,本论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希望在分析我国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现状的基础上,对完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体系作出建议。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商业银行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1 目的 为了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现业务操作的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 2 范围 2.1 本规程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贷前咨询、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规定与程序的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程适用于丹东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3 术语与定义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丹东银行用信贷资金向购买各类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4 职责与权限 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全行个人住房贷款各项制度、办法和政策的制定、业务检查、指导和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职权范围严格操作规程,认真履行职责。 5 政策 个人住房贷款要保证贷款资料真实完整,贷款担保足额、合法,贷款发放符合政策、法规,贷款风险有效控制。 6 流程图 见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贷前咨询

8.1.1 丹东银行通过窗口咨询、现场咨询、业务宣传手册等渠道和方式,向拟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8.1.2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 a) 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介绍; b)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c)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d) 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程序; e)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及还款额参考表; f) 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的担保、抵押登记、公证等事项; g) 合作楼盘及开发商、合作机构的有关情况; h) 获取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等申请表格及有关信息的渠道; i) 贷款经办行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8.2 贷款受理 8.2.1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办行负责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设立贷款受理人员。 8.2.2 贷款受理人应要求借款人填写并提交《丹东银行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并按申请的贷款品种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于有共同申请人的,应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8.2.3 贷款受理人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如果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不予受理,应退回借款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规定,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供有关材料。经初审符合要求后,贷款受理人应将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交由贷前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 8.3 贷前调查 8.3.1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办行应设立贷前调查人员。贷前调查人员与贷款受理人

银行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工作总结

银行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工作总结 根据银监局《关于召开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经理联席会议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行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至XX年8月房地产信贷业务发展情况 我行个人住房贷款中大部分是自建房贷款,其次是住房二手楼贷款,住房一手楼贷款很少。自截止XX年8月末我行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余额为x万元,比年初减少x万元。其中住房一手楼贷款(含商用房一手楼贷款)余额为x万元,比年初减少x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总额的x;住房二手楼贷款(含商用房二手楼贷款)余额为x万元,比年初减少x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总额的x;自建房贷款余额为x万元,比年初减少x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总额的x。 年初至8月末个人贷款发放收回情况:年初至8月末全行只发放x笔个人住房贷款(住房二手楼贷款)共x万元。今年以来全行个人住房贷款共结清销户x 户x万元。其中住房一手楼贷款结清销户x户x万元,住房二手楼贷款结清销户x户x万元,自建房贷款结清销户x户x万元。 二、我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资产质量情况 XX年8月末我行个人住房不良贷款余额为x万元,不良占比为x,不良余额比年初下降x万元,不良占比比年初上升x个百分点,其中住房一手楼贷款不良

余额为x万元,不良占比为x,不良余额比年初下降x万元,不良占比比年初上升x个百分点;住房二手楼贷款不良余额为x万元,不良占比为x%,不良余额比年初下降x万元,不良占比比年初上升x个百分点;自建房贷款不良余额为x 万元,不良占比为x%,不良余额比年初下降x万元,不良占比比年初下降x个百分点。 我行前8月新发生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共有x户x万元,其中住房一手楼贷款x户x万元,住房二手楼贷款x户x万元,自建房贷款x户x万元。 由此可见,我行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一手楼贷款虽然贷款余额占比小,但住房一手楼贷款不良余额较大,不良占比较高,风险较大。相较而言,我行自建房贷款不良占比较小,且比年初有所下降,而住房一手楼贷款和住房二手楼贷款的不良占比均比年初有所上升。 总体而言,我行XX年前8月在个人住房贷款不良余额比年初下降x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累计收回x万元以及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只有x万元的情况下,不良占比比年初上升x个百分点。从贷款品种来看,全行现有三类个人住房贷款品种的不良占比均在x以上,住房一手楼贷款不良占比甚至高达x,均高于省农行规定的单个贷款品种不良占比不能超过x的比例。 三、我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风险分析 1、收入证明存在虚假现象,且x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第一还款来源风险明显。为取得住房贷款,借款人千方百计取得所在单位的虚假收入证明,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治理,有效防范和操纵贷款风险,爱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一般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 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固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 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5%(含)以下。 (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纳受托支付方式,托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形,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十二)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十三)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固的经济收入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套数、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应直截了当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七条贷款房屋套数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结合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际,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合规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五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贯彻执行监管部门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全面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做好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贷款行为的真实性。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价与审批管理,建立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风险评价体系,坚持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抵押物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抵押登记流程,落实抵押物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合法有效。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遵循贷放分离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规或变相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的行为; (二)违反监管部门政策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四)任何形式的诋毁其他银行商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成本约束、风险定价等理念,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监管利率底线或价格底线招揽客户,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或支付不合理费用营销客户。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应严格规范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个人(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 第十四条本公约所称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中介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金、转账或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向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支付与所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对称、纯粹业务介绍的各种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直接或间接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或其他变相利益行为(如组织旅游等);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1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要点 各支行: 针对各行在办理个人一手房贷款(按揭贷款)时遇到的问题,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0〕64号)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农银规章〔2012〕151号)相关规定,对贷款条件及提交资料明确如下: 一、住房按揭贷款准入录入C3系统 仅可对经有权人审批准入的按揭楼盘办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并在C3中通过“合作项目品种编号”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与合作楼盘建立关联。 二贷款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贷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能够说明合理原因”是指个贷业务的申请、调查、审查以及审批等各环节均认同申请人逾期记录的产生具有合理原因,可以被农行接受的借款人。 (三)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七)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 (八)本笔贷款申请评分达到规定的准入标准,一手按揭住房495分,双签为445分为准入。 三、贷款申请 借款人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应涵盖首页、本人页及信息变更页。 (二)借款人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尽职调查操作要点指引(试行)》(农银黑办发【2011】402号文件相关规定(1)境内(港澳台人士除外)人士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应涵盖首页、本人页及信息变更页。已婚/离异/丧偶人士应提供结婚证书/离婚证/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但如果户口簿上借款人婚姻状况栏标注配偶姓名,或显示已婚/离异/丧偶,同时在同一户口簿上可明确判断借款人配偶情况,且与贷款申请资料匹配的,可不提供相关证书。对户口簿上登记为“未婚”或未记载婚姻状况,且借款人书面声明未婚的,可直接认定为未婚。(2)、现役军人、人民武

各大银行个人住房贷款(doc 30页)

各大银行个人住房贷款(doc 30页)

工商银行一手个人住房贷款

☆ 业务简述 一手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销(预)售住房的贷款。 ☆ 适用对象 一手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并且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 特色优势 1. 贷款期限长--最长期限可达30年。 2. 贷款额度高--最高贷款金额可达到所购住房市场价值的80%。 3. 融资成本低--贷款办理过程中银行不收取费用。 4. 还款方式灵活--为您同时提供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周还本付息、递增还款法、递减还款法、随心还还款法、入住还还款法等多种还款方式以及自主确定还款日、宽限期等还款特色服务,借款人可根据需求自由选择。 5. 贷款发放及时--在您提供有效阶段性担保的情况下,可在房产正式抵押登记前发放贷款。 6.贷后服务便捷--为您提供便捷的还款、贷款要素变更等服务。 ☆ 申请条件 申请我行一手个人住房贷款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2.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3.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 5. 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 6. 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 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8.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您如果计划申请一手个人住房贷款,需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 2. 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 3. 借款人家庭户口登记簿; 4. 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5. 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6. 借款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合同意向书》或《商品房销(预)售合同》; (2)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您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我行提出申请,由我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贷款结清后,您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办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我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最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同)是指ⅩⅩ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并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 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贷款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 (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 (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 (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 (七)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的80%,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80%。任何情况下,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均须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70年;借款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应增加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要求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或增加共同借款人。 个人住房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抵押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日。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在1年以上,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利率规定,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固定加浮动利率(混合利率)方式。 第十二条对符合总行规定,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 住房贷款,可实行利随本清或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期限在1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实行分期还本付息。 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周期可以为一个月、三个月或总行规定的其他周期。 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为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比递增、等比递减、等额递增、等额递减或总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个人住房贷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前,应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定阶段性担保。一手住房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 摘要 当前房地产市场走势扑朔迷离,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量占银行信贷资产结构的比重日益加大,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潜在的风险逐步暴露。本文从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出发,分析了商业银行目前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所面临的风险,并针对如何防范风险的发生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间不健康竞争现象日益突出,为违约风险提前埋下隐患 在国内金融业逐渐开放的同时,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已经进入白热化。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纷纷打起“擦边球”,有一些商业银行甚至不讲游戏规则进行恶性竞争,纷纷采取放宽贷款审批标准、减少审批流程等非正当手段争抢客户,大大提升了日后不良贷款的发生率。 (二)房产新政相继出台,宏观经济不确定因素增加,房产泡沫逐渐显现近年来,中国房地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房价的过快增长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前几年,“宽松”的货币政策助推了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然而,房价的持续上升给人们带来的一种思维定势,那便是房价的上涨是必然的,房产投资的收益永远是可观的,加之商业银行个人贷款门槛的放低,很多投机者从中获得大量利益,伴随着利益驱使,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者放下了手上的主业,纷纷投向房地产行业,为房价的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事实上,人们目前对于房地产投资的收益预期已过于乐观,加上大量的资金短期内流入房地产行业,顿时加剧了该行业的泡沫风险。随着国家相继出台各项房产新政,人们之前对于未来房价的预期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继日本及美国经历房地产泡沫之后,中国房地产是否存在同样的泡沫以及泡沫何时破灭已成为当今人们关心的焦点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我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和《xx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xx银行各分、支行(下称“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的贷款。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借款人必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借款合同,并须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发放个人住房非按揭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售房单位是指与贷款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银企合作协议》,并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的房地产开发商(下称“开发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借款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居民的,须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借款申请人为香港、澳门居民须持有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借款申请人为台湾居民须取得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明;借款申请人为外籍人的,须持有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或居留许可证; (二)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真实、合法的购房合同; (四)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按我行规定已经缴纳首付款项; (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非本地居民提供一年以上在申请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开发商申报按揭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信用等级良好,依法经营、业绩良好; (二)已经取得所售房屋必须的合法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同意与贷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书》,为借款人作担保,并在贷款人处开立售房款专用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所购买住房必须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住房。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及认定标准第七条贷款期限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二)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0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申请人的,以年龄最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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