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工作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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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工作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工作的建议

截至2017年底,我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28.6万人,占人口总数27.1%,其中65周岁以上19.5万人,占人口总数18.6%。,已大踏步跨入老龄社会。近年来我区虽建有一些养老设施,但大多规模较小,设施简陋。全区养老机构总床位381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1730张,千名老人养老床位40.04张,床位不足带来城区养老“一床难求”现象频频发生。与前期区政协组织我们参观学习的南通、上海、苏州等市建设的养老机构相比,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还刚刚起步,存在的差距较大,困难较多,难以满足养老市场需求,也远远解决不了老有所养、所学、所乐、所为的问题。现就养老规划谈点个人想法。

一、进一步完善养老设施规划编制工作。

针对我区养老服务设施短缺和建设规划相对滞后的现状,我们建议,抢抓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之机,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龙头作用。

1、规划要全方位。因我区现有养老规划仅仅局限于江都城区,未覆盖各个乡镇。建议政府牵头、部门负责,在原有《市中心城区养老设施布局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尽快编制覆盖城乡的《区社会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做到城乡统筹,区域均衡。

2、规划要高起点。根据2017年《市中心城区养老

设施布局规划》,未来区的机构养老设施,即养老院、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共规划13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62所,街道级日间照料中心4所。建议对此规划的供需匹配度再作调研,从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三方面做到预留预控,适度超前,一次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

3、规划要有兼容性。国土、民政、规划、卫生等部门要主动加强衔接和统筹,大力推进“多规合一”,并将有关内容反映到新一轮总规中,在控规中予以定点,增强规划的落地性和可实施性。同时做到(选址新建和设施改造等)建设模式的兼容,(公建民营、服务外包等)合作模式的兼容,(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援助、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需求模式的兼容,最大程度适应和满足不同层次、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查和建设监管。

在规划方案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中的要求,核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规模。

1、在新建居住小区中落实养老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居

住小区应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配建养老用房,并从三个环节予以把关。首先在土地出让前,要求地块的规划方案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和行动特点,打造“适老型住宅”。社区服务用房按照建筑面积每百户不小于20平米的要求统筹设置。为方便老人,还要单独设置交通出入口,对周边居住区开放。其次在小区规划方案审查时,认真审核,在施工图中予以落实;最后在小区竣工规划核实时严格核查,确保社区服务用房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共建共享。

3、在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的同时,跟踪监督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用途,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使用不走样。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民政、卫生、规划、国土、发改委、消防等多个部门,只有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方能清除障碍,提高效能。

一方面政府要继续加大投入,加强养老基础设施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关政策,降低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的门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不同档次的养老设施,满足老年人群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把养老事业做成朝阳产业。

2018年11月5日

第八章 仓储设施布局规划与设计讲解

第八章仓储设施布局规划与设计 第一节普通仓库的布置规划与设计 一.仓库的布置规划设计的含义 普通仓库一般由:物料储存区、验收分发作业区、管理室及生活间及辅助设施组成。仓库的布置规划就是对上述区域的空间面积配置作出合理安排的同时,重点对仓库的储存区域的空间及技术要求、设备选择及作业通道宽度等进行规划设计。 普通仓库规划与设计的主要内容 1.仓库的储存区域空间规

划 储存货物的空间规划是普通仓库规划的核心,储存空间规划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仓库的作业效率和储存能力。储存空间规划的内容包括: 仓储区域面积规划 柱子间隔规划 库房高度规划 通道宽度规划。 2.仓库常用设备的选择 二.仓库储存区域空间规划 1.储存区域空间规划的影响因素 (1)存储方式。一般存储方式有散放、堆码、货架储存三种。

(2)货品尺寸、数量。 (3)托盘尺寸、货架空间。 (4)使用的机械设备(型号/式样、尺寸、产能、回转半径)。 (5)通道宽度、位置及需求空间。 (6)库内柱距。 (7)建筑尺寸与形式。 (8)进出货及搬运位置。 (9)补货或服务设施的位置(防火墙、灭火器、排水口)。(10)作业原则:动作经济原则、单元化负载、货品不落地原则、减少搬运次数及距离、空间利用原则等。2.仓库储存区域面积的计算仓库面积含储存区域面积和辅助设施面 积两部分 储存区域面积指货架、料垛实际占用面积。 辅助面积指验收、分类、分发作业场地、通道、办公室及生活间等需要的面积。 这里主要介绍货物储存区域面积的计算。

(1)荷重计算法 荷重计算法是一种常用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仓库有效面积上的单位面积承重能力来确定仓库面积的方法。 举例:某建材公司计算建造一座建筑材料仓库,年入库量为20000吨,一年中工作300天,物料平均储备期50天,有效面积上平均货重0.7吨/平方米,仓库利用系数为0.4,试用荷重计算法求仓库面积。

最新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1 (公开稿) 2 1 规划背景 3 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5 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6 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7 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8 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9 10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11 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12 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3 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 14 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15 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16 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7 18 1.1 规划依据 19 1.1.1 政策文件 20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1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22 (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

年12月 23 24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25 (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 26 27 月 28 (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 29 (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013年7月 30 (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7月 31 (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 32 33 (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 34 年10月 (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 35 36 2013年10月 37 (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 1.1.2 规范标准 38 (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39 40 (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41 42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43 (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 44 45 (7)《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市规发[2015]164号)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办法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办法 一、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1.总体思路。围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坚持政府引领、社会主办、市场运作,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营造统一开放、平等参与、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大力推动养老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全省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乡镇,60%以上农村建立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从业人员显著增加,提供就业岗位100万个,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 ———基本形成政策健全、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业市场环境。 二、统筹发展规划

3.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的专项规划,统筹资源,合理布局,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4.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履行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待遇和医疗保障水平;经济困难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纳部分,按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办理;办好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保障性养老机构,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农村五保老年人,实行政府供养;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拓展高龄津贴覆盖范围。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护理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探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在东营、潍坊、日照、聊城4个市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开。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为主体、信息化为纽带,覆盖城乡、高效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便捷服务;加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助餐点等养老设施建设,提升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功能;支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5.规划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需求,建设不同档次、满足不同层次养老需求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公开稿) 1 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 1.1.1 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

(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 (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 (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7月 (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7月 (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 (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年10月 (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2013年10月 (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 1.1.2 规范标准 (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

2016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城市)养老设施的规划与开发建设概览

2016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城市)养老设施的规划与开发建设概览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居家养老是指以()为核心,以社区(村)为依托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形式。 A.机构 B.社会 C.市场 D.家庭 用户答案:[D] 得分:6.00 2.针对养老设施补贴,一般分为()和运营补贴。 A.投资补贴 B.规划补贴 C.建设补贴 D.管理补贴 用户答案:[C] 得分:6.00 3.美国的养老产业发展现状已经比较成熟,分为盈利性和()两类。 A.福利型 B.非盈利性 C.救助型 D.介护型 用户答案:[B] 得分:6.00 4.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有关规定,老年公寓配建规模不应小于()床。

A.70 B.80 C.90 D.100 用户答案:[B] 得分:6.00 5.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成为西方国家影响老年人养老保障和社区服务政策倾向的最重要因素。 A.经济因素 B.社会因素 C.文化因素 D.政治因素 用户答案:[A] 得分:6.00 二、多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根据使用方式分类,养老设施可分为()。 A.居家养老设施 B.社区养老设施 C.社会养老设施 D.居家社区养老设施 E.机构养老社区 用户答案:[] 得分:0.00 2.2006年英国当局明令,在社区内对老年人提供服务和供养,内容包括()。 A.生活照料

B.医疗服务 C.物质支援 D.心理支持 E.整体关怀 用户答案:[ACDE] 得分:8.00 3.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国家的老年人政策出现了以下趋向()。 A.以机构照顾服务转移到社会形式照顾服务 B.以机构照顾服务转移到社区为基础的照顾服务 C.加强政府的直接作用 D.发展商业的、非盈利的和非正规的提供老年服务的部门 E.促进具有更大选择机会的、个性化的照顾服务的发展 用户答案:[BDE] 得分:0.00 4.根据建设类型分类,养老设施可分为()。 A.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B.居家养老设施 C.介护养老设施 D.老年学校 E.老年养护院 用户答案:[ACE] 得分:0.00 5.美国养老住宅业的产业链由()组成。 A.借贷

如何把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做下去

如何把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做下去 做好养老服务首先应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应该有非常详细的调查,对每一个街道,明确指导养老设施怎么落地。养老调研不详细会带来很多的问题。 中国的老龄化发生在2000年,已经延续了16年,城市规划的欠账非常明显,老年人不宜居,没有办法享受好的生活。中国老龄人口基数非常巨大,2015年已经超过2亿人,解决这么大的老龄人口问题不是简单的事情。再加上随着医疗条件的发展,人均寿命不断增长,以及由于体制上的原因造成他们大多数没有积累足够多的财富保障老年生活,国家和政府也没有积累足够多的财富保障他们享受养老的福利,多因素共同导致了中国老龄化的现状,即老龄基数大,但没有资金保障和照料他们。 老年人一般有两个去处,一是离开家,一是不离开家。离开家,可以去养老机构,养老院、福利院,等等,离开自己一直生活的地方,离开自己的社区、家庭,到另外一个地方和其他人一起生活。 但是,不离开家是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的方向。首先在自己家,其次可以在社区里,他们的日常生活起居、生活服务,在社区和周边的城市当中可以完成。

2013年国务院35号文提到,2020年,形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社会为支撑的养老体系。人们怎么解读的呢?2015年,北京提出了“9064”的格局,90%的老人在家养老,6%在社区照料,4%可以到机构去,这意味着北京必须为100位老人提供4张床位,为96%提供比较好的居家养老条件;上海提出的是“9073”。基本国内都是这两个模式。 据我们长期调研的结果看,这样的布局基本能够反映老年人自身的愿望,97%的老年人不愿意离开家,2%的人可以去老年机构,条件比较好的、对生活要求比较高的3%的老 人可以离开家,去高端养老公寓。 城市规划可以为养老做些什么?我认为,首要一点便是对养老设施进行统筹的安置。养老服务设施有三种类型,第一个养老机构,第二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这两种都叫养老服务设施,第三种可归纳入其他城市设施里面。 城市一级养老机构可以分成养老院、福利院,社区级的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活动中心,这两者是有法定地位的,民政部有日间照料中心标准,活动中心正在拟定标准,初稿差不多已经完成。 我们城市空间功能,实际上除了公共部分以外,还有很多社会化的、社区的支持。多少面积多少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服务的,门前无障碍设计还是台阶,这些内容都是社区支持的体现。

余姚养老设施专项规划

余姚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 主要内容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余姚市行政区域范围,即1527平方公里,包括兰江、阳明、凤山、梨洲、朗霞、低塘6个街道和临山、黄家埠、小曹娥、泗门、马渚、牟山、三七市、丈亭、河姆渡、大隐、陆埠、梁弄、大岚、四明山、鹿亭14个镇及1个乡。 二、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与《余姚市域总体规划》一致,规划期限为:2017-2030年。 其中:近期:2017-2020年;远期:2020-2030年。 三、养老设施布局原则 1)根据市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养老设施现状和城镇老年人口规模,合理确定养老设施等级结构和规模; 2)现有的养老设施原则保留,通过改建、扩建、迁建等措施完善服务功能,达到规范要求,提升服务水平; 3)新建老年人设施应根据老年人口空间分布情况、用地、交通、环境等条件综合确定选址,体现就近服务的原则。 4)统筹平衡、差异配置,合理预测老年人口规模,统筹和优化养老设施布局。在行政划分的基础上,分区域平衡供需;在用地充裕、景观优美的区域可以在布局时适当进行倾向;在交通便利性相对较弱、老年人口规模相对较少的山区,适当考虑其他形式进行补充。 四、机构养老设施规划 规划扩建市级机构养老设施1处(长青老年公寓);新建养生养老基地3处,分别位于城区近郊区域、姚东区域、四明山区域;街道(乡镇)级机构养老设施新建21处(其中3处机构养老设施包含老年护理院),扩建3处,改建提升1处,保留30处。 规划共增加机构养老床位9100张(其中市级机构养老设施300张,养生养老基地2100张,街道(乡镇)级机构养老设施6700张),满足规划末期老年人口对于机构养老床位的需求。

2017注册咨询继续教育考试-养老设施的规划与开发建设概览试卷(92分)

【试卷总题量: 13,总分: 100.00分】用户得分:92.0分,用时613秒,通过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有关规定,老年公寓配建规模不应小于()床。 A.70 B.80 C.90 D.100 用户答案:[B] 得分:6.00 2.据联合国有关规定,“老年型”国家是指: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超过()。 A.5% B.6% C.7% D.8% 用户答案:[C] 得分:6.00 3.针对养老设施补贴,一般分为()和运营补贴。 A.投资补贴 B.规划补贴 C.建设补贴 D.管理补贴 用户答案:[C] 得分:6.00 4.从健康产业链的角度,前端产业是为了达到()的目的。 A.保健预防 B.修复健康 C.维持健康 D.促进健康 用户答案:[C] 得分:6.00 5.()是美国养老产业中发展最为成熟的产业。

A.老年公寓 B.养老院 C.老年养护院 D.养老住宅业 用户答案:[D] 得分:6.00 二、多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2006年英国当局明令,在社区内对老年人提供服务和供养,内容包括()。 A.生活照料 B.医疗服务 C.物质支援 D.心理支持 E.整体关怀 用户答案:[ACDE] 得分:8.00 2.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国家的老年人政策出现了以下趋向()。 A.以机构照顾服务转移到社会形式照顾服务 B.以机构照顾服务转移到社区为基础的照顾服务 C.加强政府的直接作用 D.发展商业的、非盈利的和非正规的提供老年服务的部门 E.促进具有更大选择机会的、个性化的照顾服务的发展 用户答案:[ABDE] 得分:8.00 3.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规定,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 A.养老院 B.老年学校 C.老年活动中心 D.老年服务中心 E.老年公寓 用户答案:[ABCDE] 得分:0.00 4.根据使用方式分类,养老设施可分为()。 A.居家养老设施 B.社区养老设施

《咸丰县养设施布局规划(2017-2030)》

《咸丰县养老设施布局规划(2017-2030)》 简介 一、规划目标 通过5到15年努力,将咸丰县建设成为:城镇养老设施体系完善、空间布局合理,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融合,多种投资方式相互补充,实现咸丰县养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使咸丰县成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的养老示范县与全国长寿明星县。 二、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与《咸丰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规划范围保持一致,分为县域、县城两个层次。其中: 县域规划范围:咸丰县行政辖区,国土面积2868平方公里。 县城规划范围:本次规划区范围北起高乐山镇青山坡,西侧沿恩黔高速向西南至恩黔高速丁寨高坡出入口,南抵丁寨乡集镇以南笏山安置区,向东跨越高山,至忠堡镇镇区平坝内。规划区范围69.33 平方公里。 三、规划期限 本次总体规划期限为2017年至2030年。其中,近期建设规划至2020,远期规划至2030年。 四、规划依据 1、政策文件 (1)《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 (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 (5)《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养老院的意见》(鄂民政发[2014]7号)国家 (6)《州卫计委推动大健康产业发展》 (7)湖北省及咸丰县关于养老的其他政策文件 2、规范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 (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5)《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咸丰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3、相关规划 (1)《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2)《湖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3)《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年) (4)《咸丰县总体规划(2014-2030)》 (5)《咸丰县旅游发展规划(2016-2030)》 (6)《咸丰县“十三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2014-2030)》

北海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北海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健全养老体系,根据《“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广西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桂发改规划〔2016〕1272号)以及《北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相关文件精神,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现状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起步阶段,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突出保障重点、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初步构建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养老服务格局,为“十三五”时期全面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1.政策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相继出台了《北海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北民业〔2014〕114号)《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北政发〔2015〕1号)《北海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北海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北政办〔2016〕18号)等一系列文件,为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措施支撑。 2.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稳步推进。

目前,全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虚拟养老院、小型托老所、老年助餐点等服务型养老机构发展迅速,建成农村幸福院、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等173家。服务设施城市社区基本覆盖、农村覆盖率达到50%。 养老机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目前,全市共建成养老服务机构(含五保村、敬老院、幸福院)447个、床位4560张,每千名老年人床位数23张,略高于全区平均水平(21张)。其中,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含公建民营及民办)8家,床位数1403张。全市具有床位300张以上养老机构1个,200张床位的老年公寓3个。 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基础形成。在全市社会经济特别是旅游业迅速发展的基础上,以老年旅游、养老地产等为主的市场化养老服务逐步形成规模。目前,全市每年接待国内外游客2486万人次,其中老年游客约650万人次。我市宾馆、酒店、商用别墅等充分利用旅游淡季的客房资源,为候鸟老人提供较为周到、便捷的养老服务。目前我市已经成为广东、西南地区、华东地区和东北地区冬季养老首选城市。 (二)发展形势 老龄化程度加深。我市人口老龄化呈现出占比高、增速快、寿龄高和失能比例高的特点。预计到2020年,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34.16万人左右,老龄化率约达18%,高龄老年人约达3.8万人,失能老年人约达5.7万人,用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支出将持续增长,农村实际居住人口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附件2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1、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护为主(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门(职)医疗卫生(康复)机构和医护人员、专职管理团队、护理服务人员,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福利院、护理院、照护院、康复院、关怀院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护理床位室内使用面积每床平均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50—70平方米,房间设置为大开间,单间摆放床位4—8张,室内须设有独立护理室(台)和卫生洗浴间。护理人员与休养人员按1∶3—4配备。 2、助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助为主,配置部分护理床位(达到2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

〔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养老院、敬老院、益寿院、颐乐园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介助床位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间分别为10、14、1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40—60平方米,房间内须设有独立卫生洗浴间,卫生洗浴间面积5—7平方米。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8—10配备。 3、居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中居住、以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式为主,允许配置部分家庭厨房,床位按套计算(每套两床),须设置专门护理区域(护理床位达到1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149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老年公寓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居家型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床位租费按月或按年收取,一次性租费收取最多不能超过3年。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12—15配备。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社区内建设的既有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信息登记、状况评估、补贴发放,同时又具有供20人以上老年人午餐、午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公开稿) 1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 1.1.1 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

(城市)养老设施的规划与开发建设概览100分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有关规定,老年公寓配建规模不应小于()床。 A.70 B.80 C.90 D.100 用户答案:[B] 得分:6.00 2.美国的养老产业发展现状已经比较成熟,分为盈利性和()两类。 A.福利型 B.非盈利性 C.救助型 D.介护型 用户答案:[B] 得分:6.00 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经历了年轻型人口结构、()及老年型人口结构。 A.青年型人口结构 B.成年型人口结构 C.壮年型人口结构 D.中年型人口结构 用户答案:[B] 得分:6.00 4.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有关规定,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 A.30% B.35% C.40% D.45% 用户答案:[C] 得分:6.00 5.根据《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 A.全额免征 B.减半收取 C.先征后退 D.先征后补 用户答案:[A] 得分:6.00

二、多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养老设施开发建设产业链条的领域包括()。 A.投资领域 B.规划领域 C.建设领域 D.运管领域 E.设计领域 用户答案:[ACD] 得分:8.00 2.根据使用方式分类,养老设施可分为()。 A.居家养老设施 B.社区养老设施 C.社会养老设施 D.居家社区养老设施 E.机构养老社区 用户答案:[ABE] 得分:8.00 3.2006年英国当局明令,在社区内对老年人提供服务和供养,内容包括()。 A.生活照料 B.医疗服务 C.物质支援 D.心理支持 E.整体关怀 用户答案:[ACDE] 得分:8.00 4.根据建设类型分类,养老设施可分为()。 A.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B.居家养老设施 C.介护养老设施 D.老年学校 E.老年养护院 用户答案:[ADE] 得分:8.00 5.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国家的老年人政策出现了以下趋向()。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简要梳理—— 一、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老年酒店不在此列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根据意见界定,养老机构中入住老人的住房、康复医院、餐厅等属养老服务设施。 二、确定土地用途和年期,租期最长可达50年 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明确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也就是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期限最长可达50年。 三、回收闲置土地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土地成本高企,已经开始制约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利于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意见明确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希望各地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则,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问题。 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在强调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的同时,也强调了要公平公正。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转租,这是为了避免出现管理混乱,有点象北京打击群租房。 七、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限定每套房的建筑面积40平米,也是为了严格管理规范,尽量避免出现养老用房往大户型、豪宅化方向发展,而更强调养老用房的实用性。 八、老年公寓出租服务合同最长不能超过5年 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明确约定5年为一个租赁周期,原承租人可优先承租。 九、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 (2013-11-11 13:17:34) 转载▼ 标签: 分类:养老行业政策文件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点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适合老人住宅设计要求 一、总则 (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和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的技术指导与监督,规范相关项目的建设,保障我市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避免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依据国家和我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政策,特制订《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技术要点》)。 (适用范围)本市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住宅进行规划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改建和扩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基本术语)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含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设施,如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敬老院等。按照建设形式可划分为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和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进行独立规划选址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与医疗设施、教育设施、酒店等其他功能建筑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社区内,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有关规定配建的专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膳食供应、生活照料、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紧急救援等服务的设施,如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场站等。 二、规划设计要求 (一)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 1、(规划选址)规划选址应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及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等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应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的专业特征。根据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发展需要,可将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以及村镇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适当调整,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2、(床位设置规模)床位设置规模一般为300-500床,最小不宜低于100床,超过500床的应设置管理分区。人口

天津市机构养老设施总体布局研究

天津市机构养老设施总体布局研究 文强 摘要:同我国东部沿海许多大、特大城市一样,天津市是进入老龄社会时间较早、程度较重的城市之一,也是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加速背景下,在全国老龄率排名下降、老龄化形势显得“相对不严重”的城市之一。实际上,这种现象掩盖了以天津为代表的同类型城市老龄化空间分异程度大、老城区老龄化严重并仍在加剧的问题。因此,机构养老设施的总体布局对于有限养老资源地高效利用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通过分析天津市人口老龄化现状与发展趋势,揭示了目前天津市机构养老设施布局存在的问题。提出在市域层面采用层次分析法,制定合理的机构养老设施分区引导与控制策略。在中心城区层面,构建相互衔接、梯度明显、分工明确的四级机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从而形成较为合理的机构养老设施总体布局。 关键词:机构养老设施;总体布局;老龄化;天津市 1、天津市人口老龄化现状与发展趋势 1.1天津市人口老龄化的总体进程 从全国来看,天津市进入老龄化社会较早。1990年天津市 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9.61%,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5.85%,两项指标均已接近“老龄社会”的国际通用标准,即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较全国总体进入老龄化社会早十年左右。 从总体进程上,天津市老龄化呈快速上升趋势:根据1982、1990、2000、2010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和2005年天津市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天津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从1982年的8.52%上升到2010年的13.02%(表1-1)。此过程具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即缓慢上升阶段、快速上升阶段、缓慢下降阶段(图1-1)。 表1-1 1982至2010年天津市老龄人口比重 (资料来源:天津市历年人口普查资料和2005年天津市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绘制)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地土地政策

3 加强社区服务类设施建设,按照人均用地 不少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 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 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方 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 交付使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土资源厅、民政厅 和各省辖市、省直管 县(市)政府 20l4年6月底前出台 具体措施 4 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各省辖市、县 (市)年度用地计划要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 地需求,并向社会公布。对新办的非营利 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 用地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 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 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明确用地性质, 按照国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 优先保障供应。 省国土资源厅、农业 厅、民政厅和各省辖 市、省直管县(市) 政府 国家政策出台后3个 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5 省本级及市、县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的彩票公益金,确保50%以上用于支持养 老服务业。 省民政厅、财政厅和 各省辖市、各直管县 (市)政府 持续实施 6 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机构 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 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 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 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 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各省辖市、各直管县 (市)政府 持续实施 7 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 措施。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 委、民政厅 2014年8月底前出 台具体措施 8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 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 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 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 比例扣除。 省财政厅、地税局持续实施 9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 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 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 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 委、民政厅、国税局 持续实施 10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 生活类价格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和各省 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 持续实施

北京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公示简稿

北京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 1 规划背景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实现“老有所养”是政府改善民生、落实民利、实现市民健康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普通市民的必然产物。 当前北京正以跑步的速度进入老龄社会,老龄化程度日趋严峻,养老形势十分急迫。为此,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近期由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该规划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个省市级的养老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促进城乡统筹、改善民生、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落实大民政理念,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北京新型养老服务体系,指导北京养老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三大理念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城市竞争力、推动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基础保障。 1.1 规划依据 1.1.1 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 2009年6月1.1.2 规范标准

养老服务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现状和问题。 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出台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养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规模不断扩大,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已达4万个,养老床位达314.9万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改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逐步拓展,已建成含日间照料功能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2万个,留宿照料床位1.2万张,日间照料床位4.7万张。以保障三无、五保、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为重点,借助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养老服务的运作模式、服务内容、操作规范等也不断探索创新,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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